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2024-09-06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共6篇)

1.“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一

检察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第一阶段总结

市院《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萍检发纪字„2011‟4号)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迅即着手部署,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现将第一阶段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广泛动员,精心部署

1、建立了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为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机构为依托,成立了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纪检组,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为使专项检查活动有章可循,我院参照市制定工作方案院工作方案,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将活动分为动员学习、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进行了明确。

2、广泛动员,统一思想。为使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调动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我院于7月8日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在会上,院纪检组长带领大家学习了市院和本院的《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从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高度阐述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就活动开展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作了说明,从而统一了全院干警的思想,澄清了模糊认识,克服了消极情绪,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了高检院、省院、市院和本院的安排部署上来,使其积极投身到专项检查活动中去。

3、多措并举,开展专题教育。一是坚持周五学习的制度,每周五下午组织全员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并要求干警结合学习撰写读书笔记,二是将《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禁酒令”和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等法规上传至内网,要求全院干警学习,做到熟记在心。三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提升干警政治素质。6月30日组织全院干警赴韶山和花明楼参观,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四是组织干警重读红色经典,并写出心得体会,其中汤晋峰同志撰写的《金箍棒下生死不一,法治建设任重道远—读<西游记>偶得》一文参加全市检察机关“我读经典”征文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五是举办唱红歌文艺活动,并在6月2日全市检察机关唱红歌比赛活动中获优秀组织奖。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我院干警队伍的理想信念、理论素养和政策法律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既定《工作方案》,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好对照检查阶段各项工作,主要有:

一是开展自查。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严肃认真地查找自身在执法办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表现,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形成书面材料。要通过征求干警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单位民主测评,认真查找和梳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是相互帮查。以部门为单位征求本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部门召开会议,在个人发言基础上,进行相互帮查。

三是上下协查。按业务对口,进行对上对下开展协查。四是向社会开门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登门走访、开设网络信箱和深入厂矿、社区、农村等,广泛征求党委、政法委及政法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开设热线电话、建立投诉中心、接待来信来访、视频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在抓好群众投诉问题受理和查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找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自查和“开门查”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以部门为单位,广泛征求院外相关部门、案件当事人、涉案单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级人代会、政协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分发到对口部门,查找原因。要通过开设热线电话、建立投诉中心、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在抓好群众投诉问题受理和查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找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通过自查、相互帮查、上下协查和开门查查摆出来的问题要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目前,院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已印发通知,要求各部门认真查找和梳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严肃认真地查找自身在执法办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表现,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办公室。这项自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2.“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二

开展活动与理论学习“同步走”。在开展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中,理论学习是实践活动的指明灯,使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同步走”,与时俱进,能够帮助广大党员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各项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文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和重要意义,明确各级党组织和个人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承担的重要职责,有利于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有助于提高广大党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密切关注基层群众心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地坚持入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通过与干部职工和就医患者面对面交流,交朋友、摸实情、心贴心,真正把自己根植于群众之中,倾听他们对卫生事业发展和看病就医等方面的呼声和愿望。

健全机制,切实提高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大力推进党的群众路线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群众联系工作机制,促进广大党员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场。协和医院定期组织开展的优秀团队评审和党政班子联片点活动,就是在体制机制上保证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贯彻落实。

3.“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三

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各项重大决策和措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别是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稳步上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惠农补贴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落实惠农补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年前开展的明察暗访和最近接到的一些举报材料看:有的县市区对落实惠农补贴政策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工作不深入,措施不严密,截留、挪用、挤占惠农补贴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乡镇和农村村组,把党和政府的惠农补贴政策当成“摇钱树”。有的随意扣发农户的“一折通”存折,用于抵扣农户所欠债务;有的挤占农户直补资金用于集资修路;还有的用退耕还林款支付村组干部工资和招待费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举措,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 1

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省政府加强惠农资金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列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农户

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全面落实党的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普遍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村组、深入农户调查了解惠农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惠农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惠农补贴“一折通”的发放情况。要通过个别走访、查看有关资料和兑付凭证,了解“一折通”是否落实到农户,农户应该得到的补贴是否当年兑现,有无挤占、抵扣和跑冒滴漏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通报的要通报,该处分的要处分,不能检查一阵风,过后就放松。要通过检查,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确保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农户。

二、狠下重拳,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突 2

出问题

要重拳出击,把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惠农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和案件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破口,注重拓宽信访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群众举报、明察暗访、领导批件、媒体披露的问题中发现案源,及时组织专班,坚决一查到底。当前,要结合贯彻全省加强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号),快查快结、从严处理。对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披露,及时曝光。此外,还要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因涉农负担和惠农补贴所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绳之以纪。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监管的有关规定,用制度来保障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惠农补贴政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监管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 3

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办法,对不同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惠农政策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由县财政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的规定,减少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抵扣现象的发生;督促乡镇、村组把惠农补贴公示制,列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把每户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手中,努力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为我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纠风办 2009年4月29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1日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罚没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六)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二)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代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公办普通高中违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

(四)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的;

(六)公办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或者将招生录取与收费、接受各种捐赠挂钩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采取虚假承诺的方式招生,或者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

(四)擅自提高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生活日用品和订购学习资料的;

(五)普通高等学校擅自将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转所属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未将学校的学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设臵“账外账”、“小金库”的;

(八)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超越权限批准或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的;

(三)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对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调控、截留、挪用学校杂费收入的;

(五)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防治、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疫情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监管不力,引发安全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聘任非卫生人员执业,后果严重的;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疏于管理,导致医务人员向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后果严重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不力,导致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规定作出加重农民负担的决定或者出台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筹资筹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组织开展涉及

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五)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截留、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七)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河道,下同)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臵检查站、收费站,或者擅自移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检查站址,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拦截车船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站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的;

(三)主管部门对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扣押车(船)、货物,致使公私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其他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报刊发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委规定,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等形式搞硬性摊派,发行报刊的;

(二)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三)以审批项目、拨付资金为条件发行报刊的;

(四)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变相摊派,或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行征订的;

(五)其他违反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征地补偿费的;

(二)不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擅自变更发放对象和范围的;

(三)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以及在征地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征地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其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安臵补偿费的;

(二)擅自降低安臵补偿标准的;

(三)未订立拆迁安臵补偿协议而强行拆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变城市建设规划,扩大拆迁范围,以及未列入拆迁计划擅自决定拆迁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房屋拆迁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其他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建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不认真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拖欠、克扣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生活费、安臵费、社会保险费的;

(二)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臵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强行实施或擅自变更,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好职工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损害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五)对企业擅自拆除、闲臵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排污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对其纪律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需要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害群众利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4.“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四

一、开展专项活动整改措施

1.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对医德高尚、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结合护理专业的特点,深入开展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护理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通过召开护士长会议会、院周会等形式,对开展“三合理一规范”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结合近期媒体曝光的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及周边地市医疗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三合理一规范”工作人人知晓、观念深入人心。

3.积极推行单病种护理临床路径,依据单病种种类制定相应的临床路径表单,患者篇和护理篇,为每个住院患者制定合理的护理方案。

4.杜绝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最大程度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坚持一日清单发放。护士记账、核帐要认真,解释账目要及时、耐心、认真,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到位”整改措施

1.结合我院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的理念,提供主动服务,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倡护理人员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服务于患者,将健康教育贯穿于患者住院全程。

2.为更好地开展优质服务,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晋升、评优相结合。3.门诊导医护士做好预约诊疗服务。使用普通话规范礼貌,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耐心认真做好每位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4.要求门诊导医服务主动,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诊服务、简化门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5.完善入院患者服务流程和出院患者的服务流程,并让患者知晓,方便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要求病区护士严格遵守服务流程,接送患者态度一定要亲切、和蔼,深入病区,注重护患的沟通,加强基础护理,减少陪护,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护理部每季度,科室每个月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表调查,对于不满意条目及时处理整改。

5.“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挂牌成立以来,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竭诚履行“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职责使命,用应急人的“辛苦指数”换取全市人民的“安全指数”和“幸福指数”。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市应急管理局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强化“两个根本”,广大应急管理干部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用实干筑牢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线,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成功举办了“生命-2021”**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演练、全市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等大型活动。圆满完成****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出色完成****抢险等应急处置任务,***事故救援工作入选全国应急救援十大典型案例。市应急管理局先后荣获“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优秀集体”、“全国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省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市“五一”劳动奖状,被市委、市政府评为2021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市局机关危化安全监管科被评为**市

“五一”巾帼标兵岗,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全会安排部署,把安全生产领域作风建设纳入“六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内容,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我们将以此次专项整治为重要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监管方式,逐项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着重从三个方面下功夫求实效: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在增强思想自觉上下功夫。

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市县党委、政府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分级分批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安委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15条措施》和省厅“措施50条”,切实抓紧抓牢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紧盯“老大难”“落实难”“协调难”“抓手难”,筑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构建全领域各环节的责任落实闭环,坚决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的理念融入到坚决捍卫

“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行动中。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推动专项整治上下功夫。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成立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一个一个“过筛子”、一项一项抓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问题清零。针对安全监管“一查了之”问题。落实检查组组长负责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实行安全“清单式”管理、“手册式”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组织专家开展专业检查,落实隐患闭环管理,及时交办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市、县(区)分级实施隐患挂牌督办,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及时销号。针对安全执法“一罚了之”问题。组织执法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两周的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细化执法环节,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积极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为企业提供“说理式”执法服务,通过执法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安全生产“补短板、强弱项”。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分类细化惩戒措施,切实杜绝执法“宽松软”问题。对企业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针对煤矿事故

“一停了之”问题,重点解决发生煤矿事故后,对同类企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式简单粗暴行为,扎实开展督导检查,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与深化煤矿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开展安全综合评估问题整改等煤矿安全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建立整改台账,责任到人、倒排时间,边治理、边总结、边提升,对专项整治成效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全面评估,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6.“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突出问题”方案 篇六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一)2008年1至5月,我镇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支出共2606.78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1881.12万元,镇财政拨款725.66万元。上述资金专项用于教育经费支出的有2368.71万元,用于各村村级水利工程的有151.8万元,用于农业救灾复产补助的有72.27万元,用于解决住房难补助的有14万元。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数额较大。其中:

1、为解决农村“行路难”和“饮水难”问题,市、镇共同开展自然村通路和通水工程,共投资702.23万元,其中市拨款421.34万元,镇配套投资280.89万元。

2、为增强我镇的防洪防汛能力,解决农村洪涝问题,我镇重点投资神山新排站工程,预计投资 万元,至2008年5月31日,已投资 万元。

3、镇级和村级联网路改造工程预计投资 万元,至2008年5月31日,已投资 万元。

4、为配合农村环境整治,我镇投资建设鹰岭公园和神山公墓。预计投资 万元,至2008年5月31日,已投资 万元。

5、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镇投资建设消防安监大楼,预计投资 万元,至2008年5月31日,已投资 万元。

(三)为解决民生问题,我镇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比如:免除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资料费;从2008年1月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20元/月大幅度提高至400元/月;将低保家庭在读高中生、大学生的助学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和7000元,为本市户籍残疾人提供生活专项补助以及免费的康复服务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筹集资金建设东坑医院新住院大楼等等。

(四)经我镇审计办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内审,至今未发现存在政策外乱收费、序列贫困生骗取补贴、医院虚报病员骗取合作医疗款等问题。镇纪委、信访办、人大办也没有接到关于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支农惠农资金和扶贫、救灾款物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举报。

二、进一步规范和清理农村财务

在2007年,为配合村两委换届选举,我镇组织审计人员27人对我镇15个村经联社理事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审计中共查出问题107个,提出整改建议102条,至2008年5月,已落实整改77条,占72.0%。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我镇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中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2008年财务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农村经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建设,强化资产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为了使各村能更好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结合2007年镇下发的关于农村资产管理的七项办法,我镇出台了《并于建立东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的意见》、《东坑镇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及《东坑镇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款管理办法》(草案),并督促各村严格遵照执行。

三、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我镇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开支,凡超过50万元的专项开支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节约了财政经费开支,降低了公务交通成本,从根本上解决公务用车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完善了党员干部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及证件集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行为。党员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归口由组织办统一管理,需要办证或取证时都要经相关领导批准。由此降低了党员干部出国(境)参与赌博的风险和减少了假借外出参观学习进行公费旅游的现象。我镇严格控制节庆的规模和经费开支,没有发生在节庆活动中用公款举办商业演出和花费巨资邀请影视歌舞明星出席的情况。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的情况。

四、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我镇充分发挥审计办的作用,每年制定审计计划,轮流对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进行内审。通过审计,纠正其不规范的财务操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逐渐完善财务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并没有发展“小金库”问题。但有些单位特别是镇属企业,由于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的账户超过一个,而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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