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品报废制度(共10篇)
1.安全防护用品报废制度 篇一
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的安全管理。2 管理制度
2.1 生产设备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并易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设备;在企业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闲置的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容器,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
2.2 设备的拆除、报废需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
2.3 生产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施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4 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安全环保处和相关处室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并填制验收合格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2.5 拆除和报废过程中排放或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6 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7 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2.8 生产设施拆除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2.9 生产设施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处室、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生产设施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拆除。2.10 生产设施拆除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2.11 生产设施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
2.11.1 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2.11.2 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2.11.3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2.11.4 生产设施拆除前,须进行拆除、置换合格。2.11.5 设备容器和管道的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11.6 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2.11.7 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2.12 盲板的加、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2.13 凡需拆除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2.14 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2.15 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2.16 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硫化亚铁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2.17 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2.18 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19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2.20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2.21 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失火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处室批准后方可处理。
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部门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第七条
各项目部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第八条
安全部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第三章 采购
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并在项目部入库、建账。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材料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部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
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十条
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部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第六章 配发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提取,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规定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第二十九条
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章 更换和报废
第三十条
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料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第三十一条
由材料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第三十二条
项目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鼎正·景园项目经理部。
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3.安全防护用品报废制度 篇三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脚手片等;
2、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材料员负责采购,应货比三家,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
3、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采购员依据原始凭证,填写物资验收单,经仓库管理员和安全员验收签证,对不合格品坚决退货,不可放行;
4、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物资应逐一实行“四验”制度,必须办理入库、登帐、立卡等手续;
5、入库物资必须科学保管,合理堆放,做到过目知数,便于发放、盘点核对等。对危险或专用物资,要按规定专放,并加以醒目标志;
6、妥善保管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潮、防蛀、防蚀等防护措施,保证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变质、变形、损坏,保证其技术性能;
4.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管理,确保采购产品的性能、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具体指的是:
l、安全设施所需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板、配电设施、输电线材、电气绝缘材料、配电箱、临边、洞口防护用具、登高设施等。
2、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防护镜、防护鞋、漏电保护器等。
3、安全演练及救护用品:医保箱、单架、急需药品等。
二、公司每年对各供应单位进行评审,编制和发布合格供方名录,并下发所有工程项目部,任何施工现场不得购买、租赁合格名录以外的各种材料、设备,瓦防护用品。
三、公司所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各种机械设备,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且已备案的产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否则不得将该产品供应单位列入《合格供应方名录》内。
四、公司在评定供应单位时,应通知受评单位报送营业执照和所经营的材料、设备或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五、供应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对所持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所经营行为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供应单位,一经查出,公司有权将其清除出名录,并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对供应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项目部在进场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对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者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不符者,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公司,作为公司评审供应单位的依据。
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建筑施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松六公路土建施工项目部及施工队所属劳动防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使用、回收及报废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三、工作职责
1、松六公路土建施工项目部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并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部负责执行和落实本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满足其作业岗位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管理要求
1、项目部和施工队应分别设置或指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回收及报废处理等管理。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入库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按计划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根据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或作业班组提出的需求计划编制,并报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批准。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及劳动防护安全标志。本项目部生产活动中常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
a.安全帽;
b.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 c.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d.安全带;
e.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f.电绝缘鞋、防刺穿鞋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a.集中统一采购原则,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工区及其授权的项目部集中统一采购;
b.适当库存原则,对于经常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应保证必要的备用库存品,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c.合规性原则,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到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定点生产项目部或经营单位购买,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及劳动防护安全标志(简称“三证一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和核实;
d.质量优先的原则,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货比三家”,在确保产品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采购成本;
e.就近采购原则,以保证采购供应和售后服务的及时性。(4)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或发放使用前,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安全技术部门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入库或发放使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员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严禁入库或发放使用。
(5)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应及时收集汇总和保存所有与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有关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并及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表》,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帐。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1)项目部和施工队应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情况时,可以按约定收取必要的抵押金,并按约定条件及时返还抵押金。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前,发放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对其质量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保障其质量和防护功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b.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c.对于接触各类粉尘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为其配备符合规定的防尘口罩,严禁将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d.对于在施工作业中存在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防护手套。
e.对于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应按期更换外,每次使用前应督促使用人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并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f.对于在作业中眼部可能受到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为其配备防冲击眼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普通玻璃镜片的眼部防护用品。
g.对于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
等有关人员,项目部应根据其经常进入或允许进入的生产区域特点,为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h.对于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除了应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同时,项目部还应指定专人和采取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i.对于建筑、桥梁、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4)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a.劳动防护用品应直接发放到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应本人亲自领取,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或代签字。
b.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时,劳动防护用品应随从业人员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并由从业人员及时办理防护用品的变更手续。对于退职或退场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其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c.从业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后,应对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遗失。若因个人恶意或过失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遗失的,从业人员应负责相应赔偿,并重新申请领取。
d.劳动保护用品应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当劳动保护用品达到或超出规定的使用期限时,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退旧领新”的原则,退还到期或超期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重新领取新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负责发放的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表》,并由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档案和台帐。
4、对于损坏和达到或超出规定的使用期限劳动保护用品,应由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好专兼职人员统一收回,集中报废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7.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七
1.1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它是强化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为了正确发放和使用防护用品,特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安技部门归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业务工作,并会同物资采供部门管好、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工作规则
2.1 坚持“严控发放范围,对应标准领用”的原则,应从严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
2.2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生活福利用品,员工必须在生产工作时使用,以达到防护目的。凡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必予按章处理。
2.3 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据实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4 管理人员除按规定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外,在参加生产劳动时,按下列规定发放:
a 跟班劳动的,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
b 经常参加劳动的,可发给必要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需适当延长;
c 短期顶岗或参加临时性劳动的,可按具体情况,临时供给防护用品,劳动结束后收回。
2.5 员工因公出差(在当年十月份起至次年三月份止)去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可以借用棉大衣,返回后应及时归还。
2.6 由于生产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劳动防护用品未达规定使用期限,而已严重破损及无法修补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分厂(分公司)、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领导签证,由安技部门审核与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换和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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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劳动防护用品应提倡节约使用,凡经过修补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品,可继续发给员工使用,以延长其使用期限。
2.8 凡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不含)以上者,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需相应延长。
2.9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凭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领用、交还等手续。凡调离公司,或其它原因离岗的员工,须一律归还所有借用或应交回的劳动防护用品。
2.10 对爱护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和事,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奖励。对保管不善、不到期遗失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借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归还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处理。发放范围
3.1 经劳资部门列为在册的各类工种工人,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
3.2 招工与调配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原系在册,因故调离,后又返回公司工作的人员。
3.3 退休、离休留用人员。
3.4 招收来自城市或农村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3.5 有关部门由于接待任务或业务工作需要,经安技部门专项核定留作备用的女工帽和其它护品。
3.6 外委培训人员的劳防防护用品,一律由托管单位自行解决。
3.7 发放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标准的规定贯彻执行,一般不得变动。如增加添新的工种,一般可比照相近类似的发放标准组织发放,确实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领导部门核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与赔偿办法
4.1 发放程序
4.1.1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有关部门被核定备用的,下同)必须依照《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领用证》(以下简称《护品领用证》)填列的“工种及其发放品种和使用
期限”规定,组织领用发放。
4.1.2 领用时应填制领料单(一料一单),经所在部门财务核算人员签章后,连同《护品领用证》一并提交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方可领用。
4.1.3 依从“单”、“证”两全的要求,库房人员按“单”备齐所需领用物品,并对于应该回收的旧物记录入“证”,然后点交发放。
4.1.4 防暑冷饮食品和防冻护肤物品,以及属于第2.5条所借用的棉大衣,其领料单一律由安技部门签准领(借)用。冷饮食品由委托管理部门凭证发放,护肤物品由安技部门凭“单”发放,棉大衣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单”借用。
4.1.5 公司员工岗位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交还手续,按照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规定办理。组织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护品领用证》的归还签收,统由物资部门所属仓库按序处理。
4.1.6 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特种护品,统一由安技部门签准。有关部门在工作或工程完毕后,所借用的护品应作清理后及时归还。
4.2 赔偿办法
4.2.1 劳动防护用品的执行赔偿,统一由安技部门全责处理。
4.2.2 护品遗失一般由当事人提出报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签署审核意见,安技部门核定金额及填制收款凭证,财务部门依据凭证核收赔偿并予签章作证。物资部门所属仓库凭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副本,对应注销《护品领用证》及台卡上所列护品。
4.2.2.1 使用期限已到,又需交旧领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遗失,一律按该护品计划单价的20%予以现金赔偿。
4.2.2.2 使用期限未到,护品遗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按工种规定的使用月份数减去已使用的月份数,乘以该护品计划单价折算成未到期月份的金额数,再加上计划单价的20%合计予以现金赔偿。
4.2.2.3 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离岗的员工,发生护品遗失,均参照
4.2.1.1、4.2.2.2条规定作出赔偿处理。
4.2.3 有关部门因工作或工程临时需要借用的特种护品,用后未及时归还,经安
技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仍然逾期不执行的,应按所借用护品的计划单价合计全数的20%计算赔偿,并在借用人(或经办人)工资中扣除。一经财务部门扣款,现金不再发还。
4.2.4 公司内部调动工种调整护品和交还的多余部分护品,经第二次催促,相关员工仍不办理的,由安技部门发出限期调整和交还护品的书面通知,仍再逾期不办理的,低值护品则以调动日期起算,按照第4.2.2.2规定,作出赔偿处理,高值护品则按照计划单价全数赔偿处理,赔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不再发还。
4.2.5 按工种规定所发的各种护品(含到期需交旧领新的)私自有价转让或向外出售的,一经发现查实,须按该护品原价的一倍至二倍予以罚款,罚款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4.2.6 若护品确非本人原因(如被盗窃或无法避免的因素等)发生的遗失及损毁,应经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不予赔偿并按规定补发。劳动防护物品管理
5.2.1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情,由安技部门制定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额定各类人员的发放标准,并负责订计划、建台卡、办委购、核申领、理赔偿等相关事宜,做到无积压、不脱供、帐目清、手续全。
5.2.2 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目的在于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生产(工作)中,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技人员,应监督检查防护用品日常准确使用的状况,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劝阻纠正,屡教不改者必予严肃处理。
5.2.3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工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保健食品,以适应特殊营养的需要。凡是符合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对象,一律由分厂(分公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技部门会同职工医院签证后,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超逾标准。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篇八
一.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四.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六.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七.安全部门每年在职工进场前编报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由安全部门按计划审批实施,专款专用。
八.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厂里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X项目部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篇九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枣矿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10.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选) 篇十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需用的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一律由需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用量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劳资处在审批的基础上,汇总编制采购计划,由材料供销初统一购置。
2.各单位所需的“三宝”用品,一律免收资金,可通过内部往来转帐结算。
3.个人的所需的小型易耗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胶鞋等),由需用单位自行购置。
4.购置前均必须责成劳动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5.采购人员必须从政府认可的劳保商店或其它持有劳保用品营业执照的定点单位择优采购。
6.所采购的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85标准,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1-85标准,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89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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