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2024-08-17

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通用8篇)

1.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篇一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

诉的处理工作。监察厅有关处室收到的行政效能投诉件要及时移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投诉对象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投诉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四)责令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对投诉对象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投诉:

(一)投诉对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丢失损毁,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履行职责的;(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七)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率、效能、效益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直接来访又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投诉,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直接办理的投诉件

1、对省管干部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核,由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2、对非省管干部的投诉,县(处)级干部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审批;县(处)级以下干部,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批。

3、对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机关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核,由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设区市政府部门、省直处级单位和县级政府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审批;对县级行政机关、乡镇政府等科级以下单位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二)交办、督办或转办要结果的投诉件

对比较复杂、典型的投诉件,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交办、督办或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交办、督办或转办要结果的投诉件,依据该条第一款的程序处理。处理意见要与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协调、沟通。(三)一般转办的投诉件

对一般问题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件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时移交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投诉,经过调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或与事实不符,或投诉对象已进行整改和已对投诉对象作出处理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归档处理。

第十一条经过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属于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二条经过调查,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一般投诉事项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对署实名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回复。

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投诉对象,需转交投诉对象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七条对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督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处理确有不当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监察机关、省直派驻监察机构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篇二

(一)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各所属单位、内部部门、各级管理者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个或多个业务流程。

(二)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重点检查有关经营管理者是否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等四项标准履行职责:

(1)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应该是合法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即所谓合法性;

(2)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要符合相关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 即所谓合规性;

(3)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权范围内的合理量裁应该符合成本效益等管理原则, 即所谓合理性;

(4)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强调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可以擅自改变时限, 即所谓时限性。

(三)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点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监察的原则。

(四)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

(1) 企业各级领导依据法规和授权履行职责的情况;

(2) 企业内部各岗位和业务流程的工作质量和数量;

(3) 对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效率可能产生影响的重点问题。

(五)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方式:主要采取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六)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一般为:首先是确定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能监察立项审批等;第二是制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效能监察通知等准备工作;第三是组织实施具体效能监察工作;第四在效能监察现场工作初步完成后拟定效能监察报告;第五是提出效能监察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六是检查落实效能监察发现披露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最后是评审、总结和效能监察资料归档等。

(七) 下面笔者以某国有大型煤化工销售企业为例, 谈谈企业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 围绕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管理层有关人员在日常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层在“三重一大”等决策方面, 有无违反集体决策程序, 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的行为。

(2) 围绕煤炭销售、油化品销售开展效能监察, 主要监察是否按照企业制度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有无擅自定价的问题;在贸易煤销售过程中,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销售;是否准确结算销售合同收款金额, 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在电子交易方面是否执行企业的有关规定;是否建立电子交易台账并动态更新每笔交易实际情况以便及时跟踪产品发货、到货情况;有无违反煤质管理相关规定,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采、制样及化验流程, 是否及时与港口进行结果比对, 确保化验结果准确、及时;是否定期检测煤质偏差并进行数据分析, 确保化验结果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3) 围绕设备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有无明细帐,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否按照神华集团的规章制度转让国有资产, 若未按照制度执行, 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 围绕合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察合同签订前是否对签约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是否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是否按照合同履行, 是否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及是否存在未能正确履行合同遭受损失的问题。

(5) 围绕资产、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按照预算计划, 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 加强对成本和支出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6) 围绕招标采购方面开展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在招标采购方面是否按照企业的规定执行, 是否存在因盲目采购造成设备积压浪费的问题。

(7) 围绕基建及其它工程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在工程管理上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加强资金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核工程量、工程费用。

(八) 企业效能监察的工作目标:通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错漏舞弊行为;通过有针对性的分析探究, 提出准确、妥善的改进意见, 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和妥善的应对措施,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并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规范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通过效能监察的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促进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廉洁勤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 对于目前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以及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摘要: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内部制度, 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根本目标, 重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 旨在发现经营管理制度缺陷, 纠正经营管理行为偏差的工作。

关键词:企业效能,监察

参考文献

[1]李旭玉, 季颖.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效能监察的有效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 (S2) .

3.关于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思考 篇三

关键词:效能监察;廉洁从业;廉洁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92-02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运用系统观点、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发现企业在通过查问题、堵漏洞、提建议、促整改等来实现对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通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一、充分认识企业效能监察的特点及作用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抓住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弱点,查找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行政监察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的专门监督形式,实施主体只能是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人员或者代行监察职能的其他人员。二是企业效能监察的对象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三是企业效能监察是对企业事权执行过程管理的一种再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的认证,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企业效能监察具有以下四种作用:一是预防作用。通过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建立行为规范,明确企业管理规则、程序、依据、责任和时限等,使企业各项工作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二是监督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会促使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三是促进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四是保证作用。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正视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效能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认为企业根本属性是营利性,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会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干涉相关业务部门的正常履行职责,严重阻碍企业的快速发展;有的企业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忽视了效能监察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保障作用。

2.对效能监察的方法和途径把握不准。部分企业不能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在对效能监察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调研,针对性不强,方案的操作性不强,形式和方法较为单一。部分单位在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不深,问题查找不准,所提监察建议不实,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不敏感、没有深入调查,惩治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不注重过程管理;只注重就事论事,不注重效果评估,缺乏工作主动性、前瞻性,预防性,使效能监察工作流于形式。

3.对效能监察的机制建立不完善。企业效能监察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相比廉政监察工作,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加之企业内部制定的效能监察办法及其措施尚不配套完善,操作难度较大,这些都制约着效能监察综合作用的发挥。

4.对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的评价奖惩机制不规范。有的企业没有建立效能监察项目的评价奖惩机制。有的企业对优秀效能监察项目评定标准、奖惩标准未能进行仔细研究。有的企业还没有把效能监察工作成效纳入企业年终考核范围,使效能监察工作得不到管理层关注。

5.对承担效能监察组织协调工作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置严重不足。部分企业至今没有按照中央规定成立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人员严重缺编,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缺乏综合管理能力,与效能监察工作领域日益拓宽、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广新形势不相适应。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尽快加以解决。

三、关于提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质量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一是重视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强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纪检监察人员。二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效能监察成果展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同感,达到主动配合企业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三是通过举办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力度。四是通过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效能监察人员的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增强其工作的主动性。

2.建立健全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一是企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二是制定出台企业效能监察制度体系,明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原则、机构人员、对象、工作方法等,促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三是制定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申报评审办法,规范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审原则、评审指标、申报条件、表彰奖励,发挥好效能监察优秀项目的规范、示范和激励作用。

3.抓好选题立项,坚持“四个结合”。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提升经济效益是企业效能监察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开展立项工作时要进行调查摸底,写出调研报告,提出立项建议。一是把效能监察与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效能监察工作,着力发现企业管理漏洞,完善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二是把效能监察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根据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问题,将其列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明确防控主体,从而降低企业员工廉洁从业风险。三是把效能监察与企业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相结合。企业要围绕生产经营管理“重点”和关键环节中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难点”开展效能监察。围绕员工关心的“热点”开展效能监察。如采购成本是企业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层关注的重点。企业应对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计划申请、审批、采购、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与监控,注重把效能监察工作渗透到物资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四是把效能监察与查办案件相结合。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要根据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各类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立案严肃查处,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流失。

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一是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围绕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从事后查处事中制止向事前预防转变,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廉政效益、社会效益。二是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内容具体、工作职责明确、方法切实可行、实施步骤合理,操作程序规范。三是注重效能监察工作“预防性”。要结合企业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全员廉洁从业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廉洁自律氛围,提升效能监察工作的软实力。四是注重效能监察工作的连续性。效能监察是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过程,要边清查边整改,堵防结合,扩大成果。针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到企业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及时向被监察单位发出《效能监察建议书》,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被监察单位,主动督促被监察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对整改效果跟踪检查力度,总结经验,把效能监察逐步引向深入,使效能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五是严把责任追究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即存在问题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没有完善管理制度不放过;违规违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违规违纪的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六是认真做好效能监察项目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具体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使效能监察成果真正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强大动力。七是要把效能监察的最终成果固化到企业制度上,落实到企业管理中,通过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通过开展一个效能监察项目,完善一个领域的管理,坚决防止企业同样的效能监察项目年年开展、同样的问题年年存在的情况。八是适时收集资料,立卷归档。效能监察资料主要资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单》、《实施方案》、《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执行《效能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效能监察成果评审资料及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九是要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努力探索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方法。

总之,深入开展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具体体现和有效途径,是企业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保证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创新工作形式,建立一个完善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效能监察领导体系、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占书.效能监察文件选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沿革》鳊写组[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闫宏勋.基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6).

[4]郝贵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应把握四个关系[J].中国监察,2010,(6).

[5]窦明初.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现代交际,2010,(4).

4.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篇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 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5.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篇五

2008年05月0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和统一兼职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内部监督作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兼职监察员工作的规定,结合韶关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均应在有人、财、物管理权和税收管理及执法权的单位、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通常聘请各单位、部门的副职领导担任。没有副职领导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担任。

第三条

兼职监察员实行聘任制,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下同)考察,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发给聘任书,同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兼职监察员每届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时可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需续聘者,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续聘手续;如不续聘,则自动解聘。

兼职监察员在聘任期间,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可随时解聘并收回聘任书;兼职监察员因故不能应聘至期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兼职监察员日常工作受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分派。参加纪检监察活动或履行兼职监察员职责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第六条

兼职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坚定、可靠,拥护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税意识较强,关心和支持地税纪检监察工作。

(二)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财经法规,熟悉本系统本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较高的税收业务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正派,能密切联系群众,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

(四)严于律己,在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勤政中能起表率作用。

(五)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敢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并能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兼职监察员职责

(一)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组织开展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政纪法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本单位、本部门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二)积极参与各项廉政教育学习活动,自觉遵纪守法,主动在本单位、本部门内进行防腐保廉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的条规制度。

(三)了解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着力防范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收集和上报本单位、本部门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好人好事。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人员依法办事、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可能发生问题的苗头或隐患,主动向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廉政建设活动,大力推进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各种相关材料、廉政登记、廉政档案的收集、填写和报送工作。

(七)完成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兼职监察员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会议并参与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和参与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税情况;

(四)向本级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兼职监察员进行学习和交流,布置和指导兼职监察员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提高监察工作能力。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兼职监察员工作的领导,将兼职监察员的工作任务纳入岗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及时反映和推广兼职监察员开展工作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对优秀兼职监察员及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在纪检监察同级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地税局在局机关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员3-5名,由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担任;在各税务分局中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员1-2名,由单位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三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业务上由县(区)局纪检组安排指导,直接对纪检组负责,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纪检组或单位“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县(区)局党组和纪检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同级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认真完成县(区)局纪检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向纪检组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一月一汇报,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五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享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对本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和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本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或直接向县(区)局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三)对本单位及人员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和流程进行监督。

(四)通过参与、审核、参加会议等形式,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对涉及干部职工和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事项进行监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服务方面的投诉进行初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为人正派,法制观念强,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干群关系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大局意识,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比较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比较熟悉党纪、政纪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任命制,由各单位推荐,经县(区)局纪检监察部门考察,由县(区)局党组任命。

第八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时由县(区)局党组任命新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九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不能续任;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予免职;因故不能任职至期满的,县(区)局党组应根据该单位意见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被考核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办提出复核,经考核办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局考核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一条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因履责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所在单位发生问题或造成危害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6.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审计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为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成员:公司其他高管。

第七条 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监察部主任兼任,成员由企业发展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以及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部署,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决定书、终结报告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培训动员、抽调人力及重大问题,做出奖惩决定等。

第九条 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 施。办公室的日常业务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确保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及要求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三)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生产技术经济指标。

(五)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六)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等情况。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要求: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以及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

(二)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特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规定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五)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召集、列席被检查单位、部室、分(子)公司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及人员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资料,核实 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五)责令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暂停或终止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议暂停涉嫌有严重违法违纪、并可能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七)有权对有关单位、部室、分(子)公司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公司管理活动的重点环节,开展事前防范性、事中跟踪性、事后改进性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第五章 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 15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第十七条 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对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勤奋高效,保证公司中心任务和目标管理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按安全生产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 产工作;是否按照公司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组织生产;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规定的目标任务和条款;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降耗,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对销售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决策活动是否合规;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设备、物资购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对设备、物资采购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先厂家、后商家的原则,采购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订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原始台账;设备、物资是否完好合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人事、劳动培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地执行了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劳动管理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加强对成本和收支形成过程中的控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上是否符合规范。

第二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及制定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科研项目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批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按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工程建设全过程是否认真履行廉政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组织、领导交办、以及行政监察部门认为属于监察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审计监察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审计监察部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听取检查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三)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四)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五)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六)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七)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 11 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给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

1、《效能监察立项表》;

2、《效能监察通知书》;

3、《效能监察方案》;

4、《效能监察终结报告》;

5、《效能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回复;

6、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

7、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八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三十七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和必须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审计监察部。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 组依据效能监察的标准和要求对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表彰。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聘任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四)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

(五)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室、分(子)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7.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考 篇七

1.开展效能监察是实现公司管理目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是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公司目标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实现对公司“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审计、专项检查等监察手段, 对管理的现状及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促进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优化和完善, 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实现管理目标。

2.开展效能监察是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及经营管理行为的需要。以作者所在的企业为例, 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物资管理、大修技改工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领域, 通过实施效能监察来加强过程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并建立起防范生产、安全、经营等领域风险的有效机制。如围绕大修技改工程开展效能监察, 对大修技改立项、审批、验收、结算等环节进行检查评估, 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大修技改工程管理, 规范和完善大修技改工程物资采购及验收、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降建立大修技改工程项目完成后评估监督机制, 加强大修技改项目质量管理。

3.开展效能监察是转变管理人员工作作风, 提高履职能力的需要。通过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可以及时发现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中的问题, 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 提升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增加其责任心和执行力, 促进管理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高效。

4.开展效能监察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考

1.认真分析、精确选题, 顺利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开展

选题立项既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开端, 也是整个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针对公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效能监察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 必须根据实际, 抓好选题立项。选题立项首先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 这是效能监察工作的首要原则, 要结合企业实际, 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或员工关注的热点为题开展效能监察。对每个选题方向从重要程度、可能产生的成效、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选题立项要体现领导层的管理意图, 这是公司重点工作范围的进一步缩小和具体化, 只有目标一致的选题立项, 才能得到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 才能与企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和推进。以作者所在的企业为例, 公司的年度效能监察项目经监察机构调查研究确定选题方向后拟报公司批准, 经公司决策会议讨论通过, 总经理批复后立项实施。选题立项还要综合考虑涉及范围、预期效果、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

2.领导重视, 做足准备, 切实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立项得到批准后, 针对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明确监察目的、范围和重点, 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领导小组职责, 如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监察建议, 做出奖罚决定等, 让领导参与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进一步得到领导重视。根据实施方案, 协调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组成工作小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成立的工作组成员均为临时抽调的各专业人员, 对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程序及方法不了解,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组成员的监察知识和工作能力, 组织集中学习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程序、常用工作方法、开展过程中注意事项等效能监察基本知识。同时, 根据工作组成员专业特长及所在部门主管工作内容, 分小组制定检查计划, 明确工作节点, 制定检查标准, 各小组成员结合各自部门的中心工作, 补充和完善监察内容。一是使工作组成员掌握了效能监察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二是充分发挥各小组成员的专业特长, 将专业知识应用到效能监察工作中。为切实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了人力和知识保障。

3.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 扎实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监察工作“站好岗、守好门、服好务、当好领导眼睛”的整体思路, 实事求是的开展检查工作。在工作程序上, 首先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 并上报自查报告。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 工作组成员根据检查计划, 按专业领域分组采用核查验证资料、检查现场环节, 询问工作人员等方式扎实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4.正视问题, 重视整改落实, 力争取得实效

正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讨论分析, 出具工作底稿, 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下发检查建议书, 要求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效能监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可采用“边检查、边整改”的整改方式, 每检查完一项工作或一个单位后, 组织各检查小组人员, 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讨论分析, 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 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时整改, 最终从规范管理、改进流程及建章立制层面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堵塞管理漏洞。

5.客观评估、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

监察部门牵头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进行客观的评价和估计, 认真分析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不足和短板, 总结经验, 把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向宽领域和深层次延伸, 使效能监察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夏跃进.关于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考[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 2010, (23) :92-93.

[2]林琳.有关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10) :83.

8.效能监察工作促企业快速发展 篇八

关键词:检查工作;企业发展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对于增强国有经济实力,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现象是易发、多发的时期,抓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堵塞漏洞,严惩违法纬纪者,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不但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能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那么怎样才能抓好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呢?

一、应该把效能监察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

从广义上来说,工业企业管理应该包含效能监察,因为要想搞好企业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而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就是企业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企业只有做到自我约束,才能有“免疫力”,才能自我发展。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收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利润。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是堵塞漏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清除企业的蛀虫,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企业管理严格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加强,这可以从信阳钢铁公司由衰败到旺盛的变化中得到验证,1997年巨额亏损的信钢公司被安钢集团公司兼并,在安钢的大力扶持下,嫁接移植安钢新的管理模式,信钢在新的领导班子带领下,5000多名信钢职工坚持“自强不息、乘势而上”,扶正驱邪,严格管理,大胆改革,一年一个样,四年大变样,至2000年把一个亏损严重、濒临倒闭的企业变成了一个盈利超千万元,现如今已经发展成为300万吨规模的豫南钢铁联合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企业。相反,凡是在企业管理混乱,亏损严重的时候,必然是违法违纪横行,监督约束机制不起作用的时候。所以说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只有和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合力作用。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要结合企业实际,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找准参与企业管理的结合点,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企业管理要借鉴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时,要严谨慎密,注意加强监督约束,防止出现漏洞,让违法违纪人员无机可乘,让尽职尽责人员多做好事,调动企业各方面积极性,发挥企业各种资源的最佳效能。

二、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企业党风廉政教育,构筑企业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拒腐的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

企业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应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只有通过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党悟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他们才能自觉地维护企业的利益,抵御各种歪风邪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尽责尽职,不谋私利,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才能得到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顺利开展工作,达到应有的目的。教育是抵御违法违纪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长期工作,通过教育使企业的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其危害性;通过教育可以使他们警钟长鸣,时刻注意廉洁自律,绷紧拒腐这根弦。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既要注重正面引导和典型示范,又要注意运用反面事例进行警示和戒勉,在方式、方法上要结合企业实际,利用信钢内部有线电视、《信钢人》报等新闻媒体,还要采用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以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达到教育的良好效果。

第三,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惩企业蛀虫。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打击歪风邪气、惩治违法违纪、维护企业和职工群众集体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对于大多数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和廉洁自律的手段就可解决,但对于少数私欲膨胀、以岗、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的蛀虫,必须按照党纪、政纪给以查办,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取信于职工群众,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纪惩处违规人员,是党和人民赋予效能监察部门的一项神圣职责,也是效能监察部门参与企业管理,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的重要手段,效能监察部门要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广开案源,加大案件查办的力度,将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蛀虫绳之以法,让违规违纪者受到惩处,让蛀虫在企业难以藏身。

第四,认真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治标又治本,着重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工作力度。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企业内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一起安排、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因此,企业效能监察部门应把开展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了要检查和考核外,还要制定和实施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用的真正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体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纳入到厂务公开中去。

第五,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堵塞漏洞、对标挖潜、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权力失去监督约束,就会产生腐败,企业的物资供应、产品销售、计量、质检、资金结算、劳动用工等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都需要效能监察进行监控,才能保护这些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的健康、高效运行,否则就会有空隙可钻,为一些心存杂念的人提供了违规、违纪、违法的机会。企业效能监察部门应从这些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和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入手,加强监督管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降低费用支出,提高效率,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和保驾护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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