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引发

2024-10-11

棚户区改造引发(精选8篇)

1.棚户区改造引发 篇一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分户。等行为。(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评估的详细操作(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Ⅱ 程序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

Ⅲ 补充性: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Ⅳ 专业性: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Ⅴ中立性: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

Ⅵ非强制性: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

(4)房屋拆迁评估范围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

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Ⅲ 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

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

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

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没有评估资格或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Ⅱ向被拆迁人索取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必要时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与协助查阅。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Ⅲ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需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Ⅳ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其中两个数据非常重要,一是拆迁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取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二是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数据。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Ⅴ制作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意见,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7)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重置法四种。

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拆迁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对这些补偿价格做合理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有着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情况,如住宅等。市场比较法是一种主要的评估方法。但有两种情况影响该方法的适用:⑴类似交易较少的经营性房屋,有时很难找到参照物进行比较。笔者曾代理一大型饭店、歌厅拆迁,评估时该区域竟然没有一例交易案例可比较;⑵很难获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更多体现在双方协商上,被拆迁人的社会关系、谈判能力、心理素质等等因素决定交易价格。Ⅱ成本法,是估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新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成本法适宜评估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价值。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建造成本,对于一些临建房屋适用。

Ⅲ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费用。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有:①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出让金等;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场地平整费、项目设计费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④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pin)品房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⑤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配套费);⑥税金;⑦利润。适用该方法时主要扣除第④、⑥、⑦项。

Ⅳ重置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在同区域、用途、面积等因素考虑重新购买安置的计算方法。该评估价保证被拆迁人能够买到一个合适的房屋。如果从合理性考虑,该方法应是最适用的。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很多地区并没有确立这样的补偿原则,造成无法适用该评估。(8)评估价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理解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是市场价就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而非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因此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房屋拆迁行为就是拆迁人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的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的行为。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应为房屋本身的价值与附着的土地价值之和。(9)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配合,应但承担的后果。

被拆迁人应该配合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实地查勘,否则,评估机构很难评估。如果被拆迁人不配合,将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裁决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再举证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将会不予采纳。

(1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是最常见的,通常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此时有些被拆迁人干脆置《评估报告》不顾,当起“钉子户”。该做法可以导致裁决程序中出现主张权利程序瑕疵。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解决:

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Ⅱ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Ⅲ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Ⅳ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Ⅴ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Ⅵ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2.棚户区改造引发 篇二

一、领导挂帅———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青山棚户区改造工程, 于2006年9月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确定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政策支持、市场运作, 封闭运行、总体平衡”的原则及一系列支持政策。2008年至2010年, 武汉市政府连续3年将棚户区改造工程列入为民办理的10件实事之一, 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考核落实。在棚户区改造工程推进中, 武汉市建委、发改委、国土房产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园林局、人防办、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多次带队到青山现场办公, 解决了立项、规划、拆迁建设手续、资金拨付、税费减免、现场施工管理等各种难题。

武汉市青山区政府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为全区的一号工程, 组织成立了有区属有关部门参加的青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 举全区之力推进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整合区域资源, 统一指挥调度, 青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先后在拆迁片区, 分别成立现场指挥组, 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在回迁安置现场, 根据工作进展, 分别成立了回迁选房工作专班和回迁交房工作专班。区指挥部定期召开指挥长会议, 对拆迁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并从一开始就要求区纪检监察和区审计部门提前介入, 全程跟踪, 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整个棚户区改造工作由上到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领导指挥系统, 为居民拆迁、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又好又快地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配套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武汉市政府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政策。一是青山地区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涉及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人民政府留存的部分, 以及土地招、拍、挂增值部分, 全部返还青山区,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是相关市政设施配套, 由市建委根据整体规划, 列入全市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三是对片区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绿化设施, 由市建委纳入市级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四是还建安置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

拆迁安置工作中, 还明确了如下优惠政策:一是实行还建面积保底。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 (含20平方米) 以下的按25平方米保底结算, 超过2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保底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 (含35平方米) 以下的, 超出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或保底面积的部分与35平方米之间的面积差按建设成本加相关税费结算, 超过35平方米的还建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二是实行拆一还一, 不找差价。还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不结算差价。三是实行租售结合。对还建安置房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 可以实行租售结合, 对应由被拆迁户购买的建筑面积部分可以办理分期付款手续, 在三年内支付完价款 (含利息) 后, 再对还建房办理全部产权登记。

三、三大特色———创造了棚户区改造工程新模式

一是实行了“拆迁一片、改造一片、建设一片、安置一片”的棚户区滚动改造新模式。将棚户拆迁、安置房建设、住户选房、组织回迁等工作有序推进、配套进行。二是实行了“企业参与, 市场运作”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新模式。先期成立了武汉青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业主, 并先后从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调部分干部参与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和安置工作, 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工作平台。武汉地产集团作为青山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业主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后, 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势, 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组织等工作, 大大加快了棚改工程实施的进程。三是实行了“封闭运行、总体平衡”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新模式。在市里给予的税费减免和返还、配套工程支撑等优惠政策基础上, 根据投资动态变化, 重新拿出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资金平衡方案, 拟通过土地整理储备和挂牌交易所得弥补拆迁安置和还建房建设资金不足。

四、强化协作———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好务

在改造项目由企业作业主的情况下, 市区职能部门主动配合, 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工程尽心尽力。在拆迁和安置工作中, 区司法公证、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进入拆迁一线现场办公;在棚户区改造前期调查勘验、解决群众搬迁困难、确保社会稳定等方面, 区公安、相关街道联手, 建立建设工地现场治安室, 加大对建设现场治安巡查力度;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城管局共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区房产局为确保安置房顺利建设, 主动协调公安部门, 有效打击砖霸、石霸、沙霸;协调城管建设部门,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确保文明施工;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 每月底收集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五、“申报成功”———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由于棚户区改造工程面临资金压力非常大。在得知中央、省、市下达申报中央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文件后,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这一工作, 作出了“确保申报成功”的工作要求。在省市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下, 我们在时间紧、需准备资料多、申报工作量大的情况下, 紧紧依靠省、市发改委和住房保障部门, 紧盯资金申报动态, 举全区之力, 采取“四到位, 四得力, 四确保”的非常规工作模式 (掌握申报精神到位, 做到组织部署得力, 确保申报工作有的放矢;逐项落实要求到位, 做到资料筹备得力, 确保申报工作有条不紊;及时沟通信息到位, 做到联系协调得力, 确保申报工作畅通无阻;跟踪进展情况到位, 做到主动出击得力, 确保申报工作圆满成功)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申报任务, 在全国5个亿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中争取到了9000万元资金的支持。

六、多措并举———狠抓拆迁安置工作

一是责任到人, 确保进度。将拆迁工作层层分解责任, 层层明确责任人, 强化责任制。坚持月分析、周调度、日碰头的工作例会制度, 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快速平稳推进拆迁工作。二是宣传靠前, 入户动员。在每个拆迁片建立广播站, 不间断播放《致被拆迁户的一封信》;设置宣传标语和横幅, 大张旗鼓地宣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意义和拆迁政策;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了居民代表通气会, 宣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征求群众意见。坚持每天晚上组织拆迁工作人员主动到被拆迁户家中, 解释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帮助提出双方满意的拆迁方案, 赢得被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规范程序, 严格政策。公开政策法规, 对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过渡费发放、安置房分配等敏感问题, 实行“阳光操作”;将房型、选房顺序号、选房日进度情况全部向被拆迁户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持拆迁政策的连续性, 对居民应该得到的合法、合政策的补偿全部补偿到位;对重点户等特殊群体的一些无理要求, 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严格协议签订程序, 把好协议签订的审核关, 实行了签订协议“一支笔”制度, 拆迁片现场负责人对协议面积、补偿签字认可制度, 专人负责审核把关制度, 确保每一分拆迁协议书的签订符合拆迁政策。四是拆选同步, 确保公平。例如:在工人村“9.12”村和一冶厂前厂区片拆迁工作中结合“青宜居”小区新房已单体竣工的实际, 实行“签订拆迁协议和回迁选房同步进行”举措, 即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 第一时间在现场进行看房、选房。此举, 得到被拆迁群众的支持, 有效推进了动迁工作。

七、重视维稳———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我们把维护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拆迁安置的稳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不断强化工作举措, 积极排查, 化解因居民拆迁和安置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一是成立专班维稳。在回迁安置选房和交房工作中, 组建回迁安置工作维稳专班, 明确拆迁安置现场维稳工作责任人, 并设立现场治安室, 维护现场秩序, 接待被拆迁居民投诉, 解释宣传拆迁安置政策, 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二是认真受理拆迁安置户反映的各种诉求, 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对群众的各种诉求及时收集, 及时疏导, 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认真处理, 坚决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三是积极排查预防不稳定因素。在回迁安置工作中, 建立了每一户回迁户的基础台帐资料库, 做到对每家每户安置需求心中有数, 积极掌握群众稳定动态。同时, 利用每周例会时间, 全面分析和研究解决拆迁居民中的不稳定问题。

3.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棚户区;棚户区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58-01

一、棚户区概述

(一)棚户区概念。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人口密度高,建筑年代久远,建筑密度大,容积率大,通风、采光条件差,住宅区内道路狭窄,安全性差,基础设施陈旧,配套设施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四种类型。

1.城市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的房屋、这些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质量差,抗灾性差,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2.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居住质量差、建筑密度大、建筑年代久远、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集中连片区域。

3.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是指各国有林区范围内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 50%,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

4.国有垦区。国有垦区是指各国有垦区范围内,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1.能够有效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开发发展迅速,人民群众通过购买商品房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由于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有限,通过棚户区改造,能够有效解决困难群众想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住房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棚户区都是破旧平房,土地利用率很低,通过改造可提高建筑容积率2至3倍,同时提高了土地使用价值,盘活了存量土地,为城市发展提供了空间。因此,棚户区改造不仅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而且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3.是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棚户区改造一方面解决了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另一方面还直接增加了住宅土地供应,增加了住宅有效供给,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稳定了住房价格。另外,棚户区改造还能带动建筑业、建材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匮乏问题。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问题。棚户区改造涉及拆迁、征地、安置补偿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而目前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通过土地储备和实施主体自筹这三个方面,但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给付的审批流程长,资金实际到位的周期长,导致了该政策的使用力度大大减弱。

(二)人口安置问题。对棚户区人口的安置工作是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安置人口的标准难以界定,有的不在棚户区范围内的人口也纳入到了整体范围,棚户区改造的信息公开和区域统筹管理工作不到位,给了部分人投机行为,从而导致安置房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棚改安置房很多都出现了质量问题,由于开发商为赚钱牟利,尽可能的降低建造安置房的成本来获取利润,忽视民众利益,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缺失和不作为也是导致安置房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

(三)环境保护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是棚户区改造中容易忽视的方面,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进行中出现建材垃圾随意堆放,尘土弥漫,给改造区附近的居民生活带来了影响,使“惠民”变成了“扰民”。一些棚改安置房新建社区的绿地面积也不符合最低要求标准。

三、棚户区改造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一方面可以吸引保险资金积极参与支持棚户区改造建设,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配套支持政策,建立起更好的激励机制,如完善各种财税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推出更多补偿和担保措施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二)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模式。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这一方式运用在棚户区改造中,将会避免出现安置房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同时居民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购买房屋,方便了群众,也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一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覆盖全体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棚户区改造有着极大的影响。完善社会保障主要是解决棚户区改造以后居民的住房和就业问题。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监管。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机制的监管、棚改资金的监管以及棚改安置房质量的监管。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定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同时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或各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明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还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明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棚户区改造监察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道航.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模式及方略.[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第1期

[2]赵阳洋.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与风险防范措施探究.[J].河北金融.2015.09

[3]刘晶.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模式与管理研究.[D].2015

4.棚户区改造过程 篇四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 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按照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予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三)多 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其中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含地段差等)全额用于省直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应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廉租住房建设。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贷款投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电力配套建设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配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五)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若被拆迁人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产权单位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评估竞价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后继续保留租赁关系,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组织实施

(九)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监督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4月底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一)完善规划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所在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本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所在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备案。尚未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建设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电力、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安置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昌乐棚户区改造规划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切实解决城市棚户区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期限

本次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时间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为城区现状建成区,东到大沂路,南到涝坝河,西到公园西路,北到石家庄路。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为解决城市棚户区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计划,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四条 规划意义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第五条 规划原则

编制本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财政核算,政府兜底的运作模式。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第六条 规划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不断把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强化城市棚户区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城市棚户区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多渠道改善城市棚户区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棚户区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改造对象与改造总量

第七条 改造对象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棚户区的居民。

第八条 改造总量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昌乐县的实际情况,确定2011—2015年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保障总量为4510户,面积303566m2。

第三章 城市居民住房及棚户区居住现状

第九条 城市居民住房现状

近几年,昌乐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城市居民的居住问题,通过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搞活二级市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等方式,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工作现状

近年来昌乐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工作,认真实施城市棚户区保障制度,积极运作,初步建立起分层次解决城市棚户区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 棚户区居住现状

(一)房屋破损严重。棚户区房龄大都超过50年,因年久失修,房屋极其破旧,屋内地面普遍低于屋外地面20至40厘米,墙体大多开裂,室内阴暗潮湿,夏季难抵雨水,冬季不御风寒,每年有近2%的房屋倒塌。棚户区房屋大多是简易房、小平房,人均居住面积小。

(二)人居环境恶劣。棚户区内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街巷路多为土路,晴天尘土飞扬,雨天道路泥泞,没有路灯夜晚一片漆黑。居民吃水普遍困难,有的常年饮用未经加工的工业原水或靠水质极差的井水生活。棚户区没有排水设施,很多户共用一处公厕,大部分居民靠燃煤取暖、做饭。

因此,尽快改变棚户区面貌,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成为建设和谐宜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彻底解决棚户区内“冒不出烟、排不出水、进不去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第四章 城市棚户区住房需求与供应

第十二条 城市棚户区的经济承受能力

城市城市棚户区多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重病人等成员组成,大多数家庭因经济原因无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只能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据调查,符合城市棚户区的家庭中,约有60%的家庭渴望购买住房。

第十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标准

维护被保障群体的利益,合理设置和优先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供便捷的居住生活服务。同时,提供适宜的采光、日照、通风条件,严格执行噪声防治标准,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间和绿地,形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内。

(二)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拆迁房户自主装修。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第十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面积指引

2011-2015年安置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到各情况

2011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3520套,面积237626平方米。

2012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20套,面积14360平方米。

2013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60套,面积16900平方米。2014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80套,面积19040平方米。2015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30套,面积15640平方米。第十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运作方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

(一)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不能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运作的改造方式。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后的净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上市出让,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先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待拆迁后的净地依法上市出让成交后,再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偿还。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净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采取政府主导运作的改造方式,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总量为233512平方米,包括新增土地和部分回收土地。

第十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各类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资资金筹措集道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是居民个人出资;二是土地出让金减免;三是税费政策减免;四是棚户区腾空土地,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五是产权调换在住宅小区安排一部分商业用房,筹集资金。剩下的缺口由各棚户区通过开发银行软贷款解决。贷款本金由各棚户区偿还,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贴息。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住房保障资金实际供应总额,应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住房保障资金供应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过程中,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上述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

第六章 政策支持及组织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政策支持

(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政府主导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从市级预留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内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增网等经营性收费;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承建方或政府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半收取管网增网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并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街道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措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组织机构要组织力量,摸清改造面积、户数、人口、房屋现状等情况,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城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简化程序,规范运作。项目审批总的原则是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区分不同的项目建设方式,实行“上收一级”的审批管理制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比照廉租住房项目,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实行部门会审,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县政府对各街道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集中联审,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检查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低保户核查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昌乐县2011 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一条 为实施《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2011 计划,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城市棚户区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每年在《 政府工作报告》 中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条 本计划是《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安排,是昌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资金安排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在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国有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应符合本计划。

第三条 本计划涉及范围为城区现状建成区,适用年限为2011年。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总量

2011年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352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加强昌乐县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建立县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昌乐县建设、房产、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等多部门相互协调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完善昌乐县住房保障管理机制。第六条 积极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基层作用

由政府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对所在地域的住房保障(供应)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认真把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申请准入关。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可以派遣专门工作人员,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政府将棚户区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县属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住房保障工作各环节的管理部门,要制订明确的责任守则,严格遵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供应与管理等各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6.棚户区改造工作 - 副本 篇六

为了进一步做好和推动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从四月中旬开始,区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及部分委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带领下到区房管分局、城东指挥部、北门街道***等部分镇街道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听汇报,察看现场,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调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棚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并多方征求意见,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为民措办的实事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2016年,全市共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个片区,涉及棚户区住户***户,已征收房屋***户,建成安置楼***套。棚户区改造的深入推进和实施,改善了城市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提升了城市功能和品味,彰显了这一民生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特点:

(一)组织领导有力。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心城区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和“一办三组”办公机构。今年,根据中心城区棚改工作实际,调整充实了工作力量,组建了***多人的征收队伍,建立了市、区、乡、村社四级联动,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一个片区一名责任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也参照中心城市的模式和方法,抽组精兵强将,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序推进了棚户区改造进程。

(二)政策支持得力。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实施办法,对棚户区改造各方涉及的利益诉求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给予了充分的优惠减免。去年以来,顺应国家和省上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变化,连续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暂行)》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改进程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筹措资金给力。棚户区改造实施以来,市政府积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成立了以惠民投资公司为主渠道的市级融资平台,累计争取到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亿元,专项建设基金***亿元,申请到国开行贷款授信***亿元。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筹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快土地挂牌出让步伐,促进了项目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快速运营。

(四)征收措施聚力。市县(区)把土地房屋征收作为棚改工作重点,建立了领导包抓责任制,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征收队伍,广泛深入开展被征收群众的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工作,动员棚改群众全程参与房屋征收的调查摸底、价值评估、方案制定、签约补偿等工作,充分发挥被征收群众的主体作用,做到了依法征收、平稳征收。针对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中违章建筑突出的态势,政府领导挂帅,职能部门联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抢修强建、谋取征收补偿私利的不良势头,有力地配合了棚改征收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棚户区改造任务还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棚户区改造三年(2015—2017)计划》,全市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户。2015—2016两年已完成或已拉开的棚改户共计***户,仅占三年计划的***,还有***万多户要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造,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工作进展也不够平衡,部分县(区)前两年已经拉开的改造项目,征收任务欠账非常大,如不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就会失去这一政策机遇。

(二)土地房屋征收难度大。调研发现,近年来棚户区改造中土地房屋征收难度逐年增加,“钉子户”呈扩大蔓延趋势,征收难、拆不动已成为棚改工作顺利推进的最大障碍和关键制约因素。主要是棚改政策宣传不够深入,部分被征收群众害怕补偿标准不一致,有先签协议吃亏、“老实人”吃亏、最后拆迁“好处”多等错误认识,等待观望思想严重。个别环节政策执行不够严格,造成群众相互攀比,加之融资周期长,征收补偿金不能及时兑现,致使征收签约率低,征收工作进度缓慢。一些群众期望值过高,超出了政策补偿范围漫天要价,个别群众不配合征收,甚至阻碍征收、抢修强建成为“钉子户”。另外,征收专业力量薄弱,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方式方法单一,也是造成征收难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依法征收渠道不畅,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够充分。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要求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司法程序强制征收周期过长,完成全部司法程序大约需要一年时间,法院在受理政府的“强制申请”时,为回避敏感案件、顾虑信访追责,不肯担当风险,不愿司法强制,大多持“慎重介入”的态度,立案慢、审结慢。司法保障组在依法征收上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致使“钉子户”不能及时依法征收和强制执行,失去了公平正义,陷入了恶性循环。

(四)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瓶颈制约突出。我市棚改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国开行项目贷款,程序严格复杂,审批流程缓慢,申贷周期长,资金到位率低。灵台、崇信、庄浪、静宁等四县的财政信用评级为3B,达不到省国开行独立购买棚改服务的要求,导致申贷工作停滞。同时,由于今年棚改项目的软贷款已取消,政府资本金筹措压力更大,加之房地产市场库存较大,土地挂牌出让不够顺畅,影响了资金回笼,筹资难度进一步加大。据测算,2016年我市棚改项目资本金总额为***亿元,到目前,只申请到专项基金***亿元,中、省专项补助***亿元,项目资本金缺口很大,资金筹集十分困难。

(五)土地出让缓慢,后续审批环节滞后,项目开工率不足。按照有关政策,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必须“净地”出让,而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需要大量启动资金,增加了政府资本金的成本,土地整理、出让及项目审批等环节环环滞后,导致项目开工率严重不足。

三、对策建议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抓紧抓牢政策机遇,再掀棚户区改造的新高潮。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有效拉动投资、刺激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进一步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紧紧抓牢省上棚改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用好用活用足国省政策,把握好政策机遇期,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坚决打赢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使这一重大民生政策得到全面享受,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土地房屋征收进度。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目前土地房屋征收困难,建议各级棚改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强化监控,严防死守,坚决制止抢修强建。要分析成因,因户因人施策,定期召开征收工作协调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提出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征收全过程。要进一步强化调度考核。明确各征收片区单位的责任和时限要求,加大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力度,采取跟踪督查、现场督办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加快工作进度,推动任务落实。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和上门做工作、耐心讲政策、反复讲道理等方法,使被征收人消除凝虑,切实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动员群众的工作,使更多的群众支持棚改,主动参与棚改。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在征收中的关键作用。要严格征收补偿标准,在方案制定上,既要考虑与先期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效衔接,又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好补助和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坚持标准前后一致,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让先拆的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后拆的占“便宜”,切实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正、人人公平。针对“钉子户”问题,建议在司法保障组工作的基础上,成立由市级领导牵头、相关司法部门参与的专项突破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同时,有针对性的确定目标、提前介入、重点突破,依法执行部分顶风违法人员,形成法律威慑,引导社会舆论,迅速扭转当前征收被动局面。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担当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棚改工作保驾护航,在查处违法建筑、化解拆迁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提供司法服务,对一些阻碍依法征收的重点“钉子户”要快立快审快执,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体现公平正义。

(四)积极拓宽筹融资渠道,着力破解资金的“瓶颈”制约。要进一步加强与开发银行的对接协调。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吃透精神要点,补充完善相关项目资料和申贷手续,提升财政信用等级,积极向上对接协调,加快评估审批进程,争取国开行、农发行授信贷款及早支付使用。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商业银行、融资平台的合作,拓宽棚改资金的融资渠道。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改建设。进一步放开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制定出台市场准入、土地优惠、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向上衔接汇报,加快申贷工作进度。主动向省上汇报衔接棚改资金缺口,争取省上支持,增加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专项补助拨付比例,减轻自筹压力。建议省上适当降低棚改项目地方政府资本金的比例,减轻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同时,建议省、市两级发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精简棚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审批事项绿色通道,提高成熟项目的开工率。

7.辽宁:以人为本推进棚户区改造 篇七

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棚户区改造问题。为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 2 0 0 4年底, 省委、省政府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 基本完成全省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号民心工程”。2006年12月, 提出再用一到两年时间, 基本完成全省城市主城区5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2 0 0 5年以来, 全省共改造棚户房151l万平方米, 建设了2372万平方米回迁楼, 改善了41.9万户、142.7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棚户区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主要成效

(一) 有效解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辽宁省集中连片棚户区居住上百万人, 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改造前, 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1平方米, 人均10.6平方米。改造后, 增加到户均56.6平方米, 人均16.6平方米, 大大缩小了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 绝大多数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众住上了新房。实施棚户区改造, 不仅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而且也使他们拥有了价值十几万元的住房, 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体现了社会公平与公正。

(二) 改善了城市环境, 完善了城市功能

棚户区缺乏道路、排水、垃圾排放清运等基础设施, 特别是到冬天, “家家点火, 户户冒烟”, 严重污染城市环境。通过棚户区改造, 拆烟囱、治污水、清垃圾、搞绿化, 完善了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提升了城市功能, 改变了城市面貌, 增强了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辐射力和竞争力。

(三) 优化配置了资源, 带动经济增长, 增加了社会就业

棚户区改造, 盘活了存量土地, 提高了土地使用价值, 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通过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投入, 还拉动了建筑、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发展。以阜新市为例, 棚户区改造总投资近3 0亿元, 产生了近200亿元的带动效益。各市结合棚户区改造, 以土地置换为依托, 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促进了社会就业。目前, 全省已百分之百解决了棚户区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有20.2万名居民实现了就业与再就业, 棚户区改造新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 2%以上。

(四) 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促进了社会和谐

全省数万名机关干部走进棚户区, 积极为棚户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不仅使老百姓得到了实惠, 而且还使广大干部了解了群众疾苦, 增强了群众观念。棚户区改造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提高了执政能力。各地还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活动, 增强了棚户区居民的文明观念、法制观念, 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主要做法

(一) 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棚改工作, 省委常委会多次进行专题研究, 采取了省委常委包市、市四大班子包区、党员干部包户的办法, 积极推进棚改工作。省政府成立棚改协调小组, 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有效地保证了棚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 根据各市情况, 采取不同的运作方式, 对没有商业价值的地块, 采取政府直接操盘的方式进行改造;对有商业价值的, 主要搞市场化运作,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二) 政策优惠, 多方筹资

为加快改造, 实施了比经济适用住房更加优惠的政策, 对建筑材料实行了政府采购和淡季储备, 降低建设成本。拆迁原房面积按一比一无偿还建, 合理增加的面积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给动迁居民最大的优惠。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兜底”的思路, 采取政府财政补贴、银行贷款、腾空土地转让、商业用房开发、企业资助等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 保证了改造工程所需。

(三) 严把质量, 和谐拆迁

在工程建设中, 除了安排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专业监督外, 有些城市还聘请了懂建筑的回迁户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严把工程质量关。改造中, 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阳光操作, 实施了“八公开”, 即低保户名单公开、回迁安置地点公开、违建房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交款号公开、选择楼层号公开、房屋评估价格公开和装修补偿公开, 有效地破解了拆迁难题。

(四) 心系群众, 重点保障

我们始终注意解决好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建设了一些面积不大、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住房。实行简易装修, 水、电、热、气全面配套, 水池、坐便、炉台一应俱全, 居民进去就能住。此外, 对特困群体给予了更加优惠的政策, 建立了棚改救助资金, 政府还筹措资金解决冬季取暖问题, 以使他们住得起、住得稳。这些惠民政策的实施, 使“以人为本”理念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了较好落实。

(五) 为民实干, 无私奉献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 全省上下讲大局、讲奉献, 各部门各司其职, 通力协作, 各级领导亲临一线, 党员干部忘我工作, 形成了“为民务实、高效创新、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的棚改精神, 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

8.棚户区改造引发 篇八

她一家三口几十年一直蜗居在一个十几平方米、建造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房子里。“最怕下雨天,屋子到处都漏水。”

她最大的愿望是能住上宽敞明亮的房子,不再“冬冷夏雨”。如今,她这个愿望实现了。

今年,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式启动,规划在2009年至2011年全面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任务,改造总户数96.09万户,新增住宅面积约4805万平方米,使林区职工住房条件得到基本改善,相关配套设施相对完备。

据了解,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每户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建设资金以中央扶持、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补贴、职工个人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中央补助每户15000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10000元,企业和职工自筹资金可以通过出资、投工、投料等多方式、多渠道筹措,合理确定企业和职工出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争取金融部门政策性信贷支持。

民心工程

此次林业棚户区改造大致分为两大区域:一是重点国有林区,二是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的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这个区域里分布着100多家林业重点森工企业、采运企业和重点营林局,总面积5716万公顷,林区总人口551万,其中林业人口308万。我国现有各种类型的国营林场4827个,分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00多个县,面积6200万公顷,林业人口为284万人。全国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现有各类住宅总面积8789万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15平方米。

“林业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启动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林业、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充分体现。”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表示,“加快推进林业棚户区改造,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是保持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拉动内需与刺激消费的有效结合点。”

从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情况看,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效应明显。全部完成96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任务,中央投资可直接带动地方、企业和职工投资近400亿元;预计消费钢材125万吨、木材114万立方米、水泥918万吨,必将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国有林区建设一直是“先生产、后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缺口很大,职工生活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山上林场(所)普遍都是“小、散、破”,交通不便,缺乏基本的医疗、教育条件,林区社会发展十分缓慢。有关数据显示,林业职工里低保家庭占到32%,林区职工已经成为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弱势群体。“因此,加快推进林业棚户区改造,让林区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林区广大群众的多年期盼,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在林区的具体实践。”祝列克说。

“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这在我国的森工企业中十分常见。企业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责,企业负担沉重,积淀了大量的历史欠账,“两危”问题突出,各种矛盾交织。

因此,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为全面优化林区生产生活布局提供了良好契机。“对加快林区生产生活布局调整,加速林区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层次,推进森工企业改革的深化,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祝列克说。

试点经验

截至目前,试点地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已经就绪,中央1.5亿元投资已全部完成,累计签订合同资金3.6亿元。2009年,国家在扩大内需新增投资中又专项安排林业棚户区改造投资22亿元,建设任务14.67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在全国9个省区的135个重点国有森工局全面启动。

根据调查和测算,国家投入的23.5亿元投资,可以带动约70亿元的各项配套。“这样水泥、红砖、石材、钢材、运输等相关行业都因此受益,能够拉动我国建材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巡视员、局林业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前进告诉《经济》记者。

据他介绍,目前各地实施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国家投资计划已下达,各地省级配套资金已得到省政府的承诺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地方国债予以安排,实施单位的各项前期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林业棚户区改造能够顺利推进并初见成效,除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高效运作之外,也离不开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

“很多林区职工尤其是老职工每天早晨早早地拿小马扎坐在工地边盯着看。也许他们不知道住在哪一个楼、哪一层,但是他们知道这个房子是为了他们盖的。他们真的像义务监督员一样看着施工。”说到这里,王前进一脸欣慰。

尽管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林区棚户改造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

的确,我们大部分棚户区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35年,很多房屋已经超过了正常使用寿命,并且整体建筑标准低,人均面积小,质量不高。“很多房屋是就地取材建成的,有的是泥草房、板加泥、土坯房。据我们调查,这类房屋占到1/3以上。”王前进说。

除此之外,整体布局不太合理,道路比较狭窄,也存在安全隐患: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房屋漏雨和框架的损坏,而且电线都是明线,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扑救。

配套设施也不完善。首先是给水,尽管国家林业局党组对国有林区改造非常关心和重视,这几年也将林区给水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但因为面积比较大,国家投资又相对比较少,到目前为止给水没有全覆盖,已有的给水管道线路老化,跑冒滴漏严重。其次是排水,所有棚户区都没有排水设施。“每年到夏天下雨的时候,水就进房了,个别的危房面临倒塌的危险。因为林区地下水位比较高,到了冬天有些地方水一层层结冰,形成冰湖,冰湖达到一人多高。”王前进说,“没有集中供暖的设施设备,一家一户靠烧加工剩余物,使森林资源的隐性消耗大,也存在火患危险。”

七个关键环节

祝列克表示,林业棚户区改造任务繁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严格把握政策,细化各项工作。特别要把握好以下七个关键环节:

严格界定范围对象,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前提。棚户区改造以解决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是“雪中送炭”。实施范围包括国有森工林业局、营林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于当地平均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在此范围内的林业职工,要一个不漏地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要制定好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山上林场职工、危房户、低收入的群体。”祝列克特别强调。

充分尊重职工意愿,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群众基础。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坚持以人为本。入户调查登记、组织评估、发布公告、改造方式、户型设计、资金筹措、签订协议、分配方案、住房竣工验收报告等,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职工意愿,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筹集落实建设资金,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键。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副站长、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闫振告诉记者:“中央的投资已经足额到位,每户1.5万元。据了解,各个相关省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结合自己的情况予以保证省级配套资金。有的省列入本省的年度财政预算,有的省把它放到国务院代发的地方国债进行安排,还有的省通过省财政的金融平台,来为棚户区建设提供无偿的配套资金,可以说多种方式并举。”据他介绍,关于个人出资这块,各地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些办法。比如吉林省对于职工棚户区改造住房产权进行改革,在省建设和国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赋予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个人付款职工以全部产权,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投资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科学选择户型设计和改造方式,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了林区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对于一些民族地区,对于三代同堂、家庭‘大儿大女’的问题,我们也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给予适度放宽。但是放宽的幅度很小,这样体现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本意。”闫振说。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这是搞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机制保障。林业棚户区改造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级林业部门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切忌闭门工作,大包大揽。

搞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棚户区改造既要改善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又要让他们住得方便、住得舒适。必须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确保群众满意,这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最终目标。

保质保量

为了确保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即将联合发布《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原则、组织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我了解,这个文件正在国家相关部门的会签之中,很快就可以颁发。同时我们要求各地在国家颁发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和相关优惠政策等支持因素,制定实施细则。”王前进表示。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目前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并把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目标、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王前进说,“棚户区改造中央的补助和地方的补助数额很大,所以,我们要求对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据他介绍,他们会对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且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资金出现问题的地方,国家林业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的措施,直至暂停所在区域的资金拨付。

针对外界关心的特困人群是否会享受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否会有效落实的问题,王前进表示:“我们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各个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切实把林区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到的土地划拨、征占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林地征占用补偿以及地方各项行政性收费等一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保证质量安全,从设计、采购、选择施工队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握。“一些试点局有的住房已经交付使用,我本人去现场看了,质量还是信得过的。”王前进说。

张阿姨说,现在她就想早点住进去。这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心声。

据了解,这次棚户区改造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在东北、内蒙古等地区,这些地区由于气候影响,每年的土建施工期只有6~7个月的时间,时间很紧。

“今年要确保在10月底以前完成土建,让职工能够早日搬进新房。”王前进告诉记者。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启动

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并颁布《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每年授牌一批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只授10个单位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据了解,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成立了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设在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的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负责受理各地申报工作,6月至7月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选择时机进行授牌。

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机制,先在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的基础上再逐级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立生态文明教育进课堂机制,将生态文明教育列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必修课和社会实践项目;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的活动;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基地间的、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教育上水平;建立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投入,提高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能力建设。

我国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初步实现合拢

记者近日从海口召开的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获悉,我国沿海基干林带初步实现合拢,森林资源显著增加,沿海防护林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截至2008年底,沿海地区累计完成造林420万公顷,新建、加宽加厚和更新基干林带9384公里,新增农田林网控制面积近68万公顷,控制率达81%,村屯绿化率达35%。

会议提出,今后要以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海岸基干林带和防风消浪林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建层次多样、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力争到2015年,沿海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7.3%,基干林带达标率92.3%,红树林恢复率95.1%,农田林网控制率85%,村屯绿化率90%。

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强调,我国沿海防护林建设要实现由一般性生态防护功能向以应对海啸和风暴潮等突发性生态灾难为重点的综合防护功能扩展转变,由单一结构的防护林带建设向由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网三个层次构成的复合结构转变,由以海岸基干林带建设为主向与滩涂红树林、城镇乡村防护林网、荒山绿化和城市绿化美化结合转变,在沿海地区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的绿色生态屏障。

(文/蔡亚林)

第六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5月7日杭州开幕

记者近日从国家林业局获悉,由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举办、国家林业局、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日报社共同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将于5月7日、8日在杭州市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城市森林与品质生活”。将组织市长和专家论坛,授牌一批国家森林城市,研究和探索城市森林建设的前沿理论,总结和推广城市森林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模式,大力宣传中国城市森林建设的成就,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森林建设,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04年以来,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已成功举办五届。五年来,在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大力推动下,建设绿色城市、森林城市、生态城市的理念不断被传播,无论是百姓的生活态度还是政府的决策行为都在发生着悄然改变。五年来,确保生态永续、发展永续、宜居永续的理念不断被实践,对青山绿水的期盼正逐渐变为现实中的美景。五年来,共有10座城市荣膺“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杭州市作为第六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举办城市,在“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理念指导下,城市森林建设实现了城乡绿地面积的大拓展、绿化质量的大飞跃和管养水平的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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