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

2024-08-22

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精选10篇)

1.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 篇一

企业不安排年休假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随着《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出台,很多HR对不安排年休假,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不了解,我们在这里为HR具体讲解一下。

中国人力资源网律师观点:《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从两个层次上规定了企业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责任。

1、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员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若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则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只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因此作为中国人力资源网的律师,我们提醒HR,如果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可以让员工写一份自愿放弃年假的书面材料,并保存好。

2.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 篇二

判决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有明确、严格规定,借用他人名义并不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丁永申主张以原告丁永启的名义取得讼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办理了宅基地选址意见书,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该选址意见书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享有宅基地上盖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故被告应停止侵权。在庭审中,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的张志清的调查笔录,因证人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该证言不能采信;关于被告提供的李某、孙某证人证言,证实房屋是由被告建造,对此,因原告并无异议,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当庭作证的王清民证人证言,其证言效力不及于书证选址意见书,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拆除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请求,拆除房屋不利于使用价值的实现,该房屋应以折价归原告所有为宜,可以房屋评估价值81962.10元为标准折价返还给被告建房款。因原告未提交赔偿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丁某停止侵权;

二、被告丁某在原告张甲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原告张甲所有,原告折价返还给被告房款81962.1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三、房屋价值评估费4000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

被告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争议宅基地,是经与原告协商,以原告的名义申请被告的,宅基地使用费5000元,也是被告出资让原告代缴村委的,虽然选址意见书的名字是原告的,但是,实际上这几年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着,对此,原告本人在录音材料中予以承认。并且,被告向村委缴纳了相关材料费,村民张某、王某已经证实顶名要宅基地、村委分配宅基地抓阄和安装自来水管材料费的事实,及李茂付、孙登全也证实房屋由被告建造的,原审判决对于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材料应予采信,原告自愿放弃宅基地并由被告顶名申请的事实足以说明本案争议宅基地应由被告享有使用权。村委已经以实际实施的管理行为予以认可。原告赖以提起诉讼的唯一证据选址意见书的性质及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案中,被告持有的选址意见书没有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批文,显然属于典型的非法文书,另外,颁发选址意见书的机关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行政职权,选址意见书系非法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本案一审证据和定案依据适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经所在村委办理了宅基地选址意见书,该选址意见书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证之一,在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改变前,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事实。被告丁永申未经允许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盖房,侵犯了原告丁永启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被告丁永申以原告丁永启的名义申请了讼争宅基地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来看,不能认定原告丁永申借原告丁永启的名义取得讼争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有明确、严格规定,借用他人名义并不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丁永申主张以原告丁永启的名义取得讼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篇三

摘要:在国际海商事活动中,提单作为一种运输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和法律意义。由于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多数采用信用证这种较为安全的方式进行结汇,使得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了不利于收货人倒签提单的协议,国际民商事意见中普遍认为这种协议具有合同的欺骗性,属于无效的合同,因此在国际海商贸易中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关于倒签提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后果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 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采取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方式来避免损失。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被如何定性?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普遍有两种看法:违约合同;二是认为其为一般侵权行为。

(一)违约说。

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具体原因有三:方因延迟交货而倒签提单买方造成了损失。

第一,“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书特书,认为托运人倒签提单造成了货物迟延到达们由上文分析可知,在契约关系,践中还存在着承运人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

第二,“违约说”认为倒签提单是卖方因担心延迟交货而采取的措施,即“避免违约而违约的行为”而是掩盖自身违约的事实,用证拒付权。○而产生的违约。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一方单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 “违约说”存在着诸多缺陷承运人是倒签提单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是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曲解。1因此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基于侵权故意而产生的侵权”

但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现概述如下“违约说”抓住托运人与收货人这一关系大,更是与违约无关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目的不是避免违约,卖方与承运人采用欺骗手段,一是认为倒签提单为含有欺诈因素的的1)卖方与买方事先有买卖合同;(3)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 ,而将倒签提单人为地割裂为两部分托,而是地地道道的侵权行为。49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义,2)卖,给,在实

(即因避免违约而违约的行为;违反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我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那么承运人倒签提单应属于何种性质?“违约说”无法解释这一点。况且,实际上已直接侵害了收货方的知情权、撤销权、提单转让权和信

而非所谓“因避免违约将提单装船日期倒签,隐瞒了违约的事实,使卖方本可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将倒签提单归结为违约。

(二)侵权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倒签提单则正好符合上述条件。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首先,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载提单的签发日期,显然违背了如实签发提单的法定义务,构成了对买方的欺骗。签提单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一般有三种:货物的损坏、失鲜减值或延迟而给买方带来损失。由于错过销售旺季,造成市场跌价损失。销合同。一般是在确定了装船日期后与国内第三方签订内销合同。延迟运到,内销合同的对方可行使撤销权,违约金。再次,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倒签提单基于装船迟滞的事实,情况下,卖方极有可能迟延交货,如果承运人如实签发提单,船日期装船而难以结汇○2。买方款项尚未付出,变更合同,另行寻找货源以减少损失。重大损失。最后,倒签提单责任人具有主观过错。按事实签发提单,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提单时,人却因相信该提单的记载而受到损失,因此承运人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从两学说的性质可知,签订倒签提单是欺骗性的隐瞒违约事实,侵犯了收货人的知情权,承运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托运人的请求,也构成对收货人的侵权,对同一主体,承运人与托运人都构成了侵权之债。

三、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倒签提单是海事贸易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承运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倒签提单的行为是内部约定的违法行为,了收货人的知情权、撤销权、提单转让权和信用证拒付权,构成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人知道时有权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事后知道的有权要求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运人故意隐瞒货物的真实装船日期,虚假记其次,倒1.对于时鲜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会造成、2.一般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延迟运到,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进口方往往都在国内签有内由于提单是倒签的,货物宣告合同无效而向该买方索赔,买方因此而赔付在此卖方将会因未按合同约定的装

也不致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买方还可以提前

从而遭受为维护流动票据的信誉,要求承运人严格是知道该提单将被用来结汇,但收货

对外无法律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侵犯收货

但倒签提单则使买方的这一安排无法开展,注释:

1朱孝新.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当代法学,2002,○(10).2王 婷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之探讨》法治与社会 2007年8月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篇四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 ,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 , 即意……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赵女士应聘到上海某电子公司任人事经理工作,赵女士当时年近30岁,在简历中,她自称具有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全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入职后,某电子公司向其每月发放工资9000元人民币,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赵女士的月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O元。

2008年2月底,某电子公司与赵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赵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3月4日,某电子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赵女士根本未获得过复旦的双学士学位,复旦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某电子公司认为赵女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赵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审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学历是公司与赵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赵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赵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一般而言,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整体无效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两种劳动合同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一份合同中可能只有一条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即使这一条被确认为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这份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法》

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篇五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支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前,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发包方应当全额返还;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应当另行查明,明确责任后,由有过错方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207月29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200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100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万元。约1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年9月,被告称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两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应否返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200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

二、案件来源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舟岱民初字第86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舟民终字第311号

三、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2010年7月29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200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100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万元。约1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2010年9月,被告称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万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签字确认的《损失确认单》及《承诺书》予以证明,因邱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且邱某某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邱某某的行为系公司的行为,故对确认的原告损失,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双方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保证金200万元,并赔偿损失846329.9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3216元,由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负担4566元,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650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200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邱某某系上诉人公司的总经理,与华晟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以及与被上诉人的分包合同,均由其代表上诉人签订,故邱某某的行为可以代表上诉人。邱某某代表上诉人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以及承诺另行赔偿被上诉人间接损失50万元,是上诉人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对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承诺。被上诉人据此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原审确认的赔偿金额846329.90元,并未超出上诉人承诺的范围,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6.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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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11081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 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 1 天津大学200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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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11081 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这种提单叫做预借提单。(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便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从托运人和承运人两个方面进行概括:在托运人方面表现为托运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备妥所托运的货物或者说托运人没有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从而导致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要晚于信用证所确定的装运期限。因此,托运人为求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拿到货款,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在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是承运的船舶延误了船期,使得船舶到达装运港后剩下的装运期不能够使货物按期装船完毕。相对托运人而言,如果宣布解除合同,重新租船或定舱托运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时间费用上往往变得十分困难,而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就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倒签提单。

三、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主要的观点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其中较多学者的观点趋向于“违约说”。1.违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法律属性。关于倒签提单的效力问题,到底是有效还是是无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出发,目前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无效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因此如果倒签的提单是无效的,那么与其息息相关的运输合同也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则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不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既然没有合同关系,那就谈不上违约。从这个层面来讲,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成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前提。

根据民法理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在认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再说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那就理所应当了:首先,卖方与买方之间有买卖合同,而且根据提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之间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次,卖方因各种原因和承运人共同作出了倒签提单的行为;再次,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最后,倒签提单的行为与买方的 天津大学200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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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11081 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过错,只需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属性就水到渠成了。2.侵权说

持“侵权说”观点的学者们从根本上否认了“违约说”。他们认为“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涉及的关系人为地割裂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却表现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关系。

“侵权说”主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首先,倒签提单行为下的损害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倒签提单掩盖的是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而迟延交付货物必然会损害买方的时间利益并最终会导致买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故意,不顾事实,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以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这是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再次,在倒签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最后,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一般都知道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给善意持单人的造成不良后果。因此,综上所述,承运人的倒签提单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善意持单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3.责任竞合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吸收了“违约说”和“侵权说”的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特征:一方面违反了承运人、买方、买方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和运输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债权债务关系。倒签提单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属于一个行为引发了两种责任,符合的责任竞合的理论,因此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和侵权两种行为的竞合也有一定的道理。

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在分析比较了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之后,我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首先,应当认为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持单人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向持单人交付货物。至于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提单合同,另一种认为是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虽然这两种学说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存在 3 天津大学200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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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11081 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责任追究方面,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这就使得持单人由于货物瑕疵向卖方主张权力变得十分的困难,以至于基本没有可能性,因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十分有必要存在的。

再次,在责任承担方面,若卖方按期交付货物,而买方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货物,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在不承认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持单人迟延收到货物时应当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就毫无依据了。

在确认了倒签提单行为的违约属性之后,其后果就单纯的变成了违约责任了。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在承认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买方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我认为,这样一种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持单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还对保护海运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墨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2]王婷.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08.[3]杨亚萍.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03.[4]张建,王超.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J].内蒙古大学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7.不注意安全的后果 篇七

在记忆的小路上,有许许多多的小石头子,有红的,黄的、黑的`、白的……其中有一枚小石子,它时刻提醒我:注意安全,小心。

这是在小学三年级时候,暑假的一天下午。哥哥来到我家做客,听说今天哥哥不回去了,在我家睡,我高兴跳了起来,不小心,险些头撞上房顶,妈妈又说:“今天你和哥哥在小床上睡”。什么?我和哥哥一起睡?太好了!“耶”还好哥哥拉住了我,要不然我不得跳上房顶。“可是”妈妈板起了面孔说道:“今天晚上可以和哥哥疯一会,不能玩过了头。小心点!得注意安全。”可我那时间把妈妈说呀!当成耳边风,一吹就过去了。

到了晚上,我们洗好澡,跳上床。座在床上想着:玩什么好呢?对了!前几天我在作文上看到别人玩“枕头大战”游戏,砸得挺带劲儿。对了,就玩这个!我把这个“妙计”告诉了哥哥,哥哥也是举双手赞成。于是,我向妈妈借来了三个枕头,加上我的二个,还从柜了里拿了一个,六个枕头,够了。

我先用两条被子做了一个“战壕”我躲在“战壕”后面向哥哥开火。哥哥则躲在被子里防守。我说:“哈!用“龟缩法,本大爷不吃你的一这套”我拿了一个枕头,用力向哥哥发射“炮弹”我的枕头像炮弹一样飞过去,好像说:“哈!我要突破你,我要打挎你”可是枕头好像皮球一样弹开了。我生气了,又用全部力量扔出了一枚“原子弹”。可“原子弹”对“乌龟壳”也是毫无作用,正当我为“乌龟壳”破壳时,里面的“乌龟”出壳了。只见哥哥举起一个枕头,流星似的向我飞来,我没来极卧倒,“轰”的一声后,等到“硝烟”散尽,我已经倒在床上。我火冒三丈,头上冒出了火星,要是往头上扔了个纸团,说不定会点燃呢!转念一想“乌龟没了壳不就没了保护伞了吗?“我趁哥哥得意扬扬的样子,趁其不备时,我抓起我的“核弹”,向哥哥投去。“轰”的一声,哥哥中弹倒下了。我站起来,以一个胜利者,哈哈大笑。就在这时我的脚不知是什么原因向后退了一步,“哎呀”砰的一声,我和地来了个亲密接触。哥哥立马爬起来,下了床把我扶到床上,说:“哎哟,可痛死我了”妈妈也闻讯极忙赶来,把我好好的p了一顿。

8.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 篇八

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差价”、以及被挂靠人因挂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或利润)”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

质量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等。

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9.法院不处罚的法律后果 篇九

(2010)酒肃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5月17曰)

【案情】

2009年6月27日,郭某通过其所在村委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农民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 间为1年。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患有约定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30 000元。2009年l2月13日,郭某突发疾病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12月24日,郭某丈夫向 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由于递交的理赔材料对于死亡原因的疾病没有确定性结论,保险公司 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材料以便判断郭某是否死于承保疾病,故而,保险公司一直未予理赔。2010年4 月,郭某丈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书正文】

原告:薛某,系郭某之夫。

原告:郭某之子。

原告:郭某之女。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原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 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7日,原告薛某为其妻郭某缴纳保险费120元,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农民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被告出具了疾病保险费专用收据载明:被保险人为郭某,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栏目 空白。2009年12月13日,郭某突发疾病住酒泉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 疾病于2009年12月15日去世。在郭某发病住院及去世后,原告均将以上情况告知被告,并于2010 年1月正式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请求,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资料后,被告以 缺少心电图要求继续提供为由至今未能理赔。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0 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蔼哈同是村委会与我公司签订的,并非与原告本人签订。且因

原告至今没有向本公司提供索赔申请双医院的诊断资料,我公司无法赔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原告薛某为其妻郭某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农 村B款),约定:“

一、保险范围: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的农民均可参加本保 险。„„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每人30 000元;保险费每人120元。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23 种):(1)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2)„„”合同签订后,原告薛某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保险费 120元,被告出具了疾病保险费专用收据载明:被保险人为郭某,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栏目空白,保险期 限:自2009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交费之日起七日后生效)。2009年12 月13日14时30分,被保险人郭某因突发疾病入住酒泉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09年12月15日3时10 分死亡,酒泉市人民医院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出具了死亡病人报告书。2009年12 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理赔材料,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意健险理赔材料交接凭证》。至今被告未能 依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0 000无,并承担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农村B款)条款、保险费专用收据、酒泉市人民医院死亡病人报 告书、意健险理赔材料交接凭证投保单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作为投保人以其妻郭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农村B款)》,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给原告薛某出具了《某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疾病保险费专用收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农村B 款)》第六条第二项约定:“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实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被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作出核定并酿成纷 争,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曰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甘 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庆河 二O-O年五月十七日

于永祥

【评析】

本案发生于保险公司在等待理赔申请人提供材料期间,保险公司因为缺少材料无法就事故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做出判断。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就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法定时限最长为 30日,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且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于核定后3日内出具拒赔通知。本案 中,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未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且在33天内也没有出具拒赔 通知,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自第34日起在法律上丧失了对赔偿请求的抗辩权,认定保险公司认可 了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实,并径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再审理被保险人是否 死于承保疾病。

10.房屋评估报告未送达的法律后果 篇十

(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

文/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鹏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艾正云、沙德芳。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政府发布《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登记在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2012年12月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古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艾正云、沙德芳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艾正云、沙德芳户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2012年12月4日,项目指挥部依法举行抽签程序,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房地产权证共有权人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争议焦点:

1、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2、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法庭辩论: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名下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实施征收。被告单方面委托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报告计算出原告货币化补偿金额。原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且在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后,应及时向原告送达,原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但被告既没有与原告共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没有向原告送达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撤销雨山区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雨山区政府辩称:雨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原告方提供了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选择,没有侵犯原告方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雨山区政府依法按照相关程序选定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

一、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雨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并未提交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雨山区政府书面公告通知其参加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后,也未及时参加。

故雨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抽签选定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程序基本合法。

二、评估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政府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雨山区政府对艾正云、沙德芳位于采石九华街22号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对艾正云、沙德芳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评析

征迁案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补偿公平、公正,不仅需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因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实际生活水平降低;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执行,保证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程序权利的实现。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时不仅需要从大局出发,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征收行为,而且要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实现行政诉讼之应有本意。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的标准是房屋征收过的核心要素。现实中,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与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征收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上,被拆迁户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而开发商和行政机关认为拆迁户漫天要价。

因此,我国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作为独立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这两大利益主体的第三方,由其出具的建立在专业评估基础上的评估报告能够适当地中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合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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