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弃婴安全岛(共8篇)
1.案例弃婴安全岛 篇一
弃婴管理制度
一、社会弃婴入院,须先到办公室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
二、弃婴入院时捡拾人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捡拾证明,如没有证明的,福利院在填写入院登记表后,报当地派出所备案,由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并在此基础上经院长批示安排带养。
三、带养家庭的成员必须身体健康(应出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对带养工作耐心、细致,有固定住所,联系方便。
四、对在院弃婴的成长情况实行例行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由本院确定专人负责。每周普查一次,重点对象隔日检查一次。专业检查为到定点医院进行,实行定点、定人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例行检查与专业检查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尽量真实、详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各项检查情况存入婴儿个人档案。
五、婴儿被领养出院时,如与上一次专业健康检查相隔三个月的,必须到定点医院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带养该孩子的工作人员作出评估,经院长确认称职后方可继续带养。
六、带养过程中如出现人为造成的带养事故,视情节轻重除扣发工资福利和承担适当赔偿外,还将暂停或取消其带养资格,并且该带养人员的担保人负连带处罚责任。
2.弃婴安全岛,何去何从 篇二
2014年3月16日,广州弃婴安全岛不得不宣布暂停运行。从2011年6月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在全国设立首个“弃婴安全岛”开始,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它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与探索。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黄万军院长、石家庄社会福利院韩金红院长说:“我们改变不了遗弃这一行为,但可以改变遗弃的结果。”“福利机构没法改变社会贫困,我们能做的就是如果你遗弃了,我们让你的孩子活得有尊严。”弃婴岛接收的弃婴,大多患有脑瘫、唐氏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等中重度疾病和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正常教育。
美丽的初衷遭遇了现实的尴尬。比如广州去年一年间只有约300婴儿被遗弃,但“弃婴岛”开放以来,弃婴却犹如滚雪球一样,短短三十几天,就接收弃婴近200人。有外地父母竟开车把孩子送过来,还有的父母企图把四五岁的幼儿也遗弃在“弃婴岛”。
现实与初衷相违背让福利院束手无策。广州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徐久希望安全岛不要得到社会太多关注,让他们“保持一种静默,默默地做好事,默默地把应该负的责任做好”。
简 析
这则材料蕴含了“家庭道德”“善良”“责任”“生命的尊严”“法制保障”等几个关键词,其中“善良”还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开掘。可以挖掘出以下几个观点:
①抛弃自己的孩子,有违人伦;②设置“弃婴安全岛”,就是变相纵容弃婴行为——善心也应慎重;③设置婴儿安全岛不是“纵容”,而是善举;④弃婴的背后折射出了儿童福利制度的缺失、医疗保障的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所以解决弃婴问题应从国家立法保障开始。
改 编
下面是不同论点下对原材料的不同运用。
论点一:弃婴有违人伦。
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而舐犊之情是人世间最纯洁的真情。父母既然给了他生命,就应该期许他最好的未来。先哲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是,当我们连自己的孩子都不愿保护的时候,何谈“人之幼”?暂且不论你弃婴的行为是否违法,单从人伦来说,你就已经被钉在了耻辱柱上!无论身处怎样的困境,你能活,孩子就不能弃!
点 拨
以人人共知的“舔犊之情”引入,然后摆出材料中“弃婴岛”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和太多的父母没有人伦道德这些信息,批评之意已呈纸面。再联系先哲之话,情、事、理三者结合,不同句式如感叹句、反问句等穿插其中,批判性力透纸背。
论点二: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有尊严的活着。
每一个孩子,即使是那些不被天使眷顾的孩子,他们都应该拥有无上的生命权。“福利机构没法改变社会贫困,我们能做的就是如果你遗弃了,我们让你的孩子活得有尊严”,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黄万军院长、石家庄社会福利院院长韩金红铿锵而温暖的话语不正是诠释了生命的尊严吗?福利院中的义工日夜守候着这些弱小的生命,这不正是尊重生命的具体行动吗?感动中国的平凡如微尘的高淑珍,十几年如一日,为一群不幸的孩子遮风挡雨,多苦多累绝不放弃,不正是为给孩子们以“生”的体面吗!
日本作家池田大作说:“生命的尊严是普遍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所以,“弃婴安全岛”安放的不仅是弃婴,更是人的尊严。
点 拨
截取福利院院长铿锵而温暖的话语,并概括性描述义工的行为,用人物语言和具体行动等论证观点,并作延伸。语言有张力。第二节引用名人的语言,指出对生命的尊重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质的情感,再一次呼应观点,收束全段。
论点三:国家立法,健全医疗保障、贫困儿童家庭支持福利制度。
弃婴事件屡见不鲜,让人心痛不已。当我们谴责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时,不要忘记“弃婴安全岛”里骨肉分离时的痛哭!无法承受的昂贵的医疗费,无法承受的特殊教育费用等太多因病致贫的例子让没有任何福利保障的弱势家庭遭遇了经济与道德的双重困境!一桩桩弃婴事件的发生,折射出的不仅仅是那些父母责任感的缺失,更多的应是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的不完善。
点 拨
跳出社会流俗的看法,转而从材料的表象——父母弃婴受到社会谴责中挖掘深层的社会原因。当弃婴数量增多已成社会问题时,单从道德意义上的谴责已经没有任何力度,更多的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关照。改编材料时,语言要概括化,富有感召力,褒贬倾向明显。
论点四:理性行善。
我们的善良之举正滑向变相鼓励弃婴的深渊。“弃婴安全岛”的建立,纵容了更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广州去年一年间只有约300婴儿被遗弃,但“弃婴安全岛”开放以来,短短三十几天,弃婴却犹如滚雪球一样已近200人。有外地父母开车把孩子送过来的,还有一些父母企图把四五岁的幼儿也遗弃在这里的。广州所遭遇的尴尬虽是个案,但对为善者敲响了警钟:善良不是那些失去良知的人的擋箭牌。一个有责任的人,当他遭遇困境时,应该有担当。
点 拨
以比喻引入,抓住材料中极具说服力的数据和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的做法,让读者一眼明了当前“弃婴安全岛”的尴尬现状,既而呼吁“让我们理性做善事”。第二段从如何理性行善方面指出每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个体,在不能规避风险的时候,必须承担风险。
引用材料叙述、议论结合,使材料表述与原因探究融为一体。
作 业
就以上材料提炼一个不同的观点,并依据这一观点修改以上的材料。
论点:
文字:
3.梦见弃婴 篇三
梦见弃婴有着遗失、冷漠、私欲、抉择、痛苦、背叛、悲伤等象征喻意。一般而言,梦见自我遗弃婴儿有可能代表着梦主正在现实生活中应对一次重要的选择,或者有可能代表了梦主丢失了对自我而言异常重要的事物。
梦见弃婴,局势逐渐稳定的一天。今日颇有一点大势已去的感觉,前期的变动在今日会看到结果,无论是好是坏,要挽回恐怕已经是不可能,理解现实更加妥当。学业方面,你的思维有些保守,可是定性不错,温习一些记忆性的科目应当会有不错的效果。
4.读《弃婴》有感 篇四
爱的力量是无限大的,这世间有太多太多的亲情,但没有血缘关系的才是最可贵的,这一切源于哪里呢?源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爱,人与人之间的心心相惜。爱可以创造许许多多的奇迹,文中的男人和女人就凭借自己对这名女婴的爱以及自己顽强的毅力。
这一切让我想起歌手韩红,她已经是200多个孤儿的妈妈,她这么做为的是什么?她不是在作秀,而是为这个世界献出一己之力,展示了自己爱的力量。
每个人都拥有爱,我们不能像韩红那样有能力收养孤儿,但哪怕我们只要向贫困山区捐出一本书,或是向受灾地区人民捐出一元钱,那都是在向我们的社会献出自己的爱心。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篇五
编号
附件
2子 女 情 况 证 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被捡拾人)于年月日在(地点)被(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6.关于弃婴的作文800字 篇六
“沙啦啦,沙啦啦……”雨声里,一位身着黑裙的女人轻轻关上了门,撑着一把黑伞,怀里抱着一个婴儿,走进了一片小树林。
她脸上的泪痕还清晰可见,苍白的薄唇紧紧抿成一条线,努力压抑着内心的悲痛。她太穷了,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一日只吃一餐。鲜美的鱼肉,各种山珍海味,都只曾在她梦中出现。迫不得已,她狠下心,决定丢下家中最小的婴儿。
雨渐渐大了,隆隆的雷声让她浑身颤抖。她终于忍受不住心底的那份煎熬,喉咙里发出“呜呜”的哭声,伸手将婴儿放在空旷的林地上,拿起黑伞,遮在了婴儿熟睡的脸庞上,头也不回地冲进雨幕。
婴儿不知自己的悲惨身世,嘻嘻地笑着,肉乎乎的小手指着天,好像在数天穹中有几颗星。过了一会儿,他似乎觉得襁褓中不够温暖,不够舒适,扁了扁嘴,哇哇大哭起来。
这嘹亮的哭声,在幽静的山中显得格外突兀,一位妇女从梦中惊醒,她掀开被子,走下了床,打开了吱呀作响的木门……
“天啊!”她看着眼前的小婴儿,忍不住叫出了声,“是谁把他扔下的?”她把婴儿抱起来,捂在自己的破棉袄里。幼婴似乎是把她错认成母亲,竟在她怀里咿咿呀呀地撒起娇来。
把他留下吧!她心中无端升起一股暖意,让她不由得向家门跨去。屋内,炉子里的火还在噼里啪啦地燃烧着,桌上还摆着木制碗筷,破破烂烂的小床上,一张粗糙的草席铺着。她轻轻把婴儿抱到床上,细细端详着。
雨渐渐停了,蛙声阵阵,知了又开始此起彼伏的吵闹起来。池塘里,荷花如同黑夜中的公主,孤芳自赏,顾影自怜。雨珠从树叶上掉下来,叮咚叮咚,仿佛是一场山雨的余韵。
天为谱,星为符,万籁组成了一支《仲夏夜之曲》。与此同时,响起了幼婴响亮的啼哭,回荡在夜幕之中。
7.领养福利院弃婴要注意什么 篇七
领养福利院弃婴要注意什么
核心内容:在社会福利院领养弃婴应注意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收养人申请书、村委或居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并于办理登记前在报上登示收养公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社会福利院收养弃婴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
内容: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此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公安机关出证。
何日何乡镇、村、组何同志报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地发现弃婴及婴儿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写约多少天),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
6、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内容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8.案例弃婴安全岛 篇八
将弃婴“调剂”至其他福利院如何定性 关键看是否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
案情:
A市B县福利院副院长阳某自筹资金,先后私自从A市的一些县属福利院、光荣院及外省C县福利院“收买”弃婴80余人,“调剂”给因具有涉外收养资格而需要大量弃婴的A市福利院和邻省D市福利院,从中赚取“抚养费”、“赞助费”差价达10万余元(收款时阳某自己购买现金收据开给对方),除去少量的租车费用外,全部据为己有。
分歧意见:
针对阳某的行为,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阳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阳某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在福利院、光荣院之间从事贩卖弃婴的活动,并从中牟利,严重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阳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阳某在“买卖”弃婴活动中,是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以县福利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所得差价款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属于福利院的收入,应入福利院财务账目。但该案中阳某将差价款据为己有,故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一,阳某未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及单位财产所有权。首先,阳某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拐卖儿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权利。从案情分析,阳某在福利院之间从事的弃婴“买卖”行为,是以福利院在办理涉外收养业务时需要弃婴为前提。从客观上讲,这一行为有利于涉外收养行为的成就,保证了涉外收养业务的渠道畅通,对弃婴的成长并无不利。所以不能说阳某的行为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次,在“买卖”活动中,阳某是自筹资金,进行的是现金交易,从未开给“买方”B县福利院的财务发票。因而,阳某没有动用单位资金,也没有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二,阳某买卖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中介行为。无论是哪一家福利院的弃婴,都有被收养的可能,只要这种可能变成一种意向并加以实施,收养即刻成立。一方福利院希望自己的弃婴被领养,另一方福利院因正在办理涉外收养业务而需要弃婴,阳某将弃婴从一院转至另一院,实质上是一种介绍收养、成就收养的行为;阳某在介绍收养活动中,并没有欺骗转出弃婴一方的福利院,都是经过其弃婴的监护人即弃婴所在的福利院同意的;将阳某所赚的差价款认定为“介绍费”更具合理性。
其三,阳某行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从实质上分析阳某的行为,阳某个人与福利院在弃婴介绍收养活动中存在着一种“竞业”关系,其行为有可能间接地损害了福利院的收益,但并未侵犯其财产所有权。阳某虽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身份,但不存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且,在这种“买卖”弃婴的过程中,阳某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的资金都是自己筹集的,而非福利院的资金,故不存在侵犯国有财产的问题。同时,由于福利院是国有事业单位而非国有企业,故不能将阳某的行为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论处。而福利院不是非国有事业单位这一性质,决定了阳某的行为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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