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4-08-31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选8篇)

1.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38个,调解人员925人。己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2000余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昌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

—1— 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开发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和谐昌宁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二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强调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设立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

—2— 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员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3— 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乡(镇)要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控制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

—4— 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继续推进、巩固和完善调解进交警、进医院工作。积极探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诉前前置”的制度,即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均须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法院在立案前先行问询了解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取得经调解为未达成协议证明。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指导当事人到纠纷所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

—5— 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我

—6— 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范围,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组织实施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总人口人均不能低于0.3元计算。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司法所在指导人民

—7— 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达到带动一片、影响一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8—

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建设部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力劳动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作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

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八、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九、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十、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

十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

十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要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校对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写错名称、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等错误。

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十五、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5.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五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

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提高非税收支管理质量,体现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常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常政发[2004]84号)、市政府《常熟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非税收入的特点,对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坚持依法征收、依率(标准)计征,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征、缓征和免征应征收的非税收入。

2、严格减、缓、免政策。对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必须按原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收费管理文件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减、缓、免”征,遇特殊情况必须实行“减、缓、免”的,由缴费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的基金、附加等收入项目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缴费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出具“减、缓、免”交凭证后,执收单位负责实施。对经批准缓征的收入项目,到期后,执收单位要及时恢复征收。

3、规范委托代收业务。对部份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为提高征管质量、征收部门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的,则由收费部门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经财政部门签证以后执行。并明确代征业务费的计算比率,代征业务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结算。

二、增强预算约束,维护预算严肃。

非税收入的收支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市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政策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办法,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市财政批复下达执行。执行中,必须增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支出追加,除政策性调 整等因素外,一般不予追加支出。特别是项目支出,更要从严控制,尽可能列入下预算安排。要按照“收支挂钩、指标控制”的原则,控制资金拨付。对必须追加支出预算的,要符合下列原则:

1、因政策原因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因加强收入征管增加了收入,相应必须增加的成本性支出。

2、因批准增加人员或国家调整工资、奖金、补贴标准,而增加的支出。

3、因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为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行而需要预算外安排的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事业计划,必须相应追加的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已经立项,根据工程进度必须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

6、非税收入超收已经实现或有把握实现。

7、从严控制使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三、规范预算调整,严格调整程序。

根据非税收入不确定性大,组织收入刚性差、季节性强的特点,要适度适时进行预算调整。对因非税收入减收而影响支出的,则由财政部门等额调减部门单位的支出预算;对因超收经政府集中统筹后,符合上述追加支出原则,在当年增加的净收入中考虑追加支出预算;无特别原因,原则上一般不动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一)、调整预算程序:

1、对人员经费的追加,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或综合科统一设 计表式进行布置追加。

2、对增加的成本性支出和保运转的正常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审核后,办理报批。

3、对购置汽车和信息化建设支出,由部门和单位先按前置审批规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室)办理审核、报批。

4、对单位50万元以上的大修项目和基本建设支出,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部门经建科统一扎口办理审核报批。

(二)相应要求:

1、部门或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报告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及理由及支出测算依据,并附报相关资料。

2、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按照局党组的批示要求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制《非税收入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情况表》送综合科。

3、综合科(或会同预算科)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

4、重要的大修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指标管理,规范收支运行。

1、财政局综合科要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及时录入指标,下达预算。

2、要按“双控”要求,加强预算执行。

3、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也 要按收支挂钩的要求,由综合科会同预算科抓好“双控”管理。

4、加强非税收入的支出指标结余的管理。终了一个月内,各业务科对户管单位的支出指标结余进行全面疏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年非税收支资金结余情况,提出收回支出指标、结转支出指标的处理意见报综合科,经综合科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局各业务科、稽查大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及其执行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6.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六

湘司发[2004]86号

(试

行)

各市州司法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省人民调解在组织、队伍、程序、制度、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以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绝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巩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程序合规有效,内部管理规范统一,办公条件得到改善,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成为牢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规范化

1、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自然村或十户(门栋、院落)设调解员。调委会主任由村(居)主要干部兼任,调解组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调解员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调解能力的村(居)民担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助理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教师、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志愿人员及辖区内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担任。司法所长原则上为调委会主任。保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的性质,严格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司法所相区别。

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事业单位调解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企事业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属地指导管理原则,内部归口该单位党委或工会管理。

4、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接边地区可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多发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外来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5、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跨乡镇、跨县(市、区)矛盾纠纷以及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其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妇女委员不少于1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调解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便于及时掌握纠纷发生情况,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纠纷信息员。

7、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登记备案。村(居)民调解小组、十户(楼栋、院落)调解员在村(居)民调解委员会登记,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名录序号及调委会主任名册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县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调委会及人员情况有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市州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

1、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合法。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2、人民调解员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多数还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主任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大专以上。

3、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符合条件,经过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和考核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颁发各市(州)司法局印制的全省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并由颁发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人民调解员可以主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逐步实施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或法律工作满3年,有比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比较强的调解技能;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或曾经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懂法律、有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推荐,市州司法局审批并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

5、加强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培训网络。省司法厅负责为各市州培训师资和县级以上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干部,市(州)司法局负责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村(居)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新当选或聘任的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天;岗位培训累计不得少于10天。培训要有计划、有教案、有总结、有考核结果。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相衔接。

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送礼。

(三)人民调解程序规范化

1、纠纷登记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先进行登记,并对纠纷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2、调解前准备。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3、实施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庭、室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可在车间、工段、田间、地头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纠纷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平、公正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在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后,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或应双方纣纷当事人要求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填写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5、督促履行调解协议。通过回访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督促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使纠纷圆满解决。

6、严格遵守调解期限。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防止纠纷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导致纠纷激化。

(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

1、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建立调解主任、调解员岗位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和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承担的责任。每年底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和奖励。

2、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安排一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业务例会,研究部署和交流工作情况。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两月集中政治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不少于一次。

3、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市州每季度,县市区每2个月,乡镇(街道)和村(居)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省厅根据形势任务和重要时期以及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不定期组织全省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基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自杀、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当地调解组织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防止激化。

5、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集体进行讨论研究或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统一认识,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正确顺利进行。

6、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要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

7、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或协议的纠纷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8、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村(居)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在签订前须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调解协议质量。

9、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按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1991年第15号令)、《湖南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湘司调[1989]2号)的规定,对在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尤其是对预防、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单位、个人要及时上报,大力表彰,予以重奖。

10、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回访登记簿”和“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民间纠纷移交登记簿”、“民间纠纷回访登记簿”、“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学习例会记录簿”等簿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簿”。

11、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五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调解文书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印制,所需经费从本级人民调解经费中开支。

(五)人民调解办公设施规范化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2、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调解员有必要的办公桌椅,有日常办公、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所需的资料柜。墙上张贴(悬挂)关于调委会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范围、调解流程、调解纪律等文字的图示板。

3、调解庭、室。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的调解庭、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庭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调解庭外要挂有调解庭标志门牌,调解庭要配备必要的桌椅,设调解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调解主持人身后上方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徽章,两侧墙上分别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有条件的村(居)和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可参照乡镇(街道)调解庭的标准设置。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今后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和评优争先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规划,作出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基层比较薄弱的地方,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全省要在3年左右内使绝大多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的目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要树立典型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省厅将选择几个县(市、区)进行示范试点,并适时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补助费。要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创建“平安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7.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七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8.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八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良好的午睡习惯下一篇:如何有效提升沟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