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承诺函

2024-06-16

共有人承诺函(共8篇)

1.谨防“隐性共有人”隐掉你的权利 篇一

2008年年底,张迪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希望出售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出售时还有银行借款没有还清。张迪在委托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合同中书面申明该房产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也是张迪本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出售后,李林最终选定并购买了张迪的房产,与张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约定:由买方预付一部分房款给卖方,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双方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同时,根据三方的合同约定,由买方向经纪公司(居间方)支付了佣金,并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的,应承担此项佣金,守约方不承担佣金。

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房款,卖方提前还贷办理了解除抵押的手续,并办理完了过户手续。

2009年8月,李林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迪的爱人侯云如分别将张迪、李林、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侯云如诉称:我与被告张迪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房产一套。2008年12月1日,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林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她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张迪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现将丈夫张迪、购房者李林和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李林很无奈,辩称自己和被告张迪签订合同时,没有义务审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本上面只记载了张迪一人的名字,并未显示存在共有人。并认为现在是他们夫妻看房屋涨价了,想反悔。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看到房产证上只有被告张迪的名字,并没有共有权人的名字。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侯云如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据全部权证记载,该房屋所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购买人李林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迪个人所有,三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侯云如提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的说法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侯云如提出张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利,对其损失可另案解决。

制度漏洞是纠纷主要因素

共有人一方以未经其允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有些确实是卖房人违背其他共有人意志私自卖房,但也大量存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房价变化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卖房,于是隐性共有人站了出来。纠纷发生的原因除了购房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房价变化促使售房者违约外,制度方面的漏洞也是主要因素。

夫妻婚后购房但登记为一人的隐性共有人情况非常普遍,这在实践中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少的困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性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本案例中,夫妻一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应属合法有效,未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另一方,无权主张买卖无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笔者在以前的案例中针对物权的公示性,已做过很多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最新的关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方面的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以登记作为其公示的方式的。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的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相符,对于信赖此公示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主要是方便人们了解物权状况,避免侵犯别人的物权,同时避免自己受到损害,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法律不规定简单易识别的公示方式,当事人要了解清楚物权状况,不但成本巨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不应受保护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至少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在笔者代理的大量类似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普遍带有倾向,即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转让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的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如果买方属善意(即不知情),买卖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保护买方所有权,反之则确认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这实际上还是承认登记之外的权利人的共有权,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承认买方已取得的所有权而已。

大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只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都认为是合法有效。许多房屋买卖当事人对经纪公司的服务性质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找了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就要对交易安全负责,承担交易风险。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经纪公司实施的,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居间,一种是代理。这两种经纪行为,交易后果都需要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变隐性为显性

夫妻一方或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这是基于债权,而不是物权。为了维护自己物权利益不被侵犯,一定要将隐性共有人变为显性共有人。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有3种处理方式:赠与、买卖、析产登记。

赠与

房屋产权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子女为房屋共有人。

买卖

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亲人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其为房屋共有人。

析产

2.浅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篇二

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某一共有人转让或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未尽通知义务或擅自处分的纠纷处理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就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①。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权利法定性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和减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

(二)权利物权性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性质。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法律设定此项权利是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对出卖人设定附加的义务,是债权属性,不是有物权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②。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共有人的特定保护。2、共有关系 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权法律特征。3、若将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视为债权,当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是权利难以实现,按照债权理论,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只能依债权被损害而要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优先购买权的违约责任、损害结果的不可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使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利于维护共有关系和保护被侵害共有人的权益。变向的鼓励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三)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仅是出卖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优先购买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权利表现方式为可能性,其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出卖自己的份额。另外一个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这两个条件均满足,这种可能性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因此说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四)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④当优先购买权人满足了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具有“同等条件”,且没有合同约定时,优先购买权人在附加上述条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也有观点认为,共有优先购买权不是形成权,因为该权利只是在某一共有人要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较之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直接与出卖人形成买卖关系。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共有关系若不附加上述条件,不符合形成权法律特征,即不能凭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附加条件成就时,其完全可以对抗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完全可以形成与出卖人的.转让共有财产份额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是绝对的形成权而是附条件的形成权。

二、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由于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和附条件的形成权,优先购买权利人的行使条件也必然是严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体条件为:

(一)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项财产处置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以一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动产,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参照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保护。

三、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一)共有人内部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在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谁更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由拟出让人决定谁更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充分尊重出让人的所有权,应该由出让人自己决定⑥。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抽签方式决定。理由是法释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共有人中(包括拟转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共有人为三人的,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必然会形成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充分尊重了出让人的所有权。若全体共有人为四人以上的,仅就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买受人二人同意,未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便应由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此种做法的优点是转让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后不再一般情形下都不再参与共有财产事务的管理,避免其主观好恶而不考虑以后共有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既体现了相对的公平,又避免和减少共有关系中的不必要纠纷。针对上述情形的应是共有人间的同等条件进行的优先购买权,若存在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竞买,仍应遵守“同等条件”此项规定。只不过是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先共有内部而后第三人。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处理。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现了竞合,两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表现为谁更优先。针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更具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是1、从权利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另外,承租人较共有人没有优先行使购买权,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综上,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更优于承租人。

(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冲突的处理。

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未尽通知义务,而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拟将买受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理由是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看,应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第二观点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定的保护共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转让人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物权,并且《特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第三人符合三项情形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限制条件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然法律已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就应首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认定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有效,若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需要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应认定第三人与转让人的合同无效。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要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交易安全二者之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予以平衡。首先,针对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要对第三人设定过多的注意义务,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此时针对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在第三人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下,应保护其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人针对不需登记的动产,在市场流通中的再重新取得也并非难事。因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让位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是针对需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共有人 较之于对不需登记的动产其尽的管理义务较多,与之联系较第三人更为紧密,其重新取得也更为困难,针对上述两项财产应确认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应优先考虑共有 人的优先购买权。理由,1、需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第三人在交易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转让的是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数人共有,第三人就应知道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时第三人还与共有人之一签订部分不动产份额的转让合同,就证明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应该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⑦2、不致使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悬空,法律既然设定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就应保障该权利得以实现,若确认第三人与转让人合同有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共有人若基于共有人要求转让人承租合同责任,以违约为由,大多共有关系中对优先购买权都无违约条款规定,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很难实现;若基于侵权责任,其侵权后果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使共有人的主张难以保护;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缺少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都是以债权的保护方式则忽视了“公告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权利彻底悬空。3、不利于共有关系稳定,返而促进矛盾升级。共有人大多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或多年合作伙伴之间。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已表明产生了纠纷,若保护第三人进入共有关系,只能在原共有人与转让人已产生的矛盾的基础上,再加上原共有人与新加入共有人的矛盾,使共有关系更加不稳定,更不便于共有财产的管理,难以实现物尽其用。

注释: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342页

②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316页

③何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736页

④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32页

⑤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第316页

⑥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319页

3.共有人承诺函 篇三

作者:崔文强

时间:2016-12-07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亦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由此可知,按份共有是区别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共有形式,其按份共有人基于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权各自独立,不似共同共有彼此混同。

因共有不动产被分割成了一定份额,在实务中不乏部分按份共有人基于处分其占有份额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基于《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故而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占有份额,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处分或受让对象为谁,均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倘若部分按份共有人基于处分整个共有不动产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此种情形可否受理?值得探究。此种情形下受让人多为共有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本文有意就此情形展开讨论。

细究《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之中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部分按份共有人其所占财产份额倘若达到一定比例,其处分整个不动产并申请产权登记是有据可寻的。而这个比例被《物权法》和《实施细则》定为2/3,故而笔者将部分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问题分为两个问题,一为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其二为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

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有关共有物的处分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施细则》延续了物权法的精神,赋予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权。此处“以上”沿袭民法及刑法的惯例,应含本数,而下文“以下”亦含本数。

通过《物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难看出,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只要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便可触发,此时部分按份共有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当然应予受理。但是有不同观点质疑:倘若受理,一则不利于保护占比例较小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益,同时容易忽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另外会对未申请登记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即占比例较小且无处分权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害。基于此种观点,其认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受理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时,应对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无事关处分的约定进行审查,同时登记部门还应审查未申请登记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另有观点则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文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关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第(四)项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此否定了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整个不动产的可能。

针对第一种观点的质疑,笔者认为,按份共有之所以规定占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初衷基于按份共有份额独立,可灵活分配的特点,旨在增强财产的流动性,并使得财产处分更为便捷,提升效率。同时按份共有因份额登记于登记簿中,其公示效力足以使买受人信赖占有足够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至于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有关不动产的处分约定,其为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约束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及登记机构。换言之,倘若按份共有人之间存在此种约定,比如共有人约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即使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亦不产生效力。然而此种约定只是基于按份共有人内部共有关系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因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而获得产权的受让人,纵使其他按份共有人提出异议,受让人因登记簿中公示的按份共有人份额而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其他按份共有人处分其份额,故而其可援引表见代理制度从而获得不动产的产权。至于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之间有无此种处分约定更无从审核,亦无审核义务。

另外,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放弃与否,登记机构无能力亦无义务进行审核。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共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共有人的一种权益。此种权益虽因物权处分而触发,但与登记机构并无过多关联,登记机构若要求当事人提供此种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一则加重了登记申请人的负担,存在过度干预的可能。二则有可能会引发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恶意提高“同等条件”,迫使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而损害其权益。故而笔者认为,按份共有因其份额的各自独立性,其占有绝大多数份额的共有人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上拥有较多的优势,同时物权法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自行约定对共有物的使用及处分,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而占有小部分份额的共有人亦应承担不能参与不动产处分的风险,并做好不动产随时可能被绝大多数按份共有人处分的心理准备。此种按份共有类似于公司股权结构中大小股东对公司股权的占有,因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不可能使全部股东悉数参与进来,故而占份额绝大多数的股东自然便成了决策的掌握者,权利的行使者。按份共有中亦遵循了此种“绝大多数”原则,其对于效率的提高,财产的流转,是利大于弊的。

至于《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转让需全部共有人同意的规定,笔者认为,其条款创立初衷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交易行为,然而纵观其设立时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该条款如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房地产交易的需要,反而更为成熟专业的《物权法》更能代表物权变动的精神,其关于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规定,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符合现代法制的特征。这也是缘何《实施细则》延袭了《物权法》精神的原因。同时《房地产管理法》该项规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能以此规定认定占有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效。

另有一种情形,因登记簿记载错误而导致实际占有份额未及2/3的按份共有人达到2/3以上份额而申请处分登记的。此种情形实则与下文讨论的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问题存在竞合,只不过因登记簿记载错误而使得申请人具备了2/3份额的表征,实则为无权处分之情形。此种情形可能会造成受让人因善意取得而取得不动产权。而倘若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致,则登记机构必然难逃其疚,故而在受理登记申请时,有必要对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核,避免因登记机构职权所致错误发生。

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及其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倘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依照《物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倘若申请人提出按份共有人之间存在约定可以处分的,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呢?

此情形下,倘若其他按份共有人能够到场并在当事人约定材料上签署意见,则并无实际讨论意义,此情形下,全体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便可。但是倘若其他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无法到场,仅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持共有人约定申请登记,应否受理?

笔者认为,此种因申请人一方提交的多方协议或约定,本着审慎性原则,应对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核,然而介于协议中一方无法到场,建议申请人将此种协议或约定进行公证后再申请登记。因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其无条件亦无能力审核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约定的真伪,而通过公证赋予此种约定较强的证据效力,登记机构当然可依此进行登记。

分析此种申请,实则类似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委托,未申请登记的按份共有人通过约定,赋予了其他共有人处分权利,综合《实施细则》关于委托的规定,若不经公证便需当面委托,事后持不动产登记机构鉴证的委托办理。

然而实务中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笔者有几点浅显的思考:

首先,在首次登记时,按份共有人可通过“约定备案”的方式保护其权益,既申请将共有人关于处分的约定记载于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据此可知,对于处分的约定完全在可以记载于登记簿的范围之内。通过此种记载,可达到限制占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目的。

其次,在登记簿记载份额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实际份额共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权益。登记机构发现错误乃因登记机构失误所致,得立即启动依职权更正程序,纠正登记簿中的错误,保护共有人之份额权益。

4.质量承诺函(共) 篇四

致 :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我司给贵司供货的 计费控制单元简称TCU相关产品,我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1.我司保证所供货产品全部符合贵司所需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防水性能、安全性等要求)已做三防处理,并能根据贵司要求提供全面的售后保障服务。2.关于TCU 产品承诺如下:

2.1 TCU相关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合格后 36个月。在质保期范围内,我司供货产品如遇质量问题,我们承诺无条件免费更换,并能根据贵司约定时间完成更换。

2.2 我司承诺TCU一旦出现离线问题贵司可以随时通知我们售后处理,我司售后将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

2.3 我司TCU产品支持远程升级、带4G通讯模块及可选配蓝牙功能。我们承诺能完全按照国标要求和贵司约定要求供货。

2.4 TCU外包装应按照贵司要求执行,外包装坚固,对产品起到保护作用,如有到货发现外包装破损的,贵司可以拒绝收货,更换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的。

2.5 如我司提供产品不符合品质承诺要求,贵司可按照不低于涉及产品货值20%对我司进行处罚,具体双方协商。

3.关于TCU相关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3.1 我司承诺售后服务范围覆盖全国(港澳台除外),不会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延期售后服务的情况发生。

3.2 TCU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故障或事故、争端等),我司会全力配合贵司并根据要求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贵司进行现场问题处理,与第三方以及客户协商处理,不会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我司如推诿拒绝的,贵司可按照不低于涉及问题TCU产品货值2倍金额对我司处罚,具体双方协商。

3.3在质保期内非人为破坏、损伤的TCU,退换货及损失等相关费用由我司全部担;对于人为或者过质保TCU返修贵司承担相应的运费以及维修费。

3.4 现场反馈不良的TCU 有关产品退回分析后,我司承诺应在收到退货产品后3-5个工作日内给出分析报告,并针对已出现的问题给出整改方案;对于在质保内不能返修的产品,我司会在5-7个工作日提供新产品替换;过质保的TCU评估返修费,与贵司协商处理后,给出整改方案。

3.5 对于质保期内无法维修的TCU,我司拒以配合服务,可按合同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4.本承诺函自我司盖章后生效,自双方盖章确认同意失效后方可失效。

特此承诺!如过程中发现实际不符合本承诺函要求的,我司愿意按照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处罚!

承诺单位:XXXXXXXXX公司

承诺日期:二O一八年XX月XX日

5.服务承诺书(共) 篇五

我们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完善的支持服务,确保客户设备稳定运行。

我们公司拥有一批资深的调试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的解决合成树脂瓦设备、塑料琉璃瓦设备、PVC波浪瓦设备等各种设备的各类故障,强大的用户支持是我们的一大优势。企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客户的支持,为了进一步维护客户利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回馈新老客户,我们对新老客户做出以下承诺,欢迎新老客户对我们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一、产品质量承诺

1、产品制造和检测均有质量记录和检测资料。

2、对产品性能的检测,我们诚请客户亲临对产品进行全过程、全性能检查,待产品被确认合格后再装箱发货。

二、产品价格承诺

1、为了保证产品的高可靠性和先进性,设备的选材均选用国内或国际优质的名牌产品。

2、在同等竞争条件下,我公司在不以降低产品技术性能、更改设备部件的基础上,真诚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客户。

三、交货承诺

1、产品交货期:尽量按客户要求,若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完工的,我公司可以特别组织生产、安装,力争满足客户需求。

2、产品交货时,我公司向客户提供下列文件:

技术保养维修手册、电器图纸、提供设备和易损件清单。

四、售后服务承诺

1、服务宗旨:快速、果断、准确、周到、彻底

2、服务目标:服务质量赢得客户满意

3、服务效率: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我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若需要现场处理的,保证派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并做到故障不解决技术人员不撤离。

4、服务原则:我们的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我方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属质量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保修期外零部件的损坏,提供的配件只收成本费。

服务承诺书 篇2

一、深入开展商山深处党旗红活动,树标杆支部两个(清水、瓦房),培养红星党员28名(清水、凤街各4名,其余村各2名)。

二、建立党支部示范基地,培养党员科技示范户60户,党员帮扶结对子80对,支部联帮结对子3对。

三、全镇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0名,纳新党员20名。

四、投资3000元,完成六个村的党建活动室标准化建设。

五、争取资金18万元抓好一个村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凤镇街村)。

六、发展烤烟400亩,发展中药材示范基地100亩,人均增收200元。

七、争取资金30万元为三个村建起跨河大桥各一座。

八、筹资42万元,建起法庭宿办楼一幢,投资35万元新建派出所宿办楼一幢。

九、钱镇发展有线电视入户累计达到1200户。

十、争取资金48万元,硬化凤中操场7000平米,建起凤中门楼和凤小厕所。

十一、完成凤中拆迁安置遗留工程。协调完成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工程。

十二、争取资金15万元,解决四个村两委会办公室。

十三、筹资50万元,在十一前后举办凤中50年校庆活动。

十四、全面启动蔬菜市场建设工程。建设集镇垃圾池两个、公厕两个,安装垃圾桶40个。

服务承诺书 篇3

一、我单位自愿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经办”业务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政策和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经办”工作管理办法以及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赋予的操作权限进行“网上经办”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的操作和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攻击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若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以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服务承诺书 篇4

我是xx公司的设计师,很高兴为您为服务,家装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我和您一样,都是为了打造您温馨美好的家居生活而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公司和我个人的信任,为了让您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享受到美好的装修结果和快乐的装修旅程,我谨做出如下承诺:

1、在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我将为您做详细的家装知识普及讲解,让您全面地了解家装的材料、工艺、流程、设计风格和相关的法规常识。

2、在我们现场量房的过程中,我承诺:测量做到精确完整,绘图做到迅速优质,对您的详细要求我会一一记录,确保准确无误。量房完成以后,我承诺在24小时内为您做好户型解读、平面图纸、装修预算和设计方案初稿(简易手绘稿)。

3、在您与我们签订设计协议后,我承诺:72小时内出全套设计效果图。

4、如果您对设计方案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我承诺做到无限次调整,直到您对设计方案认可并全部满意为止。

5、在我们签订家装合同前,我将为您详细解说《装修施工合同》,直到您完全理解为止,确保我们的协议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6、签订合同后,我将为您提供完整的《家居装饰解决方案》,包括全套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装修说明、装修工期预排表、家居配套材料品牌商家推荐表、主材采购预算(建议版)等,让您一册在手,轻松打理家庭装修。

7、开工当日,我将去您新居现场与您及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交底,我承诺做到准时到场、交底详细全面,以使我们的工程能够顺利开工。

8、施工过程中,我承诺做到:全程陪同您进行工程验收、解决设计疑义和施工难题。

9、如果你需要我陪同采购相关主材,我愿意全力配合,并提前做好时间安排,为您当好地板、洁具、家具、家电、灯饰、窗饰及室内饰品的采购参谋,让您购物时更省心更放心。

10、如果您对我或我们公司有任何其它需要帮助的要求,我都会尽力而为,为您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服务是无限的,以上承诺的内容还很有限,完成上述的承诺,需要我有专业的知识、良好的态度和高效的服务品质,我会全力以付,请您相信我!

6.有关家具承诺书(共) 篇六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事情愈发增多,承诺书本身虽无法律效力,但有约束作用,签下承诺书,就得考验诚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具承诺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家具承诺书 篇1

为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产品质量,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生产,实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应获证而未获证产品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木材、人造板、胶粘剂、木器涂料等原辅材料进行生产。

二、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利用产品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不虚假标注。

三、生产的家具产品甲醛释放量、铅镉等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全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四、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产品及时召回。

承诺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家具承诺书 篇2

富元公司在认真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下,逐步健全了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特别是售后服务,众所周知,良好的售后服务是客户买得放心,用得开心得保证:世界上最好的产品,都需要售后服务跟进。为了消除客户对产品日后维护的优惠,我公司郑重做出以下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

一、富元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免费保修,终生负责维护。

二、保修期间若出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确实不能使用,我方将负责免费更换,对轻微损坏进行免费维修。若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配件损坏或产品超过保修期限,我方负责维修,仅适当收取材料和安装费用。我方会在接到贵单位通知书或传真后,省内一天、省外三天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有特殊情况,问题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公司会做出书面解释,并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间。

三、公司设有客户服务中心,由专人负责每月对产品进行咨询服务,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及维修、维护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对产品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

家具承诺书 篇3

为确保产品的最佳质量,特向广大“艺彩”牌客厅家具客户承诺:从产品交货之日起,为客户提供2年保修服务。在保用期内,产品如有任何损坏(非人为因素)以致影响使用,我公司将根据以下承诺,提供及时适当的`解救措施,保障客户的合法消费权益。

售前服务(专业咨询服务):

1、专业顾问将按您的实际需要及开支预算,提出两全其美的专业建议,营造最合适的家居空间;

2、网络客服人员介绍产品;

3、陈列室产品展示、示范工程观摩。

4、免费电脑辅助绘图设计(运用先进的电脑设备,CAD平面配置规划,整体家居布置平面图、立体图);

5、产品模拟示范服务;

6、工程专业管理服务。

售后服务:

1、专业工程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服务;

2、产品验收前提供一次全面清洁服务;

3、自产品验收交付起,提供2年的免费保养及维修服务。

4、对本公司产品施行维修。

5、产品交付使用后不定期进行客户回访,检查产品的使用情况,质

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保用期内,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家具拆装修补等服务;

7、电话访问客户,在服务范围内,提供客户所需售后服务;

8、如产品受故意摧毁或不正当使用而导致损坏,不在保用范围内,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维修更换组件的建议及报价;

9、在服务范围内,我公司将在收到服务请求提供最快捷的上门维修服务;

非保用范围:

1、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

2、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如剧烈碰撞、遗失配件等,须酌情收费;

3、因生产批次不同导致的木质、布料、皮面等色泽、纹型质地各有差异;

4、非本公司运送、安装造成的损坏或产品移动超过同一城市;

5、非正常条件下,最潮湿、温度过高或过低的环境中;

6、不正确的拆装,产品的正常磨损。

家具承诺书 篇4

一、xx家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从xx家具产品交货之日起,实行“三包”、五年保修、终身维护的优质售后服务。

二、从产品交货之日起,xx家具在“三包”期内出现有关家具/家居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积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请消费者务必保留毁损零配件以作证明,否则将酌情收费。“三包”期以外,本公司提供有偿优质服务,零配件等材料费用由客户承担。

三、本公司将不定期地回访消费者,了解、检查东港家具产品在使用中的性能、质量状况,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帮助处理、维护。

四、如消费者有家具/家居调整或拆装需要,本公司将提供相关拆装的指导性服务。

7.环境影响报告承诺书(共) 篇七

按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承诺书

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建设项目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号文批复,将——煤矿、——煤矿等几座矿井重组整合成——矿井,设计能力为——万吨/年,截止目前,——矿井初步设计已经晋煤办基发

[——]——号文批复,安全专篇设计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煤监安——字[——]——号文批复,施工队伍已选定——公司施工,监理合同已与——公司签订,质量监督已在——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登记,整合改造的前期准备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外,其余均已完成。

目前,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委托——编制。我公司承诺:将高度重视环评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天内完成编制和评审工作。所设计的工程及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同时投入使用。

特此承诺

法人签字:(单位章)

8.【推荐】安全生产承诺书(共) 篇八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承诺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承诺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1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师范学院多功能大楼工程项目部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黄冈师范学院多功能大楼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二○xx年七月十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2

为了提高公司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障本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定,受董事会委托作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此,向广大员工和社会郑重承诺:

1、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2、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受到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3、保障安全投入资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持续完善安全工艺、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4、经常参加公司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5、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积极弘扬公司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9、落实安全奖惩,做好绩效考核,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典型,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总经理:xxx

20xx年6月1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3

作为煤矿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煤矿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煤矿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煤炭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矿生产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的威胁,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4、遵守煤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矿井逃生知识,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积极参加安全学习,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习记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

6、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积极参与矿上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XXX

日期:二〇xx年六月四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4

我作为 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做好本单位20xx至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努力做到不发生死亡事故,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继续深化“三项制度”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坚决克服“三违”现象;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名专职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3、强化重大危险源辨识、监管,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

4、经常深入一线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五落实”。

5、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持续保证安全设施完好达标,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6、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有关规定,确保作业环境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对接害职工提供必要防护措施,按规定进行体检,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检测、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不发生职业病例。

7、落实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完成培训任务,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安排上岗,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8、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

9、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逐年提高标准化水平和等级。

三、承诺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确保“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及“三品”查堵、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每半年对本单位的消防管网、防火报警设备、防雷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一次专项防火整治,增强预防火灾事故的能力;

3、严格对出租的商贸场地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协议,每半年组织一次承租方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进行一次用电、消防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每年对照标准化考评指标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四、将承诺内容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安全监管部门及本企业员工监督。

每年末,向行业安监部门进行一次安全述职;每半年,向职代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不履行承诺条款,自愿接受失信惩戒措施的制裁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发生死亡事故,主动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并做到“四不放过”;本人自愿接受政府的相关处分。

承诺期限:

承诺企业(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经营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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