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07-29

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用14篇)

1.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汇报

为了加快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促进畜牧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努力实现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我县根据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小区会议精神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范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部门服务”原则,积极组织引导有志于畜禽养殖业的`人士参与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省委、省政府为扶持我县小区建设,下拨了我县35万元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我县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我县原计划建设的7个养殖小区有5个初具规模,已经或即将投入生产,发展态势良好。一、资金的使用情况

1、县畜牧局良种猪繁育小区(拨付专项资金30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对原县生猪良种繁育中心进行改造扩建,采用租赁形式经营。原县生猪良种繁育中心占地面积32亩,猪舍5栋,存栏生产母猪65头,种公猪4头,年向社会提供种猪250头,出售肥猪790头。通过改造扩建后,该小区占地面积将达到80亩,各类猪舍38栋,建筑总面积11000平方米,生产母猪550头,种公猪22头,年向社会提供长大二元杂交种母猪余头,出栏长大二元杂交育肥猪8000余头。该小区改造扩建工程分三期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为450万元,其中一期工程130万元,二、三期工程各160万元。第一期工程已于今年5月破土动工,截止7月底,规划扩建的6栋猪舍已建成3栋,另外3栋12月底竣工。扩建的猪舍按照工厂化全进全出模式建造,11月份即可正式投入生产。第二期工程和第三期工程将分别于10月和2008年10月竣工,届时一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现代化花园式良种猪繁育小区将展现在人们眼前,它将成为鄂东地区畜牧养殖业的一颗灿烂明珠。

2、独山镇大源湖生猪养殖小区(拨付专项资金0.5万元):采取股份制形式建设,承包形式生产。该小区由龙头企业――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牵头,公司职工入股共同建设,今年3月破土动工,目前第一期工程已完工投入生产,共投资1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0万元,流动资金60万元。共计建筑面积3175平方米,其中猪舍2800平方米,饲料仓库和加工车间240平方米,宿舍和厨房135平方米。沼气池一座200立方米。年生产能力为出售肥猪4000头。第二期工程计划207月份开工,总投资200万元,使生产规模达到存栏种猪700头,其中母猪650头,公猪50头,生产仔猪11000头,其中该公司育肥4000头,另7000头采用由周边农户代养方式生产,即将仔猪交给周边农户饲养,公司负责统一供应饲料,统一防疫,统一回收肥猪,统一收购猪粪,公司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期工程竣工后,不仅能实现年出售肥猪1万头的目标,而且通过采取猪一沼一鱼生产模式,可使该公司2万余亩水面鱼产量,由原来亩产40斤提高到160斤,自身经济效益将增加3倍,

3、小池镇食品所生猪养殖小区(拨付专项资金0.5万元):由龙头企业食品所投资建设,采取招标形式生产经营。该小区目前已有建筑面积4269平方米,其中猪舍3172平方米,饲料贮存与加工车间542平方米,办公与宿舍495平方米,其它60平方米。现存栏种猪231头,其中母猪214头,公猪17头,年向社会提供良种猪1920头,出售商品肥猪3850头。

4、鲫鱼湖鸭鱼配套养殖小区(拨付专项资金3.3万元):由政府统一规划,养鸭协会牵头,业主自愿投资建设,在生产过程中由协会统一种苗供应、统一采购饲料,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活禽加工、统一产品销售。目前,进入该小区从事鸭鱼配套养殖的有56户,共推挖鱼池60口,面积1200亩,搭建鸭棚228栋,面积29640平方米,固定资产总投资150万元,年出笼肉鸭150万只,出售鲜鱼96万斤。

5、停前镇柴下村西柑园生猪养殖小区(拨付专项资金0.5万元):由养猪大户程建球领办,其它养猪户入股参与生产经营。该小区占地40亩,建筑面积2316平方米,其中猪舍1988平方米,饲料仓库和加工车间200平方米,其它128平方米。固定资产总投资100万元,目前已投入生产,预计年出栏肥猪3600头。

6、杉木文沟生猪养殖小区(拨付专项资金0.2万元):由养猪大户张少云领办,其它养猪户入股参与生产经营。该小区占地30亩,建筑面积1874平方米,其中猪舍1522平方米,饲料仓库和加工车间150平方米,其它110平方米。固定资产总投资112万元,目前已投入生产,预计年出栏肥猪3500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征地困难。我县今年共计划兴建9个畜禽养殖小区,其中有2个在规划过程中因征地困难而放弃,另有2个在具体实施时因征地困难而流产。

二是畜禽养殖小区规模不够。目前

2.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 巢湖市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 不断提高投入比例,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调节作用, 努力推进全市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针对以前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呆、坏账, 逐个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在全面准确地摸清具体情况的基础上, 征得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同意, 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核销工作, 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建立了完善的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 将所有的固定资产纳入计算机系统, 实行动态、在线监测管理。积极盘活闲置资产,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提高决策服务质量, 为巢湖市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扶贫资金、新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等等。专项资金特点有三: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就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存储、记账、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适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一是虽然明确了“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预算编制原则,但是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核算,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严重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执行脱离了预算编制,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报批。项目完工后结余不上交或转入经常性经费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核算不规范、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单位未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专账核算,经常经费与专项经费混用,虚报专项资金支出。有一部分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看不出“专项”。有的是与机关经费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专项资金科目,但未具体到“项目”或者“什么项目”。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有显性挤占挪用即直接在专项资金中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的,有隐形挤占挪用即与机关经费收支混合列帐,导致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还有巧立名目套用资金的故意挤占挪用等等。(3)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专项资金存在滞留现象。第三、第四季度往往集中拨付资金,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实施项目上未能及时拨付落实,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4)项目监管不得力,一些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小金额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规范。如科学论证制、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民主决策制、公开采购制、预算决算制、质量监理制、验收审计制、质量保证制等等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对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脚步,做到专项资金预算的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强化预算的刚性,认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项目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结余须报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2)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对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办法。坚持专款专用,规范支付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上心中有数,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制度上防止随意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内控制度方面要做好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竣工验收等制度的实施。(3)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4)管理过程要做到动态监测、资料建档。各年内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当年末编定次年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即按计划实施;同时做好相关文字材料、统计数据、图片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那么审计亦应当注重检查这些环节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并且注重检查与评价其使用效益。这样的要求,不仅适应审计工作,而且适合相关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审计、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投入到各领域、各行业、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探索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实际工作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树凯,李洪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政监督》2007第8期

[2]姜凌云,胡锦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走向精细化《首席财务官》2010年第4期

[3]姚建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水平《宁夏审计》2010年第3期

4.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探析 篇四

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过程中缺乏严密的规章制度。一是项目立项不规范,导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在农业项目立项时,不能科学客观地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群众基础、市场实际和项目效益情况,不做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只考虑专项资金数量大小,盲目申报建设项目,一味地为当地争取资金,建设政绩项目。项目资金到位后,不顾实际而盲目上马,受益农民群众积极性不高,往往造成“半拉子工程”、“钓鱼工程”,购置机器设备闲置,即使项目建成后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造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既浪费了财政资金,给群众造成损失,又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执行财政资金报账制程序上、手续上不够严谨;票据管理不规范,存在白条或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正规发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侵占国家资金现象。三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审批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和喜好来确定分配对象,批复项目和资金时厚此薄彼,立人情项目,拨关系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以专项资金名义向下级拨经费的问题。目前基层农业项目管理单位经费保障普遍偏低,项目工作经费普遍预算不足甚至没有。但项目又必须按期实施完成,因而以各种名义随意截留、挤占、挪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使用到位,项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在部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容易受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思想影响,资金分配过于分散,不能发挥资金整体合力,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一是配套资金难落实。目前国家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实施项目的自觉性,往往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均要求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因其特殊性更是如此,项目补助资金越大,配套资金量也就越多,而且硬性规定若地方不配套,就不能立项批复。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为了得到项目就由当地财政部门承诺保证落实地方配套(大多是虚假承诺,甚至财政部门承诺配套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向财政部门反承诺不需要地方配套资金),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配套资金很难落实,只能采取作假账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应付上级检查,从而使项目建设的内容不能按期、全面完成,工程质量和效果难以保障。二是配套资金存在转嫁现象。由于扶持面较大,管理环节比较多,施工分散,致使农业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转嫁到农民身上,加大农民义务工比例,增加了农民负担;由于地方配套资金大多不到位,导致项目实施效果打折扣。

(三)财政拨付资金不及时。一是财政资金在拨付过程中有时滞留时间较长。有的采取多申报农业项目工程量,有的单位将工程任务分解基层,还有的单位对申报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实施等,而将资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于平衡预算,有的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等。二是拨付时间与实施项目需要有冲突。对于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一般将大部分资金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往往在年底形成资金结余,未能及时拨付到实施项目上,导致资金结转数额较大,影响了预算的执行效果。目前许多地方项目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报账制规定资金拨付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但这样一来,资金拨付相对于工程进度产生了滞后,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按时完工。项目开始阶段一般需要购置工程材料等支出较多,虽然也有部分预拨项目资金,但资金根本不敷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垫资施工,而后续项目又因为报账资料的不齐全等原因而造成拨款的滞后,形成项目实施期间一边资金始终紧张滞后,一边资金闲置结余的局面。三是难保证专款专用。一是有些农业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先干后补或先干后拨,由于个别施工单位经济条件差,没有能力垫付前期工程费用,施工进度缓慢。再加上财政资金安排晚,工程跨,直接影响拨款进度。导致个别单位经费紧张财力不足,采取拆东补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虽然账面有资金数额,但实际银行存款已经没有了,造成不能及时下拨资金。还有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到各乡镇,没有重点扶持的对象,而有发展规划的项目单位又因资金短缺而进度缓慢,有的项目资金通过转拨的部门安排到各乡镇数额较小,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种种原因导致难保证专款专用。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县级财政财力紧张导致地方农业投入偏少。现行财政体制下县级的自有财力十分有限,大多县级财政基本维持“吃饭”财政,虽然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大部分财力划转到县级财政,但都属于专项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县里统筹财力的力度有限。部分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县乡财政普遍困难,保工资运转是第一需要,在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总量中,用于行政管理和部门事业费支出占有很大的比例。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县级财政支出的不断增大势必造成专项资金投入的减少,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增长缓慢,从而造成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反过来又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农业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对较高,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甚至没有效益,而且很难进行评估或计算,个别地方政府在短期利益驱使下,将资金投向急功近利的产业寻求短期收益,导致对农业投入下降。这也是县级财政安排农业投入资金比例逐年下降,农业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主要原因。

(二)县级各部门管理农业专项资金职能交叉重叠,体制不顺。从目前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看,涉及县级财政、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科技、农业综合开发办和扶贫办等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多头管理容易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直接或牵头管理工程,不利于工程监督管理和实施。如一些县发改委管理的工程,既负责项目立项,又负责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二是监督单位各行其事,效果不明显。各项目实施单位都有主管部门监督,还要接受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监督,但是这些部门各行其事,并不能互通有无,多头多次检查,检查内容交叉重合,既给项目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出现。三是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统筹整合和集中实施的效能,造成资金投入分散,难以形成集中资金办大事的效果,影响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如某县水利和农业开发两部门先后在同一村实施项目,使该村机井数量远远超出需要数量,其他村组却无井可用,造成资金浪费。

(三)责任追究缺位,农业专项资金监督力度不够。从中央到省市农业主管理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农业涉及面广,点多线长,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地执行。支农项目批复后,绝大部分却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项目单位负责施工,财政负责拨款。项目实施环节缺乏法人负责制的规章制度,资金如何使用,质量如何达标,效果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这些都缺乏专人负责,工程验收制度不健全,致使财政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于存在的违纪问题则很难发现。地方政府监督部门发现问题后往往受保护地方利益、维护地方声誉等因素影响,除非重大问题外很少曝光问题,对责任人也很难处理处罚到位,因此造成违纪成本低,违纪问题屡查屡犯。

三、强化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强化效益观念,做好项目完工后的效益评价工作。首先,农业专项投资完成和工程竣工后,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在积极参与项目各阶段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效益评价工作,通过对拨款、使用、施工各个环节的实际效益进行最终评估,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分清责任,奖励先进,惩罚落后,将项目的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经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都真正关心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列入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单位“一把手”目标责任制。要制定专项资金考核量化指标,有计划地连续性考核,不达标的要追究责任。要实行专项资金公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实行市场竞争机制,以花最少的钱做最好的工程。同时在财务上可实行专项资金的报账制。规范财务手续、工程验收手续、资金拨付手续,做到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对物资采购要实行专项物资政府采购制。通过集中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费用,节约资金。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首先,要实行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力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突出对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紧紧抓住政府关心、社会关注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统筹安排审计项目和力量,打破审计机关内专业审计界限,形成整体合力。对违纪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应相互协调,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即可借助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对那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对损失浪费严重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对重大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查处。其次,就是实行奖励惩罚制度,对管理和使用混乱的项目在今后的立项上予以消减,对实施好的给予奖励。此外,还要加强审计整改力度。以往对专项资金只注重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而对如何督促有问题的单位去整改落实监督较少。因此,应通过经常性后续监督、追踪落实的方法,督促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保证专项资金真正发挥效益。最后,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扩大检查成果,实事求是地向领导提供真实信息,提出好的建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5.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比例分配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缴纳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总额控制,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和《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确定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 带一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

(一)“三带一区”重点项目、跨地区跨流域、外部性强以及国务院三峡办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归类打捆,按优化完善后的二级规划类别,根据预算控制数、规划确定的有关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及相关类别资金规模等因素,切块分配,由有关省统筹安排使用。

(三)专项资金中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不含中央本级)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安排,并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办分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其会同相关政府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中央本级项目,由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项目资金列入相关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地方项目和中央本级项目,有关省相关部门和中央部门应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三峡办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办应当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与评审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 家的作用,及时公开公示项目审批结果,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国务院三峡办等中央部门和有关省下达资金。

第九条 国务院三峡办及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中央本级项目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解下达,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三峡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 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负责解释。有关省财政部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6.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暂行)》(赣卫规财字〔2010〕8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 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五条 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审定、备案。

第七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卫生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协同项目执行人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考评。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主要是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药品费、耗材试剂费、培训费、宣教费、管理费、人工费、工作补助、救治补助和其他等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方案名称、、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国家统一正式收据或发票,且内容完整、清楚;劳务费、讲课费、人员费用、工作补助等发放给个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和相关信息;培训经费开支必须有培训记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报账凭据,应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负责人签名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报账。

第十一条 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设备与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规财发〔2007〕2号)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4〕6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和考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 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7.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财政专项资金分布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家投入到各个领域, 各个重点项目上的财政资金越来越多。近几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 经济发展放缓, 国家在为振兴经济, 投入了4万亿刺激经济, 国民想知道这4万亿财政资金用在了哪里, 发生了哪些效用, 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就变得非常重要。

作为医院来说财政投入的资金又分为发展性专项投入和事业性专项投入, 它是医院发展, 科研活动主要的经费来源。医院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风口浪尖, 社会矛盾往往集中在医院爆发, 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 医疗卫生单位运营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改革的认可。国家为提高医疗单位的创新能力, 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加大了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财政投入, 医疗卫生部门如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

(一) 医院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从加强预算编制开始, 根据设计科学的“项目库”中项目, 清理整合现有财政项目, 明确责任, 跟踪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努力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但医院往往存在预算难做, 支出随意, 决算数字化, 绩效评价缺失的现象。

(二) 财政专项资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 但财政资金下拔慢, 时间滞后的情况非常普遍。医院当年预算中在相关年度应拔付的经费要到年中或更有可能是下半年才拔付到位, 非常影响医院自身健康发展及科研项目实际执行的进度和效果。还会挤占医院事业发展基金, 不能充分发挥出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从短期来看挪用, 占用等违法行为影响了医院的效益和科研项目完成, 长期来看阻碍了医院自身建设和实现可持续性长期发展。

(三) 医院财政资金申报单位领导对财政资金存在错误认识, 认为不要白不要, 要回来, 就是自已的了。申报时积极争取, 财政资金到位后管理松懈, 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挪用, 挤占, 随意列支, 法制观念淡。200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指出虚报, 瞒报, 随意列支财政资金是违法行为。更有些会计事务所违背道德底线, 违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使得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以蒙混过关。

二、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财政资金执行进度慢,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滞后。如艾滋病防治经费, 没有有效利用, 买点试剂, 将补助资金用完, 即完成任务, 没把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用在艾滋病的预防治疗上

(二) 计划下达慢, 每年下半年, 大量资金滞留, 滞留是一种违规行为, 影响了下年度财政部门对医院的投入, 更甚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 引发社会矛盾。如2013年突发的N7H9禽流感疫情江苏3月出现首列, 直到5月19日省卫生厅发布21天未有新病人出现, 5月底才要求各地上报禽流感补助专项资金。6月初下达补助, 资金严重滞后, 没有真正用于购置H7N9禽流感防控预防性药品、个人防护设备和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也没用在减免特困病人的医疗费上, 当突发疫情来时, 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积极联系沟通, 按照特事特办原则, 加快资金拨付速度, 确保应急储备物资早日落实到位, 强化疫情综合防控力度, 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保证更多人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 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 单位为了申报成功可能会虚报条件, 夸大基础设施及后期效果和获利能力, 科研项目团队都没组建, 描绘的科研美景, 等快结题时才发现项目还没启动, 申报与实际差距较大, 实际情况远未达到预期。一旦项目获批资金下达, 又因后续配置跟不上而使项目搁置, 等财政资金使用进度跟不上, 完不成考核进度指标时, 匆匆购置仪器设备来加速资金使用。

(四)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按要求应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而招标采购程序环节很多, 延长了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的时间。设备购置后又缺少管理和监控, 对设备购入后的经济效益忽视, 购入后基本不再考核, 没有用经济指标去衡量医用大型设备的后期经济效益。

(五) 存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1、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外支出, 以其它项目购置的设备, 常用的医院必购的卫生材料冲抵进项目支出, 虚报课题设备费。

2、不按课题项目中规定的方向使用, 如多报出国考察费, 劳务费, 人员经费等。

3、把科研课题立项前的费用, 在课题结题时列入当期项目支出, 存在挪用, 占用, 冒用问题。

(六) 医院会计帐目管理不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没有单独核算, 与医院日常性开支混合在一起使用, 日常开支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造成科研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流失。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不明确, 既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基本建设, 设备购置等, 也包括各种科研费用。在核算口径上难以统一, 弱化了纵向比较和横向判断能力, 一些项目的年度结余受资金报审手续和年度批复延后的影响, 不能及时投入使用, 形成年初资金紧, 年底集中花的局面。

(七) 绩效考评, 奖惩机制不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虽已实施很多年, 但绩效考评和奖惩措施没有跟上, 在考评方面, 业绩考核任务与财务考核指标的主要内容之间缺乏关联度, 形成差异。考评结果与现实存在差异。在奖惩方面, 奖惩办法不明确, 措施不严, 不能有效调动科研课题组的积极性,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科题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 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严重。

三、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措施

(一) 为医院大型设备购置及科研项目建立独立核算的帐目, 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库, 形成事前预算, 事中控制, 事后考评的一整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保证大型医疗设备管好, 用好;保证项目资金真正发挥引领作用。

(二) 实行阳光财政。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网上公示, 接受公众监督, 实施财政专项资金全程透明化监管, 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 标准, 数额, 效益, 通过公示的方式让公众有知情权, 这样不容易发现的问题, 公开后公众很容易发现, 对违纪行为可以第一时间揭露出来, 提高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三)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及医院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度。财政部门, 卫生部门, 审计部门联合跟踪监督, 查出薄弱环节, 制定处罚措施, 提出整改意见, 形成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控制制度。

(四)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医院科研项目中不规范, 申报手续不全, 缺少原始资料, 没有科学论证的严格监控, 宁可不报也不虚报, 为政府合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库准备第一手资料。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实事求是”的要求, 紧密结合医院中长期发展和建设规划, 编制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计划, 建立科学地预算编制体系, 形成制度化管理, 有计划地编制下年度预算, 分清轻重缓急, 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 加强资金使用环节管理。按每项财政资金制定考核办法, 动态监测, 实施全程问效, 事前审核事中控制, 事后检查, 对使用中的浪费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 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 多层次, 全过程, 形成全网监督, 确保资金安全, 不流失。对科研等项目资金, 进行项目使用情况分析, 作出专门项目决算, 找出预算, 决算的差距。对项目结余的管理该上交的上交, 该收回的收回, 不得挪做他用。

(五) 实行合同化的管理方式, 建立约束机制, 明确责任。科研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线路科学合理, 严禁超标准列支招待, 出国出境费用, 盲目购置仪器设备, 造成经费没有真正用于科研项目, 资金按执行进度计划安排, 在计划期内完成, 不突击花钱, 不得挪用, 如确需调整项目用途, 要报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定期培训, 定期检查。结题后聘请外部口碑优良的审计部门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六) 财政专项资金由医院申报方式过渡到采用竞标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 将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从一对一的单项审批下达, 到一对多的竞争性选拔获得。通过绩效评价机制, 根据科研项目特点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 建立项目档案, 将财务指标与评价指标有机结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审批依据, 调动医院的积极性。

小结:从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点看面, 找出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社会经济的的各个领域中没有完善的地方。寻找节点, 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寻求更好的方法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摘要:医院作为社会转型期的风口浪尖, 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改革的认可, 对政府的信任。现阶段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中存在着预算难做, 支出随意, 决算数字化, 绩效评价缺失的问题, 应对这些问题提一些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周超.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分析[J].财政金融, 2011 (18) 119

[2]《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

8.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八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9.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旅游业,保证玛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玛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县委、县政府为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旅游发展而设立的,由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投向、专款专用,保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贷款贴息。补助全县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配套、便于形成重点旅游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

1、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贴息时间4年以内,前两年贷款项目贴息申请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付,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年利息全额。后两年省、州、县共同分担贷款项目贴息,省旅游局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利息50%,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额为项目贷款年息30%,县承担剩余20%贷款贴息资金。

2、申请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贴息时间4年以内,参照省级补助办法前两年贷款贴息由州旅游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付,后两年州、县按50%分担。

(二)宣传推介费。用于开拓旅游市场而举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国内促销活动费。用于在国内举办或参与国内的重大旅游主题活动的支付。

2、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响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的支出。

3、国内宣传费。用于我县整体旅游形象或旅游产品推介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信息网络费。用于玛曲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网站运行费用。

(四)全县重点旅游景区规划、专项规划、跨区旅游规划及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补助。

(五)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资源勘查、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大型旅游专项调研课题、全县性的大型会议等专项支出。

(六)全县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补助。

(七)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申请州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审定上报,州财政局、州旅游局核准。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县凡申请省级、州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局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州财政局、州旅游局。

1、县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归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审定,州财政局、州旅游局核准统一上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县财政局和旅游局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省级项目一式三份,州级项目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含:

1、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估算、地方配套或自筹资金金额、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数额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及批准文件;

3、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及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资金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等,地方配套或自筹资金的资信证明。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县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旅游局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发展项目,对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与县财政局商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逐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县财政、旅游部门须在资金下达的当年底向上级财政、旅游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有关情况。使用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须有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通过财政、旅游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旅游、财政部门。

(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县财政、旅游部门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资金使用任务的单位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拨款或收回已播出的专项资金:

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

2、截留挤占转移或挪用资金;

3、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

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的,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

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约活动的。

第七条 附则

10.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11.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一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这一战略以及国家发布的一系列创新政策文件精神,北京市于2006年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一年多来,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比较全面地覆盖了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和环节,对北京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本刊与北京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合作,特新开“政策解读”栏目,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解读,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发布者:北京市财政局

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问题一

如何对专项资金进行考核与评价?

答: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要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用资金使用率考核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率=实际资金使用额/计划资金使用额。该指标不应低于85%。

问题二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扩大对外交流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具体内容:(1)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企业发展平台、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重大科技成果攻关以及高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和保护,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2)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促进平台,鼓励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的发展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投融资环境。(3)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创新型人才开发、引进体系建设,中介与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国际化促进体系建设,宣传和创新文化体系建设,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等。(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通过贷款贴息和设立贷款保证金等方式保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的运转。(5)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部分园区,在加强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及园区(产业基地)的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投入,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

问题三

如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主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各资金管理主体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北京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协办

12.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二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多方面对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的情况看,财政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 虚报套取、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违纪问题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虚报套取、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表现为:

(1)挤占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的日常性开支;

(2)将社保专项资金串项使用;

(3)挪用山区移民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办公费和招待费支出。

2. 配套资金不足或不到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有些专项资金项目如社会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些项目在立项和申报过程中,只有财政资金到位,配套资金却没有着落,资金缺口大,项目发挥不了作用。

3. 国债基建项目概算不实,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申报国债项目时,只为盲目争取资金,立项报告缺乏可行性,甚至弄虚作假,概算不实,水分较大;有的项目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影响工程进度,致使应完工的工程一拖再拖,甚至一拖就是几年;有的财政部门为缓解地方财力紧张状况,挤占挪用国债资金;有的国债基建项目竣工后,长期不决算,在往来中挂账。

4.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

由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结构复杂,一项有形资产既有各级财政的无偿投资,也有有偿贷款,还有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投资投劳,各个投资权利主体的产权界定不清。

5. 专项资金设置不尽合理,有些资金在使用中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名目繁多,有些专项资金已失去专款意义,无法按专项资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而且已固化为上级财政对地方的一种财力分配。从专项资金结构上、项目上、数量上来看过于分散,体现不出专项资金的总体政策目标,不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资金投入面过宽,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不能使有限的资金形成规模效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的主要措施

1.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财政部门自身管理,防范财政业务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首先,一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拨付渠道,使每个环节的财政资金运动都能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坚持常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促进财政部门从机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高理财水平。其次,要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财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2. 调整专项资金设置,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目前,除新增的项目以外,专项资金的设置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的思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面对日益市场化和现代化的经济社会,必须对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行适当分类,合理分配对各种不同类型领域的专项支出。对那些已失去专款意义,无法按专项资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而且已固化为上级财政对地方的一种财力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列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畴进行管理。

3. 积极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性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对财政专项资金仅仅进行安全性和合规性监督是不够的,检查的观念不能停留在就资金查资金上,监督检查的重点不能固化在资金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和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进行效益性监督,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新理念,提升财政监督工作的水平和层次,构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

4. 循序渐进,逐步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检查工作

13.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三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帮扶圆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对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部署要求,三都县总工会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检查账务运行、档案资料、帮扶系统录入情况及电话随机回访等形式开展了自查工作。期间,县帮扶中心的领导就规范建档、软件的录入管理等问题做了专门指导,对县总2月份的检查所提出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的整改,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职工服务中心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较为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帮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发放制度执行较好;在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方面能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实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困难职工档案能按照实际收入实行动态管理,信息真实完整性较好。

二、具体情况

按照三都县总工会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救助标准,我县为1072户困难职工建立了救助档案。20xx年为176名困难职工发放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16.22万元。其中: 生活救助146人11.17万元;助学救助21人3.15万元;医疗救助9人1.9万元。做到了信息真实、完整、逻辑关系清楚正确。

三都县总上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如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财务手续不完备现象,我们已按会计制度填制账务凭证,完备了财务手续。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帮扶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符合规定。

三、整改情况

(一)改善了帮扶管理软件系统的录入条件。

通过对帮扶中心微机网络的提速升级改造,工作效率及帮扶档案管理水平大为提高。

(二)对所有已录入的1072户困难职工档案全部重新进行了规范化整理、录入。

(三)对20xx年帮扶救助的176户困难职工逐一进行了电话回访。

(四)加强对帮扶系统中困难职工身份为失(无)业情况进行核实,录入错误的及时做了改正,失(无)业情况属实及时注销其档案,并加大跟踪回访监督力度。

(五)对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或与父母或公婆同住的.已婚职工已补办了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职工已脱贫、死亡、工作调动或超过困难职工认定范围准备核实进行删除,对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属及时从困难职工档案中注销,使动态管理及时规范。

(七)针对县总检查反馈的问题,我们认真对待,逐一进行了整改,纠正。

四、今后努力的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完善困难帮扶的审核公示程序。

特别要完善落实好调查摸底和及回访制度,切实做好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动态管理。对归档资料与管理系统要做到:各项制度健全完善,资金账目安全规范,数据真实一致,信息准确完整,变动更新同步,逻辑关系正确,管理科学有序,岗位熟练稳定,考核验收合格,受助职工满意。

(二)努力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在今年的星级达标考核中达到标准要求。

14.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

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资金分配

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第五条

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原则,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六条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应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和人员。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各项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要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查终结后,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为财政部门拨付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及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实现就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同时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贴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在其愿意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前提下,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以及培训职业(工种)的内容,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类人员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下选择参加职业培训。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凭有关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支付到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15-25岁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省内技工院校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

2.创业培训补贴。

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分别享受1次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能力培训实行分阶段按比例补贴。

完成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完成创业能力培训理论教学及咨询辅导、学员完成了《创业计划书》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能力培训前期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后续扶持阶段补贴实行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据实补贴。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开班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证》复印件、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创业意识培训为合格证书,创业能力培训前期为创业能力合格证书及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创业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或咨询服务起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创业意识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和创业能力前期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培训结束后半年内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创业能力前期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8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后续服务凭据低于申报金额60%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成功率不到50%的,按实有实现创业成功人数拨付补贴资金。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对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以上的企业在岗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年终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同时应报送录有参加高技能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劳动合同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上述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有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同缴同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对企业(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缴费情况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补贴。

实行“先缴后补”的地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并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账户信息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并按要求整理成册(电子文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实行“同缴同补”的地区,各地自行明确具体的补贴要件和程序,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及补贴标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三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服务设施配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具体标准为:城市街道、社区每年不超过3万元,乡镇每年不超过4万元,县市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上述资金由省对市州本级、省对直管县按5∶5比例分担;非省直管县按省、市、区(县)三级财政5∶3∶2的比例分担。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单独安排,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同时,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与财政补助相联系的工作激励机制,对没有完成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财政补助;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重点扶持、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的,各地可以统筹使用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各市州要按当地预计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根据当年创业工作需要,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创办创业之家网站、表彰创业典型等支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设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对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根据高技能人才培训实际需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以技工院校为依托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用于补助培训基地建设所需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耗材购置、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市州也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实施工作。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

包括《登记证》等就业失业证件表格工本费、就业失业预警监测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以及各地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决算管理

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要求填报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及时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就业属地管理

中央、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拨付就业专项资金,要健全财务和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强化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资金行为。对涉及申请支付各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2年内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财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按季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每年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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