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2024-09-09

食品安全处罚措施(共9篇)

1.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篇一

10#楼砖砌体班组施工质量 及施工安全处罚措施

1、砖砌体进场班组长应认真熟悉10#楼每层建施图砖砌体轴线尺寸、标高、门窗洞口、各种预留洞口尺寸标高及各个房间的墙体厚度、使用砖的规格型号尺寸、砂浆强度、砌体施工工艺及流程,合理安排劳动力及砌体施工顺序、工期,力争优质、高效、安全完成砌体分项施工任务。如班组长读图有误、分线有误,造成返工将赔偿返工材料,并处罚款1000元。

2、砌体承包人、班组长及安全砌体班组兼职协管员,每天必须立脚施工现场指导、安排、协调管理班组工人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事耽误应向栋号工长、执行经理请假,否则离岗一天罚款200~500元。

3、项目每周一下午2点20分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砌体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迟到10分钟罚款100元,无辜缺席一次罚款500元。

4、项目工长提出的进度、质量问题不及时改进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5、砌体施工进度正常情况下做到每三天一层,如不能按时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6、砌筑砂浆配合比必须严格按项目部给定的配合比配料砌体班组设专人专用工具负责把控,如浪费水泥、砂浆王,项目材料员、工 长抽查发现每次罚款200~1000元,在砌体班组人工费中扣除。

7、砂浆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不得低于120S,每次拌合应在3~4小时内用光,违反此条,每次罚款100~300元,如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全部返工损失。

8、每次砌筑应提前1~2天对砖进行充分浇水湿润,严禁干砖上墙,如检查发现有干砖上墙,每两疋罚款10元。

9、每道墙砌筑前应复核轴线开间进深尺寸并立匹数杆,进行平面预排砖,调匀灰缝大小(8~12㎜)及砖的层数,违反此条,每次罚款100~300元。

10、为保证墙体的垂直、平整,砌筑时必须水平、竖向挂通线,平面以双面挂线为准,违反此条,每次罚款100~300元。

11、砌体双面应做到横平、竖直、灰浆饱满、墙面平整度、垂直度、砂浆饱满度及水平、竖向灰缝的大小,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如达不到造成的返工损失(人工、材料、工期)全由责任者承担。

12、砖墙与构造柱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砖墙与构造柱之间沿墙高每600设置水平拉结筋(伸入墙内长度700㎜且不小于墙体长度的1/5)末端设135°弯钩,违反此条每次罚款100~300元,并返工重做,返工浪费的材料在班组人工费中扣除。

13、门窗及其他预留洞口的尺寸偏差超规范规定±5~10㎜,每个洞口罚款100~300元,如造成返工并承担材料工期损失。

14、预留洞口的宽度超过300㎜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砖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m,在洞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每端支座长度应保够240㎜,违者每次处罚款100~300元。

15、填充墙顶部应顶斜砖,斜砖下方设一层标砖,用于部分墙体的灰缝和模数调整,斜砖角度为45~60°,斜砖应在下部砌体完成7天后开始砌筑,并斜砖顶紧,灰浆饱满。违反此条罚款100~300元。

16、空心砖墙体应边砌边原浆勾缝,先勾水平缝,再勾竖向缝。砌体不得出现丢缝、开裂和粘接不牢现象,如出现通缝、接头搭接错位不正确或灰缝不饱满,每次罚款100~300元。

17、门窗洞口、水电安装预留洞口留置的标高几何尺寸不正确造成误差超规范±5~10㎜,每个部位罚款100~300元。

18、砌体每个操作者进场先砌样榜墙,样榜墙完工经建设、施工、监理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如样榜墙验收不合格者,该操作者应自动退场;如验收合格者,可留现场操作;如继续操作的砌体跟不上样榜墙质量,则返工重做,造成返工浪费损失的材料、工期,在其承包班组人工费中如实扣除。

19、每个工人砌每道砖墙完工后应把名字写上墙,便于质量评定追踪、便于班组质量管理。

20、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前应把地面的落地灰清扫干净,保持楼面无砂灰、灰锅巴,每道墙或每个房间砌体完成后楼面应不剩二寸砣、整砖及架板架料,应还原原有楼面的清洁卫生,如达不到每个部位罚款100~300元,如项目部派小工清扫在此基础上费用加倍。

21、砖湿润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碘钨灯用后应及时关电收线,严禁私拉乱接水、电,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22、砌体工人与其他工种应相互配合,有事找班长、工长协调,严禁争抢机械设备,严禁相互成品破坏,严禁打架斗殴。共有工作面共同清扫维护,搅拌机周围、施工电梯四周、材料运输通道、水泥、砖、砂堆码区及每个工人操作面每天应派专人清扫干净,违反者罚款砌体承包人每天100~300元。

23、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防护严禁任意拆除,如砌体或构造柱支模需拆除,砌体班长应书面通知项目安全员协调拆除,每天下班前应及时恢复防护设施,违反者造成他人坠落事故,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项目部处以罚款100~300元。

24、砌体施工缝、施工段留置不正确、马牙槎留置不规范,马牙槎处的落地灰未收拾干净,每次罚款100~300元。

25、砌体轴线偏差、标高偏差、墙面平整度、墙体垂直度及灰缝偏差超规范±5~10㎜,每个点罚款100~300元。每道砌体墙完工后5~6天开始构造柱支模,支模前柱脚落地灰应清扫干净,马牙槎部位应粘贴双面粘胶带防砼浇筑模板漏浆。如构造柱涨摸或漏浆,每个部位罚款200元。

26、构造柱支模应派技术较好的专业木工支模应采用对拉丝杆,2.4m层高不少于三道,模板应刷脱模剂,模板支撑的垂直度、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达不到规范评定要求,每个构造柱罚款100~300元。

27、构造柱砼浇筑前砼浇筑者应浇水湿润模板;应严格按项目部给定的砼配合比配料搅拌,控制好坍落度。砼浇筑前构造柱根部必须先用砂浆浇灌50~100㎜厚,防烂根漏浆。砼浇筑采用模板内外振动相结合,违反此条造成质量事故每次罚款100~300元。

28、砼浇筑后落地砼应及时清理干净。模板拆除后楼面剩余材料灰浆应清扫干净,做到工完场清地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在砌体承包人工费中扣除。

29、砌体操作的平台搭设应牢固平稳,木跳板上堆砖不超三层,局部操作点(电梯井、风井、楼梯间、地下室隔墙等较高部位)应搭设扣件钢管架操作平台,并设防护栏杆,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由砌体承包班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项目部处罚款100~300元。

30、临边洞口、外墙边角构造柱、圈梁支模拆模、砼浇筑、钢筋绑扎必须拴安全带,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或铺挂安全网。违者停止作业,并处罚款100~300元,如需其他班组配合应及时通知项目安全员协调处理。

31、施工电梯、砂浆、砼搅拌机应专人操作,严禁他人违规违章操作,违者每次罚款300元。如造成事故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2、施工电梯严禁超载,使用电梯必须听从项目安全员、司乘人员的指挥安排;严禁强行霸占使用;严禁在电梯内打架斗殴。违者每次罚款300~800元。

33、严禁酒后上架操作;严禁患有先天性疾病的人到工地作业; 严禁使用孕妇、童工;严禁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300元。

34、施工现场及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缆电线,违者罚款100~200元。

以上罚单由项目工长、材料员、安全员、施工员照相取证签发,项目执行经理审核签字交项目财务,备存支付砌体班组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傲城二期项目部

2013年9月30日郭运 郭运

郭运

2.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篇二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一) 行政监管难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行政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和盲点。

我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由于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等各个方面的差异, 造成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距大, 不平衡性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 这种不平衡性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良莠不齐。据调查, 我国食品分28大类、500多种, 大约有100多万家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大约有7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1]另外, 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还存在着不计其数的规模小、流动性大、生产环境差、设备落后、布局分散的无证经营的小作坊, 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就成为食品监管无法克服的难点和盲点。

2. 行政监管机关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 囿于行政监管机关人力和财力的不足, 只能对大中型食品企业和城镇固定的农贸市场进行重点监管, 这就导致对广大乡村及城镇流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往往力不从心。如果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扩大监管范围, 就必须增加监管人员, 但盲目地扩大监管人员的数量, 不但会造成行政机构的臃肿, 而且会大幅增加执法成本。此外, 单靠行政部门的监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容易出现不法生产者和监管者“躲猫猫”、“打游击”等现象。其次, 行政监管机关存在自利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具有逐利性, 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食品监管各部门会为了追逐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而不愿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方式。

(二) 现行食品安全的法律难以突破传统理论的禁锢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建立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 但现行相关法律体制各有其难以突破的理论禁锢。第一, 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损害赔偿只能以恢复原状、进行等额赔偿为原则, 反对进行惩罚性赔偿, 但此理论明显存在固有缺陷, 如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难以准确计算其“等额量”。第二,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克服自身的局限性, 导致行政处罚带有明显的事后性, 往往是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起不到应有的预防、警示功能。第三, 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如日本学者三岛宗教授所言:刑事处罚无法充分发挥对社会性非法行为的抑制、预防功能, 而过多的适用刑法会产生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等问题。因此, 提倡在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时加入制裁功能, 以有效地抑制灾害再发生。[2]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行政监管体制的改革只能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善起到“治标”的作用, 传统法学理论也难以打破自身理论的禁锢。面对如此困境, 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不是讨论现有分段监管模式合理, 还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更有效率的问题, 也不能囿于现有法律理论而止步不前, 面对现实, 我们必须寻找一个能“治本”方法。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思路———破产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英国起源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 经过美国不断地发展完善, 此制度在制裁不法生产经营者, 阻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产品责任法被世人誉为“世界上最先进和最精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此制度中最耀眼的亮点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3]反观国内, 由于相关立法以及监管的缺失, 导致接连出现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塑化剂等食品安全事件, 严重打击了消费者对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信心;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充斥着大街小巷, 甚至是一些高档消费场所。

我国于199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引入“双倍赔偿”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后, 1999年《合同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欺诈行为也援引了此项规定;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这是我国对于此项制度的新发展。2009年我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则规定了最高可以处以价金10倍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大胆引进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对我国法制的完善、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无论是《消费者权益权护法》的两倍赔偿, 甚至是《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 都只是在价金的基础上计算倍数, 从其制定之初就存在着制裁、威慑、警示、激励力度不足的缺点, 上述缺点从这些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就可以得到印证, 以至于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社会现实生活。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幸福和尊严。作为社会法, 食品安全法以追求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在食品安全这一特定领域, 当“双倍赔偿”和“十倍赔偿”不足以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时, 构建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便成为克服既有法律不足, 实现食品安全实质正义的体现。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及经济发展要求, 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性”惩罚赔偿制度。何为“破产性”惩罚赔偿?顾名思义就是指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可以达到使其不敢、不愿和不可能再有经济能力进行非法活动的程度。只有达到此种程度, 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威慑、预防、激励功能才会落到实处。

三、“破产性”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 破产性惩罚赔偿制度在食品领域的构建

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经过我国十几年的立法尝试, 已初步掌握了此项制度的运行规律。笔者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试图从关乎国计民生的食品领域着手进行“破产性”惩罚制度的构建, 已解当前燃眉之急。

首先, 在惩罚的程度上, 坚持“罚到破产”原则, 对于那些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人身利益的不法生产经营者, 要惩罚到达其没有经济能力再实施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些学者担心这种残酷的惩罚会导致社会经济大范围凋敝。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经济活动具有竞争性, 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经营者自然会逐渐被取代;不法生产者将其因违法生产而减少的生产成本转移到了国家、社会、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生产者身上。其次, 对于赔偿数额, 应坚持“综合考量”的原则。具体应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后果、社会效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方面。既要避免处罚过轻, 起不到制裁、威慑作用, 也要避免滥用此制度, 导致企业承担毁灭性打击的不利后果。另外, 为保证此制度能良好运行, 可以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级, 规定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者, 对于赔偿款的分配, 应坚持“公私兼顾”的原则。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之所以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反对不当得利。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 采取折中的办法, 具体做法为:食品监管机关获得60%的赔偿款, 专门用于食品安全机制的创新及建立、鼓励遵纪守法的生产经营者等, 这样可以解决行政监管财力不足的困境;40%的赔偿款归消费者, 这样就能“广泛发动群众”, 极大地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 这就解决了行政监管人力不足的困境。

(二) “破产性”惩罚赔偿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当前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但其为何没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呢?笔者认为, 关键原因在于缺少“点睛之笔”来激活整个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如前所述, 我国引入“破产性”惩罚赔偿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那么它对整个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点睛”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

第一, 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市民社会力量的成长。民众维权意识的强弱反映了现代国家民主、法制的水平。消费者不愿进行维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得不偿失”, “破产性”惩罚赔偿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这样一种信息:维权是利人利己的。自己不但可以从维权中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赔偿款, 而且还能通过维权制裁非法生产经营者, 这样无形当中就可以提高广大民众参与社会进程的积极性。

第二, 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质量。“破产性”惩罚对不法生产经营者的威慑、警示作用能促使其遵纪守法, 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因为此制度的实施会让生产经营者形成这样一种观念:食品质量越高, 就越有市场。相反, 如果生产经营质次的食品, 不但会丢掉市场, 而且会面临破产的危险。所以, 不法生产者即使逃过了行政机关的监管, 也会陷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

第三, 促使独立于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发展。我国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制度, 但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值得怀疑:对一定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评估, 不仅耗时耗力, 而且容易存在“死角”, 这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由于对消费者的激励程度提高, 其维权意识增强, 进而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关注食品质量, 为了减少各方风险, 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评估机构必然会蓬勃发展。

法律是实践性的。当抽象的法律规定与纷繁的社会现实不相契合时, 有必要采取新的办法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特别面对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当不法行为获益颇丰, 成本低廉且并非所有的不法行为百分之百被追究时, 行为人仍有可能心怀侥幸, 铤而走险。当“双倍赔偿”、“假一赔十”尚不足以完整地实现惩罚性赔偿的阻遏功能, 那么“破产性赔偿”制度就是最大限度阻遏不法行为重复发生、激励私法救济的强心剂。

参考文献

[1]李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重大疑难问题解析[J].现代法学, 2010 (3) .

[2]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篇三

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担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结论

该省行政处罚是市、县(市、区)两级管辖,按照已经划分的执法管辖范围,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如属县级安监局管辖,可由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如属设区市安监局管辖,县(市、区)安监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转交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实施处罚或者批准处罚,批准后也可由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处罚。

4.工程质量处罚措施 2 篇四

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为了搞好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达到统一化、标准化、合理化目标,经监理项目部研究讨论后,特制定 1 本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以指导、规范现场施工管理。

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单位的管理,顶撞、怠慢、言语不文明的罚2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场;

项目部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准时参加周例会、缺席的,罚200元/次,迟到的罚100元/次;

一、钢筋工程:

1、质量检查验收中有钢筋绑扎不规范、漏扎、错用钢筋、缺筋、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过短、马凳筋或垫块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单面焊、闪光对焊、电渣压焊焊接不符合要求,仍可以整改到位但却一次整改后仍然不合格时,每次罚款100元。

2、砼浇筑完毕结构已经成形后,因钢筋绑扎原因造成钢筋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50元;墙钢筋偏位µ>±5㎜,柱钢筋偏位µ>±10㎜造成保护层严重不足时,每处罚款50元。

3、钢筋后台制作不标准,成形几何尺寸偏差大于相应规范要求10㎜,每次罚款100元。

二、模板工程:

1、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模板支设问题造成柱墙炸边,因砼班组浇捣过程中不按要求施工,过振造成柱墙炸边,因模板支设问题造成柱墙错台,造成柱墙烂根时,每处罚款50元。

2、因模板支设问题,造成砼构件胀模:且垂直度、平整度实测实量整体平均合格率≤85﹪时,每次罚款300元。

3、由于架体搭设不规范或模板支撑不符合要求,整改不彻底,造成楼面板有明显下沉时,每处罚款500元;造成结构梁有明显下沉时每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时每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7、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模板施工人员造成结构构件内存在明显的锯末、铁钉、施工材料、建筑垃圾时,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三、砼工程:

1、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砼浇捣原因造成楼面标高、平整度严重超标(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10㎜,标高允许误差±10㎜)且整层平均合格率<90﹪时,每层次罚款500元。

2、因砼浇捣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露面板、梁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50元。

3、砼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因砼浇捣原因造成缺陷,如蜂窝、麻面大于100㎜×100㎜,修补处理前必须提前上报监理项目部征得项目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每处200罚款,因振捣不到位造成楼板砼松散漏水时,每处处以100元罚款。

4、砼浇筑完毕后,楼面砼观感质量差,有明显脚印、严重起砂、严重麻面、明显裂痕时每次每处以50元罚款。

5、因砼浇捣未按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严重漏振、明显冷缝、出现孔洞,对结构质量有一定影响时,每处罚款1000-2000元

6、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所有问题有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8、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9、分项工程验收,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项目部500~10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更换劳务班组。

10、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500~3000元/次的罚款。

11、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监理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

1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13、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14、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罚款50元/人次;架子工及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带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5、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每发现一次违章,罚款200元/人次

16、现场临时用电使用,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不得乱接、乱拉,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7、进入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在楼内大便,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次

18、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随意拆卸、随意破坏、随意移动,特别是洞口、临边防护,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次;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施工项目部承担。

四、施工进度未按施工进度及合同要求完成的,按合同要求处罚。

五、外墙保温

1、外墙保温粘贴前其各种外保温材料:保温板、保温钉、热镀锌网必需提供样品,经监理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如进行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2、外墙保温粘贴前必需吊好各阴阳角的垂直控制线,并固定好水平控制线。如不按要求执行,每发现一处将对其项目部进行200元的罚款。

4、外保温贴粘时其各细部节点必需按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对项目部进行100元的罚款。

5、对外墙保温的垂直度和平整度的合格率(以一面墙为单位)低于80%的,每面墙罚款200元。

六、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必须及时报验,并提供相关生产厂家材质报告及合格证。按规范要求及时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否则每次罚款200-1000元。

5.医院处方点评标准及处罚措施 篇五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处方点评的标准: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如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选用的抗菌药物不属于基本药物(包括省増补品种)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与说明书不相符);(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与说明书不相符);(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未有联合用药指征);

(7)重复给药的(药物的化学结构、药理作用相同或复方制剂与单方制剂含相同药物);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在代谢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非国家基本药物或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5)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的。

不合理处方处罚措施:

1、开具不规范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30元。

2、开具用药不适宜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60元。

3、开具超常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90元。

4、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5、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监理人员违反廉政制度的处罚措施 篇六

1.主动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

2.搬弄是非,把驻地办内部事物向外泄露。

3.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

4.旁站不到位,私自外出。

5.不及时和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

6.对相关工程不熟悉图纸,又不看规范。

7.签认资料有明显错误,又不能及时纠正。

8.分项工程完工没有抽检资料。

9.私自承揽施工单位工作和工程。

10.欺骗领导隐瞒事故,损害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

以上10种人员:根据情节给予100——1000元罚款、扣留保留金直至清场。

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多杂公路总监办

7.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篇七

各劳务公司及班组:

为规范各各劳务公司、班组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措施。

一、路床土过湿或有“弹簧”现象的处理

1、现象:路床土层含水量超过压实最佳含水量,以致大部或局部发生弹软现象。

2、治理方法:

(1)雨季施工土路床,要采取雨季施工措施,挖方地段,当日挖至路槽高程,应当日碾压成活,同时还要挖好排水沟;填方路段,应随摊铺随碾压,当日成活。遇雨浸湿的土,要经晾晒或换土;

(2)路床土层避免填筑粘性较大的土;

(3)路床上碾后如出现软弹现象,要彻底挖除,换填含水量合适的土。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二、铺砌道板与路沿石顶面衔接不平顺

1、现象:铺砌道板与路沿石顶面出现相对高差,有的局部高于路沿石,有的局部低于路沿石,一般在0.5~1.0cm之间。

2、治理方法:

(1)如果先安路沿石,要严格控制路沿石顶面高程和平顺度,当砌道板时,步道低点高程即以路沿石顶高为准向上推坡;

(2)如果先铺砌道板,也应先将路沿石轴线位置和高程控制准确,道板低点仍以这个位置的路沿石顶高程为准,在安路沿石时,路沿石顶高程即与已铺砌道板接顺。

3、处罚: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三、铺砌道板塌边

1、现象:靠近路沿石背处的道板下沉,特别是步道端头,在路口八字道立沿石背后下沉现象较多。

2、治理方法:凡后安路沿石部分,路沿石前路沿石背均应用小型夯具在接近最佳含水量下进行分层夯实。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四、人行道纵横缝不顺直,砖缝过大

1、现象:

(1)在纵横缝上出现10mm以上的错缝和明显弯曲;

(2)在弯道部分,也依曲线铺砌,形成外侧过宽的放射形横缝。

2、治理方法:

(1)水泥混凝土道板,要根据路的线型和设计宽度,应事先作出铺砌方案,作好技术交底,做好测量放线;为了纵横缝的直顺,应用经纬仪做好纵向基线的测设,依据基线冲筋,筋与筋之间尺寸要准确,对角线要相等;

(2)单位工程的全段铺砌要按统一方案施作,不应“各自为政”;(3)弯道部分也应该直砌,再补边。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五、砌体砂浆不饱满

1、现象:主要表现在浆砌块、片石的砌体上,块、片石块体之间有空隙和孔洞;

2、治理方法:浆砌块、片石应座浆砌筑,立缝和石块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捣密实,石块应完全被密实的砂浆包裹。同时砂浆应具有一定稠度(用稠度仪测定3-5cm),便于与石面胶结。严禁干砌灌浆。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六、砌体平整度差,有通缝

1、现象:砌体外露面高低不平,超出平整度标准要求,有两层以上的通缝;

2、治理方法:

(1)应注意选择一侧有平面的石料,片石的中部厚度最小边长不应小于15cm,块石宽厚不应小于20cm,以保证砌筑稳定;

(2)应丁顺相间压缝砌筑,一层丁石,一层顺石,至少两顺一丁。丁石应长于顺石的1.5倍以上,上下层交叉错缝不小于8cm;

(3)当日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4)测量放线人员,应随时检查砌筑面(立面、坡面、扭面)线位的准确度。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

次。

七、路沿石基础和路沿石背扶

1、现象:基础不实和路沿石背扶回填废料、虚土不夯实或夯实达不到要求密度,竣工交付使用后即出现变形和下沉,出现曲曲弯弯,高低不平。

2、治理方法:

(1)路沿石基础应与路面基层以同样结构摊铺,同步碾压;槽底超挖应夯实;

(2)安路沿石要按设计要求,砂浆卧底,并将路沿石夯打使其基底密实;

(3)路沿石背扶要按设计和标准要求;

(4)路沿石体积偏大一点,立沿石块长偏长些,容易安砌稳定直顺。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

八、路基与路面

1、路基、沟槽回填土沉陷

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的基本条件,由于城市道路的地下部分铺设了各种不同的管线,因此,其沟槽回填的密实度对道路路基的影响很大,道路路基施工中,路堤填筑和管线沟槽回填是路基施工的关键部位。

回填土压实的质量通病为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填土不符合要求,这些均会造成回填土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密实度,从而导致路基和路面

结构沉陷,管体上部破裂,无筋管还可能被压扁。其中倾斜碾压会使得碾轮不能发挥最大的压实功能,坡度越大损失的压实功就越大;填土中如夹带块状物,妨碍土颗粒间相互挤紧,达不到整体密实效果,另一方面块状物支垫碾轮,产生叠砌现象,使块状物周围留下空隙,日后发生沉陷;如果回填的土层其含水量是处于饱和状态的,不可能夯实,当地下水位下降,饱和水下渗后,将造成填土下陷,从而危及路基的安全。

治理方法:

(1)施工单位向操作者作好技术交底,使路基填方及沟槽回填土的虚铺厚度按照压路机要求而不超过有关规定;

(2)在路基总宽度内,应采用水平分层方法填筑;(3)路基地面的横坡或纵坡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4)回填沟槽分段填土时,应分层倒退留出台阶,台阶高等于压实厚度,台阶宽≥1m,对填土中的大石块要取出,对大于10cm的硬土块应打碎或取出。

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2、路面混凝土开裂、起砂、蜂窝麻面 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水泥的安定性不稳定,混凝土在搅拌过程中水灰比过大,降低了表面强度,施工完毕一经使用磨损易起砂。

(2)在施工过程中,收抹、压光、切割时间过早或过迟,人为在混凝土表面洒干水泥或水,养护不及时或路面未达到足够的强度就施

加各种荷载等引起表皮开裂或脱皮。

(3)砂、石、水泥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混凝土搅拌时间短,灰料拌合不均匀,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

(4)未按操作规程浇筑混凝土,下料高度不当,漏振或振捣不密实,混凝土中的气泡未及时排除。

(5)模板拼装不严密,表面清理不干净,不牢固,脱膜剂涂刷不均匀或局部漏刷。

(6)混凝土面层产生的裂缝主要有:干缩裂缝和施工缝留置不当引起的裂缝。

可以采取以下施工措施加以控制:(1)严格控制水灰比,掌握好面层的收抹、压光、切割时间,严禁在混凝土表面洒干水泥或水。

(2)保证施工现场有一定的水泥存量,以确保水泥安定性的稳定。

(3)模板面清理干净,脱膜剂涂刷均匀,不得漏刷,混凝土必须按操作规程浇筑,严防漏振,并应振至气泡排除为止。

(4)严格控制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水灰比和砂率不能过大,控制砂石含泥量,混凝土振捣密实,及时对板面进行抹压。

(5)选用水化热小和收缩性小的水泥,尽量选择温度较低的时间浇筑混凝土,避免炎热天气浇筑大面积混凝土,按规范规定正确留置施工缝。

(6)加强混凝土早期养护并适当延长养护时间,覆盖草帘、塑料

薄膜,避免暴晒,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3、混凝土爆模、跑冒撒漏 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是:(1)支模不规范不严实。

(2)施工过程人员粗枝大叶、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九、管网

1、现象

(1)沟槽开挖宽度、深度不足。

(2)沟槽放坡不足、槽边堆土过高、距槽边太近,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3)高程及轴线控制不准。

(4)垫层、回填层材料不对,容易造成管线破损、地面塌陷、积水等问题。

2、治理方法

(1)严格按图开挖、回填。(2)加强安全防范。(3)放线人员注意精准放线。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十、附属设施铺贴

(一)砖面空鼓、脱落

1、现象:砖面空鼓甚至脱落。

2、治理方法

(1)按规定处理基层,浇水湿润墙面。

(2)釉面砖铺设前除去表面浮土,浸水湿润,放置阴干。

(3)镶贴时随时随地纠偏,严禁砂浆收水后再纠偏。

(4)镶贴时,每块釉面砖抹灰均匀、适量,粘贴后不宜多敲。

(5)镶贴后及时清理墙面。嵌缝必须密实。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二)砖裂缝

1、现象:镶贴于墙面、地面的砖出现裂缝。

2、治理方法

(1)选择质量好的釉面砖背面看材质细密,且吸水率小于18%。

(2)粘贴前用水浸泡釉面砖,将有隐伤的挑出。施工中不要用力敲击砖面,防止产生隐伤。

(3)水泥砂浆不可过厚或过薄。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三)表面不平整,接缝不直

1、现象:砖面不平,接缝不直,缝子不均。

2、治理方法

(1)施工前按砖标准选砖,将标准尺寸、大于标准尺寸、小于标准尺寸三类分开,同一类砖用在一面墙上。

(2)认真做好贴灰饼,找标准的工作,并进行砖预排。

(3)每贴好一行砖,及时用靠尺板校正、找平。避免在砂浆收水后再纠偏移动。

3、处罚:出现以上情况对劳务班组处以现金罚款50-100元/处/次。

十一、景观、路灯照明及电路常见问题及处罚

1、灯具组装出现螺丝松动未扭紧处罚10元/处。

2、整体灯具安装出现倾斜处罚现金30元/盏。

3、电线搭接未缠紧松脱处罚现金10元/处。

4、电线搭接未按要求绝缘包扎的处罚现金5元/处。

5、管道预埋特殊部位未达到深度要求和相应距离的处罚现金30元/米。

6、灯具接线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接地处罚现金5元/处。

7、线鼻子压接绝缘包缠厚度不够处罚现金5元/处。

8、灯与灯电源引下线有一定的余放长度,防止地面沉降,出现故障处罚现金50元/处。

9、灯具回路安装数量未与图纸相符处罚现金50元/处。

10、每个回路控制箱未按技术规范安装处罚现金50元/处。

11、灯具外观油漆人为刮伤脱落处罚现金10元/处。

12、灯具安装完后应保持洁净,带有泥土油污处罚现金10元/处。

总之,希望施工班组及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努力克服各种通病,确保整体工程质量。若出现上述问题,除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外,并由各劳务公司自行返工修复,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费、工时费及其他损失。

本措施从即日起执行。

河南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安全质量处罚通报 篇八

一、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5月份,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12〕28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直属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监督检查打分表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7月31日前上报自查工作报告以及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文件下发后,各直属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制定方案和计划,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9月12日至20日,总局在各局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系统内专家组成6个检查组,抽取12个直属局对其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按照评分表的要求,通过召开见面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对、理论测试、随机检查等方式,共检查了12个直属局、22个分支机构及13个卫生处理单位(22个作业点)的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结果

按照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被检查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监管单位,包括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得分90分(含)以上为良好, 70分(含)到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类为卫生处理单位,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 60分(含)到80分为限期整改,60分以下为停业整顿。在抽查的12个直属局中,宁波、厦门两局评定为良好,其余评定为合格,无不合格;分支机构中宁波北仑局、大榭局及厦门海沧局3个局评定为良好,其余评定为合格,无不合格;卫生处理单位均评定为合格。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和隐患147项,均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好的经验及做法

督导检查过程中特别是总局抽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总结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进一步总结、巩固和推广。一是宁波局通过提前申请,处理、查验前置判定,将需处理集装箱卸船时直接处理,不但提高了卫生处理贡献率(从的75.7%上升到上半年的87.1%),还大大节省了通关时间和移箱费用(平均缩短通检时间2至3天,平均降低物流运营成本3500万/年)。二是黑龙江局定期召开卫生处理工作研讨会,加强了卫生处理监管部门与从业单位联络沟通,推动了卫生处理工作的发展。三是厦门局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子检验检疫系统优势,把对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快件等的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要求转化成电子指令,实时维护到集中审单系统中,极大提升了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电子把关和业务指导水平,该局还组织开发了“口岸卫生处理从业人员在线考试系统”和“卫生处理业务上报系统”,进一步规范了卫生处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工作,提升了卫生处理监管工作质量。四是深圳局自主研发的“闸口自动化查验与消毒处理系统”,具有全自动配药、全自动箱体外表面和箱内消毒处理、视频监控、远程操控等功能,实现了卫生处理的高效率、零间断、绿色环保及自动统计。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出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体制方面的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检验检疫机构目前仍然是按照差额预算管理,各局必须自行筹措部分经费用于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而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卫生处理单位成了各局创收的重要途径,导致部分单位对卫生处理的定位产生偏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成本核算,只顾产出不顾投入,不用药、少用药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用于质量控制、效果评价的设施设备如残留检测仪等存在缺失。另外,卫生处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人员比例较低,许多人员没有专业背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理论考试中成绩最好的100分,最低的只有60多分,执法和管理意识缺乏。

(二)认识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把关和服务的关系。近年来,口岸出入境业务量大幅度增加,货主基于成本考虑,都希望能快进快出,而卫生处理需要有一定时间才能达到处理效果,快速通关与卫生处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现,部分单位不能正确把握把关和服务的关系,过度提倡服务,未认识到卫生处理是卫生检疫技术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技术支撑,迁就货主或代理单位,在处理方法选择上片面强调时间和效率,忽视对处理效果的评判,影响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和安全。二是不能正确认识质量分析和效果评价的作用。质量分析和效果评价是保证和提升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按照总局要求,各局需对卫生处理工作进行质量分析并提交年度质量分析报告,但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局对此项工作并没有足够重视,许多局的质量分析报告写成了工作总结,缺少数据对比、原因分析、存在问题、问题剖析、解决思路等要素,针对性及指导性较差,效果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大多数单位仅仅停留在审核用药量和监督操作过程上,浓度检测、残留检测、微生物杀灭率检测等开展范围不广,频次较低,许多单位未配备必要的浓度和残留检测仪,或检测仪器未及时校准,大部分局未配备或指定卫生处理实验室。

(三)规范方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部分行业标准针对性、指导性较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能完全、有效覆盖工作的各个环节,无法规范工作的全过程并提供足够支持,加上各局习惯于延续以往的固定做法,导致目前卫生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依据不充分。部分陆路口岸卫生处理主要是对车辆外表面进行喷洒,形象较好,但细究处理依据,大都较为含糊,航空器消毒也是如此,处理缺乏充分的依据,很多只是笼统的以“来自疫区”带过,表述不清楚、不严谨。二是处理方法不科学、不统一。对同一来源地的同类货物,不同口岸的处理方法不同。个别局处理工作针对性不强,措施单一,对废旧物品(如废纸)进行喷洒消毒而不是熏蒸处理,不能有效地除虫、除鼠,处理效果较差。三是档案文书报告等不规范。卫生处理通知书填写不规范、不严谨,主送单位、指证判定、处理依据、处理目的等错误或者含糊,有的甚至前后矛盾。药品使用中涉及的原始记录填写不一致、不完整或原始记录不全、缺失。自查工作总结报告质量不高,个别局不能按时上交。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对卫生处理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领导指示精神,扭转定位偏差,切实将卫生处理工作作为卫生检疫技术支撑加以强化,提升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要求。二是要积极配置残留检测仪等效果评价设施设备,保证每个有卫生处理业务的口岸都能够开展必要的效果评价工作。三是要加强监管人员配备,提高专业人员比例,各卫生处理单位的管理层要配备较高比例的专业人员。四是要认真落实质量分析要求,积极开展高质量的质量分析工作,使之成为指导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五是鼓励各局建立和指定卫生处理实验室,为效果评价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二)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一是要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产生的原因,确定整改措施。二是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保证整改效果。三是按时上报整改工作报告,各局特别是被检查的局要在12月底前上报整改工作报告。

(三)加强卫生处理监管。

一是总局将进一步制定完善工作规范,梳理修订行业标准,加强教育培训。二是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卫生处理工作依据,确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合理。三是各局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处理对象科学选择处理方法,保证卫生处理工作效果。四是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档案文书管理,保证工作记录、单证、报告等真实、准确、规范、科学。

(四)严格自查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在各自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二是要及时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报告。三是要切实提高总结报告质量,报告至少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检查的结果、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五)加强培训和交流。

一是要严格落实培训要求,制定相关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级卫生处理监管人员的培训。二是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三是各直属局特别是沿海局和内陆局间要加强横向沟通和交流,分享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促进口岸卫生处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9.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篇九

为贯彻执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建筑工程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事故隐患,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细则》。希望相关责任劳务公司及班组遵照执行。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的,罚款200元/人/次。

2、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罚款200元/人/次。

3、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1000元;凡年满55岁的老年人不得从事建筑作业,违者处罚200人/次。

4、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次(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5、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施工人员罚款50元/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者20元/人。

6、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人,对责任班组罚款100元。

7、高处作业时向下乱抛东西的罚款200元/人/次。

8、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而进行高处作业的,操作人员罚款50元/人,班组罚款500元/次,安全员罚款50元/次。

9、塔吊违反“十不吊”的,对塔吊司机和指挥分别每条罚款200元/次,对班组设备主管罚款1000元/次

10、没有经过批准乱拆模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班组进行罚款500~2000元/次。

11、在施工现场赌博的,没收赌资并对班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视情况加重处罚;打架、斗殴的对班组处以5000元/人罚款,情况严重的加重处罚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2、上班穿拖鞋、高跟鞋、背心和赤膊的,配制工作服而不穿的罚款50元/人/次。

13、洞口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责任班组每处罚200元,对安全员每处罚款50元。

14、临边及楼梯侧边无防护措施的对班组每处罚200元,对安全员罚款50元。

15、对安全设施、设备等不经批准乱拆、乱移、乱动的对责任班组罚款200元。

16、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外架安全绿网漏挂,安全立网上有破洞面积超过100cm2,没有按规定进行水平封闭的和铺设脚手板的,对责任班组每处罚款200元/处;若发现未按规范规定搭设、使用和出现探头板,按每人每次100元~1000元罚款。

17、使用木配电箱对责任班组每个罚款500元/处。

18、配电箱的配电板采用木板、无匹配的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及进线、出现紊乱以及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有杂物的对班组每处罚款500元/处。

19、乱拉乱接电线,电线拖地零乱不架空不敷埋、裸线头插入插座的对责任班组每处罚款500元。

20、不按规范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的对班组罚款200元/台。

21、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护导线和普通胶质线的,违者处罚200元/次。

22、未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视轻重程度对班组罚款100~1000元。

23、现场设备未按要求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者,对班组罚款大型设备500元/台,小型设备200元/台。

24、施工现场脏乱、垃圾无人清理的、对班组罚款200元/处,安全员罚款20元/次。

25、现场材料无分类、无标示、无堆码,每处罚款100元。

26、施工机具无防护措施对班组罚款50元/台。

27、酒后上岗的对班组罚款100元/人/次。

28、各工种完成施工后,必须做到人走场清,否则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0元/次的罚款。

29、发现有工人盗窃,将收缴赃物并按此财物的价值处以十倍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连带处罚班组长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30、未经批准拆除安全防护,每处处罚500元,安全员处罚50元。

31、由于施工需要,安全防护拆除后未及时恢复,每处处罚100元。

32、擅自拆除外架与建筑结构的拉墙件,每处处罚500元。

33、外架上有零量材料,兜网内有杂物,每处处罚100元。

34、非电工操作人员擅自切断施工机械(特别是塔机)电源,处罚2000元/次。

35、从楼上向下倒建筑垃圾,每次罚款500元/次。

保利•未来城市B2地块第二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项目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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