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夜班租赁合同

2024-07-04

出租车夜班租赁合同(精选7篇)

1.出租车夜班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车夜班承包合同

甲方(车主):

乙方(承包人):

甲方于年月包车时间为年月日起至甲方包车期满止,包车费用为每晚元整(¥),每天早上交给甲方。

一、乙方向甲方交风险抵押金),并向甲方提交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上交所在出租车公司存档,因证件问题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开车期间造成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包括对方还有本车),与甲方无关。如因事故造成白班不能营运,乙方每天付甲方元损失费,到正常营运为止。

三、乙方一切交通违章由乙方自己负责,包括(闯红灯、逆向行驶、走单行道、违章停车等)一切罚款,如扣车每天付给甲方元损失费,甲方负责因本车证件不全的违章。

四、乙方包车期间不得驾驶本车做一切违法活动,车辆不允许转借及故意损坏车辆,擅自将车交他人驾驶而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包车期间甲方承担车辆的保险费、各类规费、车辆的正常损

耗修理费,人为损坏机动车及在经营期间车辆晚间使用的大灯灯泡损坏由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包车期间一切人身安全、车辆丢失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的部分按相关法律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车公司(车队)的各项管理制度,持有效证件上岗,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效益,安全行车。

八、未遵守行业规定被乘客投诉(如乱涨价、拒载、服务质量等)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车内、车外卫生干净。

九、三个月内如连续发生两次轻微交通事故或有五次交通违章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十、乙方受聘期间如违反以上约定之内容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扣费用,由乙方及时补齐。待双方解除合同后,确认无任何责任纠纷的前提下,日后退回保证金。

十一、未尽事宜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出租车夜班租赁合同 篇二

关键词:租赁合同,根本违约,催告义务,解除权,合同法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诺成的一种合同类型, 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以后严重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东西, 出租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履行“催告义务”, 这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有着不同的效果。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27条之规定, 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修改《合同法》第227条的立法建议。

1有关合同解除的比较分析

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对合同解除均作了规定, 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的要求。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三)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 从而遭受损害, 本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概而言之, 合同解除可直接行使, 也可经催告后行使, 如《法国民法典》第326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迟延时, 相对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于该期间内仍不履行时, 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5条规定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理由, 债务人履行不能的, 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却规定, 一方鉴于违约而取消合同的权利;实际是据违约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的, 以此为标准, 把违约区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一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 美国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允许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 而是要求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当然, 并非在所有违约情况下都应首先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 如违约方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补救 (违约方以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愿自行补救 (明确表示不履行) 时, 受害方可及时解除合同。通过上述比较可知, 非违约方可通过两种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一是直接解除, 二是“先行催告”后再解除。

2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再认识

基于上述合同解除的一般原理, 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依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租赁合同有其特殊性, 因此法律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了严格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限制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而任意解除合同, 从而使本应该继续存在的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 不利于对财产的充分利用, 增加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需要, 也有必要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作一限制, 从而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要求。但有时这种限制不见得是合理的,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或者过分迟延履行, 使得对出租人而言, 履行已没有任何意义, 也不能解除合同, 这显然有违公平、诚信之原则。因此, 在租赁合同中, 过分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是不妥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通过 财产的使用权, 达到物尽其用、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 只要有违约行为, 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条的规定, 既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未指明违约的程度, 而一概要求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可行使解除权, 这在实践中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首先, 就一般动产租赁而言, 法律并不要求严格的登记制度, 而对于不动产租赁, 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既指合同的订立也指合同的解除。其次, 在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往往要通过多次租赁才能实现自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如先进的设备, 其租期较短, 租金也较高。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这显然不能达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导致“合同落空”。而在不动产租赁, 尤其是作为生活资料的房屋租赁, 一般租期较长。这是从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而出发的, 在当前住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对于稳定社会秩序, 安定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对于不动产租赁应作出有别于动产租赁的相应规定。再次,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期限不交租金或迟延交纳, 出租人即可终止合同时, 得依法约定。应该说, 这样的约定对动产租赁是适用的, 交纳租金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也是出租人订约的最主要目的。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出租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这样的约定未必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由于不动产租赁的特性, 承租人更希望能保持合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如果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 势必对其不利, 有如同“流质契约”的意图。《法国民法典》规定:偏于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免于承租人以危险负担, 但例外是在临时性租赁的场合可以作如此约定, 如照相机、自行车租赁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行解除条件, 这样既有利于出租方再次通过出租实现财产利用的最大化, 也可以促使承租方谨慎履约, 防止对其不利的情况出现。因此, 在动产租赁中, 通过约定解除条件, 在条件成熟时, 出租方可免于催告直接终止合同;而在不动产租赁中, 法律应限制出租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质言之,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租赁合同中, 有必要区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并对二者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分别加以规定。当然在出租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也应当是不同的。这亦说明对《合同法》第227条修改的必要。

3承租人违约与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违约与解除合同有密切关系, 但并非任何违约都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解除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最常见的违约情形就是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此时, 对于出租人来讲,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了出租人的“先行催告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违约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 如果对违约的具体情况不加分析, 一律允许受害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说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违约时, 一律要让出租人履行催告义务也难免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公平。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金之支付为目的之契约, 按期足额无阻碍地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重要的权利和目的。很显然, 依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并已造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目的的落空。从这个角度来讲, 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各国法律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但其本质上都是指;“一方违约实际上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也是判断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标准”。从《合同法》第107条来说,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事实上, 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已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主, 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而《合同法》第227条是这一体系的具体体现。从违约形态来讲,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实际违约。“未支付”说明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支付”说明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非拒绝支付。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以及承租人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 让其在此情况下都要尽“催告义务”显失公平。在上述情形下, 都表明了承租人完全不愿意继续受合同约束的故意, 合同对该方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因此, 出租人有权在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拒绝支付租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都规定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宽限期, 只有在该期内仍不支付时, 出租人可行使进一步的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 在所给的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时已由原来的继续履行转为拒绝履行, 已构成根本违约, 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常就不动产租赁, 对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之解除权予以限制。如我国台湾民法第440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 迟付租金之总额, 非达二个月之租额, 不得依前项之规定, 终止契约。”法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如此规定, 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但对动产租赁是否也应作出类似的规定,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依笔者之见,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的情况下,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 不应加以限制, 因此, 在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而不必催告, 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达到救济之目的。但在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 应区分租赁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是动产租赁, 出租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经行解除合同;反之, 如果不动产租赁, 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其催告义务不能免除。在房屋租赁的场合, 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经验。

4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对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加以区别。具体而言, 第一,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中, 出租人可通过约定解除合同而不必催告。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应限制出租人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 否则无效;第二,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得直接解除合同也不必催告。第三,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时, 动产租赁中, 应允许出租人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者作出选择, 一旦选择后者, 出租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不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履行支付的宽限期, 否则, 出租人直接解除的行为无效。在房屋租赁中, 应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立法原则, 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出期限限制。综合以上认识, 笔者建议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作出如上修改,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保护日益提出的要求, 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7.

[2]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 1995, (3) :19.

[3]张用江, 汪少鹏.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 1998, (3) :92.

[4]姜振颖, 贾小刚等.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286.

3.靓包出租租赁赚钱快过零卖 篇三

长期以来对于一些冲动型购物的消费者而言,花钱之后才后悔,但那个时候已经买了一件使用率低、“占地面积”还不小的东西了。于是,就有创业者看准了这个市场,将租赁行业细分之后,选择市场有需求、但尚处于空白的项目入手,既帮消费者省了钱,也为自己生了财。在本市的赤峰路、曲阳路就有这样一家名为“趋势”的店铺,做着租包的生意。

中档为主打 另一种出售

“趋势”表面上和一般的箱包店并没有什么两样,柜台里陈列着各式各样的包包。但熟悉的客人都知道,虽然这里进行着零售的业务,但是这里还提供着一项非常新鲜的业务——箱包租赁。

“趋势”的老板陈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在这一行业中并没有绝对占市场份额的品牌,因此包包的品牌不是特别敏感,主要是价格和款式;所有在“趋势”的包与一般箱包商铺相比,品牌更为丰富,有三十几个,以中档为主,销售价格在300元~500元,这样的产品定位比较适合这个消费者更注重质量的行业。

据了解,租一个包先需支付300元的押金,然后按照5元每天,以30天一个计算单位出租。也就是说,在支付了300元押金之后,顾客只需花上150元便可以在一个月内随便更换使用店铺内的包包。当然,如果使用不足30天,会将剩余天数的租金在包包归还时一并归退。另外,针对损坏赔偿问题,陈先生解释说:“对于拉链等容易出现的五金件破损问题,顾客是不需要为此赔偿的。只有发生利器划痕时,需赔偿工本费即可,这种情况是比较少发生的。而在包包出租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后,‘趋势’会将它们进行淘汰处理。”

“当初考虑开始租赁业务,是在对市场做出调查之后,发现一般女性消费者对包的使用周期在一至三个月,她们对包包的要求是新鲜感、时尚感以及跟季节、服装和场合的搭配程度。在很多时候,换包就是换一种心情。

从零售起步 找市场空白

陈先生说:“我观察发现,在目前国内的消费市场中,一般都是以规模赚取利润,比方说,国内的白色家电、手机、电脑等等,都是这样的情况,市场被品牌巨头占领着。但是,有一个项目非常特殊,把国内市场前十名的品牌全部加起来,规模不到整个市场的8%。这个项目就是箱包。可以说,现在正是各箱包品牌的战国时代。”

“箱包本来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是市场的发展以及生活的进步,让箱包成为必需。很凑巧的是,我工作的商场刚好是上海乃至全国最大的箱包市场,因此使我对这个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利润不低。”于是,陈先生决定自己从箱包行业起步创业,同时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来改变渠道。

最初,陈先生设想利用原先工作上的资源优势,箱包生意从批发出发。但是对于从未有过任何经商经历的他来说,摸清市场供求双方精确需求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件事情。如何把握,陈先生认为自己投身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方法。他决定,开一家箱包零售店来投石问路。由此,第一家“趋势”就这样诞生了。

作为市场的后进者,陈先生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层面上去寻找空白点。在实际的经营中,就如同汽车租赁一样,陈先生动起了箱包租赁的脑筋。

依目标客户 寻合适商铺

目前,陈先生的两家“趋势”分别位于赤峰路、曲阳路以及五角场,即将开张的第三家分店将入驻龙之梦购物中心。

对于这些商铺的选址,陈先生解释道:“第一家赤峰路、曲阳路的店铺,当时目的主要是为了体验考察从商过程中进货、和供应商的接洽以及售后服务等等实际问题,所以对项目本身考虑较少。但是对于开店来说,选址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一环。第一家趋势能够在开张当月便实现盈利,和它的地理位置不无关系。它靠近曲阳家乐福,周边有不少居民社区,同时还有同济和上外两所高校在辐射范围之内。而且入驻前,整条商业街的业态中,没有一家是从事箱包生意的。”

当将经营思路从试水的零售转向租赁时,陈先生开始分析,箱包租赁的目标客户群体。“即将工作的大学生和刚刚参加工作的白领应该是租包的主要客户。”也正是为了接近这批顾客中的主力军大学生,陈先生将第二家店铺选址在大学城的中心地带五角场。

提及正在筹备当中的第三家店铺,陈先生补充道:“在我看来,中山公园商圈将先于五角场,成为上海的第二个徐家汇。首先,轨道交通二号线和三号线在这里汇聚,人流得到了保证;其次,在快速的建设发展中,中山公园的商业形态区域完善健全,从大型超市、家电卖场,到商场、餐饮,可以说是附近社区一站式的休闲消费场所;再次,它较多的商务型客流十分符合租包业务在目标客户上的定位。”

打造店铺联盟 方便顾客借换

陈先生对于自己租包生意的设想绝非简单停留在一家店的箱包租赁上。他现在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箱包租售的联盟。“以后,租包业务将绝对和售包分离。租包店在分布在轨道交通的各个重要站点内。顾客在店铺内的货架上,或者网络商品的目录之后,需要某一个包,便可以在该店铺内进行租借,或者电话预约后,就近租借。使用完毕之后,可以还给任何一家租包店铺。例如,一位小姐下班后要参加派对,则可以先在公司附近的点租借晚宴用的包包,回家时在周边的店再换回第二天上班用的包。”陈先生补充说道,“家乐福的辐射范围是15公里,这对于一般单打独斗的店铺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对于店铺联盟来讲,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为了节约成本,陈先生对于这一联盟中各个网点的铺设,既有自己独立发展的,也考虑让其他箱包的分销商加入。“一来可以节约占领市场的时间,二来也让分销商有更低的进货渠道或者更好的服务。”

租赁的背后也有零售的参与。在顾客租赁某一包包使用之后,确定需要购买,可以定购同款新包。而在包包出租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后,他们则会根据使用的新旧完好程度,分档次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创业分析与风险提示

前期投入:陈先生在第一家“趋势”上的投资在7.5万元左右。其中有2.5万元是用于商铺,这部分为前期投资中的非必要性投入。其余5万元则分别投资在首批存货、首期房租以及前期装修和设备购置等。陈先生的第一家“趋势”由于是由零售开始,因此商铺面积较大,有50平方米,月租金在6000元左右。他认为,如果开设成小店联盟的形式,那么一家单店对面积的要求则小很多,10平方米足矣,在租金上的投资也相对少很多。

利润:在计算单店的利润时,陈先生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在一个月内,有100个包在出租的情况下,每天5元的租赁价格乘以30天的租赁时间,那么一个月光租金这块收入就有15000元。这100个包的进货成本,在一个月后的低价处理中,以成本价正负十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收回进货成本。而50平方米的店铺一个月的租金以及人工等等所有的开支,不会超过1万元,如果是10平方米的店铺,这部分开支还将大大减少。此外,还有3万元的流动资金,可以作为无息贷款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开发使用。就我目前店内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要实现一个月有100个包在持续出租是非常容易的。”

目标客户群体:目前该项目的目标客户群体,主要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和刚刚参加工作的白领,这些消费能力尚有限的顾客。但箱包本身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根据市场情况开发更多的客户群。如长假出行租借旅行箱等等。

选址: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定位,陈先生将商铺主要选址于高校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商务写字楼密集的板块。但对于联盟网络店铺的建设,在陈先生看来,地铁商铺是最好的选择:一来地铁是客流量最为集中、区域延伸最直接的方式;二来地铁商铺的大小和租金价格对于租包店铺而言,都比较合适。

4.出租车夜班经营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 涂泽兴身份证号:

乙方:吴勇身份证号:

杨家余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出租车整体经营承包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的出租车(车牌号:川J18347)承包给乙方作为白、夜班经营。经营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

二、承包金额为5800.00元/月(伍仟捌佰元),支付方式为月前支付。

三、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保证金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在承包期间乙方若发生交通意外或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由乙方自己负责,私下和解的交通事故,乙方负责车辆维修,甲方有义务无偿的协助乙方处理事故。5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一律不报保险公司,由乙方负责,乙方报保险,产生的交强

险递增由乙方负责。

五、因乘客投诉处罚金由乙方负责。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引发的交管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未支付,从违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甲方负责发动机的正常维修(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的甲方不负责)。其余的维修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承包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正常完好能行驶的车辆。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5.出租车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拥有出租车一辆,车号为鲁

(淄博市张店区公交公司)。甲方因经营需求,部分时间车辆承包给乙方营运,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只有协议规定时间营运权,乙方无权变卖,损坏车辆,无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营运。如果乙方将车辆交给他人行驶、营运,一次扣乙方现金壹仟元(),两次以上甲方解除租车协议,押金不退。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处理,甲方发现一次扣乙方现金壹仟元(),两次以上甲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且风险抵押金不退,乙方应自觉爱护车辆,及时向甲方汇报车辆状况,要保持车容整洁,一个月必须有两次洗车,搞好里外卫生良好。

二、乙方在营运中心必须遵纪守法,按淄博市出租车规定营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造成误工,误工费按每天300元上缴甲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赔偿金、押金由乙方垫付)。待结案后根据保险公司赔付额付给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解除租赁合同,押金不退。

三、甲乙双方一定要遵守淄博市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一定要做到三让,车辆慢行。不要超速,超员,闯红灯,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做一个合格的驾驶员,车辆规费,正常修理费由甲方负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大小事故维修由乙方自负)乙方承担自营期间的油料,交车时加满油箱。

四、在营运中(乙方绝对不能出长途),如果出长途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甲方协商,否则车辆在外地损坏,发生一切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由乙方自负,乙方在营运的时候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法乱纪宰客,被乘客投诉,一切后果费用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行驶中,车辆损坏,发生一切交通事故,配件一律到特约购买。

五、交车时间,甲方每天()将车交给乙方,()前乙方必须将

车辆交还给甲方,乙方晚1小时加现金20元,乙方每月

日应向甲方缴纳包车费()租金。乙方在营运中(遇到交通事故,费用由乙方负全责)。

六、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车风险金()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承包期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期满后,若乙方无任何法律责任事故及违法罚款,2个月后甲方还给乙方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如乙方承包期不到而单方毁约,乙方抵押金不退还。如乙方到期不再续租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

七、保险公司规定在一年的情况下,出租车甲乙双方没有交通事故,不出险,保险公司少收保额费的10%,两年不出险少收保额费的20%,如果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每年多收赔偿现金加20%,甲乙双方各分责任。乙方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勤,否则承担甲方损失费按每月200元计算,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八、如乙方在营运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如

()班租金有调整,随市场价格调整。

十、乙方在营运中,驾驶出租车必须手续齐全,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营运违章行驶闯信号灯被电子眼拍下时及罚款全部由乙方负担。

十一、乙方如果异地营运,被交通部门处罚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二、乙方在营运中出现的一切人身伤害及伤亡均有乙方自己承担。

十三、每年公司发放燃油补贴由甲方收取,与乙方无关。

十四、此出租车租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望双方共同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驾驶证号码:

乙方驾驶证号码:

6.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 篇六

车主(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租赁人(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方现有车一辆,车号皖挂靠公司,运营证齐全,顶灯订价格,钢瓶,车现合格,符合出租汽车营运条件,现租赁给乙方经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合同期:甲方于年月日将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新签定合同。

(2)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服务保证金元。

(3)乙方必须三证齐全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服务资格证)提车前向甲方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乙方证件无效或造成扣车,罚款等后果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交款方式:每月交款一次,不得拖欠,如拖欠越过3天,仍不交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应缴款项加倍扣除服务保证金。

(5)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没收乙方的全额服务保证金。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酒后驾驶,带实习驾驶员,将车交无出租汽车资格人员驾驶。

4、从事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活动。

(7)在乙方租赁期间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如乙方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8)事故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处理事故费、交通费和保险公司不认可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损坏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乙方必须保证车辆外观完好无损,及时修复刮擦破损。

(9)乙方造成的违章扣车、事故扣车造成车辆不能营运,租赁费按照每日上交费用的80%支付,提车拿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造成的道路违章操作(例如闯红灯等)造成的有关部门的经济罚款由乙方全部负责。

(10)乙方运营中重大投诉造成扣经营权的按照每月伍仟元计算赔偿甲方损失。

(11)如发现乙方人为损坏或私自调轮胎、轮輖,发动机、变速箱、压缩机等大部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12)乙方疏忽大意造成车辆被盗抢的,应根据车况赔偿给甲方。

(13)合同解除后,按违章后馈情况,甲方推迟20个工作日返还乙方保证金。

(14)车辆燃油补贴费用均归甲方所有。

(1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1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7.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例析 篇七

一、案例资料

(1) 2009年12月28日,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租赁标的物运抵宏达公司生产车间之日 (2010年1月1日) 。租赁期: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共3年。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80000元 (与账面价值相同) 。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 (兴华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承租人的担保余值为10000元。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为全新设备, 预计使用年限5年。2011年和2012年, 宏达公司每年应按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的5%向兴华租赁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 兴华租赁公司对出租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000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11年、2012年宏达公司分别实现农用塑料薄膜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 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为兴华租赁公司作出该项租赁业务关键步骤的会计处理[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 (3, 8%) =2.577, 复制现值系数PF (3, 8) =0.794;PA (3, 9%) =2.531, PF (3, 9%) =0.772;PA (3, 10%) =2.487, PF (3, 10%) =0.751]。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依上述案例资料可知, 兴华公司是该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 现根据该项租赁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阐析其会计处理关键步骤的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之一:租赁开始日, 判断租赁的类型。

这一步是租赁会计的突破口。首先根据租赁准则给出的判断标准判断租赁。租赁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如果某项租赁业务符合5项标准中的一项或数项的, 则应当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否则就是经营租赁。从这5项标准可以看出, 第1、2、5项标准属于租赁资产最终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而第3项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即使不转移, 但只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即可。第4项标准则是一个价值衡量标准, 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要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应在90%以上 (含90%) , 这个量化标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 还须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 依题设条件, 可以排除第1、2、5项标准, 只需看第3项或第4项标准是否可套用。因租赁期 (3年) 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5年) 的60% (<75%) , 故第3项标准也不适用。剩下的只有第4项标准了,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进行价值衡量, 即计算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看其是否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而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的计算,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租赁准则中关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来求得。本案例的租赁合同中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因此,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380000+5000=385000 (元) 。

而租赁开始日:90%×380000=342000 (元)

因385000>342000, 故满足了第4项标准。于是, 可以得出结论:兴华公司的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步骤之二:租赁开始日确定应收债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并作出账务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

(1)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实务中,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应视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来确定其构成, 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存在独立的第三方 (如担保公司) 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二是若租赁合同中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 (如担保公司) 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则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

这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定又牵涉到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实务中,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同样应视租赁合同规定内容的不同来确定其构成, 具体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若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资产的权利, 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期满时支付的优购价。二是若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承租人在期满时有优惠购买权, 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支付的其它款项 (如未能续租或展期罚款等) 。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兴华公司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宏达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3+10000=460000 (元) 。

于是可得:本案例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460000+5000=465000 (元) 。

(2)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本案例中,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465000+0) - (380000+5000) =80000 (元) 。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465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3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80000

银行存款5000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 上述账务处理中的“融资租赁资产”账户借方登记的是企业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成本, 贷方登记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如果租赁开始日, 租赁资产借贷双方有差额, 则应将该差额视为资产处置损益, 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 (贷方大于借方的差额) 或“营业外支出” (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 账户。

本案例中, 合同条款已告知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均为380000元, 因此, 账务处理中租赁资产的借贷双方不存在差额。

步骤之三: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

租赁期内如何确定融资收入, 是出租人核算的核心问题。租赁准则规定, 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实际利率即为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需要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列出算式计算得到或已知。

本案例中, 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为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我们必须首先计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得:

150000×PA (3, r) +10, 000×PF (3, r) =380000+5000=385000

先测试合同利率, 取r=8%, 得:150000×PA (3, 8%) +10000×PF (3, 8%) =150000×2.577+10000×0.794=394490>385000

计算结果表明, 需提升利率, 取r=9%, 得150000×PA (3, 9%) +10000×PF (3, 9%) =150000×2.531+10000×0.772=387370>385000

仍然需提升利率, 再取r=10%, 得:150000×PA (3, 10%) +10000×PF (3, 10%) =150000×2.487+10000×0.751=380560<385000

可见:r介于9%至10%之间, 采用插入法计算r:

然后, 编制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表 (实际利率法)

2010年1月1日

注:第三年的应确认融资收益采用倒推的方式计算得出。

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和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5530

贷:租赁收入35530

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同2010年12月31日, 只是确认融资收入的金额不同而已 (见上表) , 略。

步骤之四:对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或有租金进行账务处理。

本案例中, 租赁合同规定, 2011年和2012年宏达公司每年应按租赁的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农用塑料薄膜年销售收入 (50000元、100000元) 的5%向兴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500元、5000元) , 这符合或有租金的定义。对此, 兴华租赁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会计期间将应收取的或有租金确认为该期的收益 (租赁收入) , 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或银行存款) 2500 (或5000)

贷:租赁收入2500 (或5000)

步骤之五:租赁期届满时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若是收回资产, 则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有担保余值的约定。对于资产余值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担保, 出租人在收回租赁资产时, 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 若评估的金额低于担保余值的差值, 则是租赁资产余值的损失, 应由承担人给予补偿;出租人对于收到的补偿金,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倘若租赁合同中没有担保余值, 则出租人在收回最后一笔租金时, 收回资产的所有权, 收回资产的价值则全是未担保的余值 (因为在租赁开始日已记录了“未担保余值”) 。

(2) 若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 则出租人对该项租赁应视同一直存在并进行正常账务处理。倘若承租人未能续租, 则出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 计入营业外收入。

(3) 若是出售资产, 即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行使廉价购买选择权, 则出租人在收取最后一笔租金时, 收回出售资产的名义价款, 冲销“长期应收款”账户 (因为在租赁开始日,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中包含了承租人应支付的优购价) , 并转移资产的所有权。

本案例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且在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宏达公司对资产的余值进行了全部担保, 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则2012年12月31日兴华租赁公司从宏达公司收回该农用塑料薄膜生产线的价值即为宏达公司的担保余值, 应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刘永泽、傅荣:《高级财务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刘永泽、傅荣:《高级财务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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