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2024-08-25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共9篇)

1.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一

招 标 代 理 协 议 书

编号:BJJF-2011-ZBXY-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项目为甲方负责建设的项目。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委托乙方代理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一、委托内容

1、项目名称:;

2、招标方式:;

3、工程投资:约人民币万元;

4、委托招标金额:约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并按有关规定选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招标项目的实施情况;

4、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后,批准乙方执行。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好工程立项等相关事宜;

2、甲方应有充足的资金保证招标工作及工程的顺利进行;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相应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技术资料及具体要求;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勘察现场;

5、甲方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中标通知书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发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负责组织发标、开标、评标活动;

2、为维护甲、乙双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工作能有效、顺利完成,乙方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3、乙方有权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招标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尊重甲方意见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乙方协助甲方组织资格预审工作,负责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工作;

3、乙方负责现场踏勘的组织工作;

4、乙方将依据甲方授权的范围及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在充分了解甲方要求及招标内容的前提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5、乙方负责办理招标工作的有关备案手续;

6、确定中标人后,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合同的签订;

7、乙方应严格依照招标代理协议进行招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材料;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开展招标工作中及时向甲方报告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甲方在委托招标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撤消委托,给乙方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2甲方未尽本协议义务,给乙方及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2、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超过委托招标收取委托服务费数额。

六、协议终止

本协议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结束,招标代理服务费已结清,协议自行终止。

七、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十、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授权签约代表: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2011年月0日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单 位 地 址:联系人:电话:2011年月日

2.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村级财务越来越成为农村诸多矛盾的焦点, 在一些地方, 甚至已成为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作为目前治理我国农村财务混乱状况的有效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 从而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成为当前农村会计改革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问题

一是法定程序不合规。由于各行政村属村民自治组织, 乡镇没有权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 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则要求将村级财务工作全面委托给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因此, 要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必须建立在全体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协议, 才符合法定程序。但有些乡镇尽管已经实施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却没有按照代理制的程序, 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和签订委托协议, 未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代理会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对代理会计的工作制度、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突出其服务和监督职能,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部分代理会计的监督力度不够。如财务报销中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程序不够完善, 领导一人说了算, 缺乏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审核;此外, 白条报销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村政建设工程项目, 开具发票需增付税金, 故村里都用白条报销。管理制度的不明确不健全, 导致了财务上的漏洞发生。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具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以后, 各乡镇根据相应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财务细则, 规定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内容, 但具体落实到各行政村时, 由于经济实力不同, 开支标准不同等与乡镇财务细则相抵触, 造成各村财务管理上的不平衡。因此, 在乡镇细则的框架下, 各村要结合实际, 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如报销制度和开支标准。

四是监管体系监管乏力。首先, 民主理财小组产生不规范、监督能力不强。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全面、也应该是最有效的监督;而个别地方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指定, 或虽然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分人员文化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等, 导致以自己的好恶为评判标准或监督能力低下。其次, 乡 (镇) 村级经济审计办公室是临时机构, 监管的效果不佳。再次,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和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对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或对不执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最后, 农村审计机构没有人员编制, 也没有审计专项经费, 且对审计中发现的村干部违章不违法行为缺少刚性的处理手段。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规范

一是认真学习关于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 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各乡镇财经所内设农村会计代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 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 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 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 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 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 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该统一管理的其它资金。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 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 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中心根据村委会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 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为方便工作, 由村委会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报账管理;设置服务窗口, 方便农村会计代理, 有条件的乡镇, 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 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收入的缴存情况, 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做好其它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民主理财制度。首先,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制度。其次, 着重发挥民主理财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明确规定村干部、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最后, 加强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 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网络化管理。利用村级财务领导查询系统, 对镇、村两级财务数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询、汇总、统计、分析, 实现对各镇乡、行政村业务数据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有效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堵塞各种漏洞, 从根本上杜绝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监督机制, 深化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镇乡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对村主要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对重点基建工程、发包上交等进行专项审计, 确保每年对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对一些名存实亡的村务监督小组, 要督促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次监督, 事前即是报账之前, 必须经监督小组审核, 事中即重大事项须召开有关会议, 集体讨论, 事后监督即公开之前接受监督小组审核。此外, 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机制, 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制度, 重点对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做到按单位和个人逐步推行按月公开。

3.委托与代理 篇三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4.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四

甲方:王昆

乙方:吕文辉(文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在王昆、王永珍诉任刃、邬前红项目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详尽地陈述真实案情,并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协助乙方工作。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涉嫌违法、不合理、不可行的,乙方有权拒绝。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或者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否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委托,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依法执业,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费用

代理费用为人民币300000万(大写:叁拾万元整)(包含本案在二审中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代理费用)。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于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于2月28日之前再支付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如本案中甲方败诉,则乙方只收取甲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即退还之前收取的27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元)。如甲方胜诉,甲方除了上述已经支付的300000元以外,再向乙方支付案件被告向甲方实际退回的转让费及赔偿款项数额各一半的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五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因纠纷事宜(以下称该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该案的阶段代理人。但就该案件的辅助事宜,有权指派其它人员办理。

如上述律师有其它事项不能出庭,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指派其它律师出庭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答复甲方询问;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上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方式为下列第种:

第一种:正常收费方式:

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圆)。其中每件元,共件。

该代理费仅为双方约定的代理阶段的费用,如进入下一阶段,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第二种:风险代理方式

经协商双方同意,律师费按“前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收取:

1、前期律师费:收费数额为:¥元(大写:圆)。

2、后期律师费:除前期律师费之外,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的20%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前期律师费不计入后期律师费以内。

如本案需要进行法院阶段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则律师费仍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叁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其它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本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庭,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六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7.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初探 篇七

1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显现的缺陷

1.1 经济活动的真实性难以监控

会计资料中原始凭证是最基本的资料, 也是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性的最初书面证明,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是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通过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 (审核) 单》, 经过理财小组审核程序, 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一般来说可以保证, 但不能完全排斥个别情况下的不真实性。同时, 代理中心的业务会计人员并不参与村集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只能从形式上审查村集体报账手续是否完备、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究竟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 业务会计无从知晓, 最终只得受理报销。

1.2 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对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 代理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 明细账由村报账员登记保管, 财产物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并且村集体与代理中心记录结果不互相核对, 账账是否相符, 账实是否相符, 无人知道, 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1.3 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掌握往来经济业务活动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报账员对本村集体的往来经济业务不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不记录往来明细账户, 而代理中心只是提供月报表资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债权债务状况不能准确及时掌握, 给其结算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1.4 对收入和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能有所弱化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合同履行, 往来事项处理和各项收入管理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 客观上形成代理中心会计管理职能难以深入, 容易导致个别村集体有空子可钻, 对资产处置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赞助收入等不及时报账, 或只报一部分, 其余的放在账外随意开支, 形成“小金库”。

1.5 挪用专款现象没有遏制

一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一个行政村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村集体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只能与正常转移支付、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混在一起, 加之没有进行明细核算, 各类专项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余情况不能直观反映, 不利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容易形成挤占挪用。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时, 代理中心经常将资金按项目进度先预拨一部分, 实施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虚报进度套取预拨资金, 将套取到的专项资金用于非既定项目或者费用性支出, 而为了达到在代理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及报账的目的, 项目单位尽可能将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想方设法使相关手续合法化, 这些代理中心都无法了解。三是对一些公益性补贴、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低保补助、土地补偿等补助性资金, 有的村委往往伪造补助对象花名册报账, 然后将这部分资金置换出来弥补村集体费用性支出不足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甚至由村干部中饱私囊。

1.6 村集体经济活动未完整地纳入会计核算

一是在村集体资金短缺的情况下, 村干部为村集体垫支, 有时候垫支金额较大, 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会计核算资料没有反映这部分负债与支出;二是村集体日常费用性支出大都是赊账, 长时间不结算, 甚至在村务公开时仍然属于账外欠款, 但也由于没有纳入会计核算未予公开, 农民群众认为财务公开不真实。

1.7 会计责任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 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对于监督检查机关查出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如何定性、如何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2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策略

2.1 加大对业务会计和村报账员的培训力度

坚持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对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与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同时加强《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增强他们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办理会计核算的自觉性, 以适应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的要求。

2.2 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

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 强化会计职能作用, 应当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等。各村委则应支持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人员到本村集体调查研究, 主动接受会计监督, 认真听取意见。同时代理中心应定期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2.3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控制约束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会计主体, 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中村集体报账员、主管领导及代理中心业务会计的职责, 并制定凭证审核及传递程序、支出复核制度, 形成分工明确、层层把关, 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二要完善内外监控制度, 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村集体负责人领导下, 除做好本村集体的报账工作外, 还要做好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并登记好财产物资实物账,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物资盘点,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和领用手续, 定期和代理中心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要建立大额借支、大额支出、超预算用款审批制度。对村集体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都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对各监督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 查明问题形成的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 建立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制度

代理中心对收到的款项应当认真辨别款项性质并区别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以避免将往来款与各项收入串户入账。同时应当定期清理往来账款, 避免长期挂账。对呆死坏账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复后调整, 严防利用往来款项调节经营收支。

2.5 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

村委发生赊账办事事项, 应当由村报账员办理相关赊账手续, 当月内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理财小组长签字确认后, 由报账员负责登记。如在村务公开时间仍属赊账的一并进行公开, 并报代理中心会计记入往来, 未办理上述赊账手续的, 村委一律不予认可, 一概由个人承担。在村集体资金短缺情况下, 发生个人给集体垫支行为, 应当由村报账员出具借据, 借据上要有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和理财小组长的签字 (“一肩挑”的村应当经过“两委”委员签字) , 并在本月内记入代理中心个人往来账户, 过期视为无效, 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由垫支人个人承担。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后,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核算内容就完整了, 财务公开内容也真实了。

2.6 合理界定代理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

8.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解析 篇八

【关键词】财务委托代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实施代替了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了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以泸西县中枢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为例,作出解析。

一、基本情况

中枢镇地处泸西县中心,辖18个村委会,83个村民小组,6个社区,共107个核算单位。中枢镇是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村组账务镇代管,并成立了以镇农经站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制定了《账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村级设立报账员并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及监督委员会等。代理服务中心自2008年开始实施会计电算化,同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它办公设备。

二、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村组报账员变动频繁且专业知识有限,加之部分村组干部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等,导致了村组的承包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支出无制约。部分村组长管钱管物,自批自报,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收入和补助外,常以虚报误工或提高标准等形式自批自领补助;另一方面,农经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会计制度理解存在误差,当发生资产购置时经常作其它支出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同时固定资产明细不规范,实物管理缺乏卡片账,资产不编号,不标签,导致了村组固定资产账、实脱节,在干部任期结束时重账轻物,只交账不交物现象突出,客观上造成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资产计提折旧、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造成随意处置或贱卖集体资产现象发生。

2.资金管理不严,票据不规范

代理中心对拔入的工作经费等收入,没有规定备用金领取的限额,部分干部有钱在手就无视规定,挪用集体资金,随意开支,公款吃喝大肆挥霍,代理中心多次催促都不愿报账。对报销支出单据存在重记账轻监管,只审票据,不审核开支的合理性及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部分村组还存在白条入库,导致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得以入账。

3.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中枢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自2008年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先后使用了三套财务软件,分别是:农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管理软件、农村三资管理监控财务软件。现在使用的是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在具体做账时就存在一定缺陷,如“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区别是以户籍制度为准,而不是以经济业务权责属性为准,如发生一笔应收或暂付款项时,会计人员需先审核业务发生对象的身份是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还是所属单位或农户,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对财务分析毫无意义: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核算不清晰,很多收入款项都是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但在支出科目上仅设置了“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科目,无法准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极易造成专项资金核算混乱现象发生。

4.农村财务监督主体缺失

一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但现在的农经站机构设置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农经管理人员一人管多家村组账务,同时兼职其它工作并服从镇中心工作,对报账的单据很少认真审核监督。三是各村组虽然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由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等现象,民主理财小组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四是当前的村务公开工作内容过于笼统,只反映大的收支情况,对于农民群众关心的招等费、误工费等具体的支出情况内容公开不实,导致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热点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会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应引起重视,从各村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如:现金信用限额标准、管理费用限额标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资产票据管理

对清理、清查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列入或核销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上级拔入的款项,建立专款专用明细帐,明确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去向。对发生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经办人员、村组主要领导、证明人、报账员、民主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入账,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定要用正式发票,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后附支出明细,如金额较大的,要附上村“两委”的会议记录和合同。

3.加强农经人员、村报账员培训,切实执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每年定期对农经人员、村报账员进行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发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村报账员的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按时报账,票据规范,事由清楚,手续齐全,附件充足。切实开展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工作,定期审核和监督本村组财务活动,定期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投资项目等群众关注的对象。

9.招商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九

招 商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议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为了加大各地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招商成果的良好取得,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商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甲方事项

1、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有关本地区(或本企业)的自然概况、区域(企业)优势、地方政策、招商(土地出让、厂房租赁、设备转让、项目对接)内容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提供给乙方。

2、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招商资料。

3、甲方将随时为乙方提供最新、最快的资料和动态信息。

4、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批量的招商引资方面的平面宣传资料。

5、甲方将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同意乙方所确定的招商代理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在乙方为甲方招商项目生效后一周内支付招商中介费用。

6、甲方将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招商引资策划、考察、洽谈与邀请客商到甲方考察的合理食宿、交通、招待等费用。

乙方事项

1、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招商资料,经过包装、策划后制作精美的网页,在乙方经营的上海台商信息网最突出、明显的位置上予以发布。

2、乙方将安排专人为甲方的招商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推广和重点推荐,其中包括招商资料的邮寄、电子邮件发送、网站留言、会议推介等形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甲方的招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3、乙方将根据自身网站的信息与专业人员的优势,将各方面获取的投资信息与甲方的招商信息进行积极、科学、合理、有效的洽谈和对接,使甲方的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

4、乙方将派出专业的招商人员参加国内外举行的各种投资与招商的会议或活动,将为甲方的招商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对接。

5、乙方将利用上海台商信息网的网络优势和与各地台商联系、沟通等关系的优势,积极促成台商企业在甲方的投资。

6、如果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提供虚假招商资料;

(2)甲方未能履行和乙方签订协议中规定事项;

(3)甲方未能对乙方推荐的投资客商履行合同、规定、承诺。

甲乙双方事项

1、招商代理费用:根据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2、招商代理中介费用:根据本协议之规定,甲方在乙方为其招商成功后,根据双方之规定应按时支付招商中介费用(土地出让差价、投资到位奖励、纳税提成等)。

3、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在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违反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内容和协议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受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日期:受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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