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2024-06-29

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精选9篇)

1.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一

特种设备备案及使用登记工作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会特制定以下服务指南:

一、特种设备备案登记

(一)时间要求: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初次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到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我省施工的外省特种设备应到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备案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应当是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并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3、在申请登记前一年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新购设备除外)。

(三)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复制的电子文件(软盘或U盘)一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1份;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1份;

5、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7、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一式1份; 变更备案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单位与现备案申请单位转让设备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原设备的备案登记证。

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资料须用档案袋装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时间要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在安装、拆卸之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不然不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特种设备,每次进行建筑工程使用前,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含在我省施工的外省单位)应当到施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登记条件:

1、已办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证》;

2、已安装调试自检完毕,并经检验检测合格;

3、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三)使用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4份;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特种设备租赁合同和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使用验收表(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方验收)1份;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拆告知书复印件,操作工、指挥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人货梯司机每台2名,塔吊司机每台2名、司索1名)

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资料须用档案袋装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08 篇二

3.使用登记 3.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3.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

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登记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

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4附

4.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7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下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1)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2)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G T5001-2009);

(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5)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3.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三

(1)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⑤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⑥电梯使用单位还需提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及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证明。

(2)锅炉、压力容器:

①锅炉、压力容器(氧舱)设备登记卡(每台一式3份);

②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含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和校验报告;

⑤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⑦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①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②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的压力管道);

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④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场(厂)内机动车辆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四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同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呵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四)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情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六)。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七)。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目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裁》(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八)。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帽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五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一、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略)

二、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注销设施目录(略)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略)

四、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略)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六、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七、《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5.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五

为进一步彻底清查我市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及安全状况,消除监管盲区,提高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率,规范特种设备区域监管、检验检测和信息化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我局根据潍质技监发[2006]119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用和已停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一次“地毯式”全面普查和检查,尤其是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冷

库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进行了重点普查和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完善了特种设备信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在接到通知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立即召开了由特监科、综合业务科、区域监管队、办公室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区域监管队队员任成员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昌邑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作业指导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十五个乡镇街办化分为5个区域进行检查,层层分工,责任到人,明确了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和要求,立争通过这次活动,彻底查清全市在用设备数量、检验检测、新增漏检等安全状况,消除盲区,力争做到监管到位率100%,注册登记率100%,定检率100%。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队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建立起了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组织协调、注册登记、日常督察,区域监管队负责巡查,特监科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支持和注册登记的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注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整个检查,局领导非常重视,一把手经常调度工作情况,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给与最大限度的支持,主管领导靠前指挥,深入基层,对重大问题随时进行研究处理。局里每周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会,分析和研究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监察、检验工作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检查中,我们还针对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措施。例如,冷藏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年限较长,资料严重缺失,而且许多设备由于使用年限太长,存在疲劳运行,隐患运行的情况,如果更换新设备,厂家有没有经济实力等诸多因素,我们先为其进行登记,在检验周期内暂时控制运行,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不能整改的设备,我们就在在用设备处挂上“暂时控制使用”的警示标牌,在监控视野内控制使用。

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流动式起重机,存在较分散难控制的情况,普查难度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协管员的作用,对各乡镇街办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流动式起重机械,实施了重点普查重点监控。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坚持“三个到位”,确保注册登记工作质量。一是宣传培训到位。利用媒体,加强对企业使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重要性的引导,并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达到教育目的。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有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工作人员、监察协管员、作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现场检查能力、特种设备作业能力。

二是监管巡查能力。强化特种设备现场巡查是减少漏登设备特别是未办理告知手续漏登设备的有效措施。以金质特种设备数据为基础,把数据库中的设备数据列成明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设备的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大大提高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效率,对使用特种设备较多的企业,力争做到一企一档,并把设备的具体位置和巡查责任人一一记录在案,这样提高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的同时,还落实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违法查处到位。对特种设备区域监管工作中查处的存在未注册登记设备的使用单位,先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决不姑息。以行政执法来保障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突出重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设备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超期未检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的问题的企业督促限期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

2、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打击超载和违法、违规充装,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市的充装单位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题问题进行了汇总、总结,制定出了整改方案,让企业整改。

3、开展气瓶充装、检验工作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气瓶周转量大,违法、违规现象多,随意性大,危险性大,也是我们

这次活动重点整治工作内容之一。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气展气瓶充装检验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和义务,我们召开了气瓶充装、检验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气瓶安全工作。对充装单位采取了阶段性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狠抓气瓶检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发现的违法充装现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处罚的作了处罚,该取缔的已经取缔。规范了气瓶充装市场秩

序,保护了合法充装站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动态监管,建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长效机制。一是狠抓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以来,我局多次召开会议,一起分析和研究工作的改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经常深入企业一线,督促落实企业在这项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主动帮助企业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注册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不断强化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和视频监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安全管理情况、使用环境等,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因此,设备的随时新增、随时报停、随时报废、到时检验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加强监管,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更合理更完善更有序的管理机制,以适应特种设备动态监管要求。这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以五个区域监管队为主力,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边开展工作边摸索新的监管思路,根据不同监管区域企业不同特点,创建了一整套适合本辖区要求的监管模式。力争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查细查实企业和设备底数,对漏登设备一一记录在案,存在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短时间不能解决问题的企业和设备,汇总上报市局和当地政府,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六

发布时间:2010-11-11 更新时间:2016-04-06

一、办理部门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下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

4.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5.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7.办理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1年; 对有能力自行保养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须提供自行保养承诺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办理结果

使用单位凭使用登记证合法使用,正本使用单位存档,副本悬挂使用场所。

八、业务办理流程图.jpg

九、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速承诺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十二、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见: 特种设备业务对外服务窗口一览表

7.特种设备使用档案 篇七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档 案

二〇一四年

威顿水泥有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 介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地处新绛县泽掌镇石门峪,北距临汾60 km,南离运城90km,东临侯马20 km,西至河津50 km;新(绛)乡(宁)公路邻厂而过,侯西铁路、108国道距厂20 km;大运高速和侯禹高速在距公司17km处交错而过。

公司现有1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条、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余热电站改造项目一期工程、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二期工程。公司在运城、临汾、曲沃配套建设有三个年产150万吨以上的水泥粉磨站,是一家年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的新型干法水泥大型现代化生产企业。公司两条生产线都采用了当今国际先进的悬浮预热及窑外分解技术,分别从美国、德国、丹麦引进了处于世界领先技术的自动化控制、计量控制、质量控制和立磨系统。

公司主要产品有“威顿”牌P.O52.5级、P.O42.5级、P.S.A42.5级、P.S.A32.5级和P.C42.5级、P.C32.5级通用硅酸盐水泥和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全部通过了ISO9001产品质量认证,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大坝、机场、桥梁、电厂、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主要业绩:禹闫高速公路寺庄河、芝川河、太枣沟、徐水沟特大桥、禹门口黄河特大桥,晋侯高速公路,霍州兆光电厂,山西铝厂80万吨氧化铝工程,霍州煤电集团,山西焦化厂,临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临汾鑫明搅拌站,郑西客运专线,山维,河津宾馆大楼、华泽电厂、丰园大厦和体育馆、运城机场等国家重点工程。08年以来,公司早强型矿渣硅酸盐水泥大量销往四川灾区,有力地支援了灾区的重建工作。公司主要产品有“威顿”牌普通硅酸盐52.5级、42.5级,矿渣硅酸盐42.5级、32.5级,复合硅酸盐42.5级、32.5级,低热矿渣32.5级水泥。

公司产品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四项认证,被国家质检部门认定为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AAA级企业、低碱水泥和绿色建材产品,公司也成为了山西省水泥行业的骨干企业。

公司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管理原则,近年来先后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绿色建材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山西省质量AA级企业”、“山西省用户满意企业”“山西省纳税信用A级企业”、“山西省实施卓越绩效式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司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锅炉、安全阀、桥式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压力管道。所有特种设备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行,正常使用。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部。

(一)、领导组成员及职责 领导组组长:支振义 领导组副组长 :支俊秉

成 员: 徐永生 蔡天明 彭 利 薛金虎 聂鑫磊 汪文智

家小军 荣新平段建宁

主要职责:负责本公司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直接领导应急救援队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专项救援准备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姜财旺

成 员: 赵 丽 赵志荣

主要职责:在领导组领导的检查督促下进行预案的落实,组织协调应急专业队进行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组负责人报告,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同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事故情况,及时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确保迅速实施。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总指挥:支俊秉

副总指挥: 徐永生

成 员: 家小军 张绍亭 段建宁 梁旭东 郑红福

荣新平王建奇 刘永新 沈艳军

主要职责: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专业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领导组汇报抢险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适时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并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四)、应急处理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理部负责人:支俊秉

成 员: 徐永生 蔡天明 薛金虎 孔繁喜

李海龙 毛家奎 聂鑫磊 梁旭东

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并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的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连续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车间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车间必须使用有安全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有关要求定期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将安全检验合格证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四、使用车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五、特种设备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或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使用车间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装、维修、操作等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可从事相应工作。

七、使用车间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要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九、标准或者技术规定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相应技术要求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车间要向生产部及安环科报告备案。

十、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生产部、安环科报告。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生产部、安环科备案、登记取得相关使用证后,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必须安装精确度不低于2.5级,其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1.5-3.0倍的压力表。

三、压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有校验封印,并注明校验的年月日,使用后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四、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的安全阀必须安全可靠,定期检验保养并经检验结果记入技术档案。安全阀经检验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

五、修理或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等)的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和修理改造方案,报生产安全部门备案,参与修理和改造的焊工,必须是经过市级压力容器安全机构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焊接受压部件。

六、氧气、乙炔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生产,氧气、乙炔不得混装,必须分开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库顶应通风良好,进行登记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七、各单位在运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和生产部、安环科,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和使用。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和外来单位在我公司作业的桥式吊车、汽车吊及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 起重机的司机和起重工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起重机械和指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对自己的起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验收、大修、实验、改装等内容)。

第五条 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首先要经本单位检查验收,自检无问题后,再向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申请检查验收,验收时必须把基础轨道部分与起重设备分开进行,基础轨道部分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六条 起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如改变时(增加起重量,加快速度,增大跨度时)必须对改变部位进行设计,并将整个设备的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验算,上报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 起重设备不许任意改变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要提出方案,技术发展中心部同意,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后,方可改变,同时报安环科备案。

第八条 起重设备报废,必须向技术设备科部提出申请,从此准报废之

日起,停止使用。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或转让。

第九条 桥式吊车、电动葫芦等,必须由专职驾驶员凭证操作。定人操作,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起重设备严谨超负起吊和起拔埋入物。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每1-2年由技术设备科作一次技术检验和静动负荷试验。超过技术安全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检验结果要记入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及其它工具,每班前必须进行检查。失灵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按要求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传动带、名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轴和飞轮等危险部位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十四条 新设计制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改造模具、工艺夹具上的安全措施等必须经过技术设备科、机修车间和安环科共同鉴定,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图纸、资料必须齐全。对于防护装置的维修、保养,技术设备科要将其纳入维修计划内。

第十六条 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丢失。检修时需要拆除的,检修后要按原标准装好。如有损坏和丢失,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对每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保障生产安全、并要加强维护。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种机动车辆无论时上路(可厂驶入公路)车辆还是仅限于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都必须做到车辆整洁、结构完整、性能可靠,制动、倒车镜、喇叭齐全、有效。驾驶人员思想、性能过硬。

第二条

厂区内机动车辆仅限于在厂区内施工作业,不得上路(厂区公路)行驶,出厂必须经保卫部门报请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条

对厂内机动车辆实行年检制,每年由技术部门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无年检合格行驶牌照的车辆不得投入工作和行驶。

第四条

车辆在厂区行驶时,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进出厂门、车间库房和拐弯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体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在厂区所有路段区域行走的机动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交通安全规则,人员和车辆一律靠右行走,并要做到礼让“三先”,严禁抢道行走和强行超越。

第五条

非司机不准开车,不准任何无该型车辆驾驶证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到刑事处分。

第六条

如有人员伤害的事故发生,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安保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出车前和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特别是方向盘、刹车灯光、喇叭等有关行车安全的有效部位,否则不准开车。

第八条

叉车作业仅限于再厂区短距离装卸货物,叉运物体时距离目的地不得远于50米。

第九条

所有厂区内机动车辆无论有无驾驶室,仅限司机一人乘坐驾驶,其他任何人不得随车乘坐。

第十条

叉车、装载机作业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不得盲目作业。必要时,需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要预先联系好共同确认的手势和信号。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的人员在厂区行驶也应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行驶时严禁骑“飞车”,严禁骑车打闹,严禁酒后骑车,在遇有拐弯处和通过机动车和公路道口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宁停一分,不抢一秒”。

第十二条

厂区清扫公路卫生的人员,在作业时,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不许再工作中说笑打闹,遇有机动车辆通过时,要主动避让。

第十三条

厂区行车道、人行横道和车间地面要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设有明显的标志、信号等。

第十四条禁止小孩入厂。员工和子弟乘通勤车,上下车应在厂外停车站,不准在车库门前和车库内上车,以防发生意外。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桥式起重机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三类

四、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五、本预案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 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

六、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办公楼。

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八、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各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小组应立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科学处置事故,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九条

事故紧急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报告,并逐级报告。

第十条

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十二、特种设备领导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

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十三、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四、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五、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应急救援装备

十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特种设备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工具、设备、仪器、车辆、防护服(防爆背心、防爆钢盔、防化服及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医疗急救箱及常用抢救药品、氧气呼吸器。

第六章 应急响应

十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十八、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章 后期处理

十九、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车间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车间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车间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八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对特种设备车间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一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三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9.西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九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高压水晶釜、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办事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登记卡(从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目录;

4.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证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1)、电梯:(TSG T5001—2009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2)、起重机械:(TSG Q5001—2009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压力容器:(TSG R5002—2013 第二十九条)

a、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b、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c、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使用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4)、锅炉:(国质检锅【2003】207号)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b、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c、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d、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注: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第a、b项文件

(a)、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b)、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c)、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度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5)、压力管道:(TSG D5001—200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度的压力管道)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办理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八、收费依据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劳锅〈1995〉15号、赣价费字〈1995〉第26号、赣财综字〈1995〉49号)文件、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文件。

九、办理地点:

九江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质监局窗口

联系方式:

电话:0792-8983427

地址: 长虹大道32号

十、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监督部门: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2-853562

3十一、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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