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

2024-10-10

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精选6篇)

1.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 篇一

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义、利是中国哲学史上长期争论的一对范畴,也是先秦儒家所讨论的一个话题.从人性的角度来了解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可以得见先秦儒家已意识到人是义与利的综合体,义与利皆内在于人性之中.他们不否认人对感性物质生活的追逐,但认为对义的追求相对于对利的追求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追求.基于此,先秦儒家更高扬对义的追求.在推崇义的前提下,他们用“以义制利”、“以义取利”、“以义生利”的原则协调二者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用“舍生取义”的原则来解决矛盾.先秦儒家这一理论对塑造民族精神,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持人性的完整、人格的崇高都有一定的重要作用.

作 者:黄文红 田正波 作者单位:黄文红(湖北大学,文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田正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湖北,丹江口,442700)

刊 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YANG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24(2)分类号:B22 B222关键词:先秦儒家 人性 义 利

2.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 篇二

关键词:义利不离;义利和合;历史过程;时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48-02

一、总论

自先秦以来,义利之辩就贯穿中国思想史的各个阶段,从诸子百家对义利概念的不同解释和观点的争鸣,到汉代经学开始的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义利观的传承与发展,兼有佛道两家义利思想的光辉闪烁其中,历代思想家都不曾停止对这一范畴的研究和完善,形成了逻辑严密、架构稳固清晰的系统理论。但大多都是将义和利对立起来,倡导和追求绝对的舍利而取义、重义而轻利。而处在时代和王朝大变革之中的王夫之,一方面在传统义利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和扬弃,思辨地传承了自秦以来所形成的重义轻利的伦理思想,另一方面由于他个人所处的时代环境的影响,使得他对传统义利观进行了大胆而深刻的改造,将传统义利观中的合理因素和他时代视野下的独特认识杂糅在一起,使他的义利观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在不同思想文明的激烈碰撞和历史变迁中,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儒家义利思想,形成自己具有强烈时代感的义利观,并以朴素辩证的历史观重新解释了义与利的关系。

二、“义”与“利”

“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尚书引义禹贡》)王夫之义利思想对传统的突破和发展就体现在这里。利是维系人的生存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而义则是人以及人的群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二者都是人类群体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但它们不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在义与利的范畴之中,义是人类道德追求的终极目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千年以来儒家思想中对“修身”的根本要求。但这不代表利的追求就是错误的,更不代表宋儒“存天理,灭人欲”理论的正确。义利不是完全割裂的对立方面,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着变化和重合。

首先,义利并非单独存在,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义不是凭空存在的,是在以物质基础为条件的人类社会中的价值尺度。那么人类的生存必须依赖物利实现,无数个体为了维持生存而获得和追求的物质利益,是义这个道德尺度存在的绝对基础。“出利入害,人用不生”义利相对而不绝对,追求极端的“舍利而取义”不一定就能顺应心意抵达道德的制高点,反而很有可能“入害”。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满足能够承载人类的生存,而人类以及人类社会才是道德标准的实施主体,保持人的生存,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是公义,那么私利便融合于公义之中了,由此来看宋儒对利的完全否定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利欲本身与道德亦非相斥。“要而论之,义之与利,其涂相反,而推之于天理之公,则固合也。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事得其宜,则推之天下而可行,何不利之有哉?”。(《四书训义》)义的本质就是对大众有利,即对生命的保障,对人类群体和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万事万物无不从中获益。人之生欲,必求私利,而这是一切道德伦理价值实现的载体,所以义利之间并无绝对界限。

其次,义利不离。道德的实现最终要落实在利益基础上,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很多时候相互重合,利在义之中,义在利之上。道德以利益为表现形式。“先立其大者以尽人道,则如天之无不覆,地之无不载,近取借身,饮食居处,富贵贫贱,兼容并包而无疑也。非此而欲忘之,皇者不可期月守,高者且绝人理而自狗天下,愈下于僻炙。”(《船山思问录》)在利益追求的过程中如果始终以大义为根本目的,以道德规范过程,利的追求就能得到满足和长久的发展。而如果只是以单独的道德考量来评价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不考虑道德实现的物质基础,那么义的追求就会沦为空洞的理想,甚至背反道德的终极目标。所以说只有利益被满足,才构成道德和大义的基础和条件。利益的追求不能无边际无限制,而是要以不违大义为前提,而合理的物质利益是道德实现的基础。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实现以道德规范为前提。

在论证了义利关系的基础上,王夫之对义在利先还是利在义先这一具体过程做了如下论述:

利在义先。在王夫之之前,宋儒所主张的“存天理,灭人欲”把利与义完全对立起来,所以依照常理王夫之这位宋明理学的传承者不可能形成与儒家传统理念相悖的观念。利在义先的思想似乎是完全与儒家传统理念背道而驰的,但是我们了解王夫之所生活的年代,在一个朝代更替,战火纷飞的时代,人的基本生存都得不到保障,王夫之身边的亲属多死于颠沛流离的逃亡当中,他对人的生存欲望有着深刻的理解,而社会现实也说明在最近的利益不能被保障的情况下道德的追求根本无从谈起。他在具体的生活实践当中,辩证地分析了儒家传统的义利观,是对宋明理学的批判,更是对宋明理学之前儒家传统义利观的理性回归。

义在利先。王夫之利在义先的理念并没有否定义在利先的存在,而是更进一步地完善了义在利先的思想,这并不矛盾。王夫之义利观的论述,其根本方法是辩证的,不论是义在利先还是利在义先,都应该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成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但在政教衰乱之世,则有义而不利者矣。”“政教衰乱”之时当义在利先,对盲目的无边际的利益追求进行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不可使人性丧失基本的底线。当礼教兴盛,天下太平,就应该发展和满足人的利益,丰富社会物质的方面,君子亦求利。礼教败坏之时,义才是一切行为的先决条件,必要的时候当舍生取义。王夫之对义利关系的辩证分析,最终的目的是追求义和利的统一,有利有义,义利和合,这是义利关系在实践中的理想状态。自始至终他反对完全对立和孤立片面的义利观。

义利作为道德与否的评价标准,划分善恶的行为分界线,究其原因是利的追求在大多仅仅是单纯个人私欲、小群体利益或者短期利益的需要,而能够代表和反映公众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则是义,所以衡量义利的界限和标准就是对于公众是否有利。而何为公众,公众的概念不是绝对的或者一成不变的,它只是相对于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特定群体而言。涵盖范围各不相同,或大或小,不断变化的群体对义利的衡量有着根本的影响,此时此处为公,彼时彼处便有可能为私,所以义的衡量就具有层次性。王夫之说:“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轻重之衡,公私之辨,三者不可不察。以一人之义,视一时之大义,而一人之义私矣;以一时之义,视古今之道义,而一时之义私矣;公者重,私者轻矣,权衡之所自定也。”(《读通论鉴》)“一人之正义”这是指普遍的道德规范,“一时之大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则是遵循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而“古今之通义”则是一切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都必须以国家和民族大义为前提。这是义的三个不同层次,它们之间是一种递进关系,前者需符合后者的要求与规范,任何一种都必须在遵从“古今之通义”的框架下存在。“一人之正义”和“一时之大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而“古今之通义”则是亘古不变的。

固然对义的遵循和坚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把义的要求孤立起来,而否定利的追求对社会存在的基础价值和积极意义,对社会发展不仅无益,甚至有害。在足够重视传统伦理观念的基础上,对义利观进行有时代特征的改变与发展,是王夫之对义利观的重建与解释中留给我们的启示。怎样既批判地吸收传统理念的有益部分,有很好的判断时代的特点,对义利观念推陈出新,使之以新的面貌作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我们在对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历史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存在的伦理观念,义利界定和评价体系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对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而滞后的、片面孤立的伦理观念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以时代潮流为方向,不断调整和转变观念,使道德水平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才是社会机能健康完善的保障。

三、“义”与“利”对当今我国国民道德的启示

总结王夫之对义利关系的论述,我们应当认识到不能无节制地放纵私欲,也不能把利益置于与道德完全对立的方面,而应辩证地理解义与利及其相互关系。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和超越者,王夫之提倡贵义重利,追求义利统一,并融传统义利观以义制利的思想,引导我们正确看待个人的自我实现和社会发展,在利与义的关系中找到共同的部分,统一于自己的社会实践。我们纵观中外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不难找到一面面镜子,当社会道德沦丧,如何强盛的国度也不过是昙花一现,其兴也勃,其亡也忽。而一味追求道德的圆满,否定功利,故步自封也是败亡之道。以史为鉴,当社会群体对利益有所追求,才能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而只有追求正当的利益,以促进社会大环境发展为前提的利益追求,才能保证社会机能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正确处理私利与大义之间的关系,以道德规范来抵制私利对大义的损害,引导人们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实现短期利益与长久利益有机统一。

王夫之的义利观对于我们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的社会实践有着重要的价值,如何辩证地分析义利关系,统筹考量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不但要追求经济的发展,更要强调社会的和谐。中国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带来的是巨大的经济建设成就,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勤劳勇敢的中国人创造了历史,奇迹般的发展使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这是一条从未走过的道路,我们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面面俱到,曾经被经济腾飞所暂时消弭和掩盖的矛盾不会消失,而是积累下来。

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思想水平和道德体系的建设滞后,成为影响我们继续深化改革,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巨大障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拜金主义盛行,信仰缺失,失去了道德规范的利益追求使社会风气浮躁不安,矛盾显现。重塑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重建社会价值体系,使道德规范重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巨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道德规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制约,更多的是体现在规范和引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把好关,站好岗,使我们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走得更好更远。

参考文献:

[1]王夫之.船山思问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2]王夫之.四书训义[M].长沙:岳麓书社,2011.

[3]王夫之.读通论鉴[M].上海:中华书局,2004.

[4]邓玉梅.论王夫之的义利观[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5]王泽应.王夫之义利观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2,(1).

3.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 篇三

义利观:当代青年的道德困惑与选择

义利观问题是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中的根本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必须面对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引起了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新变化.义利关系,不仅是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同时也是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当代青年树立社会主义的利益观,有利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作 者:张志祥 张涛 作者单位:河西学院,甘肃,张掖,734000刊 名: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COLLEGE OF YOUNG CADRES年,卷(期):15(3)分类号:B018关键词:当代青年 知识分子 道德困惑 功利主义 价值观

4.先秦道家义利观探微 篇四

先秦道家对义利关系持超然的态度,试图超越世俗的义利,寻求一种永恒的.价值标准,以实现个体存在的最高价值.从形式上看,这似乎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义利观,但就其内容实质而言,又确实蕴含着对义利关系的深刻见解,可以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义利观.从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来看,先秦道家轻视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生活享受,注重精神世界的追求与修养,含有推崇自然之义的因素,对于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后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思维视角.

作 者:许青春 朱友刚 作者单位:许青春(济南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朱友刚(山东省志办公室,山东,济南,250011)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主要内容 篇五

和谐社会,即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运行论的术语来说,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从社会互构论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意味着多元社会主体——个人、集体、社会,以及作为整体社会的代表——国家,经由行动意义效应的互构过程,在认同和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稳定持久的行动协同。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也有其特定的时代含义,它已不同于传统社会中那种原生性、自发性的和谐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几个深层理念

第一,双赢互利的理念

和谐社会,也可以通俗地说,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双赢互利,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旨,同样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

第二,“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

纯粹的进步、理想状态的进步,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就是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途径和办法。

第三,现代治理的理念,特别是善治的理念

6.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容 篇六

关键词:义利观;食品安全;矛盾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1-02

一、义与利的内涵

(一)“义”的传统文化内涵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义”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儒家最早对其含义进行了阐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以义为价值准绳。从价值判断的维度来说,究竟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仁于礼”的规范呢?对此,儒家提出必须要以“义”为价值标准。中国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以义为立身之本,他认为:“君子喻于义。”(《论语·里仁》)[1]即君子应该以义为行为准则,以此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孟子认为:“义,是人间大道,人间正道。”而荀子也把义看得非常重要,他认为:“人们应该以重义轻利为荣;以重利轻义为耻。”孔子的一生都将“义”看作是“善”的内在要求。因此,孔子看待一切事物的标准不是看其是否有利,而是在其是否符合“义”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相当于“刑罚”,即相当国家对于人的法律裁定,是对个人的道德裁判。

(二)“利”的传统文化内涵

现代社会科技快速发展、经济稳步增长的背后是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因此,人们在物质利益面前,往往表现得急功近利。对于“利”的分析和探讨最早始于法家。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总是以一种现实政治的眼光诠释一切。法家是现实主义者,认为功利性是人的一生中最大的客观实在。因此,“利”是法家学派价值观的核心所在。

二、食品安全的概念及内涵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对于食品安全的界定也是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完善的。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食品安全应当作为人类获取食物的基本权利,保证人类在何时何地都能得到足够的食物来维持生存。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食品安全即是食品卫生。现在,全世界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已基本统一,认为食品安全是在食品种植、加工、运输等一系列环节中,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会对人体造成负面影响和潜在负面影响。

(二)食品安全的内涵

从食品安全的定义不难看出,食品安全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的物质,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食物如果腐败变质或者其他原因而含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物质,人体食用这类食品后就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食品数量安全是指有足够的食物来维持人体日常生活所需的能量。食品数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通常也叫粮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得核心组成部分。随着食品安全概念的不断发展,研究者们逐渐将食品安全观的重心由“吃饱”转向“吃好”。

三、食品安全背后的利益困境

食品的质量好与不好影响着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决定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食品质量,核心在于诚信。中国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对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数量安全构成威胁[2]。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从宏观角度上说,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食品生产者和企业,在金钱与利益的面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凡事“利”字当头,以利为先;从微观层面上说,企业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兑现员工的合理福利及待遇,导致员工工作时积极性大幅度降低,造成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义利关系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利轻质忽视食品质量生产,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生产实践是人类进行其他一切实践活动的基础。由于质量信息掌握在食品生产者手中,这就导致他们的道德水平决定了产品的种类和质量。首先,产品质量的好坏是由生产者和管理者对义与利的价值观念所决定的。其次,生产者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看法不同,在很程度上决定产品质量。

(二)利益驱动导致业内诚信缺失,食品安全难以保障

食品在经农田到餐桌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信息缺失,导致消费者对于食品的主要生产信息一无所知,这就为生产者的贪利之心提供了条件。面对高额的利润,食品生产者往往会铤而走险。例如,2012年,酒鬼酒被曝塑化剂超标260%,有关部门表示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不仅会对男性生殖能力造成损害,还会损害女性的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2013年,新西兰恒天然“肉毒杆菌”事件引发索赔潮;还有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麦乐鸡以腐肉为原料事件。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揭示了生产者为了追逐高额的利润,欺骗消费者,忽视企业诚信。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提出:“竞争和诚信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主要的因素。”[4]食品生产企业在销售其产品的过程中,受到利益的驱使,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大量使用非法添加物和劣质食品原材料进行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

(三)员工自身受教育程度偏低,责任意识不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企业的员工未受过良好教育且安全责任意识薄弱,导致员工在食品生产实践中缺乏责任意识,使加工和生产的食品很大程度上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从生产和加工环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也是不可轻视的。

四、义利之间的矛盾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思想原因

利益与道德既矛盾的,也是相辅相成的。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伴随着一定道德价值的升华,因为道德与利益有时是一致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马克思认为:“矛盾存在于世界上的任何客观实在之中,任何一种矛盾都包含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2]对于物质的渴望与自身思想道德要求之间的矛盾就是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义与利在经济活动中冲突的主要表现为食品的经济价值与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而金钱又是二者矛盾冲突的焦点。马克思认为:“劳动产品一旦成为商品并大量生产,就表现为物质至上、利益至上。因此利益与道德的矛盾与商品或产品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目标,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侯都是由‘私人的个人造成的。”[5]这表明,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离,导致了其经济价值很可能与伦理道德不一致,使得经济价值与伦理道德发生矛盾,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这表现在:食品生产者为了使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降低食品质量;作为企业来说,明知非法的,仍逆法而行,在利润驱使下,企业不顾诚信及其社会责任和义务。因此,在食品领域,食品企业以及食品生产者只有将自身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食品质量。

五、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切入点

加强食品生产者以及企业主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其在食品(粮食)生产安全,切实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企业自身的社会形象放在第一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升粮食企业的行业自律意识

加强企业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职业道德素质,从而增强其自律意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食品生产者以及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以及加工时要重义轻利,将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加强食品企业及食品生产者的行业自律的规章,以增强行业道德的约束力。

(二)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教育的主要方式。理论只要一经普及且被群众掌握,就会形成巨大的物质力量[6]。因此,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道德教育,对提高企业整体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员工是企业的脊梁,是企业物质价值的创造者。员工的整体素质决定企业的品位。在食品领域,作为企业生产力代表的员工,在食品生产的一系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关键在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行为

食品企业、大型食品零售商成为我国市场参与主体,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教育十分必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党和国家应“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以此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以及食品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广林.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13.

〔2〕The article,titled China Will Never Become a Burden to the World,by Xu Gengsheng,carried in the 1-2 Issu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mmentary.

〔3〕〔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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