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2024-06-22

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共9篇)

1.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篇一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 年 月 日

2.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篇二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对原《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原来只要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 都必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表明在原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独揽许可证大权, 食品从业者不论身处生产、流通还是餐饮环节所取得的都是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然而《食品安全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结合第二十九条可知三项许可权就由这3个部门分别享有。

1.1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仅原则性地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于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4月7日公布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2 食品流通许可

工商部门一直是产品流通领域的主管机关, 在原体制下其对食品流通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经营者登记注册和审批营业执照。由于领取卫生许可是进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实际上卫生部门与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监管方面的职能有所重叠。这样的后果是登记审查流于形式, 并无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审核, 因此《食品安全法》将卫生部门在流通领域的许可权交给工商部门, 从市场流通监管入手,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1.3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 如2010年3月4日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构建起了一套对餐饮服务的监管体制。

2 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存在的困境

几大主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监管思路上基本相似:发证、监测、检查和执法, 区别只在于监管职能的行使范围。总体而言, 通过发放许可证进行的准入控制是我国对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手段, 监测、检查和处罚往往是为发证服务。执法也一直被主要用于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处, 而且监管部门一直倾向于将食品安全事故归因于无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看出, 发放许可证被监管部门看作是主要的监管模式。

2.1 运动式围堵“无证”

由于监管部门耗费大量的精力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 使得其精力被牵扯和分散, 审批之后往往无暇进行日常监管。对于生产经营企业而言, 取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就万事大吉, 甚至出现一些不法厂商为了骗取许可而造假。这样, 发放许可证对进入市场者的监督、过滤作用在审批完成时事实上就终止了, 许可证制度对市场经营企业的作用完全依赖于市场经营企业自觉遵守, 这就导致目前《食品安全法》颁布两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依旧频发的局面出现。

2.2 监管机构职权重叠导致“监管空白”

在我国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实践中, 一个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往往需要获得食品、卫生、工商和质量监督等监管部门的许可。一个企业同时需要获得多个部门的许可, 似乎是强化了其进入市场的条件, 进而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的监管难度也随之降低。此外, 监管部门还通过不断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严密的监管机制却始终不能达到“安全生产食品”的目的。事实证明, 多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管机制, 不仅没有妥善的解决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难度问题, 还降低了行政许可的监管效率, 而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完全落在某个监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情况也越来越少见, 于是乎就出现了监管的空白。

2.3 许可证发放“无限制”

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 发放许可证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方法, 通过发放许可证向消费者披露厂商已经具备了生产合格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缓解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然, 在实践操作中, 发放许可证不仅仅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 而且具有将不具有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 因此, 发放许可证也可以理解为监管部门为消费者设立的一道安全防线。目前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上对于生产经营者只要符合申请的要求, 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只要得到审批就可以获得许可证并进入到相关市场, 虽然监管部门对获得许可证之后的生产经营者也进行监督, 但效果并不好, 如2010年渭南“毒奶粉”卷土重来的事件中就可以发现。

3 完善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3.1 转变监管重点, 建立长期有效的计划

针对近些年来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模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打击-问题缓解-再度发生-再打击”这样一种恶性循环, 监管部门应当认清监管的目的是以公众的健康为出发点, 将监管重点集中于食品的质量上而不仅仅是有没有许可证上。因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是企业规模小, 加工设备简陋, 环境条件很差, 技术力量薄弱, 质量意识淡薄, 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 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因此监管部门首先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 接下来的工作才是向有资质的生产经营者发放许可证, 淘汰不合格的食品, 这样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2 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基于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实效性的要求, 作为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调整自身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而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 应以提高基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 形成“金字塔”形的监管体系, 使监管资源的分布在监管类型和监管级别上与行政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空间和密度保持一致, “用监管系统机制的触角锁定每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 从而实现防微杜渐式的良性监管循环状态。”

3.3 通过竞争方式鼓励进入市场

监管部门在赋予某些生产经营者的进入市场的许可权, 这里如何给予这种权利, 即给予的方法是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的焦点。监管部门给予生产经营者的这种权利, 倘若缺乏竞争过程, 便会出现小部分生产经营者得到这种权利后怠于保持食品质量的情形。作为缓解和排除这一弊端的手段, 很早以前监管部门就开始在一些领域的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竞争的形式, 让生产经营者竞争, 并在达到必须的质量要求下, 由一部分生产经营者获得许可从而进入市场, 同时将给予的许可权限制在一定的期间内, 这样可以保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并刺激了其对质量的追求。

4 结语

近年来, “海南毒豇豆事件”“塑化剂事件”和“双汇瘦肉精事件”等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 再而三地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保证食品质量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面临的迫切问题。而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因此,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既能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理论支撑, 也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更是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和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亚平著.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

[2]王艳林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问题[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9.

[3]钟雯彬著.公共产品法律调整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4][韩]金东熙著.行政法Ⅰ·Ⅱ[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个制度 篇三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检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队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相信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负责人: 年月日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2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4.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制度 篇四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臵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臵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十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二、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十三、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十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十五、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十六、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七、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加工应在专间内进行操作。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在专用场所进行操作。

十八、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十九、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专间。

二十、专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二

十一、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二十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四、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五、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六、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工作。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臵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臵灭蝇设施。

四、配臵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实行分类存放。

十一、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十二、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7.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臵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臵。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篇五

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未公示相关许可证内容。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

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16 编辑:俏媚 手机版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6.食品经营许可附申报资料 篇六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店内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

5.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餐饮店附申报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店内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

5.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单位食堂(企业食堂、学校食堂)附申报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办学许可证 3.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图(平面图)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6.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和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健康证办理程序

1.先到有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体检 2.准备好体检报告单、交钱发票、一寸照片

7.保健食品经营前置许可之争 篇七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但保健食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一些基层药监部门从保健食品监管的行政效能角度考虑,自行设定了保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这种做法在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广受诟病。文章源自会销人网,更多文章资讯请浏览网站!

前置许可是指某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所核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核发相应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如《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立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

众所周知,行政权是公权力,运用不当就会直接挤压私权利,而现代法学理念的价值取向就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这才能够体现出法的正义价值。在公权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是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即为无效。

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关于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位阶,在规章以上的有《食品安全法》(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上述两部法律均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这两部规章中也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规定。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前置许可及“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法律精神,药监部门自行设定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人为设定行政许可行为,应归为无效。

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首先,《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未对保健食品做出无需许可的规定,而保健食品也属于食品,故经营保健食品也需要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此条款从纯文字角度理解,仅是对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管,并不代表从生产到经营的全程的行政许可,监管与许可是两码事。所以就上述分析来看,在新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并对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做具体规定前,保健食品作为一种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能经营。

应厘清部门职责

在行政执法领域常说“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保健食品的专门监管机关。”如果工商机关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那么工商机关则事实上成了保健食品主管机关,这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又是相违背的,使监管陷入无法处理的悖论和真空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市场的混乱。

“为民便民、权责一致、完整统一”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其中,完整统一原则是指:完整,既指行政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整,也指国家行政职能在组织结构上应当完整;统一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所特有的层级节制关系,应当事权确定、上下贯通、政令归一,实行有效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实现国家行政组织的大目标。而职责不清必将带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等流弊,这也是近年来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化还在途中

当然,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设立行政许可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给保健食品的具体监管指明了道路,而保健食品专门法律法规也亟待出台。值得庆幸的是,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提交国务院,并有望今年正式颁布。其中,《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该条例将1996年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部门规章管理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成为该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保健食品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大事,保健食品经营有法可依,步入正轨也指日可待。保健食品业内人士也认为,这部国家层面行政法规的出台,说明国家层面也在正视和认可保健食品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同时也意味着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大力提升。

8.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委托书 篇八

(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兹委托

9.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申请简要程序 篇九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加入蟠龙所QQ:(2913344832)后,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打印装订,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和附申报资料,按申请表内容逐一填写,特别注意:(1)经营者名称和经营场所须与营业执照相一致;(2)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3)经营项目填写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得填写。其他类食品的销售、制售项目,未经国家总局审批不得填写,且须填写具体的品种;(4)申请副本数1份,有效期5年;(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即可;(6)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7)开发区辖区内发的健康证没有编号的,填写健康证编号时请填写发证日期。(8)申请表的所有申请日期暂时不填。

3.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118.26.25.129:8099/spEn/enlogin.jsp,先注册(记住用户名及密码)再登陆,点击“新办”,按照要求逐一填好内容(与填写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内容相一致),特别注意基本信息里拟受理机关必须选择“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店上传截图的,须点击“保存”后再进行上传,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

4.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我所:(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健康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3)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8)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涂改处须签名或者盖章。

上一篇:化学物质与爱情下一篇: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