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2024-09-01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通用7篇)

1.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一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报告

一、围绕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围绕贯彻落实济组文〔20**〕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动员,使全体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在全局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负责牵头,副组长组织安排,领导干部做好工作协调配合。

三、严格把关,扎实开展自查

我局按照要求,对每个领导干部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逐一进行排查,并要求个人认真如实填写自查情况表,情况汇总后并进行公示,顺利推动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有三名同志在企业兼职,分别是兼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矿山机械公司董事长、临时负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党支部工作。

四、清理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特委托我局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下一步该公司进行改制,改制结束后国有资产退出,同志不再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同志不再负责该公司党支部工作。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同志20**年8月市委任命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2、同志系我局党委委员、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20**年10月兼任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由于种种原因,20**年6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给我局出具委托书,特委托我局对市矿

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委托书,经我局研究决定,指排同志全权行使国有投资人在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依法承担股东义务。

党校个人述职报告

目录

域的一名新兵,对我来说,主动学习,尽快熟悉工作业务是首要任务。一年来,我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和文件,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握纪检工作方向。同时,积极参加县纪委组织的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切实掌握了纪检监察工作常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努力使自己从业务上的“门外汉”转变为“门内汉”,适应工作需要。

二、以纪检监察工作为己任,深入推进党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作为纪检员,我认真贯彻南委[XX]4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不断加强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学习。以县乡换届为契机,组织党员职工学习了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确保了换届纪律风清气正。组织党员干部收看《堂堂下的真相》等警示教育片,增强了全校干部职工勤政廉政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二是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年初我校制定了《党校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同时与各科室签订了《XX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常务副校长负总责,副校长、教师、工人各负其责,党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三是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在制度建设上我积极给主要领导当好参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规范。重点完善了《集体领导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职工关心的有关

制度。如在车辆管理方面,强化了领导干部严禁私驾公车、公车私用,以及小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等规定。四是认真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县委安排,组织单位职工学习了《xx县整肃干部作风的十条规定》,认真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规定并严格执行了上班签到制度,有事必须请假,上班时间严禁打麻将、在电脑上玩牌、打游戏等娱乐活动,机关作风得到明显的转变。

三、爱岗敬业,认真做好教学科研工作

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教员的职责,在双肩挑的岗位上一刻也不放松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一年来,我主要完成了大学生村官培训班、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班、人社局技术工人等级考试培训班的教学和

县 兢业业,XX被评为“县委中心学习组先进个人”。

五、严于律已,做到清正廉洁

严格按照《党章》和廉政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52条规定,始终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工作不讲条件,不计得失,兢兢业业,坚持原则,维护团结,顾全大局,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通过努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譬如思维方式、管理方式、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标准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今后 的工作中我一定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综合素质,适应时代要求,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勤、清、廉,以更好的工作业绩和自身形象,回报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和厚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精神和廉政准则,力争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在透彻把握精神实上,认真备课宣讲。除组织4名教师参加市廉政宣讲团赴基层宣讲外,年内先后个人还为市农委、国统战部、侨联、工商联等单位宣讲《廉政准则》,为下原、吴窑、磨头、桃园等镇宣讲全面小康成果守所全体在押人员进行《人生与读书》主题教育,共1000多人次;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公务员初政法系统年轻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次讲授专题课11次。努力学习管理理论,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适管理工作。自今年2月底从市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组办公回校工作以来,坚持向书本学习学习,向外单位的先进学习,向鲜活生动的实践学习,抓紧可利用时间为自己充电,初步学习了管理导科学、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等理论知识,掌握了一定的管理技能技巧,较快地适应了教理工作。

时刻要求自己奋力工作。时刻牢记岗位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全力为民工作,多做贡献。年内分管教育会培训和科研调研工作,在领导和同仁的大力支持下,无论的班次数量,还是办班的质量和影响(感谢访问好:),都程度的提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年内已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新任公务员培训班”培训班”等常规班次14期,培训人次超过3000人;协助市委申报江苏省委党校现场教学基地,在教同志的协助下完成了首期现场教学课程和接待方案的编制,所编制方案得到了市委领导和省委党校的 按照市政府部署和市人保局要求,组织团队高效完成了全市镇级事业单位人员1500多人竞争上岗的命题阅卷工作,完成了全市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笔试面试工作,严肃纪律,严密组织,整个过何差错,没有任何不良反

应;组织完成了南通市党校系统函授观摩课活动,群体参与,精心组织,陈所上的《企业文化建设》课程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推进教师专题课试讲,17位专兼职个专题课已试讲评课过半,为明年的主体班课程和各单位学习准备了专题菜单。社会培训与市药品与管理局、市人保局紧密协作,已举办培训班12期,完成了药品行业1502人、南通市药监局市场管理多人、村级劳动服务保障平台协理员3[新文秘网::// 建议结合实际修改此文章]29招收人力资源管理资格培训120多人,以上培训均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继续办好南师大smba班农业推广硕士班,考前辅导和日常教学井然有序。科研调研突出党校职能转型,聚焦中心工作,年内过70多篇,其中调研成果23篇;上半年聚焦学习型组织建设,完成专题科研成果4项,聚焦转型升调研成果15篇,下半年聚焦江海联动开发,完成调研科研成果6篇;我校开展调研工作的经验和做党校系统科研工作会上作专题发言,并在省内党校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常熟、海安等党校前来学习交个人还完成了南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下达的调研课题2项,纪委课题获南通市评比 切实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联办单位要求操作,把严审核关;对于餐饮住宿安排待等涉财事项,均来要求经过相关分管领导和科室把关,堵塞可能产生的漏洞。坚持原则,人本处事

原则的同时,着力营造和谐团结向上的人际关系,打造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

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上级领导和全体同事的通力协作,得益于和谐进取的工作环境。在具体工作还需要在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上进一步努力,以期为党校教育培训事业科学快速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扣我市“四大一新”发展战略来谋略教学、科研重点,全面推进党校教学科研水平提高,以有为求有位。

1.突出教学中心,教学新布局上做到“四贴近”:贴近我市“四大一新”发展战略、贴近鹰潭科学发展的实际、贴近鹰潭市情实际、贴近干部思想实际。

5月以来共举办主体班5期,轮训培训学员600人次,教育培训人数大幅度提升。对外办学培训3000人次,大教育大培训的格局初步形成,较好地发挥了党校的阵地和熔炉作用,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紧扣工作大局,服务中心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解读和策应市“四大一新”发展战略,搅动学员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从而提升全市广大干部对推进我市“四大一新”发展战略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结合鹰潭实际,创新教学内容。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围绕“学什么,教什么”和“怎么学,怎么教”,不断优化教学布局。从鹰潭实际出发,构筑和完善具有鹰潭地方特色的教学新布局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紧紧围绕市委重大战略部署展开,围绕学员最想学到的知识、最想了解的情况、最想解决的问题进行,尤其是狠下功夫,在干部“有本事”,“靠得住”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的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主体班共开设教学专题60多个,新专题占90%以上。

三是根据学员特点,改进教学方法。从紧贴市委中心工作出发,以解决干部思想实际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案例教学,探

索现场教学等;开设“名家论坛、学员论坛、领导论坛”,不断提升论坛的水平和影响力,宣传和扩大鹰潭的美誉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建设热情和干劲。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围绕市中心工作,深入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宣讲政策和发展战略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四进”宣讲活动。如在全市深入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组织教师深入到市直有关单位宣讲科学发展观近百次,听众达3000多人次,有力配合了全市学习实践活动。

五是联合市有关媒体发挥党校理论宣传作用。借助市一报两台等新闻媒体,发挥党校理论宣传优势,宣讲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其理论解读,扩大党校的影响力,提升党校的地位。

2.强化科研基础地位,科研新格局上做到“四结合”:科研与教学结合、科研与“咨政”结合、科研与学员资源结合、科研与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结合。5月份以来,科研成果不断涌现,共发表省市级理论文章20多篇。有三篇论文在全省党校系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获三等奖,一篇论文获全省党校系统 已全部结项,社会反映较好。的市级调研课题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二是以鹰潭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纽带,整合力量,立足市情搞科研。以市情课题研究为纽带,整合研究力量,加大对市情市策的研究。

三是以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导向,跳出鹰潭搞科研。加大对重大课题申报立项的组织力度,紧紧抓住重大课题这个牛鼻子不放松,对重大课题的申报、立项和调研进行全程跟踪,科学选题、反复论证、组织力量,发挥团队优势和集体作战能力,提高重大课题申报水平和重大课题立项的成功率。通过多申报省级以上规划课题,多获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多发表高质量文章、出版专著或提高转载率等措施,在更大范围内研究鹰潭超常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经验、问题及对策,并展开对其它地区好做法、并撰写心得体会2篇,报送调研文章1篇。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作为纪检干部只有认真学习并掌握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才能更好地协助班子对领导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一年来,本人反复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了《党章》、《公务员条例》、《行政监察概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力求准确掌握内容。在工作中虚心向同志们学习,勤商量、多请教,在工作实践中有所学、有所悟、有所为。

二、加强廉政建设,增强防腐抗变能力

作为纪检干部,自己必须率先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严格遵守《党章》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 1 微杜渐,自觉从俭,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线。我在各项工作中始终注意不以权谋私,并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乱花学校一分钱。

三、干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与各科室签订了党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与各班子成员家属签订了家庭助廉责任书。年初对全年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做了安排,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和党建目标管理,加强了对党员教育监督管理,使组织生活制度化,正常化。

2、成立了党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全年无一例信访案件。

3、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事务运行管理监督。今年纪检组充分行使了

监督权。纪检干部的工作主要是监督检查惩处,通过监督检查来维护党纪政纪,保护教育干部。全年无一例违纪案件。

4、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党校承担全市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任务,反腐倡廉教育进主体班次培训班和基层理论辅导是党校教育的优良传统。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选好教师,打破传统做法,聘请纪委机关中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办案经验的同志或者有关领导代课,提高了反腐倡廉教育课的吸引力。二是作好教案,在上课前充分备课,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备课要经过试讲后经党校和纪委双重同意后才能上课,保证了教学质量。三是制作课件,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了声色并茂、喜闻乐见的教学课件,提高了教学效果。据统计全年办培训班3期,共有500余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团结协作,维护党校班子形象

我始终自觉地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和集体形象。真诚待人,团结协作,注意维护大局,自觉维护主要领导的权威,公开场合尤其如此。其次尊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中注意分清职责,把握分寸。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决不干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决不推卸。处处以诚相待友好合作。在同其他同志的合作中,重视尊重他人,摆正心态,力戒指手画脚。遇事不张狂,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无论在工

五、改正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在一年的工作中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一些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上还不够深入、系统,对新形势下反腐派工作

的新路子、新方法探索还不够。二是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开拓创新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工作水平,适应工作需要。努力克服“惰性”思想,真正做到勤政务实。工作上勤思勤做,不断思索新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经验,为党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当好参谋和实施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XX年12月

作或生活中,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3 信任,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注意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大是大非讲原则,小是小非多谦让。自觉在站在维护民族团结的 一名教育工作者,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我敢于去面对,勇于接受,在批评中寻找不足,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教学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领导及老教师们能多多指点及帮助,自己争取尽到一名教师应有的责任,也争取在教学方面取得更多的进步!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以及提高业务水平,扎实工作,尽最大的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以上是本学期我的教学工作大体情况。我们向您推荐相关范文: 党校工会述职报告 XX年党校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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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教员个人述职报告

不畏艰难,以信心履行工作之责 作为党校教员,本人的工作单纯而自信,认真履行职责。抽调到县委中心工作办公室后,本人以同样的信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本人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文件,撰写各种材料。在注重宣传研读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肩负着检查开展活动情况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大而繁重。在走村访寨检查工作的同时,收集好各种原始资料,为撰写汇报材料、总结做准备。一年来,本人始终坚持把到工作 相互鼓励。从不沽名钓誉,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把工作做好,在团队中努力营造一个充满活力、追求卓越的工作环境。

不懈努力,以决心追求工作之绩 在工作中,本人常以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工作精神、超越自我的工作目标、精益求精的工作干劲、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来要求自己,锁定自己的工作目标,与同事们一道坚持不懈地工作。经过共同努力,本人与同事们一道,较好地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总之,在一年中,本人做了自己力所能及、职责所在的工作。但与领导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局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还不够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本人真诚欢迎领导和同志们的批评指正,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充实完善自我。

2.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二

笔者结合广西某国有建筑企业团干部情况对国有企业兼职团干部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1 国有企业兼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整体情况

据中国共青团柳州市委组织部2008年底对团干部队伍的统计数据表明,柳州市基层团委一级的团干中,专职团干306人,兼职团干702人,兼职团干数将近专职团干数的2倍。若扩大到基层团委所辖的团总支、团支部,专兼职团干的人数对比还要明显。如,该国有建筑企业至2009年9月底,团干部队伍构成情况:团干总数26人,专职团干4人,兼职团干22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2人,男性10人,女性16人;其中大学以上文化12人,占团干总数46.2%;大专文化14人,占团干总数53.8%;28周岁以下20人,占团干总数76.9%;28~32周岁5人,占团干总数19.2%;32周岁以上1人,占团干总数3.8%。

从以上数据得出该企业团干部队伍主要以兼职为主,专职的为骨干;大多在28周岁以下;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6.2%;女性比例偏大。据笔者了解,同行业团干队伍中,女性比例也明显高于男性。

1.2 当前国有企业兼职团干部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兼职团干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文化程度和知识结构水平明显提高,利用网络动员、联系青年的手段不断丰富,逐步形成了工作优势所在。但同时,国企兼职团干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比较突出,团干的综合素质不能满足企业发展和青年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1)兼职团干本职业务工作压力大,在团的工作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往往会顾此失彼,难以兼顾到团的工作。

(2)兼职团干理论功底不深,对团的工作的知识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平时又不注意阅读团务书籍或上网浏览、学习,造成团务知识贫乏。因此,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为薄弱。

(3)兼职团干工作的措施办法不多,在重大挑战面前难挑重任。随着企业转型的推进,一些国企纷纷改制重组,一些团干对政策形势的判断和认识不准确,害怕在改制过程中被团的地位削弱,对团的工作缺乏信心。随着企业人才流动的加大,一些团干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没有新的措施办法,或者对青年群体的利益诉求、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感到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4)有的兼职团干对团的工作不作长远规划,有急功近利思想,往往以满足企业领导的要求为出发点,忽视青年的实际需求。

2 当前国有企业兼职团干部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国企兼职团干队伍建设出现的上述问题,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同时找原因。

2.1 主观方面,团干自身素质不高是问题形成的内因

团干比较年轻,理论和实践根底不厚,在思想、政治、能力、学识、心理等方面还不成熟。

不少团干热衷于文凭提升的学习,缺少系统的政治理论素养,以致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不能适应新时期国企共青团工作的需要。

兼职团干对团的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对团的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认为可有可无;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没有认识到团结凝聚青年对促进企业跨越发展将起到的重要作用。

有些团干缺乏多个岗位锻炼,往往开头踌躇满志,一遇挫折则垂头丧气,意志不坚定;或者担任领导职务后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学习上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不扎实。

2.2 客观方面,团干队伍建设缺乏长效运行机制

2.2.1 缺乏合理的选拔任用机制

国企团干选拔任用机制因企而异,有公开选拔、党委任命、推荐和党委任命相结合等方式。一些单位的选拔标准和机制没有严格按照中国共青团团章和团组织选举的规定来制定执行,或者过于注重专业技能而轻视团建知识教育和对青年事务工作的责任心教育,因此往往出现选中的人不想干,想干的人不能当选等实际问题。而一些企业没有从团的工作“后继有人”的角度考虑团组织人选的配备,而是过多考虑经济利益。

2.2.2 缺乏科学的培训机制

大多数兼职团干缺乏学习机会,且学习内容较单一,造成了团干对共青团工作的了解不全面。兼职团干对新知识没有及时补充,对寻找团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的结合点热情不高。一些兼职团干,忙于本职业务,无暇参加团务培训,对团的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认识不足,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提高,团干部的综合素质因此难以提高。

2.2.3 缺乏规范的测评考核机制

由于对团的工作的重视程度、历史沿革不同,企业战略不一,很难制订统一的测评考核标准。即使有考核标准,也是附带在党建目标管理标准之中,缺乏有效的量化考核。因此,导致很多兼职团干缺少激励约束,对自身工作要求不严格,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

2.2.4 缺乏有效的流动机制

企业兼职团干队伍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一方面它需要不断吸引新来的年轻人加入到团干队伍中来;另一方面一些原有的团干要分流出去。部分企业因为没有有效的团干流动机制作保障,团干转岗机会很少,所以部分兼职团干把共青团工作视为过渡性工作,更多关注自己的转岗发展。

3 加强国有企业兼职团干部建设的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建立和健全来提高企业兼职团干部的积极性,使之全力投入到企业共青团工作中去。同时,注意在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中提高团干的综合素质,使团的工作能有效吸引和凝聚青年。

3.1 提高认识,摆正位置,稳定团干部队伍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的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其中的“两个全体青年”理论为新时期共青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体到国有企业,国企团干的根本任务就是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使之尽快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因此,即使企业面临改制重组,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也不会不改变,而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就应该得到保障。

3.2 加强兼职团干部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五个机制”

3.2.1 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机制,选拔优秀的年轻人担任企业兼职团干

企业团干的任用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和团干候选人的岗位实际,把团干的选拔纳入企业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纳入企业后备干部培养机制。兼职团干的选任应该主要面向政治素养过硬、创新意识较强、乐于奉献、有热情和感召力的年轻人才。许多国企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选拔那些在政工部门工作的人才走上团的领导岗位。实践证明,政工人才兼做团干,工作性质上相通(都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工作内容相融、工作时间较灵活,能全心投入团的工作中去。要采取民主自愿的原则任用团干部,同时要拓宽团干选拔渠道,把生产经营骨干中政治素养较高的热心人士培养为团干。还要注意男女性别比例相差不能过于悬殊,注意团干年龄应年轻化,不断增强兼职团干队伍的活力。

3.2.2 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高企业兼职团干的整体素质

(1)企业可探索建立分层级、分类别的团干培训机制。把团干的培训纳入企业干部教育体系,使团干获得系统化、专业化的团务培训。

(2)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一是理论素质的培养,二是实践的锻炼。理论素质的培养可以通过党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党校培训,以及各级团组织的培训来进行。在实践的锻炼上,要积极开展企业团干与其他单位团干的互动交流。其形式可以采用互访活动、特色工作现场会等。如:广西某国有建筑企业团委在学习柳钢集团团委“导师带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导师带徒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有2对师徒被评为2008年柳州市“导师带徒”活动优秀师徒。

(3)丰富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团校、训练营、研修班、走读式学习、远程式教育等方式,加强兼职团干的团务知识、创新思维和业务能力。

3.2.3 完善考核和测评体制,注重企业兼职团干的工作绩效

完善考核和测评体制能让兼职团干在工作中觉得有章可循,对工作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效果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懈怠情绪,让其将服务工作做细做实;有助于兼职团干部感受到自身工作的成果,形成激励机制。可通过制定团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企业团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内容,在方法上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可通过每季度政工会议或团委扩大会了解情况、会后检查工作和个别谈话进行。年终考核可采用目标量化考核和“双述双评”的方式进行。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结果和未来转岗相关联。

3.2.4 建立和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给予团干部更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通过党建带团建,向企业党组织争取提供足够的制度和资金扶持,向工会争取更多的资源,整合社会资源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推进团工作的开展。二是健全团的基层组织,为团工作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三是在考核机制上,适当将原有业务考核指标部分转移到团工作上,以业务工作的业绩作为团干部成长提高的一个标准。这样,形成软性刚性并举的举措,有利于团干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四是充分解决团干待遇问题。待遇的评定不仅看业务岗位,也要看共青团工作情况。

3.2.5 建立合理的流动和转岗机制,实现企业兼职团干的可持续发展

国企要充分解决好兼职团干的流动和转岗问题。一方面,企业党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在平时工作中要善于发现有志于团工作的青年人才,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使兼职团干部可以展现经营管理能力,使之最终成长为企业精英。同时,要不断探索青年干部成长规律,加强团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与辅导。另一方面,对于年龄增大,已不适合继续团工作的优秀兼职团干部,鼓励其向合适的岗位流动。团组织也可积极向党建工作或其他工作岗位推荐。

参考文献

[1]陆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人民网,http://politics. people.com.cn/GB/7364012.html,2008-06-11.

3.湖南永州清退兼职企业的党政干部 篇三

2008年的“4万亿”催生一批项目,湖南水利显得颇为耀眼,该省“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26大类水利工程,需投入1471亿元,是“十一五”的3.4倍。仅2011年上半年,该省就争取中央水利投资超过60亿元,居全国第一,超过上一年全年投资总额。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申请20年终于获批,是湖南省此波水利工程高潮的代表。

2013年9月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湖南省永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黄冰宣布了市委的决定:李祥红同志调任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这个会议之前,李祥红致电《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因为涔天河项目,经市委研究,他放弃公务员身份,“下海了!”此前,李祥红任永州市委副秘书长,并曾担任江华县县长、全国人大代表。

在《瞭望东方周刊》两个多月前的报道《涔天河:百亿工程如何“大材大用”》(详见本刊2013年第28期)中,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

2011年注册成立的“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大都由当地党政干部兼职,其中包括3名副厅级以上干部:舒平(永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兼任公司董事长)、廖秋文(永州市政协副主席,兼任公司总经理)、荣燕明(永州市政府正厅级干部)。此外,兼职其中的还包括刘亚平(市财政局副局长)、徐明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左全裕(市水利局副局长)、周智亮(市移民局局长)、秦春林(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罗光辉(市纪委正处级纪检监察员)等33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黎世民(永州市涔天河水电管理局党委书记)等32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这些干部领取每月1200~2400元不等的津贴,每月发放津贴总额为十余万元。他们在该公司的差旅住宿包干报销标准,为每日160~800元不等。

本刊记者调查还发现,承建导流洞工程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购买了3辆河南牌照别克SUV(每辆价值40万至50万元),交由前述兼职干部长期使用。

《瞭望东方周刊》这一报道,引起了中组部、湖南省委组织部的重视,督促永州市委纠正。永州市委相关负责人向本刊记者反馈说,报道刊出之后,这些干部所领的津贴已经全部退还。

有令不行当休矣

禁止干部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津贴,是国家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纪的明文规定。

比如,中纪委、中组部“中组发(2004)2号”文规定,“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这些法律、党纪,都是为了贯彻一个基本的执政方略: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的大政方针,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而一些地方对党纪国法的执行屡有不善之处。工商资料显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公司公开资料说,随着项目资本金逐年到位,注册资本将达40亿元以上,资产100亿元以上,成为永州市特大型水利水电投资企业。

这样一个全新的、得到中央资金支持的企业,仍然出现了数十名干部违规任职且领取津贴等情况。同时,该工程还存在其他乱象,根源之一即是未能执行“政企分开”这一中央大政方针。

2013年8月底,《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其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党内法规执法力度,有法必依。

新华社的通稿中说:“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工程经济前景仍需谨慎

永州新闻网报道说,在宣布新任领导班子的会议上,永州市委常委舒平(曾担任“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俊湘、市政协副主席廖秋文(曾任总经理)出席会议。

舒平在会上说,“要以这次班子配备为新起点,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转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要勤于学习、主动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要切实加强班子建设,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改进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趣、慎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人事会议结束后,舒平还主持召开了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就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当前及下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该公司官方网站随后发布消息说:“这次会议标志着: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组建正式启动,公司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原抽调参与公司工作的党政干部已与公司脱钩,不再在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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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董事长、总经理李祥红之外,公司的新领导班子还包括:副总经理黎世民、黄智勇、左全裕、王四清,总工程师张如强,纪委书记卿建民,监事会主席陈蓓蕾。

此前的8月16日,永州市委组织部曾发布干部任前公示:王四清原任永州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长,拟任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蓓蕾原任永州市财政局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中心副主任,拟任市人民政府派驻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新班子是起点,但困难仍然不小。该公司新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本刊报道所揭示的背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最大的背景问题,是该项目的经济前景。

在永州,涔天河水库扩建已经谋划了超过20年。1990年就提出“南水(扩建涔天河水库)北城(零冷联城)”战略,由此启动了涔天河扩建项目准备工作。

该项目一直没有实质启动,源于其发电空间:扩建后,年发电量4.5亿千瓦时,按照目前0.38元的上网电价,意味着一年电费收入仅为1.71亿元。

而实际投资额又是多少?目前其官方网站显示: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由枢纽、灌区和土地开垦三个部分组成。扩建工程总投资约130亿元,其中:枢纽工程投资61.7亿元;灌区工程投资34亿元;土地开垦计划25.8万亩,投资约34.3亿元。按照8%的贷款利率计,130亿元如果贷款一半,每年需要5.2亿元利息;即便只贷款枢纽工程61.7亿元投资的一半,也需要2.468亿元利息。仅仅支付贷款利息,就消耗掉了1.71亿元的年发电收入。

从企业投资角度来看,这个项目的经济前景不明朗,招商之难可想而知。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务院推出4万亿元投资拉动内需计划,湖南省地方政府抓紧这一机会,取得了国家发改委对涔天河扩建项目的批准。

新城镇化核心是改革而不是投资

批文不等于一切。在未来一段时间,盈利前景和投资风险之剑,依然悬在涔天河扩建工程头顶上。

2013年7月1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每月谈”中表示,4万亿投资有一些后遗症,不太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化。

2012年,当“2.0版4万亿刺激计划”出现之时,社会上担忧之声已然出现。比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长安说,“新一轮扩张胜过4万亿计划,重走2008年的老路,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几天北京的各大宾馆饭店又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这是来京跑部钱进的各地官员。每到经济下滑之时,发改委就俨然变成了救世主。事实证明,靠发改委拯救不了经济,这是权力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象征。”

舆论呼吁尽快解决4万亿元投资带来的后续问题:经济转型迟滞,产能过剩加剧,地方债务高筑,投资效率不高。

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加快经济转型,推行冷静稳健的经济政策。当有人提出当前的“城镇化”热潮会不会产生新后遗症时,得到的是更加清醒的反馈:《人民日报》海外版发文称,相比“4万亿”,此轮投资定位更准确,目标更明确,更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未来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乔润令公开表示,新型城镇化不是第二个“4万亿”,地方政府要改变政策判断和路径依赖。他认为新城镇化的核心是改革,并不是“投资拉动经济”模式的延续,“所有人必须转变观念,否则期待就会落空”。

“新一轮投资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讲求投资回报,并提高投资效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说,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决不能再走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印钞票”的老路,要吸引更多民资参与进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的回报和效率。

4.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闰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兼职人员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配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共同把这次清理工作做好。

5.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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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今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意见》规定,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问:《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情形属于兼职,哪些情形属于任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工作。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等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问:《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仅指在企业兼任(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是否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答:《意见》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问: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日前,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是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我们党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防止权力异化,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事实上,在此次《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指出,在经济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情况比较熟悉,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退休后如能发挥余热,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有助于增加董事背景的多元化、开阔董事会的宏观视野并可能帮助提升董事会的独立程度,“当然,这首先必须满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过适当的‘冷却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日前,中央组织部以《公务员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

新规已出台,实施是关键。《意见》明确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早在2004年,中央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下发后,曾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清理。“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10年,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其间也出现了一些反弹。”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时规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现反复。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在管理实施层面,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己制定‘细则’,更有针对性地加强规范管理,具体抓好落实。”辛鸣认为,这样能够确保制度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新规一:规定范围包括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

意见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按照以往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制度上的“缝隙”,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意见》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堵住了口子、扎紧了制度“篱笆”。

以往文件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仅仅是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为此,《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政策空白。

新规二:进一步从严审批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意见提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虽基本重申了以往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却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新规三:对兼职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解读:这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不少规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未做规定,导致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强的现实约束力。

新规四:兼职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6.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六

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

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二是召开全校干部教职工会,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并组织学习了《峨眉山市教育局关于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整改阶段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将相关承诺书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 要求干部职工如实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个人自检自查。三是安排专人对 退休干部进行走访, 对退休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二、落实到位,整改到人

按照学习动员、填表自查、核对清理和汇总自查的步骤,我校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全校教职工干部均填写《不在企业兼职承诺书》,共计117份,通过电话询问和走访,退休干部人员签定17份。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从整体清查的情况上看,我校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步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但也存在个别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认识上有轻视, 甚至个别干部存在侥幸的心理,对该项清理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不足,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将会引起重视,着力抓好以下 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避免违规 情况发生;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 题,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对签定了承诺书的教职工,存档备案。

总之,落实好上级要求和安排,让每一位领导干部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整改中,截止目前,我校领导干部无一列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出资办企情况。

特此报告

校长签字:

7.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篇七

2014-12-07 20:31:01| 分类: 法规|举报|字号 订阅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年6月25日

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审批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组通字〔2014〕49号)(找不到)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

导职务的通知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中办发(1998)17号 1998年7月2日发布施行)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职。

三、领导职务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管理的团体,其领导干部如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参照《通知》精神执行。《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担任现职的副县(处)长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通知》中所指人大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委员长、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及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仅指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级地方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职常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按《通知》规定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专职常委的兼职,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七、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

八、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通知》规定审批,其他干部兼职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精神自行掌握。

九、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有关部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十、党政机关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可不报批。

十一、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参照《通知》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十二、《通知》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及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民社函〔1998〕224号)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字号】 组通字[1999]55号 【颁布时间】1999-10-08 【生效时间】 1999-10-08【时效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了清理。目前各地、各部门已陆续报来中央管理的干部(包括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下同)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请示。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其退(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中央管理的干部不宜兼任境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三、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经干部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名义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正

还需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

四、报请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性质、任务和成立的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2)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3)如领导干部现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需要继续兼职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兼职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非金融类企业和不具有政府行政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需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见的通知

1997-4-8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7]11号

发布日期:1997-4-8 执行日期:1997-4-8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

(二)从严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府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应有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时限是1997年4月——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1997年4——6月,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阶段。

1997年7——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1998年2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计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通知》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社会团体数量大、难点问题多、管理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综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山西省开始清理规范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职县级以上干

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10:05 | 来源:山西日报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举报/纠错 ] 1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纪委获悉,山西省从本月初至今年3月底,着手对省级社会团体进行清理规范。这也是我省开展的“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之一。这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有: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各类社团(包括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等),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活动且活动地域覆盖全省的社团。全额事业编制或参公管理的社团不在此范围。

——解决社团过多过滥的问题。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社团,依法取缔;对名不副实、可设可不设、不发挥职能作用、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或者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下达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注销;对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而虚设的各类社团,彻底整顿和治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解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过多过滥的问题。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每个社团仅限一名),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离退休人员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各社团对年满70周岁或任期超过两届的,不得在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

——解决社团与党政机关职能混乱的问题。社团职能与行政机关职能相互交叉、重叠、混乱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设置,严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对不应当交给社团的行政管理职能、前置审批事项等行政单位职责内的工作,责成有关部门收回。

——解决社团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社团六种违规行为:一是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拉赞助等行为;二是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三是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规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是不按规定年检、超期不换届,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五是不按规定设置专职财务人员、无工作经费、无独立办公场所、与党政机关一起办公,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六是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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