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2024-09-09

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通用9篇)

1.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篇一

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就项目名称为 (暂拟名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工作,现就工作中有关事项责,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报事项;

2)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的技术交底书、相关附图和有关的资料及证明(包括经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或甲方的技术人员向代理人详细介绍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并交付必要的文字资料和图式。

3) 甲方的专利申请不应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与退还。

4)在专利申请审批期间发生发明人、申请人权利纠纷时,应按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先自行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专利审批时限的延误、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所缴代理费不与退还。

6)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联系及交接有关文件,如有人员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造成文件转寄受阻或延误期限,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有关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后,应在该书面通知所述期限内及时给乙方进一步作业的书面指示;否则,有此造成的失误,有乙方承担责任。

8)如因甲方过错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收费用不与退还。

9)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标准支付代理费,官费部分按中国专利局标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缴。

10)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申请从始至取得专利证书阶段中的事宜。

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应自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全部费用,在此期限仍未缴清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乙方职责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有关专利申请事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

3) 乙方指派相对稳定的专业对口的代理人专门负责甲方的专利申报项目。

4) 乙方的代理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甲方提供资料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外观专利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新型专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发明专利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递件(甲方核稿件时间,技术讨论时间不计在内)。

5)乙方代理的申请案件,在递交申请文件前,须经甲方确认后再提交。

6)乙方对已申报处在审查过程中的申请案有关事宜可以全权处理,但要及时向甲方征求意见及通告处理意见。因乙方工作失误,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可弥补的,乙方应义务弥补;如不可弥补,乙方退回该申请案的代理费,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完成代理递件后,应将申请文件副本及请款单及时交与甲方;专利局文件应及时转交甲方,交接必须有记录。

8)乙方应自收到政府机构下达的与甲方有关的所有官方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将文件转寄给甲方。

9)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现有与甲方原委托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复印件、图表等)交还甲方。

10)乙方未履行应负义务,应与收到甲方责令改正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改正,乙方在此期限内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已收取乙方的费用,逾期按银行利率付息。

三、双方约定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费用标准:

实用新型申请代理费¥1500元/件;

发明申请代理费¥3300元/件;

外观申请代理费¥1000元/件;

实用新型及发明申请的超权项代理费为¥200元/项;

检索代理费0元;

其中:超权项为超过10个权利要求后的项数。

除上述缴费用标准外,如涉及其它服务项目费用原则上按双方议定标准执行。

涉及专利局官方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政府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转来的申请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并核查无误后,应按在三天内

支付费用;专利申请获专利局授权后,甲方按上述“申请代理费”标准再向乙方支付20%的代理费,即300元,由甲方在接到授权通知后三日内支付。

专利年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等甲方应依照国家专利局的通知缴纳。

四、其它事宜

1) 乙方同意帮组甲方办理专利申请费用的政府资助退费手续。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如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法院解决。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至专利申请获中国专利局授权通知、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视撤或被驳回之日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篇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还款保函,船舶融资,收益权转让,索赔权转让

一、还款保函概述

还款保函 (Refund Guarantee/Repayment Guarantee) , 又称预付款保函, 或定金保函, 是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个人, 应申请人 (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船厂) 的请求, 向作为还款保函受益人的第三方 (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买方) 开立的一种信用担保凭证。还款保函通常约定, 如造船厂不履行与受益人订立的造船合同的义务, 从而满足还款保函所约定的实现条件时, 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退还已支付的造船款的请求, 而担保人有义务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而不管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是否有所定论。

二、船舶还款保函转让的种类

根据转让的还款保函项下受益人权益的不同, 可以将船舶还款保函的转让分为两种:

(一) 收益权的转让

还款保函收益权的转让的实质是买方对于自己期待性财产收益的自由处置或支配。在实践中, 这种转让较为常见, 也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及认可。从各国立法、国际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中看, 只要还款保函中没有明确注明不允许转让, 通常可以解释为还款保函收益权是可以转让的。《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 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 受益人可以将其根据保函应得的任何收益转让给另一人;《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也规定了受益人在原则上享有转让收益的权利。

(二) 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的转让不同于收益权的转让, 要根据还款保函的性质来确定索赔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在中国法下, 对于还款保函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还款保函所谓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任何具有独立性质的担保, 如还款保函, 与《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也有学者认为, 中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地位的一项明确授权。假设还款保函是独立性的合同, 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给第三方时, 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还款保函转让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收益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未发生变化:在还款保函的收益权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后, 收益权受让人并未获得保函当事人的地位, 因此, 还款保函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发生变化。

2.提示付款的权利仍由受益人享有:由于此种转让仅仅转让的是还款保函下的收益权, 受让人并未获得提示付款的权利, 即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 也没有权利或者义务提交任何有关提示付款的单据。相反, 受益人仍然要提交一切必要的提款所需的单据。

3.担保人的义务:作为还款保函下一方当事人, 担保人独立于受益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利益转让法律关系之外, 因此担保人既没有义务对转让进行确认, 也没有义务执行转让;在实践中, 担保人对受益人转让收益权的行为的确认是决定受益人顺利实施行使转让权利的关键, 但担保人如果认为买方 (船东) 转让收益权的行为对担保人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担保人将有可能会因此拒绝确认受益人提出的转让收益权的请求。

4.担保人的抗辩权:受让人可能会面对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种种抗辩限制, 例如, 担保人可能就买方 (船东) 对自己的债务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 或者在买方欺诈且还款保函尚未支付时, 即使受让人本身没有参与欺诈, 担保人亦可因此为由进行抗辩, 但是在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下, 在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向受让人付款时, 担保人并不能以对受让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

5.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在受益人提出付款申请并经担保人确认的情况下, 只要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即视为对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从而解除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 并有权得到申请人的偿付。

(二) 索赔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在索赔权利转让后, 原受益人退出还款保函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并享有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因此, 在索赔权转让后担保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改变。

2.受让人 (新受益人) 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前需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因为索赔权是对保函原有规定的修改, 因此索赔权的转让需要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 仅担保人单方同意索赔权利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得不到申请人的偿付, 因此受让人需要谨慎确认索赔权利的转让是否得到了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以及是否已经按照保函自身或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的规定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3.受让人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时应提交的单据:船厂的违约声明, 第三方如承运人、检验机构等提交的船厂违约证明, 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在提交这些单据的同时要做到单证相符 (单证与保函规定一致) 和单单相符 (单据之间的一致) 。

4.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如果一份保函已经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且根据保函和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已经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在受让人提示付款并提交相应单据的情况下, 担保人向受让人 (新受益人) 的付款即视为对原受益人的付款, 并在付款后有权向申请人 (船厂) 要求偿付, 另外, 根据债权法的原理, 债务人在第三人请求其履行债务时, 不可以以自己对请求人以外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来主张对债务的抵销, 因此, 担保人不能因为原受益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其它原因去抗辩受让人的索赔请求, 也无权将受让人在船舶还款保函项下的款项用于抵销原受益人 (买方) 的债务。

参考文献

[1]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 2007, (05) .

[2]李燕.独立担保法律制度: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4.

[3]李国安.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5.06.01.

3.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篇三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4.经典版楼房转让合同精选 篇四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平邑县东城区中医院新住宅小区住宅楼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平邑县东城区中医院新住宅小区所选中的住宅楼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此楼为待建新建,楼层定位为1#楼二楼最西家,面积为167平方米左右。甲方已交房款25万元,交款名为毛彦萍(乙方的侄女,中医院职工)。

三、在此合同签订之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金26.8万元人民币。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此楼房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楼房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后续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以乙方名字办理房产证及贷款手续等各项事宜,后续事宜如果需甲方协助,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若反悔则必须承担诉讼时此楼房的实际评估价值的两倍赔偿给对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对于本协议,毛彦萍作证并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对此楼房放弃一切权利。如果以后国家或医院给本小区职工住户补助或福利,由乙方无条件享有。

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5.技术转让合同经典协议书 篇五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对甲方拥有的的生产技术,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拥有的生产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技术培训章程》中的玻镁材料制品生产技术,乙方同意该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2.8万元( 贰万捌仟 元整)。

二、本合同双方签章后,乙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转让费。

三、甲方应在乙方交付转让费三个工作日内。

1、将技术培训章程中提到的第一项、第二项生产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全面地移交给乙方,若有不理解内容,甲方提供承诺指导,直到指导清楚为止。但乙方只能授权一名人员与甲方指定技术人员代表单线联系,不能模糊的授权多名人员与甲方技术代表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重复讲解。

2、技术培训章程中第三项,由甲方指定技术员与乙方指定技术员建立长期通话、互访机制。第四项,由甲方以电子版形式或快点形式,长期不间断为乙方传送资料。

三、本合同生效后,《技术培训章程》的生产技术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将该生产技术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价入股,建立新的生产线。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合同附件《技术培训章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参考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___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在__(地点),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___元,时间:

③按利润额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6.经销商代理合同经典 篇六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甲方授权乙方独家经销甲方生产的“_”产品为独家经销商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具体条款如下:

1.乙方成为独家经销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程序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要清楚的了解“_”产品的相关内容,并熟悉甲方的经销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同时在经营理念和价值观上双方要吻合,认同甲方公司发展,有长期共同发展意愿,在产生分歧时优先要服从甲方。乙方在当地_行业里要有比较完善的渠道网络和一定的人际关系,同时要有自己营销团队和销售经验。甲方对提出经销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独家经销资格。

2.乙方权利义务

(1)县级独家经销:甲方授权乙方为 县总独家经销商,负责甲方的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在该区域的所有业务。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2)甲方授权乙方独家经销甲方的产品:_公司生产的“_”产品系列。

(3)乙方独家经销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 年内。

(4)乙方总独家经销销售的区域: 县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乙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甲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独家经销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独家经销商制度,以及在向甲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乙方有义务定期浏览甲方网站,以及时了解独家经销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7)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8)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独家经销商的利益.

(9)须按实际情况填写《经销商注册登记表》,表中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10)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所经销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11)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独家经销商情况,避免窜货。否则甲方有权中止独家经销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独家经销权。

(13)为树立双方的良好形象和维护乙方及终端用户的利益,乙方应逐步建立系统的商务体系,如乙方要建立下级经销商,应提早一个星期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来考察审核通过后,乙方所在地下级经销商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否则甲方有权中止独家经销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经销权。乙方要对下级经销商给予技术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训体系,同时对乙方建立的下级经销商的销售情况,乙方应真实客观的以书面的形式定期(每个月月底)向甲方汇报,否则甲方有权中止独家经销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经销权。

(14)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5)乙方在与太阳能行业客户签定相关合同时,其合同内容统一由甲方提供,而且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由甲方提供合同内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独家经销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经销权。

3、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本)、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作为备份文件。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在独家经销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任何级别的独家经销,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设立次级分销渠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在给独家经销商供货当中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4)根据自身产品成本及市场情况及时提高产品质量及性价比,向乙方提供优质经济的产品。承诺统一调整价格时,按乙方实际库存数适当返还差价。

(5)保证向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乙方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乙方拓展市场,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并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跨地区各独家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做好市场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独家经销商的投诉。

(7)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总独家经销区域内开行业大型展览会时(指甲方每年扶持乙方的由甲方出资的大型行业展览会),免费为乙方及其独家经销区域内的地级、次级独家经销商(由乙方指定)做全面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8)如因甲方产品在销售地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乙方应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尽快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

(9)确保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合格,对乙方售出产品按规定三年内提供1:3赔付(因起火、断热等问题),作为乙方的售后保障。

(10)在乙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在不损害乙方利益前提下,甲方有权直接与乙方的客户进行商务接触或达成协议。

(11)甲方应提供技术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训体系等各种相关资料给乙方。

(12)甲方为乙方提供当地行业媒体期刊广告支持,当乙方月购货达到销售计划或超额完成销售计划时,甲方增加对乙方广告宣传品力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和形象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13)甲方应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内标准,努力增加产品种类并使之系列化,并应尽量保证乙方订货需要。

(14)甲方应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有针对性的做好乙方提出的问题。

(15)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经销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乙方独家经销考核制度:

(1)独家经销考核:乙方获得总经销权的资格是首批备货量必须达到 万,考核周期3个月: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出货总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并逐提高销售量,销售额是按双方签定的总经销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按乙方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计算的,计算时,以甲方在相应考核时间段内实际收到的乙方款项累积总金额为唯一依据。乙方4个月销售额如果低于甲方最低要求的80%则乙方自动失去该区域总独家经销资格.如果乙方完成经营指标 万将自动延续总经销。

乙方年度任务为: 万元,乙方若完成年度任务的80%以下,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区域独家经销资格,若超额完成甲方则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和支持。

(2)服务考核:初期成立不少于5名的销售人员,逐步扩大人员。在合作期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以及与整体市场销售与服务配套为准。)

5、产品价格、结算及交货

(1)甲方和乙方的结算以区域总经销价格为依据。

(2)详附总独家经销商价格体系一份。

(3)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本合同发生的支付均通过银行帐号进行。

(4)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常备货,当月销量超过20万元以上时应提前一个月尽早通知甲方,甲方提前准备。

(6)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计划,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乙方提前支付货款给甲方,并将汇款凭证传真到甲方,甲方收到货款后3天内(可根据乙方需求分批)按约定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

(7)货物运输本着快捷、节俭原则,乙方委托甲方初选、实际考查,最后确定承运商。产品运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8)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9)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验收。乙方在指定地点提货时,须当场验收合格后再提。货物有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与运输公司交涉追讨相关损失,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包换,乙方对后产品不满意可以换货,换货后,依然达不到用户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货。

_注:退换货标准为在不影响甲方二次销售的前提下。

乙方在提货后,及时清点货物品种和数量,如与订货清单不符,甲方负责换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6、售后服务条款

(1)具体的售前、售后服务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2)甲方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并经质检部门严格检验合格后出品。

(3)为保证用户利益,用户所购产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给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4)甲方按照甲方负责和义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服务。

(5)关于换货:只要在不影响甲方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随时调换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

7、市场支持及奖励

(1)乙方在一次性进货同型号同规格产品10000米,甲方将给予乙方100米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作为奖励,多买多增,运费由甲方承担。

(2)装修支持:乙方累计进货30000米,甲方可给予乙方店面装修1000元,最高为5000元,需乙方提供装修发票为依据,到甲方财务部报销。

(3)甲方取得乙方全部首批独家经销产品款3万元后,甲方在3日内,发送完所有业务操作的培训文件和系统的营销策划文件给乙方作为营销支持,并不定期派市场专业人员上门指导。

(4)双方约定:只要乙方是甲方合格的市独家经销商:(Ⅰ)乙方可以在目前甲方尚未设定总独家经销的任何城市设立销售网点,此类网点一律从乙方提货。乙方不享受甲方销售返点,但销售额计入乙方任务。(Ⅱ)乙方在该区域开展览会期间,如果要和任何地区的意向独家经销(或者销售商)签约,发展销售网点必须要经过甲方同意方可签约,同时乙方必须把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甲方,以做备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造成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Ⅲ)乙方在任何城市设立独家经销商或者办事处,要在甲方备案,合同内容需要经过甲方同意,甲方在合约有效期间也不得再在此地设立任何级别的独家经销。

(5)返利支持:有季度返利和年度总返利。

季度返利:

乙方每季度累计进货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10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下(不含),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1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20万元以上(含)-25万元以下(不含),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25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不含),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在完成上述两项要求的在下季度的首月进货同时进行结算。

年度返利: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80%以以下,没有返利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8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10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12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15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18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乙方年度累计进货达到年度任务的200%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返× %

以上销售额均按甲方出库价格为准,所有返利均以货物形式给付与甲方。

8、保密条款

(Ⅰ)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协议本身、技术资料、价格、图表等影响到双方利益,技术、商业秘密,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Ⅱ)乙方在业务活动中,牵涉到利益的各方,甲方同样有保密的义务.

9、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对乙方的独家经销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但是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3、双方因有关业务方面联系的各种书信、传真件等文字材料,均为有效文件,发件方对其负法律责任;

4、本协议内容仅限甲、乙双方按法规要求使用及阅读,禁止甲、乙双方向无关联单位及个人传播,一经发现,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申诉方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到期终止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对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8、协议生效:(Ⅰ)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独家经销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乙方支付首批提货款,甲方开具区域总经销商授权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生效。(Ⅱ)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9、其它约定事项:(Ⅰ)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自己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Ⅱ)双方相互之间做出的任何承诺,均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10、协议附件清单:附件1、独家经销商价格体系;附件2、_公司产品独

家经销授权书。

甲方:_公司

电话:__-____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乙方: 电话: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日期:

7.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篇七

国际私法理论中对于传统冲突规范的改进有这样一种观点, 就是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做出分割,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基于这一观点的启示, 笔者认为在寻找国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冲突法的过程中, 应该分别着眼于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戴西和莫里斯的观点———寻找专利技术转让之冲突法的灵感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的规则81中写到:一项债务或其他无形动产能否转让, 如能转让应依据什么条件 (就债务人而言) 的问题, 由债务的自体法或支配设定无形动产的法律支配。

首先, 要弄清楚的是专利技术是否属于无形动产。依戴西和莫里斯的观点, 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属于无形动产。有两个证据证明这一点。 (1) 规则75—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1) 该物本身应视为不动产还是动产;……。依此规则, 判断专利技术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要依专利技术所在地法来确定。规则76指出了所在地的确定方式:物之所在地按下述方式确定 (1) 权利财产的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位于该项权利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国家。也就是说专利技术的所在地位于依支配此种权利产生的法律对它们进行有效转让的地方。[10]而不动产的所在地是在不动产实际位于的地方。比如, 土地的所在的位于其实际所在地。专利技术的所在地的判别与土地的不同证明了专利技术是不同于土地这种不动产的无形动产。 (2) 在论及无形动产的可转让性时, 戴西和莫里斯明确地举出了专利、商标等的转让作为例子。在《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的第20章“动产的特定转让”中可以看到“毫无疑问, 本规则的原则解释了为什么英格兰法院不支持在国外进行的英格兰专利、设计、商标或版权的转让, 除非这些转让符合《1977年专利法》、《1949年注册设计法》、《1938年商标法》或《1956年版权法》中所包含的法定条件”。显然戴西和莫里斯是将专利技术视为动产的。

这里必须说明一点, 我们只能说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动产规则, 并不能排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它们会适用不动产规则的可能性。因为没有观点能掩盖为了某种特定的法律目的而对财产进行分类的事实。这也正是戴西和莫里斯在“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在地”一章的导论中所指出的:就某些或全部法定的目的而言, 法律可以确定某一在性质上为动产的物适用不动产的规则, 或者某一在性质上为不动产的物适用动产的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 某一特定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由法律确定的。

在确定了专利技术是无形动产以后, 我们再来看规则81的运用。规则81中的观点是无形动产的可转让性由债务自体法来支配。债务自体法是指债务具以发生的法律。具体地说, 专利技术的可转让性由专利具以产生的法律来确定。“专利具以产生的法律适用于它的转让, 而且对于版权、商标和设计来说也是一样。”可见, 对于专利技术的可转让性, 戴西和莫里斯的观点是适用授予专利权的法律。

二、《1980年罗马公约》的适用———获得合同关系之冲突法的启示

《1980年罗马公约》是欧盟部分成员共同制定的《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的简称。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 公约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选择的合同义务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 只要对法院国来说涉及其他法律的选择, 就可以适用该公约;只要是在公约缔约国法院提起的合同之债的诉讼, 就可以适用该公约, 而无须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缔约国有居所或住所。鉴于该公约广泛的适用性, 可以说它为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对这个公约的有关合同义务的法律选择规则进行研究, 就可以获得合同关系之冲突法的一些启示。

在合同义务的冲突法方面, 《1980年罗马公约》可以说是吸收了长期以来学说和实践探索中的一些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这一点从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第三条法律选择的自由

一、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规则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第四条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的法律

一、凡未依第三条选择适用法律的合同, 依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合同的可分割部分如同另一国有较紧密的关系, 则该部分得作为例外。

二、除本条第五款另有规定外, 应推定, 在订立合同时, 承担履行该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 或如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则有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 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但如合同系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或执行职业性职务的过程中订立, 则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应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 或如根据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地是主营业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营业所所在地, 则应为其他营业所所在地国家。

公约采用了最密切联系 (公约中用了关系) 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在这里,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为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的国家的法律。

综上所述, 对于合同关系的冲突法, 《1980年罗马公约》的做法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 并把特征履行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特征履行是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国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第二层次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 即合同义务问题也在罗马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 对于法院地国不是罗马公约的成员国时, 对于合同义务的冲突法也完全可以借鉴罗马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通过对戴西和莫里斯观点的述评以及对《1980年罗马公约》的考察, 笔者认为对于国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冲突法的寻找应该采取这样的做法:首先是将国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关系分为两个层次, 即专利技术转让关系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关系。专利技术转让关系是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 它适用技术的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而对于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关系它适用国际合同的冲突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来确定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8.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篇八

2007年5月,侯某向法院起诉,称在签订协议时,被告薛某伪造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西北局五队的《A地黑山石灰矿地质报告》,虚假称该地质报告拥有800万吨石灰岩矿石,并称该矿经评估价值为450万元,欺骗原告与其签订矿山转让协议。据此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所签矿山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返还110万元转让款。

被告薛某则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合同经国土资源局批准。其虽未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资料,但不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6年4月7日向A地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获得批准,随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开采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同时,经A地国土资源局证实,其在出让该矿时,明示“该矿无地质资料,储量不详,存在一定风险”,且该矿出让薛某后,薛某亦没有向该局提交过任何矿产资源勘查资料。

法院认为,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经批准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故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未提交矿产勘查资料能否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二是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三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未提交矿产勘查资料能否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均规定,除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在本案中,被告在转让采矿权时,虽未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但该规定系审批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双方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经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了变更手续,笔者赞同法院判决的认定意见,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在本案中,薛某处心积虑地伪造文书,使原告侯某陷入认识错误,将未勘测、储量不详的矿产误认为拥有大量矿石的矿产资源,从而抬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从中获利。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本案中薛某故意陈述关于该矿山的虚假事实,并且伪造了相关的证明文件。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原告侯某在误认为该矿山富含大量矿石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了该转让协议。

我国《民通意见》第68条也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违法性。一般来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会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该合同的效力。二是自始无效性。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本案中,侯某和薛某订立的《矿山转让协议》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法院的认定,该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的《矿山转让协议》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基于薛某订立合同时的欺诈事实,原告侯某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某些生效要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是相对无效,其生效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在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前,该合同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但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本案中,由于薛某伪造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西北局五队的《A地黑山石灰矿地质报告》,使原告侯某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条件下与其签订《矿山转让协议》,其行为显然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侯某可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侯某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在有其他经济损失时,还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9.经典的代理转让合同 篇九

2004年5月,郭某与我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向其转让商品房一套,合同还按市价约定了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间。该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没有付款给我,房屋也一直由我自己居住使用。多年以来,我们双方一直没有再谈该房屋的转让问题,但前几天郭某突然找到我表示会按当年的约定支付房款,要我和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多年一直未履行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自然失效?

读者洪国忠

洪国忠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无特别约定,你和郭某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自你们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郭某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你也可以要求郭某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该合同是不存在自然失效的问题。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如果你和郭某在合同中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作为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由于郭某一直未付款导致该合同自始未生效,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合同失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你和郭某即使对该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失效的条件,则自郭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一定的付款金额届满之日起,该合同失效。当然,如果该转让合同既未附条件,也未附期限,则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向郭某发出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郭某时解除,从而终止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出租车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应担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一家出租车公司曾与钟某签订一份《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将其一部小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半年前,我在搭乘该出租车时与钟某发生口角,钟某将我基打之后还猛力将我推倒在地,导致我虽经住院治疗89天、花去4W余元医疗费用,却因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而落下七级伤残。因钟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均被一概拒绝。理由是其与钟某只是承包关系,且已明确约定,钟某驾驶租车期间发生的盗窃、走私、贩毒、吸毒、赌博、嫖娼、斗殴、肇事逃跑,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闹事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和行为,一律后果自负。请问: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宫琳

宫琳读者: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具有监管职责。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双方即形成了发、承包关系,共同享有发包出租车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鉴于钟某对外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经营,包括你在内的众多乘客并不知晓钟某只是承包者,决定了出租车公司与钟某虽是承包关系,但对外存在隶属关系,出租车公司对钟某仍然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虽然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在营运过程中违法打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及时防止,但这并不等于钟某驾驶出租车不属履行职务,也不等于出租车公司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出租车公司难辞其咎。虽然出租车公司与钟某曾经有过免责约定,但从保护你作为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这一约定并不能否定其法定义务,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基于本案承包合同,向钟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公司能擅自给员工降薪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4300%,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专门L4#5000元为我提供了专业培训。但在今年6月份,我被调往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工资被降为3800元。当时我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我可以接受,但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公司拒绝,告知我这是公司研究决定的,是不能更改的。于是,我提前一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一周过后,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形下,我毅然离开了公司。

日前,公司通知我,由于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形下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我承担相应的损失及培训费。

请问:公司可以因调整工作岗位而擅自给我降薪吗?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离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读者

辛鑫

辛鑫读者:

你的询问中属于一件事情的两个问题,我们分别给予答复。

第一,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数额,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是法律不予支持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第二,分析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的离职不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未与你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形下,你的离职正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你离职是否要承担培训费用问题,如果你在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时,并未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则不存在承担培训费的问题。

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律师程文华

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属于“私房钱”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济条件挺好,恋爱时,他每个月给我一笔零花钱,结婚以后也一样按月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如今我们结婚5年,感情破裂,只得离婚。目前我们正在协商离婚协议,丈夫表示,他给我的那些生活费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可我觉得那是他赠与给我的,怎么还能要回去?请问,丈夫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到底算不算我的“私房钱”?

读者刘晓红

刘晓红同志:

结婚前,他每月给你一笔零花钱,这毫无疑问属于赠与,你没有零花,存到银行里,这钱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他每月仍给你一笔零花钱,这也仍可认定为赠与。只是,婚后接受赠与,与婚前不同,婚后接受赠与,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受赠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丈夫对妻子赠与,可否视为进行了特别约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夫妻之间可以互为债权人债务人,那么,丈夫给妻子的零花钱,自然可视为对赠与的归属作了特别约定,即零花钱专供妻子使用,专归妻子所有。否则,丈夫婚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妻子,妻子受赠所得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空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显然与赠与本意不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老人去世后,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母亲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我们平时给她的钱,她都存在了银行,合计有一万多元。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支取这些存款?

读者

周立周立读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办理。即如果几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公证处或者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支付或过户手续。

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个人应得分额问题作出划决,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可以持法院的判决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让违纪员工喝脏水吃狗粮,是否构成侮辱罪?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所在公司经理李某得知我上班期间未经请假即外出购买零食后,为杀鸡儆猴,让其他员工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遂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先是对我一顿臭骂,接着召集员工,要我当着大家的面喝洗过杯具的脏水,并吞食守卫公司狼狗吃剩的狗粮。如我不从,便当即辞退,迫于无奈,我只好含泪接受。事后,由于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也被严重折磨,我曾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对我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只不过存在过激之处,其应当向我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但并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肖蓉

肖蓉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便没有独立的人格,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便可以为所欲为、能够随意地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即使劳动者有违纪行为的存在,也必须通过合情、合理的正当手段处理,如果因之触犯刑律,同样必须受到制裁。故只要李某的行为具备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照样难辞其咎。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已实施侮辱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自己作为经理的特殊身份,掌握着员工的人事大权,以不服从便当即辞退相威胁,使你迫于压力而不敢反抗,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属于“以其他方法”;另一方面,李某的侮辱行为是在“公然”状态下进行。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李某召集员工到场观看,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你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已被贬损和破坏。众所周知,当众喝洗过杯具的脏水、食狼狗吃剩的狗粮,无疑会影响人们对你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影响对你品德、才干、声誉、名望等的社会评价,且事实上你的名誉也已因之受到伤害,精神也遭到折磨,并表现为“严重”。而李某明知让你当众出丑,会对你的人格、名誉导致侮辱、丑化,却为一己之私而置之不顾,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袁梅

推土机工地伤人,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

编辑同志:

2011年1月5日,我到桌保险公司为自己所购置的推土机投保了机动车“强险”。2012年4月14日,我雇用的司机汪某在外地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将工地上的一根支架木杆撞倒,砸伤工地干活的周某。周某接受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43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司机汪某负全责。我对受害者赔偿后,找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按所投保的机动车“强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为由予以拒绝。我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问,这是内什么?

读者张和正

张和正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可见,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一个重要前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保险的推土机是在建筑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也当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你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你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外出农民工离婚能否在打工地办理?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是一对外出打工的夫妇,我们离开农村已经五年,在打工的城市一直租房住,居所地也已先后换了四五次,、我在一小旅馆当服务员,他在附近一小饭店作厨师。他认为我和旅店的老板有染,我认为他和饭店的服务员不清楚。,相互的猜疑、争吵、对骂、暴力已使我们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准备就近去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可双方身份证的住址都没有变更,居所地都在农村老家。住所没变更身份证是否有效,外地打工者协议离婚,能否就近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办理不了去法院,法院能受理吗?

读者腾云

腾云读者:

身份证上的住址没有更新,不影响身份证的效力。户口管理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指户籍登记地。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你们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因常住户口等问题,你们所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你们的离婚登记。打工地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你们的案件。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晓翠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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