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工程协议书

2024-09-16

转包工程协议书(精选7篇)

1.转包工程协议书 篇一

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自2014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我们坚决拥护,贯彻落实,并向全国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诚实守信、严守合同。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工程合同,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转包工程、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三、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认真执行标准规范,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造就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务费用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执业责任,注重职业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杜绝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六、注重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自觉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信息和绿色环保技术,大力推广预制装配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让我们携起手来,切实担当起历史使命,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行业正气,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为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4年9月4日

2.转包工程协议书 篇二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 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 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违法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 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 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违法转包的规定。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分包的合法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 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 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3 分包与违法转包的区别与联系

所谓违法转包, 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违法转包的不同点在于,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 而违法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 分包和违法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4 工程违法转包与分包的成因

4.1 建设单位对资质条件的要求过高。

一些工程, 按照规定, 本来三级企业就能满足要求, 招标时往往要求一级总承包资质, 迫使一些低资质的企业借资质去投标。

4.2 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一些项目单位内定施工队伍, 且往往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4.3 部分国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靠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来增加收入, 维持经营。

4.4 低价中标, 转移分险。

一些建设单位在制定标底或者控制价时, 将可能的中标价压得很低, 中标施工企业干脆将其违法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其它队伍, 收取管理费, 以降低经营风险。

4.5 在工程实践中, 对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认定、证据收集比较困难。

承包人通常不会承认有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行为, 收集证据需要大量的物力、精力, 而且检查和处理起来会影响工程按期完成。造成了承包人不怕查, 建设单位不愿查, 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

5 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的界定

5.1 违法转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违法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违法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属于违法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视同违法转包行为。”即, 违法转包有以下几种情况: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俗称化整为零;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目设立项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的。

5.2 非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即, 非法分包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专业分包的;分包工程超过总工程量的30%。

5.3 公路工程实践中对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认定的关键点

对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身份的进行认定。通过对其劳动合同, 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证明) 来确认, 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是不是承包人的职工;查看承包人的会计帐簿, 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等确认, 劳务分包队伍是否有主要材料采购行为, 是不是专业分包;查看承包人的分包合同, 以及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等, 确认分包工程的总量是否超过规定, 主体工程是否存在分包。

以上三点结合起来, 加上对施工现场查看、走访, 基本上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

6 结语

对招标人提出的资质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只要没有超出相应的资质业务范围, 均可投标, 招标人不得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逐步实现真正公开公平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场;提高思想认识, 严肃查处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加快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监理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将施工企业、人员、业绩、诚信记录输入网络系统。降低资格审查、违法转包及非法分包的认定成本;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避免施工企业之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进行明确界定, 以便实践操作;公路工程施工专业化是发展趋势, 对合法的分包应当支持和鼓励, 建议对分包工程量不能超过总工程量30%的规定, 进行修改, 可以扩大到50%。

参考文献

[1].亚洲施工企业应当为管理风险补课.参考消息, 2004-02-24 (4) .[1].亚洲施工企业应当为管理风险补课.参考消息, 2004-02-24 (4) .

[2]田泽, 陈西玲.关于石油施工企业风险预警与防风险措施初探.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3, 19 (4) :15~20.[2]田泽, 陈西玲.关于石油施工企业风险预警与防风险措施初探.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3, 19 (4) :15~20.

[3]王军, 陈李斌.项目经理角色的演变与发展.化工技术经济, 2003.21 (8) :32~34.[3]王军, 陈李斌.项目经理角色的演变与发展.化工技术经济, 2003.21 (8) :32~34.

[1]张民昌.论公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与创新[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03) :12-13.[1]张民昌.论公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与创新[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03) :12-13.

[2]于忠涛.谈公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5-26, 34.[2]于忠涛.谈公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5-26, 34.

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分包 篇三

关键词:工程;施工;转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094-02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3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3.1 施工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业主方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转包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3.2 挂靠企业私下转包

这些进行转包的企业大都是挂靠别的较大的施工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获得项目后,由于其施工能力达不到,就转手他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

3.3 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施工企业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将必须要转包的工程或者施工合同允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但却不按约定报业主方同意,不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3.4 有些施工企业将项目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施工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4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探讨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即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个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无法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时,既不能实施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又不能“坐以待毙”,就需要运用化解问题的智慧,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务,达到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探讨避免施工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务价值。

4.1 对未经认可的分包寻求追认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因此,对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分包时未得到业主认可的,分包后寻求业主追认是分包行为违法向合法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4.2 将分包改为联合施工

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施工。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行为,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合施工也未加以禁止。

4.3 将分包改为企业内部承包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因为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承担违法分包的风险责任。

4.4 将分包改为劳务承揽

施工企业也可以把施工工作分解成若干工序,并将某工序中的劳务工作交由企业外具有技术专长的单位或人员承揽完成,与其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由施工企业负责,承揽人只对承揽的劳务工作的质量、期限、安全负责,并且施工企业有权按约定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劳务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施工企业把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劳务工作交由他人承揽,不属违法分包。

综上所述,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也离不开建设工程实务的支撑。掌握工程转包、分包评判规则和避免分包行为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对工程施工实践也不无裨益。

Discus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Subcontract and the Subpackage

Gao Xiaoyi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our country present architecture industry market existence's subcontract and the illegal subpackage phenomenon, has carried on certain legal elaboration and the discussion from several aspects.

4.土地转包协议书 篇四

本村毛土木土地转包给毛先进,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以下简称甲、乙方,甲方:毛土木乙方:毛先进

1、甲方将土名座落毛村“石头门根”面积0.14亩因不便管理自愿长期转包给乙方经营。乙方将土名“莲塘北向”0.14亩土地对调给甲方,同时乙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叁仟元,另外0.01亩按壹仟元支付,乙方当即一次性付清土地长期转包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

2、土地四至权属界点当场清点交付清楚。

3、本协议书由土地转入户长期保存为据。

甲方:乙方:

5.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协议书 篇五

因甲方举家在外打工,无力耕种承包的土地,为了发挥现有耕地的经济效益,避免土地抛荒,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所包土地转包给乙方开发经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甲方将自己的集体承包的旱地亩转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2、承包时间自元月1月至年12月31日止,为期 20 年。

3、乙方每年按每亩50元的租金付给甲方。

4、付款方式: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三年的全部租金,三年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土地租金。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土地上开发经营品种内容。

6、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6.广告业务转包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广告(铁皮标志)业务转包于乙方进行实施、制作。

在广告实施、制作中,双方就此广告的责任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提供标准的广告内容的设计图。

2、乙方负责此墙体广告的制作、广告后期维护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3、在广告制作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管,带领安装工人进行广告实

施,并对安装工人提供现场安全教育、安全防护保护措施,若出现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包括:伤亡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慨无关系。特达成此协议。备注: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7.转包工程协议书 篇七

关键词:交通,基础设施,分包,转包,控制

2009年, 在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下国家通过进一步扩大内需等一些列措施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其中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09、2010两年投入1.5万亿元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 完善高速公路网。那么2009年公路工程应是一个项目多重点工程多的一年。根据笔者通过多方调查, 例举下述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情况如下。

(1) 辽宁2009年高速公路计划投资160亿, 在建项目314公里, 新建项目突破1000公里。

(2) 广东实施20个高速公路项目, 仅清远市从2009年至2011年计划投资300亿元, 开工建设二广高速、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广乐高速、清连高速公路连南段共279.5公路的高速公路;同时将提前启动规划总里程共约295公里、总投资约251亿元的佛 (山) 清 (远) 从 (化) 高速公路、汕 (头) 湛 (江) 高速公路和汕 (头) 昆 (明) 高速公路等3条高速公路。

(3) 福建省各重点项目建设红红火火, 2008年末接连开工建设的总投资超过600亿元的7个高速公路项目。

(4) 张家口2009年共计实施京化高速土木至胶泥湾段、张涿高速公路张家口段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6项, 2009年计划完成投资104亿元。

(5) 黑龙江省未来三年高速公路投资从900亿元追加到1000亿元。

(6) 吉林省2009年高速公路投资153亿元。

(7)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为:全年完成投资242亿元湖南省2009年14条高速公路开工, 总投资达750亿元。

(8) 河北省2009年和2010年续建、新开工和准备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约2000亿元, 作为加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

(9) 2009年1月6日从湖北省交通重点工程新年首次调度会上传出消息, 截至去年12月31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突破2700公里, 今年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将突破3200公里, 2010年高速公路里程突破3500公里。

(10) 2009年,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为518亿元, 已规划的地铁项目将全部开工建设, 高速公路投资为69亿元, 重点加快京台高速北京段、京包高速、京开高速的建设, 开工建设京石第二高速北京段和密涿高速北京段。计划投资120亿元, 实现已规划的快速路全部开工等等。

1 综合分析

(1) 以每个省份投资高速公路200亿元计算, 经调查全国有一级公路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678家, 那么全国仅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就是5800亿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必须持有国家颁发公路工程一级以上资质, 那么每家施工企业按上述数据推算2009年要完成高速公路建设近9个亿的工程, 这还不包括一级以下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在建项目。就目前来看, 公路工程项目多、市场大, 抑制公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相当严峻。这就要求交通行业的管理人员和建设者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公路建设事业中, 以清醒地头脑把握好时代脉搏, 严格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的发生。

(2) 我国现阶段已经有一套完善的公路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但在强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 随着基础设施投入的加大和工程项目的增多, 还是有不法分子借国家扩大基础建设投入之机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工程, 然后以分包或转包方式由一些低资质施工企业以致个人承包来完成, 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从而给工程项目质量和建设项目管理埋下隐患。

2 分包、转包危害性

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是建筑行业的通病和顽症, 也是交通基础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而公路工程领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导致劣质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 它伴随着腐败现象的滋生, 并产生着比腐败更严重的后果, 既能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损失, 也是施工现场出现种种问题以及各种大小安全、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

(1) 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 造成了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容易出现脱节和失控, 进而使工程质量产生缺陷。

(2) 由于工程的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 造成了工程款不能按期到位或被截留, 影响了工程进度, 同时影响了最基层的劳务施工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

(3) 在分包中总包单位往往对工程款没有绝对的控制权, 在工程款的使用上总包单位只是起一个传递的作用。施工安全管理是需要一定资金的投入。现阶段的建筑施工过程中, 存在大量的不安全因素, 分包商出于获得更多利益驱使不可能进行安全方面投入, 而总包单位苦于没有资金和其他原因等只好听之任之, 从而失去了控制安全事故的措施和保障。

(4) 随着公路交通行业的飞速发展,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转包和违法分包给社会、给建筑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3 分包、转包的认定

(1) 转包: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任何认定工程转包以及任何区分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它与工程专业分包不可相提并论。

(2) 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 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但近几年公路工程行业施工不采用总承包形式除非特殊项目, 一般也不允许分包。

4 控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公路工程企业电子信息查询系统, 这是一个即省时又省力的好办法, 希望各级领导引起重视。此系统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建立, 由专人负责汇总更新, 建立严格的上报制度, 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收集上报, 内容包括:应对施工企业人员、机械以及财务审计情况、企业在建项目及中标情况的登记及随时更新。在建项目及中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工期总造价投入主要技术人员等。简要地介绍项目特点等, 同时要求建立企业人员注册制度, 即在一定时间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所注册的员工特别公路工程技术骨干和持有建造师证的人员。一般为3~5年不准调离, 这样招标人可以很容易地查到投标企业目前的施工状况。根据财务审计报告权衡其对本工程承担的合理性。建议这些资源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行业共享。

(2) 进场人员的控制;我们常说以人为本, 施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控制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 我国建立的公路市场准入制度对每个施工企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 它都有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他们掌握了公路工程现阶段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要求, 对施工企业人员实行3~5年内定位制度后,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企业投入人员结构形式, 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对本项目投入人员组织结构保持不变, 人员不准更换或只允许部分更换, 施工过程并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保持进场人员稳定, 这样不仅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还能有效抑制分包和转包的发生。

(3) 严厉的制度, 形成一定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更明确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要没收非法所得。我国法律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经有禁止性规定及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 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 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喘息机会, 一经发现严惩不待。杀一儆百。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让不法分子望而却步。

(4) 标段划分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应科学合理, 不宜过大或过小, 如果划分标段大或过小, 这样很容易产生转包分包。

(1) 如果标段划分过小, 施工地点与施工企业所在地距离较远, 施工单位调迁费用工程费用过大, 所占工程总费用的比例增大, 相对来说利润减少, 而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与工地间设备调剂人员往来等都会需要很大一笔费用。不如分包或转包出去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坐收利润, 或派几个代表进驻现场控制工程质量, 这样施工企业即省心省力收入也不少。

(2) 划分标段不宜过大, 标段过大虽然可对大企业程序化规范化施工有力, 但工程施工期限长, 一旦出现耽搁为了抢工期就会迫使承包商分包出去一部分工程。另外工期长也会给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5) 加强源头控制;建立了公路工程施工网上查询制度后, 对于每个施工企业应根据其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来衡量其承担公路工程的能力, 今年公路建设项目这么多, 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更应该把好关, 对于在建项目多, 应根据剩余未完工程量和已中标项目情况, 定量评估其承接施工能力, 对于已远超出其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不予中标, 或允许其澄清, 拿出可行性的情况说明, 具体实施方法。

5 加强社会监督

从公路行业实际情况来分析, 转包和违法分包会出现在整个施工过程, 问题的成因相当复杂。通常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由承包人实施, 但造成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原因根本不仅仅在承包人一方。由于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承包人分包工程须经发包人同意, 基于利益驱动, 有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单位正是由发包人指定的。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从指导思想上加大管理力度, 把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纳入行政监控的严管范围内。建议建立有招标监督、质量安全、资质管理等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并会同承发包和监理单位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机制。这一机制应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检控制度, 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工程是否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检查办法。并通过发动群众和媒体, 实行举报制度。发现相关问题, 政府主管部门除应要求整改外, 还应视问题的严重程度, 通过媒体曝光、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责令改正、吊销资格证书、记入诚信档案、考核投标资格等一切行政管理手段对相关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个人也应作相应的处理, 使承发包双方视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雷区而不敢踩踏。

6 结语

总之, 根据目前我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内需的要求, 公路建设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但根据目前状况分析, 更应该加大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和转包工作, 不要再出现人民网上海频道1月12日电 (记者:包蹇) 杭州市地铁一号线工程施工情况, 中标承包工程的是中铁建设集团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公司把工程授予下属的中铁四局施工, 中铁四局又把工程授予下属的六分公司施工。由于三者确实存在着集团内部的上下属关系, 但他们又均系承包资质各不相同的独立法人, 这是承包企业分包后的再分包, 属于法律上的违法分包。及于2003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隧道进水事故, 究其原因也是因主体结构工程的主隧道的紧急通道分包给中煤建并由于分包单位的偷工减料所致。笔者建议各级部门尽快建立起一整套预防转包和违法分包措施,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任务也是一项严肃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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