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案例

2024-07-17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案例(共8篇)

1.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案例 篇一

河北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研究

【摘要】本文从如何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关系进行分析,力求研究一条属于京津冀区域自己的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的方法。通过例证让传统村落真正从美丽乡村的精彩出发,以保定大激店古村落文化村的传统文化资源挖掘、文化调性提升到保护规划方案的实施等具体内容的阐述,力促我省文物保护和文化旅游业在全省各项建设中得到新的引领,让老百姓在文化发展中享受到更多的实惠,让河北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法可循,有据的可查。

【关键词】传统村落 文化保护 美丽乡村建设 大激店

每一座村落都有其特色,传承保护也没有一贯模式可循。如何结合当地情况,把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建设成“美丽乡村”;如何破解发展难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值得我们研究。

一、如何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在河北省的落地

一些传统村落和?魍趁窬釉獾狡苹瞪踔料?失,如何保护它迫在眉睫。《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准发布,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改变了以往美丽乡村建设从方向性概念转化为定性、定量、可操作的工作实践,为全国提供了框架性、方向性技术指导标准。2017年全国两会的召开,雄安新区的设立,也给我们河北省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做好符合京津冀发展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我们得出要以“留得住太行山,记得住燕赵情”,作为河北省内落地实施的规划方案研究的目标。

根据《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我们认为首先要积极整合河北省乡村建设项目资源,发挥各方力量,突出重点,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重点,研究一条属于京津冀区域自己的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的方法。其次关键之处还是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实施指导意见,完善支持配套政策,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由点到面全面开展,整体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可持续发展。再次,通过挖掘太行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概念提升、科技参与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河北省古村落特点和民俗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文化产业形态。第四,发展河北省特色文化产业对深入挖掘和阐发河北省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文化产业布局。

二、以保定大激店为例看传统村落的文化资源挖掘与文化调性提升

以大激店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实践案为例,研究河北省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调研和实施落地,提出进一步创新河北省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机制,在全省内开展建设美丽乡村的建设规划经验的推广和学习,推动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通过古村落现状概况分析了解村落发展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挖掘古村落的历史沿革、交通状况、用地现状、历史概况、古街巷现状、建筑现状、水系现状。以保定大激店村为例,经过调研分析、实践总结,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内中心街功能内容单一,服务对象局限,缺乏吸引力;

二、公共开敞空间系统不完善;

三、基础服务设施配套欠完善,居住生活品质尚需再提升;

四、大激店村的交通;

五、历史建筑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六、管理水平上存在问题。虽然部分遗址已得到重视和原貌回复,现有古建筑也得到了保护,但缺少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历史与现实产生剧烈碰撞,保持环境的完整统一面临时间加空间的双重矛盾。新建建筑往往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短期效益和片面强调现代人生活、生产所需而建。严重影响大激店村的总体文化形象和长远利益。

(二)通过发展前景分析制定保护与更新对策。隶属保定竞秀区江城乡的大激店村是中国北方古村落、保定传统村落文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标杆与典范,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全国生态文化村”、“河北省文明村”、“河北省发展文化产业先进村”等。发展前景总结如下:

一、农业结构调整有了新突破。

二、旅游经济发展呈现新亮点。

三、城镇建设出现新面貌。

四、社会各项事业取得新成效。从而得出以下对策分析:

一、发展策略是保护与更新开发并重。

二、保护文物建筑和优秀的近代建筑,应赋予新的使用功能。

三、发掘与梳理村庄空间形态与肌理特征,建立生动有序的公共开敞空间系统和沿河景观系统,提高大激店村的环境品质,突出大激店村的形象个性,增强村庄活动与吸引力。

四、新建筑注重其布局、尺度、形态上与保护建筑及街区空间的风貌的良好协调关系。

五、注重居住环境与沿街商业建筑及大激店古村落形象的营造。

(三)通过设计理念挖掘保障文化调性的提升。从实际出发,高起点高水平,建设一个有地方特色的综合旅游乡村。需要从制定规划原则开始,合理继承历史上形成的特色道路系统和建筑院落的空间格局,协调现代生活与传统风貌保护的矛盾,并尝试在改造中,形成独具一格的地方风格。作为保定市传统村落风貌风俗的保护与开发,大激店村是重点建设的村落之一,也是太行山区古村落的代表。在提炼大激店村传统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与自然环境空间的保护,进一步挖掘其文化内涵。确定规划范围,从而制定规划目标为:保定市城区西部生活的家园、旅游的胜地的设计理念。规划设计将遵循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服从规范,注重景观效果。延续其历史文脉,做到建筑风格的活态传承,形成独具特色的明清风格的北方水乡古村落。以人为本,创造健康、完善的“人居环境”。

发展保护京津冀地区的传统村落,建设“美丽乡村”,“走出去,引进来”向来是发展的良药。将中国特有的传统的东方元素展现在世界舞台,传统需要发展,需要和世界接轨。目前为止,两届保定大激店音乐节成功举办,让保定在世界发声,让世界听到了保定的声音。此外,大激店匠人谷项目、艺术家院落的筹建、各种文化节艺术节的举办都为大激店文化城的美丽乡村建设增砖添瓦。保定市大激店近郊村落文化的提升与改造在河北省内有较强的示范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新型城镇化视域下的美丽乡村建设[J].何东升.延边党校学报.2015(06)

[2]探析地域性传统文化在美丽乡村视觉形象提升中的应用与创新――以南阳市为例[J].蔡伟.艺术评鉴.2016(05)

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2016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名称:河北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研究,编号:201602130101。

2.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案例 篇二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

我国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的发展历史, 随着时间的沉淀和社会的发展, 形成了各地独具特点和人文特色的传统村落景观、乡土生活和乡土文化的博物馆兼史书库[1]。传统村落历经几百年甚至更漫长的岁月, 受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具有传统村落特征的乡村文化景观正在大量的退化甚至消失, 取而代之的是柏油路和混凝土建筑等千篇一律的人造景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 传统乡村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作为历史遗留的不可复制的景观遗产,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需要受到保护。对于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 既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 更要以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毁, 保存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完整性。

目前, 我国并没有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遗产专项法规, 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法规也多数是零星的出现在其它的法规中。而且由于村民保护观念错误或者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 传统乡村景观没有得到完善有效的保护。为更好地保护传统乡村文化景观遗产, 应该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作为保护的依据和标准。这些条例是国家对设计行业的制约性文件, 是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技术条文, 对于设计人员既是一种参照, 也是一种依据,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规范的制约。如何在法律的监督下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景观, 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1 村落文化景观的相关概念

1.1 文化景观

景观最初的涵义是指一片或一块村落土地[2]。17~18世纪, 景观一词开始被园林设计师们所采用, 成为描述自然、人文以及它们共同构成的整体景象的一个总称。19世纪初, A·洪堡德把景观引入了地理学, 探讨由原始自然景观变成人文景观的过程[3]。

文化景观是世界遗产领域在1992年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类型, 1992年12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文化景观由此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类型, 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关注。UNESCO认为文化景观是人类社会和聚落随着时间在自然环境提供的自然限制和机会以及延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影响下的有形证据。1994年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认为文化景观是人类与自然共同创造的作品, 既是产物又是过程, 是人们生活方式、民族身份和信仰系统的象征, 扩展了关于生物与文化多样性相互交叉关系的思维[4]。文化景观概念的出现, 丰富了文化遗产的内涵, 填补了旨在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一类特殊遗产类型的空白。文化景观作为特殊类型的文化财产, 从1992年至今, 保护实践仅有20a, 其保护理念和实践的特殊性仍在认知和阐释的过程中[5]。

1.2 村落文化景观

我国的村落保护研究, 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2008年的“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第1次提出村落文化景观的概念。会议上提出的村落文化景观是自然与人类长期相互作用的共同作品, 是人类行为创造的, 并包括人类行为在内的文化景观的重要类型, 体现了村落社会及族群所拥有的多样的生存智慧, 折射了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 区别于人类有意设计的景观和鲜有人类改造印记的自然景观, 是农业文明的结晶。无论何种提法或概念, 何种研究及关注点, 一旦与当前中国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 (尤其是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 相遇, 都将不可避免地归结到一个核心要义, 那就是对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一类村落文化景观, 如何将其文化与自然保护融入到村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并实现村落尽可能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6]。

2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现状

由于时代的发展,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许多传统村落文化景观已经受到影响, 甚至是严重的破坏, 亟待保护和修复。中国古村落的分布以浙江、安徽和江西3省遗存较多, 尤其以浙江古村落保护最好, 遗存最多[7]。但是随着外来文化的入侵, 浙江省许多传统村落的景观也已经受到破坏或者损毁, 失去了原貌或者不复存在。

2.1 诸暨市斯宅村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现状

斯宅村位于诸暨市东南部, 东接嵊州, 东南毗东阳, 属于典型的山区。斯氏自唐至今已经历经千余年, 村落文化可谓源远流长。斯宅现存清代斯姓居民建筑群14处, 占地面积都在3 000m2以上, 保存比较完好的有千柱屋、发祥居和华国公寓别墅等, 且均是清代江南典型的聚族而居的大型建筑群。重视教育是斯宅从古到今的传统, “笔锋书屋”就是证据。斯宅的民间艺术也很丰富, 较有特色者当数“龙灯”与“扬扬马”。

由于斯宅民居建筑群潜藏于山脉之中, 又地处诸暨、东阳和嵊县3市 (县) 接壤处, 因此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同时由于这里民风淳朴, 斯氏后代对于祖居的珍惜, 许多民居得以完好保存下来。但是由于年代已久, 斯宅村的古建筑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自然及人为的破坏, 部分外墙面开始风化、剥落, 墙面长满青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代的楼房取代了许多老建筑, 一些建筑虽然受到了保护, 但是却被换上了崭新的外墙, 失去了历史的味道 (见图1, 图2) 。许多民间传统手工艺由于不符合时代特点, 已经被遗弃。斯宅村的一些古建筑上保留的特殊历史文字符号、留下的特殊的时代印记多数已经被覆盖。

2.2 杭州市新叶村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现状

新叶村位于浙江杭州建德西南大慈岩镇, 2000年被批准为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新叶村始建于宋末元初, 从玉华叶氏第1代到这里安居后, 历经宋、元、明、清、民国至今, 共计30余代, 一直没有间断地保持着血缘关系的聚落。新叶村排斥了各种外界的干扰, 避开了战乱灾祸, 在一块并不算富饶的土地上, 繁衍成一个巨大的宗族[8]。村落的格局和古代建筑有规划, 建筑质量好, 村落发育程度相当高, 建筑类型多, 而且基本上完整地保留了下来[9] (见图3) 。新叶村从元末明初开始衰落, 整个的历史过程中都在不同时期构建的房舍中和聚落的规划中清晰地呈现出来。

新叶村的建筑年代久远, 祠堂众多。新叶村建筑墙面的破坏程度不同, 一些甚至露出了砖砌结构 (见图4) 。在调查中得知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 新叶村都会举行盛大的祭祖典礼。随着旅游的发展, 新叶村的一些景观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但是随着年轻人口的流失, 新叶村的古建并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 而且这些祭祖典礼等传统的文化项目也随着年轻人的流失而处于濒临消失的境地。这也是现在很多中国古村落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传统历史文化的接力, 在经济发展的潮水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2.3 温州市芙蓉村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现状

芙蓉村位于楠溪江中游西岸, 始建于唐代末年, 距今已有1 000多年, 但仍然保存着600多年前的聚落规划面貌。因村西南有三崖摩天, 赤白相映, 宛若芙蓉, 遂以芙蓉为村名。该村占地14.3hm2, 现有443户人家, 明清古民居30余处, 大小宗祠18座, 四周保留有用卵石砌成的寨墙, 使得整个村庄犹如一座小城堡。

芙蓉村毗邻海域, 古民居多建于明朝初年, 建筑风格与传统的江南建筑有很大区别, 建筑墙体是轻盈通风的竹笆墙面。现在有些古建筑白粉层已经脱落, 露出了竹笆结构, 木结构由于年代久远, 已经出现倾斜歪曲, 外墙也出现了膨胀的情况, 在一些建筑上甚至已经挂上了“危房”的警告牌 (见图5, 图6) 。芙蓉村已经开发了旅游, 但却没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使得芙蓉村的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3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村落文化景观是地域性的文化标志, 体现了村落社会及族群所拥有的多样的生存智慧, 折射了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 是农业文明的结晶和见证[10]。在现代文明的冲刷下, 传统历史村落的风土人情和山水环境等特征逐渐消失殆尽[11]。由诸暨市斯宅村、杭州市新叶村及温州市芙蓉村的3个村落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 在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3.1 未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大量凝聚着重要历史文化信息和遗产价值的传统村落建筑被推倒, 原有的和谐自然的传统村落景观遭到破坏。一些木结构的古建筑和火宅等不可预知的因素更成了其最大的威胁。为了追求整齐的农村新面貌, 许多古建筑被重新粉刷, 失去了原本的面貌, 变成了千篇一律的风格, 致使以后的许多保护工作难以进行或实施。尤其是村落文化景观中的非物质因素, 由于没有物质的载体, 随着时间的流逝, 许多非物质因素已经消失, 而这些非物质文化景观一旦消失就不可复制。

3.2 缺乏科学的保护标准

随着人们对传统村落建筑和传统聚落存在价值的认识, 民居建筑的修葺和传统聚落的整治工程也逐渐增多。许多传统村落建筑自建成以来经历过破败、整修、改造和翻建等过程, 甚至用途也曾改变。由于年代久远, 在古建筑的保护中, 应该“修旧如旧”还是“修旧如新”, 应该“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经常会引起争议, 特别是传统村落建筑并没有科学完整的建筑资料留存, 保护相对更加困难。另外, 对于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范围究竟如何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传统手工艺和民风民俗等究竟应该如何保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村落文化景观在法规体系的空白或漏洞, 使一些传统村落的保护陷入了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的境地。

3.3 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 尤其是当传统村落发展成旅游景区时, 村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会按自己的意志来改变这些传统村落景观的面貌, 没有形成保护与发展乡土景观的整体意识。随着农业人口的转移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昔日的村落历史文化风貌正在迅速改变, 许多富有历史文化信息的乡土建筑的历史真实性正在消失[12]。

4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策略与建议

传统村落文化景观是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 是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典型例证。与其它类型的文化遗产不同, 村落文化景观只有充分结合自然与人的共同作用之后, 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传承[13];以完善的法制来带动人们的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保护方法, 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景观。

4.1 加强法制意识建设

村落文化景观的构成当中, 当地村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也是村落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只有通过村民所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才是有价值、可实施的。只有考虑了村民的生活方式和态度, 把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部分去整体考虑, 才能算是对村落文化景观的真正保护[14]。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来实现, 并要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自觉自愿地来完成。在村落景观的保护中, 人始终是最核心的要素[15]。因此在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进程中, 要加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建设, 增加对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意识, 使村民和游人都能树立起科学的保护观念。

4.2 完善村落景观保护制度

村落文化景观不但是人类创造的有形的物质作品, 同时包括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等无形的或动态的非物质的内容。这些都是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16]。在传统村落景观保护工作中, 能够主动采取保存修缮的方式对待传统村落景观的房主极少, 这不仅要有经济条件, 还要有正确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态度。正确的保护技术方法和意识对房主来说不管在村落还是城市都是相当专业的知识[17]。因此要增加专业人士的指导, 完善村落景观保护制度, 制定出合理的保护规范, 对于在保护修缮中有特殊限制的, 要明确提出科学的保护方法。

4.3 建立法制监督体系

对于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建设要提升管理部门对上级管理部门的重视度, 争取国家部门和政府的关注与支持, 在法制层面重视传统村落文化景观的重要性, 加强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成立第三方监督机制, 由专业人士、民间学者等组成, 统筹制定监督委员会, 统一管理标准化事务, 同时负责协调相关专业之间法规的交叉、重复问题。

5 结论

3.传统村落的文化生态保护 篇三

从目前有关研究与实践成果来看,传统村落保护正在推向深入,从物质形态的建筑向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内容深化,从传统的村落样态向内部治理结构、礼俗维系、文化传播、产业样态等纵深层次深化,从静态的标本式的紧急抢救向可持续化的发展转化,同时,村民的立场和力量、政府的决策和作为、专家的研究和建议、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被更加充分地融会在一起,逐渐形成共识和合力。从更深的层次上,梳理厘定传统村落在当代生存和发展的根脉、肌理和机制,把握文化作为聚落的核心凝聚力变得更加关键。

应该说,传统村落历经成百上千年发展,是一种血脉相连的生命机体,是一种具有丰富性的生态系统。如果一个生命体的新陈代谢出了问题,就很难再谈成长和发展。所以当村落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认同等,受到了冲击,发生了改变,甚至遭到消解和置换,原有的村落样态会发生改变。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当有形或无形的习俗、道德、技艺等凝聚性的力量离散了,传统村落会面临危机。必须从更深的层次上寻求复兴传统村落内在的生命力。

例如,传统手工艺等能否作为一支重要的生产力量,作为农村的文化产业形态,涵养乡村文化的水土,并提供生产生活的支撑,应当因地制宜加以研究和探索。我们国家丰富的传统手工艺资源大多存续在乡村,做好手工艺的原生态发展,使之成为生产生活的一种重要维系,形成传统村落的新的凝聚力和生產力,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城镇也好、村落也好,要良性、可持续地发展,还需要有生产、生活的内在支撑。具体可从文化的高度进行保护规划,从政府的角度加大基础建设,从村民的角度发展相工艺文化产业,从少数民族的角度营造村落扶贫计划。

总之,既要把传统村落纳入民族文化大的文化系统加以认识,也要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剖检厘清村落文化生态的内在肌理,专家要研究具有可行性的保护措施;地方政府需加大保护力度、加大基础设置建设、加大对村民的在生产生活的安置;同时,村民是最大受益者,也是保护传统村落的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要充分征求村民的意愿,充分研究和论证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充分了解保护传统村落与抢救农村文化迫切的社会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机遇,做好传统村落的文化规划、建设改造规划、村民生产生活规划。发挥政府主导、专家参与、村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可参考国外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保护的概念和范畴、以及保护什么、怎么保护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起到效果;另外明确村民是受益者更是责任人;还有专家由什么领域组成、他们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科学论证才能符合持续发展等等。

传统村落保护经历了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展的过程,还要进一步向文化生态层面深化,把传统村落的文化生态保护和发展落到实处。

4.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 篇四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5月25日,县人大“三查”活动住建局汇报会在人大会议室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部门有县人大、县政府、县住建局、传统村落所在的乡镇组成,会议由县人大张主任主持。

会上,县住建局局长闫成民汇报了我县传统村落工作开展,汇报采用“ppt”格式,从传统村落的概念、我县传统村落的情况、三个国家级传统村落基本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体会、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七部分进行了汇报。县人大环资委袁晓文主任就4月28日和5月11日开展的调查活动做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针对已列入第三批国家级传统村落的北四家子乡唐杖子村八盘沟传统村落、柳城街道办事处西大杖子村传统村落、西五家子乡三道沟村传统村落和已初步入选国家第四批传统村落名录的胜利镇三家子村村落保护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六点建议进行了总结。

会上,张中枢副主任就5月11日参加的调查活动对传统村落工作进行了总结:一是县政府高度重视,致使朝阳县的传统村落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二是住建局在传统村落申报工作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确保了在第三批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中3个村落成功入选,全省仅有8个;三是住建局委托传统村落资深专家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发展建设方案,致使规划细、标准高;四是在省住建厅包扶活动中,住建局的工作得到了高度认可;五是宣传上有突破,朝阳县广播电台和塞外风等媒体已开辟了传统村落专栏;六是争取资金政策上住建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每个国家级传统村落争取300万国家级补助资金奠定了基础;七是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住建局、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配合紧密,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安排专人负责村落保护发展建设。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张中枢副主任还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在“十三五”期间在国家级传统村落申报工作要提前规划,摸清底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目标做好上报计划;二是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对各乡镇提出的问题,住建局要及时做好汇报;三是重点做好保护,在保护的同时打造现代服务业,增加群众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四是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加强配合,明确牵头部门,资金使用做到“一评一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保证项目建设稳步推进;五是继续加大宣传,使群众认识到保护好传统村落就会取得经济利益,做好向外宣传,把我县的传统村落特点宣传出去。

会上,韩国坤副主任在充分肯定工作进展的同时,提出了传统村落建设应与扶贫开发相结合,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最后,张主任做了表态性发言:一是住建局汇报材料充实,汇报形式新颖;二是对传统村落从申报到入选,以及现在的建设很满意;三是住建局工作到位,安排到位,工作思路清晰,对各部门在传统村落建设的配合工作也很满意;三是传统村落所在的乡镇积极性高,发展势头较好,前景发展很广。下一步要将传统村落打造成县级名片,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是村落保护发展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总结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进一步抓好新农村建设,溪口镇政府严格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要求,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溪口镇目前共有中国传统村落两个,分别为花桥村木梨村及祖源村。

木梨村属溪口镇花桥行政村,始建于明末清初,有400多年历史,地处海拔600多米的山脊上,背倚海拔近千米的苦竹尖山脉,距镇区10公里,县城35公里,黄山市区47公里。全村现有52户,142人,主要有詹、洪两大姓。20XX年被列入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

祖源村始建于宋代,明代开国谋臣朱升故地,位于黄山市休宁县溪口镇境内,距休宁县城29公里,坐落在海拔685米的插角尖山腰,辖6个村民组276户908人。20XX年祖源村被列入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推进情况

1、木梨村

20XX年,我们对木梨村的村庄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对村内来及污染进行了全面清洁,增设环保垃圾桶100只,并聘请保洁员。我们对进村的简易道路进行维修改造,安装了路灯,并对老旧线路进行了整改,为8家农家乐免费发放了家庭灭火器。

20XX年,木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全面展开,截止目前,村庄内古石板路维修改造已完工,长约360米的村内至观景台步道已铺设完毕,高山塘坝的维修加固工程在经多次协商改动后业已完工,村内水口维修改造及消防池建设工作已完,高3米、内径2。5米的垃圾焚烧池已建设完工;旅游公厕修建正在紧张选址中,消防管道及排污管道铺设正在进一步详细设计,德尚堂古建筑修复工作已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目前材料正在抓紧筹备准备开工。

2、祖源村

溪口镇合理结合社会资金,开展“梦里山村”项目建设,对祖源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发展。项目旨在不改变村庄格局和村民生活方式前提下,对祖源村旅游资源及传统文化进行整合,打造文化旅游古村落。

目前重点对红豆杉区域民居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保护开发,完成了红豆杉区块闲置房屋租赁31幢,交付使用21幢,12幢房屋改造施工已经启动,其中8幢初具雏形。完成红豆杉区域周边1200多平方米土地、70余亩水田流转承租。红豆杉景区景观提升工作业已全面展开,种植红豆杉、紫薇、映山红、红枫等景观植物1000余株。

房屋改造过程中,内部采取现代化工艺设计,合理设置空间,打造舒适自然的居住环境;外在设计上,采用徽州传统建筑工艺,就地选取当地石材木材,对徽式房屋进行修缮加固,不改变如旧外貌,进一步发扬徽派建筑风格,展现祖源历史建筑风貌。

下一步还将对村庄古道、石板路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维修保护,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周边田园风光建设,进一步提升村民居住环境和村庄内在景观。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1、加强村民保护意识

前期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宣传,对村民保护意识提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我们还是发现了部分村民存在保护意识薄弱的情况,例如随意倾倒垃圾、建筑风格脱离村庄历史等。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将传统村落保护内容写入村规民约中,与村民面对面交流,真正让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意义被村民熟知,让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到传统村落保护中来。

2、防止保护开发造成的“二次破坏”

5.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篇五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村民宣传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二)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调动原住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认领、租赁、投资入股、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征求村民意愿,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拥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一条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中推荐。

第十三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其规划范围、基本内容、成果深度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编制的要求。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传统村落的原生态。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及习俗,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各类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为保护利用、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使传统村落适合人居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乡村设施,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拟定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建筑所有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促进居民就业,增加村民收入。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五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应当从传统村落的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出发,正确处理环境承载能力、村民接受意愿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公司,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鼓励传统村落的居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被辟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合理收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

传统建筑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景区经营者可以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传统建筑所有人合理的收益分成。

第三十八条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可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条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提请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核发规划许可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因县级人民政府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的传统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条例传统建筑保护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应当予以保护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6.保护传统村落 让人们记得住乡愁 篇六

作者:吴学安

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智库、光明日报智库研究与发布中心等研究机构近日发布的《中国传统村落蓝皮书》显示,传统村落保护目前仍面临一些困境,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对传统村落保护不足、过度商业开发、“空心村”现象、千篇一律建设以及居住改善与传统保护存在矛盾等五大挑战。随着一些传统村落的消失,依附于传统村落中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濒临灭绝。

此前,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七部门曾专项督查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内容之一是,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专项督查分为省级自查和中央部门现场抽查,督查内容主要是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其中包括各级相关部门信息录入、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发展规划、技术指导等方面。意见要求,坚持保护优先,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古村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信息,被誉为经典的民间文化生态“博物馆”、乡村历史文化“活化石”。在农耕时期,中国有40万座村落,每一座都是一部装载厚重历史的典籍,可是没等到我们去仔细品读它、研究它、传承它,这些经历了千年风雨的古村落,这些传统社会架构的基本单元,这些百姓生存状态、生存想象的基本范式,正在城镇化、商业化突飞猛进的过程中渐趋湮灭。

2012年我国首次启动对中国传统村落的大调查,初步掌握了近2万个传统村落信息。此后两年内,住建部等部门分两批筛选出1561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名录。2014年,随着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保护规划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发布,国家层面传统村落保护体系初步建成。住建部村镇建设司司长赵晖说,对列入名录的村庄,我国计划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大投入,用3年时间使其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 这是陶渊明描写的田园乡村。然而,这种鸡犬之声相闻,炊烟袅袅的乡村美景,却是许多城市人永远走不进去的图画。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步伐的加快,大批古村落濒临消亡。在山东,像样的古村落已不超过10个;在山西,现存的古村落已由过去的500个锐减到100个。

这些古村落之所以加速消失,如此之快地消逝湮灭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大量撤庄并村,二是城镇化失速。尤其是近些年来,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许多古老村落慢慢变得空巢化,只有少数老人和留守儿童在家看家护院,以后很有可能就成了无人村,其中所蕴涵的大量乡土文化信息、形态也将随之消失,由此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

7.四部门部署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篇七

姜伟新表示, 近期, 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已迫在眉睫。从2012年开始, 四部门着力对全国传统村落进行摸底调查, 成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 同时制订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目前, 已有两批共1561个传统村落被列入保护名单。

姜伟新要求, 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好;不提过高目标, 实事求是, 扎实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建立文化遗产档案, 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做好村落保护规划工作;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具体工作, 落实“一村一档”、“一村一案”, 做到保护第一、开发第二, 认真执行退出机制和奖励机制;落实县级主体责任, 发挥基层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村两委班子要成为传统村落的第一看护人, 将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会议指出, 下一步, 四部门将用几年时间, 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一、二批名录的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 使其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防灾安全保障, 建立基本保护管理机制, 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对此,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 中央财政将统筹现有专项资金, 集中支持传统村落保护。近年来, 中央财政在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方面设立了多个专项。此次支持传统村落保护, 中央财政不再新设专项, 而是将现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刘昆指出, 从目前情况看, 各地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差异较大, 部分村落保护情况较好, 部分村落自然消亡趋势加快, 还有一部分村落面临着开发式破坏的威胁, 亟须加强保护。

考虑到上述情况, 财政部会同其他三部局, 初步确定了三年投入100多亿元资金的总体安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前期准备情况, 2014年先启动650个左右村落保护工作, 明后年视工作进展情况分年支持一批。

刘昆还提出, 传统村落保护资金需求量大, 必须建立中央、地方、居民、社会共同投入的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 应统筹有关专项, 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力度, 因地制宜地探索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具体方式。

8.传统村落街巷空间的保护研究 篇八

街巷空间体现着传统村落的重要特色,但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时却被严重忽视。本文通过分析传统街巷空间与现代需求的矛盾,以深澳为例总结经验及策略,努力实现旧建筑的再利用与整体环境更新整合的有机结合,引导村落健康发展。

传统村落街巷空间与现代需求的矛盾

街巷作为村落基础设施要素,主要作用是联系村落内各要素点为有机整体,并有效组织交通;作为村落主要外部空间形式,它承载着村民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改变了村民生活方式,这对传统村落的格局和空间形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与现代需求的矛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沿街建筑

街巷空间是体现村落传统风貌的重要因素,沿街建筑地方性的材质、做法、轮廓线赋予街巷鲜明的地方特色,但这些宝贵的遗产正面临着---人为的破坏性建设或材料老化破损造成的自然损坏。

2.道路交通

由于现代交通工具的普遍采用,传统尺度上的街巷空间正面临着交通方式改变的冲击。首先,新的交通工具对道路的宽度、线型、拐角、坡度、路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传统街巷以步行者为主,丰富多变的空间序列在步行中慢慢展开,步移景异,这是传统街巷空间的美。最后,现代交通工具的入侵打破了原本平静的街巷,村民的外部空间形态变了样,这些颠覆了传统街空间在功能和景观。

3.基础设施

目前传统街巷的暗渠、明沟、坎井、水塘多数仍在利用。但现代生活必需的市政设施由于传统街巷狭窄、曲折、不利于管道敷设等无法实施。再者,现代基础生活设施多难以融入街巷景观,加之传统街巷基础设施薄弱,缺少街巷绿地系统,造成居住环境恶化。

桐庐深澳村街巷空间的保护

“桐庐历史上曾归严州府,故称之为严州大昆。由于边际效应等原因,严州传统大有杭州、浙西、浙中、徽州大的因子,其中以小天井,恢宏的大木装饰和结构简洁,不施油漆为特色。”深澳保存有百余幢传统建筑,是徽派建筑与浙西山地民居建筑的结合,现存的古建筑大多建于清中、晚期以及民国时期,以三合屋和四合屋居多,这些不同时期的古建筑时代特征演变清晰,所有这些特点反应了深澳不同时期的人文社会特点,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1.规划原则

深澳规划采取“整体控制、分级保护、局部修整”原则。控制整体的空间格局、风貌、肌理,以及外围景观。分级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修整、拆除局部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2.核心保护区

由于建村时间悠久,基础设施薄弱,房屋老化失修,居住环境恶化。加之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修整、改善,导致一些单位和村民盲目修建,传统建筑、街巷空间和整体格局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本文核心保护区从街巷空间构成要素的三个方面区入手总结保护策略。

沿街建筑街巷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能体现村落的文化、地域、民族特色。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遗存比较集中,并能较完整反映深澳古村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该区域整体风貌环境价值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占地面积占总建筑占地面积80% 以上的为核心保护区。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对本区内的巷弄格局,建筑处理应尊重历史,力求恢复原貌。

道路交通 首先,限制车辆交通:村落的道路形式以人行为主,根据街巷不同的保护等级制定车辆交通规则,部分街道用允许车辆进入或限时进入。其次,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街道平面形式以两侧铺设鹅卵石,中间铺设石板为主;停车场地规划在杭千高速出口南划定一个旅游集散停车场,主要为外来游客服务;并在各村入口处分别设置停车场,规划停车位40 个,既作为古村落的公共停车场,也是换乘站停车场。内部结合居住区设置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古村落实际需求,其它各类公建按规定配建停车位。

基础设施:首先,逐步完善市政设施,现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公用服务设施(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做法。在此基础上还应严格控制“第二次轮廓线”。其次利用街角空间、广场空间或民居院落充分绿化,形成点、面结合的绿化系统。

1.建设控制区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的建筑,要与核心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或对核心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不产生不利影响;要控制用地性质、建筑高度、体量、建筑形式和色彩等;避免大拆大建,注意历史文脉的延续。

2.风貌协调区

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水体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风貌协调区主要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保护现有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等,禁止对地形地貌和水系有破坏性的开发,禁止一切可能损毁现有地形地貌的行为。包括对河道、水系中原有的驳岸进行保护,维修;对环境协调区内的少量建筑,要求其服从体量小,色彩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绿化的原则;整治与环境不协调的建筑,严格控制此区域范围内影响环境的建设行为等。

结语

传统村落街巷不仅仅是物质的载体,它还是人们生活的场所和舞台,承载着人们的生活和记忆。规划设计应当保留为主,就是要保留和尊重“无设计”和原设计的场所精神。在保留的基础上,通过新的设计,表现场地精神;创新为要,材料的创新、形式的创新、空间的创新、精神的创新,唤起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对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传递新的价值观和审美观。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基金项目:

浙江理工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浙江省传统村落建设绩效评价研究(项目编号:YCX15046)研究成果;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生态协同”研究(项目编号:14BG07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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