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08-02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通用9篇)

1.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一

工会组织议事规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组织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为推进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 工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集团党委会议精神等的学习和传达。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集团党委决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工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四)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向集团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事宜,讨论确定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集团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 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提案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提案委员会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需要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分管领导审阅。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协调,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九条 工会评比宣传系统以上的各类先进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审定。第十条 职工文化建设、职工劳动竞赛、工会宣传工作、送温暖工作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与党群工作部沟通落实。

第十一条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由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2.农商银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三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提高院务管理委员会会 议质量和决策水平,依据医院有关规定,制订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原则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医院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院长临时委托 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安排、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 况可由主持人决定随时召开。

(三)参加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人员为医院院长、副院长、党支部书记、各 二级机构负责人。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 订。

(三)涉及全校师生医疗服务、卫生防疫等重大事项的研究。

(四)医院党政工作要点和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工会、文化建设、民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医院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建设的计划和方案。

(八)工资待遇、奖惩/职称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评定。

(九)需要提交会议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上述事项之外而且医院领 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可不提交院务管理会议。

(二)凡通过正常行文或经领导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如有紧急事情,主持人也可以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四、关于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议题一般由医院领导提出。有关二级机构负责人拟提交议题,须与医 院院长沟通并征得院长同意。

(二)凡提交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问题,医院领导之间、相关部门事 先都应进行充分沟通与酝酿,取得共识;重大事项都应有充分论证;涉及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提 交议题前,视情况还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

(三)向院务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议题根据需要和惯例准备书面材料,重要议 题的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 建议。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会引起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重大 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医院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及时呈参会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五、关于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原则

(一)提请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汇报人应是医院主管领导或部门的主要负 责同志,汇报时要严格控制时间,以保证有充分的讨论时间。讨论时不要提出或 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 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讨论,会议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成熟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 一步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或向上级领导请示。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为 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继续反映的权利。经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变,执行中如发现确有问题,应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六、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一)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单位),明确办 理期限。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通过“工作进程汇报” 向院务管理委员会报告。根据工作分工,医院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 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督促检查的主要方式是下发交办单和催办单,必要的还应 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梗阻的原因,向主管领导或者院务管理委员会汇报。

(三)严格保密纪律。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涉及全院职工的重大利益 事项、职称晋升、奖励、纪律处分等,其它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 露,否则视为违纪。

七、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 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4.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

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

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

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

须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我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五

第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议题,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它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沟通。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村(居)务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审核检查具体村(居)务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村(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纪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做决定不得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6.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 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 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 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 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决议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在参观、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7.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七

(198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讨论、决定本市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八)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九)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三)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和初审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

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会

议。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

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会议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受主任

会议的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议表决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说明,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有关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该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付诸表决。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予以搁臵。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种原因搁臵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诸表决后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罢免本市选出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提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

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市级财政决算的报 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

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为质询案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

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

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

对该质询案处理结果的报告。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

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

由受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

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撤销。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

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

人到会说明。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

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

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

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上刊登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布。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所刊登的决议、决定和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采访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发布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8.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八

规则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推进发展和改革各项工作,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

二、议事范围

(一)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的传达贯彻事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大决定事项精神;

2.传达国省发改系统重要文件、会议及重大决定精神;

3.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发改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规划事项

1.讨论涉及重大发展规划,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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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调整意见,审定计划中重要经济指标的确定等事项;

3.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全市季度、半、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讨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2.讨论可能涉及安全、稳定风险和不稳定因素的重大项目立项; 3.讨论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核准;

4.讨论节能审查、能源项目核准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等其他重要行政许可事项;

5.凡能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的项目不再提交讨论。

(四)重大政府性资源配置事项

1.讨论对国、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市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重大价格调控措施及价审会、案审会、成本监审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收费管理、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大经济管理事项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决定、领导批示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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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上报拟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我委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讨论由我委牵头实施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有关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 5.讨论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计划。

(六)重大内部管理事项

1.研究讨论按照《委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2.研究讨论本委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及经费安排; 3.研究讨论决定委机关和所属科室(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4.研究讨论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大额资产转让、处置等事项; 5.定期总结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

(七)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八)以上事项中属于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符合在线审批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议题确定

1.会议主持。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外出,可由委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出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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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议题。议题由科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确定。

3.出列席人员。出席人员由委主任、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委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1天送委办公室。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供会议讨论选择。

(二)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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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记录。会议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委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2.建立台账。会议做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由委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落实。委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每一事项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完成时限。

3.跟踪督办。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关于主任办公会议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9.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九

【发布日期】1994-01-14 【生效日期】1994-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4年1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1994年1月1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

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第八条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提议案机关,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签署并到会作报告,或者由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到会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委、办、局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要认真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如果常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不满意,须由作报告机关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经主任会议同意,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用蒙古语言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应当给予翻译。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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