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2024-08-23

建筑企业会计处理(8篇)

1.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篇一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

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

贷:银行存款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206÷1.03×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309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206 贷:应收账款

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

2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222-111)÷1.11×2%)

贷:银行存款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22(22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5、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22-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11-2)

贷:银行存款9

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444

贷:工程结算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444÷1.11×11%)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22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22万元

7、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业主扣留质保金、质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2、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基于以上两种开具发票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2、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例如,某房地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支付900万元(含增值税)给施工企业,扣押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没有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注明:本会计处理参考肖太寿博士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四)、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2.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篇二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 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 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 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 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 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 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 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 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 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 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 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 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 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 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 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 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 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 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 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 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 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 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 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 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 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 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 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 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 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 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 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 贷: 应交税费 — 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五、结束语

本文对建筑业中挂靠工程进行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通过研究具体的总承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后, 对于一些不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级别的施工小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理研究, 能够在建筑行为加强不成文的挂靠工程做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这些都能够促进农民的就业以及总承包、分承包的工程建设问题,并且为建筑中的经济管理提出了科学的依据,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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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丽华,于雪.新《企业财务通则》下的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生产力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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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太寿,赵建峰.母子公司、总公司和挂靠体制下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技巧[J].建筑施工研究,2011

[7]樊苹漫.完善企业财务机制防范企业财务风险[J].中国外资.2011

3.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篇三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建筑行业已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力量,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出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有其显著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具备生产型企业和安全型企业双重属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收入全额。“营改增”之后,国家只对建筑行业的增值部分征税。国务院已经下发文件,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在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对本次“营改增”的指导思想较为明确,立足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推动行业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具体原因,成效可能在短时间内同预期有所差别,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充分做好准备,应对由于税法变动而带来的会计核算变化,以顺利适应“营改增”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1.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增加,涉稅账务处理要求严格

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将会明显增加。过去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处理较为简单,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营业额,税务处理只跟收入相关;“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多维度多层面的因素。简单来说,如果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实际会计核算中要同时考虑销售业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同时还需要考虑购进业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成本构成因素较为庞杂,会计人员需要仔细区分。具体来说,第一大类的成本为建筑所用各类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原材料当中又有自制和外购的区别;第二大类为劳动力服务;第三大类为人工成本;第四大类为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成本是否能够顺利获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第一类固定资产、原材料和第四类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的供应商经过多年增值税环境的实践,大多数已经能够合法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第二、三类成本,财务人员则需要深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吃透试点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财会人员需要知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要求,对抵扣程序需细致掌握,及时收集、审核进项税发票,并做好相关管理。除此之外,进项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核算劳务、货物的不同处理方式上。不是所有购买的劳务服务和货物都可以顺利抵扣,财务人员需要在了解企业业务的基础上,剥离业务实质,整体核算难度要高于营业税核算时期。

2.差额征税办法需会计人员尽快适应

这里所指的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范围之内的纳税人,非试点行业暂时不涉及。差额征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将自身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必须支付给一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价款之后的不含税金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缴纳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一方面,针对一般纳税人由于扣除销售额而导致销项税额减少,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登记,具体会计处理办法为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其中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价款进行扣除,然后再予以登记。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则仍旧按照对应的业务类别处理;另一方面,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身份的建筑企业来说,如果支付给非“营改增”行业的价款,仍然需要从销售额中扣除,会直接导致销售额降低,会计处理中应当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3.建筑企业中的混业经营需要严格执行分别核算

目前,由于建筑行业业务性质的关系,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领域的货物、劳务销售,简单来说就是会出现混合销售情况。目前,税法上对这一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即建筑企业如果销售非自产货物但是又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会计核算难度较小,只需要按照以收入总额作为课税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可,不用单独设置账簿;如果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劳务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则需要建筑企业分别核算二者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分别核算,则由税务机关来进行认定。由于在会计实务中,要想完全分别核算的难度很大,因为建筑行业涉及到的材料种类庞杂,因此多采用税务机关核定的方式征税。在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税负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建筑行业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将被混业经营取代。试点办法中针对混业经营所涉及的不同税率,是要求分别核算税基的,如果未能做到分别核算,就需要按照高税率执行。建筑行业销售货物税率为17%,提供劳务服务税率为11%,如果建筑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而导致从高适用税率,将导致实际税负大幅度增加。

三、建筑行业面对“营改增”的措施

1.提高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项目成本信息登记应该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信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总金额为200万元的工程,其中采购钢材的成本为100 万元(含税),砖、瓦、灰、沙、石等成本 60 万元(含税),人工成本为 50 万元。该案例中建筑公司毛利为-10 万元,“营改增”后,由于企业未实现价值增值,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该建筑企业在购买成本项目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税负也会存在影响。如果该建筑公司的成本项目都能做到精细化管理,并开具或者收到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项税为:200 万元/(1+11%) X11%=19.8 万元,进项税额:钢材 100 万元/(1+17%)X17%=14.5万元,砖、瓦、灰、沙、石等 60 万元/(1+13%)X13%=6.9 万元。则进项税额为 14.5 万元+6.9 万元=21.4 万元大于销项税额 19.8 可以留抵;如果该建筑企业没有取得砖、瓦、灰、沙、石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19.8 万元-14.5 万元=5.3万元。

2.大力培养财务、税务专业人才

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建筑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一支专业素养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财会队伍。首先,企业应当在研究“营改增”改革内涵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员工对政策的认识深度,逐步培养出适应“营改增”的工作模式。其次,财会人员还需要仔细研究“营改增”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跟企业实际情况对照,科学计算分析,力争不出现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最后,财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延迟纳税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开票期和认证期,在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合理退税的措施,对于确属多交的税金,只要不违法国家的税收政策,如果能够实现税务部门的即征即退,那么也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与税务关系的协调,同时需要完善一系列的相关手续。

3.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发票管理水平。作为涉税业务的重要交易凭证,发票管理是做好“营改增”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类型是不同的,财会人员需要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双重分析方法。首先明确交易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清楚知晓究竟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从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合法合规票据,不给供应商留下偷税漏税的机会和空间。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相关要素需要,具体包括发票开具时间、类型、金额等等,开具发票的抬头必须和建筑企业的名称完全吻合。鉴于此,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尽快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尤其是在发票认证、税控系统等应用上需仔细专研,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积极防范风险。处理发票管理之外,财会部门人员还需要同业务管理、采购等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共同完成“营改增”带来的调整,妥善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根据现有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管理层及财会人员应当尽快掌握相关法规和细则,严格按照“营改增”之后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发票管理,了解清楚在现行税制基础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从而对随之而来的税负变化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会计核算与实际税改的需求越接近,财务数据的估算也就与实际情况越贴合,财会部门未来提出了各项针对会计核算的改革建议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建筑企业在顺应国家改革的大方向下,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建筑企业“营改增”工作尚还有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的领域,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

参考文献:

[1]朱軍良.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2:38-39.

[2]王黎莹.“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的影响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18:264-264.

4.修理房屋建筑物会计处理 篇四

一、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核算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屋装修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的,如果因装修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因装修改善环境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因装修导致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并无装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比例的要求,判断标准是两个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自有房屋大修,只是维持原有功能或保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并不能因装修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量流入,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房屋改建或改良,增加了功能或延长了寿命,应当计入资产账面价值。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装修费用支出,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取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二、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税法作出了不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固定资产装修或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企业发生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已经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装修,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结构或者功能,不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处理。符合大修理支出两个条件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

房屋装修支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某公司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准备对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该办公楼账面原价280万元,装修费用54万元,含外购材料4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已通过认证并获抵扣。

对此装修业务,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54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等 14万元

装修费用摊销时,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估计下次大修理应在5年之间,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0.9万元

贷:长期待摊销费用 0.9万元(54万元÷5÷12=0.9万元)

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的规定,该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改良支出的条件之一,即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由于该办公楼折旧尚未提足,根据该文件规定应作增加房屋价值处理。因此,企业将装修费用54万元计入了房屋的价值,与办公楼原计税价值一起在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

税务咨询机构人员对企业此项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提出了如下异议:

1、会计处理上,该企业办公楼的大修理费用不应再通过“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10号)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该办公楼装修费符合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规定。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办公楼维修领用材料属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该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费用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60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 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

2、每月计提折旧:假设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因两次装修期间为5年,所以应按4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5万元(60万元÷4÷12=1.25万元)

3、该办公楼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得税处理是否必须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执行呢?咨询人员认为,房屋以外的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在会计与税务上除了判断的标准不同外,具体处理的方法是类似的,即都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较小。

而房屋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与其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会计处理相比,除了计入会计科目不同外,折旧年限也不同,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折旧年限是“两次装修期间”与“尚可使用年限”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如果房屋“两次装修期间”低于“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装修”会计上按“两次装修期间”年限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未计提完的折旧还要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

在税法上若按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处理,房屋资本化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来的价值,与房屋原有计税价值一起在税法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这就会造成很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所以,为了减少纳税差异,简化纳税申报,对于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执行。

个人认为,税务咨询人员对该企业办公楼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实务中对于房屋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处理上,并非所有房屋装修费用都是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核算的。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即使是投入使用后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也只有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时,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否则,应计入当期费用。对于租赁的房屋,如是融资租赁,则其会计处理与自有房屋相同,只不过折旧年限略有不同,融资租赁房屋装修费折旧年限为“两次装修期间”、“尚可使用年限”及“剩余租赁期”三者中较短期间;如是经营租赁,则其资本化的装修费根据财会[2003]10号文的规定,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

2、根据今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条件相同,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见,新准则与现行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存在差异的。但新准则只是从明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因此一般企业还是应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企业并购会计处理 篇五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甲公司 乙公司(账面价值)乙公司(公允价值)银行存款 250000 100000 100000 存货 1300000 450000 540000 固定资产(净值)7000000 2000000 2800000 无形资产(净值)500000 200000 210000 资产合计 9050000 2750000 流动负债 1640000 410000 410000 长期应付款 3500000 640000 540000 负债合计 5140000 1050000 股本 2000000 810000 资本公积 800000 600000 盈余公积 110000 150000 未分配利润 1000000 140000 股东权益合计 3910000 1700000 权益合计 9050000 2750000

二、要求

1.为甲公司编制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2.为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抵销和调整分录。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320+2+3+4=329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9

贷:银行存款 329

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75+(280-200)+(21-20)+(54-64)=346,合并报表的时候确认营业外收入=346-329=17

举例说明:企业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

一、无条件抵消分录

母子公司合并报表,不论它们之间有否内部交易,首先应当无条件地编制以下三项抵消分录:

1、把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只调整到合并报表,为后面的两项合并抵消分录打下基础。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母公司数据仍按成本法列报)

借:长期投权投资-损益调整(子公司在被母公司投资控股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增加数×母公司持股份额)

贷:投资收益(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持股份额)

年初未分配利润(母公司以前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子公司在被母公司投资控股后资本公积的增加累计数)

贷:资本公积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 相抵消(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不抵消,直接汇总):

借: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子公司报表数)

商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大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按新准则,只有正商誉,没有负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其它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份额,= 子公司净资产×其它股东的股权份额)

3、母公司和其它少数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项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润 相抵消:

借:投资收益(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占有的股权份额)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其它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其它股东占有的股权份额)

期初末分配利润

(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末分配利润金额)

贷: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金额)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金额)

未分配利润(子公司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

特别说明:

1.上述抵消分录中,“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贷方金额必须相等,否则报表将不平。子公司被抵消的盈余公积不再恢复。

2.合并完成后,母公司数和合并数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数相等。

未分配利润不等,差额为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数。

二、有条件抵消分录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应当抵消。抵消时应注意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一般情况下,对重要的内部交易,应当抵消,对不重要的可不抵消。抵消分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项目

(1)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2)借:预收账款

贷:预付账款

(3)借:应付票据

贷:应收票据

(4)借:应付债券

贷:长期债权投资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持有对方债券或提供借款等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内部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的抵消:

(1)“坏账准备”本期余额与上期余额相等,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抵消坏账准备形成的利益全部系上期形成,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2)“坏账准备”本期余额大于上期余额,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上期末坏账准备的余额)

管理费用(本期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3)“坏账准备”本期余额小于上期余额,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管理费用(本期坏账准备余额小于上期末余额的金额)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上期末坏账准备的金额)

(4)“坏账准备”全部由本期形成,则: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管理费用

4、内部消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消售利润(假定毛利率为20%)的抵消:

(1)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已全部售出集团外,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内部购进方)

(2)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全部未售出,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内部消售方)

存货 200(内部购进方,集团未实现利润)

(3)本期内部购进1000元,售出集团外600元,有400元未售出,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内部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内部购进方,已售出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 320(内部消售方,未售出集团的存货成本,400×80%)

存货

80(内部购进方,集团未实现利润,400×20%)

(4)期初内部购进存货未实现内部消售利润的抵消:

A、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全部实现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内部消售方上期消售利润实际在本期才实现,因此应冲减上期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上期消售利润到本期才实现,因此在本期反映利润)

B、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全部未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

贷:存货 200

C、期初内部购进库存1000元,本期消售800元,有200元未消售,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0

存货 40

5、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变卖,则:

借:营业外收入(卖出方,只抵消实现的利润)

贷:固定资产原价(买入方,只抵消实现的利润)

(2)生产的产品在集团内消售作固定资产使用

例:内部消售固定资产一件,成本700元,消价1000元,使用期限5年,无残值。

A、购买当年,抵消收入、成本和未实现的内部消售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消售方)

贷:主营业务成本 700(消售方)

固定资产原价 300(集团未实现消售利润)

同时,抵消当年多提的折旧。为方便阐述,假定当年按12个月提取折旧,则多提60元。

借:累计折旧 6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B、以后年间的处理:

第二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12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60

第三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18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20

第四年: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24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80

第五年:

如果清理报废(期满报废),固定资产已不存在,会计报表上已无该项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但本期仍多提折旧60元,应冲消。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6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如果超期使用,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30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240

第六年以后,仍继续使用: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300

借:累计折旧 3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第四年提前报废,则: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300

贷:营业外支出 300

借:营业外支出 240

贷: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等 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80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大家好,我发现一个很纠结的事情.一.教材的做法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日要编制合并报表.(下面用同一控制下企业100%控股合并为例,即教材497),合并报表站在合并企业A上编制.1.合并日,合并企业A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股本 资本公积

2.然后,为编制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 教材上,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消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3.恢复分录

因为,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就是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贷方增加留存收益,借方只好从多出来的资本共积做帐.借:资本公积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二.我自己的想法

为合并报表编制抵消分录,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自己确认投资时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消,就是把合并日所做的分录反过来做.借: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

然后,把合并方和被合并方,所有的资产相加,确认为合并报表的资产.所有的负债相加,确认为合并报表的负债,所有的所有者权益一加,确认为合并报表的所有者权益.教材的做法是对的,没有问题,但从上面的分析中,我认为,我的思路更简单好好操作,那么会计准则上是出于什么考虑来确定处理方法的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和我一样想法的,总感觉自己学习想法太多....你这个处理有问题: 1,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

首先你得明确里面的股本是什么,这不是被合并企业的股本,而是合并企业付出 的对价,是合并企业的,同样资本公积也是合并企业的,不把这个分录反着做抵消的也就是合并企业的,而我们编制抵消分录是要抵消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抵消主体不一样,抵消明显是错的。2,还有,合并报表不是简单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单的相加,是只加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不加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与合并方的长期股权还有少数股东权益相抵消,即依据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这个等式抵消的,当然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都需要按公允价值调整。

3,建议你好好理解准则的处理方法。

谢谢楼上,我明白了,我的思路,理论上说不通.因为合并方的股本和被合并方的股本不具有同质性,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每单位股票并不等同.所以,不能简单相加,怎么处理呢,我把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抵消掉就好了,用什么抵消呢,长期股权投资啊,差额走少数股东权益,一定是平的.OK 这里延伸出一个新问题,如果是吸收合并,也需要抵消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吗? 是的,也需要抵消掉.吸收合并没有合并报表,只是合并方个别的资产负债表,把资产和资产相加为合并主体的资产,负债和负债相加作为合并主体的负债.用合并对价替换被合并放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得来的,就用股本和资本公积来代替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是用银行存款换来的,就用银行存款来替换,差额还是要走资本公积.为什么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要转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

这应该是在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才需要做的分录。通俗的说,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就好比从子公司一开始经营就视同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你可以看看,如果一家公司从其经营的一开始就是这家公司子公司的话,合并的结果就是合并的留存收益=母公司留存收益+子公司留存收益*投资比例。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要求的原因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高手有其他回答

注会会计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内涵的理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于合并方,10 a确认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于合并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于合并方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b确认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于合并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方资本公积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合并方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何理解实质意义是什么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08年5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份,此时甲公司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为a,乙公司 08年初的留存收益为b。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候:1.a 0.8b,借:资本公积0.8b

贷:留存收益0.8b2.a 去年就有人这么讨论过,最后的结果是----先记住应付考试再说。

呵呵,其实记住的越多,思维越接近“会计”的思维,这就可以了。非得讲出个所以然来,那是做会计研究的人干的活。

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开始抵消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时候,把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全都抵消掉了,而在同一集团下,需要在抵消前和抵消后都能体现这部分留存收益,说以需要把子公司的留存收益进行恢复!抵消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股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等(子公司的)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需要体现,合并前后的留存收益 所以把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恢复,但以母公司的资本公积为限 DR:资本公积(母公司为限)CR: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是什么意思?跟公司资产负债表有什么区别?

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报表是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编制的报表,他将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汇总后,抵消关联交易部分,得出站在整个集团角度上的报表数据。也可以说,是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会计主体,以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控股公司编制的反映抵消集团内部往来账项后的集团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

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如何理解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与调整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指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按以下规定,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 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6.建筑企业会计处理 篇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推陈出新,传统的依靠报表数字的会计信息系统无法提供体现企业价值的完整信息,促使人们对企业商誉进行了持续而长久研究。

一、传统的企业商誉理解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基本都在定量上承认商誉有助于企业比其它同行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而在定性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各国学者针对商誉的内涵在会计领域进行了长久的激烈讨论,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1.商誉是良好企业形象产生的价值。这种观点基于社会对企业的良好印象,例如企业在劳资关系、产品性能、地理位置、产品口碑以及独占特权等方面的良好表现。然而由于目前会计可以确认一些“好感”因素,将这些能为企业带来利益的因素划入商誉将导致重复计价的问题。例如,现在会计可以确认并计价土地使用权,地理位置好则表现出无形资产大,又如产品口碑即是品牌效益,体现在企业的商标上,现在会计可以计量商标价值并将其计入企业的无形资产。由此可见,这种观点不符合现代的要求。

2.商誉是企业总价值与有形、可识别无形资产的差额。这种观点综合持续经营和未记录资产两种价值观,将企业的协调效率作为商誉的表现形式之一,却没有考虑企业并购时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抬高价格产生的多支付部分。由于多支付部分属于被收购企业的投机性收益,已经偏离市场规律,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无关,所以不应该计入企业价值中。这种观点将人力资源、售后服务、经营道德以及客户的忠诚度等至今无法准确计量的潜在资产作为商誉的形式,由于这些因素能够使企业获得高于其它企业的超额利润,故在财务状况报表里予以体现。

3.商誉是预期利润和正常投资报酬的差额。这种观点即是超额收益观,将商誉建立在企业长期经营的基础之上,暂时性的收益不属于商誉。由于人们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商誉便是由于它能长期获得高于同行的利润,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未来的超额收益贴现便是企业的商誉,其理论依据来自于货币具有的时间价值,将商誉作为预计净收益与正常报酬率下预期利润的差值。由于商誉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成本和收益,因此将其纳入无形资产中。

二、现代企业的商誉理解

商誉是不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商誉的构成要素与选择性资源、产业要素、理性管理选择等有关。一方面,由于环境资源不是无限的,无法供应所有的企业消耗,因此能够得到大量资源的企业便拥有更大的利润,资源盈利是受要素市场、历史环境、特殊能力等因素决定的,这方面可以归为企业的硬件基础,受客观环境所影响;另一方面,资源的稀缺引发了资源的争夺,然而受有效信息、认知能力等影响,只有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发挥所长,依靠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提升业绩,才能使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信级别不断上升、社会形象不断美化,因此企业的协和效益需要考虑人力因素。具体来讲,现

代企业的商誉理解包含以下特点:

1.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商誉依附于企业但并不依附于某项具体资产。商誉的价值表现于商誉依附于企业,通过有效组合客户对企业产品的偏好等企业个别资产和员工素质、组织文化、对市场的把握、管理层素质等因素,从而发挥整体协和作用,这些因素协作的有效性越高则商誉价值越大。因此,研究商誉应将商誉置于企业的整体中。

2.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因为商誉没有实物形态,成本却可以有效计量,商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收益也可以有效计量,因此商誉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之一,能够如固定资产一样创造利润。但是固定资产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损耗,而商誉可能在持续经营中不断增值。

3.商誉体现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盈利能力,即商誉是一种能够使企业持续获得超额利润的资源。因此,企业获得的暂时性收益不属于商誉范畴,短期性的收益仅仅是投机性收益,一般是信息不对称、政策、财务等方面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无法对企业产生持续的影响,不能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提供持续的、有实质意义的帮助。

三、商誉的会计处理

1.商誉的确认商誉会计的相关问题中,商誉确认是讨论时间最长、程度最激烈的问题。自创商誉方面,虽然会计领域认可自创商誉,但各国会计界通常确认合并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然而自创商誉能够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式加以计量,应加以确认。合并商誉方面,由

于企业合并中合并商誉的价值比重不断增大,必须保证合并商誉的真实和完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合并商誉,非同一控制的合并方式中将合并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

2.商誉的计量自创商誉的计量通常采用直接计量法和间接计量法,其中直接计量法有超额收益现值法和资本化法两种,三种计量方法各有特点,考虑到商誉的性质和方法的可行性、经济环境,自创商誉的计量可以主要采用直接计量法,辅助采用间接计量法。合并商誉的计量通常采用减值测试法、直接冲销法、永久保留法和系统摊销法四种,其中以减值测试法的采用范围最广。

3.商誉的会计处理我国颁发的新准则要求取消系统摊销法,对商誉的处理采用减值测试法,这对于国内习惯将商誉等同于无形资产的会计人员而言尚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我国市场环境中的“面子”等的准确定价给会计理论研究提出了高难度的挑战。由于国内的市场还不够发达,市场报价不够公允,难以保证商誉处理的准确性。另外,减值测试法坚持谨慎性原则,冲销收益缺乏确定性的商誉,并且需要主观判断,要求会计人员慎重处理。

四、结束语

7.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处理 篇七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建议

1 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

企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和提供给职工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这里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监事会人员),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被企业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的人员等。按照《企业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内容从时间上看,包括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所承担的所有义务;从项目内容上看,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等。

2 企业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2.1 企业职工薪酬的确认

企业职工薪酬应按货币性职工薪酬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区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职工薪酬和国家无统一规定的职工薪酬。①对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职工薪酬,应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比例按期计提,如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②对国家未规定计提基础和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根据历史资料,考虑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职工薪酬的实际发生金额对预计金额进行调整。③对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形式有:用企业自产产品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用外购商品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用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企业租赁资产(如租赁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确认。

2.2 企业职工薪酬计量方法有一般计量方法和特殊计量方法

(1)一般计量方法是指职工薪酬按应付金额或实付金额进行计量的方法,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非货币性福利,按提供商品或资产的成本加相关税费计量,或按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计量。

(2)特殊计量方法。即对特殊的职工薪酬采用例外的计量方法,如辞退福利的计量。对于职工无选择权的辞退福利、职工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以及部分款项推迟到1年以后支付的辞退福利的计量。

3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3.1 设置会计科目首先应设置总账科目

首先,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非货币性福利,外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贷方记录应支付给职工的薪酬,期末金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应付未付给职工各种薪酬的累计实际余额。其次,应设置明细科目。应在“应付职工薪酬”总账科目下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

3.2 主要账务处理

3.2.1 企业职工薪酬分配的账务处理

(1)生产、管理和销售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分别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期末分配时:

(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在期末分配时:

(3)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职工薪酬,包括以自产产品、外购材料、固定资产、租赁资产等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按规定计算的价值。期末分配时: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期末分配时:

3.2.2 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3.2.2. 1 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2.2. 2 支付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缴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2.2. 3 支付职工非货币性福利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此类情况企业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应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以准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

[例1]焕发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共有职工23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200人,总部管理人员38人。2007年9月,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60元/套的套装和外购的每盒不含税价格为80元的食品礼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套装售价为100元/套,焕发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焕发公司购买的食品礼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套装售价总额=100×200+100×38=23 800 (元)

套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00×17%+100×38×17%=4046 (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23 800+4 046=27 846 (元)

套装的成本总额=60×238=14 280 (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食品礼盒的售价总额=80×200+80×38=19 040(元)

食品礼盒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200×17%+80×38×17%=3 236.8 (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19 040+3 236.8=22 276.8 (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购买食品礼盒时,

(2)将自有或租赁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这时企业应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职工薪酬。同时,在计提折旧或交纳租金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

[例2]焕发公司为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职工共12名免费提供自有的汽车使用,假定每辆汽车每月计提折旧800元;同时为普通的车间工人共200名提供集体宿舍居住,该住房为公司租赁而来,每月租金共计24 000元,假定租金每月支付一次。

公司每月应进行如下处理:

在计提折旧、交纳租金时,

3.2.2. 4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支付职工补偿

4 完善会计核算的建议

(1)明确福利费新旧会计处理的衔接方法。现行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据实列支,但并未对执行该准则前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应该对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进行统一规范。文章认为,应付福利费余额可以调整2007年度留存收益,也可以一次冲减当期损益,或者继续用于以后的福利费开支,直至用完为止。

(2)增加对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进行处理的规范。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直至该职工法定退休,企业承诺按期支付该职工在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期间的每期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构成企业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计量时可按现行或预测的工作和社会保险费用水平结合承诺期限进行精算得到现值,企业每期应重新进行审核和精算调整,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1年内到期和1年以上到期分别列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进一步细化非货币性福利的计价方法。虽然会计准则指南中对企业外购商品、生产的产品、无偿提供住房等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进行了阐析,但还不够规范,如对非货币性福利按什么方法计量,是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适用于哪些情况;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等都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界定非货币性福利的计价方法应充分考虑实务的可操作性、统一性和灵活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吕佳桥.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操作详解[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8.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篇八

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的行为,它是处理企业合并的主要会计方法之一,是将企业合并视同购买一般资产来处理。合并方在对合并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合并视为购买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或股权,同时承担企业的债务,购买法就是要求并购企业在并购日,将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记入并购企业在并购方的资产和负债,并购或成交价格超过所确认的被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务价格的差额列商誉,在以后各分摊,计入损益或将其冲减所有者权益。

(一)并购生效日的确定

确定合并日是进行合并账务处理的前提,也是确定并购企业利润表的关键。这实际上就是确定并购日所支付给被并方的各项目的公允价值.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并购并一次性完成的,也不一定是在通常情况下的“钱货两清”交易。所以,应以不是哪一时点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准日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是确定资产评估价值和并购成本的时间依據,是进行并购账务处理的基础。为此,在美国和英国的有关会计准则中对并购日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

在美国,APB NO.16明确提出:收购日就是收购生效日,在通常情况下,指收购方收到资产的同时放弃其它资产或发行证券的日期,然而,为了方便起见,参与收购的各方可以将收购开始日与收购完成日之间的某一会计期间的期间指定为收购生效日,所谓收购生效日通常是出于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从英美的规定看,它们在此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美国的规定主要从并购交易的具体方式上认定,即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等何时发生转移。英国则主要从并购的实质——取得控制权为目的进行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购买企业应当于购买日将购买成本分摊到取得的被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符合确认标准的或有负债。购买企业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资产负债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全额确认。购买成本超出购买企业所占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值的差额,应作为商誉并在购买日确认为一项资产,如差额为贷方,应重新评估被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辨认和计量,以及购买成本的计量,重新评估后,依然存在的贷方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评估确定所获得可辨认资产和负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在购买法下,一个重要的要求是在并购时,对所获得并购公司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按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反映,且这也是确定并购商誉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用公允价值反映的目的就是为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成果建立一个现实的起点。而被并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帐面价值与该目的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因为被并公司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不是源自报告主体的交易;从购买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实际反映的是二手资本的原始成本。采用公允价值试图公平地处理并购交易,以说明并购方花费了多少和从所支付的代价中得到多少。因此,必须分析所获得资产和所承担的公允价值,以了解它们值得并购公司支付多少。

何为“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英国1985年公司法指出“所谓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是指那些可独立处置或偿付的项目,在处置或偿付时不需要处置该主体的经营,且是被收购主体在收购日所存在的”为了较准确地评估被并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确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项目

首先,应当检查被并企业的确帐面记录是否正确,帐实是否相符,并核实债权债务,实物资产项目的盘盈盘亏,可直接增加或减少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可冲销备抵坏帐帐户,如已无备坏帐帐户可资冲抵,应减少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其次,要分析被并企业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以及“递延资产”等项目。由于企业并购与企业破产清算有所不同,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若干项目可能与并购企业以后的一段经营期有关。凡与以后经营活动有关的仍应保留在原来的帐户上,作为被并企业的一项资产,如预付的财产保险费、职工保险费、固定资产装修等。“预提费用”也是如此,对以后不必支付的部分可增加其所有者权益,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而尚需支付的部分则继续保留如预提费用等。

最后,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如员工的工资、福利费支出,设备修理费等。

2.评估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了较准确、公平地反映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价值,通常要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以评估出的公允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依据和基础。由于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具体类别不同,因而,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将来收取的数额用合适的利率计算出现值。如属必要,也可减去估计的坏帐损失或催收成本,存货按其存在的形态分别确定等。只有不同情况不同方法对待,才能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并购成本的计算

并购成本就是并购方为并购所付出的代价,也就是并购交易价格,并购交易价格应以被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同时考虑各种因素,经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并购方在支付价款时,可支现金,支付其它资产项目或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在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这里最关键的是确定“公允价值”因为并购交易不象一般的商品交易,其交易价格可通过公开的市场予以确定。为了较准确地反映并购交易的价格,体现这种特殊交易的“交换价值”就是必须借助于公允价值。

由于并购所支付的资产类型不同,因而必须考虑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若支付的是现金,可按其实际支付确定,但若即若离支付日在并购生效日前后,则应考虑时间价值。

证券的公允价值应根据并购日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为了消除证券价格短期波动性影响,这一价格通常可取购买日之前一段时间内的平均价格。若某项证券无公开市价,则只有通过估计,在估计时应考虑该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类似证券的价值,价格盈余比率,产生的红利和预期可比较证券的成长率及其它任何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对可转换优先股还要考虑可转换权利的价值。一般认为,转换的可能性越大,其公运价值就越接近其转换权到期时的公允价值。

其它货币性项目,根据所支付的金额为其公允价值,但必须考虑预期支付或收到的数额及时间性;对长期项目,应考虑贴现值。非货币性项目,主要根据其市价、重置成本等。

(四)并购商誉及其处理

目前,合并商誉的处理方法存在诸多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记录为一项资产,然后在估计使用受命期内,通过损益帐户摊销。

2.记录为一项资产,然后在估计使用寿命期内摊销,其摊销额抵销储备帐户。

3.在收购日直接从储备帐户消除——立即注销法。

4.除非有证据表明商誉的价值永久性减值,否则,无限期地保留在借方帐户中。

5.在收购期内作一次性记作费用。

6.记录为一项资产,以后有规则地对其内在商誉进行重估价,确定其减损额。但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合并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商誉记作递延资产处理,合并企业中所确认的商誉价值应无形资产帐户予以登记,并在规定年限内分期 摊销。

7.列作所有者权益的一个减项。

二、权益结合法及其会计问题

权益结合法又称权益联营法,是负债合并的企业采取增发股票的形式,以换取被并企业原有股票并予以注销的合并方法,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联合控制的经济行为。它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结合,参与合并的企业共同管理合并企业权益共享,风险共担。在权益结合法下,权益继续存在,以前的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只需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不存在商誉问题。

(一)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

从目前的会计规范看,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已越来越受到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此法,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会计准则上都严格规定了其独特的使用范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16号意见书中,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以下12项具体规定:

1.参与合并各方是自治的,即在合并计划订立前的两年内,一方不是另一方的子公司或分部。

2.参与合并各方独立于他方,即从合并开始到完成的期间内相互持有对方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不超过10%,除非所持有的股份是用来交换为执行合并计划而发行的股份,同时,不能被其他任何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

3.合并应在一次性交易中完成,或在计划订立后一年内完成。

4.该交易的实质是交换股票,即并购方支付方式主要是交换股权。至少要替换90%的普通股来交换其它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计划完成日“几乎全部的”外发有表决权普通股。

5.每一參与合并的公司必须基本上保持有表决权普通股的同等股权。即任何参与合并的公司在收购日开始前两年,或在收购日完成日之间不得通过企图影响合并的股票交易、退回、发行及分派等行为来改变这些股权。

6.在交换股票的并购中,并购后每一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比率应保持不变没有任何溢价产生。

7.并购不得剥夺或限制并购各方股东的股票权。

8.并购必须在计划完成日之内完成不允许对证券发行或其它

回报作出保证。

9.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并购完成后或在并购协议中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回购或退回普通股以影响并购。

10.被并企业不能作出针对并购前企业股东利益的财务安排,如再三并购中通过股票发行的担保,这实际上是否认了权益证券的交换。

11.被并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出售并购公司的重要资产,但不包括清除重复设备或减少多余的生产能力。

12.10%规则。(除上面提到10%的数量标准外,10%规则在实务中还用于判断某交易是否违反这一数量标准,在5中要求不得回购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超过合并时所发行股票的10%,在4中要求公司间相互投资不能超过10%

以上通过对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1—2条),并购方式(3—8条),未预计到的事后交易事项(9—12条)的规定,根本目的就在于尽量堵住权益集合法的条件可能存在的漏洞,避免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二)权益结合法应注意的问题

1.权益的消除

在权益结合法下,当采用发行股票进行合并时,将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帐面价值记帐所有者权益不变,但应按合并企业发行的股票价值入帐,这就需要调整和消除被并企业的原有所有者权益。对收购来说,投资成本通常是按控股公司实际合并时所发行股票的名义价值及其它支付项目记录的。但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并时,必须消除子公司的股本和反映在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当投资成本小于子公司股本的名义价值时,这两个项目对抵后,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剩下一个贷项,一般将它作为资本储备。

当投资成本大于子公司股本的名义价值时,则回出现一个借项,若出现借项利用某种方式在合并储备中消除,通常首先与最有限制性的储备项目抵消。

2.并购费用的处理

在权益结合法下,并购费用一般是作为发行费用, 从并购公司的股票市场溢价帐户中消除。然而,还有一些费用与发行费用无关,则不能采用这一方法,而是将它们作为合并期间的损益处理,通常记入“非常项目”。

3.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处理

在并购中,若编制合并报存在会计期间不一致的问题,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合并报表要追溯既往重新表述,这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且更难解决。

就控股公司的会计期间来说,要真实反映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就要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期间与它的母公司一致而不是正好相反。在通常情况下,母公司能改变自己的会计参考日期,但这仅仅对未来可以作到,而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必是在控股公司每一个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为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各有利弊,从准则指定的角度看,这两种会计政策的利弊应从合并业绩计量、并购决策优化和收益操纵防范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就合并业绩计量而言,购买法明显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能显著地提高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透明性。并且,购买法在价值交换基础上对企业合并进行记录,能够向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所支付价格的全部信息,从而让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后续业绩进行有意义的评价,而采用权益结合法则不能提供类似的信息。就是说,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为新的计价基础,在报表上对被购买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变动以及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进行确认和摊销,在合并业绩的计量上实现了投入(表现为全部购买价格)与产出(表现为合并日后实现的利润)的对称性配比。而在权益结合法下,投入与产出的配比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合并业绩往往被夸大。

从并购决策优化的角度看,购买法有助于增强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感,迫使他们在作出并购决策时,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首要标准对购买价进行审慎权衡,防止他们出于私利或为了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从事“价值毁灭式”的并购行为。这是因为,购买法要求企业对合并的全部初始成本(表现为全部购买价格)进行全面反映,如果企业管理层不惜代价进行非理性并购,在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就会出现巨额的商誉。而对巨额商誉进行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将大幅降低企业对外报告的利润。利润的下降不仅将影响企业管理层的分红或股票期权价值,而且可能引发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甚至导致股东逼迫管理层辞职。

在收益操纵方面,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利用购买法操纵收益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一是利用公允价值确定或资产减值计提固有的自由裁量权,蓄意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或高估其负债,以便为合并后报告较高的盈利创造空间;二是以拟采用协同效应举措(如压缩经营规模,调整业务结构,精简机构人员等)为借口,蓄意高估重组准备,并在合并后秘密转回或用于冲减经营费用。此外,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和相关资产及资产进行重新计价,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但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瞬间实现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如处置长期资产),同样也会夸大合并效益。

可见,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会计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合并主体有独立主体和关联主体之分。选择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逻辑基础应当以企业合并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反映,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除非无法辨认购买方,否则应当以购买法反映。这构成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逻辑框架。

参考文献:

[1] 汪祥耀等著,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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