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2024-08-07

低保政策知识问答(共7篇)

1.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篇一

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刑释人员无固定居所无正常工作该如何申请低保补充回答:

一、特困刑释人员的范围

特困刑释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为确保特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

要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特困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县特困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特困刑释人员过渡性的期限

必须明确救助对象,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无固定收入的。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缺乏一技之长,就业有困难的。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居)委会;

2、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

3、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对象后,必须加强对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救助证》,每人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在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

对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街道办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对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办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编辑本段

三、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

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特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特困刑释人员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争取各级政府把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特困刑释人员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

2.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篇二

一、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 我国对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非常重视。近年来, 国家针对家庭困难子女的教育救助出台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 其中包括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该政策的内容包括对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该项政策在全国得到了全面实施。在高校教育救助政策中, 已经开启了多项教育救助措施, 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此外, 许多社会上的慈善机构也专门设立了救助项目, 如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未来工程”、邵逸夫基金会、日本住友商事奖学金、“赢创奖学金”等。这些措施都体现了社会和政府对贫困子女受教育问题的重视, 为其能够更顺利地完成学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 制度化水平低

我国目前仍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对于大学教育这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大都不是长期性的, 没有专门设立针对此阶段的教育救助政策, 该阶段的制度化建设尚需改进和完善。国家虽然颁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但是对教育救助的实际实施只是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所提出的大部分救助政策都较为笼统, 不够细化, 也没有规范教育救助工作, 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此外, 教育投资的效益是长远的, 需要一个较长的等待过程, 而且取得的效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不是经济效益上。所以, 政府可能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见效更快的项目上。在这种情况下, 势必使得我国当前教育救助水平不高, 制度化水平持续低下。

(二) 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及教育费用的不断增加

经济基础决定着教育救助的规模, 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来说, 不堪一击的经济基础和越来越严峻的教育环境决定了其无法应对和满足当前孩子的教育要求。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经济承受力非常有限, 国家在有限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产业化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教育费用的连年增加, 这一方面也加剧了家庭贫困。调查显示, 农民储蓄的首要目的就是“攒学费”, 远远高于养老、买房等。2012年, 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还不及同期GDP的4%。过少的教育救助经费投入使得国家家庭教育救助体系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救助程度不高。另外, 奖学金往往与成绩挂钩, 并非是专门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而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在教育救助方面投入的基金较少, 即使实施了救助, 往往也是一次性的救助, 金额大多在3000—5000元左右。显然, 这些资金不足以帮助贫困家庭应对上万元的教育费用, 很多家庭仍然无法支付巨额的教育开支。

(三) 社会慈善事业较少

从理论上来说, 实施教育救助的主题是多元化的, 不能仅仅局限在政府部门。在当前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而低保边缘家庭贫困现象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下, 只依靠政府是难以实现对低保边缘家庭及低保家庭的社会救助, 尤其是在教育方面的救助, 这将直接影响到贫困家庭是否真正脱贫及家庭将来的生存发展。因此, 应当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及相应机构的作用。而我国的社会教育救助多集中在高等教育阶段, 如设立专门的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等。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较少, 并且社会各界的投资大都具有目的性。

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的相关建议

(一) 政府应积极承担救助责任

高校是直接培养学生的教育机构, 而政府则是承担安排制度、提供资金、组织实施和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 高校应该在积极配合国家的救助政策的基础上, 向学生提供一定的教育救助, 而政府则要承担主要的救助责任。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 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 组织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发展慈善事业。比如, 利用明星效应, 用明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去带动社会大众奉献爱心。第二, 政府要协调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工作, 让三者各自发挥其功能。民政部门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向高校提供救助数据和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应及时向高校提供学生的基本情况并组织高校实施救助。

(二) 拓宽筹资渠道, 确保资金支持

拓宽筹资渠道, 确保资金支持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国家应该加大财政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救助基金, 鼓励学校辅助救助, 加大扶持力度, 从而减少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成本。政府机关应协调配合, 建立教育专项基金, 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 保障资金的稳定性。此外,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贫困子女的教育救助宣传工作, 尽可能多地为贫困学生提供优惠政策, 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有能力、有爱心的群体尽其所能地帮助贫困学生解决教育问题。另外, 在学校、街道办事处或企业等地方建立教育捐助站, 政府对其匹配相应的事业编制, 形成一个全社会教育救助的网络平台, 使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有更广阔的渠道奉献爱心。同时,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保证爱心资金的支持落到实处, 避免非法分子趁机得利。从长远角度来看, 社会捐助应当从政府部门转到非盈利的社会工艺组织。而政府则应当有意识地为其创造条件, 推动其快速发展。

(三) 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保证教育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是实现教育救助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政府在积极承担教育救助责任的同时还要保证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高校应该适当地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岗位、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救助方案, 使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学习或工作帮助家庭缓解经济负担。同时, 要想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地方政府应该规范好教育救助实施的救助条件、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 使救助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 社会组织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 尽可能多地设立教育救助项目, 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 保持救助稳定发展, 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救助效益, 使尽可能多的农村低保边缘化家庭获得教育救助。

参考文献

[1]肖云, 赵品强.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救助研究[J].农村经济, 2010 (05) .

3.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篇三

自我发展有限,政府主导增收

据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统计局针对京郊农村400户低保家庭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纯收入为6010元,同比增加838元,增长了16.2%。其中,转移性收入占比最高,2012年为4774元,比重达79.4%;财产性收入增长最快,同比增加60元,增长22%;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对促进农村低保户收入增长的作用有限。

就业引导力度大,但客观因素制约性强

针对低保家庭的实际困难,2009年北京市启动了“共同致富行动计划”,优先将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纳入就业培训范围,生态管护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乡镇企业新增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项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引导政策加大了力度,使得北京市农村低保户的劳动力就业率不断上升,2012年达88.1%,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但由于低保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比重不高,使得按总人口平均计算的就业比重偏低、就业者负担系数高。据调查资料显示,2012年北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人口比重达71.3%,总人口就业率为61.4%,平均就业负担系数为1.63;而低保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比重仅为34.8%,不及全市平均水平的一半,总人口就业率仅为30.6%,就业负担系数为3.27。

自我发展能力弱,生产性收入有限

由于年老体弱、因病致贫、文化程度不高,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与劳动力投入结合紧密的生产性收入较少且不稳定。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获得的生产性纯收入为903元,仅占纯收入总额的15%。

生产性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增长平稳,同比提高7.9%;家庭经营收入下降,同比减少29.5%。低保户工资增长主要受全市平均工资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带动。2012年,北京市小时工资和月工资最低标准分别增长7.5%和8.6%,低保户工资性收入增长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基本一致。

低保户经营性收入减少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收入下降,2012年一产业纯收入为167元,比上年减少了74元,下降30.7%。具体分析一产中各大类生产经营效益情况,与全市农户类似,比如农业、牧业经营亏损,林业实现增收。这主要是因为2012年全市传统农业生产规模总体收缩,主要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产量下降,在此大环境下,低保户的农牧业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政府及集体经济补给,成为增收强劲动力

近几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的转移性收入无论比重还是增速在四项收入构成中均处于首要位置,农村低保户源于集体分配的财产性收入也逐年增多。在依靠自身实现收入增长动力不足的客观现状下,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有效介入,成为拉动农村低保家庭增收的两股外部力量。

在2012年北京市接受调查的400户农村低保户中,人均获得转移性收入为4774元,同比增加了800元,增长了20.1%。与全市农村平均水平相比,收入额是全市的1.84倍,增幅比全市高5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提高,退休人员工资、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提高并向收入水平偏低人员倾斜等多项转移支付政策的带动。

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获得财产性收入为333元,同比增加了60元,增长了21.5%。财产性收入成为继转移性收入之后,拉动农民低保户收入增长的第二大动力因素。虽然低保家庭总的财产性收入与全市农村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对于从集体经济得到的股息和红利,低保家庭增长更为强劲。2012年农村低保家庭从集体经济得到的股息和红利增长了47.7%,比全市农村高27.5%个百分点;低保户获得的土地流转转让收入也连续两年高于全市平均。农村土地、林地等的确权落实和规范流转有效保护了农村低保户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财产权。

基础刚需较大,救助改善生活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549元,同比增加了788元,增长了16.6%;消费倾向为92.3%,高于全市农村平均20.2个百分点。从总的类型归属来讲,消费仍然以基础刚性需求为主,尚未实现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的转变,食品、医疗和居住支出占据消费额的前三位,合计对消费增长的贡献率达88.6%。从支出类别来看,上涨面多且幅度大,折射出低保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食品支出量价齐升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食品支出为1961元,同比增加了216元,增长了12.4%。恩格尔系数为35.3%,与2011年相比下降1.3个百分点。从食品消费量、消费额的增长对比情况分析,食品支出的增长既表现为消费量的增多,也有价格上涨因素的助推。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副食类消费量全面上升,油脂类、肉禽及其制品、蛋类等消费量增速均达到10%以上。同时,鲜菜、油脂类和水产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2.0%、4.5%和4.8%,推动低保户豆类及豆制品、蔬菜及菜制品、水产品在消费量分别增长5.9%、2.4%和17.2%的基础上,消费额增幅进一步提高,分别达31%、14.2%和25.7%。

居住条件继续改善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居住支出1076元,同比增加了186元,增长了20.9%。其中,用于建筑、维修和装饰生活用房材料及雇工方面的支出增长明显,对居住类支出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一半以上。同时,随着补贴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低保户对居住类公用产品的消费有不同幅度的增长。

北京市自2010年起实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的农村住房救助制度。2012年,部分尚未改造的危旧住房继续翻新,带动低保家庭用于建筑、维修和装饰生活用房材料及雇工方面的支出达到233元,同比增加98元,增长72.6%。在公用产品消费方面,2012年农村低保户人均生活用电支出、生活用燃料支出额达到243元和577元,同比分别增长31.4%和3.8%。用电方面,自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补贴15度用电金额;采暖方面,虽然农村低保家庭没有纳入全市集中供热网络,但北京市对城乡低保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也有相应的救助标准,2012年该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上述两项补贴有力地缓解了低保家庭因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用电和冬季采暖压力。

医疗需求有效保障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479元,同比增加了296元,增长了25%。新农合报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济实现了对低保家庭看病就医的实报实销、报销后再报销、再补助,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就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的医疗保健消费倾向为24.6%,人均医疗保健花费与全市农民相比,高出354元;与城镇低保家庭相比,高出520元,可见,医疗费用支出已成为低保户家庭消费的核心项。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编辑:王许松 / 邮箱:wxs@bjstats.gov.cn

4.低保政策 篇四

从4月起,天津市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705元上调到780元,在以前低保标准上增加了75元。

据了解,本月起,不仅全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705元上调为780元,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也将从每户每月212元上调为234元。同时,本市还将进一步降低低收入家庭申请救助的门槛,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及时的救助。市民政局局长曲孝丽表示,今年市民政部门将进一步推进精准救助,筑牢兜底民生保障基石。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实现精准兜底保障,完善低收入救助政策,扩大分类救助范围,加大对残疾人员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等支出性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

2016天津城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2016天津农村低保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4.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范小建:“低保兜底”是实现脱贫目标的政策制度保障

3月9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邀请5位全国政协委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就特困人群精准帮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范小建表示,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是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决定的。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个任务确实非常艰巨。另一方面也要看清这个目标的含义,这个目标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到要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同时,贫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要达到或者超过2300块钱的水平。这2300块钱是指的不变价,如果按照物价指数来调整,到20底,应该在2855块钱的水平,也就是说一天接近8块钱。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目标又是一个比较低的目标,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当中的一个底线性目标。

他称,为了这个实现目标,中央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当中提出了几个“一批”等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包括产业扶贫、移民搬迁、转移就业、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等等,这些措施大多数是从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角度考虑的。但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有一个低保兜底的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前面那些措施还不能解决的话,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这部分人,就要通过低保兜底的办法来解决。低保兜底大概要兜多少人呢?现在从建档立卡的数据来看,恐怕不会低于万。随着贫困人口总量的减少,可能兜底的比重还会更大一些。如果没有低保兜底这一条,可能实现这个目标还是有困难的。但是我们有了低保兜底这一条,就有了一个政策和制度的保障,应该说还是有条件的,应该是有信心的。现在一方面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一方面又要坚持把造血和输血相结合,这也是多年来扶贫工作所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

5.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篇五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民政、财政和其它部门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 民政、财政、劳动、卫生、教育、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及有关低保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5.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是什么?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呈报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委员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成立低保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低保对象情况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6.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新区、东陵区、于洪区以及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蒲河新城、细河经济区为每人每月49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为每人每月420元。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8.家庭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如何界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首先要核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将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9.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 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动迁户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臵补偿金(唯一一处房产);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比照单位承担应扣除的部分;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家庭收入如何调查?

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低保的受理材料中有关家庭收入的证明进行审核认定,通过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评估、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12.灵活就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就业所在区域和年龄、性别、实际就业能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

四、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方法

13.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⑴ 从业人员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符合从业人员身份的,要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从业人员收入目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

⑵ 退休人员收入计算: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收入计算: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⑷ 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正式就业的,按从业人员身份计算收入;下岗失业人员未正式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⑸ 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按各区、县(市)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两险”的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缴费单据),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a.个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缴费比例×12%×家庭核定人口数)] b.个体缴纳医疗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家庭核定人口数

⑺ 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收入计算: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是指: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的国有企业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⑻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收入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

⑼ 因征地而“农转非”人员收入计算: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意见》(沈政发[2004]6 号)规定: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征地变户人员已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应扣除的费用)÷36个月

五、劳动能力认定(鉴定)办法

14.劳动能力等级如何划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的通知》(沈民[2005]10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患病(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须先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以下3个等级: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B具有部分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中还可分为大部分劳动能力和小部分劳动能力)、C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15.劳动能力认定办法?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区、县(市)中心医院诊断、病历和相关资料,在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审小组和社区居民代表的初步认定基础上,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

16.对劳动能力的认定有异议的怎样解决?

如本人对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鉴定。具体办法是:

⑴ 申请。本人到市劳动局服务大厅购买《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⑵ 填表。本人将《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及本人历次就医诊断,交由社区填写并由社区、街道、区三级盖章。

⑶ 体检。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部门指定医院(沈阳市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所有材料上报社区。

⑷ 鉴定。社区将所有材料上报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局统一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每季度)进行鉴定,⑸ 费用。收取的专家鉴定费和因鉴定中需做的各种检查费均由本人承担(专家鉴定费减半收取)。

⑹ 根据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17.如何根据劳动能力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收入? ⑴ 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是指:身体健康,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以内,应首先申请就业。经二次介绍拒不就业,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或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对有就业意愿暂未就业的,本人需提供区、县(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上签署的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安臵就业的认定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⑵ 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丧偶的单亲家庭,应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实际就业能力,本人收入可酌情计算。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酌情计算收入”这一条,是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酌情计算收入”尺度的把握上,要本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精神,全面理解和运用好城市低保政策。

“酌情计算收入”,就是要坚决杜绝“视为收入”、“视同收入”、“模拟收入”等简单化、公式化的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人性化、合理化的工作理念。具体的说,就是要求社区协审小组,在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进行收入评审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同情照顾弱者、不姑息迁就懒汉的基本点出发,公平公正合理的,酌情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或 “档次”)确定其收入。

例1:某些人以身体有病为由,(有的确实有病,但仍具备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有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残疾和病历诊断证明),不去根据自身能力去自食其力,但却整日打麻将、游手好闲,隐瞒隐型收入的,可采取群众听证评议的形式,在评审其收入时,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认定其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的,可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

例2:某些人自己主观上努力工作,但因身体状况,每月只能不定期的工作几天,且收入微薄,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认定其收入。

例3:有些人具有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但由于家庭里确有重病卧床病人或幼儿需要照顾,无法从事全日制工作,社区、街 道应动员或帮助其本人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按其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对有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以种种借口不去就业的,可按为其介绍岗位行业评估标准下浮一定的比例计算其本人收入;如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就业的,经群众听证评议小组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例4:有些人的身体状况较差或智力不健全,虽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在个人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社区、街道也不能帮其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经群众听证评议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实际收入计算。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分为:终身丧失和阶段性丧失,这就需要我们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六、抚养(赡养)费计算方法

18.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仍应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对因种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应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所以,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法院判决和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规定计算,并根据离婚年限和收入水平的变化,酌情增减抚养费;无子女抚养费规定的,一般抚养一个子女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25%付给,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50%付给。

另外,对离异后,抚养子女一方死亡的,应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应要求另一方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义务和责任。因另一 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失去联系的,子女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对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收入。

19.对以办理离婚来规避低保收入核查的情况如何处理? 针对目前低保工作中“假离婚”情况增多的现象,如社区协审小组和广大社区居民,对申请人离婚真实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无法认定其真实离婚事实的,还应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一户申办低保待遇并发放《低保证》;对明知自身无经济能力,却要求独自抚养子女,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和财产的,并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申请低保待遇的,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家庭收入。

20.赡养费如何计算?

孝敬和赡养老人体现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申请低保时,要实事求是的根据其申请人子女的经济实力和赡养能力,计算其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

在计算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时,首先要计算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1.5倍的,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城市低保标准×1.5×家庭人 口)×25%

七、特殊情况的收入计算方法

21.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收入?

用征地补偿费购买商品房或者用出售原住房款购买现住房的家庭,购房款低于征地补偿费或者卖房款的差额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2.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财产占有人承担其赡(抚、扶)养责任,赡(抚、扶)养费计入财产持有人的家庭收入。

23.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如何认定?

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含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的)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对虽在同一户口,但属于长期各自独立生活的完整家庭且无法确定供养关系及经济关系的,应单独计算家庭人口,如:兄弟俩已各自成家立业,但同在一套单元两个房间居住的,兄弟俩应各自计算家庭人口。

24.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时,如老人(含配偶,以下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5倍的,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高于保障标准5倍的,其高出部分的30%计入子女家庭收入。老人不算保障人口,不享受低保待遇。

25.无收入的老人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无收入或享受遗属补贴的老人,与成年无劳动能力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时,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和子女共同享受低保待遇,并参照“三无”人员享受分类救助。

26.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如何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对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的,其本人收入高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但本人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27.患重大疾病家庭收入的计算?

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父母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等重大疾病(由市级恒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28.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的人员收入如何计算?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并与所在社区建立登记见面制度的,按照 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八、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相关问题 29.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农转非的是否可以申办低保? 按照《关于在沈购房落户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规定》(沈民[2003]86号):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政策性农转非人员,自购商品房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城市低保待遇。

九、分类救助政策

30.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的分类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经相关部门办理低保“三无”认定手续的,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5%享受分类救助。(低保“三无”人员,参照国家、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31.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的分类救助? “三无”人员上浮60%。

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60周岁以上老人;双残户中的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优抚对象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十、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和条件

32.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属地化原则,即户籍地和居住地一致的,在户籍地街道受理;如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并且不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应由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街道受理。

33.长期居住养老院、医院等的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长期居住(1年以上)养老院、医院等非集中供养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每月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提供生存证明;无监护人或者亲属的,由户籍地社区负责生存认定。

34.居无定所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居无定所人员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如无法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时,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提供联系方式,在本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本人或者监护人应按时向低保审批管理部门提交续领申请和生存认定,否则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

35.哪些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

⑴ 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⑵ 家庭存款数额超过5000元。

⑶ 家庭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明显超标(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的。

⑷ 城市居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

⑸ 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他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⑹ 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的、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⑺ 动迁地区的居民(政府正式下发动迁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低保待遇。如家庭遇特殊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⑻ 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⑼ 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同居、违法收养的;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⑽ 其它政府规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十一、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36.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⑴ 就业申请。本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填写求职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并出具《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证明。

⑵ 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行走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人数,每人填写《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

⑶ 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建立5-7人协查小组,实行联签制度。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家庭收入应采取入户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跟踪消费、居民民主评议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⑷ 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员名单(包括续领保障金人 员,以下简称续领人员)予以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⑸ 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18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⑹ 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于每月23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相关数据。

⑺ 社区委员会在每月25日前,对民政部门批准的新申请人员(包括续领人员)名单张榜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对新申请人员发放《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告后填写《公告结果回执单》,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⑻ 次月5日起,向上月被批准人员和续领人员发放保障金。37.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有哪些?

⑴ 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 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收入证明。

⑷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⑸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⑹ 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⑺ 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全部子女的收入证明。

⑻ 失业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提供《失业证》。⑼ “三无”人员证明:低保“三无人员”认定审批手续。⑽学生证明: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⑾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区县(市)、街道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

⑿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⒀参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⒁ 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土地统计台账,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⒂ 房产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⒃其它相关证明。

十二、保障对象的管理

38.什么是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就是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39.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社区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向街道报告;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重 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市)民政局每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同时每年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一次年检。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2年进行一次低保对象抽查。

十三、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的管理

40.什么是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

经劳动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和下乡回城未招工知青,这类人员均参照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管理,但不享受低保人员在就医、就学、供暖、住房、“两节”救助等优惠政策。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如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的退休(参保)手续,民政部门应从该人员享受退休金之月起,取消该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待遇,停发其生活费(退休金和生活费二者不可兼得)。

41.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何管理?

每季度由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入户走访或通知本人携带《生活费领取证》到社区进行认定登记,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认定登记的,需携带领取生活费本人户口本和《生活费领取证》,逾期六个月不进行认定登记的,停发其生活费,直至继续认定登 记,期间停发的生活费不予补发。人户分离人员按低保属地管理和有关迁移规定执行。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存在冒领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一定处罚。其处罚参照对低保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执行。

十四、低保迁移制度

42.对有固定住所、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管理? 对已货币化安臵有固定住所,有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要将户口迁移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如有迁移落户条件而不迁户,造成长期无法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的,原审批部门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43.对非户籍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办理低保?

对非货币化安臵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或在异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长期固定居住地接收并管理。

44.保障对象户口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如何办理? 保障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由本区、县(市)、街道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

45.保障对象户口跨区、县(市)迁移的如何办理? 对跨区、县(市)迁移的,应与拟迁入地社区取得联系,或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后,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为保证低保迁移 的连续性,应在当月审批结束后及时办理迁移,由区、县(市)低保审批管理机关报市民政局批转,并确保迁移档案在下月25日前由迁入地社区接收,并从当月起发放保障金,再对迁移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重新核实。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十五、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46.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低保档案的管理按照市民政部门下发的《沈阳市低保档案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07]10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全市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委员会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与处罚

47.怎样坚持好“张榜公告”制度?

“张榜公告”制度,社区对新申请低保和续领低保人员名单的张榜公告,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格式、多地点(各居民楼门栋)进行公告;社区公告栏要求统一规格样式(封闭窗式),具有防风防雨防撕毁功能,切实保证公告效果;对公告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不定期抽查社区张榜公告和举报查处情况。

48.什么是城市低保工作“四公开”?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 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居民的监督。市、区、县(市)、街道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49.低保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申请拒不受理的; ⑵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 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⑸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50.低保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⑴ 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⑶

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漫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⑷ 不按月领取保障金、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⑸ 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6.城市低保政策宣传资料 篇六

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问答卷

1、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长钢总医院)是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吗?

答:是。

2、哪些人群可享受低保救助?

答:城镇低保人群和城镇“三无”人员。

3、城市低保对象分别是?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市低保人员,及未参加以上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

4、城市低保人群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

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00元。

5、那些属城镇“三无”人员?

答: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6、城镇“三无”对象医疗救助享受待遇具体办法和标准有那些?

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超出6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养单位负担50%、城市医疗救助50%。

7、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人群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

答:按以上救助方式减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7.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篇七

一、政策变通:主动偏离抑或被动妥协

公共政策作为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代表了政府的价值取向和施政策略。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都是比较积极的,希望通过政策的良好实施来实现社会的善治。但是,即使政策方案制定得十分严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有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情况。甚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环境会迫使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一种相机抉择的策略,随着政策环境而对政策做出可操作化的修正,甚至会彻底改变政策执行的方式方法。这时,“政策变通”的现象就出现了。

对于政策变通的概念,学者们的界定各有侧重。由刘世定、孙立平等人组成的“制度与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提出政策变通是“在制度的运作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1]有些学者的界定就着重于变通后的负面结果,认为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一种偏离或反动,“变通后的目标就其更深刻的内涵来看则可能与原有政策目标和精神不尽相同甚至根本背道而驰。”[2]不过也有一些学者看到了政策变通的积极效应,如赖秀龙认为“政策变通的实质在于政策执行形式的变通,而不是政策精神实质的变通。”[3]

对于政策变通的原因,学者们认为存在从体制到行为等诸多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策变通。如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说明“政策执行官员的角色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来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公民的利益服务,在有意无意之间发展出一整套针对上层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的应付机制”。[4]庄垂生则把政策变通看成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理性选择的结果,认为“政策执行者关于政策的成本收益计算是政策变通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5]周雪光则从体制上解释原因,认为“变通的稳定存在和重复再生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的产物,是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矛盾的缓冲机制。”[6]具体而言就是“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二者往往是分离的。负责政策制定的上层行政机构一般并不亲身参与执行政策,而负责政策执行的街头官僚们也无权参与政策制定。”[7]具体到中国的政策过程,就是“中央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政策执行。是一种逐级向下发包、官员向上负责的行政体制。”[8]在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上级下达的过严指标常常导致下级的密集政策变通。地方政府一方面缺乏宪法上名义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享有大量实质性的相机决策权。”[9]而地方政府一旦有了实际上的相机抉择权,“很有可能会陷于人缘化社会关系之中,这时政策执行走样将在所难免。”[10]王林生也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变通出现的条件,认为是“中央对地方的过分要求和限制导致了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11]

对于政策变通的评价,学者们大概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政策变通后所遵循的原则及试图实现的目标是与原政策一致的,但变通后的目标就其更深刻的内涵来看则可能与原有政策目标和精神不尽相同甚至根本背道而驰。”[12]另一派主张“变通”是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进行正常合理的灵活处置,而且很多经济学的文献也强调地方变通对推动经济发展所起的创新作用,甚至称它“已经成为促进中国多年的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13]更为有意思的是,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变通的态度是模糊的和权宜性的:“究竟是讲其视为积极意义的‘创新’,中性意义的‘灵活性’,还是消极意义的‘谋私’、‘歪曲执行’,完全依中央基于纵向控制体系的需要这个大局而定。”[14]

因为公共政策过程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政策变通现象的出现并不足为奇,甚至有时候完全按照预定方案来执行政策是不符合实际的。一种情形是政策执行者出于自身私利而故意改变政策执行方案,这种情况无疑是对公共性的一种背弃。不过,政策的复杂性就在于变通执行之后并不一定结果很差。比如在另一些情形下,对原有政策方案的变通恰恰是对现实政策环境的妥协,政策执行者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不得不对原有的政策方案进行可操作化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的政策变通就有可能是对原有政策的一种修正和完善。这时的政策变通虽然不能认为有充分的合理合法性,但也能为未来的政策调整提供方向和借鉴。

二、农村低保政策的变通策略———以S省X县为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政策。该政策自从2007年建立以来发展迅速,为农村底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在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过程与之前的政策设计有些许出入,出现了政策变通执行的现象。

1. 农村低保政策变通执行的基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不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农村低保政策上是一种“硬”约束,因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所发放的低保金主要来自于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强有力的约束性在农村低保制度上并没有出现“软化”的现象,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才有钱发给低保户。在政策规定上,农村低保制度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划定一个低保线,低于这个标准的人可以享受达到这个标准的差额。而在实际的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这一标准偏低,所以一些在农村中相对比较贫困的家庭也能达到这个标准。如果严格地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那么很多现有的低保户实际上是无法享受到低保金的。这样以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就会出现剩余。而这样的结果实际上也达不到社会救济的目标,因为农村很多家庭收入略高于标准线低保边缘户没有得到救济。而且这部分资金是专款专用的,也不能挪用到其它社会救济项目中。

所以,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低保标准实际上并不是作为贫困线来存在的,而是被看作最高补助标准。年度内的用于农村低保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就是年内整个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然后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把这个金额总数换算成大概有多少人可以享受低保金。这个换算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平均分配低保金的“平均低保”现象,因为平均每户所得的钱数是需要事先确定的。然后地方政府层层向下分割指标,直到把指标分解到各行政村。[15]

低保指标在村里的具体分配实际上也不是个测算的过程,而是个比较的过程。那些家庭人均月收入根本无法达到低保标准的赤贫家庭自然会被纳入保障范畴。问题在于村里的低保指标覆盖这些家庭之后都有剩余,于是只好从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遴选。而这样一来,村里这种条件的家庭可能就会比较多,并且收入差距不大,进入享受低保的考虑范围的家庭数量很可能就会多于低保指标,结果“人情保”、“关系保”、“轮流保”的现象就出现了。所以,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变通与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不规范有着密切的关系。

注:该表数据来源于S省X县的政府部门。

根据作者调研的S省X县的数据可以发现,在2010年之前,享受人数和年发放金额都呈现了一个爆发式增长的趋势。而2010年之后,享受人数和年发放金额的增长都趋于缓和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稳定。所以,在实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践中,应保尽保的政策目标和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有时候并不是决定一个家庭能否成为低保对象的决定性因素,真正决定性的因素其实是财政部门每年到底能有多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来提供给农村低保对象。而这种资金压力在2010年之后越来越成为一种硬约束。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收紧的背景下,民政部门采取了一种计划经济式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方法———指标制,即每年参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来确定本年度有多少人可以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而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文件精神,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要动态调整,以保证与经济发展水平能够相互适应。这样一来,原来享受低保的群众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结果就是能够用来增加新的低保户的资金就少之又少了。所以就产生了2010年之后享受人数增长缓慢的现象。

在变通后的农村低保政策中,真正决定一个人是否能享受低保金的并不是一个家庭真正的人均月收入,而是这个年度政府到底有多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这项社会救济政策,再把这个既定的资金换算成在县里大约有多少人可以享受,然后在这个区域中,谁相对更加贫困谁就可以享受。结果就是“低保标准的数额标准就被转化成了人员标准。”[16]

2. 农村低保政策变通执行的方式:分档救助

注:该表数据来源于S省X县的政府部门。

在政策规定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享受的标准是一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差多少补多少。但是在低保实践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很难精确测量的,因为收入都是每个家庭的秘密,在申报的时候农民往往也会有意无意地少申报收入以获取尽可能多地低保金。即使通过民主评议的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农民的实际收入,其精确性依然存在疑问。由于在实际情形中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其实不大,所以在X县的低保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核定每个家庭收入水平然后补差的政策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分档补助的办法。该县将低保户分为一、二、三、四类。其中一类:主要为三无人员、重残、长期生病缺乏劳动力的特困家庭,补差水平为190元/月·人(2014年标准,以下数字也是2014年标准);二类:主要为缺乏主要劳动力、残疾、生活和生产基础条件非常差的贫困家庭,补差水平为166元/月·人;三类:主要为生活、生产各方面条件差的贫困家庭,补差水平为156元/月·人;四类:主要为家庭条件差,而家庭又有特殊开销的家庭,补差水平为146元/月·人。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从“试验性执行”工作到较易完成的“行政性执行”工作的转化。[17]

分档救助的政策在收入核算异常艰难的农村也有其合理之处。在农村中,户与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其实并不是很大,如果强行在本来就差距不大的农户之间再区分出的收入差再予以补助的话,很有可能会引起其它农户的不满,进而制造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过,从X县的政策实践来看,分档救助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日益显现:保障的标准一直在提高,但是对于保障对象划分的档次却一直保持在4个,这4个档次毫无疑问不能完全对应农村中不同层次的贫困人口,在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一种“平均低保”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4个档次的保障标准呈现出同步增长的状态,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享受低档次保障标准的低保户的实际保障水平的偏高。而在该县中,大部分保障对象享受的正是最低档次的补助,所以说分档次救助的方式使得实际保障水平进一步高于理论上的保障水平。

3. 农村低保政策变通执行的结果———浮动的保障线

低保线是决定一户家庭是否有低保享受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人才有资格享受低保。低保线一般都由各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划定。低保线确定的根据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依据国家划定的贫困线,有的地方根据当地的居民人均收入,有的地方根据一定的人口比例。就笔者所调研的S省X县为例,X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公式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调整数)

其中的调整数由县里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基本生活消费品物价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财政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得出(调整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注:该表数据来源于S省X县的政府部门。

如上表所示,X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06年建立以来一直在提高,2015年的标准是2006年标准的3.55倍,年均增长39.4%,增长速度超过了CPI。这对于农村广大贫困群众非常有益。但是同时可以看到,即使按照2015年的标准,每人每月的保障标准仅为213元,平均到每天也就是7元钱多一些。即使农村的生活成本较低,压力较小,每天仅有7元多生活费的生活依然还是十分贫困。在这样较低的理论保障水平之下,饥饿基本上可以得到消除,但是生活水平却依然很低,所以这个标准从实际生活的角度上来考察还是偏低的。

但是,在实际的走访调查中,事实却又是另一番图景。那些在农村中没有收入来源且生活极其困苦,根本达不到家庭人均每月213元的农村低保标准的人确实已经在享受低保金,在这个理论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农户已经全部得到救济。然而现在正在享受低保的农民中,有一部分人虽然经济条件也不宽裕,但是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很有可能会高于每人213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如某一低保户家里有三口人,每人三亩玉米地,按照玉米大概一元一斤的收购价和亩产玉米1500斤来算,这家人一年只靠玉米地的收入就可以达到13500元。即使这家人没有其它任何收入,那么这家人平均每人每月的收入是375元,除去生产成本,这家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也超过了低保线。而且这样的享受低保的家庭在农村并不鲜见。但是这样的收入水平在农村也非常低,而且比这家人更贫困的农户都已经被纳入了低保的范围,即使根据贫困程度的排序也应该由这样的家庭享受低保。

所以根据我们的观察,按照理论上每人每月213元的标准,X县已经大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没有出现太严重的漏保行为。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测量困难的缘故,在实际的低保实践中,已经把一些人均月收入略高于213元的家庭纳入了农村低保的范畴。这种政策变通现象出现的原因正是前面所提到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不规范和分档救助的执行措施。

于是,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两条低保标准,一条是政府文件上规定的理论低保标准,这个保障标准偏低,这个保障标准之下的生活水平也很低。但在实际上,由于理论标准的低下,而收入真正低于这个保障线的农村居民人数实际上并不算太多,所以在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行的其实是另一个低保标准,这个实际的低保标准是根据贫困程度的排序而得到,实际上是要高于现行理论上的保障标准。也就是说,实际的低保标准其实是浮动的,并不完全等同于理论上的低保标准,在实践中要高于理论保障标准。

三、低保政策变通的双重效应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农村低保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变通现象。农村低保政策制定时所确立的“补差”方案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基层政府解构,构建起来的是一种财政导向的低保政策。这种现象出现的缘由可以用“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性”[18]来解释。

由于前几年各级财政对于农村低保的大力投入,使得农村低保的实际保障标准成为浮动的标准线。最低保障标准成了最高补助标准,导致实际上的保障标准要高于制度规定中的保障线。而分档救助的政策执行办法又进一步提高了实际低保标准。这种政策变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效应。

1. 客观代偿效应

客观代偿效应指的是浮动的标准线在客观政策效果上构成了对较低的政策规定的理论保障标准的代偿。上文的分析已经提到,农村低保的标准线虽然每年都在提高,而且提高的幅度较大,但是从实际生活水平的角度考察,这样的保障水平依然不高。在理论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实际的保障水平超过理论保障标准也不见得是件坏事,因为实际的保障水平才是真正说明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较高的实际保障水平恰恰说明现有我国的农村低保已经基本实现了较低层次的应保尽保,即使这个层次建立在非常低的低保标准之上。

农村低保政策的变通坚持了原有政策的精神实质,努力去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即保障贫困农户的基本生活。而且从社会效应的角度分析,低保政策的变通执行把那些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生活仍不富裕的农户纳入了低保范围,保障了一些“低保边缘户”的生存权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进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实践中已然提高的农村低保标准,所增进的并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低保边缘群体的利益,增进了这一部分人的福利,也就缩小了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在这个层面上解释,“变通”是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进行正常的合理的灵活处置,变通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存在,因为其功能是这个社会所需要的。”[19]

2. 权威损耗效应

政策变通后的结果有积极意义并不能表明这种变通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尽管变通之后的低保政策提高了保障标准,将更多的贫困户纳入了保障范畴。但是这种变通行为本身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效应,主要表现在对于政策权威的损耗上。因为政策方案是政策赖以执行的依据,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同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威。政策在执行阶段出现了变通,即使变通的结果有一定的积极效应,同时也会给政策本身的权威带来损耗。因为执行者自己首先不尊重政策,解构了政策的权威,以后再想执行有关政策就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人们会有政策在执行中可以进行变通的心理预期。

而且被提高的实际保障水平也可能会导致民众对于社会福利的依赖。因为社会福利过高的话不但会使得物质财富对于人的激励作用下降,而且整个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社会福利而不去或者减少工作。结果是社会福利就会变成社会负担。所以,变通低保政策,提高实际保障水平虽然现在看来构成了对较低理论保障标准的有益补充,但是这不应该是一种常态,因为其中蕴含着产生“福利依赖”的系统性风险,也会对低保政策的执行效用构成损耗。

四、结语:实现合理变通的制度化

从S省X县的政策实践来看,这种“浮动的标准线”也是农村低保政策初期执行不够完善的产物。2015年下半年,该县对区域内的低保户的现状进行了摸底,要求区域内的低保户重新提交低保申请,自己陈述自己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并对区域内所有的享受低保的低保户进行调查,对人均家庭收入已然超出低保标准的低保户进行清理,保证将有限的低保资金用于那些最需要的人。结果是一些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已经被撤销享受资格,低保政策的执行也渐渐走向规范。

政策变通对于政策本身的进步和发展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政策之所以出现变通定有其内生因素,即原有的政策中存在着难以执行的因素。政策的变通执行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政策执行的落地问题,推进了政策的贯彻。只是这种贯彻是以牺牲原有政策权威和合法性为前提的。不过,政策变通确实不应该是一种常态,需要进行纠正。不能因为变通之后的效果并不差就支持甚至鼓励变通,因为即使政策变通后产生了积极效果也是暂时的,而对政策的合法性和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则是深远的。政策变通只是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原有政策的不足,指出了原有政策的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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