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

2024-10-27

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8篇)

1.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 篇一

华冶公司采购资金申报支付管理制度

一、采购组确定采购目标报经公司同意后,需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一般情况下,进货款项以转账形式直接打入合同中注明的供方账户,原则上不提倡现金进货。

二、供需合同中须注明货品名称、数量、指标、运输方式、到站(提货)地点、各项费用所属方明细及支付方式。交易完成后连同供货方的收款手续一同交到综合办以便下账处理。

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进货的,需报经公司批准,从选厂综合办由采购组两人以上签字领取支付,但也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待交易结束后,连同供货方的收款手续一同交到综合办冲抵借条。

四、采购组出门找货、进货所需费用统一从综合办打借条领取,每人单次最高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回来后以各项费用单据冲抵借条,原则上旧款未冲抵,不得再借新款。

五、采购支出费用应及时报销,报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逾期则不予报销。

六、采购出差补助为90元/天、人,用车以实际加油油票报销。

七、采购过程中确实需要特殊支出,需报经公司总部分管财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自理。

乌海华冶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9日

2.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 篇二

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 在各项社会事务中, 虽然在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和社公共会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也就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相互脱节。这一脱节现象的出现, 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 而且也有损于供应商的利益, 不利于采购模式的标准和完善, 这一点已成为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顽疾。所以在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过程中, 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掌握相关政策与计划。

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人员在熟练掌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操作流程、资金运行基础上, 还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 尤其是对《政府采购目录》包括的内容, 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的特点, 采购方式、采购的操作环节, 资金的结算方式, 都要有全面的认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 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 由预算单位随意使用。而现在,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需通过申报用款计划额度, 待财政批复后, 才能使用, 包括进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预算单位在采购前必须提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 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计划性。

(二) 审查预算的合理性。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进行政府采购的前提。审查预算就成为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衔接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采购预算审查人员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配合和监督下, 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 了解市场行情变化, 通过电话查询、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采购中心要分别与采购人和商家进行咨询和交流, 审查采购预算既不能过于项目笼统, 不编到具体的实物, 也不能过于精打细算, 斤斤计较凭主观臆断, 跟着感觉走。通过合理的审查项目预算, 实现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性衔接, 使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招标成功后, 在合同条款上取得一致认同, 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样, 有利于招标工作有计划, 按步骤地进行。

(三) 政府采购在招标过程中要始终把握“公开招标, 公平竞争, 公正采购”的方式。

在这一环节中, 国库集中支付要切实参与到招标工作中, “公开招标, 公平竞争, 公正采购”是一种新的采购方式, 该方式适合任何一种方式的采购, 特别是价格波动较大, 品种规格较多, 政府采购需求较多的办公设备等等。在政府采购综合关系链条中, 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成功与失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协议供应商, 通过各种媒体扩大信息发布面, 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定点招标的角逐中, 这样能够体现公开招标, 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付款方式上采取分期付款, 分批供货的方式, 这样, 政府采购可以充分安排并利用好财政性资金, 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有效的监督作用, 也更好地兑现了供应商的承诺, 进一步考验了供应商的诚信经营。

(四) 慎重把握废标。

政府采购工作中, 一旦废标就意味着采购工作的结束。政府采购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根据不同环节上的废标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 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慎重把握, 不能贸然行事, 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 而应冷静分析, 认真调查, 科学决策。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 不管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 当务之急要进行“冷处理”, 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 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 报价均超预算, 且采购人不能支付, 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 报价均超预算, 而采购人有能力支付, 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报价超预算, 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是合理的, 对于这种情况, 即使采购方无力支付, 也不能作废标处理, 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 或编报追加预算, 以便采购顺利进行。

(五) 把好资金支付关。

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机构, 应严格把关政府采购资金。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 以及未按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的采购行为, 不予支付资金;符合规定, 确需支付采购资金的, 要提供政府采购的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发票等以及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等。这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最容易脱节的环节, 所以采购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帐款,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 做到公平合理, 权利义务对称,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应设定履约保证金, 理论上说, 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 履约到位就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 也有许多无奈, 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 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实质受制于采购人的帐面金额情况, 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 或故意拖延付款, 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 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 采购计划零乱, 未设政府采购帐户, 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为了得到贷款, 供应商往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 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六) 采购中心要同国库集中支付相协调做好后续服务, 建立健全对采购人的考核体系, 价格信息等资料。

采购中心要在招标结束后, 在七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国库集中部门备案, 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 然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下,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采购人还应将采购结果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 将中标结果分别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采购中心公示栏上、国库集中支付公示栏上、采购人公示栏上公示。金额较小的可在采购人单位的公告栏上公示。财政部门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 应根据实际需要, 如价格信息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有无拖延迟报, 弄虚作假现象设立考核内容;根据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是否执行设立报价考核体系;检查所供货物是否存在以次充好, 出现质量问题设立货物质量考核体系;根据服务承诺是否按期不折不扣兑现等设立服务承诺考核体系。

二、结语

总之, 政府采购事业是一项阳光的事业, 同时也是一项新鲜的事物。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必须把其纳入支出管理的整体统筹考虑。一方面,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 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另一方面, 建立“预算———采购———支付———监督”的循环监督机制, 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衡。由于许多方面制度法规还不够完善, 导致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在衔接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有待修正的地方还很多。所以采购中心应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把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有机结合起来, 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 财政改革日新月异, 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马车当中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应运而生。“政府采购”制度侧重于对预算单位采购货物环节的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侧重于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环节的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是实现财政资金效率最大化的需要, 二者紧密相连, 密不可分, 因此, 它们的衔接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3.规范国库支付制度 篇三

建立财政集中支付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财政资金不再拨付各预算单位,而由政府财政部门将资金集中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内容

东营市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主要内容可简单概括为:一取消,二不变,三统一。一取消即取消单位的银行账户;二不变即单位的财务收支自主权和单位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会计核算形式不变;三统一即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开支标准,统一办理财务公开。在不改变各单位资金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全过程监控,将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运作模式

1组织机构

东营市成立了专门的支付执行机构-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该中心具体管理支付中心账户,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统一办理各单位经费收支及往来款项等审核结算(包括工资统一发放、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等),配合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中心的组织机构图如图1:

2单一账户管理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一银行账户,在这一账户下为各预算单位开设明细账户,各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各单位的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均由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为了有效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用款,支付中心为单位办理了存款卡,用于单位零星开支。

3收入管理

支付中心将各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集中管理。

4支出管理

支出管理是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工作核心和管理重点。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根据资金支付性质的不同,将各项支出划分为:人员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日常零星开支、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并根据不同的支付类型采用不同的拨付程序。如图2。

人员工资支出

每月月底前,各预算单位将有关部门核准的工资信息报送支付中心工资发放科,由工资发放科进行整理汇总后,分别送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审核后据此将资金拨到支付中心账户中。然后由支付中心审核并向各代发工资银行出具付款凭证,委托其将工资款项划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政府采购支出

国库科、预算外资金管理处会计科将资金拨到支付中心账户后,由单位填制《支付申请书》交采购支付科,支付科审核后,交主管会计复审并出具付款凭证,资金由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日常零星开支

由单位通过存款卡办理,按时到支付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报销时,由单位填制《支付申请书》,附经单位审验签字后的原始票据及《原始凭证汇总表》,经中心审核、复审并打印《拨款委托书》,由代理银行将款项存入单位存款卡中。

上缴上级支出

上级部门如同在支付中心管理的,由单位提供上缴上级资金的有关情况说明,填制《支付申请书》,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内部账务调整手续;上级部门如未纳入支付中心管理的,主管会计复审签章后,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其他支出

在资金到达支付中心账户后,由单位填制《支付申请书》,附有关资料,经中心审核后出具支票或《拨款委托书》等,办理结算业务。

信息系统支持

为了保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得以有序、高效的运转,充分满足支付中心服务与管理的双重职能需求,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建立了稳定而强大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如表1。

效益分析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意味着打破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建立起一套规范的制度、方法和与之相适应的运作体系。从实际效果看,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切实改变了原先财政管理监督弱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状况,使财政资金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支付使用各个环节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真正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政府预算的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支出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3工作程序

3.1现金管理

3.1.1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额支付现金,必须报财务部领导批准。

3.1.2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控股子公司财务科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元,每日现金结余金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必须于当天送存资金管理室或银行。

3.1.3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3.1.4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月结制度。

3.1.5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可由各财务科以现金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现金支票,通过资金管理室支取现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先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付款委托书,再由资金管理室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控股子公司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

3.1.6会计主管每月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和出纳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1.7财务部主管部长每季会同会计主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

面形式呈报总会计师。

3.2各二级单位和控股子公司,要制定付款审批制度和付款程序,根据资金预算由所驻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3.2.1凡能够网上支付的,应通过网上提交付款指令,经过系统预算自动检测后,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审批付出。

3.2.2不能实现网上支付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出纳根据会计传递的付款凭证开出相关的银行付款票据,经财务主管审批后人工传递到商业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3公司所有支出纳入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3.3.1电费根据财务部成本管理室的付款信息付出,每月15日预付当月电费的50%,每月30日前结清本月电费。

3.3.2铁路运费按预算金额根据财务部销售核算室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根据资金头寸以现款支付。

3.3.3税金根据财务部会计核算室和集团会计核算室的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按时以现款上缴。

3.3.4工资及奖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工资性规费,根据财务部费用报销室相关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安排现款支付,其中工资每月18日、22日支付,养老保险金每月20日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29日支付。

3.3.5退休工资根据离退休处的付款信息分别在每月6日、16日、26日前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以现款付出。

3.3.6 支付借款利息时,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和资产管理室根据合同予以复核。

3.3.7采购款的支付坚持采购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公司未授权的采购委托,招标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审计部不得审核,财务部不得付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3.3.7.1国内设备采购

3.3.7.1.1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不支付预付款。

3.3.7.1.2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30%,设备制造过程中不支付进度款,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厂安装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并入帐后安排付款,但最多到合同总额的90%,余额10%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安排支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

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

3.3.7.2进口物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开出信用证按议定条件支付。

3.3.7.3原燃材料、备件采购、其他采购(办公用品等)不得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安排付款。其中:无线通讯用品还须公司无线通讯委员会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预付款。

3.3.8采购部门按市场情况分不同类型的客户次月分期安排付款,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签字后方可支付。

3.3.9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承兑汇票不小于60%,期限为4-6个月,进口物资的外汇付款部分全额现款支付,通过国内贸易商采购的进口物资和中转费承兑汇票不小于60%。

3.3.10 采购款应按采购付款程序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共同办理支付手续。

3.3.11严格控制工程立项和投资,在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3.3.11.15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技改、大修、中小修工程)不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

3.3.11.25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订合同后预付15-25%的备料款,按工程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但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或进度总额的80%(含备料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安排支付竣工款5%,工程结算并审核完毕取得发票二个月后安排支付结算款5-10%,余款5-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安排支付。

3.3.11.3资金支付优先保证公司重点技改工程,财务部根据工程主管部门、规划部、等有关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决算款应由监察审计部部长签字的审计付款通知书后才能支付。

3.3.11.4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承兑汇票不小于60%,期限为4-6个月。

3.3.12临时工工资、劳务费支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原则次月安排支付。

3.3.13福利费、电话费、其他支出等,财务部根据相关的付款信息办理付款。

3.3.14有采购权的子公司付款时必须有审计部门签章的合同及资金预算。

3.3.15其他支出由财务部根据当月资金预算合理安排。

3.4销售结算余额的退回,按《国内销售货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4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 篇五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5-3-10 10:4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某地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和经营风险情况,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某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在某地开展业务的已获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包括法人支付机构和非法人支付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是指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支付业务报告是指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某地中心支行)报送的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报告,包括重大事项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报告事项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业务报告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报告事宜。报告部门或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某地中心支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支行。未采取书面方式报送的,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应急补救措施。

第七条 支付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生集体上访、客户集体投诉等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客户、商户、交易信息泄露和支付业务系统被恶意攻击等信息安全事件。

(三)发现或发生与客户、商户从事与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或实际交易。

(四)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发生重大案件、诉讼、仲裁、对外提供担保、重大资产被质押(扣押、抵押、冻结、查封);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引发自身公共关系危机,可能对自身经营、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

(七)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八)支付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备付金存管协议的;

(九)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低于10%;

(十)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一)持有5%以上支付机构股权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支付机构股东违规处理其出资行为(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三)其他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银行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由其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在事件发生当日至迟下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现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低于10%的;

(二)收到支付机构违反2号令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转移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的;

(三)发现其他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九条 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签订、变更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的,其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于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协议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三章 月报

第十条 支付机构按月报送《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月度统计表》(见附1),相关材料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应按月报送支付机构合作情况、备付金存管、使用(含余额)和监督情况等信息资料,相关材料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四章 季报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按季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支付业务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业务创新情况、舆论报导及宣传情况、违规问题规范整改情况以及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同时填报《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季度统计表》(见附表2),相关材料应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法人支付机构还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按季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备付金协管季度报告》,报告应分各支付机构分别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支付机构在本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余额),其中备付金存管账户还应包括本账户的收支明细;

(二)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情况的监督情况;

(三)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及风险的研判;

(四)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 年报

第十四条 法人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上一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某地中心支行确定的监管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并同时填报《支付机构自我评估报告附表》(附3)。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稳健性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支付机构基本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从业人员概况、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与使用、在某地内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提供各类支付服务的机构数量等内容。

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应详细反映支付机构年内各类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支付业务创新情况,并附数据分析说明。

财务稳健性分析应包括支付机构资产与负债、盈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及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情况。盈亏状况应列明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盈利状况及支付机构主要盈利来源。资本充足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实收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实缴货币资本与最近90日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情况等。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指辖区内支付机构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报告,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告某地中心支行,并同时报送光盘电子版。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各支付业务报告情况将纳入某地中心支行对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综合评价,并作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产生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某地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6.物资采购支付管理制度 篇六

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2013年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并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5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3年9月, 支付宝、财付通等17家支付机构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在试点情况良好的基础上, 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在国家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等因素的推动下, 支付机构积极拓展跨境支付业务, 通过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航空公司、酒店、软件服务商等商户的合作,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用试点和推广。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领域也从单纯的网上购物支付向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等多元化领域发展。如支付宝涉足海外退税;顺丰“海购丰运”上线, 为海淘用户提供转运服务;首信易支付为美国亚马逊、苹果线上商店等境外电商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截至2014年, 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共有22家, 业务许可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软件服务5类。2014年, 国内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达到6 789.74万笔, 金额达到10 558.15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95.71%和118.2%。其中单位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1 020.37万笔, 金额10 408.61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334.94%和2036.85%;个人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5 769.37万笔, 金额149.54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89.5%和96.56%。我国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意义

(一) 进一步规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了支付机构市场准入、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及数据报送等管理要求, 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实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能够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外汇支付风险。

(二) 有利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爆发性增长的背景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明确了试点实施后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有助于支付机构提升其结售汇的能力与效率, 增强国际竞争力, 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 为国内消费者创造更便捷的跨国消费环境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国内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可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支付境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 通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 且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此举为国内消费者创造了更方便、快捷的“海淘”环境。

三、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但未明确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的措施。且在实际业务开展中, 支付机构自身也无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核实的有效途径。

(二)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的原则, 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及对交易背景实行真实性审核, 虽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履行的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 但实际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难以对部分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相比于传统的国际贸易, 网上跨境交易的监控跟踪难度更大。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交易传输的是电子交易信息, 没有传统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 且电子单可被修改;而且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 一些境内外收付款人有可能相互勾结, 通过虚构虚拟产品交易等方式, 利用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交易平台实现非法资金跨境流动。这些都对传统的真实性审核监管模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未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不利于监管机构对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及划转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一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已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名称、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及外汇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但只作简单的原则性规定, 并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二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 但外汇账户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使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外汇备付金账户。

(四)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反洗钱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跨境性, 决定了对该领域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会更加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虽然明确了我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 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但未明确规定跨境支付中的反洗钱内容。

四、相关建议

(一) 建立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 并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与其他监管单位充分沟通, 协调解决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途径, 如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身份信息, 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核实机构客户身份信息, 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二) 建立健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管理, 涉及到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监管部门。目前, 各单位均是从自身业务角度进行独立监管, 未形成统一的联合监管体系。建议各监管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充分协调、积极配合, 共同搭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 方便各监管单位利用平台信息与自身监管情况交叉比对, 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 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监管体系以达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目的, 共同推动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 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操作细则

建议监管单位在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外汇账户的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从备付金银行、备付金协议、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范围、外汇备付金账户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各方面予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以达到有效监管客户备付金的目的, 防范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

(四) 完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的反洗钱监管机制

7.云南: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 篇七

为此,记者采访了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苏建宏。

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化

七年前,云南省财政厅开始做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有了指标量化的绩效考核。2009年在指标量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家评审。

为什么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做绩效评价呢?面对记者的疑问,苏建宏说:“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是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以及民主化的重要尝试。一方面可以监督省级财政规范分配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基层财政理性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他进一步解释:“通过将基层政府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各组成部分加以量化、比较、分析,对地方可用财力资金安排合理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为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安排提供决策依据。通过绩效评价,也可以反映出各地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水平、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效益、公共服务提升状况,督促各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理性理财。”

在绩效考核中,分为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苏建宏告诉记者,在定量考核中云南做得比较早。主要根据一些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根据公共指标的服务情况,来计算当地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

苏建宏表示,在均衡性转移支付绩效综合考评程序中,分为专家考评和量化考评两个环节。专家考评是指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所获中央与省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并对各县是否进入量化考评提出明确意见。量化考评是指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对通过专家考评的地区,按照量化考评方法及结果,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系数,并将其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流程。

严格的基层考评

随着转移支付绩效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对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率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苏建宏告诉记者,转移支付资金对促进基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是加强财政管理手段的进一步延伸。

他表示,做转移支付的绩效,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就是促进基层单位,促进用款单位的绩效工作。但要做到整个基层单位的财政资金绩效优秀,除了财政绩效管理的推动,还需要各个部门对自身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

苏建宏说,这两年有了专家评审,专家打分投票的结果也在实际上得到应用。“如果专家打出低分,那些未通过考评的县就需要整改。这些县在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可再次向省财政厅申报二次评审。若该县通过二次评审,省财政厅将及时下达对该县暂缓下达的资金;若该县仍未通过二次评审,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县当年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格。”

全面的考评方式

毋庸置疑,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纷繁复杂。云南省财政厅的做法是:把凡是反映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指标都纳入考虑范围。比如教育方面的入学率,升学率等;卫生方面的健康程度,死亡率等。苏建宏还解释道,除了量化指标,省厅还要考虑各项目的个性情况和每年的指标变化,背后还有一套复杂的数学模型。

县级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是指采用二次相对效益DEA评价模型方法,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安排合理性及民生支出的安排效率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定量考评。

基本支出安排合理性考评,是在以基础水平相当的县中,按指标最优者为参考标准,按各县水平与参考标准偏离的幅度大小,考评其基本支出安排合理性,得到考评值X1。具体指标为:保人员经费情况和保机构运转情况。

项目支出安排合理性考评,是在以基础水平相当的县中,按指标最优者为参考标准,按各县水平与参考标准偏离的幅度大小,考评其项目支出安排合理性,得到考评值X2。具体指标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交通工具购置费占项目支出比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重。

民生支出安排效率性考评,是以考评前一年决算各项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参考效益”,以考评年决算各项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当前效益”,使用DEA效率考评模型(考评前一年的数据作为投入,考评年的数据作为产出)对其进行考评,得到考评值X3。

最后对X1、X2、X3分别赋予权重后加权求和,得出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值Y1。

即:У1=(α1x1+α2x2+α3x3)×n,其中n为转换系数。

考核需完善

通过两年的实践,云南省财政厅把量化指标和专家考评的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现虽然计算体系已经相当严谨,但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上,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即绩效水平高的地方,往往是经济相对发比较好的地方。

“但是转移支付的资金,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最终是想投到财政比较困难比较落后的地方。如果完全按绩效指标来分配的话,可能适得其反。”苏建宏表示,客观的评价一个地方绩效的优差,并不能单纯评价现在这一段时期。特别在云南这种地方,各地的绩效水平高低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比如历史因素、管理者的素质因素等等,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如果统一标准,对这些地方有失公平。

苏建宏很为难的说:“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如果一个穷县的考核没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就不能到位,就会影响到此地本就不富裕的经济。因此考虑到当地的实际困难,转移支付资金还是要给的。”

但这种做法就在实际上破坏了整个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针对这个问题,云南省财政厅在今年的工作中做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明确当地绩效工作的好坏,并不影响整个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而是就绩效考核工作,单独设立出一小部分作为对绩效评价较高地区的奖励资金。“原来是罚劣,现在是奖优。”苏建宏说。

8.费用报销支付流程管理制度 篇八

为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款项支付和报销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付款、报销业务,包括材料款项支付、办公费用、员工费用、车辆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等。销售员借款及报销按《销售管理制度》执行。

3、报销、付款审批权限规定

3.1费用报销、生产物资采购款项支出审批人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外出(出差)期间,可书面授权公司副总经理代为审批。

3.2后勤及基建款项支出审批人为公司董事长。

4、申请审批规定

4.2其他事项在费用发生前,均须事先办理申请备案或审批手续。

4.3计划外生产物资采购由供应科科长、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4员工通讯费报销名单及报销标准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文件执行。

4.5员工培训发生费用由行政办提出预算申请,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6公司车辆发生费用须事先到车队长处备案,具体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5、费用报销管理

5.1 费用报销流程

经办人持报销单附单据 →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支付

5.2费用报销规定

5.2.1费用经办人应在费用发生后3个工作日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用报销应在费用发生当月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5.2.2费用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费用归类明确、内容填写齐全,报销金额符合实际,所附单据、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做到一事一报,按以上流程审批后提交财务部报销。

5.2.3审核人必须对发生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签署意见,承担审核责任。

5.2.4财务部出纳在支付资金前有权对报销票据合规、合法性做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1) 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规范;报销内容、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范围;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2) 发现手续不完备,凭证缺失、填写错误等应退回并说明原因,由经办人补办后重新提交;

3) 发现弄虚作假、浪费超支报销等违规现象有权拒绝报销,并应及时汇报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2.5凡在财务部有预借款的员工,报销时应先扣除借款,方可支付或返还现金。

5.2.6报销单据和凭证由财务部入账及妥善保管。

5.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假公济私,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严肃处理。

6、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

6.1业务招待费本着“自觉、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据实列支。

6.2 业务招待如在公司协议酒店/饭店,签字挂账人必须为公司有效的授权人,非授权人 必须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

6.3发生招待费前由业务承办接待部门填写《招待费用申请单》,注明招待对象、事由、日期、地点;陪同人员等,并根据招待对象进行费用预算,经办人签名,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同意报公司行政办备案,发生除餐饮、住宿外的其他招待费用均属非常规招待费用, 还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6.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6.5签单挂账实行每月结算,由挂账单位于次月初开具发票并附明细,经行政办审核, 报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结算;非挂账现款报销的按费用报销流程办理。

6.6遇突发或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申请的开支,必须于事后及时补办申报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6.7业务招待餐费标准:原则上要求用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被接待对象的级别安排:

6.7.1招待科级(经理)以下级别人员,人均控制在70元以内(包括陪同人员);

6.7.2招待科级(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人均控制在100元以内(包括陪同人员);

6.7.3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出席或招待重要部门的主要领导,视重要程度,人均200元以内(包括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及特别消费,须经总经理特批。

6.7.4涉外活动招待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人均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6.7.5无正当理由且无审批手续发生费用超支,一律由签单人(报账人)承担。

6.8招待物品的采购与领用

6.8.1业务接待过程中赠送礼品(金) 、烟酒、食品等一律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按批准的额度标准开支,按程序审批报销。

6.8.2常规招待物品(茶叶、水果等)由行政办统一采购,并由专人进行物品与台账管理,凭采购发票按程序审批后报销;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

6.8.3财务部按公司结算政策列入签单人(部门)的费用支出。

7、差旅费报销管理

7.1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7.1.1出差前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部门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并以核准权限呈报核准。

7.1.2出差人可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借支相应数额的旅差费,并于出差回来后3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当月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结报旅差费用,未于规定期限内结报,财务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

7.1.3售后服务人员差旅费报销流程:

经办人持报销单→用户服务科主管审核→销售管理中心主任审核→财务部支付

7.1.4其他人员差旅费用报销按5.1规定流程办理。

7.2出差的核准权限规定

7.2.1员工出差期限由直属主管核定,上报部长核准。

7.2.2部长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核准。

7.3出差行程视为工作时间,不得报支加班费。

7.4出差期间除因病或遭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直属主管指示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5出差费用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及其它费用(因公需要的邮电费等),其给付标准如下:

7.5.1交通费

1) 交通费以单据认定,无单据者,费用自理。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不支付交通费。

2)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购(硬)卧铺车票,如购坐位车票,可补贴火车(硬)卧铺票差价。

3) 市内交通费,按实结报。

4) 出差在外,事先未经允许,不得乘坐飞机(不高于硬卧票价除外)、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如遇特殊情况可自行处理,但在报账时应由部门详细审核。

5) 员工乘出差之便,事先经主管批准就近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但不得享受在绕道和探亲办事期间的出差补贴及住宿、交通等费用。

7.5.2住宿费

1) 住宿费报销应提供住宿费凭证。副部长以上干部及工程师或本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为300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维修调试,住宿费标准为200元;出差地点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住宿费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2) 如两人以上同行,同性员工应两人同住一个标准间且不享受节约奖励,副总以上级别除外。

3) 实际住宿费比标准节约部分奖励个人,超过部分自理50%。

4) 晚上乘坐卧铺车者,不再报支住宿费。

7.5.3误餐补助费

1) 出差富阳主城区以外、富阳市境内半天以上的,按15元补助。

2) 出差至杭州及杭州市郊地区一天补助30元。半天内不支付误餐补助费。

3) 出差至省外及省内除上述1、2条规定以外地区,每天补助100元,但晚上20:00前回到富阳的补助50元。

4) 享受误餐补助费,不得再报销餐费。

7.5.4 其它费用处理

经公司主管批准出差如培训、会议,由对方单位提供餐饮住宿等无需个人承担费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及误餐补助费。

8、现金借支管理规定

8.1公司现金借支审批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审核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财务部支付

8.2 借支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借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

8.3管理要求:

8.3.1财务部审核、跟进借款情况,一般情况下保证做到一月一结,员工因公现金借支,处理完业务后一月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销账手续;

8.3.2原则上借款管理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规定。

9、付款管理规定

9.1付款审批流程:

业务经办人持用款申请单(含附件)→部门负责人审核 →主管副总意见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财务部支付

9.2预付款业务

9.2.1无特殊情况,除采购生产急需材料业务外,其他预付款业务在未结算总货款或工程款前,不得预付全部货款。

9.2.2预付款业务付款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附合同书、采购计划单,按流程审批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9.3货到付款业务:原则上必须先取得发票再付款。

9.3.1货到入库、发票未到,需按合同付款的,由业务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附采购合同、供应商送货单、入库单,按流程审批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9.3.2货到入库、发票已到,要求付款的: 由业务经办人将填写《用款申请单》附发票、采购合同、供应商送货单、入库单,按流程审批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9.3.3支付帐面应付款业务,由业务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注明申请支付金额,到财务部材料会计处核填帐面应付金额,按流程审批交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9.4付款管理规定

9.4.1财务部在接到业务经办人交来的经批准付款的用款申请时,安排复核:

1) 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规范;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发票是否合规、有效,必要时通过网络验证发票的真实性;

2) 发现手续不完备,凭证缺失、单据虚假、填写错误等有权退回并说明原因,由经办人补办后重新提交。

3) 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有权拒绝报销,并应及时汇报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9.4.2财务部核对无误后按实际批复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付款,如果批复付款方式栏为空的,由财务部合理安排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9.4.3付款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付款业务收据,所有传递到财务部的《用款申请单》,均应进行单据登记,详细记录传递时间及所传单据信息,以明确责任。

9.4.4财务部付款结算时所需单据:用款申请单、申请审批单(如需审批)、采购合同(一次性付款需要提附合同复印件;分期付款第一次需提附合同复印件)、供应商送货单、检验入库单、购货发票、其它必需附件,单据不齐全,财务部有权拒付。

9.4.5付款方式为预付或现付的采购订单需总经理特别批准。凡未经总经理批准预付、现付方式的订单一律采用月结货款的方式。

9.5采购(或劳务)发票管理规定

9.5.1所有材料物资(含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原则上均应由供应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业务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5.2所有采购结算发票(含运费结算发票)应由该笔业务经办人员按流程审批后,报送财务部;

9.5.3采购(或劳务)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必需与实际业务内容相符,否则,财务部不接受该业务的结算发票。特殊情况经财务部确认,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10、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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