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总结陈词

2024-10-25

三辩总结陈词(共11篇)

1.三辩总结陈词 篇一

第一、在校大学生兼职有利于大学生克服挫折和独立自我人格的培养。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之道不是要我们去学多么深奥的学问,而是要对大学生一种克服挫折的品质和一种独立自我人格的培养。

在兼职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的挫折,但是,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兼职可以让人早得到锻炼,早出炉,早得到真金。竞争是残酷的,只有不断地充实、锻炼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在校大学生兼职有利于勤劳、经验以及综合能力的培养。

先进的爱国人士鼓励青年向西方学习,提倡“勤以做工,俭以求学”,周恩来、蔡和森、陈毅和邓小平等一大批新中国的功勋人物都成长于此。

古诗云: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我们的盘中餐,哪一粒不是父母的滴滴血汗?对于家境贫寒的大学生,兼职获得的报酬,正如丝丝甘泉对于沙漠之中的旅人,虽然微薄,但却温馨。对于是小康之家的大学生,应该知道为养育我们,父母打拼半生,又怎会不想为他们尽一份绵薄之力呢? 爱因感恩而长久,生命因惜时而精彩。我们要报答恩情,又何必等到某年某月?到时,也只怕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在。

第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服务社会。

杨振宁说过,大学承担着三大任务:本科生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据统计:礼仪促销、婚宴主持人等岗位大都是兼职的,而且往往由素质高,能力强,形象好的大学生来担任;山东省某公司的市场调查员和访问员,在校大学生占九成;就企业来说,雇佣兼职学生既可以减少成本又有一批高水平的服务者,就政府来说,学生“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有效的减轻了政府负担。

第四、不久前青岛市设立兼职人才市场,组织开展兼职中介咨询和兼职人才培训,指导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北京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在读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兼职等一系列宽大优惠措施。各地方和高校组织的一系列兼职人才招聘会,更是不胜枚举。

如今兼职已成为时代的主题,气势磅礴的兼职风,如磁石般吸引着,千军万马走出厚厚的围墙,聆听墙外的风声、雨声,寻找与社会接轨的焦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在校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

2.伊斯兰教:三诘三辩 篇二

伊斯兰教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当地的居民,也就是阿拉伯人的祖先之一贝督因人,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他们粗犷豪放、行侠仗义、英勇善战。伊斯兰教承袭了他们社会生活的和性格的特点,鼓励穆斯林为宗教社团的利益而英勇战斗。所以,古朴简洁的早期伊斯兰教的特点之一就是崇尚武力,勇敢善战者深受尊敬。尤其是在以后伊斯兰教的扩张运动中,强大的穆斯林军队在“圣战”口号的激励下,使横跨亚、欧、非的广袤地区都成为阿拉伯—伊斯兰帝国的组成部分。阿拉伯人对周围民族的征服并非完全通过武力完成,但武力的确在征服运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只是伊斯兰教的一个方面。而且,随着穆斯林与周围先进文化的接触,崇尚武力的思想也逐渐淡化,甚至经常被人忽略。同时,伊斯兰教教义中主张和平的内容却逐渐凸显出来。在阿拉伯语中,“伊斯兰”就是“和平”、“顺从”之意。按照伊斯兰教义,人人都要顺从真主,才能带来和平,伊斯兰教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和平的生活。伊斯兰教还教导人们善待朋友、热情好客、虚心向别人学习。穆罕默德说“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这与中国儒家的“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伊斯兰教具有崇尚武力的一方面,但它的伟大之处在于倡导和平,武力只是实现和平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伊斯兰教的目的。

那么,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的“圣战”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圣战”,阿拉伯语叫“吉哈德”,原意是“尽力”、“奋斗”,引申为“为主道而奋斗”,包括为传播伊斯兰教所做的一切努力。《古兰经》根据早期穆斯林斗争的需要,规定除礼拜和施舍外,还要拿起武器与多神教徒战斗,因此,以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也是一项重要的宗教义务。“圣战”是早期穆斯林履行这项义务的主要形式,并在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建立和伊斯兰教的传播过程中起过重大的作用。根据教法,宣布“圣战”是哈里发的一项主要职责,但“圣战”始终未能成为伊斯兰教的一项主要宗教义务。

由此可见,“圣战”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伊斯兰教的产生和发展密切联系的。在抵抗基督教“十字军”的斗争和近代反抗西方列强侵略的斗争中,“圣战”起着巨大的号召作用,成为穆斯林团结一致、进行民族解放战争的旗帜。二战以后伊斯兰复兴运动风起云涌,“圣战”之声不绝于耳。但近年来,以“圣战”为掩护的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恐怖主义大肆泛滥,使“圣战”成为全世界备受争议的话题。

“圣战”是一把双刃剑,正义者用它反抗侵略,维护和平;邪恶者用它制造恐怖,危害社会。

那么,伊斯兰教有恐怖主义的传统吗?

伊斯兰教是一种倡导和平、主张与人为善的宗教,但一些穆斯林极端分子的行为却常常具有激进的、暴力的甚至恐怖的特点。其原因可能与作为一神教的伊斯兰教产生于原始的部落社会有关,特殊的社会背景使宗教带有部落社会的遗风,并在伊斯兰社会特有的政治条件下部分地保留下来。伊斯兰“圣战”思想也对其恐怖主义的传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伊斯兰教历史上各式各样的恐怖活动很多,原因也各不相同。有为宗教扩张的目的而采用的军事恐怖手段,也有内部各个教派、各个家族、各个王朝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暗杀等恐怖手段。但恐怖行为也被视为一种反抗侵略、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方式。最为典型的是11世纪末和12世纪“阿萨辛派”(即“暗杀派”)对欧洲十字军实施的恐怖行动,以及当代巴勒斯坦人反抗以色列的斗争中的恐怖活动。所有这些都说明,某些激进的穆斯林的确有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诉诸恐怖手段的倾向。

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多与穆斯林极端分子有关,特别是9.11事件后,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问题再一次成为热点。事实上,伊斯兰教主流社会对这种恐怖活动也持反对态度,主张比较理性地解决争端。恐怖主义者越来越孤立,这是否预示着某种新的趋向呢?

伊斯兰教有很的报复心理吗:否。伊斯兰教倡导以前智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宽以待人是他们赞美和鼓励的“善行”之一。不能以静止的眼光,了汪能以偏赅会、以点带面地看待伊斯兰教。

作为一种宗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中包含了大量的伦理道德内容,《古兰经》的主题之一就是劝善戒恶。伊斯兰教把人类的行为分为“善行”和“恶行”两大类,“宽以待人”是《古兰经》赞美和鼓励的善行之一。穆罕默德教导人们,如果有人打你的左脸,那么你就再伸出右脸让他打。他还要求穆斯林要以自己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们之间的仇视,代之以和睦。可见,伊斯兰教倡导以明智宽容的态度忍受他人的无端伤害,而并不强调对作恶者实施报复。

导致有人认为伊斯兰教具有很强报复心理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近年来国际上的报复性恐怖活动多与穆斯林极端分子有关,再加上某些人别有用心的渲染夸大,如西方的“伊斯兰威胁论”、“文明冲突论”就属此类;二是伊斯兰教法律存在“同态复仇”的现象,如杀人者要被判以同样的方式被受害者的亲属杀死,偷盗者断其手足等。其实,国际上穆斯林极端分子所从事的恐怖活动有复杂的政治背景,他们往往对伊斯兰教的某些教义进行曲解或夸大,为自己的恐怖活动寻求宗教上的解释。事实上,恐怖行为并不为大多数穆斯林所接受。至于“同态复仇”等伊斯兰法律和道德规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的发展变化和外来文明的影响,这些传统的刑罚绝大部分已被现代刑法所取代。所以,不能以静止的眼光看待伊斯兰教,也不能以偏赅全、以点带面地看待伊斯兰教,否则就会得出伊斯兰教有很强报复心理的片面结论。

伊斯兰教反对现代化和现代文明吗?否。伊斯兰教的生命力恰恰相反在于它能够顺应时代潮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在世界现代史上,伊斯持教国家追求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事例比比皆是。在现代化和全球化以前未有的速度和方式自我调整、自我更新,迎接现代文明的挑战。

伊斯兰教是在西方入侵的血雨腥风中认识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古老的伊斯兰教在西方入侵面前经历了痛苦的挣扎、分化和反思。宗教与科学、传统与现代,成为一个严峻的话题。保守的宗教人士固步自封,以经训的戒律作为抵御西方的精神武器,他们认为伊斯兰教能够解决穆斯林社会的所有问题,而且伊斯兰国家落后挨打的局面完全是因为偏离了伊斯兰正道,而结束这一局面的方法,只能到宗教的经训中去寻找。伊斯兰改革人士却主张在不违背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前提下,对现代科技和现代文明以宗教的方式予以重新解释,从而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

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有远见的穆斯林锐意改革。为了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他们经历了各种各样的艰难探索,从民族主义到社会主义,从泛伊斯兰主义到新泛伊斯兰主义,甚至世俗主义。二战以后兴起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也是穆斯林对现代文明的反应和迈向现代化的一种探索。在保守主义与改革主义的斗争中,改革主义逐渐取得优势。经过现代文明的洗礼,伊斯兰教的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伊斯兰社会也今非昔比。我们看到的基本上是伊斯兰传统与现代文明和平相处的景象。

当然,伊斯兰教与现代文明并非总能相安无事,古老的宗教与现代文明的接轨需要一个过程。总体上而言,伊斯兰激进派容易接受技术,而不易接受科学观念和现代政治。这种对抗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穆斯林社会的现代化,但是,持激进态度的穆斯林毕竟是少数,他们不能代表整个伊斯兰教对现代文明的看法。

在世界现代史上,伊斯兰教国家追求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事例比比皆是。土耳其的凯末尔主义就是最早的,也是最杰出和最成功的代表,它对伊斯兰世界具有巨大的鼓舞和示范作用。

3.开场陈词与总结陈词 篇三

正方观点:开场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各位观众、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是“人情比法律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随着社会关系的愈加复杂化,社会上纠纷产生更加容易了,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纠纷,运用“人情”还是“法律”来解决成为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就此,我方的观点是:人情比法律更能解决纠纷。

一般情况下相对于法律而言,大家都将人情错误的理解为私情、任人唯亲之类的贬义词。其实并不是这样,真正的人情不是让人徇私舞弊,不是让人贪赃枉法,不是教人滥用职权。人情,它指的是道德,体现的是人性化,在这里主要指存在于公众心灵深处并被普遍接受的情感、情理。而法律是社会规则,是一种人为制定的规章,更为明确地说,就是那一部部法律。纠纷是指产生矛盾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情。解决纠纷是使人从心底主观接受的结果,不是单纯的平息纠纷,不是治标而是治本的。

下面,请允许我从以下三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情比法律更具广泛性。人情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而人们对法的认知更多是要经过后天学习与普及。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有相应的法作为依托,而情则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纠纷类型更为全面。相较于法的局限,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第二,人情比法律更具彻底性。有着五千年文化积淀的中国注重的是以德服人,以情动人,而不是在事后用惩戒的方法去解决纠纷,这样只是治标不治本,因此,用情解决纠纷才是一种根本解决的方法,这并不是靠法的外部约束就能做到的;此外,人情更多的是注重人们的主观感受,用人情解决纠纷更能让人主观地从心底里接受,而法律则是强制性的让人被动接受,这种解决是及其不彻底的。

第三,人情解决纠纷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让人情变得冷漠,用法解决纠纷所带来的情感伤害是不能忽视的,相反的,人情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彼此的沟通与理解,纠纷就会变得不那么激化,从而更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每一个人的发展,人人都能动之以情,必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的带领下,人们的价值观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长远发展。综上所述,人情比法律更有利于解决纠纷。谢谢大家!

总结陈词

纠纷是由外因和内因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外因表现为言语和行动,内因表现为内心与情绪,我们今天说人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评论的标准是哪一个更彻底的解决纠纷.什么是情呢?情是包括体谅与包容人类的情感,我方不否认,情的作用相对于法而言,速度可能慢了一点,但是更俱效果,而法虽快效用比较强制,但是无法让人心服口服,所以才有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而且法律也常常会发生误判,这对人的一生又造成了多大的创伤?心灵的创伤又怎能弥补?总之,情一致,法不一致。法不能让人信服,长期而言,人情才是最为重要的。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有文化背景,难免会有纠纷,但是之所以这么团结,不正是情对各民族的包容吗?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也是不断的,解决的途径是什么?不还是人情嘛。朋友、同学之间也是会有纠纷的,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也时有发生,夫妻之间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难道这都非要闹着告上法庭不可?那这社会该是何其冷漠啊?

4.三辩总结陈词 篇四

第一组问题:源琳把古董寄在小明那,小明却把古董卖给了小翠,小翠因拖欠小明古董款项上了仲裁庭,请问小明会不会告诉仲裁庭古董是源琳的?

„„

简单说,小明有私吞古董的企图,那么他向仲裁庭说自己不是古董的所有人,还可以向小翠要拖欠的钱吗?

„„

那么小明出于私吞的恶意必定会隐瞒事实,那请问仲裁庭在被隐瞒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会不会有错误?

„„

请问依据一个错误的事实认定如何能得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

仲裁的公信力怎么办?

选诉讼:选择了诉讼就证明不加仲裁第三人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不能查清案件事实? 另种回答:设第三人制度多好啊,让三方用一个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多好啊,为什么非得你仲裁来我诉讼,我不服我再上诉,如此费时费力又累死第三人的,还是仲裁第三人好啊!

第二组问题:

对方辩友我们来讨论1984年的Vimeira按,租船人把船转租给分租船人,因把船驶入过窄的不安全港致船舶受损,船东仲裁要租船人索赔,租船人会败诉吗?

„„

败诉!租船人向分租船人提起仲裁,分租船人举证证实了港口安全,有更大的船通过,推翻了原仲裁裁决的依据,那么分租船人是否会败诉?

胜诉!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同一事件纠纷,仲裁庭却得出了2个相互矛盾的裁决。你认为会对仲裁造成什么破坏?

公信力的破坏啊!效率更是不能保障!„„

一个仲裁庭会得出两个不同的裁决结果吗?

„„(不会)

那在原仲裁引入第三人制度,将两个仲裁案件和在一个仲裁庭审不是更方便更准确!起码可以说,仲裁第三人制度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嘛!

赛后总结:

我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在充分尊重仲裁特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民间性、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等,运用法律制度的设计规避商业秘密及商业信誉的损害,也防患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不被第三人另行起诉而使仲裁形同虚设,在制度上仲裁庭的告知义务、建议第三人参诉、居中调停也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的发挥,在客观上更加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和经济性,更大程度上的发挥仲裁专业性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我方的仲裁第三人制度几乎没有大的立法缺陷,在客观操作上、理论上、国内外的实践上均能找到支撑点!

而对方仅攻击的弊是我方制度中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的问题,我们说,仲裁庭发挥准司法性,告知仲裁双方,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诉,仲裁结果将不公正,且第三人势必另行起诉会造成,我们辛苦的仲裁结果归于推翻的命运,再者,也浪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还要进入审限和审级都颇长的复杂的争讼之中。我们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势必会有所妥协而同意第三人的加入。这点在社会情理上是说得通的!退一步说,就算双方不同意,那也是极少数人意见,没有绝对完美的制度,也自然不可能有让人绝对满意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仲裁不是万能的,也应当尊重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争讼的时候,第三人可以通过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这点用黑数理论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对方攻击了诉讼体制下也不能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任何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实际上仲裁和诉讼只有性质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差别,第三人制度正是更好的保护第三人权益,充分查清案情、彻底解决纠纷、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等需求,对于二者是没有区别的,都面临着这样的需要,因此,客观上可以参照。能接纳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我们,更应该可以理解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

以上论述构成了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英国、美国(南卡罗纳州、犹他州)、法国、日本、荷兰、新加坡、西班牙、比利时、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等发达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原因,其根本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计是利大于弊的,这点对方没能论证清楚,而我方其实论述得很明确了!

我方反对以准司法性,赋予仲裁庭直接追加第三人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理由如下:

一、破坏了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仲裁制度,其诉讼化色彩浓重、自愿性和意思自治得到了严重的摧残;

二、权力来源的突破会导致仲裁民间性的丧失,使得当事人为寻求公正、排除第三人参诉、选择“私了”、以及仲裁法立法一向保护民间性的举措不一致(如不设审级、上下级互不隶属、仲裁独立等等制度)

这也是,我国海事、重庆仲裁、日本、英国、荷兰、比利时采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理由!

综上,我方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的优越性以及客观实用性是经得起推敲、其弊端也是可以被弱化或者规避的,总体上制度设计是利大于弊的,据此其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生命力才如此旺盛!

立论:

仲裁可以设立第三人制度,不应设立过于绝对化;辩论方向:构建制度趋利避害,注重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仲裁和诉讼只有性质差别没有本质的异同,其根本目的都是定纷止争;注意仲裁不是万能的 1第三人的介入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彻底解决

2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有利于实现仲裁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率。公正效率是仲裁的一个优势,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使得案件的审理更为集中,进程加快。

3不让第三人加入仲裁,等于是默认了2人私自瓜分第三人的利益,让第三人诉讼只会伤害仲裁的权威与公信力(以至于使仲裁制度形同虚设)

4欲速则不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公正裁决的基础和前提)两人通过仲裁“私了”了第三人再另诉,到时再重新来,那前面的仲裁裁决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仲裁制度就形同虚设了!5保密性的问题可以利用制度设计予以保护,如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与第三人无关时,第三人回避;或者让第三人签保密协议等制度措施来规避不利影响,趋利避害;诉讼亦不能免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的影响。

6、承认并保护民间性,并发挥仲裁的准司法性(通过仲裁庭主持,让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事后补协议))6防区:

1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违背这个前提也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的自愿性——我们设立的第三人制度是三方都同意重新签订新的仲裁协议,不会违背这个原则,我们也不同意仲裁扩张力理论。

2民间性无权力直接追加第三人——我们也保护民间性反对直接追加!

3第三人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仲裁的效率原则与经济性。——下面第五点“答” 4第三人的加入影响当事人出于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保护而选择仲裁,破坏了仲裁的保密性——答: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1、仅第三人知道,而非大白于天下,仲裁仍是原则不公开,公开为例外不变。

2、可以通过制度规避:与涉商业秘密无关的第三人要求其回避;不得不接触商业秘密的,依靠签订高违约金的保密协议来规避风险。

5第三人的加入如果设置了仲裁庭可以直接追加第三人严重破坏仲裁的民间性加重诉讼化色彩和行政干预;如果不加入第三人,设立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加入第三人,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不希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介入一起来分蛋糕,以至于会不同意第三人的介入使得仲裁第三人制度形同虚设——答:双方当事人通常会愿意,因为双方当事人知道第三人被孤立后必然会另行起诉,到时仲裁会因为事实不清而被推翻,没人渴望经过仲裁解决不成再来一次诉讼增加不必要的时间、精力、金钱,没规定第三人制度导致了仲裁快捷性、经济性的破坏;因此其通常会妥协!

如果不妥协,那只能诉讼,在当事人利益与仲裁民间性、意思自治的秩序保护相比,后者更为重要,它关系到秩序的建立和仲裁存在不至于形同虚设。

6、通说认为,当事人只能从自己指定的仲裁员那里获得正义(我们认为这句话错,仲裁员具有独立性,不因为被选而支持谁,否则仲裁制度就乱套了),新加入的第三人不易形成多数决议——1:1:1(按首席仲裁员的意思);第三人过多(仲裁代表人制度来解决);

7我们的第三人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答:辩题是仲裁可否设立第三人制度,而非仲裁可否设有严格意义的第三人制度 第三人的利益通过法院对仲裁执行过程中行使司法监督权或直接行使审判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答:仲裁被推翻其公信力以及优势殆尽,最后置于形同虚设。

9合并仲裁制度——合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仲裁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为了方便、裁决一致而合并,而我们的制度是三方一同签订新的仲裁协议,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仲裁。

仲裁的优点与特征:意思自治(自愿性)、民间性、专业性、快捷性、经济性、保密性 排除法院的管辖,商业秘密、商誉;排除其他人的参与

仲裁第三人: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

第三人案件类型:在商事活动中,基于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法人的合并、分立、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均可能产生非仲裁协议的订立者,仲裁第三人

去除诉讼第三人制度会导致什么弊端? ——》诉讼与仲裁只是性质的区别没有本质的异同,是因为同样的问题用诉讼第三人制度大家可以认可,但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大家却用有色眼镜看她,这样是不对的——仲裁也好,诉讼也罢,在复杂的涉及三人的纠纷中,不加入第三人都要面临案件事实查不清,第三人不服双方当事人孤立自己而解决争议,而去另外诉讼;这些特点是共通的。

仲裁和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同,所面对的案件特性是一样的,同样面临不加第三人案情不明朗、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浪费司法资源、耗时、耗力、耗金钱等问题,这个方面而言是共通的,设立第三人制度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只是如何设立和怎么趋利避害的问题。

我方二辩„„,请问他该怎么救济自己的权利?

他们之间签有仲裁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是应该适用仲裁?

但是这套房子不是我方二辩的而是我的,那我要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诉讼:诉讼很好啊,可是诉讼的结果是推翻他们的仲裁结果,而且在仲裁以后再来一个诉讼,仲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被撼动了,仲裁制度会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

仲裁:仲裁好啊,但是我没有签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没有仲裁第三人制度,我没办法参加

明明三个人间发生的事情,两个人想排除第三人“私了”必然会有意回避涉及第三人的事实,那么,事实还查得清楚吗?

第三人再诉(仲裁的经济性、快捷性、权威性、存在的意义的冲击):第三人不满双方当事人擅自私了了此事,必然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纠纷是通过仲裁彻底解决了吗?

母公司操控子公司与债权人签合同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后母公司将子公司的资金抽走,债权人只能与空壳子公司仲裁,却不能与幕后母公司仲裁„„只能在仲裁和诉讼间疲于奔命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中发达国家的代表为什么要实行仲裁第三人制度? 我国是否设立过仲裁第三人制度?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增加了关于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方面的内容。该规则第45条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要进入已经开始的仲裁案的审理程序,必须要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达成一个仲裁协议。你认为这个制度这么规定是为何原因?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章关于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规定较为详细。依据此规则第70条规定,第三人加入仲裁的决定性要件是与原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其进入仲裁的身份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章认为第三人介入仲裁只能三方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以当事人身份参加是一致的,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依据在于三方达成的新仲裁协议。

英国、美国(南卡罗纳州、犹他州)、法国、日本、荷兰、新加坡、西班牙、比利时、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等发达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仲裁第三人制度说明了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对方辩友是否也认可? 如果缺失仲裁第三人制度将导致仲裁机制无法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时,即使仲裁第三人制度可能再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第三人制度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5.辩论总结陈词 篇五

关于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应强行施以救助辩论比赛

总 结 陈 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反方作最后的陈词。刚才,双方辩友都围绕各自的主题展开了精彩激烈的辩论,但是在正方辩友的辩论中我方有两点感受:

1、正方观点过于理想主义。正方辩友列举了一系列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未及时施行救助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没有考虑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强行救助所带来的后果和风险。

2、错误地理解了我方本意。我们双方的辩题中都有实行救助四个字,所不同的是实行救助的定语“应强行”和“不应强行”,正方错误地将我方不应强行施以救助的概念偷换成了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不施以救助,由于概念性的错误,使得对方的辩论显得南辕北辙。

反观我方,观念已经极为清楚,即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这不是否认人性的关怀,而是立足于现实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方已经在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都占有了先机。

在此我想简要总结一下我方观点:

一、强行救助缺乏法律依据。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制度,这是一个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重大历史进步。试想,如果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每一次强制是否都真的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已经成年的孙志刚尚且死于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保证未成年的孙志刚能在强制救助中能幸免于难?我方认为强制性救助制度是非常可怕的制度设计。

二、强行救助缺乏财力支撑。众所周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救助是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的,无论是解决这些孩子的衣、食、住、行,还是管理、教育、医疗、遣送都需要钱,而现在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我们乡镇长班的学员最清楚,就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吃饭财政,乡镇政府仅用21%的财力却供养了占71%的财政供养人口,即使自愿的救助都显得力不从心,更不敢奢谈强行施以救助。虽然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总得先有玫瑰呀。

三、强行救助放大了政府的责任风险。追述过往,政府曾经做过很多强行的事情,比如强行结扎,强行人流,强行拆迁等等,为此政府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其中包括金钱和威信,如果对流浪儿童再强行救助,流浪儿童的监护责任也就自然地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如果在监护期间再出现一个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试问现

在政府还有多少金钱和威信可以随意挥霍?中国人口多,发展的积怨大,任何一起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都完全有可能酿成类似于“瓮安事件”的群体性事件!

四、强行救助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强行是强制的同义词,我认为所有的强制都应该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比如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才是我们的强制对象。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会给孩子还来一种身心的伤害,这种伤害是隐形的,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我们难以估计的。采取强制的办法,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内心滋生一种对社会的仇恨,这种强行救助比不救助更可怕。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

谢谢大家!

6.四辩总结陈词 篇六

我首先得再一次重申几个问题

第一、我们今天的辩题是网络的发展对文学的影响,而对方辩友,完全无视“发展”二字,错误的认为当今网络对文学产生的影响在网络发展过程中是无法解决的。

第二、网络仅仅是一种工具一种传播渠道,一种媒介。网络是不会创造文学的,对方辩友将问题全数归咎于网络发展,那么的说法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而我方看来网络只是一个载体,纸张也是一个载体,网络的所有问题纸张也有,如果说网络不要了,纸张也可以不要了。

第三、对于对方辩友说的网络发展使得作品涌现,但没有质量,对方辩友的想法是何其的荒谬啊,大家都学过马克思哲学,知道量变会引起质变的,李白酒斗而诗百篇,莫扎特,莎士比亚都是高产的作家,难道他们的作品都是不好的吗?

第四、对方辩友通篇在谈网络中那些不好的文字,却始终看不到网络中好的方面,难道说没网络之前就没色情,没有暴力文学吗?我方承认网络上的确有一些不好的文字,难道书本上就没有了吗?人是有主观判断能力的,万事万物都有好有坏对方辩友如果您上网只看那些不好的文字我们有什么办法呢。

第五、对方辩友一直在说什么挤压了文学,什么冲击了文学,难道网络发展后大家就群起而审丑了吗?网络发展给了我们更多的空间,更多表达自我的方式,这难道不是吗?

在我方看来,网络对文学的发展利大于弊。

一、大家都知道,如果文学不传播就不能发展,而网络的发展让文学多了一种传播的途径,这是最大的利处。相对于纸媒而言,网络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没有时间限制,占用空间小,轻便、易携带保存。从诗歌兴起到如今近千年的时间只保留下几千首诗歌这是何其的悲哀啊。

二、文学应该要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多样性。网络发展为文学作品提供了新的创作平台,新的表现形式,使文学作品实现了语言的形象、含蓄、生动,使文学作品更加接近生活、反映生活、启迪生活。

三、网络发展使得文学作品大量涌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为文学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网络发展使得读者增多,使得文学队伍急剧壮大,提高了国民整体素质,加强了修养,纯净了灵魂。

第四、文学归根结底是人学,从古至今,许多不好的文学作品都在历史长河中灰飞烟灭,网络发展为历史与现实打通了一座桥梁,使得读者与作者有了一个更好的交流方式,使得作品能够更好的反映人性,表达出人文社会。

7.总结陈词 篇七

尊敬的主持、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大家下午好!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不得不承认对方辩友的发言口若悬河、十分精彩,不过,还是被我一不小心抓住了十几处漏洞。但限于时间紧迫,在此只能列举一二啦。第一、定义错误。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当然这个商品房是打引号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第二、避重就轻。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小产权房处置应该转正还是清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小产权房处置该如何选择大方向,是整个国家大政方针如何制定的问题,而非具体如何操作、补办手续那些鸡毛蒜皮;

第三、舍本逐末。对方辩友高度赞扬了小产权房对于目前高房价的平抑作用,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改革的方向。试问世界各国有哪一个是靠这种方式调控房价的?是用这种方式实现住房保障的?更何况“小产权房”虽然在某些城市体量较大,但就全国来说,只能算是“非主流、打游击”而已,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全民性的住房保障问题,它所起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应当看到,中央政府已经从增加土地供应和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这两方面来努力,用合法合理的手段,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盲目乐观。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表态: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并宣布将要对小产权房问题突出的城市开展试点清理。这就为我们下一步处置小产权房定下了基调,那就是清理,还是清理!

第五、消极逃避。对方辩友始终对我方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避而不谈,我是否可以认为对方自觉理亏呢?

第六、断章取义。

8.四辩总结陈词 篇八

各位观众,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专升本(对方所说优点)......但是这就能说明比自考要好吗?显然不是的(这一部分为了吸引对方注意力,欲抑先扬),根据我方之前的论述,我们知道,专升本(阐述优点).....很明显,专升本只是(缺点)........,即使少数公司看重它.....,也不代表大部分企业和社会对自考的认可度会低,正如(举有利的例子说明)........。(这一部分,展开自己方的论点)

对方辩友口口声声喊着........,可是却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考不比专升本好。把......混为一谈,是对方辩友犯的一个严重错误。(这一部分,抨击对方的论点),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自考比专升本好。

2-解围部分

如果自由辩论或之前陈述观点环节中被对方问得哑口无言,有没有及时回答好的问题,在总结陈词中可以加以补救,因为这时已经没人有机会反驳你了。举个例子,比如你方在某自由辩论环节中出现以下情况:

A:比尔 盖茨中途辍学,不还是成为了一度的世界首富吗?

B:正是因为比尔盖茨之前读过了书,使他有了出路,如果他没读过书,那么可能连电脑是什么都不知道,谈何成为世界首富呢?你敢说比尔盖茨在成为世界首富的道路中,一点在学校中得到的知识都没用过吗?

A:总结陈词中可以这样补救:对方说过比尔盖茨成为世界首富的过程中读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可是对方忽略了一点,比尔盖茨不正是因为意识到读书不是唯一出路,才会离开学校的啊,如果他认为读书是唯一的出路,还会中途辍学,还能成为世界首富吗?(有些偷换问题重心的感觉,可是作为结尾补救来说,已经足够了,毕竟没人反驳了)

接下来,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观点的片面性: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专升本比自考好,但是.....,如.....这难道不能证明自考比专升本号码?不知道对方辩友该如何解释。

第二,对方辩友提到(从对方讲话中找可以攻击的).........但

是..........殊不知,(例子证明自己对).......不知对方辩友有没有考虑到.......3-拆对方台

刚才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对方将XX概念偷换成XX了,没有把握住本场比赛的重心

9.总结陈词 篇九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反方辩友:

由于反方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得出吴某、雷某二人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下面我方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

第一,判断一个行为的真实性质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偷就是偷。反方辩友仅仅看到吴、雷二人行为的欺骗色彩,但忽视了其本质上只是利用障眼法的手段窃取财物,在本质上属于盗窃罪,而非诈骗。

第二,我方再次重申,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同时具备自愿交付的意识和行为。换句话说,被害人必须对所交付的财物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主客观必须相统一。

那么在本案中,反方误以为空调厂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实际上空调厂并没有认识错误,而是对多给的500公斤铜管根本没有意识到,属于没有认识而不是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对于多交付的500公斤铜,空调厂没有认识也好或者有错误认识也好,但是有一点不会改变:那就是空调厂对于500公斤铜肯定不是自愿交付的,因为没有意识到所以谈不到自愿还是不自愿。而诈骗罪恰恰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总而言之,没有错误认识或者不是自愿交付满足一个就不构成诈骗

第三,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众所周知,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盗窃罪,这说明同一数额的盗窃罪所应该受到的处罚要重于诈骗罪,原因就在于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更何况,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含有一定技术含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与单纯的盗窃行为相比,更难防范。如果将盗窃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势必有失公平正义,与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立法宗旨相悖。

德国哲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正是法律人的天职!”对于形形色色似是而非的各类犯罪行为,我们只有把握住其犯罪构成上的微妙差别,才能最终追寻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10.总结陈词 篇十

下面再由我来陈述一下我方的观点。

第一,事实胜于雄辩。让我们来看一看历史是用什么方法来选拔人才的吧。汉代采用的是察举制。由地方向中央推荐官员,但是在推行之时,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封建国家的行政组织日趋瘫痪,声望影响逐渐被官僚家族所支配,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比如袁绍家族的“四世三公”等等,也是在这个时候人民留下了“举孝廉父别居,举秀才不识书”的无奈悲叹。

自隋文帝开始,一直至1905年废除科举,科举制度一直在我国实行的近1300年的时间,无可否认在他的后期出现了许多问题,禁锢了人民的思想,但是我们必须说明这统治阶层的统治思想导致科举制度出现了问题,原因并不在考试制度本身。同时,无可计数的人才源源不断的走上自己的岗位成为国家的栋梁。

11.四辩 总结陈词 篇十一

经过一场唇枪舌战,我们见识到了对方辩友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纵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从立论到自由辩论结束,犯下了不少错误,我方一不小心抓住了对方辩友的九大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五个问题。

一、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将忠于可以的误解为参考。(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如:

二、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师德”—“人格”)

如:

三、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范跑跑”北大才子)如:

四、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五、断章取义:

六、颠倒主体:

在我们明白了对方的偏颇不足之处以后,下面我进一步总结我方的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教师及其从事的教学工作是一种具有很强专业性的职业。本行业内技能有: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备课能力,教学方法,教学体态、教学语言等等,都是师才的具体表现。从“预备教师”开始,我们就已经接受系统化地培训,也有一套标准对我们进行考核,如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普通话、计算机等在教育教学上用到的与技能和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合格了,我们才有资格成为真正的教师。

其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顾名思义,强调的是对老师师德的规范要求,但是《道德规范》并不是成为一个合格老师的充分条件,《道德规范》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规”,因为它只涉及教师的道德层面,它也不是奖惩条例。而师德是无形的,但是对于师才,却能从各个方面反映出来,它是硬性的,并且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影响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老师,一个合格的老师。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座的各位都是通过统一资格考试成为老师的,而考试无疑是对一个人知识水平最有力的考证。再者,成为了一个老师之后,要靠什么来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老师呢?无疑还是师才。从现实中看,无论各类荣誉比赛还是拼职称,我们都能看到,教师本身的知识与技能更被看重。

再次,学校作为一个教育场所,学生在这里学习知识,学习品德,锻炼身体,力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但是,一个学生的高尚品德不一定从一个品德高尚的老师学到的,它有可能是社会,家庭造成的影响。但是,那些学业有成的学生往往都会有学术高超的老师。业务水平高超的老师可以培育出数学家、音乐家、美术家等,难道一个品德高尚的老师就可以培育出道德家吗?所以,老师的师德不是学生的道德培养的唯一出处,但是老师的师才却是一个学生知识的大部分来源,相比较之下,老师的师才比师德更重要。

最后,纵观我们持续参加的教师培训,培训内容大抵可以分成教学技能、相应学科教材分析。教育教学方法等大类。虽然关乎师德的培训也有,但是我们通过近两年的分类统计可以清晰地看到,(拿出数据)教师培训的内容离不开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更是反射出当下教师仍旧寻求途径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即是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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