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2024-08-04

负面清单实施方案(共9篇)

1.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篇一

明德实验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2.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篇二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新要求, 今年中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入优化期。展望未来, 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未来发展呈现出以下三大趋势。

对于是否放宽汽车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国内声音并不统一。

趋势一以我为主自主调整

一般而言, 负面清单是一国在引进外资时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 即以清单方式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在过去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 中国一直采用合同章程审批制管理外商对华投资。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 2013年9月率先公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自贸区实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这一模式管理外商对华投资, 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一个根本性变革。

在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提出,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 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事实上, 这样做的实质是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 将禁止或限制企业从事的项目明确列出且平等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内资与外资企业, 这不仅是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 更是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彰显了我国以开放促改革, 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从这个意义看,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根本意义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 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服务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改革开放大目标。“以我为主, 自主调整”是题中应有之意。

趋势二实现国际国内投资政策的兼容调整

在国际方面, 全球投资规则加速重构是中国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动力。目前, 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相关谈判正在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主要平台。其中涵盖了31%全球GDP和49%高收入国家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TPP) 谈判已进入收尾阶段, 涵盖了45%全球GDP和和66%高收入国家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TTIP) 谈判将于2014年3月进行第四轮谈判。而这两大谈判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旨在实现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自由化。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 中国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4年1月28日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 去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达1270亿美元, 稳居世界第二, 与美国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320亿美元。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 仅2013年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达22773家。

这意味着中国的商业环境因而也成为众多利益相关者关心的问题。2013年12月,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 (US China BusinessCouncil, 以下简称美中贸委会) 发布了《2013年中国商业环境调查》。调查指出, 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在华接近一百个制造和服务业领域保持着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其他政策和法规中也有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调查建议进一步减少对外资所有权有限制的关键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金融服务、农业、云计算、数据中心、医疗保险、医院、炼油、石油化工、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行业。

与此同时, 中国也具有积极参加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强烈内在客观要求, 以力求在主动塑造有利于中国未来发展国际规则环境。

目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已正式开始文本谈判, 负面清单作为文本的重要方面其内容预计也将逐渐明晰。1月23日中欧结束双边投资协定首轮谈判, 双方主要就谈判的安排、谈判可能涉及的议题等展开了充分协商, 为快速进入实质性谈判打下基础。

趋势三为中国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一方面, 负面清单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预留空间。

以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为例, 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编制, 而物联网、云计算、动漫设计、电子支付等新兴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找不到对应类别, 因此未出现负面清单上。这些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一方面可能对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自我创新能力、提升社会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特定时期可能需要一些特殊支持, 另一方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显著负面影响, 负面清单因而需要明确保留对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 以视情对其加以限制或扶持,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负面清单的动态优化, 并为负面清单推广至国际贸易/投资协定奠定基础。

中美音响制品WTO争端解决案是一个重要的前车之鉴。该案争论的焦点是中国是否对外资开放了网上传送音响制品的分销权。中国认为, 中国在做出入世承诺时不存在音响制品网上分销的业态, 因此并未开放其分销权;美国认为, 从文本解释角度看,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音响制品包括了网上音响制品。最后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都支持了美国的观点。

另一方面, 负面清单需要明确适时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即使在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未出现的情况下, 由于形势的变化, 负面清单可能也需要适时调整。

例如斯诺登事件凸显出加强互联网安全建设与信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为将这种新需求反映在负面清单上, 就需要对负面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但是目前上海自贸区仅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 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并未对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政策实现稳定、持续与可预期的调整, 给各企业的决策与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是负面清单未来优化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1270亿美元

3.中国改革需要开列“负面清单” 篇三

“负面清单”是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其直接作用是列出不开放的行業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的清单,明确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的范围,清单之外的领域和行业对外商充分开放。

此次上海自贸试验区公布的负面清单,共涉及18个门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从国际经验看,这一比例比较适中,体现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和力度。

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国家为启动新一轮改革开放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创新“试验田”,上海自贸区承担着在较短时间突破现行体制困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示范效应带动、服务全国的重任,其探索和创造的经验,可望对其他地方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自贸区首推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就应当是这样的改革经验。

在一个日渐开放的市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应当越来越少,允许企业自由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应当越来越多,以“排除法”明确企业投资的禁区和限制区,比以“列举法”划定企业可以投资的范围,不但在技术上更为便捷,在道义上也更有优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大的亮点,就是以“排除法”明确了企业投资行为的禁区和限制区,在禁区和限制区之外行业和领域,企业享有充分的投资自由。这不但减少、弱化了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管制,也简化了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管理手续,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自身改革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才能适应并服务于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行政精简化的要求,而这正是上海自贸区被赋予的四项改革重任。

由上海自贸区说开去,推而广之,以“排除法”明确企业、社会和公民权利的禁区和限制区,意味着需要以“列举法”规范、限定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对企业、社会和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禁区、限制区之外即是自由区,禁区和限制区越来越小,意味着企业、社会和公民权利的行使范围越来越大。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法律未列举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的地方,都是禁止和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

随着缩减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向社会和市场下放权力的政府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势将有所缩小,边界将日渐清晰,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的禁区、限制区将越来越大。

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成为重要议题之一。中国改革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要为企业、社会和公民权利开列更具体的“负面清单”,同时为政府权力列举更规范的“正面清单”,使企业、社会、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各行其道,各敬其事,共奏深化改革开放的和谐乐章。

4.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田心小学教师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5.资产支持政权负面清单解读 篇五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 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6.关于党员干部负面清单细则 篇六

1、政治纪律

山头主义

《条例》第五十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甘肃省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已落马的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金晋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轻干部学习虞海燕和自己的讲话,写出学习心得汇报,甚至还编印成册,并按每个人的忠诚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点评】山头主义,拉帮结派是表象,利益交换是目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是本质,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新《条例》明确严惩山头主义,是为了正本清源,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两面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点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干扰巡视

《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对中央巡视组进行干扰,中央巡视组不仅要提防被监听,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安全。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出鞘,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干扰巡视,妄想蒙混过关。新《条例》增写对干扰巡视的处分规定,让巡视利剑更加锋利。

2、组织纪律

拉票贿选

《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

3、廉洁纪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2574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46627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新《条例》中增加对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释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违规揽储

《条例》第九十五条提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福建省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调到龙岩后,其妻子供职的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很快在龙岩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妻是筹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之一。短时间内,这家银行在龙岩吸纳存储五六亿元,一年存款达数十亿元,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存储占了绝大多数。

【点评】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4、群众纪律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到: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报了80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长81.8%;河南共通报这一类型案例65起,同比增长47.7%;青海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71件,同比增长200%。

【点评】“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保护伞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到: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今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接受审查调查,打响了该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第一枪”。据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成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所送贿赂,为其经营的多家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点评】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5、工作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参加省管干部轮训班,5天学习时间有2天私自安排他人顶替上课;应参加的厅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共109次,以各种借口缺席63次……海南省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曾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公开通报,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点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表现不同,但根子上都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6、生活纪律

家风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子,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妻子,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子,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一个个腐败领域的“夫妻档”“父子兵”“全家腐”,透视出家风的重要性。苏荣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7.负面清单实施方案 篇七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治化,国际化,制度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 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谈判正在进行。而参与新一轮投资贸易协议的谈判, 就应当调整我国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 与之对接。尤其是TPP, 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 一项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 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协议规定:“本组织支持亚太经济合作会议, 促进自由化进程, 达成自由开放贸易之目的。” (1) 因此, 作为对接国际的重要一步, 今年9月29日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

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 投资便利化是总体要求之一;法制环境规范是总体目标之一;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 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 形成与国际投资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是总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则是实现上述“三总”的一项具体措施。而“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主要措施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制度保障问题提出要求, 如要求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再结合方案第三部分“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对投资对接国际的要求, 可以得出自贸试验区要实施“负面清单” (Negative List) 管理, 法治化是其应有之义。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 就是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 通过制度创新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 如何实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的问题, 就是如何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制度设计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其相关联制度初探

(一)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定义及内涵

负面清单, 另称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指列明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区”) 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制订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20类共1 069个产业小类, 设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 占比为17.8%。其中, 使用禁止字样的有38条、限制字样的为74条。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 自贸试验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同时,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在3年内,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 暂时停止与“负面清单”实施有冲突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每个人, 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 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这是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也正是在以市场经济为追求的经济体制中应当奉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 即在于建立“法律禁止规定以外即可为”的政府管理理念, 并将其推广到政府对其他领域的管理中。

(二) 负面清单与相关联概念的辨析

1. 正面清单与混合清单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 是正面清单。正、负之间, 虽只一字之差, 却体现了截然不同的投资管理理念。为了清晰地体现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的区别, 笔者制表说明 (见表1) 。

根据表1, 可以总结出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实质上只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思路。两者具有互补特性。

事实上, 试图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一直接受的是混合清单模式, 即定期修改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里面包括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所以兼具正、负面清单的特点。

2. 准入前国民待遇

作为“负面清单”首要风险防范的对象,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 其核心是将对内外资的平等待遇扩大到准入权, 并在监管和税收待遇上一视同仁。目前国际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目的是为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此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进程的前提。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治难题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 其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面临着诸多障碍, 其中有四大难题最为突出。

1.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对于企业, “负面清单”内容是否有突破非常关键。经过笔者比对分析发现, 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两者的吻合度接近100%。虽然其中有的分类不能完全对应, 也有的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 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清单过长, 无实质突破。

2.负面清单难以达到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目的

负面清单规定, 对其之外的领域,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审批制重事前监督, 准入时设置门槛;备案制重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 这也带来了准入风险和监测及执法风险。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也意味着从以政府管理为主到以政府服务为主的职能转变。负面清单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主要实体性依据, 行政管理制度是落实外资准入政策的程序性工具。如今负面清单已出, 按照其内容完成政府职能转变, 是科学引导、利用外资的关键。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多元普遍审批制度下, 商务部门的大量精力被牵扯在逐个项目审批等程序性事务方面。 (1) 因此, 如何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转变政府职能, 是一大难题。

3.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规定, 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 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 (以下简称“三资法”) , 而未涉及《公司法》。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 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换言之, 根据中国企业现有的竞争力, 清单制定者很难穷尽限制领域以保障内资企业利益。

4.负面清单难以规范修改程序

根据“负面清单说明”, 清单以“目录”为主要依据, 将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 适时调整。即负面清单是一种将随改革进度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 这在法的层面上增加了不确定性。而且“目录”本身自1995年经首次颁布至今共进行了5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其特殊背景, 如2004年的修订系为兑现中国入世承诺, 2007年的修订是为防止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此种非制度化、非定期的修订导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能及时反映并适应高速发展变动的中国经济。作为“目录”修订主体的商务部和发改委两者之间亦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本次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由上海市方面制定的, 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负责“指导、支持”。由此不难推断, 清单修订也可能出现“目录”修改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1.“渐进式”修改负面清单

我国是首次制订负面清单, 国内无先例可循, 但可参考美国与日本两个重要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对外资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放开”, 但也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等法案针对外资准入涉及的国家安全行业进行限制。此外, 对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及其一些特殊行业, 美国也严格限制甚至禁入。日本采取“循序渐进, 逐步放开”策略。1950年, 在《外汇管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外资法》。从1967年7月到1973年5月, 政府用6年、5阶段推进资本自由化, 向外资开放大部分行业, 并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控股。1992年《外汇管理法》对外资准入进行了重大修改, 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予自由化。自此, 废除了对外资准入全面审查制, 只审查个别行业的准入。美日两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改革与两者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反映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与对外资的保护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与协调的需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处在经济转型时期, 既需要外国投资适量进入, 同时基于国内产业的状况又应当对外资施加合理限制。因此, 我国借鉴日本经验采取“渐进式”步骤改革相对合适。

2.“清单”内外控审批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 要确保政府完成管理模式转变,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治建设。笔者认为, 关键在于审批制的运用。清单外, 只备案不审批;清单内, 改革现行审批制。当前可考虑区分不同行业, 分层次逐步简化外资准入的审批流程, 如简化审批层级, 限定审批的具体内容;修订“三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程序性规范中关于准入审批的内容, 同时完善各部法律中如审批时限等的不协调之处。另外, 上海市一方面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或者其他登记的规定, 最大限度地避免清单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 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 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完善配套措施。

在审批问题上, 美国允许外资按照其各州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 无须审批, 直接备案;日本在1992年以前实行事前审批制, 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 但对涉及国家安全, 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 仍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在现行投资制度中, 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 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 (1) 不难看出,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改革更适合参考日本做法。

3.产业保护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 制订者应当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 即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其次, 应当梳理现行法律中与我国产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在这点上, 美国采取内外资一致待遇;日本则强调对本国产业“先保护育成、后开放竞争”的方针。日本政府对准备向外资开放的部门慎重选择, 注重该部门是否具备能够同外资企业抗衡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为解决市场失灵, 国家需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地方政府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有关部门应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做到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并重。

4.修改法律与修改负面清单有机结合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 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草案) 》中提出的“将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让负面清单作为未来修改完善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 让新体制“可复制、可推广”。

修改程序应定期、严格、制度化;修改内容应是清单与目录有机结合, 如可以通过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二者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两者的修改应是相互联系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坚持先行先试,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 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规则体系, 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沈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准入困境与出路——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为视角[J].湖南商学院学报 (双月刊) , 2012, (2) .

[2]李科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J].北方法学, 2011, (1) .

[3]张学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优化[J].社会科学家, 2012, (3) .

[4]冯佩蓉.试析中国贸易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J].世界经济研究, 2001, (5) .

[5]王宏军.印度外资准入制度评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 .

8.国企混改意见明确负面清单 篇八

作为国企改革顶层方案的首份配套细则,《意见》首次完整公布了“负面清单”。“其中,石油和军工领域是最大亮点。”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负面清单圈定了需要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领域,但并非完全杜绝民资进入,而是明确了哪些领域民资可以进,进到什么程度,以及用什么方式进。尤其在社会资本最为关注的石油天然气和军工领域,负面清单的出台很大范围打开了民资的市场空间。”

《意见》要求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负面清单”包括:首先,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其次,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第三,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第四,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第五,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本次负面清单正是政府‘放权’与行业‘退出’的实质性动作,也是混改的核心。”李锦表示,“尤其是石油领域的改革,根据《意见》,将在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部分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也就是说,之前业内讨论的将三家石油公司的管网抽出来单独成立石油管网总公司或许将成为可能,这将为石油领域的重组和混改提供空间。”

对于国防军工领域混改,有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央企有11家军工企业,本次负面清单圈定了‘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仍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除此之外分类逐步放宽的市场,或有约三分之二之多,未来民资大有可为。”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也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分析称,包括能源、交通、医疗、教育、通信等在内的领域一直是民营资本进入意愿比较高的领域,明确列出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降低了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不确定性。

在《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企被粗略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在后来发布的《意见》中,对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的分类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具体到商业类企业,《意见》强调,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意见》指出,国企混改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意见》还强调,要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可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意见》提出,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9.党员个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篇九

通过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自觉把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性的过程。虽然思想境界有明显提升,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针对自己的不足,特列出负面清单,制定出整改措施。

1、不在组织:具体表现在对马列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解不够深刻,把握不够系统、运用不够自觉;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新问题,有时候不能从理论高度去分析、去把握、去处理、去总结,只能凭经验;对大量涌现的新知识、新理论、新观念、新情况,有时缺乏敏锐性,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不能很好地运用新理论指导新实践做好新工作完成新任务。

整改措施:把坚定理想信念建设放在思想建设的首位,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首要途径。认真地、全面地、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六大和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深刻领会,用心研究;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知识,学习历史文化,学习法律法规;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老同志学习,不拘门户、不持偏见,能者即师,广征博采,学习一切先进的、文明的东西,不断武装头脑、丰富内涵、增进修养、提高素质,提高境界和眼界,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加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提高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的实际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做一个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工作上有为的共产党员。

2、不像党员:在学习上,存在参与意识不高,学习不深不透、浅尝辄止的问题。理论学习不扎实,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自我学习能力主动性不强,自学部分很多时候只流于形式,读过写过就当是学习过了。

整改措施:在以后的学习中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组织学习,业余时间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学习中去,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法,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发扬“挤”“钻”精神,在广度和深度上做文章;做到学习不流于形式,学以致用,更好地履行党员职责。

3、不守规矩:学习方式比较单一,对提升党性修养意识比较淡薄,政治敏锐性不强。

整改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多学习,提升理论水平,牢记党员干部身份。深刻贯彻落实“两学一做”要求,用理论学习鞭策自己。积极响应组织的各项学习,切实学习党章党规,提升思想理论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让学习的常态性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日常的生活和工作。

4、不起作用:在落实工作中,有落实不力、工作疲沓的表现。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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