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审批制度

2024-10-11

作业审批制度(共8篇)

1.作业审批制度 篇一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工程危险作业制度

1、从事施工、养护作业的部门必须到管段交警、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安全审批手续。

2、办理施工安全管理审批手续时施工单位应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施工申请书;

②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安全标志标牌的清单;

③施工人员身份证、驾驶证、施工车辆行使证、人员及车辆明细及状况表复印件; ④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3、在从事施工、养护作业单位实行一张表格共同审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路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施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予以及时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将责令停工整顿,进行处罚,收回施工许可证、临时施工证。

4、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前三天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5、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夜间施工作业。

6、施工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且必须办理临时施工证,实行一车一证。施工车辆必须在施工区域内有序停放和装卸货物,严禁随意调头、逆行、违章停车。用于施工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施工区域内或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安全的场所。

7、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警戒。

8、严禁用货车接送施工人员,严禁施工人员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在非施工路段行走。

9、占道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和设施。标志有:作业标志、窄路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设施有:导向标、路拦、锥行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等。

当任务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二、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8、其它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日常维修工作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请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施行。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施工人员需报请队长同意方可施工。

3、危险作业的部门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部门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项目经理或队长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7、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2.作业审批制度 篇二

一、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的内涵

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 实质上是一种专业分工, 即专门培养“信贷独立审批人”这类专家来进行信贷审批, 以此来提高审批质量与效率, 降低信贷风险。独立审批人制度首先强调的审批的“独立性”, 即审批过程和结果不会遭受外部事件的影响, 不会受到外部的干预。其次, 它强调的是审批结果的专业性与有效性, 即审批的时效性会大大增强, 且审批的过程更加专业, 不会出现非专业领域人员进行信贷审批的情形。再次, 其最终目的是减小交易成本, 降低信贷风险, 即通过简化流程, 规范操作来提高审批的透明度, 减小审批过程中的运行成本, 并以专业性的审批结果来降低信贷风险。

二、外资银行信贷审批中独立审批人制度的基本经验

从外资银行现行的管理制度来看, 他们主要从注重员工培训、注重追求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注重审批材料的真实性、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与科学性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信贷审批的独立审批人制度。

1. 注重员工培训。

培训是提升独立审批人工作能力的基本手段, 外资银行在培训中也有其独到之处。首先, 对于独立审批人, 外资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 这不仅包括入职培训, 还有较为频繁的任职培训。并且总体来看, 外资银行的培训经费的投入、员工培训强度都要大于中资银行。2010年美世调查演示, 人均培训时间最长的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高出50%, 外资银行人均培训经费平均高出中资银行15%。其次, 外资银行注重培训与激励制度的结合, 对于审批中表现好的员工, 则积极的予以培训, 提高其工作水平, 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2. 注重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

保持独立审批人的独立性, 主要是指外资银行在开展信贷审批过程中, 制定了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一般是根据审批人的资历、能力等设立其审批权限, 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动态的调整审批权限, 并且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不会轻易干涉审批人的审批事项, 也不能轻易更改审批结果。这就使得独立审批人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 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而不会出现迫于压力而人为的改变审批结果等情形。

3. 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

注重审批标准的统一性与科学性是指外资银行在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时, 通过设立相对统一的标准来帮助独立审批人做出判断, 并且这些标准都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 从而可以为独立审批人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而不需他们过多的进行主观性的判断。这一制度在相当程度上的抑制了不同的独立审批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的理解, 从而也防止了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职工利用审批中的漏洞来改变审批结果, 能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4. 注重审批材料的真实性。

外资银行执行独立审批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审批材料的真实性, 只有真实的材料才能帮助审批人做出正确的判断。为达到这一目标, 外资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无法更改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凭证, 如工资缴费单等, 这些材料一般情况下难以造假, 从而可以更加真实的代表企业的情况。

三、外资银行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对中资行的启示

外资银行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为中资银行提供了诸多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主要包括注重细分领域的培训, 注重信贷审批的规范化, 积极运用激励制度来完善独立审批人制度等方面。

1. 注重细分领域独立审批人的培训。

从外资银行经验来看, 对信贷独立审批人进行培训, 不能简单地进行一般性的培训, 而是要注重某一专业领域知识系统化的培训, 以专业来应对审批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如可以将独立审批人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人金融贷款等细分领域, 并根据每一领域的特征展开培训, 帮助独立审批人掌握细分领域中审批的重点, 了解可能出现的难点, 以此来提高审批的专业性, 降低信贷风险。

2. 更加注重审批的规范化。

注重审批的规范化, 首先, 要注重审批标准的制定, 中资银行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偏好来制定审批标准, 并严格的规定审批是否通过的条件。其次,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的流程, 中资银行负责信贷审批管理的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不能干涉审批人的行为, 在审批结束后也不能轻易地更改审批结果, 在要对审批结果进行更改时需提供详细的理由。再次, 要对审批的速度进行规定, 既要防止独立审批人敷衍了事, 又要防止他们利用时间间隙来推卸责任, 或者泄露审批中的商业机密。

3. 积极运用激励制度完善独立审批人制度。

银行要建立独立审批人审批结果与信贷风险关系的数据库, 将审批情况与事后发生的信贷损失情况进行关联, 对于审批通过后没有发生信贷损失的, 银行要积极的予以奖励, 而对于信贷损失过大的个人, 银行要引入辞退等机制, 以此来考核独立审批人的工作绩效。此外, 银行还要完善独立审批人管理制度, 通过帮助他们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并与银行的整体发展规划相衔接, 以此来帮助独立审批人成长, 提高他们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和对银行的忠诚程度, 为银行的发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四、结束语

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制度, 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基本取向, 也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的借鉴外资银行的成功经验, 制定自身的信贷审批独立审批人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段巧玲.中国与外国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14) :59.

3.莫让审批制度绊住 篇三

审批何理?

比起1994年的老版本,2004年修订的《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虽然看上去宽松了许多,但骨子里依然没有本质的变化。所谓的产业政策,说到底,最核心的两个字就是:审批。

这种审批细到什么程度呢?《政策》规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不知道有谁知道这样规定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如果低于这样的投资条件会带来什么样恶劣的结果?

虽然对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零部件施行了备案制,但新建汽车及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依然施行核准制,需要履行繁琐而漫长的审批手续。

为什么要坚持施行审批制,1994年版《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是这样表述的:国家将促进汽车工业投资的集中和产业的重组,重点解决生产厂点多、投资分散;审批项目乱;重复引进低水平产品;定点厂建设及国产化速度慢(即散、乱、低、慢)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要为汽车产业和汽车企业把关,防止他们生产低水平的产品,防止他们因为产能过大而赔钱。这心操的。

如果说目前国家对机场、公路、铁道、党政机关的楼堂馆所实施审批制有其法理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那么时至今日依然坚持在制造业领域施行核准制就显得太落伍了。从中国汽车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中国汽车业目前勉强成气候的几家自主品牌吉利、奇瑞、比亚迪等,几乎都是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执行《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结果。如果没有当时部分领导的远见,完全刻板的按照《政策》办,那么现在是否存在一家中国自主品牌的汽车企业都很难说。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1996年,也就是《政策》出台两年后,生产摩托车的李书福告诉自己的一位亲信他要生产汽车。亲信大着胆子猜吉利是要生产微型面包车,李书福拍拍自己的奔驰车说:生产这种汽车。1998年底,第一辆两厢汽车“吉利豪情”在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降生。奇瑞、比亚迪等自主品牌都走过类似的路。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核政策,中国汽车业会是像现在这样被国外品牌雄霸天下吗?

奇特的成功规律

在中国众多的行业中,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规律:凡是没有施行核准制的行业都成长出了众多优秀的企业和知名的品牌,凡是实施严格的核准制度的行业,除非辅以严格的国有垄断制度,否则一定会成为国外企业和产品的天下。汽车业已经被耽误了这么多年,还要继续耽误下去吗?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经济”。众多的资金看好某种产品或者某个行业,便会进行投资。每一个投资主体都会认为自己是市场的先知先觉者,所有的投资计划都可以估算出市场的大致前景,但无法估算出會有多少企业成为竞争对手,一旦产能大量形成,一定会产生大量的“浪费”。但如果没有这种浪费,每个企业都轻而易举地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企业就不会有创新的动力。

回想改革开放之初的家电行业,各省市都大量从国外进口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的生产线。在当时主流媒体的报道中,充满了对重复建设的担忧。但过剩的产能在竞争中逐渐通过兼并重组、产业升级而消化,最终形成了产能和需求的平衡,并由此诞生出一批有着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反观汽车业,在1990年代初本已经形成遍地开花的局面。成千上万的农机修造厂、摩托车制造厂、柴油机厂土法上马搞出了自己的轿车、卡车、旅行车。但一纸审批,终结了绝大多数企业的汽车梦。国际汽车巨头从合资企业中赚得盆满钵满。但当初设想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局面却始终没有形成气候。中国家用汽车市场成为进口品牌的天下。只有吉利、奇瑞等少数企业成为“漏网之鱼”,勉强撑起了自主品牌的一点脸面。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产业的管理形成的是一种非常矛盾的局面。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试图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在很多领域里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设置的审批环节却一直存在。一方面鼓励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骗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另一方面对企业看好的投资方向却设置人为障碍。在鼓励和限制之间,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变得紊乱。

不论是在汽车领域还是家电、机械等各制造业领域,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实践都以充分的事实反复证明,让企业自己决定自己的经营和投资是中国企业和本土品牌崛起的惟一途径,这也是我们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由。

4.中学作业审批制度 篇四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充分落实《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肥城市老城中学以学生作业改革为突破口,实行学生作业年级主任审批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一、落实常规要求,课堂上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书写姿势和作业习惯,对学生的作业有规范的质量要求。

二、严格控制学生的作业量。课后书面作业主要涉及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其他学科原则上不留书面作业,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布置活动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作业的布置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关注学生的差异,体现开放性与选择性原则。同时,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及时间,决不允许超出规定时间。

三、作业评价多样化。除教师评价外,学校倡导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或学生之间批改评价作业,有效培养了学生自我检查和自我反思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校长室、教导处将对学生作业情况和落实素质教育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书面作业量安排:七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各不多于30分钟,其他不留书面作业。八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各不多于25分钟,物理不多于15分钟,其他不留书面作业。九年级语文不多于20分钟,数学、英语各不多于20分钟,物理、化学各

不多于10分钟,其他不多于10分钟。

六、各年级各学科每周的作业安排于上周的星期五上午报年级主任审批,同意后再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5.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 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五、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是以上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

2、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4、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和台账登记。

(二)动力装备部

动力装备部为公司内部危险作业的实施部门,负责:

1、履行见证作业的原则,没有危险作业申请单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

2、严格按照各项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3、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5、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三)各事业部、各部门

各事业部、各部门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为危险作业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

1、申请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并对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

2、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

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与接口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宣贯此制度,并监督其按我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4、作业部位负责人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审批人以及安全环保部采取措施;

5、在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六、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1、由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车间)兼职安全员开具危险作业审批表,同时做好作业区域的清理、隔离、环境分析等准备工作,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

2、作业执行部门(动力装备部)委派作业人员,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现场准备工作及安全条件的核查确认,负责人、作业人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确认。

3、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终审人签字确认后,需要安全环保部备案方可进行作业。

4、安全环保部部接到危险作业(动土)申请、危险作业(有限空间)申请及一级危险作业申请表后,委派安全员到作业现场全面核查作业安全条件,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确认无问题后,签字批准。

5、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完工验收签字确认后,将原件交由安全环保部存档,复印件留存在作业部门,保存期 2 年。安全环保部将危险作业审批表存入台帐。

七、危险作业管理

(一)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距地面 2 米以上的空中和处所进行保洁、刷漆、修复或从事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均视为高空高处作业。

1、高空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空作业防护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有害因素写入《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并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对象,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4053.1 和 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7059 和 GB12142 的要求。

(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验收,验收人合格后进行签字。

3、《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管理

(1)三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可以由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

(2)二级高处作业报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

(3)一级、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

(4)《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

(二)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动火作业分级

(1)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

a)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b)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c)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3)一级动火作业 a)禁火区域内。

b)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c)各种受压设备。

d)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e)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f)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进入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碱液、硫酸等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经现场负责人验收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管理

(1)《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a)动火作业申请人须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审批流程进行办理。b)办理好《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c)《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审批表的动火作业管理。

d)《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审批 a)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b)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c)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动火点所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批。(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有效期限

a)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 8 h。b)三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 72h。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表。

(三)临时用电作业

1、临时用电架设要求

(1)电气临时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胶线,无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外包可靠不得超过 2 个,潮湿地不得有接头。

(2)安全地载流量,应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单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额定电机流量。多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最大电机额定的电流量加上其余电机的额定电流量,计算负荷载电流量。

(3)悬空架设时,距地高度,室内应大于 2.5 米,室外应大于 4.5 米,跨越道路应大于 6 米,如确需拖地架设应可靠套管,防止移动损坏,割断电线措施。

(4)架设时应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等构件物上挂线。

(5)临时线应有一台总开关控制,每分路应有熔断器;

(6)熔断额定电流不≤(1.1.5-2.5)×最大容量电机额定电流+其余额定电机电流之和。

(7)接地(或接零)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均应有良好接地线(接零线)。

(8)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 0.3 米。

(9)电气临时线与广播线、电视线一般不宜同杆架设。如受线路走廓限制,需同杆架设时,应经线杆主管部门同意,但两线间距应不小于 1.5 米。

(10)易燃、易爆、腐蚀、浇注、辗压场所,严禁接临时线。

凡未经动力装备部批准或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临时线。动力装备部工作人员在巡回检查中一经发现查实有权制止。由此对生产产量、质量等造成的影响由使用部门负责,并作违章违规处罚,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其责任。

2、《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管理

(1)《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审核部门为动力装备部,实施电工接到由动力装备部审核批准的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单后,方能按要求进行接电气临时线。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电气临时线,电工有权拒绝。

(2)基建施工的电气临时线,可按基建建设项目施工期为限。

(3)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按电气安装规程的电气临时线,均属于电气临时线,安全环保部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对电工违章作业和机动部门作出教育和处罚。

(4)电气临时线使用时间为 15 天,电气临时线使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前一天内再办理延长手续,仍由原动力装备部和安全环保部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30 天)。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安装正式线路。

(5)电气临时线完工后,由使用单位通知电工拆除,拆除后由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四)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 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没有《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严禁动土作业。

(2)作业前,申请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3)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核和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使用安全性能达标的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作业时应戴合格的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c)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e)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9)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管理

(1)动土作业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或审批意见。动土作业的最终审核部门为安全环保部。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严禁一证多用。(3)严禁涂改、转借《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分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2)检测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3)各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部门安全员对其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及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4)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部作业,要规范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7)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b)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c)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e)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f)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8)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9)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150分钟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10)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11)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汇报,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管理

(1)有限空间作业申请人须按《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有限空间作业最终审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3)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行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4)作业完成后,验收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入口。

八、考核

1、凡未按本制度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且作业所在部门独自作业的或让其他无操作证人员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500 元/次罚款;(2)无操作证作业人处 300 元/次罚款。

2、凡未按本制度办理申请、审批程序,而作业执行部门擅自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300 元/次罚款;

(2)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处 300 元/次罚款,作业人 200 元/次罚款。

3、未按本制度要求正确填写作业申请表或作业申请表栏目内无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作业执行部门擅自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200 元/次罚款;

(2)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处 200 元/次罚款,作业人 100 元/次罚款。

4、违反以上各危险作业操作安全要求及其他作业审批要求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警告、全厂通报、并处 100-500 元/次人民币的罚款。

5、若因上述问题作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公司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处,同时移交当事人至安监、公安等机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由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及解释。

2、本规定如果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各子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下文件同日起作废:《aqhb51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aqhb52 电气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aqhb0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aqhb07 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十、附件

1、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

2、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

3、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

4、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

5、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

6、危险作业审批台账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Q/SG G13.14-2018

(一)具体内容节标题(节,标题2 四号黑体)

1、条标题(条,标题3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a)××××××××××;(小四宋体)b)××××××××××;(小四宋体)a)××××××××××。(小四宋体)

2、条标题(条,标题3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二)具体内容节标题(节,标题2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四、其他(章,标题1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苏家店明德小学课外作业审批制度 篇六

根据市教体局、教研室有关要求,本着分层布置作业、控制总量的原则,依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初,各班级语、数学科建议学生准备统一规格的家庭作业本,封面统一标明“苏家店明德小学——年级——班——学科家庭作业”,每天统一收发。教师全部及时、认真批阅。家庭作业本要做到长久保存。

二、家庭作业的布置:

1、一、二年级无书面家庭作业,三、四、五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不超过一小时。

2、家庭作业要做到“两提倡一反对”,即提倡教师布置家庭作业前先做一遍,提倡教师精心设计和选择家庭作业题,反对教师不加以选择地将成卷发给学生当家庭作业。

3、实行网上审报、批准、公示家庭作业程序化。具体要求: 各学科教师(作业设计人)每天下午第二节下课前(可提前设计作业内容),将作业内容发往批准人的邮箱,批准人审批后,通知作业设计人,并及时发往公示人的邮箱,由公示人晚学前及时在校园网上公示并备案。

三、教导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作业审报、审查、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末对作业审报、审查、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四、对未按时审报、审查、公示作业内容的责任人,以及作业布置不符合要求、作业超量等现象,一经发现,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五、人员安排:

作业审批领导:张士卫韩燕刘少飞魏新苗春燕 作业公示人:韩雪娟李耸

苏家店明德小学教导处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探究 篇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项目建设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大幅度增加,但与此同时,资源的约束趋紧、各种环境污染问题频发、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环评行政审批和环评制度的改革呼声日渐高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分析

自《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发挥环评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促进《环评法》的修改,2016年9月1日,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环评制度,增强了环评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1 环评制度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的《环评法》对“三同时”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新《环评法》第二条提出,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没有就“三同时”和环保验收作出明确规定。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够具体,强调了环评审批与有关部委审批项目程序的一致性,对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考虑不全。此外,一些重要规划没有纳入法定环评范围,减弱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2.2 环评制度执行有待进一步健全

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提出对于“未批先建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种“可以”而“应当”的使得项目建设方抱有侥幸心理。此外,法律职责不够明确,针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即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行政处分的具体执行部门没有明确。

2.3 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但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和保障措施不够,一些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环评的重视程度不够,向公众传递参与环评的信息渠道不畅,环评信息共享以及跟踪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很好得到保障,难以有效发挥应有的监督和积极建言献策的作用;此外,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单一,大多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在公众参与环评的相关资金、制度保障不够完善。

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环评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之前的制度漏洞,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一起,共同为我国的环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针对环评中存在的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进一步回归环评工作的本质

要按照“环评脱钩—环评审批—严惩环境违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顺序[1],全面推进环评制度每个环节的改革。把环评脱钩作为环评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加快推进环评脱钩改革;深化环评行政审批改革,防止环评及干预环评的权力任性,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深化环评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参与环评工作的全过程;此外,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执法的刚性约束,以社会监督防止环评干预环评或破坏环评行为。

3.2 加快建立环评双向论证制度[2]

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下,环评单位在开展环评工作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对其有利的方面,往往对其不利的方面分析较少,关注较少,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够,造成了环评时往往认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却出现各种环境质量问题而又使得该项目暂停建设,变得不可行,既浪费了大量的财物、物力,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重视项目的环评可行性论证,也要关注项目环评的不可行性一面的论证,从正反两个方面全面的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结果。

3.3 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环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提高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程,新《环评法》除要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外,还应对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建立环境信息公示公开同名机制,促使有关部门把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传递给公众,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的主体需要能够代表各方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参与的公众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参与方式多样化。公众参与方式应该多样化,例如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来信、电话、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调查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制度,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所提出的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参考文献

[1]包存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应着力回归环评本质[J].中国环境管理,2015(3):33-39.

8.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研究 篇八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

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的管理主要采用的是直接控制下达计划、命令的方式,政府管理方式相对单一,行政审批主要集中在危险品管理、计量、印铸等少数领域。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确立,通过行政审批来管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维护市场稳定,使得行政审批大规模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所需要的投资自由、经营决策自由、营业自由、自由竞争等机制与广泛存在的审批制度产生了冲突,自1999年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序幕。旨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不足。

一、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名称使用的混乱性

1.行政许可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2004年7月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2.行政审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其文本中,包含审批一词的共有130余部,但对审批进行规定的只有一部,即《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内部审批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调整。行政审批最广泛存在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中发布的一系列通知,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此通知指出: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对行政审批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广泛存在,比如《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第8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非许可类审批

非许可类审批,主要指行政许可调整范围之外的审批,其系行政实务界中所提出的概念。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2004年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提到:“有约500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这部分项目拟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首次使用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这一概念。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并成为地方政府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和依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明确提出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4.行政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此处的批准均具有许可性质。

5.行政登记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包含的许可中,都是属于社会管理事项,表现形式有很多,例如审批、登记”,即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此类登记即为许可性质。而房屋登记、婚姻登记则属于行政确认。

以上名称或重叠、或交叉在立法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就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来讲,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一种是将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包括行政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类审批,但是对非许可类审批的内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8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审批行为”,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审批对象仅仅定位为外部相对人,不包括行政机关;同时,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两种界定,都是将现实中排除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外部审批纳入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另一种是将行政审批等同于行政许可,如《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二)已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的随意性及新设审批事项的一般禁止性

1.已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的随意性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此外国务院在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省级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而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为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一级别的法律才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以下事项的行政许可: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可以在其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此为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有权主体在行使规定权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现行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广泛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设定权限、规定权限并未严格的区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8条、第11条的规定,需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同样有地市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况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审批事项予以明确。

2.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一般禁止性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通知中对严格行政审批的设定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坚决纠正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程序缺乏规范性

1.行政审批公开的不彻底性

自2014年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以来,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流程等事项的公开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2015年3月2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梳理事项的不完全性、事项类别划定的不科学性等问题。

梳理事项的不完全性表现在,属于行政机关对外职权的事项未纳入权力清单的公布范围,比如浙江省环保厅将排污费免缴、缓缴核准(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作为其他行政权力予以公布;而河南省环保厅公布的权力清单并没有关于此事项的公布。事项类别划定的不科学性,表现在属于许可的事项划入其他行政职权中,比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浙江明确为行政许可;再如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河南省交通行政部门将其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而浙江将其确立为行政确认事项。

2.行政审批决定缺乏科学性及民主性

行政审批机关与行政审批相对人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实践中如何避免某个人说了算、行政机关某个部门说了算产生的问题,需要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为避免行政审批机关某个人、某个部门“一权独大”、“暗箱操作”,就需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专家评审、集体审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导致行政审批现行困境的原因

(一)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概念界定不准确

行政审批的概念早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当时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行政审批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权限范围,但依据当时社会管理的现状不能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作出了过渡性的方案,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许可类审批即成为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总称;通知中明确指出非许可类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然而目录中列明的21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存在着大量的外部管理事项,如86项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10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等。据此,有部分学者、行政审批管理机关认为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行政审批包括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类审批。

《行政许可法》(草案)中明确了行政审批的分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草案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针对各类行政许可分章节规定了申请、实施的程序。而最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删除了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在第12条笼统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中间接印证了行政许可的此种分类。行政许可的分类确有必要,不同的行政许可其许可原则、程序将有利于引导行政许可内涵的准确把握、审批事项的准确划分上。关于登记、备案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不能仅仅从外在名称上看,更重要的是从行政审批的本质,解除禁止的特征来看,富有解禁性质的登记及备案行为应当划入行政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法就是管理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及进行社会管理的理念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垄断和控制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源和生活资源领域,以计划和审批制度解决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问题;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同样通过政府审批行为发生。因而以行政审批制度为依托形成了缺乏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社会治理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由基础作用向决定作用转变,如何处理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控权论、公共服务论、平衡论等理念蓬勃发展。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注重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平衡。通过行政审批限制市场准入、掌握市场动态、进行市场监管依然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审批也成为部门利益保障的手段。因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简政放权与监管责任的冲突,使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以非许可审批、内部审批事项保留下来。

(三)法治水平的现实制约

1.法律制度的影响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由于法律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制定的滞后性等缺陷,针对社会治理实际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机关对其管理无明确法律依据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及时有效的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及立法的不作为、不及时作为的存在使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成为了必要。

2.法治素养的影响

在政府权力清单梳理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上级主导性。误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宗旨,单纯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多寡、新设行政审批严控的力度上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视为“滥用职权”的表现,有意将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其他职权内保留其存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考虑监管实际、法制建设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察通过改革推广了多少技术创新。

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建议

(一)理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的关系

行政许可即为行政审批。按照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据此,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非许可类审批属于阶段性的概念,将被内部审批事项取代。实践中很多列入其他职权范围的审批事项,实际上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某一阶段的审批,这些事项可以通过梳理作为子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二)完善行政许可的分类及程序

首先明确行政许可的形式,即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这需要在行政许可内涵本质上进行界定——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以法律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为前提,由相对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最终由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决定。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本质特征就应当纳入行政许可的调整范围。同时梳理现行法律中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方式,以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方式均可设立行政许可。针对部分登记事项、备案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或者是其他行政行为,登记、备案是否为相对人从事特定行为的必要条件来区分,只要符合前置许可性质的,即纳入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

其次,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在行政许可行为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行政许可,设置不同的许可原则。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对不同的分类采取不同的许可原则及程序。比如对于登记许可,只要符合要件,即可当场设立行政许可,针对认可事项,规定相应的考试制度。

(三)科学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在行政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审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对许可的必要性、实施许可是否能保障合理的资源配置、矫正市场失灵、是否符合行政效益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其次,节约设定行政许可。即能够合并或集中的事项不应拆分,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许可事项不应多部门分散实施,一个环节可以完成的许可事项不应设定多环节审批。第三,创新许可方式。在行政许可中,引入招标、拍卖、合同等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许可方式的创新。第四,探索建立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监管制度。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行政机关的监管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更多的依托技术手段。

(四)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定

《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基础是对行政行为设立准确的分类。构建科学的行政行为分类体系,将现行无明确法律参照的行政合同、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纳入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过行政程序的一般设立制度及特别行政行为程序来规范行政行为。

四、结语

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不是摒弃事前监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梳理政府权力清单中没有必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讳莫如深,把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划入其他行政行为中以确保其存在;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取消需立足于行业监管的实际,不能单纯追求取消的数量和速度;面对行业发展新面临的问题,根据评估预测需要增设行政许可的,不能设置政策上的障碍。解决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与行政实务不一致的现状,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明确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登记的性质,使行政行为的行使更加规范,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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