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城乡建设(精选9篇)
1.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一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 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城镇化是在人口多、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推进的, 这决定了我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 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 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1978~2014年, 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 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4.77%, 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提高了城乡生产要素配置效率, 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带来了社会结构深刻变革, 促进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 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2014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 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规划》提出, 未来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发展以人为本的城镇化, 即以人为本, 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 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2015年, 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 城镇常住人口达到了7.7亿, 比解放初期的10.64%提高了35个百分点;比1982年的21.1%提高25.6个百分点, 年均增长0.95个百分点。
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家中心城市跨国公司总部集聚, 国际影响力逐步提高, 成为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承办城市, 是展示新中国六十年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城镇在吸纳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和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功能独特, 在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 中小城市为骨干, 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城镇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以一个或多个核心城市为中心, 多个城镇共同组成的城镇群迅速成长, 成为我国对外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 对内引领区域发展的战略要地。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三大城镇密集地区, 以不足3%的国土面积, 聚集了全国14%的人口, 创造了42%的国内生产总值, 吸引了79%的外来投资, 在辐射带动城乡和区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在内地人口密集的成渝地区、关中地区、中原地区、长株潭、北部湾等地, 城镇群也在发育和壮大。
城镇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决策和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 我国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不断改进, 规划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加强, 法规日益完善, 实施保障机制日益健全, 逐步形成了从全国到省、市、镇、乡、村等对应于不同行政管理层级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 适应不同需要的多种规划类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 更是改变了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城乡二元规划管理体制,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通过优化城乡结构和布局, 引导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改革, 安居工程保障民生
住房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住房矛盾突出表现为触目惊心的城市“贫民窟”等城市病。联合国人居署报告显示, 2010年世界贫民窟人口达8.276亿人, 约占全球城市人口的1/4。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实行福利分房制度, 职工住房由国家和单位负责建设分配。这一保障模式否定了住房的商品属性, 加之“高积累、低消费”及“先生产、后生活”思想的影响, 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1977年, 全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仅3.6平方米。虽然上世纪90年代初启动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住房实物分配体制, 住房供给短缺问题突出。
以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标志, 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改革调动了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商品房的积极性, 培育了房地产市场, 增强了住房供给能力,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98年的18.7平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27.1平方米。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跟进不够, 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2007年, 国务院明确将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责范围, 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提出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 目标是覆盖约20%的城镇居民家庭, 覆盖范围之广、投入力度之大、建设速度之快前所未有。2012年国家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达到3800多亿元, 比2007年增长近38倍。
尤其是最近几年, 为了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截至2014年底, 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 2013年至2014年是我国棚户区改造力度最大的两年, 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2015年, 棚户区改造继续大力推进, 又开工601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 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几千万群众得到了实惠, 住房条件改善了, 生活质量提高了, 人民群众有了更大的生活和奋斗信心, 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也得以发挥, 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过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以推动,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得以提高,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作用。
2015~2017年, 还将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 (其中2015年580万套) , 农村危房1060万户 (其中2015年432万户)
百年大计, 质量为本。保障房的质量也成为广大百姓关注的焦点。从历年检查结果来看, 棚改安置房工程质量总体是好的、可控的, 工程结构也基本安全。不少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了较高水平, 有的还被推荐参与建筑优质工程的评选, 做到了民生工程把好事办好。目前, 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不足4平方米, 发展到接近30平方米。
服务民众, 市政设施提档升级
新中国成立67年, 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市政公共设施从无到有、由弱到强, 满足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系统已基本形成。到2015年, 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1.92亿吨,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1.80亿吨。其中, 卫生填埋处理量为1.15亿吨, 占63.9%;焚烧处理量为0.61亿吨, 占33.9%;其他处理方式占2.2%。无害化处理率达93.7%, 比2014年上升1.9个百分点。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1.6万吨/日, 占总处理能力的32.3%。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进步较晚, 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 我国污水处理的需求主要是以工业和国防尖端使用为主。改革开放后,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 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污水处理需求的增速远高于全球水平。自2002年以来,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以年均的速度增长。
特别是“十二五”时期, 我国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 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 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截至目前,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同时, 我国推进以大中城市为重点,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区) 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截至2015年底,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4亿立方米/日, 全年累计处理污水量达410.3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1.97%。
能源是城市运转的动力。从上世纪80年代的焦炉气, 到90年代的液化石油气, 再到21世纪初更清洁的天然气, 目前全国燃气供应总量达630亿立方米, 用气人口3.2亿, 分别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847倍和174倍。城市供热由小锅炉区域供热, 发展到城镇集中供热, 再到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 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 较改革开放初期增长了20倍。城市供水由简单粗放型供水, 发展到城市供水与城市节水并举, 人均生活用水量从38升提高到178升, 用水普及率从42%上升到95%, 水质检测标准已达到发达国家同等水平。
交通是城市运转的载体。目前, 全国有路灯1400万盏, 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了24倍;从传统的白炽灯, 发展到更亮、更节能的LED灯;从用电, 发展到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小小的路灯, 照亮了60年城市发展的道路。我国城市道路长度25万公里, 面积43亿平方米, 较新中国成立时分别增长了23倍和58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大量应用, 全面提高了城市道路桥梁质量和承载量。全国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312.5万公里, 比1978年增长了近4倍;全国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比例, 由90.5%和65.8%增加到98.54%和88.15%。
高速城镇化中的大规模建设, 使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一度恶化。国务院于2001年召开了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 确定了21世纪前10年城市园林绿化的奋斗目标。如今, 城市数量增加了、面积扩大了, 但绿地并没有减少。全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已达174.7万公顷, 公园面积21.8万公顷, 分别是建国初期的9.42倍和12.8倍。全国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三项绿化指标分别为9.71平方米、33.29%和37.37%, 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达139个。
2.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回顾与探索 篇二
余姚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始于1989年初,是根据当时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的,主要通过单位集资建房、统筹建造解困房、市政拆迁、房改售房等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按时间和保障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9年—1994年可称为“无偿解困”
据初步统计,截至1989年底,由于城镇人口过快增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有382户,无房户400户,危房户45户,共计827户。为此,市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并划拨专款42万元、房地局补贴48万元、国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补贴30万元、城建配套费减免45万元等方式建造解困房13幢300套55499. 79平方米。同时,1993年开始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当年就出售公房12045套,计60多万平方米,归集住房资金13704. 86万元;有19家单位通过申请支用住房资金185万元,自筹资金建造住宅32幢663套43300平方米,有力地支持了住房解困工作。到1994年彻底解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898户,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89年的6. 1平方米提高到1994年的11平方米,提前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1996年———2000年基本解决人均5~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工作任务。余姚市房地局荣获1993年度建设部“全国住房解困先进单位”称号。
2.第二阶段:1994年—1996年可称为“微利解困”
1994年启动的“安居工程”是根据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室转发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推出的又一项住房保障新举措。通过营建一批经济、实用、美观的微利住房,形成独立的安居乐小区来重点解决城区人均居住面积在7. 2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到1996年,安居乐小区建造住房26幢51300平方米,有偿解决住房困难家庭714户。该小区已成为余姚城环境优美、整洁,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区,被老百姓称之为“民心工程”,余姚市获得“浙江省住房解困先进集体称号”。
3.第三阶段:1996年—1998年可称为“货币解困”
1996年余姚市率先打破了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传统观念,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为解决住房困难开辟了一条好途径。这一阶段,政府主要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的余房为突破口,通过政府政策性货币补贴、单位购房补助或借款的方式,既帮助住房困难户解决了住房问题,又有效消化了空置房,一举两得。3年来,政府共提供259套可选房源,实际解决住房困难户178户,计14164.97平方米,政府负担补贴资金近300万元,单位支助50余万元。到1998年,余姚市人均居住面积已提高到18平方米。
4.第四阶段:2005年—2009年可称为“货币直补、购租并举”
经过5年的休整,2005年按照上级要求,推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这两大保障形式,基本实现了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但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难题:一是优惠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超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二是不能自主选房,给部分购房家庭带来生活不便,增加了生活成本;三是政府统建统售,运作成本高,遗留问题多,政府压力大;四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集中安置困难户,增加小区管理难度,容易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不利于城市和谐发展。经过几年探索,我市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了“货币直补、购租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新模式。截至2009年底,共保障廉租住房809户,累计发放租金补贴643. 86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在保家庭1002户,其中106户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政府回购的房源,896户采取自主选房、货币直补方式,政府共投入补贴资金7592. 21万元,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货币直补”这种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行政策的前提下,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变“补砖头”为“补人头”,变“暗补”为“明补”的新模式,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的局面,一推出就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得到省、宁波市领导的肯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报道。
5.第五阶段:2010年至今可称为“保障体系建立”
2010年对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来说是转折性的一年,经过20多年摸索,经历了突击性、阶段性、局限性的住房解困,逐步建立了层次分明、购租并举的保障体系,如表1所示。
全年共解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01户,发放资金108万元,推出实物配租61套;落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3户,实物购房111户;购买限价房120户。启动兰墅桥地块公共租赁房建设34. 7亩,投资2亿元,524套3. 86万平方米。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名目杂乱
从上面表述中已可见一斑,保障名目有解困房、集资房、经济实用房、安居房、双困房、微利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不下十余种,探索建立一套较固定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
2.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比例不高
2010年,余姚市廉租住房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住房也实现了货币补贴和实物购房并重,同时还推出了条件较宽的限价房,本应出现申请对象远大于预期的情形,但实际情况差强人意。在廉租住房上,政府回购了61套作为实物配租,而有意愿入租的只有5户,究其原因:一是租金补贴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偏高,多数家庭宁愿自己租房,把余下的租金用于生活补贴;二是房源不理想,大部分套房面积过大,需要两户合租,生活不便;三是没有考虑残疾人、孤寡老人的实际去配置楼层。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上,政府共推出3个地块房源750套,而实际签约的只有231户。究其原因:一是家庭收入有限,总体房价仍偏高;二是选址偏远,生活设施不配套,生活成本高;三是多数购房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制订有效的住房保障规划必不可少
余姚市根据《2010-2012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331”工程:即花3年时间,建设 3000套保障性住房,解决1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投资13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 5万平方米。这有力地保证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当然,保障性住房作为民生工程,政府还要在选址上多考虑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中低收入人群生产生活,真正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既“经济”又“适用”。
2.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好的住房保障模式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保障层次分布要清晰合理,形式要简单,可操作性强;三是保障范围要全覆盖;四是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保障类型。
3.研究准入条件设置的科学性,做到有规可循
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是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两个关键因素。在收入线划定上,笔者经过多年实践分析,建议是否可以采用“恩格尔系数法”:用恩格尔系数乘以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可得到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当某户家庭收入水平低于该地区年均食品支出水平时,我们认为该家庭的主要收入将用于食品支出,视为没有住房消费能力。
例如,2009年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42元,月均2228元,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3. 1%。这样经过计算,2009年没有住房消费能力的三口之家人均月收入线为738元,家庭年收入线为26568元。因此,我们认为年收入低于26568元的家庭,可纳入当年住房保障对象。
总的来说,在住房问题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住房问题上,就是重点改善低端人群的住房条件,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住房条件。让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共同形成对全社会住房需求的全面覆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3.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与建议 篇三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为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都急需解决,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性分配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如今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如何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模式,形成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是当今社会亟待面对的问题。
1.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1.1 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确立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不同于商品住房的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类住宅,它是指由国家根据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统一规划提供给特殊人群使用的一类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自1949~1978年,我国福利型住房制度逐渐形成,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产权政策经历了一波三折,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现代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初步建立,但最终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体制还是被社会所淘汰了。随后我国又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保障性住房体系才得以确立。
1.2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性逐渐提高
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使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快了城镇化的发展,使城市的整体建设得以实现。在21世纪初期,中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保障性住房在大部分城镇都得到了很好的反馈,基本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表明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性正在逐渐稳步提高。通过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廉租房和危房改造房无论在住房条件上还是在惠民政策上都有了显着提高。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此种再分配的方法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使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3 外来居民住房问题得以解决
随着民工潮现象的产生,浩浩荡荡的民工大军南下北上,东奔西跑,新的住宅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较强,从事的工作也无稳定性和保障,而且一般收入都较低,因此,其住房问题更是亟待解决。所以国家根据社会需要逐步出台对外来务工人员结合当地缴纳养老统筹年限申请廉租房的政策,此政策一经推行,大批的外来人口得到了住房保障,解决了长期以来这类人群要么无房住要么住危房的问题。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还对棚户区进行了大面积地改造,推行了本地回迁或异地搬迁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情况,实施了惠房政策,将保障性住房以极大的优惠力度售出给外来居民。这一切政策措施都是经过实地考察、深入研究才颁布出台的。因此,在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
2.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力度不够,后续管理难
目前,中国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多种多样,但同样都因为资金投入大、负债高、利润率低等原因,导致各方的建设或管理的积极性都不高,保障性住房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在建设过程中,有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的,还有施工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建成后,由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没有得到完善加上各地政府意识不够,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不公,甚至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入住的情况,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此外,相关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薄弱,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对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模糊,也使得管理不到位。
2.2 资金筹集困难,缺口大
由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收益小,导致资金筹集困难、不到位,许多城市对其重视不足,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另作他用,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难以进行。的安居工程审计公告显示:"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此外,因为社会资金在投入后,难以得到相应地回报,所以保障房建设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但仅依靠中央拨款,则难以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这种资金难以投入的情况下,也难以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的贷款服务。而其他的融资平台由于多方限制,融资手续复杂,资金不够充足等因素弱化了其融资能力。同时由于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偏远,缺乏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导致周边的商业区难以形成,影响了其商业性,使得自身融资能力差。
2.3 开工仓促,后续隐患较多,物业问题严重
由于低收入人群住房矛盾突出及大量流动性人口的突然涌进,政府又急于安置,导致大量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施工仓促,缺少前期规划,从而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在投入使用后,更多的问题也会接踵而来。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水、电、煤气供应不足,停车位缺失,绿化管理不达标。并且小区内部缺少专业的物业管理,出现问题得不到回应解决,治安得不到保障,内部环境脏乱差,没有清洁人员进行清理。周边环境混乱,商贩就地摆摊,给入住居民的生活和出行造成严重不便,都体现出了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这些都影响了保障房的有效使用,造成了国家资金的严重浪费。
3.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3.1 完善制度,合理规划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衔接,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要进行明确划分和具体地规划。因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所以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前期建设规划中明确具体地块和范围。要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表安排施工进度,并对整个工程进行好监督、督促工作。此外保障性住房要建设在方便保障对象出入、工作的地方,要考虑到影响其入住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规划,保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2 建立惠民政策,控制资金流动
政府始终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导者和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为保障住房的建设进行投入。政府在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企业资金吸引政策,可以将部分保障性住房转为商品房出售,让投资的企业看到回笼的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是政府的公益性政策,也应成为政府、企业的盈利性项目。建立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和投资回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吸引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可发展商业运作模式,将保障性住房投入到市场,使其可以得到回流的资金。
3.3 强化保障,协力推进
在政策层面上应建立、健全完善保证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法规,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保障房社区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来吸引社会各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注,使此项惠民政策得到认可与支持,也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这样才能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问题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是解决当前住房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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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四
首先,欢迎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考核组的各位领导莅临西集镇检查指导工作。在此,对各位领导一如既往给予西集镇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下面,简要向各位领导汇报我镇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关心下,我镇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新山亭”和建设“五个西集”的工作目标,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强化措施,稳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全镇共规划建设刘庄千户社区、伏羲庄园社区等5大新型农村社区,计划总投资6.2亿元,拟建居民楼86栋、26万平方米。截至目前,全镇累计完成投资2.2亿元,建成居民楼26栋、710户、7.8万平方米,实现入住230户,完成绿化面积1.8万平方米,硬化、亮化道路8公里;危房改造45户已全面启动。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做到“五个强化”。即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主体、强化科学规划、强化宣传引导、强化部门联动。
二是坚持“三位一体”,搞好“六个结合”。即搞好与城镇建设的结合、搞好与工业园区的结合、搞好与农家乐项目开发的结合、搞好与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的结合、搞好与乡村文明行动的结合、搞好与文明生态村建设的结合。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三大环节”。即注重基础设施配套、注重资金监管、注重质量监督和手续完善。
总之,虽然我镇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距区委、区政府要求,与兄弟乡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受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制约,在工程建设进度、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展较慢。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群众入住率上下功夫,确保在建社区尽快实现入住,努力打造全区农村社区建设精品示范工程,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实惠。
5.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五
(龙建设〔2017〕7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
根据《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的通知》(龙建设〔2017〕[2017]55号)文件要求,12月中旬我局在各县(市、区)住建局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连城县、长汀县、上杭县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进行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住建部门认真贯彻《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绿色建筑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全面实施,根据“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系统”中查询,截止2017年12月18日我市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绿色建筑总面积3663289平方米,民用建筑总面积5423137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比为67%。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达100%。
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得到全面提升,从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看连城县、上杭县住建局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比较突出,均有对管辖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发出整改通知和抽查情况通报。
从我市重点抽查三个县的商品住宅及公共建筑的6个项目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来看,均能按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要求实施,但管理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未严格执行。鑫源嘉华项目(建设单位:长汀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连城·永达翡翠城(二期6#、7#、8#、9#、10#、B-2#商业楼)项目(建设单位:连城县永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在房地产销售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建设单位:上杭县医院)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碧桂园·御龙湾项目(建设单位:上杭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房地产销售现场及房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未在相关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项目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监理企业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未按设计文件及标准编制,编制内容无针对性。三个项目未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康复综合楼、福乐家园项目(施工单位: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碧桂园·御龙湾项目(施工单位: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易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杭县整体搬迁项目(施工单位: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三)部分项目节能材料变更未重新送审。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康复综合楼、福乐家园项目(施工单位: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筑外门窗节能设计变更和鑫源嘉华项目(施工单位: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屋面保温材料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节能施工图审查,违反了住建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四)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未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节能材料未进场复验。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康复综合楼、福乐家园项目(施工单位: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墙体、门窗等节能材料未对节能指标进行进场复验,鑫源嘉华项目(施工单位: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门窗玻璃节能材料技术指标和墙体保温性能指标未进行进场复验,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节能验收规程,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好监理职责。连城·永达翡翠城(二期6#、7#、8#、9#、10#、B-2#商业楼)项目和上杭县整体搬迁项目墙体保温参数检测不全,应完善检测。
三、处理意见
对存在节能材料变更未重新送审及节能材料进场未进行进场复验等问题的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康复综合楼、福乐家园项目和鑫源嘉华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施工负责人、总监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省住建厅记录不良业绩,通报单位及个人详情如下:
(一)长汀县河田中心卫生院康复综合楼、福乐家园项目
1.施工单位: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罗发秋;
2.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王丽萍。
(二)鑫源嘉华项目
1.施工单位: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田慧;
2.监理单位: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王丽萍。
对存在节能材料变更未重新送审、节能材料未进行进场复验、建筑节能信息未公示等问题的相关项目及单位,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不落实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存在上述问题的房地产、施工、监理企业于12月30日前将整改措施报项目所属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并抄送报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内容,把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关,要积极扶持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等部门做好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其目的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对购房者的承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并做好进场材料复验、内业资料整理;监理单位应履职到位,做好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关。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六
通知对2008年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了总结, 并提出了2009年如下8项重点工作:
——强化抗震防灾工作法规和制度建设。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 加强对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的研究。建立城乡建设抗震设防部际协商机制。
——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推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
——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标准体系。支持各规范修订组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三个主要建筑抗震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 年底完成报批稿。组织编制《城市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和《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继续强化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今年计划开展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 将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专项检查内容。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镇、乡、村庄防灾规划工作, 加强村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对农村民居抗灾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进一步提高农村抗震、抗台风等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防灾应对工作。推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制定《风景区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并出台《建设系统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 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城镇桥梁、燃气热力设施和供排水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推动地方建立重大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制度,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指导和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指导、协助灾区和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恢复重建技术支持力度, 组织开展汶川地震震害经验总结和相关科学研究, 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7.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七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资金缺口较大。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给。我国人口基数大,地方政府债务高,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
进程不够均衡。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往往是城市非核心区域,开发环境相对较差。保障性住房的非盈利性,很难具有净产出。保障房的建设进行出现不均衡及相对滞后的情况。
配套设施滞后。解决居住条件后,紧随的是居民对于配套设施的需求。周边的公共设施不够完善,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水平较落后,都将影响保障房社会效益实现。
PPP模式下建设保障性住房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 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私人资本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目标的合作形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PPP模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巨大的资金缺口,提高其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同时私人资本获得稳定的现金流。该模式下,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形成有效的协议,分摊利益和风险,发挥二者优势,有效提升基础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特殊性,在其中采用PPP模式,需考虑解决以下问题:
产权关系复杂。PPP模式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后,意味着新的投资主体介入,需要考虑新的产权分配理念及资源配置方式。在房屋整个生命周期内,需要进行私有产权及多种公共产权形式的选择以实现对使用、收益、处分等物权内容的分配。
低收益性,回收期较长。由于保障性住房面对的服务群体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收益一般通过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实现。脱离市场形成价格的定价形式,使得保障性住房通常收益性较低,如果通过租金等长期方式获得报酬,则回收期较长。所以单靠项目本身的收益状况,对私有资本吸引力较低。
多个参与方,多重契约链条。PPP项目的运作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不同的契约实现交易或合作,常见有以下且不限于图1中的各参与方:
具体PPP模式的选择。引入PPP模式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据私方参与的深入程度不同,有多种具体的合作模式供选择。如表1所示,不同模式下,两方的风险及收益分配存在差异: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PPP模式的建议
结合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和PPP模式引入后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工作。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要求,除可行性报告研究外,PPP项目识别阶段,需定量、定性进行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一方面,确定新模式 是否能够实现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等目标;另一方面计算物有所值量值,确定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此决策PPP模式的引入是否更优,也可为政府补助及优惠政策力度确定科学的定量标准。
结合项目内容选择PPP模式。针对保障性住房PPP模式,政府部门和私营方需要将责任和风险进行分担,借助于合理的组合,构建最优的合作模式。不同的PPP模式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可以发挥不同的效用。
同时可以考虑以额外的PPP协议将保障房周围的配套设施进行打包,以补充私人资本在保障房中投入资本的效益回收,降低财政补贴比例,同时实现配套设施的完善,一举多得。
完善PPP模式的保障机制。为吸引资金投入,保障各方权益,最终实现增加公共供给,除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保障基金外,针对保障性住房收益性低,价值回收期长等特点,政府部门还应做好土地无偿划拨,适当税收减免等保障性措施。
同时,在合作的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对应协议的全面覆盖,进行明确的责权划分,确定违约责任,以形成对各方的有效法定约束力。
另外,政府应有效承担其职能,以复合性的身份和角度看待整个项目中的产权分配过程,科学地选择产权共有形式,以切实保障住户权益。
形成完善的立法及监管体系。如上所述,保障房工程中引入PPP模式后,形成复杂的多方契约关系,并涉及到三方产权的分配问题。这些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必要的立法及监管环节。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PPP模式具有其自身优势,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利用PPP模式,可以降低政府的财政投入压力,控制私人资本的投资风险,缓解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有效地完成居住资源的市场配置和政府调节过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该模式在未来的保障房中存在巨大的潜力有待发掘。
8.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八
工作做法汇报
近一段时间以来,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常路镇南围子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中具体做法是:
一是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上级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目的意义,对村民做了详细的传达说明,对全村拟新建搬迁户89户,村民逐户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摸底、排查并广泛征求了大家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然后组织搬迁户代表、村民小组长、建户代表、村两委成员到临沂市罗庄区、日照市莒县等地外出参观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参观学习归来,又召开座谈会,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新建房与危房改造,旧村搬迁工作。
二是规划情况。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在2007年聘请山东省新泰市规划设计院完成了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于2008年通过县政府批复基础上,又聘请山东省新泰市规划设计院对新居住小区进行详细设计,远期规划新区可容纳村民300余户。村两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慎重研究后决定,对近三年来村内农村住房建设情况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与目标,从2009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实施村内新建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新建27户,2010年新建27户,2011年新建24户,总面积15600平方米;三年内完成全村所有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完成改造危房7户,2010年完成改造危房1户,2011年完成改造危房1户,彻底消除村内房屋安全隐患。
三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为消除齐鲁分界河住房的人安全隐患,计划投资68万元整修河坝1000米,改造桥梁4座,二是计划修村村通公路三条,共计8.6公里,至2011年全村实现村内道路硬化、街街通,栽植绿化树200余棵;在本村堂阜遗址东西两侧及村南建设三处居住小区,集中安排建设89 1
户。对五保户的住房改造动员到镇敬老院安臵,对失去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户和重病户家庭户的住房进行改造,以修缮加固为主,部分家庭户进行拆除重建。三是完成新建住房和危房改造户的供水、通电合理设臵医疗服务网点。四是实施人畜饮水工程,2009年达到户户通水通电,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用电户达到100%。五是投资2万元安装路灯60盏,实现主要街道亮化工程。六是2010年达到铺设排水管道2000米,解决排水问题。七是推广沼气、液化气的使用,在修建改造部分老沼气池的基础上,推广新建沼气池,计划三年内生活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以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
9.住房与城乡建设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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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9〕31号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市场推动、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推进全市村庄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由平房向楼房、由村庄向社区“三个转变”,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向园区、耕地向规模经营“三个集中”,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自2009年至2011年,三年新建农村住房16.6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1660万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2.2万户。其中,2009年计划新开工建设7.2万户,规划建筑面积约720万平方米;危房改造0.86万户。
(二)建设类型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突出抓好六种类型的住房建设:
1.城中村改造型。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根据农民意愿和城镇发展需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和富民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2.小城镇集聚型。在经济发达的镇(街道)驻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示范小城镇,引导镇(街道)驻地村及周边村庄打破行政界限向小城镇集中。农民可通过宅基地换住房、平房换楼房的方式迁移到城镇新社区居住。
3.新社区建设型。因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对建设区域内所涉及的村庄,在科学选址、认真规划的基础上,打破村域界限进行整体搬迁,建设新社区。
4.村庄整合型。在离城镇较远、居住相对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庄中,根据农民自愿,选择一处区位较好、交通便利、人口较多的村庄,集中建设居住区。既可通过宅基地置换,引导周边停止新批宅基地村庄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到新社区集中建房,也可由经济强村整合改造周边弱村,拓展强村发展空间。
5.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型。由三区五市政府为辖区农民提供政策性商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市规划区或建制镇(街道)驻地范围内因停止宅基地审批形成的农民新增住房需求;以及解决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已在城市规划区或建制镇(街道)驻地就业,并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农民住房需求。
6.危房改造型。五市政府要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对辖区内农村住房进行鉴定。对确定为危房的,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入手,统一组织改造,确保农民居住安全。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支持
1.设立专项资金。市与五市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2009年起,对五市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危房改造(不包括已纳入农村贫困残疾人房屋修建范围的)项目,按照平均每户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按照平均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莱西市、平度市按照平均每户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五市财政负担。2010年起,市政府将视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对村庄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给予贴息和“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统筹相关规费。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三区五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区五市对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小城镇集聚、新社区建设、村庄整合、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减免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规定由三区五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用地支持
1.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市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安排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
2.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新社区建设型、村庄整合型的村庄改造所涉及的农民安置用地实行划拨,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出让。
3.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约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优先贷款;对农民购买和自建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三区五市政府要积极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以项目本身拥有的资产及收益为担保和质押,以实际收益为还贷来源,实现开发建设资金平衡。
(四)技术支持
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地理条件、风俗习惯等因素,组织搞好新型农村住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通用图集、技术咨询,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其中,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批准项目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区五市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并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指导作用,强化计划管理,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开发建设、功能设计、招标投标、安全质量、队伍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计划调度、技术指导、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既要安排好财政专项资金,又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
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划部门要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专业规划编制等规划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抓好公路和客运“村村通”工作,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三)科学规划。三区五市政府要根据区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要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确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标准。三区五市要在2009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案,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确权发证。三区五市要认真扎实地做好确权发证工作。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等有关规定,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五)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建立严格的考核、督导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跟踪督查三区五市的计划目标公示、项目方案公示、计划调度、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市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监察机制,重点查处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法乱纪、侵害农民利益、扰乱社会稳定等行为。
(六)加强政策和宣传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总结报道典型经验,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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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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