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2024-06-18

承兑汇票管理规范(8篇)

1.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篇一

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及其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及条件

1、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2、承兑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期限规定

⑴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⑶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⑷银行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⑹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4、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5、安全性

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企业快捷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在目前企业资金融通不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

二、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接收银承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如果供应商没有能力接受承兑汇票,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在原材料采购方面,要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不能盲目地使用这种方式。

2、要对本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充分利用企业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度办理承兑汇票,或者利用企业的一些流动资产进行抵押办理承兑汇票。总之,要尽量少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3、一些大中型企业要利用各大银行相互竞争的现状,与银行进行条件交换,尽量在不抵押、或者少抵押的情况下办理承兑汇票。

4、企业要利用好银行承兑汇票灵活性的特点,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当企业在支付方面存在资金暂时短缺的情况时,要尽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解决资金支付问题,缓解资金压力,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其他融资功能

1、汇票转让:企业接受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支付;

2、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银行申请贴现,取得现金缓解资金压力;

3、持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申请银行质押贷款。

四、接受银承时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要依据企业产品的经营销售情况,制定合适的结算政策,对于本企业是否能够接收银承,充分考虑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弄清楚是否要按照承兑的期限支付利息、利率是多高等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的因素,及时调整,票据的期限要求,是否按到期时间收取贴息,贴息的利率,这些政策应结合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畅通,顺利实现经营目标。

2、在选择销售商的时候,要考虑销售商的销售量、还款的能力,并且要结合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销售能力确定该企业的还款及时性,并把这些情况作为该企业是否具备接收银行承兑汇票的参考因素。

3、有选择地接受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在展开激烈的竞争,在此过程中,为了承揽业务,降低了对企业的一些要求,在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出票的频率等方面的政策比较宽松,企业要利用承兑汇票能转让、能贴现、到期后能兑讨的特点,精心筹划企业所需资金的筹集问题,尽量不要办理地方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因为这些小银行在地域分布上比较有限,办理和查询的速度比较慢,严重影响业务的开展。因此,要慎重选择银行,不能盲目地进行办理、接收。

4、接收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应该认真检查票面是否规范,并依据销售情况选择合适的票面额度。一般情况下,不要接收回头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不给予贴现,只能在到期后兑付,不能满足企业急于使用现金的迫切需求。同时,要认真检查票面,看票面上的印鉴章是否规范,有无涂改的痕迹,盖章和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使用的是财务专用章等。银行针对每张票据办理和查询的收费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要根据自身销售情况,最好是规定一个最小的额度,避免出现很多张小额的汇票,增加查询方面的成本。小金额票据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企业应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确定一个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承兑汇票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资金,并且是数额比较大的资金,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造成遗失或者遗漏等现象,更不能随意乱放,杂乱无序。

2、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方面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且确保单据完好保存。银行承兑汇票要像对待资金一样,放进保险柜,并且对于有些承兑汇票附有证明信的情况,要把证明信等单据和承兑汇票一起保存,确保承兑汇票的完整性;

⑵要建立完善的查询、交接手续。企业要在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方面建立专门的台帐,并且按照时间顺序建立档案,方便查询,对于因人事调整等原因需要移交承兑汇票的,要针对台帐逐一进行核对;

⑶票据、账簿和印章要分别由不同的人进行保管,建立互相之间的监督机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自己所保管的物品,不随处乱放,不被盗用,并且要经常对账,避免出现偏差。

⑷票据的保管者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于每一张票据的到期时间要了如指掌,及时提醒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托收、兑付等,不能出现遗漏。

六、承兑汇票的转让

1、要科学选择转让的对象,不能随便转让给供货商。有些供货商提供的是市场上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对于这样的供应商,就不适应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他们供货后得不到现金,就会停止为企业供货,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转让给市场供应比较充足的,供应商之间竞争比较激烈的那些原材料或者设备供应商。

2、在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要注意汇票的期限,尽量把短期内到期的、可以到银行兑付的汇票留下来,到期后对付现金,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把时间较长才能到期的汇票转让给供货商,另外,把支付现金量大的汇票、节假日前的那个月份到期的汇票要尽量留下来。

3、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要做到填写规范,特别是涉及到双方责任和利益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划分好责任,不能因为背书的语言不清楚而引发纠纷。对于业务往来较多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辅助性的台帐,方便查询。

七、承兑汇票的托收

1、汇票到期后由出票人所委托的银行向持票人支付票面上所示数量的资金,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持票人的利益是不能被侵犯的。

2、有些出票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总是到期后不能足额向银行提供所需资金,造成到期的汇票不能按时足额兑现。(有些银行强令不得向企业垫付承兑汇票资金)

3、在当前商业银行之间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银行也不愿意和一些企业产生矛盾,因此,银行方面也非常为难,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确保自己的资金能够尽早支付到位。

银行承兑汇票在为企业的发展融资方面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在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一些不很规范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处理好相关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承兑汇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使承兑汇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合理的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融资工具。

2.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篇二

在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环节中,相对于普通制单会计, 银行出纳为信息优势方,普通制单会计为信息劣势方,银行出纳有机会逆向选择;相对于银行出纳,上任银行出纳现任会计为信息优势方,银行出纳为信息劣势方,上任银行出纳现任会计有机会产生道德风险。本文以A公司为例,详细分析商业承兑汇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与风险。笔者将围绕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现状、兑付时存在的风险及改进措施三方面展开研究。

一、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流程为:1银行出纳根据经领导签署的《付款申请单》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经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仔细审核并签章后交给基层经办人员;2基层经办人员将商业承兑汇票传递给销货公司;3A公司开户银行将收到的即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交由银行出纳审核,银行出纳将无问题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加盖有财务印鉴章、法人印鉴的同意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清单返还给A公司开户银行并委托其付款;4银行出纳将银行支付完毕的托收凭证、付款凭单及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交由会计作为相应的应付票据凭证。

二、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审核《付款申请单》上所列的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与银行出纳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相应信息的准确性,但审核完毕签章后并没有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记,因此银行出纳有机会对同一张《付款申请单》多次开票并因印鉴持有人未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记而重复签章。

2. 财务部未派专人定期检查商业承兑汇票电子登记簿余额与账上余额是否一致、当月商业承兑汇票开具数与财务账上应付票据笔数是否一致,给银行出纳对同一份《付款申请单》开具多份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了机会。

3. 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兑付前往往经过多次背书, 由此导致托收凭证和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显示的单位信息不一致,制单会计在制作兑付凭证时无法确定银行出纳传递的托收凭证与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4. 银行出纳在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后并未核对凭证上的单位及金额与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信息是否一致。

5. 银行出纳将商业承兑汇票的领取、开具、作废情况在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上同时登记,但并未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上应付各家供货单位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与账上余额核对。

三、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风险

1. 银行出纳利用信息优势逆向选择将责任转嫁给普通制单会计。银行出纳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与供货方合谋,通过重复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充分利用相同金额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时间差、信息劣势方无法核对托收凭证及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的一致性,人为地使托收凭证与后应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错位,进而通过滚动兑付来套取公司巨额资金。

假设A公司2014年3月1日应对A、B、C、D共四家单位同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均为20万元。银行出纳与A公司合谋,私自开具两张20万元的汇票A1、A2,并由于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漏洞而全部签章成功。其中, 将A1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1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将A2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此外,对B、C、D据实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分别设为3月5日、3月10日、3月15日,到期时间分别设为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5日。在登记汇票时,银行出纳将A1、B、C、D正常登记在电子簿和纸质簿上并由基层单位签字领走,A2在另外一个地方单独登记,并将A2直接邮寄给A单位。

到期兑付时,A1正常兑付。6月5日暂不支付B,授意银行支付A2,在A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B的第三联并交由会计账务处理,此时账上显示为兑付B单位,但实际是支付给了A单位;6月10日暂不支付C,银行出纳授意银行支付B,在B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C的第三联并交由制单会计进行账务处理;6月15日暂不支付D,授意银行支付C,在C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D的第三联,并交由制单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如此操作,会计根据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做账,并不能发现异常。月末对账时,A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支出数与账面支出数完全能对应上,并不会出现未达账项,因此不能发现异常。

2. 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利用信息优势将责任转嫁给银行出纳产生道德风险。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在银行出纳岗时与供货方合谋开具多份重复商业承兑汇票,并利用现在制单权限人为地制作兑付凭证,使得其与托收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不一致,导致银行实付单位与账上实冲单位不一致的风险。

假设A公司2014年3月1日应对A、B、C、D共四家单位同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均为20万元。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与A公司合谋,私自开具两张20万元的汇票A1、A2,并由于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漏洞而全部签章成功。其中将A1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1日, 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将A2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此外,对B、C、D据实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分别设为3月5日、3月10日、3月15日,到期时间分别设为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5日。在登记汇票时,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将A1、A2、B、C、D正常登记在电子簿和纸质簿上并由基层单位签字领走,因银行出纳未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核对一致,因此并不能发现多开的A2。

到期兑付时,假设全部由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5月30日在银行兑付A1时,制作兑付A1凭证;6月5日银行兑付A2时,制作兑付B凭证;6月10日,银行兑付B时,制作兑付C凭证;6月15日银行兑付C时,制作兑付D凭证,依此类推。

如此操作,因银行出纳在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后并未核对凭证上的单位及金额与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信息是否一致,因此并未能发现银行实付与凭证显示兑付单位存在不一致。月末对账时,银行账户实际支出数与账面支出数可完全对应,并不会出现未达账项, 因此不能发现异常。

四、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改进建议

由于A公司每年开具及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涉及的金额较大,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规避人为制造的时间差,笔者认为关键点是消灭相关人员间的信息不对称,下面从消灭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别提出建议。

1. 银行出纳逆向选择的根源是普通制单会计缺乏对等信息,消灭银行出纳重复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机会,在银行出纳与制单会计间引入第三任审核制度以确保兑付凭证与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具有相关性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具体改进建议为:1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审核《付款申请单》上所列的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与银行出纳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相应信息的一致性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后,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识,以消灭银行出纳针对同一份《付款申请单》重复开票的可能。2财务部指定专人紧密围绕票据号具有唯一性这个特点,确保审查最终被背书人即实际收款人、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显示单位、兑付凭证显示单位信息三者的对应性。

2. 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是银行出纳未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数核对一致,且未核对兑付凭证与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的一致性,因此建议银行出纳定期、不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数按供货单位核对一致,必要时财务部可派专人不定期检查核对情况。同时,银行出纳在收回的兑付凭证上签个人章前,应严格审核兑付凭证上兑付单位信息与后附商业汇票第三联是否一致,并承担不一致签章的责任,以此规避两者信息不一致引发的道德风险。

摘要:在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时,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看,银行出纳为信息优势方,制单会计为信息劣势方,此时纵然申请兑付人(银行出纳)与制单人在形式上符合内部控制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要求,银行出纳仍然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逆向选择,制造风险。相对于银行出纳,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为信息优势方,银行出纳为信息劣势方,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产生道德风险。本文拟探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转嫁责任的方式,并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商业承兑汇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李国强.信息不对称下中小公司应收账款融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3.

江婉婷.信息不对称下的中小公司间接融资探讨[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2.

3.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篇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另外开户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

例1: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财务费用832.89。

(3)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乙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贴现银行有可能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因此,企业在办理贴现时并不能将其账面价值加以注销。

例2: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08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并从存款户全额扣款;③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由于存款户余额也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短期借款58500,财务费用363.19。

(3)9月2日。①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②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③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乙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应付账款——甲公司59962.5。③同第二种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的,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

三、小结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核算区别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收到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商业承兑汇票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四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 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 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 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 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 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五节 质 押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六节 保 证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第七节 付 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一条 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八节 追 索

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 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 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5.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附件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6.承兑汇票管理规范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银行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营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成立集团结算中心的集团客户,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支付模式下,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完成商品采购统一支付的银行票据业务模式。

第三条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需资料

1、子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等,要求合同中约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2、子公司授信所需常规资料:(1)营业执照(2)法人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财务报表(5)子公司的贷款卡(6)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授权书

3、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费率

1、手续费:承兑银行按承兑金额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2、风险承担费:按照敞口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为0—1%左右。风险承担费的收取比例高度与存款保证金,保证金比例高,风险承担费收取降低;保证金比例低,风险承担费收取提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集团结算中心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资料,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核定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使用下属公司对外的《商品采购合同》。

第八条 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商品采购合同》,提交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提交《商品采购合同》给银行。

第九条 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分别审批,根据每笔《采购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扣划集团结算中心账户,统一办理票据兑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的管理职责遵守票据业务的分工管理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 风险控制

1、应当严格信审查基础贸易标准,严防客户虚开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必须要求集团结算中心在本行办理结算,控制企业的资金流。

3、必须提供文字说明,说明集团结算中心与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代理结算关系,必要时候,应当持文字说明向当地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授 权 书

委托人(集团子公司)受托人(集团结算中心)

(银行)

我公司 因向 公司采购付款需要,我公司委托 在贵行办理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我公司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有真实贸易背景。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子公司(公章):

7.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与控制 篇七

一、承兑汇票的主要风险

1. 出票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

(1)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的风险。出票企业因真实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关系向供应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 应先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应明确企业和银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 在具体办理签发承兑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以规避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规范而造成企业损失或使企业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 银行承兑汇票签章转让和到期付款时的风险。出票企业将签章妥当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给与自己有真实交易收票企业。出票企业在签章转让时应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不出差错地交给收票企业, 以防他人诈骗冒领。当出票企业签发承兑时应缴纳相关保证金, 以确保对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筹集承兑资金时不会出现资金支付困难, 从而保证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收票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

(1)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时的风险。企业因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取客户签发或背书转让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时, 有可能会收到存在签章不清、背书不规范、字迹潦草的银行承兑汇票, 甚至有可能收到伪造、变造和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

(2) 银行承兑汇票移交和保管时的风险。企业因购买商品或劳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供应商时, 会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或毁损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在保管过程中, 因为保管不善有可能发生丢失、损毁和抢盗风险。

(3)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的风险。企业因发生真实具体的经济业务从而会产生背书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根据业务的性质可分为背书转让、背书贴现和背书承兑 (即到期托收时的背书) 。三种背书行为中, 因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移动, 均存在丢失和毁损的风险;背书时因字迹潦草、签章错误等原因发生退票或被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从而产生不能按时付款或收款的风险。在背书转让和背书贴现过程中, 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在背书承兑过程中, 要在提示付款期内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避免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不能收到货款的风险。

二、加强对相关风险环节的控制

1. 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要从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加强经办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在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管控能力。

(1) 做好宣传培训, 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使之掌握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及支付结算业务知识, 掌握结算银行承兑的特点, 提高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及潜在问题的鉴别能力。有条件的可组织有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以提高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2) 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 企业要根据相关经济业务和融资规模来确定签发承兑相关要素及到期支付日期等问题, 明确企业与签发银行的责任义务和票据交接传递的责任手续。

(3) 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 相关会计人员认真进行票据真伪性的辨认工作, 以防收到伪造、变造和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创造条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银行承兑的纸张、水印、字体等进行鉴别, 以减少肉眼出错的机率。

(4)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 要建立符合银行承兑流通特点的电子台账, 便于及时了解企业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明细要素及存在状态。

(5) 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 经办人员要对背书的内容书写完整、签章清晰, 不得潦草模糊;根据台账所示明细,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办理委托收款, 确保承兑款在到期日到账。如在转让或到期托收的过程中须出具相关证明信件, 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企业单位, 避免因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 设置合理的不相容岗位, 建立完善的银行承兑汇票移交和保管制度

(1) 为保障银行承兑汇票安全, 避免丢失、盗窃和毁损风险, 企业应协调财务及相关的安保部门共同制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2) 由财务专人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及时做好银行承兑汇票移交和盘点工作, 实物管理人员和记账人员分开等操作办法。盘点全过程需由相关人员监督并填写企业银行承兑盘点表, 财务主管、出纳及监督人员签章。

(3) 在背书使用时需要当面交票的, 企业内部传递及交给收票单位的过程中应明确程序手续, 收票单位应向背书单位出具委托书, 写明领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 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和使用与企业的营销和采购政策相结合

8.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范 篇八

关键词 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银行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很多时候银行签发时不按授信权限执行,抵押手续不完备,保证金不按规定收取等;印、押、密、章使用不规范,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对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使用的管理要求;贷后管理不到位,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流向、保证金来源、到期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了解不及时。此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查询还存在局限性:首先是商品贸易背景真实性查询有很大困难,银行缺乏辨别合同和增殖税发票真伪的能力;其次是银行缺乏监督企业资金使用的措施,对贴现资金用途真实性查询有难度;其三是贴现票据真实性查询有难度,查询时,对方银行要求真伪自辨。有时票据由于背书不连续或背书有误也给贴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和票据的独立性。对于承兑银行,它是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承兑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当申请企业到期没有支付该业务的资金,那么必须由簽发银行进行垫付,这种垫付资金的行为是签发银行不可逃避的责任。而因此该笔到期未能解付的承兑票款就转化为企业的逾期贷款,从而将企业的商业信用风险转变成银行信用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分类

造成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业为了逃废债务,而不能按时转入资金进行付款,所导致的垫款现象;其次是汇票开具的期限与企业金周转期限不匹配,致使票据到期,企业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所形成的垫款现象;再者是由签发银行内部风险措施不规范,造成担保抵押手续不齐全、保证金收取比例未按规定操作,以贷款资金或抵押物来充当保证金所形成的风险;更甚者是由签发银行、申请企业互相勾结,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导致诈骗银行资金等行为,从而形成风险。对于这些上述风险转化的现象,最主要症结在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完善,银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中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

1.防伪技术手段不高

当前辨别票据真伪的手段主要是肉眼观看、紫外线照射、和向签发行查询。但签发行只能对票据内容做出答复,对票据真伪要求自辩。现在诈骗分子非常熟悉银行业务,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出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各方面都高度逼真。同时“克隆”票据手段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通过真实的票据业务“以大托小”、“小额增大”、“拆分”等手段,使得票据风险面临

新的考验。

2.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利用票据诈骗资金成为金融行业一个新的风险源,票据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方法越来越多,一旦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1)利用高科技手段直接伪造银行承兑汇票;(2)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内容一致的假汇票;(3)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变造银行承兑汇票(4)“一大拖几小”变造票据方式,即客户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多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其他金额较小,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将金额较小的票据变造为金额较大票据。目前该种票据变造方式是2010年上半年频繁出现,被监管部门发文进行风险提示的案件方式。二是票据调包,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防范

要严格执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潜在风险性。从引发风险的源头进行监控,积极规避流通风险,有效的促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良好的发展。总结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不同风险,分析风险存在的因素,了解银行和企业的分别意图,针对银行管理和操作中各环节的纰漏,建立“防火墙”,从而在管理上形成防范的有效保障。

1.严格把握票据真实性

对各种票据的诈骗活动,如伪变造票据、“克隆”票据、“票据调包”、“一大拖小”和伪造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答复书等,用专业的技术鉴别、高度的责任感和制度流程严格把握。

2.必须提高加强员工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对于银行员工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加大培训力度,并以各种方式方法提高员工票据防伪能力,加大防伪设备投入,以仪器鉴别代替肉眼判断。提高防伪反诈意识,加强防诈科技含量,增强识别伪造、变造、复制票据的能力,规避因员工防假能力薄弱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为了减少跨行系统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识别困难度,应配备各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印模及其票样。二是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抑制腐败思想以各种形式对银行员工进行腐蚀及渗透,做好道德风险防范工作。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有障碍的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不例外。它的发展将有一个过程,要求所有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一步到位的想法是违悖事务发展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虽然,在我国票据制度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相信我国的票据制度,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一定会日臻完善与科学。这个优良的金融工具将会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也是本文作者急切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杜文哲.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会计,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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