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2024-07-08

法律基础(通用8篇)

1.法律基础 篇一

《法律基础》

一、重点复习内容:(按章节顺序排列,且加粗部分为重点内容)

第一章 绪 论

1.人类法制文明的起源 2.世界上的主要法系: ①法系的概念: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类型进行的分类。

②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A.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根据以往判决的判例逐渐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内部主要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B.中华法系: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开始于秦朝,经过两汉、魏晋,完备于隋唐,以《唐律》为代表,后延续至宋元明清。如今,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在中国古代时期,对当时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制曾产生重要影响。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征比较 第二章 法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概念 2.法的本质特征 3.法的历史类型: ①奴隶制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在原始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②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是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③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为代表,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陆续建立。4.法的制定

5.我国法的体系

6.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 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7.法的关系 8.法律行为 9.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宪 法 1.宪法的概念及分类 ①概念 ②分类

2.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①《共同纲领》 ②1954年宪法

③1975年宪法——我国宪法史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错误的一部宪法

④1978年宪法

⑤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⑥1988年宪法修正案 ⑦1993年宪法修正案

⑧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的修正案

⑨2004年宪法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C.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D.完善土地征用制度;E.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F.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G.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H.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I.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J.关于紧

急状态的规定;K.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L.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M.增加对国歌的规定。3.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4.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 5.宪法的监督与实施 6.国家基本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②公民基本义务 8.国家机构

①国家机构的体系与组织原则 ②中央国家机关

③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章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和作用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 责任行政原则 4.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①行政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包括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③受委托组织 5.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6.行政主体的行为:①概念 ②分类 7.行政立法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9.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0.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1.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12.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13.司法审查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五章 民 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 ①概念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③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④代理 4.人格权 5.物权 ①概念

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③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④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内容 ⑤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内容 6.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 7.侵权法

①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要件:(1)行为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

为人对禁止性规定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2)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过失而为的违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4)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②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章 商 法 1.商法概述 2.企业法

①企业和企业法 ②国有企业法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 ④私营企业法

3.公司法: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与交易 5.保险法

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A.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B.保险利益原则;C.最大诚信原则;D.损害赔偿原则;E.保险代位原则;F.近因原则。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的概念 2.知识产权的特征

3.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内容 ①著作权:(1)作者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2)邻接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

②工业产权:例如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其他工业产权(地理标志、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4.知识产权法

5.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6.著作权法 ①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②合理使用 7.专利权法

①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②专利权的归属:A.自由发明;B.共同发明;C.职务发明;D.委托发明 ③专利的种类 ④专利权的申请 ⑤专利权的内容 8.商标权

第八章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基本原则 2.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 禁婚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 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3.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 ①可撤销婚姻: A.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B.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4.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5.家庭关系 6.离婚

7.继承法的概念——法定继承的继承顺位 8.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第九章 经济法 1.竞争法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②反垄断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4.税法

①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②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修订)

5.环境保护法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处理机关 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③

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④

人民法院。

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1.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2.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劳动合同法

4. 劳动争议的处理 5. 社会保障法 ① 社会保险法;②社会救助法:包括灾民救济、城镇贫困

居民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流浪乞讨人员的就医以及对救济人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③社会福利法、; ⑤ 社会优抚法;

⑥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⑦社会

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 第十一章 刑 法

1.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①我国刑法的任务

②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③刑法的适用范围:

2.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3.排除犯罪的行为:① 正当防卫;②紧急避险 4.犯罪的停止形态

①犯罪预备 ②犯罪未遂 ③犯罪中止 ④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

6.刑罚种类与适用——减刑、假释 7.各种具体犯罪 第十二章 诉讼法

1.诉讼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制度 2.诉讼证据与证明 3.诉讼证明及其过程 ①诉讼证明 ②证明对象

③举证责任——三大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B、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作出的不同规定 C、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D、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5.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诉讼时效

14、以下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表述,其中存在错误的是:6.行政诉讼法(C)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国际法 B、完全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国际公法 C、醉酒的人实施的犯罪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2.国际私法 D、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国际经济法

15、以下关于犯罪中止的阐述不正确的是:(A)

二、重点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法律制度是:(C)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魏晋律 2.行政规章的制定机构是:(B)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四章的章名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的一项是:(B)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4、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C)A、14周岁以上 B、15周岁以上 C、16周岁以上 D、17周岁以上

5、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的选项是:(D)A、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B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C、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 D、足额缴纳出资

6、以下关于婚姻法“禁婚亲”及因疾病禁止结婚的表述错误的是:(B)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外旁系血亲 C、患麻风病未经治愈 D、患其他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7、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在溯及力方面的所采用的原则是:(C)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8、以下属于刑法中的自首的选项是:(D)A、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 B、提供重要线索并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 C、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 D、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9、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对拘传的表述正确的是:(C)A、拘传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 B、拘传相当于刑事拘留 C、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D、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连续拘传犯罪嫌疑人

10、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是:(B)A、可以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B、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D、可以是某个行政机关

1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下述的哪一项属于著作财产权范围:(D)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复制权

12、关系属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于:(C)A、血亲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3、以下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A、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被迫停止犯罪 B、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C、行为人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 D、行为人积极防止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项有:(AD)A、选举权 B、监督权 C、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D、游行、示威的自由

2、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包括:(BCD)A、我国公民和法人 B、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C、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 D、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

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查处的机关包括以下的:(ABCD)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C、人民法院 D、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4、社会救助法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可以包括以下的:(ABCD)A、灾民救济 B、城镇贫困居民救济 C、农村五保户救济 D、流浪乞讨人员就医

5、在诉讼证明及其过程中,主要的证明对象是以下的:(AB)A、实体法事实 B、程序法事实 C、证明材料 D、外国法

6、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的:(ABCD)A、行政机关 B、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C、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法人 D、特殊情况下的个人

7、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有:(ACD)A、遵守行政秩序 B、发布行政指令 C、服从行政命令 D、协助行政管理

8、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程序主要有:(AC)A、协议离婚 B、胁迫离婚 C、诉讼离婚 D、调解离婚

9、根据继承法,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ABC)A、兄弟姐妹 B、祖父母 C、外祖父母 D、岳父母

10、民法通则规定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以下符合这一规定的选项是:(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资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两种途径。答:所有权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2.简述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答;一般侵权责任要件,包括(1)行为违法(2)主观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阐述。答:(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2)分类,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2.法律基础 篇二

教学体系的构建首先必须明确教学的理念和精神, 对法律基础教育理念和精神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如何使学生实现内化到外化的过程, 首先是学生对精神和理念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是用于指导分析和看待社会以及身边的实际问题, 最后则是落脚于学生自觉地形成法律意识, 守法护法并用法。唯有如此, 法律基础的教育才有真正的实效性, 并能帮助学生成长, 我们一切的教学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开展。

二、研究教学问题

1. 对原有教材体系内容的理解

教材体系绪论部分体现的法律素质的介绍是一个总起, 同时也是特别明确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分三章, 每章的培养目的不同, 第五章主要是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增强权利与义务观念, 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感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感,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增强法治观念,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第六章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理解并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引导大学生形成公民意识, 培养大学生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提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第七章主要是理解个人品德修养的意义, 提高个人品德修养的自觉性, 依据社会要求, 加强道德和法律修养, 提高学生总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水平。

围绕这些教学目标, 根绝具体内容的性质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块的划分, 笔者主要划分为法治精神模块、法治理念模块、三大生活领域法律模块, 从这三大模块再设置每个模块要解决的教学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教学手段。法治精神模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的起源过程和法律体系的构建, 由此顺带介绍法律文化, 目的是使学生理解我国法治进程的艰辛并坚定道路和信心。法治理念模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对当下社会现实所反映的问题与所倡导的法治理念之间的差距能持科学理性的态度, 了解党和国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和目的, 建立平稳的社会心态。

2. 提炼学生关注的问题

根据当下的热点、重点以及难点问题, 根据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 打破章节的界限, 设置提炼几个大的模块, 下面再设置若干个小问题, 按这一形式重新整合这部分的教学内容。但对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五花八门, 如何进行筛选和整合并最终确立有集中教学资源解决价值的问题难度较大。在解决这一问题时, 可以参考党中央关于当前大学生面临的成长环境和问题的论述, 找到教学设计的结合点, 避免陷在每一个具体和细节的问题上。

3. 应对优秀网络资源的挑战 (慕课)

“MOOCs”, 中文译名“慕课”, 是由世界顶尖大学合作在线提供免费的网络公开课程, 只需一个邮箱, 就可注册观看。Coursera与ed X、udacity并称为慕课“三驾马车”。在慕课的世界里, 视频课程被切割成10分钟甚至更小的“微课程”, 由许多个小问题穿插其中连贯而成, 就像游戏里的通关设置, 只有答对才能继续听课。不少“上瘾”的学生因此津津乐道, “你被课程内容吸引住, 根本不可能开小差, 一秒钟都不能。”

在这一资源库里, 有众多的公民教育课和其他类型政治课程, 设计的画面冲击效果好, 教师授课精彩。而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还没有向这一高地进发, 这种形式的课程首先能从其存在和运行的形式吸引学生, 其次可以引领新的面对面课堂模式, 教师和学生不再像以往的传统模式那样教师主讲, 这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不再是简单地阐释教学内容, 更多的是如何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

三、创新教学方法 (微课背景下)

1. 微课的制作

根据上述对慕课的内容, 把原有的课程开发成微课的形式是当下的主要趋势, 很多专业类的课程也在紧跟这一趋势。微课对思政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制作优秀的微课, 可重新焕发思政课的魅力, 引领更多的学生进步。

将法律基础教育部分的内容制作成微课具有较大难度, 关于法治精神和理念的讲解即便是拆分小知识点, 要在微课的时长内讲明白、讲生动难度也较大。目前很多微课是把原有的完整的课堂内容进行拆分, 并进行加工和修饰, 以保证其完整链条。但原有内容的拆分并不能解决知识点短小精悍的问题, 有的内容甚至比较冗长。这就需要对教学内容依照微课设计的理念和要求重新设置知识点 (体系) , 并进行具体的录制。录制过程还需要注意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 如何使课程画面生动精美也是横跨在众多老师面前的难题,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学习和练习, 需要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技术的培训指导和协助。

微课的制作不仅是教师团队的工作, 更可以引领学生团队进行微课的制作达到朋辈教育的目的。学生在制作的过程可同时完成两个目标, 一是可以制作教学设计中由学生完成的自主教育部分, 二是可以在微课制作的技术上协助任课教师, 避免把大量时间花费在技术手段层面而耽误了内容的提升。

2. 学生的课堂引导

在实施微课后, 课堂与以往的操作模式大有不同, 其更着重强调教师的课堂引导能力, 在应对学生获得大量更新更快信息的前提下, 教师的引导需要作更多的准备和梳理, 同时在学生发散思考后合理规整内容, 合理控制课堂的讨论范围。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学生的主动性, 从根本上确立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

3. 课后的跟踪交流

微课的普及和开展更强调师生的交流, 诚然, 微课已能解释清楚一个具体的知识点, 但不是解决知识系统的问题, 教师对于学生的发散和整合思考需要更多的引导。微课客观上达到了一对一的效果, 但实质对教师的辅导和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会就某个知识点展开更为详细和丰富的思考, 教师的信息量也必须提高, 如何及时在微课的基础上建立及时和有效的师生沟通机制尤其是问题研究和探讨是增强微课开展意义的重要工程。

4. 实践的开展

这里的实践主要是指学生的实践, 法治教育的实践多是以学生观摩和感悟为主, 在有限条件和资源的前提下, 如何实现实践教学全覆盖变得尤为重要, 在此, 笔者认为同样的运用学生队伍本身进行覆盖是解决的办法之一, 亲身参与体验的学生制作实践教学的视频资料并进行讲解, 在实践尝试中发现此种方式比直接播放网络的法制教育资源要更能感染学生。

参考文献

[1]王庆英.实现教材体系转化, 提高思政教育实效性[J].出国与就业 (就业教育版) , 2010 (19) :122—123.

[2]习徐莹.教学媒体技术发展推动教学模式创新[J].教育教学论坛, 2014 (08) .

3.法律的人性基础 篇三

关键词:法律的人性基础;人性恶;人性善;社会性;自然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2-02

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者那样的途经回到人性。当然,这或许也正是这一古老问题经久不衰的原因之所在。法律也不例外。“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必然依据一定的人性基础制定”。法律的人性基础这一课题,是十分深奥和复杂的。历史上留下的资料,对此课题的回答也是众说风云,没有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答案。当前,人性恶的观点影响尤甚,是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人性预设,也是目前被国内许多人所大力推捧的人性观。但本文认为把人性简单归结于“本性恶”是不科学和片面的。如果以此为基础去构设中国的法治蓝图,那么可能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一系列恶果。

一、人性的内涵研究的法学意义

在法律和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以偏概全的“人性恶”观念却是占有一定的市场。我们不应当一个极端主义者,简单的把人性这一复杂的课题归结于恶,因为人本来就不是简单的动物。人类的任何一项制度设计无不是关系着人类,并且最终是要为人类而服务的。人类的制度必然是以人为中心,并且最终是服务于人。所以,我们在制定和研究各种制度时必须先要认识人类本身,了解自我。而实际上制度的设计者在制定制度时也总是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以对人性的某种假定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点。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是因人而生、以人为本,围绕着人来展开的。但是,基于人们对于人性的不同预设,会导致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设计思路和运行模式的不同和差異,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实际运行效果。人性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整个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同时又是法律制度最终的归宿。所以“法律的人性基础究竟为何?”这一命题的回答,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从法学角度看“人性恶“的非科学性及片面性

以休谟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历史上有许多关于性恶论的论述和观点。这些性恶论者虽然强调人性当中“恶”的因素,但是并非对人性当中存在的善的本性视而不见,有的甚至明确指出人性中的社会性、道德性的存在。所以简单的得出人性恶,这显然是不够全面和科学的。有的时候,这种人性恶的结论会与是他们的理论体系、逻辑是自相矛盾。

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人是自私的,但是很显然其把自私分为利己损人型的自私和利己但不伤害他人的自私。前者是恶,后者是合理利己,是善。在他认为,这种合理利己便是一种正义,一种美德。这种利己本性是在理性支配下有选择的一种利己行为,这也是人有别于其他物种的表现。这种利己行为以不伤害和侵犯他人的利益为限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

所以“即便是最恶劣的暴徒,即便是全然无视社会法律的违法者,也不会完全丧失同情心。”所以,哪怕是从人性自私的角度,哪怕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的逻辑推敲下来,也很难得出“人性恶”的结论

休谟,是西方性恶论的代表。他认为人性的逻辑起点便是人类的自私自利。在他看来,感知或者知觉便是人的一切。而这种感知分为痛苦和快乐。人的本能地就回去趋利避害,会产生寻求个体自身的快乐的欲望,去占有使得自己快乐的资源,在他看来这种资源便是财产。在休谟看来“天性中的贪欲和自私,为了补救这种缺点,他们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互相约束,互相克制的协议”。所以,自私本性的推动下,产生了社会。据此人产生并具有了社会性,有了正义。这种“正义只是根源于下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他认为“将下述主张定为一条格言: 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尽管他本来贪得无厌,野心很大。不这样的话,他们就会说,夸耀任何政府体制的优越性都会成为无益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我们的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什么保障。因此,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

其实,不难看出,休谟虽然人性的逻辑起点是人性自私论,但是他并没有排除和否定人性当中的社会性,或者说是善。自私不仅是人性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的社会性的起点,人性应该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显然,国内的性恶论者对西方性恶论者的关于人性观点的介绍是片面的。这些著名的性恶论者并非对人性的善视而不见,并未对其进行否定。

参考文献:

[1](英)休谟,人性论(上)(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

[2]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5,9。

[4][英]亚当’斯密* 王秀莉译* 道德情操论[M]* 上海三联书店,2008,3。

[5][英]休谟* 关文运译* 人性论[C]* 商务印书馆,2005,535-536。

[6][英]休谟* 张若衡译* 休谟政治论文选[M]* 商务印书馆,1993,27。

作者简介:李小玲,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陕西西乡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4.法律基础试题答案 篇四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6、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7、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8、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19、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1、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

2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人民可以认定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23、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4、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

30、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民间借贷,是指(D)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公布。(A)

A 2015年6月23日 B 2009年5月14日 C 2015年2月20日 D 2016年6月2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起施行。(C)

A 2015年10月1日 B 2009年9月1日 C 2015年9月1日 D 2015年12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制定。(D)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都不对

5、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A)

A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纪委

6、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B)。()

A继续审理 B中止诉讼 C驳回诉讼 D驳回诉讼请求

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B)。()

A不予受理 B应予受理

C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D建议移送检察机关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A)。()

A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不予受理 D驳回起诉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B)。()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1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A)A 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 驳回诉讼 D 移送其他机关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ABCD),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ABCD),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A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B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C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民间借贷,可以适用于(ABC)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银行

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是(ABD)。A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B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下列约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效的是(AB)

A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

B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

C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已给付的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D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未约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

6、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约定(ABCD)A 利率 B逾期利率 C违约金 D其他费用。

7、下列延长借贷诉讼时效的方法正确的由(ABCD)

A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B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C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D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8、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条件未(ABCD)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D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9、借款人就是赖着不还钱,下列哪些规定是正确的(ABCD)

A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B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C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 “老赖”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挖煤

10、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BCD)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A出借人有出借能力。

B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C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D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练习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4.人权英文为the rights for all 不是human rights。(√)

5.我们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到法院起诉自己被性别歧视了。(×)6.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作为母亲在怀孕、分娩、哺育子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顾。(√)7.由追求“无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转向“重视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

8.常回家看看,看看老人,看看父母不仅仅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9.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0.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1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结婚是指男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2001年,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性恋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病态。(√)

16.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17.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林黛玉和贾宝玉可以领取结婚证。(×)1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9.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2.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2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4.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2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2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7.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28.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29.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0.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得由他人代理。(√)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D)结婚。

A.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A)A.1994年2月1日 B.1980年1月1日 C.2001年1月1日 D.2003年10月1日

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是(A)

A.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的基层组织 D.当事人

4.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A)内提出。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二年

5.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各不得早于(C)A.25岁,23岁 B.24岁,22岁 C.22岁,20岁 D.20岁,18岁 6.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婚姻属于无效婚姻(B)A.没有爱情的婚姻

B.未够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的

C.因受胁迫而结婚的D.草率结婚的7.侄子女与伯母之间的属于(C)

A.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三以内直系血亲C.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D.三代以内直系姻系

8.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C)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A.父母 B.配偶 C.子女 D.兄弟姐妹

9.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公婆或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

A.未再婚的 B.未与公婆或岳父母分开居住的

C.再婚时未带走任何财产的D.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10.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C)的效力为最高。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 D.遗赠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下列哪些财产属夫妻共有?(ABCD)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BD)A.恋爱自由 B.结婚自由 C.解除婚约自由 D.离婚自由 3.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婚姻无效?(ABCD)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4.婚姻法列举的作为感情破裂的表征有(ABCD)A.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BC)

A.本人居民身份证 B.本人户口簿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D.指定医院出具的本人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有:(ABD)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C.男女双方已订婚D.男子双方均无配偶

7.有下列情形之一(ABCD),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8.遗嘱有效条件(ABCD)

A.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9.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ABCD)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A.受害人所在单位 B.居民委员会 C.村民委员会 D.妇女联合会

10.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等。A.婚姻自由B.男女平等 C.计划生育D.一夫一妻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A)。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D)。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B)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D)。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A)。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A)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A)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C)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C)。

A、甲承担责任 B、乙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1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15、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C)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主治医生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

C、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

16、某医院医务人员甲无意间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C)承担侵权责任。

A、不必 B、视情况 C、应当 D、部分

17、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D)承担侵权责任。

A、政府机关

B、拾得遗弃、逃逸动物的人 C、受害人自己

D、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D)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9、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C),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20、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C)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侵害下列的哪些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BCD)

A、发现权 B、继承权 C、监护权 D、用益物权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D、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排除妨碍

4、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ABCD)。A、护理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医疗费

5、损害是由下列哪些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ABCD)

A、受害人故意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不可抗力

6、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关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以下正确的是(ABC)。A、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B、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C、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D、按照被侵权人要求的数额赔偿

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BCD)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梦游 B、醉酒 C、滥用麻醉药品 D、精神药品

8、被侵权人死亡的,其(ABD)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A、父母 B、配偶 C、堂兄弟姐妹 D、子女

9、甲公司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王某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王某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王某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若乙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甲追偿

10、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ABC)。A、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D、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BCD)

A、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 B、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C、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D、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2、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BC)请求赔偿。

A、义务献血者 B、血液提供机构 C、医疗机构 D、医务人员

1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ABC)承担举证责任。

A、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B、法律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 C、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14、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CD)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A、受害人过失 B、不可抗力 C、受害人故意 D、战争等情形

1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ABC)。

A、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B、被侵权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C、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D、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侵权责任法首次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2、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X)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只能单独适用,不可以合并适用。(X)

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提出请求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X)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6、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X)

9、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可以视情况不提供。(X)

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均应承担侵权责任。(X)

14、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X)

行政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B)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2.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B)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 D.不单方接触

3.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

A.某市消费者协会 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 D.某县人民政府

4.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C)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

5.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A)承担。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组织

C.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D.受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

6.下列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

7.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

A.公安交管局因违章驾车暂扣张某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

8.2014年4月17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漫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2014年6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100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5日。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B)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C.诚实守信原则D.责权统一原则

9.某省人民政府要实施一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占用某地区农民土地,省政府对被用土地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并将多余的劳动力进行安置。省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A)

A.行政征用 B.行政征收

C.行政征购 D.行政没收

10.下列不属于行政救济方式的是(A)

A.行政救助

B.行政复议

C.行政诉讼 D.行政赔偿

11.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C)A.人民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

B.人民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某条街禁止通行的决定 C.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人民政府内部调整人员工作岗位的决定 12.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A)A.人身自由罚 B.申诫罚 C.财产罚 D.能力罚 1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D)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1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C)A.法律、法规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C.法律规定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5.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B)A.合法性 B.合法性、合理性

C.合理性 D.以上都不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A.合理性 B.抽象性 C.合意性 D.真实性 17.下列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是(C)

A.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B.因违法吊销许可证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D.行政机关采取暴力形式导致损害发生

18.下列属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制度的是(A)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时效制度 D.简易程序制度

19.行政追偿发生在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之后,且工作人员为致害行为时有(B)

A.故意或过错 B.故意或重大过失

C.责任和过错

D.故意或一般过失

20.听证程序的范围是(A)A.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量罚款等行政处罚

B.警告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21.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C)A.行政处分 B.行政调解

C.行政处罚 D.行政仲裁

2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应当(A)A.给予行政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处罚 D.不予处罚

23.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A)A.加重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处罚 D.不予处罚 24.下列案件中,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C)

A.交警对张某处以50元罚款 B.公安部门对刘某处以警告处罚

C.环保管理部门对某企业作出停业整顿处理决定 D.城市管理部门对某超市处以800元罚款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D)

A.15日内B.一个月内C.两个月内D.三个月内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ABCD)

A.县检察院检察长 B.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C.某国有企业经理 D.村委会主任 E.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2.下列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是(ABD)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时有违法行为的

C.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醉酒状态下有违法行为的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ABE)

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B.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C.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D.适用调解的原则

E.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4.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持续,但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BCD)A.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C.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国家应予赔偿的情形(BCD)

A.工商局张某上班时间开车去幼儿园接孩子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B.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购销合 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C.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有矛盾,钱某以赵某D.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将摊贩刘某打伤 6.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ABCDE)

A.行政公开原则 B.行政公正原则

C.比例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E.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7.下列关于行政主体说法正确的有(ABCD)

A.行政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 B.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D.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E.行政主体一定是某种国家行政机关

8.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ABCDE)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偷税为由,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货物 C.公正公开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过罚相当原则

9.下列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BD)A.人民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决定

B.人民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某条街禁止通行的决定 C.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人民政府内部调整人员岗位的决定

10.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CD)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无效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11.下列不属于行政指导的是(ABC)

A.某县政府要求该县四家苗木公司合并成一家大的苗木公司

B.某县政府要求全县农民栽种板栗树,否则罚款

C.某镇政府要求全镇农户养殖鸽子,否则取消农业补贴

D.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经营不善或不良行为,在未达到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极为轻

微的情况下提出劝告、希望或警告

12.下列属于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的是(ACD)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合议制度

D.辩论和听证制度 13.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BCD)

A.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某块滩涂所有权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

B.某市环保局所作出的开除工作人员吴某的决定

C.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D.某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14.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BD)

A.某县社保局向社会发布2014年本县参加社会保险统计数字

B.某市工商局购买办公用品

C.某市环保局为净化空气禁止某餐馆以煎炒方式做菜 D.某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交换某块土地使用权 15.下列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CD)A.某市工商局对本单位王某进行降级处分 B.某市公安交管局拒绝为王某颁发驾驶执照 C.某市卫生局宣布一批新任科长名单

D.某市政府对所属区政府下达完成年终考核的命令

三、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1.新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优于旧的行政法规。(X)2.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效力优于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X)

3.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5.行政征收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X)6.说明理由制度体现了行政程序的相对人参与原则。(√)

7.公民可以对行政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8.公务员对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9.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X)

5.法律基础 篇五

法律、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2003年1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当事人

2.不起诉

3.证明

4.抗诉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 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对此案应当做出处理是()。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3.拘传只适用于()。

A.自诉人 B.犯罪嫌疑人

C.证人 D.辩护人

4.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

A.开庭审判 B.驳回起诉

C.退回补充侦查 D.不予受理

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 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 D.杀人凶器

6.下列案件中,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是()。

A.渎职案件 B.盗窃案件

C.虐待案件 D.抢劫案件

7.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不能因此而暂停的诉讼程序是()。

A.侦察程序 B.审查程序

C.第一审程序 D.第二审程序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9.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A.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被害人死亡的C.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D.被告人死亡的10.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C.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

D.鉴定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鉴定结论

1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12.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13.P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P县人民法院应作出的处理是()。

A.裁定终止审理 B.判决宣告赵某无罪

C.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D.裁定案件撤销

14.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院秩序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15.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本检察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下列什么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

A.侦查员李某 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 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间存在矛盾

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

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3.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

A.贪污贿赂犯罪

B.偷税抗税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A.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B.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

D.本案当事人过去曾与其发生过民事法律关系

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赃款 B.现场发现的烟头

C.被撬坏的门锁 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5.扭送的对象包括()。

A.通缉在案的 B.越狱逃跑的C.正在被迫捕的 D.正在实行犯罪的7.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8.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拘留()。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C.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D.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9.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C.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0.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

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

B.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D.法院开始审理后自诉人不能撤诉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题(第1题12分,第2题13分,共25分)

1.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5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2.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庭于是决定开庭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请问答: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2—2003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律、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C 2.A 3.B 4.A 5.B

6.C 7.A 8.B 9.A 10.C

11.C 12.D 13.B 14.D 15.C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 ACD 4.ABC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CD 10.ABC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分)刑事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2分)

(2)证据的相关性。(2分)

(3)证据的合法性。(2分)

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3.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

(3)法庭调查、法庭辨论程序简化。(2分)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

1.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有: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2分)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分)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2分)

(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2分)

(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是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1分)

(6)张某第四句话的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2分)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2分)

2.该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分)

6.《法律基础》课学习心得 篇六

在这个告别中学时代,刚迈进大学校门,迎来崭新生活的时刻,系统学习了一科从前没有系统学过的知识——法律基础,明确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使命感具有重要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自身发展状况看,我们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我们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亦是获益匪浅的: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

法律基础通过对法律形成、组成、设立、应用、执行、监督的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作为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运行对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是做为一个新世纪的大学生所必备的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是作为新世纪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我们所需的基本条件。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对宪法的特征和规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的了解;对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行政、民商、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认识;对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诉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制度的理解是未来从事各项社会活动所需的前提条件,对于进入社会后进行各项工作,从事各种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通过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明确了自己前进的方向,坚定了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了法律意识,为未来的成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喜欢这一门课的学习,我觉得当今大学生很需要学这一门课程。它重在培养我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我们要为了这一目标而努力,我觉得培养法律思维对每一个人一生都至关重要,所以我们要虚心学习,善于思考,辨别善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方法。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道德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我要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注重个人的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还有这些是不能纸上谈兵的,我们要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我们应该了解生活中什么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知道要以什么为荣,什么为耻,比如平常的去做义工、当青年志愿者、去献血等,参加爱心活动,有利于培养我们的道德修养,从中你也会学到很多东西,还有法律。我们最起码要懂得什么是违法的,要了解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这些我们都要长期坚持下去,使自己不断地完善,才能我们成为一名品行兼优的人。

7.法律基础 篇七

“法律基础”作为中职学校德育的必修课, 对于学生形成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十分必要。本文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法律基础教学, 提高课堂效率, 总结如下。

一、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1.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

现代教育强调以学生为本, 以学生终身发展为中心, 追求学生利益的最大化。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学活动中, 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 给学生更多的自由, 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

2. 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法律知识的教学效果如何, 关键在于教师。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 是教学内容的“发言人”。教学创新, 最根本的是实现教学观念的创新。教师要与时俱进, 善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潮, 要用最先进的知识、理论武装自己。

二、源于实践, 精心选材

1. 过去和未来的实践是教材的丰富来源

中职学段的学生基本具备了独立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 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渴望走向独立, 承担社会责任。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经验宝库”中的法律素材, 围绕身边人、身边事, 组织教学内容。

所学专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未来的职业性质。针对专业差异, 教师要因材施教, 除了要掌握基本的公共法律知识以外, 还需要了解将来所从事行业专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2. 精心组织教材内容

“法律基础”集中了我国多部重要法律, 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知识容量大, 伸缩性强。要实现既定教学目标, 必须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和兴趣出发, 精心组织教材内容。首先, 树立公序良俗意识。在学习过程中让学生知道法律的首要作用, 并且逐渐形成爱国主义精神和爱护公共财物的习惯, 不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自己独处的时候, 都能做到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其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法律知识学习, 初步明确法律对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制度。

三、创新模式, 高效教学

1. 创新教学模式, 激发学习兴趣

(1) 案例教学。以课本内容为线索, 运用经典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诠释, 引起学生反思与探讨, 真正做到以案析法、以案学法, 架起理论知识向实际能力转化的桥梁。教学中, 实际案例主要涵盖三大方面, 即:党和国家最新方针、政策和路线;国内外最新政治、经济形势;学生的思想实际和他们所关注的热点与疑点。

(2) 情境教学。开设情境教学课程, 让学生置身其中, 能有效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兴趣。课堂教学中, 可充分利用多媒体把“社会实践”搬到课堂内, 观看法庭审判实况录像, 课堂内制造“法律纠纷”并解决“纠纷”, 等等。

2. 坚持“学会用法”是检验教学的唯一标准

法律教学的初衷在于培养学生法律观念, 了解法律常识, 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 当前的教学过于强调知识传授, 导致了教学概念化, 使学生认为学习法律不过为了应付考试。考试, 即使考取了满意的成绩, 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依然淡薄。

目前, 法律基础依然在考试范围内, 考试虽不可或缺, 但可做适当调整。例如, 将来从事的工作与一些专门的法律具有相关性, 可以让学生了解, 没必要让他们一字不差地写下来, 而那些可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则很有必要让学生掌握。这样, 才能更好地了解学生是否学透知识, 明白内涵。

摘要:强化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是提高中职生素质的关键, 是当前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目的四个方面阐述了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方向, 对于指导教学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职学校,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情境教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之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 (2002—2012)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8.法律基础 篇八

关键词:教学目标;困局;破解之道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1—0337—02

一、法律部分教学的困局及形成的原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①是作为“两课”的内容之一,在高校中广泛开设的一门基础课,在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在教学计划编制和日常教学工作中,也给予这门课程充足的学时,在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学生对开设这门课不仅有很多期许,而且普遍怀有饱满的热情和美好的憧憬。这门课程在如此的“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环境,其实践教学效果理应是很好的,然而在我近几年的课程教学实践中,却发现存在着难解的困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教学面临的困局是,老师感觉很多法律上的专业知识不能在规定的教学课时内,比较系统全面地给学生进行讲授,而学生反过来又普遍反映对很多法律概念都是似是而非,不得要领,并且感觉实际学习法律和最初对法律的幻想之间反差很大,甚至有极少部分的学生对课本中堆积如山的概念心生畏惧,进而出现厌学情绪。即便是老师会找一些生动的案例,来改善学习气氛和增强学生的积极性,但学生普遍感觉不能学以致用,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有限。上述困局如果用一句话进行准确地概括,就是:讲深学生接受不了,讲浅学生又什么都没有掌握,其实质就是课程设置的目标与实际教学效果之间的脱离和背弃。

面对这些问题,有的教师说因为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容太多了,进而建议压缩这门课程的内容。有的教师说,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教学效果,应该多运用案例法教学。案例教学可能会提高课堂听课的积极性和学生的能动性,但对于根本问题的解决却于事无补。有的教师干脆建议,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这门课,既然是深也深不了,浅了没意义,那么本身就不该开。

依笔者看来,这些提法都没有抓住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困局形成的核心因素,即对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认识上的偏差。正是因为认识上的迷失,过多地关注于法律的“专业”和纯粹,过分地注重向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灌输专业的法律知识,才直接导致了教学效果上的困境。

二、法律部分教学到底为了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设法律部分教学的目标是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答案显然不是,这是因为:

1.不符合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原则和趋势。如果让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去学习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命题的本身就是个悖论。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安身立命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非法律的专业知识,而非这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让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去花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大量专业的法律知识,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大潮流。反之让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拥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具有一种开放性的视野,则是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才宽基础的要求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为中国的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则显得更为必要。

2.速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也无实现的可能性。在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每一个简短的一章,都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每一章尽管都非常精简,但有关这门部门法的重要概念却一个不少,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随便翻一页,在其上能找到几十个专业的法律概念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正是这些概念堆砌成了法学这座宏伟的大厦,也正是这些专业概念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每一章,所体现的一门部门法,让一个专业的法律学生,在本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去花至少一个学期的几十个学时去学习,也甚感吃力,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一般给的课时也就两个,多则三四个,想让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去学习掌握专业法律知识毫无可能。

3.培养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我们不仅仅只关注那些少数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更应该关注中国民主法治的基础——那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即普通大众的法律认知水平。法律即规则,在一个都不讲规则的基本社会氛围中,即便是法律人如何身体力行,都是杯水车薪,都是大海中的孤舟。任凭法律人如何努力,如何依法行事,法律运作的程序和输出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依法治国都将成为一句口号。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开设,在针对非专业的人士传播法律知识,开启民主法治意识方面,自然功莫大焉。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不可以单独地依赖于少数的专业人士,就可以完成的,这个结论也是经得起理论论证的,也是中国近三十年来开启法治进程的实践证明的。依法治国是一个事关全民的系统工程,在一个长期封建、法治传统严重缺失和匮乏的国度里,它成败的关键更依赖于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意识的提高,任何试图简单地通过颁布法律构建法律体系、培养专业法律人士和完善司法系统的做法,只会把法治的大厦建立在流沙之上。

三、法律部分教学困局的解决之道

从这个层面上看去,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的基点非常清晰,它在于法律意识,而非法律的专业知识。个中道理也不难理解,现代人都离不开电视,而每个人要要学会开电视、关电视和调换频道等简单而又基本的操作,但每个人无需要学会修理电视,更无必要学会制造电视,我们只需要知道电视机运行的简单机理,而不把它当成一个可以把整个世界装进去的怪物一样即可。

也就是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学的目标不是要让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是要让他们将来能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部分教学目的是通过这些法律现象,使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客观规律和本质,对于当前有关法治的热点问题,有比一般大众更深刻正确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从而能自觉地融入到现有中国法治化的历史洪流中去。只有这样,法律教学目的才是适当的和可行的,现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学面临的困局才可一扫而空。

可能会有人会建议,让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去学习掌握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而去掌握一些简单的法律概念,这显然是不可行的。首先,法学是系统的知识,支离破碎的知识毫无用处。其次,既便准确掌握几个法律概念,有时也并非易事。法律的概念尽管来自实践,但既然法律非为一人一事所设之法,而要使法律对于万事万物都具有普适性,那么这些概念就必然是高度概括和抽象化的。

如果能在认识上不出现偏差,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还要进行如下改革:

1.改革教材。教材的编写既然是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那么就要放弃目前教授专业法律知识的做法,在教材中充斥着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这些专业术语一方面会增加学习的难度,而且也没有学习的必要和可能。既然充斥原有版本的大量法律概念,学生在具体学习过程中根本不可能掌握,留其何益?修订后教材的主要篇幅应该是经典案例和诱导学生开展讨论,通过具体案例和讨论,重点让学生体会法治的必要性和精髓、了解法治运作的基本程序和架构、明白现代社会公民的守法意识和规则观念必要性和重要性等这些宏观性的智识,而不要让学生陷入到专业知识的浩淼烟海之中。至于在此为什么要强调改变教材,而不去主张任课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是因为任课教师在传统教材的架构下,其上课所举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讲授案例只不过是变换了形式而已。而修订后教材中的案例,已经不是将教学目的局限于具体的法律专业知识之中,而是跳出来,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从宏观上对法律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

2.教学重心的改变。在教材修订的前提下,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老师教学的重心也要随之转移,教学的重心要放在关涉法治方面的更宏观的问题上面,而不是教育学生如何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并加以运用。比如老师运用闻名全国赵作海的案例教学,重点要放在让学生去理解刑法上“疑罪从无”原则的在人类历史上进步意义,让学生去理解法律程序对保护每个人权益的重要性。显然如果给专业学生教学,就要深入地多,除了交代这些宏观上的背景知識之外,教学的重心显然是让学生掌握该案件中具体办案人员在哪些地方违反了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从而更加深刻地掌握这些专业知识。教学目标和重心的转换,对于老师来讲,无需再为如何让学生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苦恼;对于学生来讲,在抛去专业法律知识的苦恼之外,可以对法治及其运作有了相对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当前法律部分教学中遇到的困局自然而然地被破解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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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法律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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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丽娟.关于《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后的教学思考[J].教育与现代化,2006,(4).

[8]李清伟.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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