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区矫正

2024-08-14

上海社区矫正(8篇)

1.上海社区矫正 篇一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加强人权建设,有利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在正常的人文环境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起到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上海自2002年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已进入第6个年头。几年来,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需要我们及时梳理、提炼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同时,需要我们思考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继续为全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作出上海应有的贡献。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这本指导手册凝聚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智慧,体例结构合理而完整,信息量大,兼具操作性、探索性、前瞻性。希望它能成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开展工作的“好帮手”,更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开拓奋进,积累更多鲜活的经验,不断丰富指导手册的内容,为上海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也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7年1月

修订说明2007年1月,在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直接推动下,我们编印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深受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

一年多以来,随着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尤其在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个性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因此,《指导手册》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需要。为了更 1 好地指导和推动本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我们决定对原《指导手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原《指导手册》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二是及时补充完善以科学矫正方法为重点的新的经验、新的做法,确保修订后的《指导手册》能充分反映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

基于以上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一)社区矫正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充实心理矫正的内容与方法,新增信息化管理、补偿性公益劳动、关爱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补充心理诊疗工作室、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驿站等社区矫正设施(项目)建设内容。

(二)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充实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内容。

(三)评估与奖惩的运用。修订社区矫正质量评估表,规范奖惩程序和材料,提高了奖惩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其他。对社区矫正有关表式进一步梳理、统一。

由于水平有限,我们觉得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并充实完善。因此,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下发施行后,热忱欢迎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的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对修订后的《指导手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指导手册》更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真正成为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 修订工作小组 2008年6月 目录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1

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3

二、区(县)司法局职责4

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5

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6

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7 2 第二部分工作流程9

一、接收11

二、矫正17

三、终止18 第三部分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23

一、日常管理25

二、教育学习29

三、心理矫正33

四、公益劳动35

五、帮困解难39 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41

一、分类矫正43

二、分阶段分级矫正51 第五部分评估与奖惩的运用59

一、风险评估61

二、矫正效果评估63

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65 附录75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2.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3.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4.检查和考核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

5.按规定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

6.做好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

8.负责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9.监督、指导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 10.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 11.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

二、区(县)司法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

2.负责与区(县)综治办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

3.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

4.按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初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

5.全面掌握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6.开展本区(县)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 7.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困、社会保障等工作; 8.监督、指导并评估本区(县)有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9.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

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帮困解难等工作;

3.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参与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定期对社会工作者作出评估,关心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 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

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2.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3.按照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自主运作能力;

4.组织社工开展相关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帮教服务能力; 5.领导区(县)工作站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帮教服务工作;

6.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

7.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创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品牌,提升专业化水平;

8.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

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

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服务工作;

2.负责社会帮教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增强社会帮教的合力;

3.指导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帮教服务工作;

4.组织开展社会帮教志愿者业务交流、培训、督导活动,帮助社会帮教志愿者掌握帮教技能,改进帮教方法,不断提高帮教效果;

5.与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教,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责任,帮助其妥善处理就业、升学、交友、家庭责任等问题,早日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6.完成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分为接收、矫正、终止三个主要环节。

一、接收

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第一个环节。该环节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接收法律文书、矫正开始宣告三项工作。

(一)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 1.目的

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是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合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促进工作对象教育改造、回归社会、保持社区和谐。2.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缓刑前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可以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街道(乡镇)司法所开展有关调查。司法所一般应在收到《情况调查表》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通过区(县)司法局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意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与市矫正办会签下发的《关于试行监狱(所)上报假释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监狱(所)上报假释案件前,须征求罪犯原实际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司法所开展调查,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区(县)司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狱(所)反馈意见。3.途径

(1)街道(乡镇)派出所;(2)居(村)委会;

(3)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亲属;

(4)相关的社区居民,与被告人或罪犯有交往的人;(5)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被害单位);(6)其他有关的部门或人员。4.内容

(1)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与生活情况及对未来的态度和计划等);

(2)犯罪情形(犯罪原因、主观恶性、认罪表现);

(3)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完善与否、履行家庭责任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是否 6 和谐);

(4)在社区的表现(或入狱前在社区的表现)、社区居民的态度。5.反馈

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到《判处缓刑意见征求表》或《办理假释意见征求表》后,应按要求对犯罪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是否适用缓刑或假释出具意见,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反馈至征求意见方。

对于可能裁判缓刑、假释的人员,司法所应做好矫正前期准备工作。

(二)接收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依据,在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前,必须收集齐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种类

对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必须接收的法律文书有:(1)被判处管制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被宣告缓刑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① 法院判决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② 监狱(公安)机关批准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延长通知书。

(4)被裁定假释的:生效判决书、假释裁定书。(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①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②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其他改变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裁判文书。2.途径

(1)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派出所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监狱、看守所决定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或人民法院宣告裁定假释的,由监狱、看守所直接交付或送达司法所。

(2)法律文书收集不全的,司法所可从以下途径协助收集:

① 从区(县)检察院收集;

② 从区(县)公安分局收集:适用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公安看守所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③ 从原判法院收集:适用于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人员,裁定假释的人员,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④ 从市监狱局(或原押监所)收集:适用于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员,监狱刑满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3)由外省市法院或执行机关裁决的,发函向所在省市的原判法院、原决定机关、原押机关收集法律文书。外省市监狱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可通过市监狱局收集法律文书。

(4)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应认真查验,发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补正。

(三)矫正开始宣告

矫正开始宣告,标志着社区服刑人员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宣告会。1.责任部门

宣告会由公安派出所组织召开。2.宣告地点

一般在公安派出所进行。3.参加人员

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派员参加,司法所应通知社工一并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4.宣告程序

(1)公安民警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接受社工的帮教和服务。(2)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参加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活动,并按时上交个人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3)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社工的职责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

8(4)帮教志愿者参加宣告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书,并介绍志愿者帮教的相关内容。

(5)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

二、矫正

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具体内容,详见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三、终止

终止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分为期满终止和非期满终止。

(一)期满终止

1.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期满鉴定

(1)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前一个月,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完成自我鉴定。(2)召开由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加的评议会,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3)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公安派出所审核《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后,签发《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原决定机关签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期满通知书》。

2.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

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出要求,标志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完毕。(1)宣告地点

通常在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2)参加人员

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社工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矫正期满宣告会由公安民警主持。(3)宣告程序

① 司法所宣读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意见,发放《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② 公安民警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矫正期满,并发给《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③ 社区服刑人员在期满宣告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期满宣告会开始后,一般应由社区服刑人员宣读自我鉴定。3.对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办理

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应当作出期满鉴定,并及时与原执行机关联系,办理收监手续。4.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分三种情况:(1)管制、缓刑、假释人员期满后,纳入安置帮教;(2)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刑期期满的,纳入安置帮教;

(3)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期限未满五年的,进入安置帮教。

(二)非期满终止 1.因死亡终止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或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自然终止。2.因重犯或收监终止

对依法决定撤销缓刑或假释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服刑人员,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之日起,其社区矫正即告终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司法所提供因重新犯罪而收监执行的法律文书。

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的,在刑拘未决、取保候审期间期满的,暂不宣告,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判决有罪的,其社区矫正自然终止;判决无罪的,进行延期宣告并说明延期宣告的理由。第三部分 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

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方面。

一、日常管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 1.要求

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建立矫正档案。矫正档案应当正确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的类型和期限;应当全面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客观评价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状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接受矫正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当存放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期满后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按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2.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2)法律文书(复印件);(3)社区矫正开始、期满宣告书;(4)分级矫正文书;

(5)社区服刑人员季度、年度考核表;(6)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7)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活动情况报告;(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9)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1.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是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工作台帐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客观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和状况。2.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日常管理工作情况;(2)教育学习情况;(3)开展心理矫正情况;

11(4)组织公益劳动情况;(5)帮困解难工作情况;(6)志愿者开展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的必要形式,包括网络版(区县适用)和单机版(街镇适用)。社区矫正工作台帐主要内容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记载并保存。无法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工作资料,由司法所按台帐分类要求进行保管。

(三)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 1.报告内容

包括工作、生活、学习、思想及社会交往等。其中,本人或家庭有重大变故,住址、电话变更等情况必须报告。2.报告形式与次数

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的形式与次数,按照分类矫正规定执行。

(四)外出请销假与迁居的审核

司法所应当认真审核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因事暂时离开本市及改变居住地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假等相关手续。对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认真审核其迁居的理由,并提交公安机关审批。

对经司法所审核、公安机关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的联系,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落实监管措施。

(五)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际居住地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落实矫正措施;对尚未查明现住地的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司法所先行管理,并落实矫正措施;转递和接收手续未按规定完成之前,现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不得造成脱管。因管辖发生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考核奖惩的实施 1.日常行为奖惩的种类

日常行为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日常行为处分包括警告、记过。

2.司法奖惩的种类

司法奖励包括减刑、缩短考验期、缩短剥权期、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假释或减刑;司法惩处包括重新判决、收监执行等。

二、教育学习

(一)常规教育学习1.集中教育(1)主要内容

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其它动态教育等。(2)形式

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3)要求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司法所应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应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适当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应。

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教育的,应书面请假并经司法所批准;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视情进行个别教育、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置。2.个别教育(1)主要内容

认罪服法教育、社区矫正告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法制纪律教育、思想文化教育、行为矫正教育、生活辅导、期满总结教育等。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矫正阶段、不同的表现,个别教育内容各有侧重。(2)形式

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进行,电话方式仅限于特殊情况下使用。(3)要求

应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问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方式、案由、年 13 龄、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应有连贯性,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思想、表现变化情况。

个别教育时间每次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对故意逃避个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予以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处置。

(二)个性化教育矫正 1.适用对象

(1)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人员;

(2)违法犯罪恶习较深,有2次以上(包括2次)犯罪前科或劳动教养处罚记录,现实矫正表现起伏不定的;

(3)经心理量表测试或经诊断为存在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症状明显,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疾病治疗,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4)受到日常行为处分和司法惩处的;

(5)有事实或行为证明有明显偏执或缺乏自控能力,严重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的;

(6)社会交往或家庭环境不良,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7)社会矛盾、家庭矛盾或个人问题尖锐特殊、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8)其他需要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正的对象。2.主要环节

(1)选择确定对象;(2)设置预期工作目标;(3)落实工作措施及跟踪评估;(4)撰写结案报告。3.措施

(1)强化日常管理;(2)加强常规教育;(3)主动帮困解难;

14(4)培养文化素养;(5)实施心理矫正;(6)提高自助能力;(7)注重亲情辅助;(8)动员社会力量;(9)进行科学激励;(10)及时跟踪评估。4.应把握的要领

(1)仔细筛选,以现实表现为主,合理确定个性化教育矫正对象;

(2)准确把握对象存在的问题症结,重点了解对象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最大的愿望是什么、谁对其最有影响力等,设定主要措施与辅助性措施;

(3)根据对象现实表现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措施;

(4)撰写结案报告时,评估要客观,着重总结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

三、心理矫正

(一)目的

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和手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

(二)基本内容 1.心理健康教育

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整体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通过心理学讲座、小组心理辅导等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心理咨询

利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依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结合心理测试报告,开展门诊咨询、专栏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等。3.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治疗

对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经过测试存在心理危机的,甚至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心理学专家及心理医生进行危机干预 15 处理或临床心理治疗。(三)工作资源

心理矫正应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既注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学专业培训,又大力发动心理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加入志愿者队伍,加强与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和心理治疗机构的合作。

(四)心理矫正项目建设

心理矫正项目建设,是指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心理问题预防、评估、诊断与治疗活动,是心理矫正工作的拓展与深化。心理诊疗室是现阶段心理矫正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积极建立和发展心理诊疗室,目的是要以心理诊疗室为专业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心理矫正中协调、指导与心理治疗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心理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身心和谐,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性质,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作出补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手段。公益劳动分为常规性公益劳动和补偿性公益劳动。

(一)常规性公益劳动 1.适用对象

凡男不满70周岁、女不满65周岁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均应当在社区矫正执行宣告后1个月内开始参加公益劳动。2.劳动场所

公益劳动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1)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

(2)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的公益性劳动项目。3.劳动项目

(1)在公共场所从事清洁、环保、看护等辅助性劳动;

(2)在公益劳动场所从事由签约双方认可的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活动;(3)在工作单位从事非本岗位性、非赢利性、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工作;

16(4)其他适宜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劳动。

(二)补偿性公益劳动

补偿性公益劳动是指在征得被害方或被害人家属同意的前提下,由社区服刑人员主动地、积极地采用向被害方或社会提供切实可行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争取修复被社区服刑人员犯罪行为所破坏的与被害方或社会正常关系的一种公益劳动方式。1.适用对象

按社区矫正规定必须参加公益劳动,且自愿提供补偿性劳动或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2.劳动类型

补偿性公益劳动可分为修复谅解型、社区服务型和经济补偿型三种类型。(1)修复谅解型。其内容包括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质或经济资助;为被害单位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为被害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发明,并取得一定效果。

(2)社区服务型。在征得被害方或其亲属的同意,可以选择向社会进行补偿劳动或服务等方式,其内容包括担任社会公益场所或社区敬老院义工;为社区居民或敬老院的老人免费提供各类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身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等。

(3)经济补偿型。经济补偿是辅助性的补偿性公益劳动方式,应当在完成一般公益劳动的情况下,可以为社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或老人提供资助;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为社区敬老院捐款捐物;参与其它爱心帮困活动并提供资助等。

(三)劳动管理

1.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应在指定的公益劳动场所参加公益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司法所同意,工作单位愿意接受,可允许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处于“一级矫正”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准安排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

2.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公益劳动场所时,应当由司法所、公益劳动场所、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内容包括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区域、17 劳动纪律、公益劳动场所应当负有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及违反劳动协议应负的责任。

3.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落实当地公安机关监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依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公益劳动,不能在当地落实公益劳动的,应当要求每季度回沪参加10小时的公益劳动。

4.公益劳动场所的联络员负责对公益劳动的考核和管理,记录劳动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将劳动情况反馈司法所或社工。

5.因病或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按规定可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报区(县)司法局批准。

6.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补偿性公益劳动,应当由司法所、被害方、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署补偿性公益劳动协议书,并明确补偿性公益劳动或服务的内容、时间、区域范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司法所应将补偿性公益劳动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及时向被害方反馈。

五、帮困解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困解难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顺利建立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互动关系;消除社区服刑人员服刑的后顾之忧,改善其社会支持系统,减少其与社会的对立,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可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体现社区矫正的亲和力,丰富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

(一)内容

1.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户口、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问题或困难,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联系落实技能培训,实现助人自助。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计划,联系当地劳动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3.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培养和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和家长意识,帮助修复家庭功能,促进家庭支持系统在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降低父母服刑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社区服 18 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

(二)途径

1.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挖掘政府部门自身掌握的资源,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相关困难或问题。

2.司法行政部门动员和整合相关的社会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

3.社工依托社区,发动志愿者,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

(三)帮困解难项目建设 1.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

技能培训中心建设是社区矫正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除刑罚执行以外的社会关爱和人性化帮教的性质,是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和就业成功率,凸显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2.中途驿站

中途驿站是社区矫正帮困解难工作的重要设施,主要为无家可归、无亲可靠、无生活来源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并帮助上述“三无”人员解决暂时性困难。

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是总结几年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的重要探索。其中,分类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年龄、案由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是加强社区矫正措施针对性的基础,是当代许多国家的重要实践;分阶段矫正是明确各个矫正阶段的法定程序与主要任务;分级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现实表现,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措施,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与效果的关键和必然途径。

一、分类矫正

(一)目的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根据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必须结合 19 不同的年龄与案由作进一步的分类。

(二)根据年龄与案由分类

社区服刑人员可按年龄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2.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对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根据案由作进一步分类:(1)暴力犯罪类人员;(2)侵财犯罪类人员;(3)涉毒犯罪类人员;(4)其他犯罪类人员。

根据年龄与案由进行上述分类,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确定工作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落实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与分类矫正措施 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青少年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帮教成为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人际交往良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就业技能,能较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青少年为工作目标。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要在全面落实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关爱为主导,以惩罚为辅助,以分类、分阶段、分级管理为主线,加强教育管理力度。(1)特征

① 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抵御外界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② 缺乏法律意识。犯罪的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而引起,较为简单且少预谋,易走极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比较明显。③ 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亲情教育和稳定性弱化,使青少年在经济、精神生活上都不可避免地发生缺损,身心受到伤害。

④ 以强烈的自我满足为主,追求过高的物质享受,满足个体感官刺激,大多具 20 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

② 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

③ 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

④ 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等辅助活动;

⑤ 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3)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

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是开展青少年分类矫正的重要平台,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矫正,要大力培育、发展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同时为存在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

以下4类人员,均指25周岁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2.暴力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杀人、伤害、强奸、抢劫、寻衅滋事5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暴力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改变其不顾后果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惯、建立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处事模式为工作目标。(1)特征

① 法律意识淡薄;

② 对社会的认识偏激,往往夸大社会的消极面,未能客观看待社会积极向上的主流;

③ 心理情感层次低,自卑感强,缺乏责任意识,有的性格粗暴,感情冷漠,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自控能力差; ④ 生活质量普遍较低。(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组织法制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② 开展人际关系教育,使他们学会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人际关系; ③ 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会问题,认清社会发展的主流; ④ 加强心理矫正与行为训练,必要情况下进行生理矫正;

⑤ 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在条件许可时向被害人提供补偿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则应加强公益劳动强度。

⑥ 落实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3.侵财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盗窃、诈骗2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侵财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树立健康向上的道德观、价值观,掌握必要的谋生技能,提高自助能力为工作目标。(1)特征

①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明显偏差; ② 对钱财的占有欲强; ③ 贪图享受,好逸恶劳; ④ 缺乏谋生技能; ⑤ 劣根性较强;

⑥ 部分人员具有两面性,高智商; ⑦ 普遍存有侥幸心理。(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② 开展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他们以合法途径实现个人的发展; ③ 强化劳动教育,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 ④ 对惯骗、惯窃犯罪的人员,强化心理矫正; ⑤ 整合资源,强化帮困解难,提供基本生存条件。4.涉毒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因吸食、注射毒品而实施犯罪的人员,及部分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情节轻微的人员。

对涉毒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远离毒品,掌握一技之长,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工作目标。(1)特征

① 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大,结交不良朋友; ② 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

③ 缺乏诚信与耻辱感,惯于说谎、欺骗; ④ 亲情关系普遍较差; ⑤ 普遍存在自暴自弃心理; ⑥ 反复性强,容易诱发各种犯罪。(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增加接触、教育的频率,密切关注其人际交往状况,避免或减少不良交往; ② 引导确立积极向上的人生奋斗目标和生活方式;

③ 开展有关毒品问题的专项教育,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性; ④ 加大心理矫正力度,切实降低对毒品的依赖性; ⑤ 注重帮困解难,改善生存环境。5.其他犯罪类人员

除青少年犯罪类、暴力犯罪类、侵财犯罪类、涉毒犯罪类4种类型以外的社区服刑人员,统一归入其他犯罪类。

对其他犯罪类人员,以认罪服法,帮助其融入社会为工作目标。(1)特征

具有社区服刑人员的一般特征。(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常规的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工作。

(四)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虽然具有原犯罪年龄特征或案由特征,但其法律地位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显著区别。因此,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不根据年龄或案由进行分类,作为独立类别,规定相应的分类矫正措施。

二、分阶段分级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期满前矫正阶段。

(一)初期矫正阶段 1.适用对象

社区服刑人员自矫正开始宣告后,均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对于纳入社区矫正的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初期矫正阶段的措施执行。2.目的

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形成良好的矫正秩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判情况、家庭关系、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和现实表现,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初步认识,了解并遵守有关社区矫正规定。3.措施

(1)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2)司法所落实公益劳动场所;(3)社工落实帮教志愿者;

(4)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5)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缓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

(6)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每月由本人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

(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应当在矫正开始宣告后一个月内参加公益劳动。

(二)分级矫正阶段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后进入分级矫正阶段。

为发挥矫正措施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功能,分级矫正阶段分为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与三级矫正等3种矫正级别。初次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以二级矫正为主,风险度高的列入一级矫正;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以三级矫正为主,风险度高的列入二级矫正。不同的矫正级别可相互调整,调整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或奖惩情况。通过分级矫正,强化教育、引导、警示作用,有效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 24 违法犯罪,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1.一级矫正(1)适用对象

①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社区服刑人员;

② 经阶段性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差的社区服刑人员; ③ 根据惩处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2)目的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教育,降低该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3)措施

① 司法所牵头建立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参加的帮教小组; ② 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④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由本人向司法所送达书面活动情况报告;

⑤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周在指定时间、指定场所参加公益劳动,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

⑥ 对心理测试指标明显异常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⑦ 对符合个性化教育矫正条件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应制定并落实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

⑧ 社区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或迁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或迁居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司法所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⑨ 其他必要的措施。2.二级矫正(1)适用对象

①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一般风险度的人员;

②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实施部分二级矫正措施; ③ 经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 ④ 根据奖惩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2)目的

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为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25(3)措施

①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② 社区服刑人员每两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④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⑤ 根据需要由司法所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⑥ 外出或迁居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司法所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3.三级矫正(1)适用对象

①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一般列入三级矫正,并实施部分三级矫正措施; ② 经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好的社区服刑人员; ③ 根据奖励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2)目的

通过从宽管理和教育的激励效应,巩固矫正成果,培养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3)措施

① 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② 社区服刑人员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可自愿参加心理健康教育);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④ 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所在征得被害方同意后,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向被害方提供补偿服务。

⑤ 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含7日)但仍在本市范围内的,口头报告司法所;离 26 开本市的,书面告知司法所。

(三)期满前矫正阶段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的1个月,为期满前矫正阶段。

在期满前矫正阶段,主要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履行各项矫正终止的手续,勉励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在期满前矫正阶段,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级别进行调整,分级矫正阶段的矫正措施自然延续到期满前矫正阶段。1.适用对象

所有社区服刑人员。2.目的

做好矫正终止的相关程序性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融入社会并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做好准备。3.措施

(1)司法所按照分级矫正阶段的矫正措施继续开展分级矫正;(2)司法所应当开展以期满教育为主的个别教育;(3)社工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4)司法所组织并落实期满鉴定工作;(5)公安派出所完成期满宣告工作;(6)司法所完成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第五部分 评估与奖惩的运用

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与奖惩,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效果,逐步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包括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矫正效果评估、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三大部分。

一、风险评估

(一)目的

1.较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

2.着重对社区服刑人员影响社区安全的程度作出评价; 3.作为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级别的依据之一; 4.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开始宣告后3个月内进行的首次评估。

(三)评估工具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初次测评表》,参见附录。

(四)操作程序及运用

1.熟悉风险评估量表的基本内容,在全面准确掌握被测评对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

2.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评。对于一些主观判断的项目,可以征求社区民警、志愿者的测评意见,确定测评分值。3.根据测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度、一般风险度、低风险度3个等级。(1)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高风险度的,适用一级矫正措施(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2)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一般风险度的,适用二级矫正措施(被测评为高风险度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适用部分二级矫正措施);

(3)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低风险度的,适用三级矫正措施(被测评为一般风险度以下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适用部分三级矫正措施)。

二、矫正效果评估

(一)目的

1.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的变化;

2.根据矫正效果评估结果,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级别。

(二)适用范围

矫正效果评估,适用于风险评估完成后进行的阶段性评估,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应开展矫正效果评估。

第一次矫正效果评估,一般应在社区服刑人员进入分级矫正后3个月内进行,以后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矫正终止前的效果评估,可在矫正期满前1个月左右进行。

(三)评估工具

《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参见附录。

(四)操作程序及运用

1.熟悉矫正效果评估量表的基本内容,在全面准确掌握被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

2.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对于一些主观判断的项目,可以征求社区民警、志愿者的评估意见,确定评估分值。

3.评估结果分为矫正效果好、矫正效果一般、矫正效果差3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矫正级别。

矫正效果好的,在进行效果评估后的当月开始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个级别实施矫正。

矫正效果一般的,维持原来的级别实施矫正。

矫正效果差的,在进行效果评估后的当月开始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个级别实施矫正(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一般不列入一级矫正)。

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

(一)目的

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社区服刑人员。

(三)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

日常行为奖惩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价的结果,是提请司法奖惩的基础。1.日常行为奖惩(1)表扬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表扬:

① 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范作用的; ② 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 ③ 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2)记功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① 连续两次获得表扬的;

②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 在防止和消除灾害和突发事故中,见义勇为,作出一定贡献的; ④ 服务社会,乐于助人,有突出事迹的;

⑤ 克服困难,自食其力,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榜样的。(3)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3次表扬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① 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③ 在日常生活、劳动中舍己救人的;

④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⑤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4)警告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① 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② 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③ 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活动情况报告,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④ 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

⑤ 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不满1周的;

⑥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导致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⑦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5)记过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① 受警告处分后,仍有警告处分所列情形之一的;

② 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1周以上的; ③ 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④ 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有警告处分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⑤ 超过1周未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2.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1)提请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① 管制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

② 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缓刑考验期间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或两次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③ 假释人员假释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多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 ④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两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或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提请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监外服刑三年以上,两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或者在监外执行二年以上,虽不满三年,但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假释。(3)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处分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4)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① 缓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又违反矫正规定应当予以记过的;或两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

② 假释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又违反矫正规定或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又违反矫正规定或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予以记过的。③ 缓刑人员擅自脱离监管2个月以上的,或假释人员擅自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

④ 缓刑、假释人员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⑤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保外就医后有条件就医而不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是确定或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级别的重要依据。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效力高于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1.日常行为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1)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奖惩中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受奖励当月开始可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级别实施矫正。当年内连续获两次表扬奖励的,从第二次表扬获得批准的当月开始可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级别实施矫正。(2)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奖惩中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月开始应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级别实施矫正。受警告处分的,暂不改变矫正级别,在两个月考察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应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级别实施矫正。(3)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受处罚的当月开始应列入一级矫正(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2.司法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司法奖励的,在获奖励的当月开始可列入三级矫正级别实施矫正。

(五)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办理程序

提请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应当经街道(乡镇)司法所、区(县)司法局两级奖惩评议小组讨论,逐级申报,按权限审批(审核)。1.日常行为奖惩的办理程序

①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日常行为奖惩的意见,经街道(乡镇)考评小组讨论后形成合议会记录,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制作并上报拟实施奖惩事项的证明材料。

② 提请表扬、记功或警告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审批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③ 提请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或记过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后报市矫正办审批决定。

④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司法所在收到区(县)司法局同意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附《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 32 审批表》及证明材料。

⑤ 司法所应当向受到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通知书》。受到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奖惩决定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2.司法奖惩的办理程序

司法奖惩应当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决定后,再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奖惩建议。

① 提请司法奖惩由司法所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形成合议会记录,填写并上报《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② 撤销缓刑的,由区(县)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③ 撤销假释、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区(县)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后报市矫正办审核决定。

④ 司法所在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提请司法奖惩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⑤ 公安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及奖惩材料,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奖惩建议。

⑥ 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奖惩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作出决定、裁定的机构提出。

(六)提请司法奖惩的申报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 2.《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

3.街道(乡镇)、区(县)两级司法奖惩评议小组合议会记录; 4.历次《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 5.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以来的季度、年度考核记录; 6.社区服刑人员综合性的情况报告; 7.社区服刑人员认罪书;

8.其他证明材料:相关单位(个人)的书面证明、实物证明(收据、发票)等。

附录附件一:

《社区矫正宣告书》(管制):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管制年月,管制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管制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四、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五、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六、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4(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年月,缓期执行年月,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七、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监管规定;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5(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宣告书》(假释):编号:

依据法院号裁定书的裁定,你于年月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月日结束(剥夺政治权利年,至年月日),假释期内将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七、每月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人员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监管规定;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6(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宣告书》(剥夺政治权利):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剥夺政治权利至年月日,剥夺政治权利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五、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六、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七、不得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八、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九、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十、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并报告活动情况;

十一、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37 《社区矫正宣告书》(暂予监外执行):编号: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的决定,现对你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六、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区(县)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

(科)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八、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九、每月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8(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附件二:

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案由〖〗〖〗提请奖惩类别日常行为奖励(处分)依据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区县 司法局 意见〖〗

审批人:(公章)年月日市社区矫正 工作办公室 意见〖〗

审批人:(公章)年月日备注 附件三: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案由〖〗〖〗提请司法奖惩类别提请司法奖惩事由、依据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区县 司法局 意见〖〗

审批人:(公章)年月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意见〖〗

审批人:(公章)年月日备注

附件四:

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社区矫正日 常行为奖惩 情况社区矫正司

法奖惩情况社区服刑人员自我鉴定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鉴定意见〖〗

鉴定人:(公章)年月日备注

注:“期满鉴定”应包含认罪服判、接受管理和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接受帮教、奖惩情况、社区表现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附件五: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初次测评表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矫正类别〖〗〖〗原判刑期案由〖〗〖〗矫正起止日期测评结果项目〖〗子项目〖〗分 值基 本 因

素〖〗1.犯罪时的年龄〖〗1=初次违法犯罪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2=初次违法犯罪不满18周岁2.受教育程度〖〗0=大专及以上 2=高中、初中及同等程度

3=小学、半文盲、文盲3.就业态度和状况〖〗0=能自食其力

3=不能自食其力或不愿自食其力4.婚姻家庭状况〖〗0=已婚或25周岁以下未婚(家庭稳定)2=丧偶、离异、大龄未婚(25周岁以上)或25周岁以下未婚(生活在单亲家庭)5.生活来源〖〗0=依靠自己的工作收入 1=低保或依靠家庭 3=无6.固定住所〖〗0=有 3=无(续表)项目〖〗子项目〖〗分 值个

性 及 心 理 因

素〖〗7.自控能力〖〗0=能够自我控制

3=自控能力较差或有时不能自控8.心理健康状况〖〗1=基本健康 2=存在心理问题

3=患有心理疾病9.有精神病史或精神病遗传史〖〗0=无 1=有10.认罪服法态度〖〗0=认罪服法

1=不认罪11.对现实社会的心态〖〗0=能够正确看待社会现实

2=对现实不满甚至仇视12.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1=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2=无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法盲)社 会 因

素〖〗13.交友情况〖〗0=无不良交友情况 3=有不良交友情况14.个人成长经历〖〗0=平稳 2=有挫折15.家庭成员犯罪记录〖〗0=无 1=有16.家属配合矫正工作〖〗0=理解、支持 2=不配合或有抵触情绪以及无家庭支持系统(续表)项目〖〗子项目〖〗分 值综 合 因

素〖〗17.违法犯罪案由〖〗1=其它

3=盗窃、抢动、涉毒、寻衅滋事18.过去受刑事处罚记录〖〗0=无 2=有19.过去受行政处罚记录〖〗0=无 1=有(1-2次处罚记录)

3=有(3次及3次以上)20.主观恶性程度〖〗1=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21.社区矫正类别〖〗1=管制、监外执行

2=缓刑、剥权、假释22.犯罪中是否使用暴力或是否惯骗(2次以上含2次)〖〗0=无

2=有测评分值风险等级备注说明〖〗1.测评分值为测评对象所有单项实际测评分值的总和;

2.总分值为所有单项最高分值的总和,22个小项的总分值为50;

3.计算测评分值/总分值的百分比,划定风险等级:低风险度≤45%;一般风险度45~55%;高风险度≥55%;

4.如果测评对象具有本表未涉及但易引发重新犯罪的因素,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测评人:测评日期:附件六: 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

姓名〖〗〖〗性别〖〗〖〗年龄矫正类别〖〗〖〗矫正起止日期〖〗〖〗矫正级别评估得分〖〗〖〗矫正效果得分〖〗〖〗阶段效果得分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个体风险

(15分)〖〗风险等级〖〗低风险度〖〗15一般风险度〖〗10高风险度〖〗5刑罚 执行 情况

(10分)〖〗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遵守(实际执行)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刑罚执行情况良好〖〗10偶有违反相关规定,经教育能改正〖〗5多次违反相关规定或违反后经教育拒不改正〖〗0矫正 期间 表现

(24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认识正确,较易接受〖〗2认识模糊,有一定抵触〖〗1缺乏认识,拒绝接受〖〗0服从日常管理及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纪守法〖〗4基本服从,但偶有违纪经教育能改正〖〗2不服从管理或有严重违纪、违法情况〖〗0接受个别教育、集中教育〖〗按要求接受,45 态度认真〖〗4应付参加或有2次以下缺席经教育能改正〖〗2不接受教育或基本未完成教育计划〖〗0(续表)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期间 表现

(24分)〖〗遵守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4违反1次经教育能改正〖〗2违反1次以上〖〗0完成公益劳动〖〗正常完成,态度认真〖〗4应付、基本完成或按规定不参加〖〗2未完成公益劳动〖〗0思想汇报及沟通〖〗按规定认真完成,善于接受规劝〖〗2应付完成或很难接受规劝〖〗1基本未完成〖〗0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或无须参加培训〖〗4被动参加且未完成培训计划〖〗2不愿参加培训〖〗0矫正 期间 奖惩 情况

(15分)〖〗日常行为奖惩〖〗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10获得日常行为记功〖〗8获得日常行为表扬〖〗5未获得任何日常行为奖励或处罚〖〗0被处以日常行为警告〖〗-5被处以日常行为记过〖〗-10司法奖励〖〗获得减刑〖〗5未获得司法奖励〖〗0(续表)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阶段 反应

(24分)〖〗思想法制教育效果〖〗罪错认识和法律意识〖〗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备一定法律意识〖〗2罪错认识、法律意识较为模糊〖〗1不认罪悔罪、法律意识淡薄〖〗0对被害人和社会的反应〖〗愧疚,愿意主动进行补偿〖〗2一般,可以被动进行补偿〖〗1无视,坚决不愿进行补偿〖〗0人生态度〖〗积极乐观〖〗2消极气馁〖〗1自暴自弃〖〗0人际关系改善效果〖〗婚姻家庭关系〖〗和睦稳定〖〗2轻微冲突〖〗1重大冲突、纠纷或无亲属〖〗0交友状况〖〗社交健康、正常〖〗2比较孤立无朋友〖〗1与不良人员有交往〖〗0社区邻里关系〖〗和睦、友善〖〗2较为淡漠〖〗1紧张、存在冲突〖〗0生活状况改善效 46 果〖〗经济来源〖〗正常就业收入〖〗3低保救助或家庭资助〖〗2无稳定经济来源〖〗0住房条件〖〗有独立居所〖〗3有居住地但不独立〖〗2居无定所〖〗0就业能力〖〗较强,竞争上岗或自主创业〖〗3一般,推荐上岗或过渡性就业基地〖〗2弱,无法就业〖〗0(续表)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阶段 反应

(24分)〖〗心理矫正〖〗心理健康状况〖〗正常〖〗3存有较轻程度心理问题接受心理辅导〖〗2确认存在心理障碍〖〗0外界 综合 评价

(12分)〖〗有悔改表现,认真接受矫正,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是12分不能确定6分否0分〖〗考评组意见(权重75%)家属意见(权重25%)评估小组成员: 评估日期:

1.将评估表得分栏中的实际得分相加就是最终的“评估得分”,填入“评估得分”栏。

标准:当评估得分低于55分时(不包括55分),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差”;当评估得分处在55分~75分(不包括75分)的范围中,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一般”;而当评估得分高于等于75分时,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好”。

2.将“评估得分”减去“个体风险”这个类指标的得分,得出“矫正效果得分”,填入“矫正效果得分”栏。

3.将此次评估表的评估得分减去上次评估表的评估得分,即为“阶段效果得分”,填入“阶段效果得分”栏。附件七: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矫正通知书:

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分阶段分级矫正”规定,自年月日起,你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将接受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科)共同实施的分级处遇。根据你的级别,你须遵守相应的教育管理规定及要求。矫正级别:□一级矫正□二级矫正

□三级矫正

(详细规定见附表)请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司法所(所)将根据你的实际矫正表现及奖惩情况,调整矫正级别,并实于相应的矫正处遇。

街镇司法所(科)(章)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派出所;一份交司法所(科),一份交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规定及要求

级别内容〖〗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三级矫正个别教育〖〗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1次 〖〗每季度不少于1次 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

〖〗每两月不少于1次

〖〗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可自愿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情况报告〖〗每月本人向司法所送达书面活动情况报告

〖〗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权除外)〖〗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权除外)公益劳动〖〗每周在指定时间、指定场所参加公益劳动,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

〖〗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经司法所(科)同意,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向被害者提供补偿服务。迁居、外出

请销假〖〗原则上不得外出或迁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或迁居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司法所(科)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外出或迁居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司法所(科)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含7日)但仍在本市范围内的,口头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的,书面告知司法所(科)

其它教育 管理

(可选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个性化教育矫正 附件八:心理诊疗工作室

心理诊疗工作室是心理矫正和心理诊疗的专业化工作平台。开设心理诊疗工作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址方面,应建在环境安静优雅、交通便利之地;

2.配置与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治疗相关的设施、设备,物品摆设、室内环境应符合心理学专业要求;

3.有1名以上国家执业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师作为诊疗室专职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职能部门应有1名专职干部参与心理诊疗过程;

4.建立规范有效的心理诊疗室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心理督导、数据档案制度等,建立心理诊疗个案资料库。心理诊疗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1.为深化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人才和智力支持;

2.依托心理诊疗工作室平台积极开展心理诊疗,主动预防和发现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治疗;

3.开展心理测试,进行心理评估,为心理问题诊断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心理诊疗档案及个案资料库。附件九: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

建设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是社区矫正工作除刑罚执行以外的社会关爱和人性化帮教的体现,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和硬件配套设施; 2.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的公益性劳动项目,以学用结合、增强培训效果; 4.建立严格的社区服刑人员准入、准出制度和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对培训中心的管理,依照以下办法进行:

1.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应在技能培训中心内参加相关培训,在指定公益劳动场所参加公益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相关单位愿意接受,可允许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关单位参加培训或劳动。

2.社区服刑人员进入技能培训中心须由其所属街道(乡镇)司法所向技能培训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准入。技能培训中心、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三方须签订培训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劳动)项目、培训(劳动)时间、培训(劳动)区域、培训(劳动)纪律、技能培训中心应当负有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及违反培训协议方应负的责任。培训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超出期限必须准出,确须继续参加培训的应再次办理准入手续;

3.技能培训中心的联络员负责对培训(劳动)的考核和管理,记录培训(劳动)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将培训(劳动)情况反馈司法所或社工。附件十: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

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为平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深入探索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矫正和帮教手段,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和帮教工作水平。

2.上海社区矫正 篇二

一、社区矫正在杭州市的发展情况

杭州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03 年7 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 省市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率先在杭州市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一)组织建设:政府起主导作用

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后,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率先在上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开展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政法委,公、检、法、司及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从组织机制上来看以党政为领导体系,符合党中央关于建立社区矫正领导体制的思路,形成各部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即是坚持喝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托党委、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作用,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发挥多部门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构:创新形式引入多元主体

杭州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经验逐步加深和完善,随之社区矫正的机构也逐步健全。除建立基层司法所做具体的矫正工作外,还配套建设有“中途之家”、爱心帮教基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杭州市社区矫正心里专家库等以心理矫正、安置帮教为主要功能的单位。为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矫正场所。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为相关团体、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场所和内容;搭建起了帮困扶助的桥梁,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管理模式:“五化”模式

杭州市“五化”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教育科学化。该体系是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推广“菜单式”的施矫方式,将教育矫正内容分为六大类23 小项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选择。被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居住位置选择自己擅长的公益劳动、选择劳动地点。此外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来规范被矫正人员高效地接受教育。二是温控信息化。开发建立杭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和日常监管纳入计算机的智能化管理中,并借助GPS等高科技手段对矫正人员的行为实时监控。三是执法规范化。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并确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衔接机制化。各级矫正机关主要承担杭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落实社会审前调查、入矫前教育和文书人员衔接职能,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五是过渡基地化。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基地,主要作用就是在入矫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如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主要是集中社区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安置帮教于一体的组织。杭州市“五化”模式紧密结合了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杭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志愿者参与机会少

目前杭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少数的社会人群,从了解到的参与人数上分析,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数量少,平均到具体社区会更少。在参与时间上也很短,志愿者的作用就大大地被限制了。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排斥,由于受到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社会观念影响,在他们心理形成一种惯性阴影即犯罪学上的一种标签理论。第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拒绝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矫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他们认为被矫正的人员自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能保证志愿者自身的安全,容易给民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排斥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第三,缺乏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依托,目前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问题上,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部分真空区域,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管理、需求管理、表彰激励、考核评价、资金筹集等具体的环节尚未出台一套完整管理机制细则,使得志愿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时没有规范化的途径可循。另外志愿者服务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对于志愿者来说由于自身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矫正管理困难

社区矫正的层面出现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固定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自由空间大,进行自我矫正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切实可行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效。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采取稳定、有效的矫正教育工作。第二,他们工作、居住环境大都不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一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脱节的,无法全面起来进行矫治。第三,社会关系不明确,由于流动人员接触的社会人群范围广、社会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的不利因素。比如被矫正的对象平时接触的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积极正确思想观念的人,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困难。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确立正确的矫正理念是建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必须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施矫理念,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打消顾虑,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出发,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的常态机制。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科学划分,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个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正常合理的要求,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有一个积极阳光的心态。同时也为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被矫人员与社会的良性沟通。

(二)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

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也将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趋势,志愿者主体作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需要有赖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性质、志愿者自身的地位、以及志愿者在参与工作中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管理要求。在有规范的一个环境下,志愿者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志愿者的参与。

(三)调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优化参与结构

第一,转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观念,打破旧有的传统思想对社会志愿者力量的偏见。重视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主体机构也包括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健全体制,创造宽松的参与环境。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保障志愿者活动资金的来源

资金保障问题对各地的志愿者社区矫正参与都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是发挥主要作用。在国家的角度,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费水平高低不一。对此,国家就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经费筹集标准和渠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在具体条例中细化;在社会的层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会、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筹集志愿者专项经费,开展一系列以社区矫正依靠社区、依赖社会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民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中;并设立一个志愿服务主题,定期进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

(五)充实社区矫正中自由的监管形式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开展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矫正项目。第一,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开展远程的视频教育。先将一定数量的具有流动人口性质的被矫正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矫正的主体。针对他们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各个时间段进行分时段进行矫正。在时间上和工作性质上解决了部门被矫正人员的在时间上参与矫正的问题。同时参与视频教育的矫正人员书写教育内容报告作为具体考核评估的依据并辅之以考试作为评估考核手段。对于考试不合格的矫正人员做出比如延长矫正时间等相关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借鉴学校教育,将培养人才的方式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第二,联合被矫正人员工作单位就地适当安排相应时间的公益劳动。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以材料的形式报告给社区矫正负责单位。最后被进行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回归社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第三,对矫正对象考核评估内容中增加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人信用的评估考核,通过被矫正对象日常工作、人际关系、生活、参与社区矫正教育表现等方面统计数据,参照相对固定的被管理的矫正对象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予解除矫正。

(六)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

社会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资源来帮助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为这类人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给与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提高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社会的整体参与,普及刑罚处罚的一种理念,理解社区矫正积极作用。另外,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这类人员的矫正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四、结语

3.上海社区矫正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总结提炼,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及2012年《刑事訴讼法》修订后,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走向社会,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组织公益劳动,培养劳动情操;第三,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服务社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经常敷衍了事,加之,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即调查报告要經过相关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2,(2).

[2]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3]阿墨.真正的回归是融入社会.民主与法制,2011,(10).

4.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 篇四

从监狱矫正为中心到社区矫正为中心的转变将是我国刑罚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转变使得刑罚执行权向社区运动,这一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系之于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关系处理的如何。

一 什么是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是社区矫正的规范性界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则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通俗而言,就是让罪犯回家服刑和改造。有的记者同志谓之“放虎归山”这样说是不准确的。

第二、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并不是让矫正对象放任自流。社区矫正虽然在严厉性上与监禁矫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受到监管和控制。监禁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处于和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对其自由予以完全剥夺。作为非监禁方式的社区矫正,则是让罪犯生活在其社区中,服刑环境是开放的,对其自由的剥夺程度低于监禁方式,属于相对剥夺。

第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当然还是要依法采取监禁矫正等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专门机关执行,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暂缓执行,经考验期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对在押罪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经考验期符合法定条件对所余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判处强制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的制度。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上海社区矫正 篇五

孙浩波一行来茶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3月22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率省厅社区矫正处工作人员到茶陵调研社区矫正工作。陪同调研的有省厅黄瑛副处长、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等领导。

这次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走访司法所等形式。

县司法局局长尹焦乐从三个方面作了汇报。一是茶陵县司法局基本情况。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在座谈会上,平水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中,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务工问题难以解决;管理方面产生压力大;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跟不上,下东司法所所长谈到下东处在城乡结合部;矫正对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乡镇中心工作、维稳工作占用时间多的情况向工作组进行了畅谈。

市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的职能;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底子清、起步稳。但在开展工作中也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认识不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是在执行刑罚;二是工作规范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一项新工作,去过没有统一模式,尽可能按照要求去做;

1三是保障不足。各级财政要预算一定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最后他要求茶陵县司法局针对存在不足搞一次回头看,加大宣传力度。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表扬。一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走在全省的前面;二是建立了社区领导机构;三是保障了一定的经费;同时对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也给予了肯定。孙处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不足之处: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不到位;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宣告程序;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主动汇报思想情况;四是司法所长不能专职专用,基本上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最后他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保障、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二是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强制职能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一定要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增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五是加强对司法所矫正工作指导,确保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茶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

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 篇六

会上,龙港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22名缓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进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宣读了解除矫正宣告书,矫正对象在宣告书上签字。22名缓刑人员感谢社区矫正机构近一年对其的矫正、教育和帮助,使其从不认罪到认罪,从抵制公益劳动到履行公益劳动,从悲观到乐观,很好地调整了心态,实现了自身素质的提升。

一直以来,我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组织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开展心理咨询,举行义务劳动等,为帮助矫正对象迅速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社区矫正是从去年9月开始在我镇开展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进入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将会越来越多,社区矫正也将会成为我国改造轻刑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报告表姓 名: 矫正单位(司法所公章)XXX司法所方案制订日期:年月日 XX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姓名 别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1934年05月13日 健康状况 籍贯 家庭住址 矫正地 工作单位 罪名 法院 法院 判决书号 刑期 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附加刑 无原判刑期起止 自2006年01月05日 至 2009年07月16日 刑期变动情况 无矫正期 原矫正期 自 2006年05月29日 至 2009年07月14日 止 矫正期变动情况 无解矫原因 期满解矫 解矫日期本人简历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关系:地址: 电话: 主要犯罪事实 XXXXXXXXX 自我鉴定 矫期内电话汇报共 150 次, 书面汇报共 35 次, 参加公益劳动共 84 小时, 处出请销假共 0 次, 参加各类教育共 24 小时, 参加各项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共 0 小时, 矫正内重新犯罪 0 次, 脱逃 0 次.矫正期间奖惩情况 矫期内计分考核共得 475 分, 矫期内共有表扬 0 次, 矫积 0 次, 记功 0 次, 减刑 0 次, 警告 0 次, 记过 0 次, 治安处罚 0 次, 收监 0 次.司法所意见 解除社区矫正(盖章)年月日 县司法局意见 解除社区矫正(盖章)年月日,鉴定材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

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以及自己所带来的危害性,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端正。

遵纪

守法

情况积极参加心理矫正、行为矫正、人格矫正,培养健康的人格,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规定,无违法乱纪行为。

学习

教育

情况积极参加法制教育,学习认真,态度端正,通过学习,能真正做到知法、认罪、服矫。通过教育,能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公益

劳动

情况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能按时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奖惩

情况2009年8月8日受到记表扬一次。

7.论我国的社区矫正 篇七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 (直辖市) 为第一批试点省市, 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截止2007年9月底, 我国试点工作已在25个省 (区、市) 的130个市 (州) 、672个县 (区、市) 、5865个街道 (乡镇) 展开。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 解除矫正5.4万人, 现有社区服刑人员8.7万人。

诚然, 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 我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 只是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各试点地区大多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地方发布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文件, 对日常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点上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 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到现在, 美国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已经非常完善且内容翔实。

1.2 适用对象和执行状况不尽人意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对象主要是:①被宣告缓刑的罪犯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④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⑤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这说明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对象。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 后者在现行刑罚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1.3 机构设置上有待改进

当下, 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 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也就是说执法权在公安部门, 而工作权在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

双主体并存的设置易出现各机构工作不易协调, 互相推诿扯皮, 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2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特点

虽然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本质、措施、实施方法等方面都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但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仍有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社区矫正的特点。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2.1 工作理念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文关怀

从指导思想上来看, 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运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治。目的是减少重新犯罪率并降低刑罚成本, 实现社会和国家最大化的预防犯罪。

当前, 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正是司法和谐的体现, 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理念。一方面通过矫正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教育管理, 消除仇恨心理, 提高改造质量, 降低再犯率;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人文关怀, 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上的困难, 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2.2 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

如前所述, 我国试点省市形成了执法主体、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需要执法主体、工作主体以及相关部分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它为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较大的试验空间。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会采用这种双主体适度分离的组织体系, 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因地制宜, 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 这样才会形成科学化、特色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2.3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特点

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 一直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北京和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直辖市, 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2.3.1 北京模式的特点

(1) 方式上行政色彩较浓, 以司法为主导。

北京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检法司等为成员单位。在基层主要通过司法所来管理。

(2) 人员配置上的特色制度—社区矫正协管员。

社区矫正协管员是在街道、乡镇协助司法所负责辅助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1名协管员管理5名社区矫正对象和15名刑释解教人员。这样可以比较好的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压力。

(3) 工作手法上的特色制度—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矫正对象的的人身危险型和回归社会趋向, 将其分为A、B、C三类。从A到C, 人身危险性逐渐增大大, 回归社会逐渐变差。一旦类别确定, 矫正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分类对他们进行管理, 在报到的间隔时间、活动范围的大小、劳动时间长短等方面区别对待。

分阶段教育制度是将整个矫正过程分成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初始阶段是针对接受社区矫正2个月的人员展开, 目的在于消除自卑心理、生存危机感和逆反心理。常规教育在接受矫正半年后至解矫前两个月开展, 目标是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健康心理, 增强社会生存能力。解矫前教育是针对解除矫正前3个月的服刑人员展开的教育, 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作最后的准备。

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制度是“以人为本, 教育在先, 区别对待, 积极稳妥”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及时准确得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深层心理问题, 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 具有很显著的借鉴参考作用。

2.3.2 上海模式的特点

(1) 运作方式上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力量, 以政府购买服务、团体运作、专业化为其特色。

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矫正工作。 除此之外, “上海模式”组建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会服务总站。社团自主运作, 政府出资购买服务, 隶属于社团的专业社工承担专业服务。

(2) 人员配置上强调社会参与。

上海模式的矫正队伍由政府选聘和社会招聘构成, 二者比例为1:50。前者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抽调;后者则从社会公开招聘, 在正式上岗前要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

(3) 富有特色的工作方法—三大板块五大基地。

所谓三大板块, 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五大基地就是针对公益劳动提供的基地, 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和活动, 最大限度的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 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4) 高校参与。

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上海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在人员培训、具体矫正措施等方面密切配合, 为上海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3 对我国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畅想

自试点以来, 不少学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研究, 并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策略。笔者认为, 只有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更好地发展。

3.1 更新刑法观念, 树立宽容、尊重、接纳的理念

社区矫正在我国之所以发展比较缓慢, 是因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民大众长期以来受重刑主义和报应观念的影响。对于将罪犯置于自己生活的社区无法理解。因此, 要使社区矫正在我国枝繁叶茂, 必须引导公众转变刑罚观念, 以更加宽容的心态尊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

3.2 完善专项立法

3.2.1 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毕竟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 经验也不够丰富。现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是不现实的。但目前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暂行条例, 再慢慢过度。

3.2.2 建立缓刑犯、假释犯身前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即在法院判刑前, 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 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供法院判刑时参考。

3.2.3 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应仅仅限定在前述的五类, 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都可以纳入进来。

3.3 设立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 配备专业化的矫正人员

笔者认为, 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可以通过在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也设置相应机构的方式来实现。而人员专业化包括两层含义:①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 即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②社会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经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3.4 体现地方差异, 尊重地区特色

中国是个地域辽阔、习俗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因此, 我们在对待社区矫正问题上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而是尊重地区差异, 以期出现“百花齐放”的地方模式。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刑罚执行方式, 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但在我国历史并不长。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社区矫正, 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 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入手, 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并对未来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社区矫正,特点,刑罚

参考文献

[1]于呐洋.“25个省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新犯罪率不足1%”[N/OL]. (2007-12-17) [2009-05-27].

[2]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 (第1版)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724.

[3]范燕宁, 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 (2008) (第1版)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188.

[4]范燕宁, 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 (2008) (第1版)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版社, 2009:314-318.

8.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篇八

11月24日,田磊刑满获释。“走在路上,已经有点找不着北的感觉”,田磊说。父亲已经再婚并组成新的家庭,原来的家也被拆迁了,他成了标准的“三无人员”:没有户口,没有住处,没有工作。

4天后,“阳光中途之家”接纳了他,开始为他提供免费食宿和技能培训。作为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已运行了五年,它不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同时也为刑满释放后的“三无人员”提供一些过渡安置。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这是北京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地方,从2008年正式运行以来,朝阳区中途之家已帮助2000多人重新适应了社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教后,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或将成为主要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

社区“服刑”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在中国已经开展了十年。2003年,北京等6省市被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地区。

“从2003年至今,朝阳区社区矫正人数已经超过了5000人。”刘勇表示,十年里,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不断增长,现在仅朝阳区每年都会超过1200人。

“社区矫正人员”中,最近比较有名的是歌手臧天朔,臧在2010年1月因“聚众斗殴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后因在狱中服刑表现出色, 2013年2月获得假释出狱。他的假释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

在这段时间里,臧天朔的身份变为“社区矫正人员”。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思想汇报,离京须请假,并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这种走出监狱,在社区“服刑”的方式最初源起于国外,被认为是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其思想根源可以追溯至李斯特等人提出的刑罚的目的并非“报应和威吓”,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

在国外,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社区矫正被认为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例如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等等。

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被移植到中国。当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江苏等地为社区矫正首批试点省市。2005年,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并在2009年开始在全国铺开。

作为一种探索,各地试点的具体办法都不尽相同,甚至差异显著。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主要是以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在市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民办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由民办社会团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转化、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工作。

而“北京模式”则强调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应该由国家机关执行,因此以司法所来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抽调监狱和劳教警察到司法所的方式来加强司法所的力量。

“北京市每个区都有一个由区领导牵头的‘特殊人群专项组,以前叫‘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主要是指导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成员单位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具体的组织机构上,朝阳区司法局设有“矫正帮教科”,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分布在43个街乡的43个“司法所”承担,“人事方面实行‘3+N,3是指司法所助理员、监狱和劳教局抽调的干警、社会招聘的矫正社工,N是指来自各行业的志愿者。”

随着试点扩大,有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开始完善。2012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矫正对象也有明显变化。试点之初,以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为矫治对象,试点区域集中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一级。此后矫治对象扩展到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人员。2012年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则明确为前四类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

陪同式“教育”

2008年7月,借鉴国外“中途之家”的经验,朝阳区在京津高速路旁黑庄户乡成立了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刘勇说, 当时,朝阳区社区矫正人员加上刑满释放人员达到5000人左右,很多三无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没地方住,没工作,管理难度非常大。

为了帮助“矫正人员”更快适应社会,“阳光中途之家”不仅提供心理辅导、技术培训,还为“三无人员”提供食宿。

阳光中途之家每月会定期举办集中学习,所有街乡的社区矫正人员都要在民警的陪同下,在中途之家进行为期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

为了在人格上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充分的尊重,中途之家采用了更人性化的陪同方式。从劳教局抽调到中途之家工作的干警苗敬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以体现出和监狱教育的区别,“来这里的矫正人员,我们都称他们是学员,集中学习时,陪同的民警也和矫正人员同吃同住。”

“最初吃饭是两个标准,后来干脆改为吃一样的饭菜,住同样的房间。”苗敬增说,这种没有训斥、平等交流和沟通的方式让“学员”感受到了离开高墙后的温暖,“一些看上去很‘痞的人,在培训结束后都发自肺腑地写了体会,很感人。”

“这儿环境确实挺好”, 住进中途之家之后,田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最幸福的事儿就是每天可以睡个安稳觉。”对于他来说,每天起床吃完早饭后,跟工作人员打个招呼,就可以出门办事或者熟悉社会,如果晚饭赶不及,民警还会帮忙打好饭留着。

“比寄人篱下强多了。”田磊说,就算再好的哥们,住在别人家里时间长了,人家心里也会有想法。

因为在解决矫正人员回归难、接纳难、安置难、就业难等方面的探索和成效,自 2011年开始,“中途之家”的模式在全北京开始推广,并实现了所有区县的全覆盖。

矫正的“白脸”与“红脸”

人性化的陪同教育让矫正人员备感温暖,但社区矫正毕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成为“中途之家”的难题。

“中途之家的集中教育针对性强,在心理咨询等方面也能集中更多优质资源,这些都为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北京,基层司法所和阳光中途之家分别承担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服务职责。

目前在机构和体制上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所“既唱白脸,又唱红脸”,既要有执法的严肃性一面,又要有帮扶的人性化一面,“社区矫正执法的职业化和帮扶的专业化应该分别得到发展,一个人承担两个角色不太合适。”刘勇说。

“现在基层比较关注的是,是否可以具有警察身份”,刘勇说,目前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法权都在司法部门,如果不赋予警察身份,很难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你穿着普通的便装去,人家可能连门儿都不给你开,对个别脱离监管需要抓捕的时候连必要的警用设施都没有”。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长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新挑战。司法部近期发布数据,到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

北京自2012年以后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双重管理,也就意味着,许多户籍在外地、但居住地在北京的社区矫正人员也被纳入北京各区的矫正管理,“朝阳区是人口流入大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比例是一比一,对我们的经费、人力、物力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刘勇表示。

而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如何处理那些“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人,有舆论认为应该将这些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区矫正和劳教之间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替代关系。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也表示,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区别点很清楚,“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法律依据,它的适用范围、运用的程序、执行的方式,都和劳动教养有着不同。”

因此,学者们认为,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如果原有的“劳教人员”要被纳入社区矫正,由谁来作出矫正决定,矫正方法、矫正内容、矫正操作和最长矫正时间,以及是否可对矫正对象施以二次乃至三次同一性质的矫正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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