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精选8篇)
1.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一
珠海自考小考辅导——《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注意事项
珠海海源教育教学部
《中国法律思想史》顺利结课了,在最后一天的复习课上,陈老师带领同学们重新对课本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整理,并对学生将来的复习学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以下是陈老师提出的复习具体注意事项:
1、参照课本P454页后的大纲(每一章后面都有考核要求,大题基本从上面出题。如456、458)
2、重点编章:第二编(先秦的法律思想)与第五编(近代的法律思想)(这两编每一章都一定要非常熟悉!!)
3、大题推测(简答、论述):请看目录
(1)第五章 墨家“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第八章 二三四节 黄老学派、贾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第十章 三四六节 《唐律疏议》、韩愈、白居易
(4)第十四章 一节 黄宗羲
(5)第十五章 二节 魏源的因势变法
(6)第十七章 一节 曾国藩一秉于礼
(7)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直接民权”思想
4、其他注意事项
(1)首先,最好通读1~2次课本(这对选择题答题有帮助)
(2)其次,无论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一定要写。不会的也要乱写乱编,不能有空的。
简答题、论述题字要工整并且尽量多答,不能按课本的语言表达就按自己理解的通俗语言表达,说白了就是要会吹,而且要吹得多。
(3)最后,气定神闲,一鸣惊人。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2.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二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最初从西方引入“法律信仰”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了给予裁判者以指导, 使其根据内在于法律的某种法律确信来进行裁判, 亦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由于没有像西方法律传统那样深受宗教的影响, 故国人对于“法律信仰”找不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 因而“法律信仰”的概念众说纷纭。经分析后笔者认为, “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任感和归属感, 是一种具备法律意志的对于良法的追求。
二、伯尔曼的法律思想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最具贡献性的当属伯尔曼, 其提出了广义的法律概念以及在革命过程中法律“祛魅”所引发的社会性危机[1]。他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 融意志与规则、情感与信仰、服从与忠诚于一体。他主张法律与宗教共享以下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仪式代表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代表法律的延续性, 权威象征着法律的约束力, 普遍性则代表着法律与真理的一致性。他认为二十世纪西方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 在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同时, 美国的整个文化正在面临着精神崩溃的危险。这种崩溃包含对于法律的信心丧失。因此伯尔曼呼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 关注人们的法律情感, 这种情感是法律信仰的前提。[2]
三、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一) 必要性
首先,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自1999年就成为我国的宪法性原则。法律信仰的构建与培育直接关系着法律权威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信仰更强调的是一种对出于正义的法律的信任, 而非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情感。只有当人们普遍对法律有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坚守时, 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才会予以认可。因此, 在中国进行法律信仰的构建, 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其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培养成熟的国民。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在于成熟的国民。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 政治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但是整个国家的国民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构建法律信仰, 可以使国民更加了解国家各机关的运作, 明晰每项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和欲达至的社会目的, 使国民可以更深刻地去思考关涉其生活的各个领域的问题, 从而有利于培养思维成熟的国民。
再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国家的文化繁荣和经济昌盛。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物质本身带给人们的愉悦感持续的时间逐渐缩短, 基于艺术等文化的享受反倒让人倾心。而法律信仰的构建毫无疑问弥补了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同时借由法律信仰而回归的优秀传统文化就会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势必会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 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 可操作性
我国各种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 充斥着各种社会矛盾, 法律信仰的构建势必面临着巨大的阻碍。然而, 法律信仰关涉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法律信仰不是对于法律文本的信仰, 而是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而这种法律精神必须借由法律实践得以实现, 所以法律信仰的构建成功与否主要依靠以下几方面:首先, 国家、各社会团体加强普法宣传。对于人们都不知道的法律, 根本谈不上法律信仰。所以国家应当通过媒体、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加大对于法律的宣传、普及守法意识、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识。受长久以来的强权统治思想的影响, 国民对于法律的惧怕胜过信任, 所以国家需要在无公权力介入的前提下推广法律, 使大家了解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
其次, 国家各机关协调法治, 使法律体系有效运转。在立法阶段, 应当制定良法, 使其更科学化, 以培养国民的法律情感。在司法领域, 应当公正执法, 同案同判, 最大程度的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 为国民信任法律提供实践保障。在执法领域, 要严格依法办事, 不滥用权力, 以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促进国民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 进而信任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监督领域, 要协调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确保相互之间权力制衡、彼此监督, 在这个阶段应当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其中, 使国民了解国家机关的运作以促进法律信仰的构建。
再次, 学校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工作, 使学生加深对于法律的认识, 培养其法律信仰。学校属于社会团体中的一种,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地位, 所以需要对其单独予以说明。法律信仰的构建非一朝一夕之功, 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 不断灌输法律信仰的知识, 那么在不久的将来, 社会的中坚阶层就会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最后, 个人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这直接关涉个人利益得失, 只有每个人都尊重法律, 那么法律才会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人是社会性动物, 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 也应当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 这直接决定了个人的法律素养。当每个人的法律素养都达到一定程度时, 那么无形之中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也就形成了。当然, 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索阶段。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健全, 然而, 诚如休谟的分离命题所阐释的那样, “是”与“应该”是无法划等号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代表整个社会的井然有序, 而法律信仰的构建将促进法律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传统
参考文献
3.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請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为义绝。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响。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4.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四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考点: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考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考点: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5.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五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卷
(课程代码03706)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
A.生态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生态的重大问题
B.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C.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重大问题
D.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重大问题
2.人在社会中生活,总要担当各种各样的任务和责任。其中,人们担负的重大历史任务和责任是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
A.谋求民族独立,实现人民解放
B.创造物质财富,满足个人需要
C.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下列关于信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信念是人的随心所欲的想象
B.信念反映了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
C.信念是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的统一体
D.信念反映了人们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
4.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贯穿于人类活动的所有方面,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其中,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成为一个为社会所需要、为他人所喜欢的入,这属于
A.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 B.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
C.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D.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5.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理想与共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是
A.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
B.职业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关系
C.阶段性理想和最终理想的关系
D.有实现可能性的理想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空想的关系
6.理想来源于现实,包含着现实的因素,并且将来会变成新的现实。把理想变为现实,最根本的是要
A.付诸行动 B.坚定信念 C.提升境界 D.展望未来
7.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无论冲破思想观念障碍,还是打破利益固化藩篱,无论破解发展难题,还是释放改革红利,都需要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时代精神的核心是
A.保障人权 B.艰苦朴素 C.爱好和平D.改革创新
8.司马迁写道:“盖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髌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作为也。”当今社会,也有成千上万的英模人物,面对人生道路上的艰难曲折,以坚定的信心在逆境中奋起,最后赢得了成功,成为了新时期学习的榜样。这启示我们,对于人生旅途中的逆境,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是
A.大胆正视,积极应对 B.居安思危,自制自励
C.怨天尤人,自暴自弃 D.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9.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着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的内容。下列关于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现自我价值是因,创造社会价值是果
B.一个人实现的自我价值越大,他创造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
C.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
D.社会价值的创造过程与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是彼此隔绝、互不相干的 10.人来源于自然又依存于自然,人永远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持有的正确态度是
A.人独立于自然 B.人消极地依赖自然
C.人有意识地掠夺自然 D.人有目的地利用和保护自然
11.“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一个自恃清高、看不起别人、不尊重别人的人,是很难获得别人尊重的。这启示我们,人际交往中应该遵循
A.平等原则 B.诚信原则 C.宽容原则D.互助原则
12.作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入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只是提倡“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与法律不同,如果有人不遵守道德,通常只是受到舆论的批评和良心的谴责。这体现了道德对人行为的调节具有
A.广泛性 B.先进性 C.非强制性 D.相对稳定性
13.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是
A.人文主义 B.集体主义 C.功利主义 D.个人主义
14.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
A.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B.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
C.生态道德的主要内容 D.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5.一般来说,个人品德的形成过程包含有心理上或行为习惯上多种成分的相应发展。其中,人们在抉择道德行为时表现出来的决心和毅力,称为
A.道德认识 B.道德意志 C.道德规范 D.道德行为
16.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时,也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对自己的言行小心谨慎,自觉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这体现了中国传统道德修养中
A.学思并重的要求 B.积善成德的要求
C.择善而从的要求 D.慎独自律的要求
17.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 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 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中
A.公平正义的要求 B.执法为民的要求
C.依法治国的要求D.服务大局的要求
18.在我国,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19.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指的是法的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20.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关于我国法的渊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判例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
B.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意义重大
C.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D.我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21.法律的公布是指将已经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在我国,有权公布法律的机关是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2.我国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等,这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中
A.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B7.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C.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 D.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
2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是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执法行为 D.行政裁决行为
24.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的是
A.合同法 B.物权法
C.劳动法 D.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5.刑罚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
A.罚金 B.有期徒刑
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6.简述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重要作用。
27.简述人生目的的含义及其在人生观中的地位。
28.简述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9.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30.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考生任选其中2题作答,每小题l0分,共20分。如果考生回答的题目超过2题,只按考生回答题目的前2题计分。
31.论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坚持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
32.论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33.论述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B 2.D 3.C 4.A 5.C
6.A 7.D 8.A 9.C 10.D
11.A 12.C 13.B 14.A 15.B
16.D 17.B 18.B 19.C 20.D
21.C 22.D 23.A 24.D 25.B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6.(1)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它能够为人生指明奋斗的方向,向人生提供目的和意义。(2分)
(2)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它能够给人生提供一种推进的力量,为人生实践提供动力和毅力。(2分)
(3)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它支撑着人们的精神和意志,使人在逆境中战胜艰难险阻。(2分)
27.(1)人生目的值得是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知和回答。(3分)
(2)人生目的在人生观众居于核心地位,它决定着一个人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3分)
28.(1)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3分)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从业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形成良好道德风貌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3分)
29.(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分)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分)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注意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又注意借鉴外国法律发展的成功经验。(2分)
30.(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1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1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2分)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分)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考生任选其中2题作答,每小题10分,共20分,如果考生回答的题目超过2题,只按考生回答题目的前2题计分。
31.(1)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坚持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2分)
(2)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伟大民族。鸦片战争后,中国一步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曾经不辞辛劳地向西方资本主义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但一次又一次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最后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民族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4分)
(3)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和进步。今日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4分)
32.(1)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德治的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入们不失去正确的目标并有正确的行为规范。(2分)
(2)从内容上讲,社会主义道徳与社会主义法律相互渗通、相互联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凡是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为法律制定提供根据,又导向更高层次的要求。(4分)
(3)从作用上讲,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而且道德的调节更具广泛性,能够渗透到法律不作为的范围,二者共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服务。(4分)
33.(1)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2分)
(2)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分)
(3)加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分)
(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2分)
6.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六
b. 宪法具有特别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c.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d. 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e.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有
a. 依法成立
b. 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c.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 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
e.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3. 债的担保方式有
a. 保证 b. 抵押 c. 留置 d. 定金 e. 违约金
24.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有
a. 危害行为 b. 危害结果 c. 犯罪的方法 d. 犯罪的时间、地点
e.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a、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b、保持原由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c、原由的法律基本不变
d、管理本地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
e、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又该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26.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属于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有
a、依法纳税
b、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7.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a、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性危害后果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d、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e、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8. 在经济法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属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文件有
a、《保险法》
b、《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9.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c、专门人民法院
d、行政法院
e、宪法法院
30. 我国税收征税对象可以划分为
7.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七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过程中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及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交流、碰撞, 所长期衍变并最终形成的一种具备民族特点、地域特征的广泛存在的思想形态。传统是指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民俗、风情、道德、思想等, 其包含的外在行为习惯和内在思想认识紧密集合,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一以贯之的规范力量, 并由此成为一种无所不在的行为规范。不管古今中外, 传统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道德的建设, 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 古圣先贤所向往的最高理想就是突出人伦道德, 重视思想规范, 形成以思想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在中国社会四千多年的发展进程中, 儒家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主流文化, 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的长期衍变的发展进程中, 传统文化是一种较为包容的文化形态, 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内涵, 它既避免了非理性主义的失控, 也排除了思辨偏差出现的可能, 这使得文化充分展现出博大精深的魅力和莫测高深的特点。历史的丰富多彩也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含之中, 中国绵延五千年的历史进程, 形成了海纳百川的伦理道德品格和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 传统文化长期以来, 以其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实现了对外文化的完美交流。
我们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优秀的传统文化,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是一个民族发展、振兴的必由之路, 那么, 我们要寻找传统文化中的德育经验, 主要是要提炼出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的, 可以对当今世界产生积极影响的有价值的文化内容, 所以, 通过对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提炼, 对现有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对比结合, 创造出我们民族所独有的德育思想理念, 以开发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 继承发展我们民族传统文化, 惟其如此, 我们才能有信心在未来世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有所作为, 为人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大学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主要阶段, 当今社会, 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蓬勃发展的多元文化, 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有着一系列深刻影响, 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现象, 诸如:诚信缺失、贪污腐败、思想僵化、道德失范, 等等, 这些不良现象也深刻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 因此, 我们对当代大学生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拥有清醒的认识, 大学生普遍拥有远大的理想和政治抱负, 对时事问题的判断较为准确, 能够运用科学发展的思想, 对身边的社会现象做出理性的判断, 并在完善外在人格和内在道德品质上, 主动与社会、集体保持高度一致, 在思想道德建设上, 也能自觉地抵御不良传统文化的影响, 主动接触西方先进思想理念, 自觉完成自身思想道德建设。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育思想在思修课教学中的扬弃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乡土, 农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以自强不息, 奋发有为作为思想价值的核心。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 就是要对传统文化的两面性具备清醒的认识和精确的判断。作为高校老师, 要认识到传统文化中一些有积极价值的东西和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 因此我们要注重教学体制改革, 深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利因素, 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要充分运用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优势, 对大一新生进行心理上的引导, 使其尽快认清自己的责任与使命, 尽早树立起敢于担当、热爱祖国、服务社会、报效人民的思想认识, 激励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爱国主义是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的必要条件, 中华民族的爱国思想也是经过了几千年文明发展与碰撞的考验,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 就是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养学生的崇高理想和高尚道德品质, 例如, 我国战国时期楚国著名爱国诗人屈原, 在他的著作《离骚》中表白:“亦余心之所善兮, 虽九死其犹未悔”的坚定态度, 并在理想破灭后投身汨罗江以践行自己的誓言, 其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后人世代传颂;南宋民族英雄岳飞, 被奸臣陷害后坚决拒绝妥协, 最后慷慨赴死, 留下“壮志饥餐胡虏肉, 笑谈渴饮匈奴血”的壮丽诗篇, 表现了一位民族英雄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怀。这些都彰显了古代爱国人士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伟大情怀。“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 君子以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 君子理应以此为道德标准, 树立忧患意识, 具备自省精神。“宽仁慈爱”的儒家道德标准, 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价值观, 都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有诸多帮助。
三中国传统文化在思修课教学中的应用
1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理念渗透于思修课教学
在思修课程的教学中, 对传统道德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关注, 有利于学生深切体会人生的使命和生命的价值, 将古代人文精神与以人为本的当代价值观紧密结合, 会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类尊严维系, 会激发学生的爱国热忱和责任意识, 促进学生对社会问题和人生真谛的思考。把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根本理念贯穿于思修课程教学中,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师资力量、社会现状等诸多状况, 将课程与优秀德育思想有机结合起来, 并用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思想理念, 进行科学理性的引导, 根据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认识境界的不同, 因材施教, 通过认真设计, 视频、音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拓展课堂的内容, 传统“忠孝”等道德思想, 会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是知识架构与思想境界, 可以借鉴讨论式教学的优势, 充分发挥新时期大学生心理条件和知识水平的优势, 保持审慎乐观的心态、灵活开放的态度, 使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与乐观心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充分利用不同地域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来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开展一些列大学生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充分调动学生热情, 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魅力的向往, 在思修课中组建相关学生考察团队, 利用类似苏东坡故居、尧舜文化研究所、柳侯祠文化教育基地等传统文化教育机构, 对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和普及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引导大学生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充实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积累。增强传统文化在大学课程教育中的一系列正面导向功能, 为素质教育的实施进步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多样的教学实践活动
由教师组织学习进行一系列课外实践活动, 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当今大学生大多没有机会走出课堂, 缺乏足够的人生经验, 而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大学生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素材, 根据大学生的理论知识基础, 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已有知识进行修正和完善, 利用法定节假日, 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组织诸如务农、务工等有传统色彩的趣味活动, 行之有效地推动学生社会实践的参与程度, 实现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新突破, 让学生在亲身参与的社会实践中吸收新的精神力量, 感受新时期新的思想观念和科技成果, 还可以组建读书会、诗词会、书画会等社团组织, 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实现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机统一, 促进大学生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的持续推进。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 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思想理论体系, 在人类6000年的文明史上, 只有中国文明从未间断, 也只有中国按照自己选择的发展方向稳步运行直至今日, 而其他国家大都出现过文明的间断和文化的断层, 有的甚至走向消亡。中国文化历尽艰辛, 在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 历经了多个朝代更替和多个民族的主导, 最终形成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 以中原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 逐渐融合了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和周围偏远地区文化, 因此, 中国传统文化具备非常丰富的思想内涵, 完全可以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成为支持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强大动力。传统文化顽强的生命力和宽厚的包容性也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3注重挖掘优秀教育资源, 更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8.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 篇八
【关 键 词】儒家化 法律思想 礼 法治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儒家的“礼”在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封建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从而深深影响着法律本身。儒家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规范是真实的、美好的、有价值的,因此执行起来就很有效力;而以暴力驱使的法律规范则是不真实不美好片面的,因此效力也十分有限。法律以强迫的方式让人们做什么,禁止什么,并不能让人们真正的从内心弃恶从善,但人们一旦从内心的伦理要求去主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就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伦理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从立法、释法、司法各个角度,从定罪、量刑、行刑各个方面,都从伦理规范出发,使法充满伦理的精神和原则。伦理与法律一度高度融合。
“德主刑辅”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其正确理解是: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使人因畏惧惩罚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以礼义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仅以法令刑罚,就“子孙诛绝”。也就是说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约束是基础和第一道防线,进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禁犯罪于未然。另外,在社会控制上,道德教化也比刑罚制裁使用的范围更广。
(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的前身包拯,既是开封市的市长、市委书记又是开封市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化身。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特点: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无讼”社会,认为法治只是实现礼制的一个手段。法律制度设立的目就在于“究治违礼”的行为,因此官司的职责不仅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重要的是“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儒家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孔子认为“德化”和“礼教”虽然在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在预防手段上,强调经济因素,认为只有满足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才能有效预防犯罪。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必须实行富民政策。
孔子还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身正令行”,即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对于怎样才能治好国家,孔子进一步论证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对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十分推崇,他說:“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②。“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③。孟子也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④都把统治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而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恤刑”思想的价值: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封建王朝统治者受儒学影响,在强调慎罚的同时,往往实行恤刑政策,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西周时期,即出现对老、幼、愚犯罪实行赦免的规定。西汉时期,受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法律对老、幼、废、疾犯罪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矜老怜幼、照顾病残的思想。到唐代,这些规定十分详尽并且定型,此后历朝法律亦沿袭了这种规定。此外,中国古代司法重视口供,虽然允许进行刑讯拷问,但对拷讯的对象、次数、身体部位、间隔时间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原因,除统治者往往考虑政治、经济诸方面危机之时,需要以此来缓和矛盾外,更多的时候,各朝帝王均认为司法枉滥会造成“灾异”,而身为“民之父母”的统治者此时唯有行大赦,方能宣示其“以民为本”而养民、恤民的仁义之心,才能重新得到上天的庇佑。
“恤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儒家所提倡的“恤刑”对于犯罪的改造来说无疑是正确的。道德教化具有影响的长期性,一个人只要从思想层面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知,那么行动也自然会保持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次冒犯规则的行为只能是偶尔或者意外。“恤刑”体现了政府宽大、宽容的一面,通过给人自新的机会而挽救当事人,这样政府不仅减少了法制成本,树立了法律权威,而且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可以扩大社会稳定因素,弱化人们的敌对范围。
2、“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強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如美国20世纪初颁布的《禁酒令》企图通过国家立法改变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而遭到冷遇。这说明法律并非唯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生活中存在未有以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活法,即常识、常情、常理。法律必须得到民众认同,方可发挥其功效,若民众无能力遵守法律,该法律是名存实亡的。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再者,通过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而且会使法律的实施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从而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不重视道德教育,则势必加大法律调整的力度,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贵严明”思想的价值。“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方面。儒家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素来重视圣君贤人率先垂范之作用,强调君臣共同守法的重要性。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⑥。而且围绕选贤任能,儒家人本主义创造出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祥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得以享誉世界的原因。
4、“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
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人性的根本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人类的感情首先表现为血缘之爱、亲情之爱,这种出于天性的感情超过了其他因为利害关系形成的感情,是人类不能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因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家庭成员之间几乎是不设防的。亲亲相隐正是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一味地倡导大义灭亲而检举、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无疑是对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否定,即对人性的否定。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5、“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在封建社会,由于吏治的腐败使百姓对以刑为主的法律望而生畏,“避之惟恐不及”,“终生无讼”便成为生活中的信条。法律在封建社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选择法律作为事情的了结方式的。在中国传统中人们更相信的是熟人和宗法。找到德高望重或者双方共同相信的第三人,从中斡旋和调和,依靠当地的实际风俗去鉴别事情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这种土办法有它的合理之处,就是大家公认的当地的规则或者叫善良民俗。有些规则可能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但双方都认可,这样就很快的解决了矛盾,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也不会引起反复。和解比正义更有价值可以说这是无诉思想的非常积极的一面。
“无讼”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大同社会,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无讼”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民事类案件中,调解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一些民事或经济案件中,通过调解可以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论语·颜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③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④孟子·离娄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⑤唐律·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⑥荀子·君道[M].北京:中华书局,1980.
参考文献:
[1]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J].南宁: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2]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10).
[3]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推荐阅读: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自考07-19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07-28
自考中国现代史复习08-28
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单选练习题08-31
中国自考人学校管理学06-22
2011.7自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试卷10-28
法律本科自考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