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通用8篇)
1.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 篇一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2010-11-01 18:11 苏建函价〔2009〕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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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定额方法进行调整(试行)。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m3(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二、该调整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前各市发布的普通预拌砂浆的计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2.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 篇二
和其它节能墙体比较, 它的性能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系统施工方法灵活、简便快捷、省工省料。b.无热桥;自重轻, 可有效的增加住宅的使用面积。c.和基层墙体粘接强度好, 系统安全性高。d.保水性好, 有很好的抗流挂性。e.有较好的柔性、抗冻融、抗开裂、耐候性好。f.吸水率低、收缩小、不龟裂、不空鼓、不脱落。g.无毒、无味、无污染, 安全环保。
1 粉砂浆外保温系统施工工艺流程
1.1 施工准备
1.1.1 材料准备
聚苯板:采用20kg/m3自熄阻燃型聚苯乙烯发泡式保温板, 符合GB10801-89-ZR。
加强型耐碱玻璃纤维网160g/m2:所有保温板的外表面。耐用碱玻璃纤维网质量符合JC/T841-99;灰剑外墙外保温粘结、抹面干粉;嵌缝胶条、嵌缝膏。
1.1.2 工具准备
搅拌工具:搅拌器、水桶;切割工具:手据;抹灰工具:托板、平头抹子、锯齿抹子、灰铲;计量工具:磅秤;检测工具:2米靠尺、线坠;辅助工具:扫帚、抹布、白线、透明胶带、墨斗。
1.2 施工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基层墙体清理-放线-粘贴翻包网-粘贴聚苯板-涂布抹面干粉-嵌铺网格布-抹平修整-嵌塞变形缝-装饰层施工。
2 新型干粉砂浆外保温系统的施工技术
为了使该系统达到设计的节能效果, 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应用中应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 严格施工工艺。
干粉砂浆外保温系统的主要施工工艺为系统施工工序, 即进场原材料检验→基层墙体处理→切割聚苯板→配置干粉砂浆→粘贴聚苯板→锚钉锚固→铺粘玻纤网→涂刷柔性面层涂料。施工要点是:
2.1 进场原材料检验。
对进场的干粉砂浆、苯板、锚钉、玻纤网应检验其合格证、厂家检验报告、进市证等, 符合要求的经监理现场见证取样, 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准许使用。拌制干粉用水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的规定。
2.2 基层墙体处理。清除施工基底上的浮
灰、浮土、油污和其他妨碍粘接的材料。检查墙体垂直度要求小于3毫米/2米, 平整度要求小于2毫米/2米, 不足处用1:3砂浆找平且基面干燥。
2.3 切割聚苯板。
根据建筑外墙尺寸选定主、副板下料尺寸, 主规格板长度宜为2:1。一般选用标准板1200毫米~600毫米。苯板厚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体型系数, 室外平均温度、基层墙体类型综合选定。切割苯板时, 用加热电阻丝切割, 确保苯板尺寸精确。
2.4 配置干粉砂浆。
配置时要先加水, 后加干粉, 用专用工具搅拌成均匀柔和的膏状, 静置5分钟后再稍微搅拌一下即可使用。砂浆应随用随搅, 搅拌好的砂浆须在2小时内用完, 严禁二次加水稀释使用, 搅拌时不得掺入水泥、沙子、防冻剂等其他材料。
2.5 粘贴聚苯板。
根据工程情况可采用从下至上或从上至下沿水平方向铺设。相邻苯板应错缝搭接, 错缝长度1/2板长, 转角部位应咬槎搭接。粘接前弹好起始线。粘贴时一般采用点框法粘贴苯板;即将搅拌好的干粉砂浆均匀地涂抹于聚苯板的四周并在空白处均匀地布上6个砂浆点, 然后按规定的墙面就位。用手或橡皮锤在整个板面略微用力按压, 同时调整板面的平整度、垂直度, 按平后的聚苯板四周砂浆宽约为60毫米、厚约3.5~5毫米, 6个点的直径约为104毫米, 总的干粉砂浆粘接面积不小于该板总面积的35%。板与板之间接缝要紧密, 不得有明显的缝隙。铺贴时挤入板侧的砂浆应清除干净。聚苯板粘贴后, 需静置1天。
2.6 锚钉锚固。
如设计需要锚钉锚固, 施工时, 用冲击钻在粘贴聚苯板的基层墙体上钻孔最小钻孔深度95毫米, 将锚钉插入聚苯板轻轻钉实, 直至锚钉圆盘状钉帽紧密地挤压在聚苯板上。锚钉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5毫米、塑料圆盘直径不小于50毫米、抗拉承载力大于等于0.3平米, 每平米锚钉个数一般为3~5个。
2.7 铺粘玻纤网。
在铺好的聚苯板上刮一层干粉砂浆, 所刮面积略大于网片的长和宽, 厚度一致且不小于2毫米。将玻纤网贴在砂浆上, 用抹刀压嵌并抚平表面, 不要使网皱折且不得暴露在砂浆层表面。在1米处目测无明显可分辨的网格布纹路 (通常聚苯板外砂浆和玻纤网的整个厚度为2.5~4毫米, 破纤网应位于整个防护层砂浆表面约1/3处) , 标准网格布应相互搭接, 接缝切断的部位应采用补网搭接, 网格间搭接长度不小于100毫米。
在散水、门窗洞口、空调洞口、伸缩缝、女儿墙和墙尽端等部位需加设包边网, 尺寸为板底、板面均不少于100毫米, 在底层墙体需设加强网, 加强网的铺设应在标准网铺设24小时后进行。总的网片铺设顺序为包边网片→标准网→加强网。
2.8 涂刷柔性面层。全部墙面铺网完成24小时后, 可进行面涂施工。面涂时应采用配套的柔性腻子。
在施工中要注意, 整个系统施工温度应高于5℃, 风力小于5级;干粉砂浆不得与其它材料混合使用;搅拌好的砂浆使用时应避免暴晒、火烤等, 以防砂浆再短时间内迅速失水;为保证墙体的透气性能, 基层墙体内表面不宜采用不透气材料。
干粉砂浆外保温系统虽然在近些年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能否充分发挥它的性能使工程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施工方法正确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工程施工中, 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法, 以保证该体系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彭家惠.废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作保温砂浆轻骨料的研究[J].建筑材料学报, 2002, 5 (2) :166-170.
[2]王培铭.聚合物干粉对水泥砂浆的减水和保水作用[J].新型建筑材料, 2003 (3) :25-28.
3.我国干粉砂浆市场的现状分析 篇三
我国干粉砂浆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干粉砂浆简介
干粉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骨料(如石英砂)、无机胶凝材料(如水泥)和添加剂(如聚合物)等按一定比例进行物理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以袋装或散装的形式运至工地,加水拌和后即可直接使用的物料。又称作砂浆干粉料、干混料、干拌粉,有些建筑黏合剂也属于此类。干粉砂浆在建筑业中以薄层发挥粘结、衬垫、防护和装饰作用,建筑和装修工程应用极为广泛。在干粉砂浆出现之前,所使用的砂浆大都在施工现场拌制,现场拌制的因材料来源不固定、储存过程变质、配合比例变化大、拌和均匀性差等原因,造成现场拌制砂浆强度不稳定、抗渗抗裂性差、收缩率大,是粉刷开裂、起壳、剥落、渗漏等建筑质量问题发生的薄弱环节。同时,现场配制砂浆不可避免的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对于传统工艺现场拌制的砂浆,干粉砂浆具有产品质量高、生产效率高、对环境污染小、便于文明施工等众多优点。
干粉砂浆依据用途的不同,在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有: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界面剂、磁砖粘合剂、填缝剂、内外墙腻子、防水砂浆、地坪砂浆、自流平砂浆、修补砂浆、早强砂浆、粉沫涂料、彩色装饰砂浆、保温砂浆、无收缩灌浆、干拌混凝土等等。
二、干粉砂浆的应用的必然性
砂浆作为一种建筑材料,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砂浆的生产方式却一直沿用上千年的施工现场拌制方式。伴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对施工工效和建筑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现场拌制砂浆的缺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的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比设计的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材料的内在质量。由于施工队伍众多,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往往凭经验或从别处借鉴配方,对自己选用的原材料的个性分析不足,又缺乏系统的材料性能检验,造成砂浆性能低下,给工程带来隐患。
2.现场计量控制不准造成质量波动。大多数现场仍停留在人工计量的阶段,这样称量误差很大。其后果是胶结料少了,会造成强度下降;胶结料多了,一方面会增加成本,同时又会因为水泥的收缩问题而产生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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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均匀性难以保证。现场搅拌一般采用小型砂浆搅拌机,对于微掺量的添加剂分散能力差,常会出现拌和不均匀的现象。
4.生产效率低。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用于单位工程的人工费用增大。
5.原材料对砂浆性能的影响增大。不同用途的砂浆,对集料、胶结料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施工现场生产,限于条件和工期的限制,不可能一一满足。
6.对环境污染大。原料的存放和在生产时会形成粉尘、噪音等污染源,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7.影响建筑功能,造成事故隐患。由于没有科学的经验数学模型的指引,砂浆质量的控制只能采用同期制作试件,到养护龄期后进行后期验证的办法。即使有问题,也难以弥补。由此而造成的墙体开裂、渗水、色差及抹灰层空鼓、脱落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砂浆的生产方式的改革成为必然。砂浆进行工厂化生产,在依据砂浆用途的选材和配比设计方面,由更具专业化的工程师进行,在设施全面的实验室进行系统的检验,采用电子化计量,专业化生产管理和专门的混合设备进行集中生产,就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干粉砂浆技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干粉砂浆生产企业。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推动和政策干预的双重作用下,我国干粉砂浆行业已逐步从市场导入期向快速成长期过渡。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国外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各级政府、生产企业、用户的积极努力,我国干粉砂浆行业稳步发展。干粉砂浆科研开发、装备制造、原料供应、产品生产、物流及产品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已初步形成。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两万吨规模以上的干粉砂浆生产企业196家,设计能力2177.1万吨,实际产量为640.06万吨,干粉砂浆罐车252辆,移动筒仓646个。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政策和管理层面上。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6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北京市等127个城市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分3年时间、先后分3批分别实施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8月1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场会”,姜增伟副部长在会上作了《贯彻节能减排方针抓好城市“禁现”工作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再上新台阶》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充分认识开展“禁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对全国“禁现”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禁现”;工作,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将“禁现”工作落实到位。相继建立了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根据试点先行、稳妥起步的原则,组织开展干粉砂浆工程项目应用试点工作;将使用干粉砂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要求中;编制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大力开展科研攻关,为干粉砂浆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编写培训教材,组织人员培训等。到2007年末,全国干粉砂浆生产企业已发展到196家,设计生产能力2177.13万吨,实际产量为640.06万吨,干粉砂浆罐车252辆,移动筒仓646个。目前已有江苏等20余个地区制定、颁布了使用干粉砂浆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在2008年8月29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这就为干粉砂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执法保证,对进一步提高干粉砂浆的推广力度起到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在组织管理上,全国941家散装水泥办公室的5000多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减排战略为指导思想,为推动干粉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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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扎实工作,成为促进我国干粉砂浆健康快速发展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
(二)在技术层面上。干粉砂浆发展初期,先是世界知名企业在中国建干粉砂浆生产企业,如德国maxit集团、汉高公司、法国圣哥班等,这些公司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同时也带来了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对推动我国干粉砂浆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随后,我国的企业家也向干粉砂浆领域渗透,起初主要是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生产、使用干粉砂浆,投资大,生产成本较高。近几年在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政策引导下,一些企业协同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力量,纷纷投资自主研发干粉砂浆生产、流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并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努力,在标准化、产品认定、市场准入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主要干粉砂浆生产设备企业20余家,物流设施制造企业十几家,施工设备生产企业10余家,技术水平正逐步达到国外先进水平,初步形成了我国干粉砂浆相关设施设备的国产化,大大降低了干粉砂浆的生产、物流、施工成本,基本满足了国内干粉砂浆市场的需求。无锡江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天印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已成为干粉砂浆设施设备的领军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当高。
(三)在市场层面上。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仍然是干粉砂浆发展最快的三个地区,80%以上的干粉砂浆企业都集中在此。上海市是我国开展建筑砂浆科研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目前发展干粉砂浆生产量最大的地区;北京市近几年干粉砂浆市场异常活跃。特别是北京奥运工程对干粉砂浆的使用,如国家体育场(鸟巢)和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建设都被北京市建委作为干粉砂浆应用示范项目率先使用干粉砂浆;广州市干粉砂浆市场稳步发展;天津市以建筑施工示范工程为市场拉动点,干粉砂浆市场发展速度也较为速猛;近两年,郑州、成都、苏州、南昌等地干粉砂浆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上海、北京、广州、常州等城市的干粉砂浆市场相对趋于成熟。根据目前市场发展的速度,2010年~2012年将迎来市场的爆发期,三、主要生产设备
1.干燥设备
干燥设备主要有回转干燥机和流化干燥机两种形式。回转干燥机安装在地面,可选用煤,油,气等多种加热原料,操作维护更为方便。振动流化床干燥机热效率较高,机械磨损小,应用较为经济。
2.筛分机
筛分机设置在原料顶部,经过筛分级后的不同粒径的砂子直接送入响应的储存仓。选用质量可靠,投资低,体积小,运行可靠的投影式筛分机,即使在过载的情况下,筛网由于倾斜设置不会被撕裂;稳定的系统误差保证配方修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3.物料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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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状物料(如水泥,粉煤灰等)一般采用气力输送设备送入原料仓。化学外加剂等袋装物料,采用提升机提升到相应高度,用人工倒料的方式进入小原料仓。所有物料都由改进的螺旋输送机输送到计量斗。筒仓的材料使用状况由筒料位计来监视,同时控制上料。筒仓锥部装有流化装置,在原料板结时通入压缩空气帮助卸料。
4.配料计量系统
所有的物料都由电脑控制的配料系统进行计量配料。控制系统采用进口工控机和专用电子称配料控制仪表,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上料、下料、计量、卸料、输送、搅拌、出料包装全过程的自动控制及完全手动支持;具有统计、打印生产日报表月报表功能和原始数据的查询功,能根据用户要求设计送货单,能储存999个配方及计划号,可随时调整和修改动态模拟整个生产过程,具有计算机自我诊断,报警功能和落差自动修正和补偿功能。
5.混合系统
混合机是干粉砂浆材料生产中最关键的一环,配置高效混合机是产品质量和产量的保证。为干粉砂浆生产专门设计的高效混合机,混合时间缩短,对粒度、密度差异大的物料混合适应性更强,它由传动机构、卧式筒体、犁刀、飞刀四部分组成,物料在犁刀作用下沿筒壁作周向湍,当物料流经飞刀时被高速旋转的飞刀抛洒,即使是彩色沙浆,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均匀混合。卸料口采用无残余卸料设计,借助于两个卸料阀门,混合料被卸入与搅拌机等长的底斗仓中。混合机中的残余料可以忽略不计。并有效减少卸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再次分离。
6.包装机
粗细干粉材料的包装应注意包装机的选型,细的粉状料可以用水泥包装机包装,粗产品选用气吹式包装机比较可靠。近年来研制的干粉砂浆专用包装机,经过不断地改进,已经完全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材料的包装。
4.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篇四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5.预拌砂浆试验员岗位职责 篇五
1、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
2、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样品的标识、监测和记录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3、加强标准规范和试验方法的学习,不断提高检测水平,认真做好各种质量记录,对试验原始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4、随时了解原材料进厂情况,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原材料进厂的复试工作。
5、必须做到原材料的试验批次和数量与进厂台账、见证取样单、试验台账、试验委托单与试验原始记录相一致。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试验仪器设备,按规定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7、有权拒绝行政或其他方面对正常工作的干预;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各级领导违反检测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8、负责做好主要计量仪器设备的使用运转记录,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环境,严格控制确保达到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9、负责预拌砂浆试件的脱模、编号、养护和试验工作。
10、随时保持试验环境、试验设备清洁卫生,用具摆放整齐,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11、试验原始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妥善保管质量记录,及时移交资料室存档。
12、及时向资料室提供试验原始记录,配合资料室做好技术资料工作,保证需方满意。
13、应随时向主任、质量负责人汇报检测工作情况。
6.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 篇六
近年来, 山东省大力推广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已全部覆盖全省17个地市及大部分县级城市。潍坊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预拌砂浆企业共8家。为加快全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 推广预拌砂浆机械化施工, 加快生态潍坊建设, 潍坊市经信委专门组织召开了此次现场观摩会。代表们现场观摩了潍坊德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拌砂浆生产现场、研发中心, 并赴建筑工地参观了机械化喷涂施工现场。
潍坊德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 是潍坊得利集团适应国家节能减排、环保低碳发展趋势, 通过对原有产业链进行延伸和优化整合而成立的一家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现已成为一家集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路政工程、干混砂浆、新型材料、石料生产、物流于一体的多元化、综合性企业, 拥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规模优势。该公司拥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和技术服务团队, 建立了技术研发中心, 与济南大学合作成立了混凝土及新型建材研究所。
丁建一副理事长在讲话中高度肯定了近年来山东省预拌砂浆产业的快速发展, 他指出, 山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 并以中国特色的砂浆之路、砂浆行业的现状、问题、前景等为内容, 向与会代表作了精彩的专题报告。
于东威主任在讲话中肯定了全省各地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一系列政策, 促进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取得的成绩, 肯定了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三位一体”发展所付出的努力。他指出, 机械化喷涂更能充分体现预拌砂浆的优越性, 希望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散装水泥政府令, 学习潍坊经验, 大力推进预拌砂浆发展, 为建设美丽山东作出更大贡献。
7.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诚信体系、质保体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备案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预拌砂浆企业。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与动态评价的实际分值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 1 级六个档次。
﹙一﹚AAAAA级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
﹙二﹚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 ﹙三﹚AAA级评价分值为80—89分; ﹙四﹚AA级评价分值为70—79分; ﹙五﹚A级评价分值为60—69分; ﹙六﹚B级评价分值为59分以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质保体系建设、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绿色生产措施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诚信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二﹚销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统计资料情况; ﹙五﹚员工工资保障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质保体系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标准化生产情况;
﹙二﹚企业的实验机构建设情况;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四﹚生产过程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九条 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车辆及储存设备情况;
﹙二﹚专用运输与输送(储存)设备统一标识情况;
﹙三﹚车辆进出厂区冲洗设备情况;
﹙四﹚专用运输车辆及储存设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情况。第十条 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第十一条 绿色生产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过程中防污染情况; ﹙二﹚节约能源和资源可再利用情况。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无论集中评价或不定期抽查均按分值计算,其中一个企业接受两次及其以上评价或抽查的,以最新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企业信用的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每集中进行一次,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实地评价,并实行量化打分;动态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建委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在市级媒体和市建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
获得AA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年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半年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三个月内免于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常年重点监管;
被评价为B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市建委组织验收整改仍未到位的,依法降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注销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获国家级表彰的在信用评价分值的基础上加5分,获省部级或省部级部门表彰的加4分,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获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使用建筑垃圾、尾矿等可再生骨料的加1分,同类型奖励分值不予累加。获奖企业可在集中信用评价时提供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予以加分,也可持获奖文件和证书原件到市建委修复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
﹙一﹚因产品质量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非法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内发生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一起、或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拖欠员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
﹙五﹚被国家、省、市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附件:
1、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8.济宁市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报告;
(二)申请表;
(三)说明书;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四章
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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