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集团章程(共8篇)
1.建筑企业集团章程 篇一
2017年建筑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2.建筑企业集团章程 篇二
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现行章程是2006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总体来说,协会章程是可行的,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适应了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农业部内部职责调整要求,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增加指导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浙江安吉召开的全国休闲旅游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9号)规定,我省由省农委乡镇企业局承担此项工作职责。2010年3月,经省民政厅审核,准予成立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分会的成立,标志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增加了业务范围,要求对协会的章程做修改完善。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實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农村第二产业和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为主的农村第三产业快速高效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增加条款的具体说明
为了更好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对协会的业务范围,在原章程规定十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到十三个方面。增加内容是:
(十一)设立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并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区)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3.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章
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黄梅县虹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三、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
主营:室内外装修工程
兼营:建筑工程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生产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文明经营、开拓创新、以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
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姓名
第九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姓名、住所及认缴出资额 姓名:胡洋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杨震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3、蔡刚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胡正新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陈成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股东的认缴时间:均为2015年6月17日已缴清。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
出资人以货币或实物认缴出资额均可。以实物认缴出资额的应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其他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拆算人民币,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2015年6月20日缴足认资额。第十二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公司对五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的出资,一般不得抽走,但可以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3/5以上股东讨论通过。
股东转让出资不应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在公司内享有发言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本人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胡洋、杨震、蔡刚、胡正新、陈成。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董事、监事、经理。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作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设置;
12、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列情况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十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5-第二十条
股东会因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金;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所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向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经公司首届股东会议选举,公司执行董事为柴家友。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公司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注
-6-册资本增减方案、解散方案;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签署出资证书;
6、草拟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济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首届股东会选举耿梅为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7-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现任经理由柴正忠担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赌赂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8-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定,不得超越股东会的授权,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3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30天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胡洋
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9-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于终后50天内送各股东,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以及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二、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定解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项规定的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申报者,下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11-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仅人进行清偿,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五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后)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宣告公司终止。
全体股东签字:
4.建筑系学生会竞选章程 篇四
建筑系学生会是在建筑系党总支领导和建筑系团总支领导下,依靠全系学生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以“自我负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为指导方针,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创建“学生之家、师生之桥、干部之校”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学生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重心,发扬“高效、务实、严谨、创新”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以重学风、校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为主,紧紧围绕系内的中心工作,切实以“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工作学习精神,热情、主动、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建筑系第四届学生会已圆满完成系内交派的各项工作,开创了建筑系学生工作的新局面,为第五届学生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建筑系分团委研究决定于2012年6月4日—6月8日进行学生会换届选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次参与竞聘职务涉及团总支、学生会核心成员: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条采取按需设岗,能者居之,可连选连任,重视和尊重人才。
第三条 所有竞聘同学,必须服从换届委员会协商后的岗位协调,以便优化组织内部结构。
第二章
竞聘资格
第四条参与本次竞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风尚;
(二)、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有余力,成绩良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活动,集体观念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组织观念强;
(五)、甘愿奉献,热心学生工作,并希望在工作中锻炼提高自己的能力;
(六)、竞聘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及各部部长、副部长的人员,需有一年或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分团总支)工作经验。
(七)、所有竞聘成员在2010-2011学年必修课成绩中原则上不能有不及格现象;
(八)、团总支副书记、主席团成员不得在系外其他任何学生社团组织有任何兼职;
(九)、学生党员干部、学习成绩优秀者、在其他学生组织机构无兼职者优先。
第三章成立评审小组
第五条评审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分团总支书记、副书记
副组长:辅导员老师、现任学生会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组员: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
第六条评审小组的职责
在团总支、学生会进行新一轮选举中,根据竞选人的综合素质投票,选出相应的候选人,同时解决评选中出现的相应问题。评审小组有对本次换届选举的监督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四章竞聘程序
第七条报名:竞聘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符合竞聘资格且有意参加竞聘的同学,请于
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并上交《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建筑系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竞聘报名 表》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名竞选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人员可申请增报一个部长职位。
第八条资格审查:由评审小组审查资格并确定竞职演说人员;再由竞职演说人员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职演讲。,内容包括自己的竞聘意向和在校主第九条竞聘演讲:进行竞聘演说(3分钟以内)
要表现,对自己所应聘部门的理解及其具体工作的设想等。台下观众若对竞选者有疑问也可提出问题由竞选者作答(2分钟以内)。评审小组人员将根据竞聘者的演讲进行投票,确定入围人选。竞聘演说采取同岗位回避制度。
第十条组织考察:评审小组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入围人(重点是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绩、能、勤等。考察方式:到班级了解情况,找本人谈话,考察组写出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张榜公示:根据竞聘演讲和考察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新一届学
生会成员产生之后将于下学期开学统一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新一届团总支、学生会试用期一个月(从张榜公示之日算起)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报名的形式,下载表格填写完毕后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至
建筑系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第一教学楼 东1215)。
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11点前 地点:第一教学楼 东121
5竞聘演讲时间(学生会竞选时间):2012年6月8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地点:第一教学楼 西131
4第十四条团总支、学生会是为同学们服务的机构,要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
在选举中出现拉票行为,一旦发现,取消竞选资格。若有同学对以上规则有异议或疑问,请于报名截止日前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建筑系分团委学生会
2012年5月
附:
学生会竞聘岗位:
分团委副书记:1名
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3-4名
秘书处处长:1名副处长:2-3名
组织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文艺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体育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学习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外联部部长:1名副部长:2-3名
记者团团长:1名副团长:2-3名
后附申请表格,如需竞聘者请自行打印。
附件1:
《武汉生物工程建筑系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竞聘报名表》
5.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章程及管理制度 篇五
一、教学目的通过对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的培训,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教育,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教育、班组活动讲评等几方面的教育,全面逐步地提高作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变建筑工地脏、乱、差的面貌,使广大的务工人员能以崭新的形象迎接市场的挑战,确保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构建和谐建筑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教学对象
项目部的所有作业人员。
三、教学内容
必修课主要是: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上岗培训、技术交底、操作技能、工程质量要求、务工人员维权、文明礼仪、道德法制等内容;自选课主要是因工地而异,即随着形势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务工人员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等设置相应课程,进行班组和教学活动评比。
四、教学计划
1、企业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总校编制教学计划,各建筑工地业余学校结合其自身要求和各自特点详化、细化并形成教学安排。
2、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两课时,安排教师面授每月不少于4次,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平均每月不少于4课时,学习和考核情况要认真、及时做好记录。
3、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根据要求建立和完善好学习台帐,以便总校和行业管理部门查验。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一、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活动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负责业余学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二、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总校,各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明确教务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教学大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配合做好教学工作。
三、实行每周教学,开课时间应保证1~2个课时。
四、授课人员应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力求通俗易懂,做好各课教学考试的命题、出题和阅卷工作,认真听取授课情况反馈并改进。
五、各班组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无故缺席,班组到课率不得低于85%;
各学校教务负责人负责对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和统计,作为班组考核和优秀学员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六、教室内应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尽量做到功能多样。
七、落实专人监督管理好业余学校校舍、桌椅等公共财产,执行损坏赔偿制度。
6.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章程 篇六
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章程
主办: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
农林建筑工程系团委
书法绘画协会
总则
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是在农林建筑工程系团委领导下,由农林建筑工程系在系书法、绘画爱好学生组成的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以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激发学生书 画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书画水平,扩大书香延职校园艺术的影响,培养会员兴趣,提高会员水平,丰富会员生活,陶冶会员情操,锻炼会员能力为宗旨,给学生提供展示自我,展现多姿多彩的艺术实践生活风貌的平台,让会员得以培养书法、绘画才能的学习、交流、研究、自治性学生社团。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部门负责制为工作原则,以 《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章程》极其附件为本协会基本活动准则。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以“腹中有墨,心中有爱,笔下有神”为会训。
第一章
(一)、会员
第一条 凡农林建筑工程系在校学生,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对书法、绘画有
浓厚的兴趣爱好,愿意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为己任,并能够按要求上缴会员费的,均可以申请入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协会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吸收对学习书法、绘画有浓厚兴趣,有
积极团队协作精神的同学入会,以有一定书法、绘画基础的同学优先。协会为
正式成为书画协会会员的同学建立档案,编入具体部门。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纪律,主动参与
协会的各项活动,以及与其他校内外书画协会的交流。(2)会员必须认真学习、研究书画知识和技能,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在长期的书画锻炼中
提高自己的书画水平,培养优良的人格品质。(3)会员必须注重与其他会员的交流,加强团体协作,维护协会团结,一切以协会的利益为重。(4)会员
必须尊重他人及其作品,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努力融入到协会 的大家庭中。
(5)会员必须积极参加包括会员大会在内的旨在加强协会整体水平,利于协
会发展的各种会议,并在会议上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会员必
须保护协会的公共财物,保持书画活动室的整洁卫生,珍惜协会的工作资源。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协会相关书画
学习资料,接受由协会组织的对书法、绘画的培训。(2)会员有权参加和监
督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协会相关重大事件和问题的讨论,并可以通过相
关部门表达自己的意愿。(3)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优秀会员”“社团积极分
子”的评比,并在收到协会批评时为自己辩护。(4)会员有权在会议上有根
据地对任何部门,任何会员干部,任何会员提出批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有行使表决的权利。会员有权
查询协会各项费用的收支情况。(6)会员有权申请部门之间的调动。协会
任何人均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会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须向所属
部门负责人汇报,方可离开。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责人请假,并由办公室备案,三次没正当理由不参加协
会活动或工作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每学年末对全体会员进行一次统计选举,会员聘期一般截止到大二结束,清选,长期与协会失去联系以及大三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对于担任过协会会员干部的大三会员,愿意继续为协会的发展燃烧自己热情的,在经本人同意之后自然进入顾问团。对于大三不愿意退会的会员,并且不担任会员干部的会员,经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其去留,留会者一般安排在顾问团。
第二章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第六条 农林建筑工程系书法绘画协会设会员大会、顾问团、理事会、会长团、办
公室,有权做出重大事件的决策,进行商评。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干部的选举,听取会长团的工作报告,决定协会工作计划。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会长团决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第八条 顾问团是协会的指导机构,协会发展的老会员组成。顾问团负责协会相关工作
和活动的指导和帮助,可以随时列席协会的各种会议,但不涉及协会日常事务。协会另外聘请指导老师若干名。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协会会长团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作
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讨论并决策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会长团从会员大会产生的理事会中选举产生,有权召开各种会议,有义务起草
协会发展规划,组织各类活动,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协会各部门职能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1)负责召集各部门负责人
召开会员干部例会及日常工作会议,及时做好会议的通知和记录,以及会员值勤的安排和值勤情况的记录。(2)负责协会相关档案等的管理,财物的管理,向协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记录在案。(3)负责协会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宣布,各类通知的拟定和发布,以及各种资料的整理。(4)负责会员的考评调动以及“优秀会员”“社团积极分子”的评工作。(5)负责协会相关选举工作。(6)组织部负责协会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实施已经审批的活动方案组织活动内容及人员的调配方案。
(二)外联部(1)负责协会活动资金的筹备,与赞助商联系,完成赞助策划的拟写。(2)负责与校内外各社团,尤其是书画协会的交流联系。(3)负责协会的书画志愿服务。
(三)宣传部(1)制作各类海报宣传单。(2)负责联系媒体进行活动的报道。(3)负责协会相关活动的摄影工作。
(四)书法组(1)负责书法知识的收集和书法艺术的研究与宣传。(2)负责书法讲座、书法大赛、书法展览等的筹备。(3)组织书法组会员的书法教学。(4)负责书法必需品的采购。
(五)绘画组(1)负责绘画知识的收集和绘画艺术的研究与宣传。(2)负责绘画讲座、绘画大赛、绘画展览等的筹备。(3)组织绘画组会员的绘画教学。(4)负责绘画必需品的采购。
第三章
(三)、会员干部
第十二条 协会将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水平、工作积极认真、办事讲实效、顾全
大局、团结同志,在协会内获得广泛好 评的会员担任协会的会员干部。
第十三条 会长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会长负责协会的全局性协调,副会长
协助会长负责管理具体工作,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当会长不能行使权利时,由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确定代理会长人选,直到下届会员大会,选举新任会长。半数以上的会员联名可以撤销会长团成员职务,另行选举。会长团可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助理若干。
第十四条 协会各部门设部长(主任)一名,副部长(主任)若干。各部门负责人由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部门副负责人,又各部门负责人自行任命。书法组和绘画组的小组长也由组长自己任命。部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一切事物,合理分配副部长(主任)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任务,保证内部协调、沟通和联系,信息的交流、反馈和传递。负责协会相关活动的指导和书画教学指
第十五条 顾问团一般不设负责人,导工作。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的由任命单位研究第十六条 各会员干部的任期为一年,决定更改事宜。
第四章
(四)、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协会每学年末对全体会员进行考评。人根据标准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会员由会长团进行二次考评。会员对考评 不满可以申请重新考评。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优秀会员”“优秀会员干部”“社团积极分子”以表彰在本学年
中表现优秀的会员及会员干部。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评时间之外表现较差的会员、通报批评、警告、罢免(指会员
干部)、勒令退会。
第五章
(五)、协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的品牌活动是书画大赛,书画义赠、书画交流、书画展览等子活动。第二十一条 每周五、六、日举行的书画训练活动为协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定期开展书画讲座,视频教学,书画研讨,以及与周边县市书画协
会书画家的交流活动。与协会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六)、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并征求会员意见 后按学校
有关规定合理修改、增删本协会章程,并交由会员大会通过方能施行。
第二十四条 修改社团章程需有理事会投票表决才能进行,否则无效。
第七章
(七)、社团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若协会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被责令解散,协会服从学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系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农林建筑工程系的有
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本章程附件包括《办公室管理条例》 《会
员管理条例》 《会议及日常工作管理条例》 《会员干部选举条例》 《会员干部自荐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建筑企业集团章程 篇七
内容提要:中国建筑技术培训协会(China building technology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TTA.)成立于2010年02月,是依法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团组织。
协会宗旨:以服务会员为宗旨提倡诚信经营理念
协会文化:协会组建了一支具有丰富经验、资深卓越
中国建筑技术培训协会(China building technology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TTA.)成立于2010年02月,是依法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团组织。
协会宗旨:以服务会员为宗旨提倡诚信经营理念
协会文化:协会组建了一支具有丰富经验、资深卓越的精英团队,特别是在职业培训、资讯信息、国际交流、职业教育合作等方面,更加专业地为会员搭建政府与企业、职业培训与企业、职工与培训机构合作的服务平台。为广大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做出更加专业的服务。其中还包括社会资源整合、媒体资源整合、各种渠道的建立、品牌策略的策划等做出更多的服务。我们曾为各大知名企业举办各类职业培训,其中包括:企业内训、职业技术培训、品牌推广培训、创新培训、教育培训、岗位培训、出国考察培训、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等各种培训,并向会员提供最新的行业标准和政策。多年来协会积极为企业开展各项职业培训的教育,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培训体系,为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协会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研究,不断提高全体培训队伍的素质,努力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另外,协会大力发展战略合作联盟,其中包括协会社团联盟、项目联盟、机构联盟、网络联盟、区域联盟等。为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协会目标:诚信创新、服务社会、力争打造中国一流的服务品牌。多年来,通过服务于广大会员,赢得了社会各界及会员的好评,同时已被更多的单位与个人认可。我们为相关用人单位,培训教育学员达4万人次,源源不断的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输送高素质的综合人才。为建立稳定的培训基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立足于社会主义建设建筑的学术研究、行业培训服务、行业技术论坛及研讨、建筑建设项目的技术交流等。
协会工作重点:推进企业创新、促进行业发展;推动建设建筑事业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提高就业率,强化企业员工培训,为国家输送更多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协会文化是内部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协会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协会的软实力。它可以增强我们的凝聚力,扩大吸引力,是内聚人心、追求卓越、自强不息、奋斗前进的精神支柱。协会通过不断的对文化提升,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协会文化,使协会品牌战略不断推向前进。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建设培训协会,英译名:China building technology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TT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中国建设培训协会是由建设行业企业、建设行业管理单位、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考
试的培训机构、资深专家、学者、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内的执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全面提高建设者的素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
第五条 办公地点:
(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华铁咨询大厦1003室
(二)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鼎恒中心17层 2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领域内的教育、职业培训的理论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收集国内外有关建设技术、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行业政策咨询服务;
8.企业集团章程范本 篇八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企业集团名称:
第二条
一、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住所:
第三条 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
预成员企业的经营间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困,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 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 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成员企业推举一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2. 制订和策划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协商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4. 审议批准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5. 制订企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修改企业集团章程。
第六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董事长由母公司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
二、企业集团设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七条 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1.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均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2. 具备前一项条件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可以加入本集团。
3. 被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兼工或有形成资产关系的企业,自兼并或形成资产关系之日起自动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二、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
1. 成员企业要求退出企业集团时,必须提前 2. 处理与清算,与成员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或未了结的业务。3. 处理与清算结束,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方能退出。退出企业集团后,不得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集团的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董事会决议终止;
3. 已不符合企业集团规定的条件; 4. 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终止。
企业集团终止,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向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修改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拟订《章程修正案》,经全体成员盖章确认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条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登记机关核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集团成员盖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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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个人先进材料07-20
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台账07-30
建筑企业质量奖罚制度08-21
建筑监理企业自检报告09-08
建筑企业成本收入结转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