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

2024-06-22

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共9篇)

1.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 篇一

南海区狮山镇狮城社区治安队规章制

南海区狮山镇狮城社区治安队编二00八年二月

01

治安队员的职责

一、保护狮山科技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财产安全,维护园区的正常秩序。

二、保护园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

四、做好园区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在园区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根据需要,协助园区做好宣传、计生等工作和做好绿化卫生、园区设施的监督检查,遇有情况及时上报。

02

治安队员权限

治安队员的权限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治安队员为实现其职责而行使权力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治安队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二)对发生在园区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园区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活动划定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四)对出入园区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可按照规定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园区内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制定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七)对园区内厂企、店铺的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协助厂企、店铺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厂企、店铺及时整改,但不得对厂企、店铺员工的生产、生活实施监视。

(八)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九)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十)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十一)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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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员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爱护公物。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坚守岗位,文明服务。

(四)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五)团结协作,严守秘密。

(六)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治安队长职责

一、带领治安队员做好辖区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工作,按“安全、整洁、有序”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和消防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严于律己,做好行为的表率。

三、经常对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负责全队的日常工作安排,合理调配人员,保证园区范围内24小时无缺岗、无治安死角,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五、负责队员出勤考核,坚持白天和夜晚查岗制度。

六、负责队员的上岗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对治安队员进行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

七、督促队员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干净,安排值日,负责每日的卫生,保持良好的环境。

八、带领治安队员开展强身健体活动和学习法律活动。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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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员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治安队管理采取积分形式进行,每名队员每月基本分为60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扣分。

1、上岗执勤和上班巡逻中要着装整齐,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违者首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1分。

2、准时上班,不准迟到、早退,有事向领导请假,不得擅作主张。违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1分,30分钟扣2分,超过1小时的扣4分。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岗,仍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违者每次扣2分。

4、上班当值期间,严禁睡岗,违者每次扣3分。

5、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违者每次扣4分。

6、负责总台、岗亭的同志要注意保持周围环境卫生,不得听收音机、看书,违者首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1分。

7、严格遵守巡逻、打卡制度和岗亭纪律。违者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8、上岗巡逻过程中,必须按规定配带装备。违者首次警告,第二次每次扣1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月浮动工资或者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1、公然抗拒上级任务,不服从指挥,情节恶劣的。

2、在工作中没收他人财物,罚款后占为己有。

3、干预园区内的厂企、店铺内部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为他人出头,逞强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捞取不正当的收入的。

5、泄漏工作秘密,紧急情况临阵脱逃畏缩不前的。

6、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报、误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滥用职权、欺压群众的。

8、故意散播谣言,搞内部不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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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嘉奖加分。

1、每星期评优奖3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办法:采取投票形式。参加人员:全体队员、驻片外管员及社区民警。奖励得票数最多的前三名。

2、在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工作表现突出视其情节给予每次加2分至20分。

3、勇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抓获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治安、刑事案件工作表现出色的视其情节加4分至20分。

(四)奖惩办法

1、以每月基础分为60分,不满60分的每少2分扣发浮动工资30元,扣完200元浮动工资为止。

2、全月所得分数为60分的不扣发浮动工资。

3、超过60分的每多2分奖励30元,但全部奖金总额不超当月上级给予的奖金额与所扣罚金额之和。若超出的则视情况分配奖金,得不到应有奖金的部分折抵成分数加到下一个月的积分。

4、当月得分低于40分,或连续三个月所得分数全队最低的给予开除,不发当月浮动工资。

5、到年终若有剩余奖金将进行年终评优,对全年累积总分最高的前三名进行奖励。

06

治安队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治安队长职责

治安队长是治安队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处于领导地位,向村(居)委会和治保主任负责,当好治保主任的助手,负责治安队的各项工作和治安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协助治保主任、警长抓好治安队日常的全面工作,坚决执行、完成上级交予的各项任务,全面深入做好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2、领导、协调各队员,做到上传下达、交心通气,形成合力,做到每周例会不少于1次。

3、按照上级的要求、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做到有计划、目标和措施,并深入动员部署。

4、按照治安队员的录用、辞退、奖惩等制度,严把进入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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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队伍纯洁。负责辖区的查岗、考勤、考核工作,做到不折不扣,奖罚分明。

5、组织协调其他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参与辖区防范和打击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治安氛围。

6、模范带头遵守纪律,做好工作。

7、团结、关心同志,对同志要正直坦诚、态度宽容、处事公道、言行文明,虚心接受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工作上的缺点、错误勇于改正。关心同事,经常了解同事的思想和家庭情况,做好思想工作营造最佳的工作环境。

8、及时、详细地向村(居)委(治保主任)、派出所和警务区民警汇报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推进辖区的人防、物防、技防工作。

治安员的任务和权限

一、负责街道、居民区周围或乡村中的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

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

三、宣传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等。

六、治安员不得行使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权,如侦查、拘留、逮捕、搜查、审讯、罚款、没收财物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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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员的工作守则

一、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遇事要报告。

二、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平等待人。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依法办事。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一道工作。

五、遵守“六不准”,即:不准假公济私和包庇坏人;不准隐瞒和虚报情况;不准诬陷他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取不正当收入,收受请吃喝;不准骂人、打人的体罚;不准使用公安职权,严守治安员职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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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 篇二

(一) 强化区域治安整治, 积极构建社区警务运行机制

社区警务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端于英、美、加、澳等国家, 随之先后被德、法、日、新加坡等国家借鉴创新而兴起的一种以治本为主, 治标为辅的警务发展战略。它是对传统的“专业化警务”战略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之后的一种选择。其理论基础是“产生犯罪的根源在社会, 控制犯罪的根本力量也在社会”。即社区警务是社区群体和社区有治安管辖权的警察阶层组织密切配合、相互作用, 共同管理社区治安秩序和防控违法犯罪的活动。社区警务的工作主体有两个, 社区居民与社区警察。社区警务应坚持预防为主、警民合作的工作原则。社区警务工作实质是以“社区为导向, 服务为导向, 治本为导向”的警务模式。

中山市依照现代社区警务的要求, 加大基层一线警力投入, 积极实施公安基层基础建设, 采取“警力下沉”等措施, 提高基层警力比例, 按照每1000户1警或每3000人1警的标准, 分阶段配齐配强社区民警。目前全市112个社区基本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 共配备社区民警265人。除112个社区都有警务室外, 警务室还遍布中山市328间中小学学校, 163条行政村中有118个警务室。让民警以警务室为桥梁, 深入群众, 以人口调查的方式和社区居民、行政村村民进行近距离接触, 通过他们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 在他们中广泛开展防抢、防火、防骗教育, 对存在矛盾进行协调, 争取将矛盾化解于区、村。逐步建立现代化的警务运行机制, 使之规范化、公开化、群众化。力争把社区警务室办成服务居民的“超市”。中山市公安局统一启动了“警民相约警务室”的活动。如原本简陋的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治保会多了一间特别的屋子———三角镇蟠龙村警务室。简陋的警务室外墙上挂着社区警民的联系箱, 屋里的桌面上摆着《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出生登记》、《承租人须知》等10来种宣传单张和宣传册。小屋子里的大书柜上, 治安刑事登记簿、群众意见本和群众留言 (预约服务) 本等赫然摆在那里。警务室一“开张”, 就有10多名群众上门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村民对警务室就设在“家门口”很欢喜。同时, 三角镇公安分局还在民安北路等繁华街道设立咨询台, 向路人派发宣传单张, 这种近距离的活动, 能够让群众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 强化安全防范, 全力构建社区治安防范体系

社区安全防范指的是运用各种治安行政措施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组织和发动社区各种方面力量, 对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各种直接原因、直接条件和直接相关因素进行积极预防、控制、有效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

中山市积极构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贯彻落实“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构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结合以来, 坚持走科技防范新路。作为中山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平安中山”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将投入使用。届时将有3270个“电子眼” (有800多个分布在城区, 2400多个分布在各镇区) 。它们将分别在城镇的主要街道、繁华商业区、重点要害部位和治安复杂场所实行治安视频监控。有效遏制和大大减少了“两抢一盗”等多发性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比如, 中山西区的长洲社区, 属于村改居的社区, 地处中山的繁华商业区, 邻近中山汽车总站和小商品批发市场, 人流较多, 治安难管。社区自筹资金160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所管理的商业地带安装了80多个视频摄像头。并将该批摄像头分别划归4个不同的视频监控中心, 监控人员全天候24小时值班, 并利用无线通讯工具和街面上巡逻的治保员、治安员保持联系。一旦发现可疑情况, 工作人员除了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社区民警报告外, 还可以调整摄像头, 对可疑人员进行跟踪。他们已屡次协助公安机关将在该社区出没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使该社区发案率下降了30%, 社区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把落实小区防范措施作为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的重点。中山市在全市广泛开展创建“安全小区”、“平安和谐社区”、“平安家庭”等安全创建活动, 目前全市共建立“安全小区”838个, 优秀“安全小区”约占总数的40%。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竹苑派出所管辖区内的竹苑、花苑、桃苑、夏洋四个社区同时荣获中山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光荣称号。但这些社区由于建立得比较早, 一般都没有物业管理, 实行的是开放式管理, 故社区内发生的入室盗窃和机动车被盗案件较多。自2006年以来, 竹苑派出所主动与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联系, 提出将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设想, 使辖区内花苑新村、夏洋新村等11个开放小区先后实现了封闭式管理, 有的还引入物业服务公司, 设置门岗, 入口处设置美观的电动闸、保安岗亭, 实行人车分道行走, 加强对人、车的检查登记, 不准无关人员 (特别是废品收购人员) 进入小区内。以收取停车费自筹资金的形式聘请保安员在小区内24小时站岗、巡逻, 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据了解, 实行封闭式管理以来, 小区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偷盗等情况大为减少。

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即治安防范的社会化, 它强调的是党委、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各种力量共同参与, 而不是公安部门包办;从治安防范服务对象的角度来说, 它强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管好自己的人, 看好自己的门, 办好自己的事”的同时, 面向所有的社会成员;从财力、物力投入的角度说, 它强调的是多渠道筹集治安防范资金, 形成一种参与各方有人出人, 有钱出钱, 齐抓共管, 共同受益的机制。

(三) 以教育改造为主, 努力构筑犯罪预防体系

教育改造措施是以教育为本, 改造思想, 预防和减少违法罪犯为目的的一种方法, 它是社区治安管理方针中“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中山市近5年来, 共安置帮教人员8.6万人, 使重新犯罪率控制在4%以内, 通过及时跟踪、就业培训、解决就业等方法, 让刑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比如, 在强化禁毒措施方面, 成立了由市长担任主任的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组建了共有124名干警的市、镇 (区) 两级缉毒禁毒专业队伍, 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专款专用。“禁毒03工程”期间, 市、镇 (区) 两级财政就投入禁毒经费6559万元。先后建设了1间强制戒毒所、25个永久性禁毒教育基地和18个户外永久性禁毒公益广告牌。同时, 将吸毒人员档案全部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 大力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 实施“无毒、减毒计划”, 落实戒毒人员帮教机构和跟踪调查、安置工作等后续措施, 有效地巩固了戒毒效果。2005年中山市新滋生吸毒人员较上年下降了43.3%。中山市小榄镇注重宣教作用, 集中精力帮教转化吸毒解戒人员、两劳刑释人员、行为偏差人员、辍学青少年等“四种人”。对这四种人, 建立社区帮教制度, 组建由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家长、青少年志愿者和学校 (单位) 人员等组成的159人社区文化教育帮教小组, 实行人性化、人情化的帮教, 至2006年4月, 共有1137人被转化, 总体转化率达98.61%, 有效的减少了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纯洁了民风, 促进了社会和谐。

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工作, 提高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 搭建起社区治安工作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相互了解、信任、支持的桥梁。中山市东区公安分局竹苑社区为了贴近群众、沟通社会而在广东省率先建立警民信息平台。宣传窗内新装的大屏幕电视24小时滚动播放着辖区内社会治安情况、法律法规、犯罪案例等内容。在内容方面, 考虑到收看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 每一个节目的播出时间大约在30分钟, 而节目的内容则是每月更新一次。

(四) 抓好流动人口管理, 大力推行协管员制度

流动人口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经济现象。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加强区域间的科技文化交流, 繁荣和活跃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流动人口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 也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带来了社会治安的隐患。

中山市建立健全市、镇 (区) 、村 (社区) 三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电脑联网管理, 于2004年成立了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实行相对集中的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 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完善出租屋税费征收机制。按租住形式将流动人口划分为放心户、一般户、重点户、其他等四种类型, 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站) , 促进工作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大力推行协管员制度, 对原属公安、计生等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队伍进行整合, 按照登记在册暂住人口2‰的比例组建综合协管员队伍。目前, 全市共有登记流动人口122万, 出租屋12万户共30万套房, 出租面积564万平方米, 居住在出租屋的流动人口有67万人;全市协管员队伍已发展到1200多人。

中山市为了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制,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发了一套集出租屋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治安、消防、计生、卫生、劳动就业和税收征管等功能于一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首先, 着眼于基本业务的实现, 比如暂住证资料的采集、随行卡的办理, 出租屋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删除、治安和消防隐患、计生工作、综合协管员的分片管理等。该系统还将与通信公司合作, 开通短信续办暂住证功能, 以节省流动人口的时间和费用。其次, 则是建立地理数据分析和多维数据分析功能及出租屋网上中介等功能。通过详尽的电子地图, 相关部门可以从中获取诸如全市哪个小区出租屋比较多、哪个小区的某个省籍人口比较多等信息。该系统的建成将为中山市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一个综合管理工作平台, 并可通过网络共享数据, 为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公安、消防、房管、计生、教育、税收等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持。此外, 还可按照要求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相关数据, 整理出各类报表、图形等, 为政府及其它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这些将推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山市东升镇所辖社区率先在全市引进信息化管理出租屋, 并探索出租屋“旅业式”管理、创建“出租屋示范一条街”等, 其经验已在全市得到推广, 并得到广东省公安厅的肯定。为规范出租屋管理, 东升镇实施出租屋“准入制”。在2007年就查处21户无证照出租屋, 并对4户违章建筑的出租屋进行处理。该镇还探索并推行“来时登记、走时注销”的出租屋“旅业式”管理模式, 在承租人入住时, 要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或工作证, 并填写租房登记表, 将其详细、准确的资料录入信息化系统。同时, 综合协管员在走访、巡查时, 将出租屋内已变动的流动人口资料更新, 做到“村不漏户, 户不漏人”, 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把“管人”与“管房”有机结合起来。这就促使出租人管好承租人, 从源头抓起。将出租屋和承租人的资料全部纳入信息化登记管理, 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档案库, 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及动态, 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的共享。比如, 在同茂社区“出租屋示范一条街”, 所有的出租屋都挂牌经营, 并有详细编号。街道干净, 无乱堆放杂物现象。有租户称:在这里居住, 环境好, 治安好, 有家的感觉。该社区共有出租屋294户, 入住流动人员有3000多人, 而负责这里出租屋管理的工作人员仅有7人。据了解, 该社区暂住证办证率为100%, 房屋租赁税也达到100%。

二、进一步创新中山社区治安的途径和建议

(一) 建立与社区治安相适应的警务管理机制

要建立与社区治安相适应的警务管理机制, 关键是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按照“经费倾斜一线, 警力下沉一线, 领导深入一线, 工作抓牢一线, 优待多给一线”的要求, 进一步精简机关, 充实基层, 建好社区警务室, 实现社区治安基础规范化。

1. 应科学划分警务区, 合理配置警力。

按照社区的区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数量、民警素质等综合因素, 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警力。在人口密集的城市, 一般应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建立警务室;在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农村, 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一个警务区, 在警务区可视情况实行“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在复杂的社区内部又可划分若干责任区, 一个责任区设置一个民警, 并可把几个 (两个或两个以上, 以下同) 责任区划为一个警区;在社区内还可实行联勤制, 即两个相毗邻的社区 (在实践中亦可以推广至警务区或责任区) 民警可以相互帮助, 联合值勤, 并可在联勤制基础上实行两 (社) 区三警制等。

2. 协调与其他警种的关系, 构筑多警联动格局。

实现社区治安的良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 社区民警除了注意自身内部业务的分工与协调外, 还要搞好与其他警种的关系, 以实现多警联动。因此, 社区民警要保证把主要时间放在社区, 负责做好日常治安防范工作。社区民警要配合刑警, 及时向刑警通报辖区刑事发案情况, 以便刑警能尽快予以处置。派出所内部应区分治安警、内勤警及社区警, 同时应明晰它们各自的职责。社区民警还要处理好与110巡警关系, 目前110过多依赖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出 (或处) 警, 减少了社区民警的社区工作时间, 要建立新的机制推进110警力科学配置, 使110巡警除了要做好路面巡逻工作外, 还应多进社区。社区民警要协调好与交警关系, 应协助交警做好辖区居民交通安全教育, 同时协助交警搞好辖区车辆管理, 以减少辖区内交通案件发案率。

3. 应建立规范化社区警务室, 实现警务工作前移。

社区警务室的设置, 要遵循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尽量设在居民住宅集中、社区资源丰富、治安情况复杂并且群众经常经过或容易找到的地方, 以方便他们的生活。因为社区警务室不仅使派出所工作阵地前移, 而且也是拉近警察与社区成员关系的一个很好的纽带。应把社区警务室建成社区警务的标志物, 使社区成员一看到社区警务室便有了亲切感, 而不是畏惧感。应规范社区警务室硬件建设, 建立颜色统一、样式统一、标志统一、办公设施齐全的社区警务室。也可以和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合署办公, 建立弹性工作制度, 在保证白天各社区正常值班的情况下, 夜晚实行轮岗制, 确保居民能随时报警, 随时解决问题。可根据中山社区住宅结构以楼房立体型居民区为主的特点, 把社区民警的照片、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公布张贴于小区的出入口或居民楼的楼道口, 以避免居民有些小问题和矛盾都要求助于110, 浪费了宝贵警力的尴尬局面。

4. 应完善保障机制, 激发工作热情。

目前中山市共配备社区民警265人, 显然社区警力不足。解决的方法:一是结合机构改革, 使一部分民警从机关充实到社区;二是将新分配的公安院校学生和部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都放到社区。就目前公安体制的实际情况而言, 一下子能大量增加民警编制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应把解决问题的出路放在现存警力内部潜力的挖掘上。中山市力争至2008年, 全市公安分局下设“两队一所” (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 的警力数要占分局总警力的比例由65%逐步提高到85%, 城区、镇中心派出所在编警察达到每所20人以上, 农村派出所达到每所10人以上。同时, 要极力改善社区民警工作和生活条件, 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民警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二) 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构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解决警力不足, 根本上还要依靠群众。警力有限, 民力无穷。维护社区治安不能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 必须有效利用、整合社会资源, 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维护社区治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 建立以公安等专业力量为骨干, 以保安等公共安全力量为辅助, 以群众性安全防范自治组织为基础的治安防控体系。

1.应将社区治安力量整合成一个“拳头”, 在社区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区治安警务工作站”, 由社区民警和居委会主任或物业公司经理担任该工作站的主要领导, 建立集中的社区管理工作机制, 日有治安记录、周有考评、月有分析、年有总结。可将各种社区治安力量全部划归“社区治安警务工作站”, 形成统一调度力量, 统一布置工作, 统一考核工作的管理格局。

2.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 充分发挥治保积极分子的作用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 搭建起社区治安工作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相互了解、信任、支持的桥梁。社区治安工作者应把社区当阵地, 进行广泛深入的治安防范宣传。

3.要逐步健全信息服务网络, 严密掌握社会动态, 推行防范组织网络化。一是要建立社区服务援助法律咨询网, 以镇、区服务中心为依托, 进行网络链接, 全天候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二是要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帮教安置中心网络, 形成镇、村 (社区) 、驻地单位帮教网络,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转化工作;三是建立镇、村 (社区) 、社区公证、律师、法律服务联系网络, 分片联系、上门服务;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对通网络, 面向社区为残疾人、下岗工人、特困户等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三) 加强社区治安队伍建设, 提高综合能力

现代社区治安要求打破过去那种相对保守的管理模式, 而施以开发的管理。社区民警必须自觉地工作在社区、扎根在社区, 实现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 积极、主动地与社区组织和居民共同搞好防范、管理、服务。因此, 必须重点对社区民警做好二方面的培训教育, 一是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对社区民警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培训教育, 强化他们的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对社区民警进行业务教育, 要确保社区民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 努力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同时, 面对社会信息化浪潮, 要求社区民警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科技平台, 强化数字警务, 采用多渠道广泛收集治安信息, 统一信息数据录入标准, 建立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共享机制, 实现警务信息共享。

关于社区保安人员的管理, 应该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亟待解决, 即保安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因为保安行业的工作岗位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 应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但实际生活中, 保安员因工负伤的, 难以享受到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和抚恤待遇的规定。因此, 必须尽快建立一个“见义勇为基金会”, 使他们在因工负伤后, 能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与民警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 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结语

社区治安问题, 是整个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构成。在处理全社会整体治安问题的时候, 应将其看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最基本、最底层的社区治安单元工程做起, 加大各种资源的配置与投入, 认真处理好这一层次的各方面问题。只有这样, 才能夯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 用合格的社区治安单元工程组装出合格的社会治安的总体工程, 达到实现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贾征.刘化杰.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2]闫月梅, 李晖等编译.社区治安与犯罪问题解决[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

3.社区巡防队员治安巡逻制度 篇三

1、巡防队员巡逻执勤时,每班不少于二人,必须身着巡防队员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巡防执勤标志。

2、巡防队员以徒步巡防为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巡逻,不得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

3、巡防队员要在巡逻中了解掌握镇区人口的基本情况,收集各种影响镇区治安秩序的信息和动态。

4、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对重点区域要重点巡查,到达镇区巡访重点区域时,对周围情况应仔细巡视并作详细记录。

5、巡访中发现可疑人员、遇到突发事件(事故),巡防队员应及时报告民警或者110,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留臵可疑人员直至民警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民警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6、巡防队员在制止现行犯罪活动时,有权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7、巡防队员对当班巡逻情况做好记录,向下班巡防队员进行交接。

8、巡防队员下岗后应着便装,有巡防器械的应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交接。

二、巡防队员学习培训制度

1、巡防队员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由派出所民警组织。主要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学习与巡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学习巡防的工作方法、原则、职责等。

2、每月由派出所民警负责组织巡防队员进行队列训练、实战技巧、对敌经验等业务培训。

3、巡防队员应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做好学习笔记,练好业务技能。

4、对无故不参加学习或经常迟到、早退的,要按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5、镇综治办每季度对巡防队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发现学习不认真、业务技能差、体能明显下降、不适应巡防工作的,要给予严重警告;连续两次考查不合格的要劝退或辞退。

三、巡防队员工作纪律“六不准”规定

1、不准参与派出所的执法活动。

2、不准刁难辱骂群众、欺压群众。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不准违法乱纪、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5、不准脱岗、串岗,不着统一制式服装上岗。

6、不准脱离本社区进行职责以外的活动。

四、辞退巡防队员条件

1、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选聘的。

2、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3、迟到或早退1个月内累计10次的。

4、遇事不经请示、随意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5、工作时间喝酒或非工作时间酗酒滋事的。

6、违反“六不准”纪律要求的。

7、其他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巡防队员考勤制度

1、巡防队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到岗到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

2、巡防队员每天上岗实行签到制度。

3、镇派出所负责对巡防队员进行考勤,并按规定将考勤结果与报酬挂钩。巡防队员每月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请假期间每天扣发5元: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请假期间每天扣发15元。

4、巡防队员违反规定,迟到、早退1次,提出口头警告,2次以上的发现1次扣发10元:无故缺岗1次(半天),扣发工资50元。

六、巡防队员请、销假制度

1、巡防队员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2、无论请假长短,均应写出书面请假条或有医院病假条。确因情况紧急,可先口头请假,而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半天的由巡防队队长批准,并负责调换人员代替,不得出现缺岗;请假1天的,由派出所长批准,并协调其他巡防人员代替,不得出现缺岗;请假2天的,由综治办主任批准,指定他人代替上岗。

4、假期结束后,巡防队员应按请假批准程序及时销假。

5、请假手续必须层层履行,不得越权、越级批准。

七、巡防队员仪容风纪制度

1、巡防队员执勤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巡防标志,不得将四季服装混穿。

2、执勤中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打赤足、留长发、戴首饰等,做到仪容整齐。

3、巡防队员要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在执勤中不吸烟、不说脏话、不吃食品、不打闹戏耍、不搭肩勾背等,维护自身的形象。

4、保持个人卫生及巡防服装的卫生整洁。

八、巡防队员奖励制度

1、巡防队员在巡防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表彰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巡防队员在预防犯罪、制止犯罪、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3、巡防队员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护社区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九、巡防队员处罚制度

1、巡防队员违反工作纪律“六不准”规定之一的,有镇综治办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巡防队员符合辞退条件之一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辞退。

3、巡防队员违反《考勤制度》的,按《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4、巡防队员违反《仪容风纪制度》的,发现1次由镇派出所予以警告,发现3次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警告,发现5次以上的,扣发月工资的10%。

巡防队的管理

第一条 巡防队管理体制

巡防队实行综治部门领导下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对社区巡防队的管理负总责、负全责。区、街道、社区分别成立巡防大队、巡防中队、巡防分队,具体负责本辖区须防队员的管理。第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治安巡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以及市内六区巡防队员的有关保障工作。

(二)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巡防队的教育、训练、管理、督查、考核和保障工作。

1、负责制定具体的巡防队管理办法及各种工作制度;

2、负责巡防队员的招录、培训、辞退工作;

3、负责巡防队员的工资发放、统筹办理、服装发放、装备配备等保障工作;

4、负责对辖区巡防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

5、负责辖区巡防中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

(三)街道巡防办负责社区巡防队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督查检查、巡防室建设和巡防分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

(四)社区主要负责巡防队员的考勤登记、巡防室保障工作。第三条 社区巡防队的督查

(一)市、区成立巡防督察队,对社区巡防队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督查。节假日、参加重大行动或重大活动时,区委政法委主管巡防工作的副书记、巡防办主任、街道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必须到场督查。

(二)巡防督察队重点督查巡防队员文明执勤情况、遵守“六条禁令”情况、巡逻防范情况、仪容风纪情况、考勤情况,督察队在督查时应及时纠正巡防队和巡防队员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总结巡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典型。

巡防队的职责

第四条 巡防队主要任务

巡防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镇区治安秩序,预防、控制、减少居民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创建平安乡镇。第五条 巡防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镇区昼夜治安巡逻;

(二)盘查并向公安机关扭送现行违反犯罪嫌疑人;

(三)调解民事纠纷;

(四)协助治保会、辖区民警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了解掌握镇区基本情况,收集各类影响镇区治安秩序的信息和社会动态;

(六)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镇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先期处理工作;

(七)立足镇区,服务群众。

巡防队的使用

第六条 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从事非巡防工作

(一)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参加与群众性事件的处臵工作;

(二)严禁抽调巡防队员从事房屋拆迁、清理占道、卫生创建、计划生育等非巡防工作;

(三)在组织集中清理清查,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特别紧急确需调用巡防队员时,必须填写《抽调(借用)镇区巡防队审批表》,逐级报批;

(四)抽调10人以内,必须经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签字批准;抽调11人至20人,必须经镇综治办主任签字批准。

第七条 严禁巡防队员从事带有执法性质的活动

(一)巡防队员在参与处臵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时必须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严禁与群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二)严禁巡防队员佩带、使用枪支、手铐、电警棍等警用器械;

(三)严禁巡防队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及住所(场所)及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处理;

(四)严禁扣押他人钱物,对暂时保管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钱物及作案工具,必须随嫌疑人一并移交至公安机关;

(五)严禁巡防队员参加与侦查破案,讯问、看押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严禁巡防队员参与抓赌抓嫖,收费罚款;

(七)严禁巡防队员驾驶机动车进行巡逻,对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

(八)严禁巡防队员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

巡防队的巡逻

第八条 巡防队必须坚持“立足巡区,保民平安”的宗旨,在巡区内开展巡逻,重点加强对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在安装技防设施的巡区可安排部分巡防队员在监控中心值班,其他队员携带对讲机在巡区内开展巡逻。

第九条 巡防队员巡逻执勤必须坚持“三班倒”制度、“留言板”制度和仪容风纪制度。实行“三定”巡逻法,即按照规定的巡逻时间、固定的巡逻路线、确定的防范重点进行全方位巡逻。

第十条 巡防队员巡逻采取徒步巡逻和乘电瓶车(骑自行车)巡逻相结合,以徒步巡逻为主。

第十一条 当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时,巡防队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当遇到突发灾害事故时,巡防队员应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当居民群众遇到困难时,巡防队员应积极主动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巡防队员应坚守巡防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六条禁令”,严禁脱岗、误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或非工作时间酗酒滋事。

第十三条

巡防队员巡逻时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在巡区,确需离开巡区异地巡逻时,区委政法委必须向市委政法委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委政法委书记签字批准。

巡防队的保障

第十四条

巡防队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由镇财政承担,区巡防办必须及时向市巡防处报告巡防队员变更情况,未及时报告人员变更情况造成巡防队员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者,由区巡防办承担责任。社区巡防队员工资、社区统筹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区巡防督察队必备的督查车辆,社区巡防队员必备的对讲机、橡胶棒、强光灯、雨具等巡防装备由区政府出资统一配备。

第十六条

社区巡防室由区、街道出资按标准统一建设,并达到规范化巡防室“十有”标准。区、街道和社区共同负责巡防室水、电、暖等保障。第十七条

区巡防管理经费由区政府按照每名巡防队员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付,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巡防队员的教育、培训、值勤、训练、巡逻的保障,巡防室水、电、暖保障,表彰奖励和发放区督察队长、中队长、分队长岗位津贴。

责任查究

第十八条

对社区巡防管理部门的责任查究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越权批准社区巡防队员从事群体性事件处理等非巡防工作或借调巡防队员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将取消区评选“巡防工作先进县(市)区”资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平安建设工作年终考核。巡防队员在抽调、借调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单位和批准人负全部责任。

(二)区巡防办负责被借调巡防队员的教育、管理和督察。由于教育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督查不到位导致被借调巡防队员违法犯罪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区巡防办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借用社区巡防队员的单位的责任查究

(一)借用社区巡防队员的单位对借调的巡防队员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巡防队员的考勤登记、业务培训、安全管理和相关保障。

(二)对指派巡防队员从事执法活动、警务活动、收费罚款的,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在责令巡防队员归队的同时,对借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安排社区巡防快马加鞭驾驶机动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安排单位及安排人员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民警将警车、枪支、手铐、电警棍等警用装备供给巡防队员使用的,将追究装备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社区巡防队员的责任追究

(一)社区巡防队员在执勤中与群众争吵或发生肢体冲突出的,从事执法活动、警务活动、收费罚款的,酒后上岗、上岗期间饮酒或酗酒滋事的,区巡防办一律对其作除名处理。由于饮酒造成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利用警用装备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任。

(二)对巡逻区域内多次发生可防性案件或发生命案及重大恶性案件负有责任的巡防队员,严格按照《关于对在平安郑州建设中发生的可防性案件实行案件倒查及责任查究的试行办法》(郑综治[2006]3号)规定,视性给予经济处罚、待岗培训、除名。

4.社区保洁人员的工作制度 篇四

为了把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做好,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社区保洁人员的工作制度:

1、听从社区领导,听取居民意见,按照要求做好分担区保洁工作和社区临时交办的环境卫生工作,

2、保洁员上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准顶替上班。

3、在一个月之内检查卫生不合格者,扣发工资50元,四次以上不合格者采取辞退处理。

4、当天工作当天完成,随时发现本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5、团结同志,相互尊重,遇到不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进行劝阻并及时向社区反映。

6、袋装垃圾存放处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点周边要保持清洁,垃圾无散倒现象,进行封闭袋装管理,不得有病毒霉生物滋生。

7、禁止捡拾人员在垃圾点翻捣垃圾,破坏袋装垃圾。

8、在大检查中如出现漏岗、并存在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的扣发工资50元,2次者采取辞退处理。

5.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篇五

为了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督促社区工作人员养成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保证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顺利通过上级验收,特制定《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全体社区干部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按以下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二、全体社区干部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八点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两点半至下午七点,需要加班时以通知要求时间为准。

三.考勤由社区办公室负责,考勤方式采取不定期签到和签退为主,并组织专人对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勤时未到,视为迟到,迟到2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未到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未经请假不上班为旷工,上班期间发现玩游戏,网上购物或大声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以旷工处理。五、一般社区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半天以下(不含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含半天)五天以下(不含五天)由书记审批,五天以上(含五天)书记签署意见后报雄关区审批;社区领导班子请假直接由书记审批,五天以上(含五天)书记签署意见后报雄关区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须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假期满后需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六、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必须出具假条(病假须附一院诊断证明),逐级(分管领导、书记、雄关区)签署审批意见,准假后,告知分管领导,并将假条送办公室备查。

七、社区干部假满后,及时告知书记和分管领导,并到办公室销假。凡未经领导审批签字,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假,特殊情况,报请书记办公会研究处理。

八、出勤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项目。按百分制计算,迟到一次扣0.5分,事假每半天扣除1分,病假减半,旷工半天扣5分。

九、如果入户、开会、参加公益性活动以及向区上上交材料需提前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婚桑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宣布之日生效,以前相关请假与考勤制度自行废止。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在书记办公会。篇二:社区考勤制度

五一山社区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作风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明社区纪律,保障社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1、上班每日两次签到制(上午8:30—8:40,下午2:30—2:4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工作人员应先签到后方可外出办事,需直接到区街开会者前一天由本人向主管领导和负责考勤的主任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在签到薄上注明办事地点及原因方可算为出勤,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2、请假程序为:社区副主任、全体专干请假1天或1天以下者,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找自己的分管领导签字后,找分管考勤的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假2天及以上者,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由社区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综治员请假,一律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去街道综治办请假,街道综治办签字批准后,将请销假审批表交由社区主管考勤的主任方可准假。请销假审批表一律由分管考勤的主任留底作为年底评选优秀等的依据。严禁电话请假,确因突出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上班前1小时根据请假天数向领导电话请假,电话请假结束后,上班当天必须填写请销假申请表按程序办理补假手续,未按手续办理一律视为旷工。

3、上班期间外出办事者,按上述请假程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早退。

4、考勤工作由社区副主任负责,考勤工作实行月统计,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或推后)公布考勤结果,并存档。

5、销假:社区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并在上班后当天在社区负责考勤的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计算。

二、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脱岗、婚、丧、休假等情况的规定

1、迟到:凡未按上班时间准时到岗即迟到(以签到为准)。

2、早退:凡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3、事假:凡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先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签同意后方可休假。

4、病假:凡因生病而不能正常上班,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方可准假。

5、旷工:凡未按请假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而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三、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

1、旷工者当年一律不评优,当月旷工1天者,由分管考勤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当月旷工2天者在全体工作人员

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当月旷工3天以上者报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处理;当月旷工25天以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迟到或早退2次者(实行月累计)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迟到3—4次者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并视为旷工1天。

3、对于代签者发现1次由分管领导对代签者和被代签者进行批评教育,发现2次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做自我检查,发现3次按旷工1天计算,当年不得评选先进。

4、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考勤关,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三: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考 勤 制 度(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社区居委会的良好形象,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城管局社区系统全体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和社工协会秘书处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指定一名社工担任考勤员,并建立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档案,考勤员应在每月25日上午将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出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在各部门内部公示基础之上,经社区系统办公平台考勤的工作流系统上报,纸质版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上报社区科。

当考勤档案与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以考勤档案为最终考勤依据。

第五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弹性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19:oo(周六、周日至17:00),值班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倒休。

第六条 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作息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考勤员说明情况,填写部门因公外出填写完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考勤员必须做好相应外出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七条 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工作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以上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给予加班计算。加班和倒休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考勤员将其作为各部门考勤档案的一部分存档。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各级领导批准。不超过三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为三天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及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立即向各级领导说明原因,理由不充分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考勤员要做好相应记录存入考勤档案中。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天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每月病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工资照发,超过两天的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长期病假的,经员工书面申请,城管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国家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休假时间按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一)婚假:3天,晚婚增加7天(女年满二十三岁,男年满二十五岁)。

(二)丧假:3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死亡)。

(三)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婴儿增加15天。女方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妻子生产,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四)探亲假:工龄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20天。

第十一条 带薪年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累计病假达到规定时间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十二条 工伤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员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工伤员工须在工伤发生后12小时内报社区科社会保险经办人予以办理工

伤备案。

(二)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第十三条 旷工的具体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2、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3、伪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6、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二)旷工的处理

1、三日内,扣除当月工资的50%,旷工超过3天当月工资全部扣除。

2、工作人员一年之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3、由于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向单位请假,并能在事后予以证

明的,不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按其他假期处理。

6.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 篇六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服务的重点,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1997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成都市地方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和相关政策,引导和不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深化和发展壮大,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成都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同时,社区医务人员和居民,一个是服务提供者,一个是受众,他们的感受、看法和建议对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势必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基于此,在2010年我们对成都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和评价。

2 成都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现状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成都市已建立了覆盖所有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HC),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目前,市内6区已批设的CHC共有61家(成都市卫生局2008年8月更新)。其经营性质确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前本市CHC所提供的服务虽然得到了辖区居民一定的认可,但其现状仍不容乐观,各CHC卫生服务现状良莠不齐,与社区居民的基本健康需求还有一段距离。

3 调查对象、方法和内容

3.1 对象

我们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均衡,经济发展状况有代表性的原则,从成都市三环内抽取32家CHC(武侯区7家、青羊区10家、锦江区7家、成华区4家、金牛区2家和高新区2家),对其医护人员和周围社区居民进行调查。实际调查了29家,其余3家机构已被撤销(西域河CHC、祥和里望平CHC和沙田CHC)。

3.2 方法

问卷调查、访谈和查阅中心资料。我们设计了两种类型的问卷,分别针对社区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投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78份,回收率为95.6%。其中社区医护人员118份(医生66份,护士52份),居民问卷360份。

3.3 内容

(1)硬软件配备概况。(2)社区医护人员对CHC服务现状的看法与建议。(3)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现状的看法及建议。(4)讨论和建议。

4 调查结果

4.1 硬、软件配备概况

4.1.1 硬件。

各CHC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均超过1 000㎡(除锦江区督院和青羊区太升CHC<300㎡);设有全科、妇保、儿保、康复、计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科室;29个中心均配备体温计、血压计和听诊器,许多CHC已配备较大型医疗设备[2],见表1。

4.1.2 软件情况。

由表2可见,成都市各CHC硬件水平已接近或基本达标,软件水平却不太令人满意。总体来看,成都市CHC已基本具备对辖区居民开展“六位一体”卫生服务的能力。

4.2 社区医护人员对CHC服务现状的看法与建议

4.2.1 工作强度。

工作强度过大是社区医生对CHC工作强度的普遍评价,仅有个别医生对工作强度满意。单日实际工作时长约为10 h。

4.2.2 收入情况满意度。

觉得满意:9.0%;认为一般:19.0%;很不满意:72.0%。

4.2.3 对工作坏境的看法。

针对自己所在CHC现状,有65.0%觉得满意或还算满意,35.0%觉得不满意。其中成华区和青羊区的不满意率较高(53.0%,50.0%),而武侯区的满意率最高(88.0%)。

4.2.4 对于“双向转诊”制度的看法。

1.0%的医护人员还不了解这种制度,45.0%认为可行,其余54.0%认为没什么意义。

4.2.5 未来工作意向。

60.0%的医务人员仍然愿意留在社区工作。

4.2.6 对CHC未来发展的建议。

给社区医护人员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提高整体医护水平;提高社区工作待遇水平;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增强社区的宣传力度;消除托管、兼并现象,使社区医院与私立专科医院分开经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社区医院与大医院联系与合作。

4.2.7 评价与分析。

就工作强度而言,大多数社区的医护人员每天都要加班,抱怨较多;而对收入情况满意度普遍较低。以成华区保和社区CHC为例:在职医护人员共计50余人,覆盖保和街道办8个社区居委会,分别是:斑竹、天鹅、东虹、东桂、东升、长春、团结和杨柳社区;面积10.4km2,人口28 358人。平均每个医生负责近600名社区居民的日常门诊、个人健康档案和随访工作等,任务量大而繁琐,需要极其耐心和细致才能做好。所以,高付出低回报的现状是令他们不满的主要原因。

各社区的医务工作者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也各不相同,这与各区对社区医疗的重视度和资金投入密切相关,更多的原因尚待调查。在对“双向转诊”制度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了这种制度执行的现状:转上多而转下少。“双向转诊”制度,可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少病人医疗支出,有效地缓解大医院的床位紧张问题,也有利于基层医院技术水平的提高。在欧美,甚至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这项制度开展得很好,而在我们这里收效甚微。我们总结了3点原因:(1)操作的具体细节缺陷很多,流程还不完善(如在CHC康复治疗中的继续用药问题)。(2)存在利益分歧,大医院往往不愿意转下来。(3)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力度不够。

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医生还是愿意继续留在社区为居民服务。在社区医疗体系不断完善、不断向好的方面发展的今天,相信将会有更多医务工作者投身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去。

4.3 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现状的看法及建议

4.3.1 不同年龄段、职业、学历水平居民去过CHC就诊和了解CHC“六位一体”职能情况见表3、表4和表5。

%

4.3.2 转诊经历:

调查显示,基本没有从大医院转到社区的患者,只有少部分(约10.0%)经历过向上级医院转诊,对于转诊经历,大多数病人是比较满意的(80.0%)。

4.3.3 对社区医疗满意度。

持满意和非常满意态度的占56.0%,比较满意的占42.0%。而对于收费,大部分人认为合理(75.0%)。对于诊疗水平,部分居民表示社区医生能力强、医术高,符合社区居民的要求(16.7%);另有一部分居民表示社区医生有一定的能力和技术,但还需提高(81.3%)。

4.3.4 对于社区医生上门服务的看法:

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服务,方便病人(51.3%);而另一部分人认为可行性不强(48.7%)。

4.3.5 居民对CHC能否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看法:

多数人认为,目前国家大力扶持社区医院的发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型公立医院的压力(72.9%);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27.1%)。

4.3.6 对CHC未来发展的建议:

对于社区医院的建设和提高很多居民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希望国家加大对社区医院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社区医院的硬件设施;增加医生的继续教育机会,以促进医生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大社区医疗的宣传力度,使居民与社区医院的联系更为紧密,也使医生对社区的状况掌握得更为全面;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加强医院的亲情服务等。

4.3.7 评价与分析:

所调查社区居民中61.5%去过CHC,其中中老年居民是首要人群。他们年龄相对较高,健康问题凸显,对医院更加依赖,而身体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又不允许他们频繁地光顾大型公立医院。虽然社区医院不能较好地处理疑难杂症,但对于一般疾病还是有足够的应付能力。其次,在社区医院中就诊的病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多为高中及其以下,多数属于中低收入水平者。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社区医院免收挂号费,降低了居民看病的门槛。第二,社区医院基本药品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价,看病费用处于一个能让社区居民接受的价位。第三,高收入水平者相对来说受教育程度及医疗消费能力较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他们认为社区医院易误诊而耽误他们的最佳诊疗时期。

另外,在去过社区医院的人群中,大多数只有在生病时才会选择去(68.8%),其他是进行医疗保健方面的咨询(18.8%)以及偶尔去拿药而非看病(12.4%)。由此看出居民健康观念还有待转变。对于那些从未去过社区医院的人群(38.5%)我们也进行了访谈。大部分人并非对社区医院抱有偏见,而是个人习惯的问题。他们表示如果以后生病,也会考虑到社区医院就诊。

在对CHC“六位一体”职能(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CHC了解最普及的人群是壮年。毕竟,成都市CHC的发展历程只有10年而已,老年人对新事物接受相对较慢,而青年和少年视野局限,对社区医疗现状接触不多。其次,收入水平、学历层次较高的居民对于社区医院的各项职能都有所了解,而其他居民则显得较为生疏。这就提示我们,在社区医疗服务的宣传工作中,要特别加强对低层次文化水平居民的普及,尽量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他们能较易接受。而且还要在宣传的力度和质量上下功夫,确保辖区居民都能享受到社区医疗服务的便捷、价廉和高效。

在制度上,尽管“双向转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困难,但的确是受百姓欢迎的。在满意度上,居民对CHC的满意度是与CHC开展的情况成正比的。像武侯区晋阳CHC开展的规模、服务和效果都很好,居民对这些CHC的认可度也就更高。在对上门服务的看法上,不了解上门服务是这部分居民反对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上门服务在某些CHC已经开展,效果很好,这与社区的宣传力度密切相关。社区的宣传是让居民了解、认可CHC上门服务的关键。

5 讨论和建议

5.1 CHC自身方面

对社区医院来说,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5.1.1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居民认识到社区医院“六位一体”的职能,逐渐使居民转变看病意识,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理念。让社区居民认识到大病由小病而来,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从而大大缓解大医院的压力,有效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5.1.2 加强培养全科医师队伍。

现有培训力度不够,特别是对提高医疗水平最有效的进修培训很少。建议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大医院专家与社区挂钩,对他们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只有提高了社区医生的诊疗水平,居民才会对社区医院更加信任和青睐。

5.1.3 改变坐等上门的医疗模式,深入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综合性卫生服务。

如武侯区的玉林CHC、晋阳CHC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全面的建档管理,与重点人群签订健康服务合同,提供主动连续上门服务,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5.1.4 不断完善CHC“六位一体”的职能,不要仅仅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而其他方面形同虚设。

鉴于社区卫生服务除基本医疗可以收费之外,其余5项功能都是只有服务没有收益的公益事业,建议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一定数额划拨预防保健专项补助经费(如:上海市为8元,北京市为5元)。5.1.5健全人员经费补偿机制。调查显示,医务人员平均社区工作时间<2年,人员流动相当频繁,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收入水平不满意。一位中心负责人说:“全科医生牛得很,有能力的都跑到私立医院去了。我们留不住人,居民还是要花大钱看病,享受不到真正的基本医疗。”建议在壮大社区医护队伍的同时,合理提高他们的待遇。

5.2 卫生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应继续密切关注社区医疗的发展,协调各方面力量壮大社区医院实力。

5.2.1 协调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医院建立对口合作关系。

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节省后期康复的费用;大医院的专家定期到社区医院坐诊,使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到大医院的专家服务。建议尽快建立社区医院与二三级医院之间利益共享和信息互传的机制,才能让制度落到实处。

5.2.2

筹集资金建立财政稳定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社区医院的硬件投入,让各CHC都能独立发展壮大,不要依附于其他专科医院(如:青羊区太升CHC被妇幼专科医院托管)。我们可以呼吁将福彩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支持。

5.2.3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公益服务考核,完善以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二是完善以奖代拨措施,以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细化和动态的考评方法对各中心给予奖励。三是探索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医学知识结构合理的监督队伍,运用科学规范的测评方法,监督和督促其高质量地开展医疗服务[3,4]。

5.3 社区居民方面

广大社区居民应该树立正确的就医态度,逐渐转变观念,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目前,社区医疗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而且还在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应该对它有充分的信心。这样,当我们真的得了大病需要到大医院接受优质医疗资源的时候,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总之,只有社区医院、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广大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形成合力,才能将社区医疗卫生事业做得更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社区医疗缓解当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作用,惠及社区千家万户。

参考文献

[1]王晓萍,谢红莉,翁坚克.温州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现状及对策[J].中国医院,2007,11(5):63-65.

[2]孙树学,李君,魏占英,等.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居民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探讨[J].医学与社会,2009,22(9):9-10..

[3]李格林,姜佚鸣,操秋阳.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2):29-31.

7.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七

2009年2月25日

为加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务要求,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

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

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地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提高社区各项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4、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三、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4、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严格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窜岗和离岗。

6、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7、严格考勤纪律。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每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连续三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累计超过半月,扣除当月工资,请假按旷工处理。其它婚嫁、产假,均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8、严格请销假制度。请病、事假三天内向主任请假;一周内向总支书记请假;一周以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有请假书面假条,过后及时销假,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9、工作人员要爱护居委会公共财物,若有损坏要照价赔赏。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

1、社区工作人员要重心下移,深入社区居民小组,与居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建好居民,小组网络人际关系。

2、对自己所分管的片,要求每季度入户一次,其中重点户每月入户一次,入户率为100%,入户调查结果准确详实。通过入户,全面掌握本片计生流动人员、育(孕)龄妇女、低保困难户、优扶对象、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业务部门要求的重点人口信息,为开展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3、对入户不到位,调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五、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1、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的,享受全年补贴、年终奖励和专项奖励。

2、遵守社区居各项制度,做到按时出勤,有事请假。每事(病)假,无假条扣除本人日补贴20元;全年累计15天,不予发给年终奖,累计30天的,按照不能胜任社区工作处理,不予聘用。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失误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年终奖10%。在镇、县和市级以上造成影响的,扣除全部年终奖励,并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以上制度若有违规:干部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解除社区工作人员身份。

8.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篇八

1、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和计划,把人员培训纳入继续教育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2、中心医务科负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或规划化培训,建立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3、中心医务科负责分批组织所有卫技人员参加县级以上

卫生行部门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知识。

4、实施医务人员轮训计划,每年负责选派部分卫技人员到上级医院参加三个月进修学习。

5、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政策管理、法律法规、医德教育、诊疗护理规范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6、所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达到每年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学分。

7、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档案,进修培训情况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

9.社区治安人员的规章制度 篇九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现状

社区矫正人员与监禁的服刑人员一样, 都是触犯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其身份特殊, 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服刑人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检举控告权等。但是社区矫正人员毕竟是触犯了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所以, 其权利具有不完整性, 会受到法律的剥夺或者限制。

(一)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侵害主要是源于其与国家公权力或者整个社会的矛盾, 监管机关在很多方面都拥有自主处决权, 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害矫正对象权利的情况。同时,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已经带有犯罪分子这样一种身份, 因此, 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 也经常会遭受各种社会歧视和阻力, 影响其权利行使。

(二)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薄弱

法律虽然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享有各种权利, 但如何保证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的政审, 屡屡被开除, 因而也形成了另外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矫正人员只有工资, 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 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即使有工资收入, 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困难

“无救济则无权利”, 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必须依赖有效的救济途径, 否则, 公民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 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全面, 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 并且此种内部申诉还要受到矫正机构与矫正对象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牵制, 明显影响了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实效。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在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在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 检察机关却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致使当事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目前, 我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 检察机关缺少体系化的监督机制

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一些法律等级比较低的原则性规定, 缺少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 目前的社区矫正监督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 多数是参照监内监督的方式。除此之外, 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以及监督介入程序的规定还不明确, 不利于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 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

政法委统一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局等机关相互配合。在这个体制中, 检察机关并没有明确自己独立的监督者地位, 而是把自己定位为参与者, 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参与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

(三) 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单一

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监督权的行使规定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环节的监督, 然而, 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以及职务犯罪的监督, 检察机关却只规定了纠正违法和提出检察建议两种方式,

(四) 检察机关监督的管辖权出现“真空”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无法对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从而使得户籍地的人民检察院也无法对执行机关的矫正管理进行监督。矫正对象的权利实现与维护需依赖执行主体的日常工作, 而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必然会缺少矫正机构的帮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这就使得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五) 人力资源配备不足

检察机关监所处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工作进行监督, 其监内监督工作从人员配备﹑经验阅历﹑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六) 检察监督信息的渠道不畅通

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 其相关信息的获得主要是靠被监督对象的提供或者通过收到的申诉、检举、控告而知悉, 途径单一且较为被动。虽然检察机关也通过开展面访矫正对象等工作获得信息, 但是工作的开展并不广泛, 所获信息实为有限。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监督工作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 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检察监督现状,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从而更好地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权, 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方面的监督无论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监督对象以及介入程序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 这从根本上制约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因此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构建监督体系。

(二) 找准自身位置,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在社区矫正体系中检察机关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该明确自身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地位, 由消极监督变为积极监督, 对社区矫正监督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 丰富监督手段, 增强监督措施执行力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滞后, 因此要完善检察院的监督首先要丰富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 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 建立同步监督体制, 如可以考虑设立社区矫正决定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通过对矫正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 整合材料、综合分析, 制作审前评估报告, 并最终决定是否建议实行社区矫正。 (3) 而这一监督手段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享有社区矫正建议权, 并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4) 关于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力的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 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 执行机关若不执行, 检察机关不仅仅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还要对不执行该监督措施的主体追究责任, 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增强监督措施的执行力。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与同级政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增强监督效力, 比如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被监督方必须限期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作出回应等。 (5)

摘要:我国自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以来, 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受我国刑罚传统的影响, 矫正工作中侧重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忽视了对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文章从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完善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体制, 进而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利,保护,检察监督,体制

注释

1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揭开了社区矫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

2 程林、魏巍:“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27卷, 2009年2月。

3 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4 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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