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专题

2024-09-26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专题(3篇)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专题 篇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 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 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 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危机处理方法:

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及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浅议 篇二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收益税中的主要税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二者利益关系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本文就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一、背景

自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各项重要政策及征管制度陆续出台,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有利地促进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和水平。

目前,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如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手段相对较弱,重审批、轻管理;个别税务干部会计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和税收业务素质不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质量;同时,由于部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等原因,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大,任意缩小税基、隐瞒收入,虚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严重,更加重了所得税的管理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应围绕“强化预缴、完善汇缴、加强后续管理”三步走的模式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一)以加强预缴管理为手段,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企业遵从度。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对新办企业财会人员进行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

二是在企业纳税申报以后,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

2.查账、核定两种征收办法并行。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小型企业及长亏不倒的企业,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高从紧从严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他们的生产经营、财务处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监督,帮助并促使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他们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缴质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复杂,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的现状,亟待从改进汇算清缴方式入手,切实强化所得税汇缴管理。

1.定位好地税机关的角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各自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评估。地税机关作为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统一、规范征纳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备汇算清缴手续,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等手段,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在汇缴期间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以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2.拓宽汇算清缴辅导方式。汇算清缴的辅导应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考虑:对内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对外加强纳税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掌握和熟悉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一是对内强化培训。目前,部分税收管理员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学习研究不够,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对税收新政策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答复纳税人的税收问题经常出现偏差。因此,亟待更新税收业务知识,把握税收政策,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是对外加强纳税宣传和辅导。可采取举办培训班的方式进行辅导,在?R算清缴工作开展之前,举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培训班。培训重点除汇缴当年的税收政策外,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纳税人经常咨询的问题、纳税评估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归类,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正确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是开展纳税宣传。利用宣传册、QQ群公告、电话等各种媒介,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所得税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正确、如实申报。通过宣传,提高企业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

3.严把汇算清缴审核关。一是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企业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及附报资料的有效性,切实把好审核关,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延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加大税基管理的力度。

二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的审核。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也应按照省、州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运用应税所得率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调整。

4.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汇算清缴管理过程中,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与中介机构良好的沟通和互信机制。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与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协作、配合的关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充分听取涉税中介机构的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

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应通过直接抽查或对中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检查等形式,审核鉴证报告的出具质量。发现出具的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真实的鉴证报告等情况,及?r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披露不实,并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的鉴证执业人员,应建议其资质主管机构取消或暂停其执业,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其出具的各类鉴证报告。

(三)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

1.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备案时,从调查到审批每个环节都较为谨慎,而对后期的管理往往重视不够,想当然的认为免税企业在规定期限不纳税,会计核算也比较规范,导致管理的松懈,使一些企业的经营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享受税收优惠。因而,必须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后续监督。此外,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送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及备案事项,存在企业自行减免的情况。因此,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加强税收优惠管理方面的政策辅导,要求他们对于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必须在汇算清缴期间报备,双管齐下,规范税收优惠管理行为。

2.加强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调查,强化财产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目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些企业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人为调整损失,将其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在发生当期申报税前扣除,从而调节所属利润,调节不同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中存在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凭证的,所以资产金额含有了水分。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冲减损失金额等现象,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为遏制上述现象,应采取认真核对报损项目;查看相关部门的证明、审计报告、报损批复;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调查以确保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并严格执行按财产损失的发生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政策。加强财产损失报损后的跟踪管理,对已报损的坏账损失,根据备案台账跟踪其是否收回;对已申报报废的财产经修理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或有变价转让收入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台帐管理完善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电子数据,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的资源共享。

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专题 篇三

所便函„200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司起草了•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结合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必要时可听取部分建筑企业的意见)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重在加强管理和可操作性。

二、请各地在12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

联系人: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孙玉凤

电话:010-63417828,*** 传真:010-63417974

二00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 日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所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和预分企业所得税。

三、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5%按月或按季(随同营业税)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管理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总机构汇总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扣除已在项目经理部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凡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和应分配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六、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全部设立项目经理部的,总机构经年终汇算清缴出现亏损,项目经理部所预分的税款由取得预分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七、跨地区经营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经理部就地预分税款的完税证明。

九、建筑企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实行单一项目部管理制度的,其项目部预分的税款由征收营业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区项目经理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通知规定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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