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操作指南

2024-07-19

税收操作指南(共6篇)

1.税收操作指南 篇一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 管理员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构建我省税收征管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省局制定了《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专职从事税源管理工作,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纳税服务等。

1.1 税源监控

(一)负责对税源变化情况、税款征缴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二)负责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三)负责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涉税数据采集和分析,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管理;

(五)负责建立出口企业管理档案,监督落实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工作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其他日常监控事项。1.2 调查核实

(一)负责对新设立、变更、停(复)业和非正常业户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等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负责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中国居民身份、外国居民身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外国企业纳税等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所辖纳税人税款核定中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备案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负责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自产和视同自产产品确认,负责对上级下发的预警和评估疑点、外地来函、企业应征税出口货物信息调查核实及退(免)税服务、防范骗税等事项;

(七)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弥补以前亏损、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查、报批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负责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的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调查核实呆账税金、死欠核销、欠税公告确认等事项;

(九)负责对每月稽核产生的异常发票按照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审核检查;

(十)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十一)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

(十二)其他调查核实事项。1.3 纳税评估

(一)结合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微观纳税评估系统的应用,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三)定期整理纳税评估案例,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反馈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

1.4 日常检查

(一)负责实施对所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性检查;

(二)负责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负责涉外税务审计的实施工作;

(四)其它日常检查工作。1.5 纳税服务

(一)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服务;

(二)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负责为辖区内老年人员、残疾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

(四)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咨询服务和办税辅导;

(五)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能,将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通过实地监控或采取“信息比对”等科技手段,监控纳税人户籍登记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重点解决“管户不到位”和“税负率异常”等问题。主要工作包括户籍监控、生产经营情况监控、未申报纳税情况监控、发票使用情况监控等。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各类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方法,并注意做到人机结合,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管理软件,加强税源管理。

2.1 户籍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等规定,全面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监控管理,对所辖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

(一)监控方式

税收管理员实施户籍监控,采取定期巡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实地巡查,以摸清户籍底数,全面了解纳税人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时限和事项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重点核查,调查核实纳税人停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事项,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假停业、假注销和走逃现象。重点核查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月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停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等信息,列出清单,据以进行逐户、实地调查核实。

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工作要与纳税服务和税源监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复合式巡查,提高工作质效。

(二)监控内容 1.户籍定期巡查

⑴监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⑵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清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注重专业市场、商业街、写字楼、出租柜台商场、直销、企业集团内设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营利性的各类办事处及中转仓库登记情况的清查。

⑶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银行账户账号报告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⑷了解掌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审查税务登记事项变化等。

⑸监控筹建期状态的纳税人是否开始正常生产经营。

⑹监控由于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纳税人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是否仍存续经营。

⑺查处被举报的漏管纳税人。

⑻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

⑼核查纳税人征收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性,是否存在未核定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征收项目。

⑽核查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⑾了解纳税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⑿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2.重点核查

⑴核查已办理停业手续但仍具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⑵核查国税已注销工商未注销,或在国税、工商都已注销但仍有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⑶核查已认定非正常户仍在经营的纳税人;通过非正常户与新开业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排查比对,或通过省局公告的外地走逃失踪欠税纳税人与本辖区纳税人信息的比对分析,重点核查有无走逃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或通过更换纳税人名称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结果处理 对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发现的问题,区别下列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于经查实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确属国税机关管辖的漏管户,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3.对巡查中发现因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另行登记造册,纳入无证户管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并将相关信息向工商部门反馈。

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的,责令其限期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5.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如果未超过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已经超过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对于经查实处于筹建期状态已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征收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及时按规定进行税种登记,责令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

7.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责令其补缴税款。

8.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格认定条件的,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认定。

9.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追缴未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

10.对于处于停业状态,而实际上已经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纳税人,责令其如实申报纳税。

11.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仍继续或者已经恢复生产经营的,因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仍存续经营的纳税人,责令纳税人限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12.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但已经找到纳税人负责人或者经非正常户稽核发现纳税人已经异地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未履行的申报纳税义务和办理尚未办理的其他涉税事宜。

2.2 生产经营情况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所辖企业按照经营规模区分,针对其经营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分别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2.2.1 大企业监控

(一)信息采集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包括组织结构信息、生产经营流程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股市相关信息、历史数据信息等。对于该类信息,只采集更新内容。

⑴企业组织结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关联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⑵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

⑶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

⑷股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报告、公告等信息。

⑸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2.关联交易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和关联企业交易额等。

3.物流信息

根据企业日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采集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物流信息指标,采集企业物流信息。

4.资金流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计算取得资金流信息。

(二)信息采集周期

按照分析需要,结合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企业基本信息定期采集,并根据分析、预测情况,对相关内容定期进行补充、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适当增大采集频率。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对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初步分析处理。

(三)结果处理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和信息传递。

税收管理员确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1.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3.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2.2.2 中小企业监控

(一)信息采集 1.静态信息 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对于该部分信息,只采集更新内容。

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⑵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账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⑷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2.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每期均出现变化的涉税信息。⑴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⑵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

2.税收操作指南 篇二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在实现环节征税, 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 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 进行纳税。这样做, 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 又能简化征缴程序, 提高征收效率, 提高监管效果, 对纳税人来说, 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 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二、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 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 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 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 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 使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 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 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 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 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 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 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后,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只需将个人取得的上述五种收入进行加总, 进行费用的扣除, 再选择相应的税率即可算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在实现环节征税, 实行代扣代缴制, 保证了国库的收入, 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而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 即合同双方取得相应的权力的同时缴纳税款, 即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 又实现了税款的征收, 实现了税收的高效率。对于税务机关来说, 减少了个税应税项目, 减少了征收管理的范围, 降低了工作的强度, 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到监管的其它方面, 可以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得到更好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 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 尤其是高收入个人的收入情况, 即有效地实施税源监控。理论上讲规定个税自行申报, 有助于培养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但现阶段立刻全面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缺乏可操作性。应率先在国家公务员中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 然后在大型企业、上市和控股公司以及垄断型行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推广, 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 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

三、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 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更好的实现收入、税负的横向公平。在一些发达国家, 个税的申报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额。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的。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家庭观念非常重, 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成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 因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允许将家庭部分支出如孩子的教育支出、家庭总人口的医疗支出、保险及养老支出纳入扣除范围, 以鼓励夫妻合并申报。但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克服两个难点:一是会削弱或扭曲目前广泛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 二是税务机关还暂时做不到对纳税人的家庭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尽管如此改革会增加征管的难度, 但税制的这种改革方向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 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 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 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我们认为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对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测算, 建立物价、消费联动调整机制, 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 同时, 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 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调整情况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 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对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问题, 学术界存在争议。实事求是来讲, 中国各省市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较大差异, 应当允许各地区确定不同的生活费用扣除额, 不应该搞一刀切。但问题是一旦允许各地区生活费用扣除额进行上下浮动, 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 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 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反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 那时法律上允许存在搞一些地方差异。2002年后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种, 为了保证税政、税权的统一性, 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公平, 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家庭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保险、养老等重要支出, 以家庭人口数量为系数, 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 减少因此出现的不公平程度。

3.税收操作指南 篇三

(一)—非正常户管理

非正常户管理包括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公告、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非正常户注销、非正常户解除。

非正常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业务流程

催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查巡查—非正常户认定

三、操作实务

1.催报处理

(1)纳税人逾期未申报,需在【催报处理[税源管理岗]】进行催报处理,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催报类型选择“逾期未申报”,选定“申报期限起”、“申报期限止”,点击“查询”,如图1-1所示:

图1-1催报处理界面

(2)选中纳税人点击“催报”,系统完成催报。

-19-2.责令限期改正

(1)进入【个人代办任务】,在【责令限期改正】界面,如图2-1所示:

图2-1 责令限期改正界面

(2)点击“打印”,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图2-2所示:

图1-2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在【责令限期改正】界面,点击“文书送达”,如图2-3所示:

图2-3文书送达界面

(4)点击“打印”,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如图2-4所示:

图2-3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销号,销号时“是否改正”选“否”,点击“销号”,提示如图2-5所示:

图2-5 责令限期改正销号

(6)完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销号操作,点击“推送”,如图2-6所示:

图2-6 责令限期改正推送

(7)限改到期后,到送达回证销号模块进行销号,如图2-7所示:

图2-7 送达回证销号

3.调查巡查

(1)非正常户认定需有调查巡查结论,进入【调查任务建立】,点击“增加”,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可选调查事项项目中勾选登记--单位纳税人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业主,选定调查事项项目后保存,如图3-1所示:

图3-1 调查任务建立

(2)数据保存成功之后,点击“推送”,如图3-2所示:

图3-2 调查任务推送

(3)推送成功后进入【岗位代办任务】可进行调查巡查派发操作,如图3-3所示:

图3-3 调查巡查派发

(4)调查巡查必须选择至少2人以上完成,如图3-4所示:

图3-4 调查巡查派发

(5)选中调查巡查任务,点击“推送”,如图3-5所示:

图3-5调查巡查派发推送

(6)进入【个人代办业务】进行【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如图3-6所示:

图3-6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

(7)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需先打印调查表,才能录入调查结果,如图3-7所示:

图3-7 调查表

(8)调查巡查制作需双人调查,一人完成后,等待另一人调查反馈,如图3-8所示:

图3-8 双人调查

(9)调查巡查需双人调查反馈,录入反馈结果后,点击“发起”,如图3-9所示:

图3-9 双人调查发起

(10)结果录入完成,可进行下一步非正常户认定,如图3-10所示:

图3-10 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

4.非正常户认定

(1)进入【非正常户认定(税源管理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如纳税人无异常监控信息,则可录入已使用的税控装置及认定原因,点击“保存”,如图4-1所示:

图4-1 非正常户认定界面

(2)点击“打印非正常户认定表”,如图4-2所示:

图4-2非正常认定表

(3)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发票状态自动转变为失控,可进入【纳税人发票结存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发票状态,如图4-3所示:

图4-3 非正常户发票状态

(4)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证件管理状态自动转变为流失,可进入【纳税人证件结存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税务证件状态,如图4-4所示:

图4-4 非正常户证件状态

四、注意事项

1.催报处理用于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过个人待办任务进行送达回证制作。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销号时,“是否改正”一定要勾选“否”。

3.如果选择的送达方式为公告送达,应在30日后进行销号,销号前公告日期必须选中。

4.非正常户认定的调查巡查必须选择2人完成,先打印调查表,调查结论为“查无下落”,双人调查均完成后,调查巡查制作结束。

5.如果未进行调查巡查,或调查结论不为“查无下落”,则无法做非正常户认定。6.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发票状态转变为流失状态,税务登记证件转变为失效状态。

非正常户公告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二、操作实务

1.进入【非正常户公告(税源管理岗)】受理界面,选定“非正常认定期限起”、“非正常认定期限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查询”,如图1-1所示:

图1-1 非正常户公告

2.点击“生成清册”,如图2-1所示:

图2-1 非正常户公告清册

3.点击“生成发布表”,进入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选择需要公告的纳税人,手动录入是否公告,点击“保存”,如图3-1所示:

图3-1 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

4点击“保存”,可以导出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如图4-1所示:

图4-1 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

三、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应于非正常户认定次月进行非正常户公告操作。

2.非正常户公告完成后,3个月后方可进行宣告非正常户税务证件失效操作。

宣告证件失效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业务流程

宣告证件失效

三、业务操作

1.进入【宣告证件失效[税源管理岗]】,证件失效原因选择“非正常户认定超三个月”,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操作员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查询”,如图1-1所示:

图1-1 宣告证件失效

2.点击“保存”,如图2-1所示:

图2-1 宣告证件失效

3.点击“宣告证件失效通知”,生成《失效税务证件公告》,附《失效税务证件清单》,打印即可,如图3-1所示:

图3-1 失效税务证件公告

4.纳税人宣告证件失效完成后,可进入【纳税人证件结存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税务证件状态,确认税务证件管理状态是否已经转变为失效, 如图4-1所示:

图4-1 失效税务证件公告

四、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对其流失的税务登记证件宣告失效。

非正常户注销

一、业务概述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二、业务流程

非正常户注销

三、业务操作

1.进入【非正常户注销[税源管理岗]】模块,录入“非正常认定期限起”、“非正常认定期限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仅显示满足注销条件纳税人”选择“是”,点击“查询”,生成《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如图1-1所示:

图1-1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

2、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按钮推送到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如图2-1所示:

图2-1 非正常户注销推送

3.保存成功后,如果非正常纳税人不符合条件可进行作废操作,点击“作废”,作

-19-废非正常户注销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非正常户注销作废

4.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如图4-1所示:

图4-1非正常户注销推送

5.进入【个人待办任务】,查看待办任务,如图5-1所示:

图5-1 非正常户注销个人待办任务

6.点击待办任务进入【非正常户注销】,如图6-1所示:

图:6-1 非正常户注销

7.选中待注销非正常纳税人,依次点击“保存”、“推送”、“确定”完成非正常户注销流程,所图7-1所示:

图:7-1 非正常户注销完成

四、注意事项

1.录入非正常户认定期限起及非正常户认定期限止时,应为2年以上。

2.仅显示满足注销条件纳税人应选择“是”,如果选择“否”,注销保存时系统可能报错,提示监控不通过。

非正常户解除

一、业务概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二、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查看监控异常信息--纳税申报(补充前期未申报信息)--非正常户解除

三、业务操作

-19-1.进入【非正常户解除[税源管理岗]】模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点击查看”可查看监控异常信息详情,如图1-1所示:

图1-1非正常户解除

2.根据监控异常信息详情,必须如实申报该非正常纳税人未申报属期的申报表,如图2-1所示:

图2-1非正常户未申报属期申报表

3.非正常纳税人申报完成后,重新进入【非正常户解除(税源管理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异常信息均校验通过,如图3-1所示;如果纳税人有失控发票将带出相关信息,如图3-2所示:

图3-1非正常户解除

图3-1非正常户有失控发票

4.点击“下一步”,录入“受理通知书办结时限”,非正常纳税人如有流失证件,会在非正常户解除界面出现流失证件信息,点击“保存”,如图4-1所示:

图4-1非正常户解除

5.点击“打印解除非正常户通知”,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非正常户解除,如图5-1所示:

图5-1 打印解除非正常户通知

6.非正常纳税人解除后,发票状态自动转变为“正常”,可进入【纳税人发票结存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发票状态,如图6-1所示:

图6-1解除非正常户发票状态

7.非正常纳税人解除后,税务证件管理状态自动转变为“使用”,可进入【纳税人证件结存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税务证件状态,如图7-1所示:

图7-1解除非正常户证件状态

四、注意事项

1.非正常户解除需将认定非正常户时的未申报记录完成申报后才能进行解除。2.非正常纳税人如有欠税,需先缴纳欠税,才可进行非正常户解除。3.非正常纳税人如有失控发票,会在非正常户解除界面出现失控发票信息;解除后,失控发票状态会修改为正常状态;非正常纳税人如有流失证件,会在非正常户解除界面出现流失证件信息。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操作手册 篇四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比如在外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则属于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无逾期未核销的外经证;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1.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2.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登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3.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我要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 4.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5.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涉税办理事项——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四、操作步骤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证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1.1.1填写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域,合同对方纳税人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1.1.2根据申请表的内容,输入相关信息,按实际情况输入货物或服务名称;货物或服务名称总数应不少于一条;货物或服务名称可输入多条。

1.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1.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1.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1.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1.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1.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1.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2.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登记”,选择“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2.1.1选择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后,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 2.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内容。2.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2.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2.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2.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2.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2.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2.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3.增值税预缴申报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申报纳税”中的“我要申报”菜单,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增值税预缴申报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3.1.1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核定信息,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到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1.2根据申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内容。

3.1.3点击【申报】,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暂存】,则保存当前的填写数据。注:暂存的数据只放在当前的电脑本地,如果换了一台电脑或换一个地方,则无法加载暂存的数据。

3.1.4点击【确认】按钮,提交成功;点击【返回】按钮,则返回修改填写的表数据,如图:

3.1.5点击【缴款】按钮,则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缴款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如图:

2.纳税人查看申报成功提醒

3.2.1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提醒记录,如图:

3.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提醒内容,如图所示: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登记”,选择“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 填写表单

4.1.1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4.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内容。

4.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4.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4.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4.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4.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4.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涉税办理”中的“涉税办理事项”菜单,选择“证明”,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选择页面。菜单位置如下图:

1.填写表单

5.1.1填写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域,合同对方纳税人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

5.1.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5.1.3上传附列资料,点击上传附列资料,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

5.1.4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进入确认申请表页面,点击【返回】按钮则可以返回填写页面进行修改,点击【查看凭证】按钮则显示PDF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并使用CA签章成功,如图:

5.1.5使用CA签章加盖电子印章后,再点击【确定】按钮,如图所示:

5.1.6提交签章后的PDF表单,系统打开查看回执页面。如图:

5.1.7点击【打印回执】或【打印表单】按钮,可以打印对应的内容。

2.纳税人查看办结通知书 5.2.1税务人员审批通过且加盖CA签章后,纳税人在办税桌面的提醒事项中,能看到对应的办结通知书提醒记录,如图:

5.2.2点击【查看】按钮,即可查看PDF文档,如图所示: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外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需要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不需要做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2.纳税人开具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需要做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不需要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3.做完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后,一定要退出重新登陆!重新登陆后,才能选择报验登记地!才能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5.税收操作指南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和田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全地区地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税收执法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到位、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本办法中经济惩戒的金额,以扣分分值与单位分值对应的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单位 分值对应的金额由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本办法列举的在一个检查期内合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责任人,以正式谈话方式指出错误、提出批评、进行教育。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的,本办法列举的在一个检查期内合计扣分在5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责任人, 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本办法列举的在一个检查期内合计扣分在80分(含)以上100分以下的责任人, 以公文 “通报” 的形式,点名指出错误、提出批评。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本办法列举的在一个检查期内合计扣分在100分(含)以上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以上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同时给予经济惩戒。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每户每日扣0.1分。

二、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每户扣0.5分。

三、未按规定程序认定或者解除非正常户的,每户扣0.2分。

四、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实际上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申报纳税的,或者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重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未追缴欠税的,每户扣5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每户扣0.5分。

六、未按规定期限结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每日扣1分。第十五条

发票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发票及存根、非税收入票据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每份扣5分。

二、发票领发、缴销(税务机关内部及纳税人)过程中,领发、缴销记录不清或记录错误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在领、销记录上签字确认的,每次扣3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每户扣3分。

四、未按规定期限对发票、非税收入票据的本局库存及所属库存进行盘点的,每次扣1分;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每次扣5分。

五、未对中奖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上有奖发票中奖信息进行核实的,每票扣1分;未按规定期限兑付奖金的,每日扣0.1分。

六、未按规定期限鉴定发票真伪制作《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的,或者无法鉴定未及时转送鉴定的,或者经鉴定为假发票未及时转送处理的,每日扣0.5分。

七、未按规定处理纳税人领购发票事项,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而准予其领购发票的,或者核准纳税人领购的发票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的,每户扣2分。

八、未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每票扣1分。

九、未按规定作出停供、收缴发票决定的,或者未依照《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而停供、收缴发票的,每户扣1分;纳税人接受处理后未及时解除停供、收缴发票决定的,每日扣0.5分。

十、未按规定代开发票,开具发票业务与开具发票种类不相符的,每票扣1分;超范围开具发票的,每票扣2分;未在代开发票中备注完税凭证号码、税额的,每票扣0.2分;全部联次未一次性填开的,每票扣5分。

第十六条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期限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每日扣0.2分。

二、未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每户次扣1分。

三、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每户扣3分。

第十七条 委托代征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中代征范围、期限、票款结报缴销等内容不符规定的,每份扣2分。

二、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代征协议而未及时变更协议的,每日扣0.2分。

三、代征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而未及时终止协议的,每日扣0.2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征收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的,每次扣2分。

二、应征未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费)款的,每次扣8分。

三、擅自改变征收范围的,每次扣10分。

四、应加收滞纳金而未加收滞纳金的,每次扣5分;滞纳金计算征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五、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每次扣5分。

六、未按规定汇缴税款的,每次(日)扣1分。

七、未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具完税凭证,申报信息与完税凭证内容不符的,每份扣1分。涉及税款、入库级次的事项除外。

八、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扣50分。

九、单次征收税(费)款(印花税除外)或者加收滞纳金不足1元(不含1元)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延期申报、限期缴纳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办理延期申报未按规定预征税款的,每户扣5分。

二、未按规定期限审核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每日扣1分。

三、不符合延期缴纳条件而审核上报的,每户扣10分。第二十条

减免税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每户扣1户。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每日扣0.1分。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每户次扣0.5分。

四、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权限或者条件审批减、免、退税的,每户扣2分。

五、制作相关批复文件适用依据不适当,或者意思表达有误的,每户扣3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备查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政策规定的,每次扣5分。第二十二条 欠税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对欠税未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二、未按规定进行欠税公告的,每次扣0.2分。

三、未按规定核销欠税的,每笔扣2分。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统计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表表之间不一致,每一项扣0.5分。

二、未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使用税收会计科目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程序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每户扣0.5分。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实的,每户扣1分。第二十五条 税务检查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实施税务检查,未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每户扣2分。

二、对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查处的,每户扣3分。

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权限、期限实施调账检查的,每户扣5分。

四、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限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的,每户扣5分。

五、税务检查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每户扣5分。

六、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未移送审理的,每户扣2分。

七、未按规定期限审理重大案件,每日扣0.5分。

八、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而不移送的,每案扣5分。第二十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每户扣1分。

二、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每户扣0.5分。

三、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的,每户扣0.5分;制作的告知书所表述的纳税人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适当,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每户扣0.5分。

四、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明知应当回避而未要求回避的,每次扣2分。

五、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达到稽查立案标准而未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每户扣2分。

六、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表述纳税人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适当、定性不准确的,或者意思表达有误的,每户扣2分。

第二十七条 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的程序或权限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每户扣2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听证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组织税务听证的,每日扣1分。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税务听证的,每户扣5分。第二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处理复议申请的,每户扣5分。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每日扣2分。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每户扣10分。

第三十条 其他有关事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举报案件的,每户扣2分。

二、泄露保密信息的,每次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每户次扣1分。

四、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每户次扣2分。

五、未按规定保管税收业务档案,造成案卷、资料丢失、毁损、缺页的,每卷扣3分。

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每户扣15分。

七、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每案扣20分。

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每户扣30分。

九、未按《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的,每项次扣10分。

十、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被检查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提供情况,或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的,每人次扣15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过错行为追究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执法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每日扣0.5分。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执法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每次扣5分。

三、作出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每次扣5分。

四、帮助调查对象隐瞒执法过错行为的,每人次扣20分。第三十二条 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以上未明确列举但确需给予责任追究的过错行为,可以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以上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划分原则

第三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按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共同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方法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税收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税收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因经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六)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因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过错,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三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所扣分值的0.5倍至1倍加重责任:

(一)在检查期间内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同一过错行为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要求限期整改的执法过错行逾期仍未整改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及时消除影响。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及实施

第四十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十一条 对各县市局行政负责人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区局)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地区局发现各县、市局在执法活动中有执法过错行为,且未进行责任追究的,可以将有关证据、资料、线索交由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责任追究,也可以直接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局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或经举报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部门、执法过错行为等情况,并于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提交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也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或有关部门提供、移送的证据材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案件材料,也可以向纳税人、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检查终结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

(二)执法过错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

(六)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七)检查人签字及报告时间。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终结后2日内将调查报告、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被调查人员及所在部门陈述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收检查人员报送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五)拟作出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是否准确、意见是否恰当。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不明确,应当责令原检查人员在限期 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审核人根据各检查小组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汇总、整理形成本局的检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2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请本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明确日常考核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条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经审议,应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作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对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从轻情节,可以不追究过错责任人的执法责任的,作出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

第五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 对执法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局领导、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附资料记录在卷。

主管局长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以及过错责任人员书面检查的审阅;人事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办理责令待岗及相关培训事项;法制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通报批评事项;财务部门负责对过错责任人员实施经济惩戒。

作出经济惩戒的,收取款项用于奖励先进执法单位(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挪作他用。由地区局作出经济惩戒决定的,由县市局收取款项后交地区局。

第五十三条 被追究人员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地 税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地区局。

第六章 附 则

6.税收操作指南 篇六

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规模不断扩大,已经连续20余年增长率超过20%,该问题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本文采用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的多区域CGE模型GTAP及其数据库GTAP V7,在统一的模型设定和框架下对中国及其他4个国家的税收超额负担进行测算,并做分析和比较。

一、 模型的设定

回顾历史,Debreu(1951)讨论非最优(Pareto意义上)环境下无谓损失(dead loss)的数值分析,并引入资源利用系数来计量经济效率。Alfred Harberger(1964)最早提出税收带来的效率损失的直观表示“Harberger三角区”(Harberge triangers),并推导出计算公式。Edgar Browning(1976)提出税收“边际”负担的概念,他通过局部均衡分析测量了美国税收的超额负担,计算出美国劳动税的超额负担在0.32-0.47之间。Charles Ballard,John Shoven和John Whalley(1985)开创性地构造了一个递归动态CGE模型,根据1973年的数据库全面分析了美国税收系统,并测算出其超额负担。Jorgenson和Yun(1990)使用动态跨期CGE模型,对美国1985年的税收超额负担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Devarajan、Thierfelder和Suthiwart-Narueput(2001)用类似的CGE方法分析了孟加拉、喀麦隆等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他们的研究引起了特别关注。

根据现有研究对税收超额负担的测算,各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值变化很大,在-0.52-1.29Hicks(1939)福利变量测度。E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避免价格变化消费者所愿意放弃的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C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使效用水平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消费者必须获得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表达式如下:

或者:V(p0,w+EV)=u1(2)

或者:

其中p0为初始价格, p1为变化后的价格,u0为初始效用,u1为变化后的效用,w为收入(或财富),u=v(p,w)为效用函数,w=e(p,u)为支出函数。由于EV用社会总体收入变化来表示社会福利水平变化,能全面考虑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及投资储蓄的影响,所以更为常用。

二、 实证分析

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税制结构的不同,本文选取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和韩国的相关变量进行测算及比较。由于税制结构及税种设置差异较大,且各国税收体系的征收方式及影响机制等不尽相同,不易也不宜对具体税种的超额负担进行比较。本文将税收按间接税、直接税分类进行国际比较,所用的GTAP数据库为第7版,包含113个国家(地区),基期为2004年。为测试边际福利负担,设定模型的外部冲击为将全部税收提高1%。

(一) 对各国GDP及构成的影响

税率提高将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及经济主体的反应,进而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进出口产生变化,从而GDP也随之变动。在GTAP模型中,经过外部冲击即税率变化后得到各国的GDP及其构成变动如表1。由表1可知美国由于其经济总量最大,GDP的变动值也最大。从变动率来看,变动最大的为中国0.89%,其次为韩国0.86%,美国0.82%,澳大利亚0.66%及巴西0.48%。从GDP构成量的变化值来看,各国的消费、政府支出及出口都随税率提高而增加,而投资和出口都随之减少。从变化的比率来看,投资(最大为-7.08%)和进口(最大为-3.92%)的减少比率较大,出口的增加比率较大,而消费和政府投资的增加比率较小。从各国比较来看,中国的消费和政府投资的变化最大,分别为0.93%和0.91%;巴西的投资和进口变化最大,分别为-7.08%和-3.92%;美国的出口变化最大,为6.13%。

(单位:百万美元;%)

注:GTAP模拟计算结果。

(单位:百万美元)

注:GTAP模拟计算结果。

(二)各国福利变化及税收超额负担测算

根据上述方法,冲击后各国的福利及其分解变动如表2。其中总福利变动由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和投资储蓄平衡三部分组成,超额负担为总福利变动和税收差额的比值。从配置效率看,中国和韩国有小幅增加,其他几国为减少,从而增加1%的税率对中国和韩国的配置效率有较小的提高作用,对其他几国为降低作用,从而以间接税为主体或双主体国家的配置效率,将会随税率提高而增加(巴西例外由于其间接税的扭曲太大,由表3可知)。从贸易条件看,各国都有较大的减少,税率增加会降低该国出口品竞争力,对各国贸易条件都有较大的损失。从投资储蓄平衡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为增加,其他各国为减少,从而增加税率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投资储蓄平衡,而其他几国则相反。从总福利变动值来看,税率增加均导致各国福利减少,美国约为106.7亿美元居首,其次是中国约25亿美元、巴西16.1亿美元、澳大利亚13.4亿美元及韩国9.5亿美元。

从税收超额负担来看,巴西最大为0.44,接下来分别为澳大利亚0.27,中国0.24,韩国0.19及美国0.09。在本文的测算结果中,中国的税收边际负担为0.24,居于5国的中间水平。这说明如果通过征税为公共项目筹资,则须公共项目的边际收益大于1单位税收,加上0.24单位的税收额外福利成本时,该项目才能被接受。此外,从各国的测算结果比较来看,并不能简单得出发展中国家税收超额负担大,或是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边际超额负担大的结论。税收超额负担是由具体的国家经济结构、发展阶段、税制结构,以及匹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

(单位:百万美元)

注:GTAP模拟计算结果。

(三)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超额负担

由于各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而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是进行税制比较时常用的分类方法。本文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对分配效率进行比较,结果见表4。从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间接税占主体的中国和巴西整体福利分别增加约4.6亿美元和1.1亿美元;间接税直接税双主体的韩国整体福利增加约4.4亿美元;直接税占主体的美国和澳大利亚整体福利分别减少约8亿美元和0.4亿美元。从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各国福利均减少,美国减少最大约为31亿美元,韩国减少最小约为2亿美元。由此可见间接税占主体或直接税间接税双主体的国家,适量提高直接税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调整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有助于提高其配置效率。

(四) 敏感性分析

本文对要素替代弹性做敏感性分析,限于篇幅只分析中国的情况。本模型中中国的要素替代弹性取GTAP的默认值,农业部门为0.214,工业部门为1.24,服务业部门为1.37。其他参数不变,将要素替代弹性在0到2倍的默认值间取值,得到总福利变动值范围为2 135-2 904百万美元,从而计算出税收边际福利负担值为0.2-0.28,变化较小,测算结果对要素替代弹性不敏感。

三、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税收连年高速增长,从而税收负担轻重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议。本文从税收对经济扭曲程度的角度,基于GTAP模型对中美等5国的税收福利负担进行了全面的测算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1)增加税率各国的总体福利都将降低,即文中5国的税收都存在超额负担;从本文测算结果看,我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处于中等水平。(2)从税率增加造成的福利变化的构成来看,各国的贸易条件都将恶化,而配置效率由于税制的不同而不同,总体来看对于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适度增加直接税的税率,有助于配置效率的提高。(3)不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加直接税税率将带来福利增加,而增加间接税税率将造成福利减少。因此,对于我国等不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适度调整直接税、间接税比重,有助于减小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提高总体福利。

参考文献

[1]Debreu,Gerard.The Coefficient of Resource Utilization[J].Econometrica,1951,19(3):273-292.

[2]Harberger Arnold.The Measurement of Wast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4,54(3):58-76.

[3]Browning Edgar K.The Marginal Cost of Public Fund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6,84(2):283-298.

[4]Ballard,C.L.,Shoven,J.B.&Whalley,J.Generalequilibrium computations of the marginal welfare costsof taxes in the United States[J].American EconomicReview,1985,75(1):128-138.

[5]Jorgenson,Dale W.and Kun-Young Yun,The 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 in the U.S.[J].Journal of Ac-counting,Auditing&Finance,1991,6(4):487-508.

[6]Devarajan,Thierfelder,K.and Sethaput.The marginalcost of public fund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PolicyEvaluations with 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1.

[7]陈波.中国税收超额负担分析[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9.

[8]Hertel,T.Global Trade Analysis Using the GTAP Mod-el[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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