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共8篇)
1.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篇一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篇二
但是,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 没有表明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承担方式, 应用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在《合同法》中, 明确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定金、违约金、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为此, 本文将进一步研究这些违约责任在预约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一、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若当事人违约, 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这条规定能否适用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其关键是一方违约后, 法院强制违约方与守约方继续履行预约合同, 即强制双方缔结本约。对此支持者有之, 反对者也有之, 争议很大, 有必要梳理一下继续履行的主要争议点是什么以及能否适用。
(一) 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理论争议
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有:首先,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合继续履行3, 预约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将来订立本约, 若法院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 是一种人身强制, 反对者们认为这属于不适合强制履行;其次, 继续履行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冲突。如果法院强制当事人缔结本约, 而预约里的内容本身也不全面的话, 就需要法院来予以补足, 这就极大地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愿。
但是, 继续履行的支持者认为:第一, 人身强制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被禁止。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乘坐飞机, 不得购买不动产等。限制高消费, 其实就是属于人身强制。因此, 人身强制不存在应不应当的问题, 而是存在强制程度的问题。第二, 如果违约人拒绝作出意思表示, 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等途径来确定本约的内容。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第三, 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 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 既然是合同, 当事人应当信守承诺, 签订本约。
(二) 预约合同继续履行涉及的几种情形
笔者认为, 一方违约后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不能一概而论, 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要看具体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 预约合同里面的内容非常详尽, 包括必备条款4, 且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中规定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 则应当继续履行5。如在2013年11月作出判决的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当事人之间在房屋买卖税费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 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 因此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故支持原告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6。
第二种情况, 预约合同里面的内容非常简略, 不包含必备条款, 主要权利义务事项留待将来商议, 且在违约方和守约方无法达成一致, 通过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填补原则仍无法确定本约合同的内容的, 这时候不适合判决继续履行7。除了强制缔约, 还有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
第三种情况, 无论预约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障碍, 那么自然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在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 法院认为, 因被告违约预约合同的约定, 未通知原告认购商铺, 并将涉案商铺全部卖出, 造成预约合同事实上的无法履行, 只能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8。
总之, 继续履行在预约合同争议解决时并非不可适用, 但是, 应当考虑预约合同的具体情况, 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二、定金与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 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常会约定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了定金的适用。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没有对定金和违约金作出规定。由于预约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合同, 也可以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事实上, 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会认可定金、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在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诉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9中,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 并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双倍定金600万元,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而预约合同的定金数额是否有限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 有学者认为预约合同的定金应受此限制, 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 (10) 。笔者认为, 是否应限制定金数额应取决于预约中是否已经确定了本约的标的额。如果已经确定, 应受此限定;如果没有确定, 不应也无法受此限定。违约金的数额应遵守有关规定, 一般不宜超出造成损失的30%。
三、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如果一方违反预约合同, 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预约合同的解除条件与一般合同解除条件是一致的, 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争议不大, 在此不再做过多的分析。
但是, 第二条却没有对预约合同违约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作出规定。在理论界, 争论最大的是应该赔偿守约方为缔结本约的信赖利益还是本约的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指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所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 可得利益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1) 。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前者 (12) 。
支持赔偿信赖利益的主要理由是, 预约合同得到的履行结果仅仅是本约合同的缔结, 若未签订本约合同, 也只是失去了一次缔约机会而已, 没有可得利益损失可言 (13) 。在湖南岳阳花板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元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中, 原被告签订了房屋预约协议, 被告花板桥公司违约将房屋卖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 李元喜按照约定的价格已经无法购买到同类的住房, 期间的差价273360元系直接损失, 被告应予以赔偿。但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 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应以信赖利益为限, 李元喜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为花板桥公司所获的利益136260元。
对此, 笔者的看法是, 违反预约合同如果只赔偿的信赖利益, 可能会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原则, 也不利于遏制恶意违约的一方的行为。
而支持赔偿可得利益的主要理由是, 预约合同的履行就是订立本约, 那么预约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就是本约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 (14)
但是笔者认为, 若违反预约合同就要承担违反本约合同的责任, 有混淆预约和本约两种合同的嫌疑。预约合同的可得利益是本约的签订, 不能完全等同于本约合同的履行可得利益, 因为此时本约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无法预计可得利益的数额。
我们知道, 预约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所以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要以可预见的损失为限 (15) 。因此, 笔者认为, 预约合同的违约方对于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 不仅局限于赔偿信赖损失范围, 也即不仅赔偿违约方的不当得利, 但总赔偿额不能超过订立预约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
上文提到的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是一个近年来值得参考的案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一万元赔偿额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最终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包括民事主体的善意诚信、交易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当事人实际情况等, 调整被告给原告的赔偿金为15万元。
四、结语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 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预约合同纠纷有重要意义。但是, 这个规定对违约救济的方式列举不详细。通过研究,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预约合同违约时, 应考虑继续履行的可行性, 但需考虑到预约合同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有效;如果违反预约合同,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判决违约方完全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但以订立预约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为限。
摘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预约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若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这个规定对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列举不详细, 文章主要就《合同法》中规定的继续履行、定金、违约金、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这几种主要违约责任在预约合同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3.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篇三
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违约责任条款如何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二)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篇四
1、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中受托人逾期2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人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能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有哪些? 篇五
1砖混结构:房屋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承重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的结构形式(用于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目前城市很少采用),
2框架结构:采用梁、柱组成的结构体系作为建筑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的主要构件是梁和柱,而墙体(非承重墙)只是作为围护构件。
3 剪力墙(又称抗震墙,承担地震荷载,有抗侧力的结构):利用建筑物的纵向及横向的钢筋混凝土墙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再配以梁板组成的承重结构体系,
4框架-剪力墙结构:指竖向荷载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担。它是框架和剪力墙的有机结合,综合了二者的优点:一个布置灵活,一个抗侧力高。
5全剪力墙结构:利用建筑物的内墙(或内外墙)作为承重骨架,来承受建筑物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
6.关节运动形式有哪些 篇六
肩部的另;,1-3个关节,其中如肩胸关节可允许肩胛骨在胸壁上有广泛的滑动度,包括升高、下降、上旋、下旋、前移和后移等。肩肱关节运动时,肩胸关节也随着运动,二者的共同协调运动称为“肩肱节律性”。影响关节的活动功能。人们可以通过对患病的肢体进行适当运动来促进功能恢复或功能代偿的途径来促进机体康复。而肌肉力量的训练就是其中的关键之一。肌力练习按肌肉的作用程度可以分为主动运动、被动运动与助力运动3种。
肩胛骨的活动也极大地增加了肩关节的可动性。胸锁关节则是上肢与躯干相连的唯一关节,肩肱关节无论向哪一方向运动,均需要胸锁关节的微动协调。肩锁关节亦属微动关节,它能使肩胛骨垂直地向上、向下(如耸肩)和肩胛骨关节盂前、后运动(如向前击拳)等。是医疗运动的主要方式,克服外加阻力进行的主动运动又称为抗阻运动。被动运动是由外力进行,肌肉不做主动收缩。常用牵伸挛缩的肌肉、肌腱及韧带组织,保持或恢复关节活动度或放松挛缩肌肉。
7.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篇七
企业培训常用的培训形式都有哪些呢?聘请外部讲师做内训?内部讲师执行内训?外派学习?除了这三种之外,还有哪些呢?下文中,世界工厂网小编以营销培训为例,与您分享企业培训常用的13种培训形式:
这13种常用的培训形式分别是:
培训形式一:聘请外部讲师做内训
这是最觉见的培训方式之一,已经为许多企业经常性采用。这种培训方式的通用形式是,选择一位来自外部培训公司的或自由职业的讲师,将需要培训的营销和销售人员集中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内,由那位讲师运用一定的专业培训设备和技巧对营销和销售人员进行为期半天至三天不等的专门主题的训练。
这一培训方式的优点是:1)将营销和销售人员集中在一个特定空间里学习,避免了各种可能的干扰,学习效果相对较好;2)培训师有专业培训经验,了解成人学习的特点,善于使用专业的培训技术和技巧,容易调动学习者的学习兴趣;3)培训师可能具有企业内部讲师或管理人员所不具备的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可以为营销和销售人员带来新的观念、知识和技能;4)由于这类培训师是“外来的和尚”,他们容易在营销和销售人员的心目中造成权威感,这将有利于他们接受培训师的观点。
这一培训方式的弱点是:1)成本较高。培训师的课酬、培训师及其助教的交通食宿费、培训场地和器材费、学习者脱产培训的直接工资成本等,每天培训的直接成本在4万元左右(培训师课酬约15000元/天;按30位学员计算,每天工资成本约21000元;其他费用约4000元)。除此之外,由于外部培训师不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因而他们在实施培训前往往需要进行需求调研,而任何调研活动都可能会导致企业费用的增加;2)培训师所讲授予的知识和技能可能并不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3)培训师在培训中所传达的某些信息可能导致营销人员对本公司的管理形成不满,因而可能引起内部观念冲突。
培训形式二:内部讲师执行内训
许多企业出于培训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开始越来越注重内部培训师的培养和运用,特别是那些一线销售人员和导购人员较多的消费品领域的企业,它们比其他企业更注重内部培训师和培养。
使用内部培训师的优点:1)成本低,这一点不用解释大家都知道。2)他们十分了解内部环境及销售人员的情况,无需调研便能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3)他们培训的形式可能不如外部培训师那样“专业”,但培训不会偏离企业管理者对营销和销售人员的基本要求;4)不会造成观念冲突;5)他们往往是把知识和技能传授同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制度性考核和管理要求结合在一起来实施培训的,因而培训的实际效果(而不是意识到的效果)往往更好。
使用内部培训师的弱点:1)内部培训师的专业度可能不如外部培训师;2)内部培训师的知识面可能相对较窄,不能适应销售人员对多样化知识和技能的要求;3)内部培训师可能在受训者心目中缺乏外部培训师那样的“权威”感,因而不利于营销和销售人员接纳他们的观点。
培训形式三:外派学习
是指派出部分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大学主办的培训课程、讲座或进修课程。参加这类培训的往往是企业中层级较高的营销或销售管理人员。
这种培训方式的优点是:1)在参加学习的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学习成本相对于聘请外部培训师来企业内部授课成本较低;2)由于参加这类培训班/课程学习的往往有来自多行业的学员,学员之间不仅可以相互交流实践经验,甚至可以获得新的销售机会;3)在这类培训班上,培训师可以无所顾忌的讲授新思想和新观念,因而学员可能学习到新的有用的知识和技巧。
这种学习方式的弱点是:1)成本依然较高;2)企业无法控制参训人员的行为和知识掌握情况;3)由于参与这类培训为学习者提供了交友的机会,学习者可能成为其他企业“挖角”的对象。
培训形式四:业务会议
营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业务会议也是一种很好的培训方式。业务会议一般会涉及下面三大项内容,营销管理者如果善于有意识地安排会议形式和内容,便可以使参会的每一个营销和销售人员都受到一定的培训:
一是,涉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当参与会议的人员对本部门、班组和岗位所涉及的工作目标和实现方式进行充分讨论时,参与会议的每一个人如果心态端正,便可以从中学习到很多有用的东西。
二是,涉及到上一阶段业绩表现好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以及业绩表现较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业绩表现好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必有导致好业绩的经验,业绩表现较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必有导致差业绩的教训。如果营销管理者善于鼓励业绩表现好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在会议上把导致好业绩的经验介绍出来,并让业绩表现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把导致差业绩的教训总结出来,则参会的每一位人员都将从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中受益。
三是,在每一次业务会议中,主持会议的领导通常会发表较长篇的讲话,其讲话内容必然会涉见公司的营销理念和制度,销售部门和人员应该或可采取的营销和销售策略与方法等,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在对与会的营销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当然,要把每一次业务会议均做为一次培训活动,需要对业务会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专门设计才更为有效。
培训形式五:管理者日常辅导
营销和销售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看到某位员工在某方面做得较好或做得不够好,及时对做得好的人员给予肯定或赞许,对做得不够好的人员及时予以指正,也可视为一种效果颇佳的培训方式。
正规的公司会在制度上要求销售主管经常陪同销售人员走访客户。通常,这些公司对销售人员在拜访客户前怎么做计划、要做哪准备、行走什么线路、对客户的访问时间、访问客户过程中的礼仪和标准话语等等都有严格要求。主管陪同销售人员走访客户,就是要发现销售人员哪些方面做得符合标准,在哪些方面做得不符合标准,并在事后或过程中对销售人员加以肯定或指正。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培训方式。
不过,只有企业有规范化的营销管理体系,管理者对下属进行日常辅导才能成为一种颇具效果的培训方式。
培训形式六:定期绩效面谈
在管理正规的公司中,营销部门的管理者会定期(或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各级销售主管和一线销售人员进行绩效面谈。在进行绩效面谈之前,通常会对面谈对象进行多项标准的绩效评估,并将该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绩效面谈的依据。这种绩效面谈的方式也是最为有效有的培训方式之一,因而它是具体针对销售人员的所有做得好的方面和所有做得不好的方面并结合领导的期望及员工个人的成长发展需要而展开的。
培训形式七:师带徒
许多公司通常会在新销售人员入职时采用这个方式,即把一位或多位新的销售人员分配给一位经验丰富的老的销售人员,由老的销售人员帮助新的销售人员掌握他们实现工作所涉各种知识和技能。
这种方式被广泛采用的理由是,老的销售人员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当他们对应具体工作需要指导新的销售人员学习时,能够迅速使新销售人员进入状态,并建立起工作能力。但这种方式的效度会受制于老的销售人员的经验和心态,即如果老的销售人员本身经验缺乏或者对公司存在抱怨,则他们可能会把新的销售人员教“歪”。要使师代徒的培训方式发生理想的作用,应该做好两点:一是要对“师傅”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选拔,并辅以适当的激励手段;二是要形成师带徒的教学模式和标准。
培训形式八:导师制
采取导师制有两种经验可循:一是指定内部资深的营销或销售主管做为新的营销和销售人员或资历浅的营销和销售人员的导师,二是聘请一位或多位外部营销或销售顾问作为特定营销或销售人员的导师。二者的共同特征是,当“学生”在工作中碰到问题时,可以随时或定期向导师请教。导师在学生有请求是,会尽力给予指导。
近年来不断有舆论反映一些企业在尝试导师制方面并不成功。而据我的判断,所谓不成功往往是因急于求成造成的,因为据我的咨询服务经验显示,一位合格的导师一定是可以帮助他/她的“学生”们提高能力的。因而尝试导师制不能急于求成,过去手艺师傅手把手带徒弟也需要3-10才能满师,现代的硕士生导师带研究生也需要2-3年。这里只是存在两个与上面的师带徒相同的问题:如何对“导师”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选拔,并辅以适当的激励手段;二是要形成导师制的一套教学模式和标准。
培训形式九:树立内部标杆
所谓内部标杆,就是在组织内部树立学习榜样,包括榜样经理、榜样区域、榜样销售代表、榜样专卖店等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企业如果善于树立榜样让大家学习,其学习效果可能是其他培训方式无法比拟的。
树立内部标杆要注意两点:一是所树榜样必须让人心悦诚服;二是要整理出文字资料指导其他员工学习。
培训形式十:视频学习
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买来视频课程,让销售人员集体观看;二是购买培训公司的网络视频课程,让销售人员随时上网学习。这一方式目前正在为许多小的公司所采取。
但是,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通过视频学习往往效果并不好。要解决视频学习的效果问题,需要“创造性学习”。所谓“创造性学习”是指,要采取两种辅助性学习手段:一是,在要求营销和销售人员自行上网收看视频课程时,营销培训经理要为每一个要求学习的课程列出相对的试题,以便对营销和销售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与绩效考核指标挂钩,否则营销和销售人员可能并不认真收看视频。二是,营销培训经理在组织营销和销售人员集中进行视频课程学习时,自己要事前“消化”视频课程,并将视频课程中老师所讲述的内容与本公司的实际营销和销售工作结合列出若干问题,在学习的过程中,每收视一部分的内容后,询问大家“记住了哪些概念、观点和方法”,同时抛出一个或多个与现实工作联系紧密的问题,让大家充分展开讨论。在我的建议下,我的部分客户企业通过这两种辅助性学习手段,均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培训形式十一:读书活动
这是一种成本极小,但效果正面的培训方式。一方面它可以使营销和销售人员从读书中学习到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可以培养营销和销售人员自我学习的能力(许多营销和销售人员十分欠缺这种能力)。
采取这一学习方式的一般组织方法是:营销培训经理或营销经理精心选择一部分实用性强的图书,每一个时间段(比如一个月)发给销售人员一本,要求其在业余时间阅读,并在规定的学习周期结束时将营销和销售人员集中起来,让每一位人员分享自己记住了什么概念、观点和方法,以及与公司和自己的现实工作的联系。为了有效地激励营销和销售人员真正地看书学习和积极分享心得,可以采取一些小而有意义的奖励和处罚手段。
这种培训方式特别需要的“坚持”。坚持采取这种方法,一定会积累很好的成果,但问题是许多人往往不愿意坚持,并且十分善于为不能坚持找理由。
培训形式十二:问题分析会
是指将营销和销售人员集中起来,就工作中的某些问题查找原因并寻找解决之策。这同样是一种值得营销培训经理创造性采用的一种培训方式。运用好这种培训方式,可以收到很好的学习效果。
我在营销咨询服务中发现,许多企业的营销部门人员的集体智慧是能够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但问题之所以又存在而不能得到解决,是因为他们不善于组织集体的智慧来解决组织面临的问题。
采用这种培训方式需要组织者懂得并善于运用“脑力激荡”、“鱼骨图”等分析方法。当然,营销和销售工作团队平时养成的团队工作氛围将是决定采取这种方法能否产生好效果的关键点。
培训形式十三:绩效标准与考核
这严格说来是一种管理手段,但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培训手段。它最显著的价值在于能够促使甚至是迫使营销和销售人员学习。
理论上讲,每一位营销和销售人员都希望取得好的绩效,问题的关键往往在于他们中的许多人不知道他们如何才能取得好的绩效。而他们之所以不知道如何取得好的绩效,又往往是因为公司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如果公司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之严格地与奖罚制度挂起钩来,就意味着给营销和销售人员指明了努力工作和努力学习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在“趋利避害”的本能作用下,自己就会积极思考和学习,而一旦公司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他们就可能最大化地掌握学习内容,并将所学知识和技能牵移到工作中。因此,采用这一学习方式的核心内容是要建立科学和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并辅之以相应的激励制度。
8.合同成立的形式有哪些? 篇八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
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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