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

2024-08-05

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精选5篇)

1.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 篇一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的任务和要求

劳动统计(又称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统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各级填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报送劳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二、劳动统计的范围

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单位。

三、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劳动户籍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注:在岗职工统计时应包括由本单位临时性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4、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5、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7、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下岗职工、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8、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人数计算的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 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在经济搞活的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由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如果按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上述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该职工的档案所在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当月已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则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长期临时职工。

临时职工 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在岗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给外单位使用人员、下岗人员等。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期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期平均人数=------报告期的日历日数

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5、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发明专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含计量检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专利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含法医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纺织品设计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作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职工受教育培训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已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职工人数,以及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数。不包括全民普法教育、经常性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等。一人参加两项以上学习的按一人计算。

技术工人:获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或技师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或技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高级工:(即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中级工:(即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工:(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四、劳动报酬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工资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2.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 篇二

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3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9.保防员:指保管员和防治员。

20.储粮药剂:指在储粮的特定要求条件下,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厂建筑、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尘的添加剂。本栏目填写本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21.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2.有效长度:指能够进行粮食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23.专用码头:指隶属本单位或由本单位使用的且单个泊位在100吨以上的码头。

24.烘干设备能力:指烘干设备设计烘干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25.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以及输送机等各类移动式输送、清理、计量设备。

26.运粮设备:包括汽车、火车和船舶。其中汽车指5吨以上载重量的汽车。

27.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交通工具卸载入仓的能力;

28.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的能力;

3.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 篇三

1.游客:指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3.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期,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客不是根据这个游客的国籍而是根据他的常住国或常住地而定。

4.入境游客:指报告期内来中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即入境旅游人数)。统计时,入境游客按每入境一次统计1人次。

入境游客包括入境旅游者和入境一日游游客。

5.入境旅游者:指入境游客中在中国(大陆)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入境旅游者不包括下列人员: ①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②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③常驻中国(大陆)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④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大陆)口岸的中转旅客;⑤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⑥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⑦已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⑧归国的中国(大陆)出国人员。

6.入境一日游游客:指入境游客中,未在中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入境一日游游客应包括乘坐游船、游艇、火车、汽车入境旅游,在车(船)上过夜的游客和机、车、船上乘务人员,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内)居住而在中国(大陆)境内(外)工作,当天往返的港澳同胞和周边国家的边民。

7.国内游客:指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观光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统计时,国内游客按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

8.国内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国内旅游者应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但不包括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调遣的武装人员、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9.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

10.国籍:指给游客颁发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的政府所在的国家。

11.外国人:指属外国国籍的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华人也计入外国人。12.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中国同胞。13.职业:旅游者在本次旅游前所从事的职业。

14.出境人数(出境游客):指中国(大陆)公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人数(即出境游客)。统计时,出境游客按每出境一次统计1人次。

15.出境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并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旅游住宿设施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6.出境一日游游客: 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游客。

17.旅游收入:游客(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区、市)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游客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18.团体入境游客(简称“团队”):指参加旅游团(例如采用综合包价、小包价、国际会议、海洋游船、应邀来访及临时组织的旅游团等形式)来中国大陆旅游的入境旅游者及入境一日游游客。

19.单项服务: 指旅行社为散客提供的各项服务。

20.旅行社外联(组团)入境游客人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自组外联的入境游客人数,反映旅行社对外招徕的能力。旅行社按以下要求统计外联人数:①入境游客不论其在中国(大陆)停留时间多少、旅游线路长短,只统计一次;②旅行社只统计本社自主外联团的实到人数,非本社外联,仅由本社接受委托办理签证的人数不包括在内。

21.旅行社外联(组团)入境游客人天数: 指旅行社外联(组团)的入境游客实际停留的人夜数。

22.旅行社接待入境人数(人天数): 指由本旅行社派地陪接待的入境人数(人天数)。23.国内旅游组团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招徕组织国内团队游客人数(人天数)。组团人数包括国内旅游者人数和国内一日游游客人数。

24.国内旅游接待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接待国内团队游客人数(人天数)。接待人数(人天数)包括本社组团本社接待和其他旅行社组团本社接待的国内游客人数(人天数)。

25.旅游住宿设施:指任何定期(或临时)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条件的设施。旅游住宿设施包括旅游饭店、宾馆、公寓、旅店、招待所、江河及海洋游船、疗养院、度假村、假日营地、私人寓所、家庭住宅的出租客房及亲友提供的免费住宿设施等。

26.旅游住宿设施接待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游者在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人数(人天数)。不论旅游者住宿的夜数多少,每接待一位旅游者,只统计一次;一个旅游者住宿几夜,相应计算几个人天数。

27.星级饭店:指设备、设施、服务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过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评定,并取得星级饭店称号的饭店(含预备星级饭店)。28.客房出租率:指报告期内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除以报告期内客房核定出租间天数的百分数。其计算公式为: 客房出租率(%)=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间天)/客房核定出租间天数(间天)*100

29.客房、公寓实际平均价格:指报告期内旅游住宿设施实际出租客房、公寓的平均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客房实际平均价格(元/间天)=客房收入(元)/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间天)公寓实际平均价格(元/套天)=公寓收入(元)/公寓实际出租套天数(套天)

30.旅游大数据:大数据的价值从不在于“大”,而是在于其使用范围的宽广、应用的多样。它贴近消费者、深刻理解需求、高效分析信息并作出预判。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产,极富开采价值。

4.主要卫生统计指标解释 篇四

1、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6/10万以下,争创孕产妇“0死亡”。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6‰。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

4、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5、0-36月月龄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访视率到98%以上。

7、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7%。

8、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100%。其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急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100%。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98%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

9、乙肝、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母婴阻断措施覆盖率达90%以上。

10、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抗体和梅毒免费检测率达95%以上。

11、对孕产妇开展艾滋病抗体,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检测率达95

以上

5.农业产业化统计指标解释 篇五

农业产业化统计指标解释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本表统计范围:龙头企业(只统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已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只统计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只统计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它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只统计个人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

本表统计程序:从县级起报,县级报表上报市级;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市级数据给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县级报表由市、县产业化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组织经营形式。

产业化组织(代号1):指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市场,为了解农产品市场的数量和经营效益,本表在以下三处地方将非市场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市场分开统计:(1)代号21和25;(2)代号77~81和86~88;(3)代号116和118。其余涉及龙头企业的指标均包括农产品市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的农民,为取得规模效益或抗衡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力量,自愿组织起来,对内自我管理和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组织 形式。

(一)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利益联结方式(代号2):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制(代号3):指产业化组织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产业化组织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

订单关系(代号4):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5):指产业化组织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与专业大户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6)。

与乡、村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7):与村签定合同是指产业化组织与村委会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村委会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与乡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村或乡带动的农户总和。

与中介组织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8):与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中介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中介服务组织带动的农户数总和。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代号9):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若成交金额超过原订单总额,请按原订单总额填写。

年订单总额(代号10):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合作制(代号11):指产业化组织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联合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数(代号12):指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代号13):指产业化组织与基地农户建立了三年以上的产销合作关系,产业化组织对基地农户采取多种方式实行利益返还,农户完全按照产业化组织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的农户总和。

其他方式合作带动农户数(代号14):指产业化组织通过中介组织(包括经纪人)带动,通过投资合作开发,出租和租赁形式、实施技术指导等各种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起稳定的合作联系带动的农户总和。

股份合作制(代号15):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直接入股农户数(代号16):指农民以土地承包权、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资产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代号17):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得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

以上各种类型都不属于的,填写其他方式带动农户数。一个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其他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但是,请将不同方式带动的农户数分别填写到相应指标栏内。

(二)按组织类型划分

非市场类龙头企业带动型(代号21):指以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等。该指标只统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代号23):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该指标只统计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代号1)”一致。

规模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号24):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户以上或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代号25):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联接千家万户,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该指标只统计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市场数量。

其它类型(代号27):指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符合产业化经营条件的组织形式。该指标只统计个人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数量。

农村经纪人(代号28):指围绕产业化经营,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等。

专业大户(代号29):指在产业化经营中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生产的农户。

二、产业类型

(一)种植业(代号31):指以种植业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二)畜牧业(代号44):指以畜禽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三)水产业(代号51):指以淡水或海水中各种养殖或捕捞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四)其它产业(代号52):指除上述各产业以外的产业化组织。

三、产业化组织规模

(一)资产

资产总额(代号55):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各种资产的合计额。其中,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资产,会员的个人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净值(代号57):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所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其中,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净值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合计(代号59):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 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的总和。其中,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二)带动农户

带动农户数(代号63):指全年各类产业化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其中通过订单形式带动农户数需在“订单带动农户数(代号64)”中单列出来。

(三)带动农户类型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代号66):指龙头企业通过与其签订合同、承诺,或通过口头约定等形式,为其提供系列服务,明确收购保护价回收其农产品用于加工或销售的农户数,以及固定为企业生产原料的农户数。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数(代号67):指由于龙头企业的影响作用,企业或原料基地周边地区的农户受影响而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数,该部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稳定的提供农产品和收购农产品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会员数(代号68)。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有会员登记本,在里面所记录的会员数。该指标统一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成员不管多少人加入同一合作组织,均按一个会员计算。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农户数(代号69):指除会员外,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农户数。

(四)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数(代号71—74):指直接为产业化组织提供农副产品原料的基地种植面积、畜禽饲养量或水产养殖面积等。

四、产业化组织效益

(一)非市场类龙头企业效益

销售收入(代号77):指企业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代号78):指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代号79):指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创汇(代号80):指企业全年创汇总额。

上缴税金(代号81):指企业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益

销售收入(代号83):指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不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29)”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代号84):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社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不由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30)”一致。

(三)农产品市场效益

交易额(代号86):指全年进场交易各类农产品的总成交额。净利润(代号87)、上缴税金(代号88):指市场本身经营管理的净利润和上交税金,不包括进场经营户的收支。

(四)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获得总收入(代号89):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收购农户农产品支付的货款以及对农户的利润返还、股金分红总额。该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五)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效益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1):指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由于企业收购其农产品、为其提供服务等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农户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户均比上年增收(代号92):指上面指标(代号91)的本年数与上年数对比的增减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做对比,下同。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3):指企业辐射带动的农户由于企业收购其农产品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农户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效益

会员户均纯收入(代号96):指会员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为其提供服务等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会员生产此部分农产品 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8):指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非会员农户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其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五、对龙头企业扶持

(一)银行贷款(代号101):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贷款总额。

(二)财政扶持资金(代号105):指全年各级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总额。

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代号106):指全年各级政府明确划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总额。

(三)税收减免额(代号111):指按照国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

六、其它

(一)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代号115):指年末产业化组织的从业人员数。

(二)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代号123):指利用国外资金的龙头企业数。

(三)利用外资额度(代号124):指国外投资商对龙头企业的投资额。

(四)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代号125):指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数。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数(代号126):指各市已经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数。

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调查统计表

本表统计范围: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本表统计程序:本表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给辖区内的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各企业填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汇总表(包括各企业数据)上报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

从业人数(代号128):企业年末的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代号131):企业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各种资产的合计额。

固定资产净值(代号132):企业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所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固定资产合计(代号133):企业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的合计数。

销售收入(代号134):企业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代号135):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代号136):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总额。上缴税金(代号137):企业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出口创汇(代号138):企业全年出口产品创汇总额。税收减免额(代号139):按照国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

财政扶持资金(代号142):全年各级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扶持总额。

申请银行贷款(代号147):企业全年向各级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各种贷款的总额。

实际获银行贷款(代号148):企业全年从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实际获得的各种贷款总额。

申请建设用地(代号149):企业由于厂区扩建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总面积。

实际获批用地(代号150):企业厂区扩建实际得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总面积。

直接带动农户(代号151):企业通过与其签订合同、承诺,或通过口头约定等形式,为其提供系列服务,明确收购保护价回收其农产品用于加工或销售的农户,以及固定为企业生产原料的农户。

收购所有农产品支付的货款(代号153):企业向农户收购用于加工或销售的全部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总额。

直接带动农户销售农产品获得的纯收入总额(代号155):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给企业提供原料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当年获得的纯收入总额,该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在企业就业的农民(代号156):在企业从事长期或短期工作的农民工。

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年收入总额(代号158):企业发放给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工资、工钱,奖金、分红等总额。

附报指标

企业主营产品:填写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排在前三位的产品名称。

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料类别:请按照以下主要原料类别填写(一级类别只能填写一个,二级类别可填写一至两个):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其它);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其它);棉麻类(棉花、亚麻、其它);糖类(甘蔗、甜菜);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其它);蔬菜类(番茄、胡萝卜、食用菌、其它);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其它)、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其它);蛋类(鸡蛋、鸭蛋、其它);乳类(牛乳、其它);皮及皮毛制品类(皮革、羽绒、其它);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其它);其它(种子、其它)。括号内的为二级类别名,请加括号填写,如糖业企业在此项填写糖类(甘蔗),苹果、菠萝果汁加工企业填写水果类(苹果、菠萝)。

基地所在地:填写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料基地所在县。最多填写三个地点。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

本表统计范围:只统计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已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

本表统计程序:从县级起报,县级报表上报市级;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市级数据给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县级报表由市、县产业化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代号161):指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的农民,为取得规模效益或抗衡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力量,自愿组织起来,对内自我管理和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组织数。该指标与表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代号23)”一致。

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代号162):指对会员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和销售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产加销综合服务(代号193):指为会员提供生产、初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加工服务为主(代号194):指主要为会员开展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仓储服务为主(代号195):指主要为会员开展仓储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运销服务为主(代号196):指主要为会员开展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技术、信息服务(代号197):指主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已登记注册(代号200):指已在工商部门、农业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它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

农民(代号206):指由农民发起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企业(代号207):指由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农技服务组织(代号208):指由农技服务组织牵头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

基层供销社(代号209):指由基层供销社牵头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代号210):指由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

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代号211):指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牵头成 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数。

会员农产品总产量(代号214):指合作经济组织本组织所有会员生产的农产品总量。该指标计量单位统一为吨,单位不一致的(如家禽用羽计量)请换算为吨。

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总产量(代号216):指合作经济组织本对会员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的数量。该指标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代购农用资料总量(代号218):指合作经济组织本为会员代购的农用资料数量。该指标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培训会员情况(代号220):指合作经济组织本对会员进行培训的累计人次。

资产(代号223):指合作经济组织截止年底内部所有资产的总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资产,会员的个人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净值(代号224):指合作经济组织截止年底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负债(代号225):指合作经济组织截止年底内部各种债务总额。所有者权益(代号226):指投资者对合作经济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

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29):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不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

总支出(代号231):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统一收购、销售会员农产品发生的全部支出。

上缴税金(代号232):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缴纳的各种税金总额。

本年盈余(代号233):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实现的收益,即上面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总支出再加上其它净收入的总额。

累计盈余(代号235):指以前盈余的剩余额与本年盈余的合计数。

二次返还会员盈余总额(代号237):指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按会员农产品交易量等返还给会员的总金额。

会员股金分红总额(代号239):指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按股金分配给会员的红利总额。

实行二次盈余返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代号242):指按会员农产品交易量等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合作经济组织个数。

实行会员股金分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代号243):指按股金分配给会员红利的合作经济组织个数。

有实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代号244):指办有经营实体且经营实体正常运作的合作经济组织个数。

有风险基金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代号245):指针对会员生产经营设立有风险基金的合作经济组织个数。

财政扶持资金(代号246):指全年各级财政资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总额。

获金融机构贷款(代号251):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贷款总额。贷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贷款、合作经济组织为会员担保贷款、龙头企业为会员担保贷款。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贷款(代号252):指金融机构直接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会员担保贷款(代号253):指金融机构与合作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由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担保,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会员的小额农贷。

龙头企业为会员担保贷款(代号254):指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生产经营,由龙头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会员的小额农贷。

经费(代号255):指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日常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经费来源包括收取会员会费、盈余提取、其它单位或个人赞助等。

会员会费(代号256):指本合作经济组织向全体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

盈余提取(代号257):指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提取的经费总额。

赞助(代号258):指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赞助,包括捐赠。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体会员总收入(代号260):指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会员农产品支付的货款以及盈余返还、股金分红等的总额。这个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四、合作之星和联合会会员情况统计表

本表统计范围:自治区先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之星)和自治区农联会员,各市管辖名单附后。

本表统计程序:本表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给辖区内的先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各合作经济组织填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汇总表(包括各合作组织数据)上报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

登记在册会员(代号262):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有会员登记本,在里面所记录的会员数。该指标统一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成员不管多少人加入同一合作组织,均按一个会员计算。

会员农产品总产量(代号264):指合作经济组织本组织所有会员生产的农产品总量。该指标计量单位统一为吨,单位不一致的(如家禽用羽计量)请换算为吨。

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总产量(代号265):指合作经济组织本对会员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的数量。该指标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资产总额(代号266):指合作经济组织截止年底内部各种资产的合计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资产,会员的个人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净值(代号267):指合作经济组织截止年底所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68):指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不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

产品销售成本(代号269):指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会员产品所产生的成本。

管理费用(代号270):指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会员产品过程中开展管理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本年盈余(代号271):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实现的收益,即上面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再加上其它净收入的总额。

累计盈余(代号272):指以前盈余的剩余额与本年盈余的合计数。

二次返还会员盈余总额(代号273):指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按会员农产品交易量等返还给会员的总金额。

会员股金分红总额(代号274):指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按股金分配给会员的红利总额。

会员户均纯收入(代号275):指会员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为其提供服务等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会员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辐射带动农户(代号277):指除会员外,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农户数。

辐射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278):指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非会员农户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其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代号280):是指全年各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总额。

获金融机构贷款(代号285):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贷款总额。贷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贷款、合作经济组织为会员担保贷款、龙头企业为会员担保贷款。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贷款(代号286):指金融机构直接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会员担保贷款(代号287):指金融机构与合作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由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担保,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会员的小额农贷。

龙头企业为会员担保贷款(代号288):指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生产经营,由龙头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会员的小额农贷。

经费(代号289):指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日常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经费来源包括收取会员会费、盈余提取、其它单位或个人赞助等。

会员会费(代号290):指本合作经济组织向全体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

盈余提取(代号291):指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累计盈余中提取的经费总额。

赞助(代号292):指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赞助,包括捐赠。

各市辖区内合作之星和联合会会员名单

南宁市

宾阳县黎塘莲藕专业协会 邕宁那楼桑蚕茧专业合作社 南宁市农产品产销协会 广西水果行业协会 广西农产品产销协会

邕宁那马镇昌盛无公害蔬菜经济协会 横县桑蚕蘑菇行业协会 南宁市江南区茉莉花经纪人协会

横县大地种植业开发服务部 横县花茶协会

宾阳县黎塘汇农萝卜协会

柳州市

柳江县百朋镇怀洪村莲藕技术协会 柳城县六塘镇农民种养协会 鹿寨县寨沙镇寨沙村淮山协会 三江县八江乡布央村茶叶生产协会 柳江县葡萄技术协会

柳州市得利良种猪养殖发展协会

桂林市

全州县才湾镇天福联妇女葡萄协会

全州县绍水镇湘塔无公害优质早蜜梨联合协会 荔浦县马蹄营销协会 桂林荔浦县荔城镇食用菌协会 桂林(兴安)漓江果蔬协会 全州县食用菌协会

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柿饼协会 恭城县红岩生态月柿协会 恭城县平安乡北洞村水果销售协会 兴安南源禾花鱼协会

梧州市

蒙山县名优水果产业协会 岑溪市马路桂圆加工流通协会 蒙山县木薯产业协会 蒙山养猪专业协会 藤县和平镇粉葛协会 苍梧县石桥镇蔬菜协会

苍梧县石桥镇瘦肉型猪养殖协会

贺州市

八步区水果技术专业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鹅塘镇塘面马蹄协会

富川县葛坡镇白牛村水果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水果协会 昭平县农村固定观察点茶叶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大平瑶族乡养峰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公会晒烟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古柏村蔬菜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水果专业技术协会 贺州市贺街镇农业科技信息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蔬菜协会 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生猪流通协会

北海市

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营盘社区水产协会 合浦县家禽协会 北海珍珠商会

合浦常乐农副产品流通协会 合浦县崟丰果蔬产业股份合作社 合浦县石湾镇农副产品流通协会

钦州市

灵山县文利镇奶水牛养殖协会 浦北县香蕉协会

贵港市

桂平市官桥蔬菜协会

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甘蔗生产合作社

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香江满村屯水果协会 桂平市农产品深加工合作社平南县大玉余甘果协会

玉林市

容县黎村家禽业协会

玉林良平水果合作社

北流市新圩供销社法国豆专业合作社 兴业县山心供销社茶叶专业合作社 玉林市六旺鸿大种养业协会 北流市山围蘑菇协会 容县千秋沙田柚协会 玉林市参皇养殖协会 玉林市罗江农产品流通协会 陆川县农业水产畜牧联合会 容县杨村镇农副产品产销协会 百色市

田阳县田州镇凤马肉芥菜加工专业协会 凌云县桑蚕协会

凌云县玉洪瑶乡莲灯村茶叶协会 田东县祥周镇中平村无公公蔬菜协会 田东县天远香野猪生产协会 广西凌云浪伏茶业协会

河池市

宜州市太平乡桑蚕协会 宜州市矮山乡王家甫葡萄协会

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寨熬村无公害蔬菜协会 宜州市矮山乡良山冲蔬菜协会

来宾市

武宣县河马乡金岗村茶叶协会 象州市中平镇桑蚕联合会 金秀县大瑶山茶叶生产协会 武宣县桐岭镇蘑菇协会 合山市河里乡河村果蔬协会 金秀县三江乡水果协会

崇左市

龙州县逐卜农产品产销协会 广西宁明县八角协会

扶绥县渠黎镇渠莳村农民果菜专业协会 崇左市宁明县那堪三科水果协会

防城港市

东兴市东兴镇水产品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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