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2024-11-02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共8篇)

1.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篇一

20xx年,纳税评估工作在县局的领导下,以“打基础、求规范、抓重点、堵漏洞、建制度、促落实”为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评估管理新模式,强化行业涉税信息采集,严格评估程序,开拓多元化评估办法,增强评估实效,一个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使我局纳税评估工作上了一个的台阶,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今年共执行评估任务项,完成县局下达评估任务的,正常结论户次,差异纠正性结论户,评估出税款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选优择新,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

强化税源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是关键。我们结合我局的实际,一是确立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日常工作中以县局下达的专项评估任务为工作重点,保重计划的实施率百分之百,同时抓住日常评估不放松,坚持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相结合。对评估出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带有代表性的问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解决,保证评估质量。二是制定符合我县实际工作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同时,结合我们实际工作,研究和制定了适合我县具体工作的评估管理办法。探索性地实施了“三级评审”办法,即主评小组认真核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征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源头;评估科进行集体评审,就评估程序、使用文书、税收政策等进行详细核对;移交县局评审,重点把握问题的定性问题,是否够移交标准、政策的落实等等,保证评估程序的规范化。三是实行多元化的评估方法,由单一税种的评估向多税种全面评估过度。从整体工作出发,实行多税种同时评估的模式,做到评一户规范一户。就评估对象的复杂化问题,即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

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深入企业生产现场,了解各个纳税环节,采用实物与数字相核对、帐内和帐外相核对等,就财务而言我们采用顺查法、比对法等多种方法,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保证税源不流失。四是抓住选评对象的源头,将评估效果最大化。在选择评估对象过程中,我们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首先从纳税申报入手,核对财务各项指标,与同行业以及历年指标数相核对,依托计算机,从管理软件中调取相关数字,集中比对,从中发现疑点,确立评估对象,大大地提高了评估效率,在挖掘税源的同时,在事前或事中减少了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重服帮改,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尤为重要。我们一是以行业为重点,确立评改对象。对行业总体进行分析总结,从中发现管理的薄弱环节,分析被评估对象存在问题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帮助纳税人进行整改,集中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研讨,提高纳税人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水平,今年我们集中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制造业进行了纳税评估,找出问题的共同点五处,差异点3处,涉税总金额近百万元,通过辅导,被评对象一一改正过来。二是以自查为手段,突出服务理念。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深入企业,就疑点问题与财务人员一到进行逐个核对,面与面的交流,研究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就出现的问题,通过辅导达成共识,让纳税人从心理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该怎样去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采用了以自查为主的办法,做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融洽了税企关系。三是以整改为中心,堵塞管理缺口。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达到标准,我们及时向相关部分进行移交,保证税法的刚性;一般性的问题,我们给予了限期整改,同时认真分析管理环节的漏洞,为征管部门提供管理建议,避免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四是以辅导为己任,落实税收政策。通过评估过程,我们以辅导为中心,贯彻和落实国家税收法律和法规,从约谈开始,到评估结束,每个环节都给予纳税人正确的讲解,做到了评估过程就是辅导过程。通过经常

性的纳税评估分析,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提高了被评估对象的纳税意识。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

三、点面求精,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

在评估信息采集过程中,我们做到了点面求精,扩大信息的采集量,使更多有效信息进行整体整合。一是完善重点行业资料收录,做好数据比对。对重点行业,我们从税务登记开始,到各种财务信息的录入,从人工到计算机进行详细的数据比对,及时进行垃圾数据清理,完善重点行业的各种资料信息,为总结行业评估特别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化,确定管理漏洞。在财务指标的分析中,就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作为重点信息管理,也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自行采集输入有关设备的产出量、耗用原材料、电、煤、工资等指标以及产品的正常价格,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问题。

三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求真求范,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和档案管理。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坚持执法于服务并重。一是规范评估程序,完善评估办法。在服务中以知法程序为中心,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认真贯彻市局下发的评估工作管理程序,从选案采用的人机结合,到评估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每个环节我们都做到了有理有据,杜绝了服务中轻视程序,执法中忽视了服务,使服务和执法并举。二是规范评估文书,使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文书使用上,严格执行文书管理办法,一事一送达,不跨环节使用文书,不缺项使用文书;在文书的填写上,保证当事人和评估人员亲自签字,完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填写,是文书成为评估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是注重约谈和举证,保证评估质量。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我们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要求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我们还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弃,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四是规范档案管理,建立电子与纸制双重档案。对于每户的评估

资料和评估过程,我们都形成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归口存档。为适应信息共享,我们同时又制定了电子档案,形成评估对象双档制。为强化征管,提高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全年共建立标准化双重档案14户,归档14

五、以案帮学,促管增收,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保证评估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是关键。在促管增收,提高业务素质方面,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采用以评估实例为载体,

强化干部的业务素质。通过学习研究其他各局的评估实例,学习其中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以及评估管理等,总结先进的科学的经验为我所用,提高干部的综合评估能力,使我们的评估工作不断进步和完善。

二是主评人员逐案讲评,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实行了一户一评的管理办法,即每个评估小组在定期的汇报会上,对自己所评的企业进行讲评,

分析疑点的过程,取证的要件,政策的引用以及征管的合理化建议等,都做详细的阐述,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研究分析,一方便避免执法上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干部的实际工作水平。三是实行相互制约式的工作流程,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在选择评估对象上,由评估科依据计算机和各种申报资料确定对象;再报到业务科室进行行业和重点业户分析,从政策上找出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符合;最后上报县局,实行集体审议批准,三级评审制度,保证了评估对象选择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评估的业户,实行跟踪督导,定期进行回访,保证评估成果的落实。在税款征收上实行分离制度,将评估结果移交管理分局进行征收管理,实行评收分离,相互监督。四是落实目标管理,保证评估质量。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将评估人员的岗责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各负其责,责任分明,与目标奖惩挂钩。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把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诚然,我们的评估工作也只是刚刚开始,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寻求提高评估质量的最佳途径,为税收征管服好务。

2.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篇二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 对加强税源监控、推动稽查工作、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1. 纳税评估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纳税评估较之税务稽查而言赋予了纳税人更多的知情权、解释权和询问权, 变传统权力型管理为科学交互式管理。同时, 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更具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和宣传, 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另外, 纳税评估还可以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从而为税务机关的分类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最终形成通过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 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 营造一个和谐的税收环境。

2.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强化税源管理。

具体而言, 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提高申报质量, 防止或减少虚假纳税申报现象的发生。二是为解决“疏于管理, 淡化责任”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搜集纳税人相关信息, 确定管理重点, 明确工作责任, 使管理工作环环相扣, 不留真空。三是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 使税务稽查的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3.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首先,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其次, 纳税评估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另外, 纳税评估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经验分析

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 在发达国家运用较早且较为成熟。目前, 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开展纳税评估管理, 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以计算机审核评估为主要核心的涉税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经济发达国家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 可以得到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1. 纳税评估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制度保障。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 也是纳税评估效率的重要保证。

2. 纳税评估必须有完善组织体系作为其实施保障。尤其是在机构的设置方面,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

3. 纳税评估必须以计算机应用为依托, 以信息化手段作为技术保障。

4. 纳税评估必须建立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

5. 注重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人力资源保障。

6.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有效纳税评估的重要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1. 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

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 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相当多的纳税人并不全面了解纳税评估的意义, 认为和稽查没什么两样, 觉得税务机关是在反复检查而产生反感情绪, 影响了征纳关系。

2. 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

现行《征管法》没有单独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工作予以明确, 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

3. 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目前在信息来源上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范围偏小, 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内容单一。二是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 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三是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

4. 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

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纳税平均值, 这实际上是企业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 企业产品类似程度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 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认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 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 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 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6. 计算机依托不足, 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软件。

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 (CTAIS系统) 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 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数据库的不统一, 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 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 效率低下, 差错率高。

四、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 加大对纳税评估的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 让税企双方对纳税评估都有一个准确到位的了解。税务人员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国际通用的一种征管手段, 能改善征纳关系, 加强税源监控, 促进稽查工作, 提高征管质量;纳税人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改善服务质量的一个载体。

2. 发展和完善社会法制体系。

首先, 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评估本身的法律地位。其次, 要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明确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有配合纳税评估调查的义务。再次, 要完善和发展与纳税人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如会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等。

3. 拓宽纳税评估信息获取渠道。

首先, 要在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广泛地采集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涉税信息。其次, 税务机关应完善信息纵向联系, 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最后, 还要最大限度地获取银行、海关、工商、房产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 形成定期联网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

4. 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在评估过程中, 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 还要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 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 并应用经济指标, 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 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5. 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实施是依靠评估人员来完成。首先, 要选调思想作风优良、业务水平过硬的评估干部, 以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蓬勃发展。其次, 加大培训力度, 经常组织纳税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学习。再次, 实行严格的认定考核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 以及能级管理制度。

6. 提升纳税评估的科技含量, 建立全国统一的涉及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智能化评估软件。

能让税务机关结合各地方、各税种实际, 根据完善的数据仓库,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纳税人智能化地开展纳税评估疑点分析、计算机选案工作及其他相关评估分析工作。

3.纳税评估的国际借鉴与启示 篇三

【摘要】鉴于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的评估关系重大,笔者从纳税评估概述展开讨论,考察“纳税评估”工作在国外开展的现状,分析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实践的不足之处,对如何优化我国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建议。

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然而,由于纳税人“经济人”的性质,纳税人常常会出现对税收不遵从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实施对所辖税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账本、报表以及凭证等资料审核评估外,还要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逐步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的纳税评估系统;进一步要求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北京市地税局在2003年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明确把“树立一流观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并与北京SPSS公司展开合作,把数理统计方法引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期望运用SPSS软件建立完整规范的数据库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整套成熟、科学的纳税评估统计分析解决方案。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高度信息化的纳税评估体系。因此,对纳税评估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的纳税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税收征管过程的一个核心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纽带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来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协调运行。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分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把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纳税评估也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使税务稽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三)纳税评估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来源

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可以为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低诚信等级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其办税能力;对有意偷漏税者移送稽查,严格依法处理。由此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四)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措施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基本途径。税源监控的能力体现了税收征管能力。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纳税评估能够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而言,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纳税评估能够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而且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2.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的纳税申报。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比较全面的监控。

二、国外纳税评估现状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进行纳税评估管理;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则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审核评税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处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下面笔者分别介绍纳税评估现状比较典型的国家的制度。

(一)美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高,大量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统计、筛选和处理

美国国税局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力求评估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首先由西弗利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具体有5种常用方法,分别是:1.判别函数系统(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2.纳 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CMP),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3.资料完善程序。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的错误,并通知纳税人国税局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4.信息匹配程序,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5.特殊审计程序。国税局运用了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收入。其中TCMP采取统计抽样选取申报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析,其结果是DIF的计算机系统参数设置。DIF是由包括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成百上千变量的复杂计算机程序所组成的,美国国税局对所有纳税申报表打分,先由计算机筛选出10%的高DIF分数的申报表,评定员根据申报资料的解释决定是否放过这些申报表,然后书面通知该纳税人被选为稽查对象。美国国税局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经常调整,因而很难从几个指标中判别出哪些纳税人易成为检查对象,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新加坡是典型的实行专门纳税评估制度的国家

新加坡税务局的纳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分为两种类型:1.对当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服务部和公司服务部负责;2.对以往年度的评估或纳税人有异议的评估进行复评,由纳税人审计部负责。在新加坡的纳税评估中,如果发现纳税人违法,一般都会先给予其主动坦白的机会。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会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新加坡法律规定,税务局有权向纳税人调查,纳税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社会各界也有配合税务局调查的义务。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收集信息之后,纳税评估部门将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即评估人员依据掌握的信息,以函件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核对。使用核对法的一个依据是:纳税人可能隐匿收入,但通常会据实列支,因此可以通过支出核查出其关联方可能隐藏的收入。在采用财务分析法时,评估人员首先取得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再找出财务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并进行调查。

(三)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

4.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在一个纳税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 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初步审核

第九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

(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 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 案头审核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 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

(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

(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

(五)评估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

(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

(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

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

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

(4)在一个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 评估审核

第三十八条 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

1.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

2.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估项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相关涉税信息分析,明确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方法和工作要求,形成的评估任务。

评估项目确定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必经环节。

第四十五条 评估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评估任务;

(二)根据当期税源管理的要求,各部门提出的需求;

(三)纳税评估软件预警形成的任务;

(四)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开展的评估项目;

(五)其他。

第四十六条 评估项目采取由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税务二、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各基层税务所分别发起的形式,共同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项目体系。

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处室的业务需求,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市局级项目。

分局根据所管辖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对市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项目,并定义为分局级项目。

税务所围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两个方面,根据自身征管资源配置情况,对市局级项目、分局级项目尚未涉及的领域补充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项目,并定义为所级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评估项目,按以下权限统一下达:

(一)对于市局级项目,由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二)对于分局级项目,由分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三)对于所级项目,由分局纳税评估牵头部门统一下达。

第四十八条 市局税源专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管科技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管理评估项目的开展。分局评估项目的开展参照该模式执行。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纳税评估的初步审核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

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市局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各税种的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阀值,制定各税种具体评估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纳税评估软件及数据维护工作。

第五十条 市税务二分局主要负责组织涉及本市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以及市局级纳税评估项目的复核工作。

市税务二分局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独立对纳税人采取税务约谈、通讯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处理。

征管分局应对市税务二分局的工作开展提供协助。

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划分标准由市局另行明确。

第五十一条 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征管或者其他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内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定期开展总结、交流和考核工作。

纳税评估专职税务所或税源管理所作为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安排税务人员开展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执行等环节的实施,以及部分评估审核任务,并承担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积极拓宽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持续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储备和综合评估能力,并配备安排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岗位轮换、人员回避、评估复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当移交稽查部门案件不移交的;

(五)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的;

(六)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十七条 市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复查。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5.纳税评估科年度工作总结 篇五

xxxx年纳税评估科在县局党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围绕县局年初制订的xx年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纳税评估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谋划今年的评估工作

去年12月份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万年召开,万年县局在会上做了评估工作典型发言,万年县局服装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得到市局领导和

同仁的肯定。会上夏文川局长就今后的纳税评估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一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准确把握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二是坚持效率与质量并举,切实注重评估工作成效;三是坚持继承与创新并进,不断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深入。并强调积极探索实施“双向评估”,即对外评估申报质量;对内评估税源管理质量。今年我科评估工作计划是围绕市局、县局对评估工作新的要求制订的。年初向县局承诺:(1)全面完成xx年市、县局各项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般纳税人和重点企业专项评估面达 100%;(2)上半年建立好万年县国税局农副产品加工模型;(3)纳税评估案例力争1-2个入选市局优秀评估案例。

二、认真开展案头评估和实施实地核查

今年以来,我科通过《xxxx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县 119户一般纳税人进行筛选,全年共筛选1400多户次,有疑点户132户次,移送稽查1户,组织实地评估20户次,共计评估税款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年评估税款任务,其中 :增值税万元,所得税万元,加收滞纳金 万元。并就被评对象存在的问题写出了征管建议书6条,为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措施提出了建议。积极按时按量编写了8篇纳税评估案例上报市局,其中1篇案例被市局评为一等奖。

三、认真落实县局布置今年的重点工作即建立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数据模型

4月份,我科组织人员开展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建立模型数据采集工作,共对3户一般纳税人进行走访、调查、采集数据,走访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人员20余人次,了解其生产流程、销售对象、地点、运价、原材料买价等等相关方面的数据,累计采集数据2000余条。5月份形成初稿后经县局领导修改、市局修订,市局已将该评估模型汇编成册上报省局进行经验交流。之后于11月份在

玉山召开的全市纳税评估模型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幻灯演示和交流,获得同行好评。建立农产品加工行业评估模型也是万年县局党组xx年向市局党组承诺的一项创新工作,我科如期完成了此项光荣工作任务。

四、认真落实省、市局对评估部门考核的税收数据和征管质量的指标项目

税收数据和征管质量的考核结果是衡量一个部门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的指标值,今年省局对评估工作增加的五项考核指标,是对评估工作的更高要求,我科在县局领导和相关股室指导下,细化项目,将责任落实到人,指标分解到人,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完成任务。年未据统计评估成案率、评估收益率均完成省、市评估指标。

五、认真落实市、县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各项要求

今年3月20日我局启动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把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最大的实践、最重要的实际、最需要取得的实效,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全过程。全科干部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论科学发展作为必读篇目,写出了学习心得5篇,还做了几万字的学习笔记,一系列的学习活动的开展,让干部受益匪浅,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更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理解,提高了新形势下驾驭工作的能力。

“机关效能年”活动,我们做到该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按照市、县局“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效能”这一基本要求,把工作落实整改建制等工作贯穿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年来工作效率不断得到提高,从而顺利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xx年评估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双向评估”工作开展不够好;二是工作缺乏主动性;三是创新意识还欠缺。我们将正视不足,努力改进。

xxxx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明年的税收工作,对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落实到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狠抓落实,把我县前两年创新建立的服装行业和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应用到实际评估工作中,跟踪问效,不断修订完善。

二是积极准备,迎接全市全面推行“征管效能双向评估”,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6.如何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篇六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税收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一项重要措施,是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总局要求,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指导,以完善的信息系统为依托,实施“人机结合”的评估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密切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注重积累和创新,加大交流和培训,狠抓工作落实,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要实施这一工作思路,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各级税务机关就必须将纳税评估纳入税收工作总体规划,把它同税款征收摆到同等重要的位臵,作为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必须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指导机构,组织对现有纳税评估工作体系的完善与创新,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致力于提升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完善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与机制可从组织机制、工作规则、表报文书、学习交流、评比考核等全面、综合加以研究和建立。组织机制应考虑纳税评估工作组织体系的建立、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岗位工作职

---1---

责、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等;工作规则可包括工作计划体系、评估工作流程、各环节工作内容、各项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评估过程的审批审核以及移交稽查工作制度、国地税相互移送工作机制、评估成果的应用等;报表文书则包括各类报表文书的设臵规则、评估报告的制作与拟撰、评估案例的撰写、典型案例的报送、表报工作制度等;学习交流包括宣传交流形式与载体的建立、宣传交流内容的设定、评估能手的标准与条件、典型案例的评定、各项评比工作的组织、培训交流工作机制等;评比考核可包括计划任务体系、评估质量考核机制的建立、评估数量与质量的要求、目标任务落实的通报、评估责任制考核等。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是建立健全税收分析制度。税收分析是纳税评估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的计财、计统部门应适时、有的放矢地选取税收分析指标,进行宏观税收经济分析,结合本地区税收征收的实际情况,发布总体税收分析及分行业税负情况,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风向标”。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要对单项税种的管征进行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参照值、比较值。同时计财(计统)部门、税政部门和纳税评估部门之间还应密切协作,探讨建立税收分析交流反馈制度,及时交流纳税评估所需的税收分析指标,反馈运用税收分析指标得到的评估效果,不断修正各种指标体系,使税收分析能够切合纳税评估工作的需求,对纳税评估工作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建立统一的企业财务信息分析制度。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分析是

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从总局公布的纳税评估优秀案例来看,几乎所有重大的评估案件都是以财务信息分析作为突破口的,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然而,目前多数基层税收征管单位尚未建立财务分析体系,财务分析更多的是靠评估人员的手工计算,这样一方面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容易出差错;另一方面没有可比较的参照,准确性较低。同时,也造成一些单位信息系统存储的大量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的浪费。为此,要建立财务信息分析体系,通过计算机计算财务指标,通过统计分析行业财务信息参照指标,方便评估人员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制度。纳税评估可为稽查提供案源,但是不能用纳税评估来取代稽查检查。根据总局规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税的案件必须移送稽查查处。因国地税税收管理职权交叉,涉及非本单位职责工作的还要相互进行移送。为此,应建立严密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通过纳税评估向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应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待工作的责任和态度问题,更重要可能涉及失职甚至是渎职的法律问题。

四是建立外部配合机制。纳税评估工作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自身掌握的信息,其他部门的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要巩固与财政、统计、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数据交换,还要拓展与土地房屋、经贸、供水供电、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获取各种重要的纳税评估基础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服务。

四、建立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的强力支持

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业务信息系统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此,要建立业务内容齐全,评估指标全面,预警功能强大,页面简洁、操作简便的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以实现信息化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强力支撑,不断提升和拓展纳税评估工作水平。要着重研发评估指标和预警指标,全面开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设定的各类通用指标和特定指标,提高评估指标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高预警指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要依托计算机积极实施多指标的配比分析,优先开发各类针对性较强的行业分析、税种分析指标,使纳税评估的评估指标和预警指标成为评估人员手中的“一把利剑”。此外,要关注基层一线、评估专业机构对评估系统和模块功能的应用,及时了解对系统和模块功能的需求,并结合各种新政策、新业务、新制度的出台,修订和完善系统和模块的功能。

要依托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纳税评估预测模型。决策支持信息系统具有数据分析能力强,分析层面丰富而灵活的特点,适合大规模的海量数据运算。决策支持系统的上线使纳税评估建立数学预测模型成为可能,为此应尝试将关联性较强的指标逐步引入数学模型和回归统计,尝试建立具有一定可靠性的预测模式,推动纳税评估工作跃上新台阶。

五、发挥人的因素,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和评估质量的提升 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要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就必须加强对评估人员在各项税收业务政策方面的培训,同时还要加强评估人员在财务会计知识、统计分析知识、纳税评估基本技能、计算机操作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二要营造典型示范氛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方面要树立人的典型,就是评估能手的典型,通过工作实践造就一批纳税评估工作精英,形成以能手精英为引导的评估专业工作队伍;另一方面要树事例的典型,就是各个时期都要有一批评估的成果、优秀评估案例,以坚定信心,鼓舞士气。

三要建立交流、评比工作制度。要加强纳税评估优秀成果的评选和交流工作,通过对优秀成果的总结和学习来提升纳税评估水平,逐步在各单位形成相互学习的氛围,调动纳税评估人员的学习兴趣,采用典型案例交流、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纳税评估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通过适当的引导,营造比学赶超、鼓励鞭策的氛围。

7.解析“纳税评估”对企业的影响 篇七

一、纳税评估是一种税收征管手段

纳税评估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项热门的税收征管手段, 许多发达国家税务机关采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管理。

在我国,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中, 把纳税评估定义为: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 单纯意义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一种判断方法, 是采取何种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前置判定手段。完整的纳税评估由分析判断、后续征管措施两部分构成, 是一个复合征管程序。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并不相同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但两者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 实施人员不同。纳税评估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人员负责, 而税务稽查由专门的税务稽查局所属专职稽查人员负责实施。

(二) 检查内容不同。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申报数据、财务数据的纵向、横向分析比对, 而税务稽查则是全面的纳税情况检查。

(三) 所需时间不同。纳税评估一般流程较短、进度较快, 即便因企业存在疑点

□文/卢昕

而进入实地核查、约谈等程序, 也在数天时间之内即可完成;而税务稽查则流程较长、程序严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对税务部门调取企业账簿进行稽查的行为作出的规定为: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账簿。通常来说, 稽查程序一般会在数周之内完成。

(四) 后续结果不同。纳税评估侧重判断环节, 根据评估结果, 税务部门会采取调高企业信用级别、纳入重点监控、要求企业自查自纠、移交稽查立案检查等征管措施;税务稽查侧重处理环节, 对纳税人缴税情况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追缴税款、滞纳金, 并进行罚款等。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

当前, 我国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工作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由选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纳税约谈、评估处理、建议反馈等多个环节组成, 其中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纳税约谈、评估处理为四项核心环节。

(一) 案头分析。通常设定企业当年数据或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为评估期, 选定上一纳税年度为基期。评估人员取得企业基期、评估期相关财务数据, 计算出预先选定的企业基期、评估期多项纳税评估指标数值, 与行业平均指标相对比, 并加以横向、纵向分析, 从而得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整体判断以及企业相关波动异常的疑点指标, 确定各疑点指标所针对的问题。

(二) 实地核查。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的结果, 对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企业, 赴企业生产经营地点, 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现况。现场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报表、账簿、凭证资料, 对案头分析中所确定疑点进一步复核。通过实地核实, 切实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审核其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实其疑点问题。

(三) 纳税约谈。综合案头分析及实地核查所确定问题, 评估人员可以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 邀约企业财务人员向评估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解释说明。通过问答讨论的形式, 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中确定的问题进行解释和举证说明。通过约谈, 深入了解企业数值异常的真实原因, 从而对企业产生异常指标的原因做到定性判断。

(四) 评估处理。根据各评估企业问题性质、情况, 由税务部门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企业分别采取进一步手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根据纳税评估预先设定方案不同, 其实际处理也略有不同, 企业可以要求评估人员预先提供其评估方案, 从而对可能的结果进行预判。通常的处理措施有: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纳入重点监控名单、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暂停企业自开票资格、取消企业部分税收优惠、移交稽查立案检查等。

四、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的核心部分, 是对企业纳税情况展开分析的具体实施。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分两大类:通用纳税评估指标、特定纳税评估指标。

通用纳税评估指标涵盖企业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资产五个部分。主要是通过计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成本收入变动率配比、费用收入变动率配比、利润收入变动率配比等财务指标, 与预先设

提要税收撤销权制度兼有民法和税法理论中的相关理论, 既包含公法理论又包含私法的特质, 因此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在对税收撤销权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之前, 有必要对其性质进行准确的定位, 这样有助于更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就是从这一特点出发, 探讨、研究税收撤销权特有的性质。

关键词:税收撤销权制度;税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税收撤销权来源于民法中的撤销权理论, 并结合了公法中税法的相关理论, 因此税收撤销权兼具公、私法理论。所以, 对税收撤销权的性质研究就尤为必要, 因为这是对税收撤销权进行各种理论分析和制度研究的首要问题。

既然税收撤销权来源于民法中的撤

定的行业平均值或指标预警值对比分析, 从而得出异常数据。

特定纳税评估指标是为配合某次纳税评估而选取的特定税种评估指标。主要是通过计算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增值税负担率、增值税贡献率、营业税负担率、营业税贡献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营业税税负变动率等特定税种指标, 与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相应指标对比分析, 从而得出异常数据。

为增强目的性, 增加工作效率, 纳税评估通常不会对企业所有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根据纳税评估不同目的, 所选取的评估指标也不相同。企业可以从评估指标所针对的方向得出纳税评估的目的, 并对后续措施进行初步判断, 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税务部门评估工作。

五、纳税评估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通常来说,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之后, 根据评估情况的不同, 会采取四类处理方式:

情况一:企业无疑点, 税务部门调高企业信用等级。对于评估中未发现任何疑点的企业, 税务部门通常会调高企业信用级别, 从而对诚实经营、如实纳税申报的优良企业进行鼓励。

税收撤销权的性质

□文/张翼

销权理论, 因此在分析税收撤销权的性质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民法中撤销权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 从实体法权利学派分析, 其主张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但是属于何种实体权利。学界历来有四说, 即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 我国学者多采用的是折衷说。

1、请求权说, 又称债权说。这种观点

情况二:企业少疑点, 减少了企业的纳税风险。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少数指标异常, 通过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分析, 并实施实地核查、评估约谈后, 对企业纳税情况做出了较为正面的评估评价。在此类情况中, 根据纳税评估中得出的疑点所在, 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上的漏洞, 从而减少直接面对税务稽查时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少申报税款产生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

情况三:企业多疑点, 税务部门采取征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异常指标较多, 通过实地核查、评估约谈, 疑点数据未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通常税务部门根据预先纳税评估方案对企业采取纳入重点监控名单、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暂停企业自开票资格、取消企业部分税收优惠等征管措施进行处理。

情况四:企业存在偷税行为, 转入稽查程序立案查处。通过纳税评估过程中对企业相关疑点问题的核查, 发现企业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情况的, 通常会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进行进一步查处。

六、企业如何应对纳税评估

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提起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2、形成权说。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 日本、德国及中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 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

接到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通知书后, 企业勿需惊慌失措, 纳税评估只是税务部门的一项正常征管手段, 并不代表企业就一定存在纳税问题, 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在准备通知所要求准备的相关账簿资料的同时, 可以联系评估人员尽量取得其评估工作方案, 或进行简单咨询。主要看评估是例行评估还是专项评估, 评估处理措施有哪些, 同时结合评估指标简单判断评估所针对的方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进行自查, 自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对情况心中有数;一方面可以对评估约谈中可能涉及问题进行先期准备。另外, 如果税务部门最后要求企业自查时, 也可以提高效率, 减少到时候手忙脚乱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摆正心态、坦然面对、从容应对, 把纳税评估当作由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一次免费体检。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 .

8.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从而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房地产企业向国家上交的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稅评估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够规范,纳税评估依据不足

税收法律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房地产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纳税评估上还存在很多法律盲区,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纳税评估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房地产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纳税评估的一些环节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对相关规定执行的力度不够,并没有按照预售收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导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三是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标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随意性较大,致使偷税漏税、延迟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2.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低下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相应的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不仅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专业的纳税评估知识,还要求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纳税评估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根本无法满足相关的要求,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较差。

3.缺乏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无法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

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因此,具有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健全的纳税评估体系,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可信度较低。

4.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差,纳税评估的流程不够通畅

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度非常低,致使整个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内部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个岗位的职责不够明确。二是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三是税务部门和其它的职能部门联系不够密切,进而导致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使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全面推行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制度,禁止出现不申报预收款纳税的现象。最后,制定严格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的标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产权进行明确。

2.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税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考核,形成良好的竞争上岗的机制,促使评估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最后,税务部门可以在评估人员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评估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评估人员共同进步,进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3.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更加规范

首先,要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根据纳税评估的总体思路,设计出合理的评估指标。在设计评估指标时要对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评估:一是对建筑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评估。二是做好对建筑企业各类要素的评估。三是在前两者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4.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纳税评估的流程

首先,增强有关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的能力。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她要求各个部门公开各自收集的资料,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其次,积极推行一体化的管理,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出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所得税征管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而提高所得税征管的水平。最后,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这主要是指税收部门应该主动的与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三、结语

总之,做好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非常重要,税收部门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的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任广慧.纳税评估方法与应用研究--以A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为例[J].经济视野,2014(6):220-221.

上一篇:学校新学期开学领导的讲话稿下一篇:《敲开世界冠军的大门》的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