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共10篇)
1.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篇一
伤害预防制度
(一)幼儿园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园内安全有专人检查,加强保教人员的责任心,工作时间注意力集中,不干私活,防止幼儿意外发生。(二)幼儿园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定期检查园内设施、场地、运动器械等,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消除安全隐患。(三)幼儿园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幼儿园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家长接送签名制度,为防止丢失幼儿,防止陌生人接走幼儿,每日晨检结束即关大门。
(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厨房、库房防止闲人进入,不带幼儿进厨房。(八)工作人员的车辆在园内推行,摆在指定地点。
后勤运输食物等走专用通道。(九)幼儿带药入园时请家长签字,给幼儿用药时,事先必须认真反复核对确保无误。
2.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新课程标准,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新课程标准给我们的体育教学带来了勃勃生机, 同时也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物质的基础。这是可歌可喜的, 但纵观各地、各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却不容乐观。
体育运动可以强健我们的体魄,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风险, 很有可能造成意外伤害。这严重阻碍了中小学体育运动的开展。一些媒体对校园体育运动伤害的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加大了负面的渲染。以至于家长、老师、校领导对体育运动谈之色变, 生怕一不留神惹火烧身。基于这种状况, 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畏首畏尾, 如今的校园, 体育活动中单杠、双杠、跳箱、山羊、三铁等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项目已经很少看见了, 就连一些基本的集体体育活动也是少之又少, 这和我们的素质教育宗旨渐行渐远甚至背道而驰。以这种方式换来了校园的一时平安, 却牺牲了广大学生学习体育基本技能的机会和锻炼的权利。连续几年的全国中小学生身体素质调查统计显示:学生肺活量水平和运动素质持续下降;超重和肥胖学生比例明显增加;视力不良率更是居高不下。这些问题警示我们, 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已是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
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这对每一个受伤害的孩子来说都是极其痛苦的, 包括其亲人、家庭。既有身体和精神的折磨, 还有经济的损耗, 更有甚者留下终生的遗憾, 同时也会给我们的学校、老师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去解决, 对教学工作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在新课标的指引下, 体育工作者如何积极搞好教学, 同时又能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又如何处理呢?笔者从教十几年, 耳闻目睹了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 现摘录几例:
案例一:某中学体育课上, 正在练习快速跑, 前面一同学不慎摔倒, 紧跟其后的同学躲闪不及, 从其身上摔了出去, 头部恰巧撞到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上, 造成头部受伤, 血流不止。老师赶紧将伤者送医院缝合包扎, 同时报告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在这件事故中学校负担了全部的医药费用, 体育老师受到事故处分, 并扣发当年的奖金。因为学校的活动场地不安全, 体育老师未能事前查明, 未尽到自己的职责, 导致了学生受伤的结果, 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体育课上, 同学们正在进行足球射门游戏。一名同学心血来潮, 跳起来抓住足球门的横梁, 谁料此横梁年久失修早已不堪重负, 当即从中间折断将该生砸伤。老师也是立即将受伤同学送医院救治, 同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所幸无甚大碍。学校负担了全额医药费, 体育老师受到相应处分。在这个事故中, 学校最大的过错就是使用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器材导致事故发生。而体育老师没有课前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同时承担对学生疏于管理责任。
案例三:某中学初三体育课上, 同学们在进行足球对抗赛。比赛中同学甲带球突破欲射门, 防守方同学乙飞腿想把球破坏掉, 结果踢中同学甲小腿, 造成其小腿骨折。老师当即将该生送医院治疗, 随即报告校方并通知学生家长。同学甲的家长再三要求学校负责, 但根据相关规定, 这属于突发事件, 具有不可预测性, 学校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是由于学生自己缺乏安全自护意识, 行为过于激烈造成。即便如此, 学校耗费了大量时间作解释工作, 并允许该生下年免费重读, 可以自由选班, 才算勉强解决。
案例四:某中学课间, 一学生跑到操场爬到肋木顶端玩耍。不觉上课铃声响起, 赶紧下地, 慌乱中失手掉下, 造成小臂骨折。学校赶紧通知学生家长, 并送医院治疗。开始学生家长以事故发生在学校为由, 要求学校负责。通过学校耐心细致讲解有关条文的规定, 学生家长才自己负担了全部医药费。
纵观一例例意外的发生不难发现, 有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们当前最大的任务就是吸取教训, 防患于未然, 不能让悲剧重演, 使我们的体育运动不出或少出意外, 真正成为家长们放心的安全运动。结合自己十几年的教学实践以及众多优秀同仁的成功做法, 在每一项体育运动开展前我们都应该扎扎实实做到如下几点: (1) 亲自实地考察运动场地是否平整合格, 布局是否合理。器材有无损坏,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保证安全使用。 (2) 检查学生着装是否适合运动, 是否随身携带锐利、尖刺等易造成身体伤害的硬质饰物。 (3) 体育老师应提前咨询同学或班主任老师, 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区别对待。 (4) 在运动开展前, 教师一定要亲自示范讲解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 在运动中随时发现问题给予现场指导及帮助。 (5) 运动的难度不能超出教学要求, 要选取适合学生身体、心理、年龄特点的运动内容及方式。 (6) 每一次运动过后, 都要认真询问是否有同学身体存在不适等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总之, 老师在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上要科学、系统, 不违背教学原则, 在组织上要严格遵守教学程序, 把安全防范工作做足、做细;加大宣传力度, 教育我们的学生具备居安思危意识, 掌握一定的自我保护技能、技巧, 不逞强、不冲动、远离危险;同学之间互相监督, 互相提醒, 时刻牢记:防患胜于救灾, 生命重于泰山。长期坚持, 养成良好习惯, 一定能最大限度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我们也大可不必惊慌, 要冷静处理。首先, 事故发生时, 我们要根据学生受伤情况立即合理的进行救助, 同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如果有保险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次, 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包括发生的时间, 持续时间;发生地点及其原因, 学校有无过错。现场证人的笔录及签名。有关的录像资料, 尽可能多的保留最佳原始证据, 以备后用。然后是解决阶段, 我们尽量对受伤学生及家属进行安抚, 用真情感动他们, 避免矛盾升级, 为以后的和解创造条件。还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责任, 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 如果达成和解, 我们要制定《和解协议书》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事情的简单经过, 和解的时间、地点以及赔偿数额, 一定要对方打收条, 双方签字才能证明协议履行完毕。如果和解不成, 我们还可以走行政调解的途径, 通过行政领导的努力解决争端。如果调解成功, 也要拟定《调解协议书》履行相关手续。如果调解无效, 就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最好还是不要走诉讼程序, 无论最终谁输谁赢诉讼成本都会大大高于前两种方式。那只能是无奈的选择, 毕竟人民法院会给我们一个解决的结果。最后, 建议各校最好上一份学校责任险, 可以给我们减少很多麻烦。另外我们在组织大型的体育活动时, 一定提前认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分工明确, 人员到位, 各负其责。宁可有准备一次也用不上, 决不能事到临头却无准备, 要做到有备无患。
3.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由于学校体育工作的特殊性,学生伤害事故经常发生。对于教学中的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虽然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但就其现实情况而言,其处理办法却不尽完善,仍存在模糊与不清。特别是在国家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一些学校禁止在体育课中进行激烈的、竞争性强的、危险的项目,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更是不愿组织,一些体育教师更是小心翼翼,在组织措施、教学方法等方面根本不敢进行创新,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阻碍了体育课程改革的步伐。因此,体育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明确法律关系,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能做出正确的处理。
1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现今,在我国对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1监护关系
认为未成年的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
1.2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1.3民事关系
著名学者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大多数人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
1.4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教育关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学校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误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叙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总的说来,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也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法律认定。
2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学校体育工作主要通过体育教学、课余体育训练、课余体育锻炼和课余体育竞赛来实现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有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摔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而另一些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教师的职责,教学组织措施而导致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1因教学设施引起
我国现有各级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也是伤害事故的多发点。例如场地不平整、器材生锈、腐烂等。由于场地器材等设施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体育教师也难逃干系。
2.2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所致
体罚是指体育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伤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它们都是明令禁止的,是体育教师的“高压线”,也是最容易犯错误的地方。尤其是我们有些体育教师对体罚行为有所了解,但对变相体罚则不清楚,经常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如罚跑、罚站、罚做俯卧撑等。此外,还有些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以言语羞辱或嘲笑学生,导致学生产生过激行为而发生伤害事故。
2.3组织不当引发事故
体育竞赛、课余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体育竞赛往往比较激烈,对抗性强,学生相互碰撞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学生受伤的机率也就大大提高。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是根据学生兴趣、爱好进行的,往往人数多、内容形式丰富多彩,因此组织工作更为复杂,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措施不当,偶发的伤害事件就会不期而遇。
2.4学生自身原因所致
由于学生的认识、知识水平、身体素质、运动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生对困难的估计不足;素质、能力跟不上,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另一方面,青少年学生活泼好动的性格使他们会违反教师和学校的规定,擅自活动也极易导致伤害事故。据一项调查报告表明:40%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是由于学生调皮而造成的。
2.5不可抗的因素所致
不可抗的因素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因素。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这些自然因素是体育教师不可抗拒的,也是一种偶然性的事件。
3 对体育教师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体育课程的基本理念,促进学生全面的进步和发展,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体育教师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体育教学中必须对安全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要避免事故发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并以法律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已发生的伤害事故。
3.1了解学生健康状况,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体育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健康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和学生健康档案。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吃不饱”和“吃不了”的学生要区别对待,科学地完成体育课的教学任务。另外,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课,“放羊式”教学等现象。对所出现的事故应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补救,并及时汇报,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还应定期检查体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作为体育教师必须定期检查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对于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设施也要注意其安全性。加强对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督察,严禁器材乱丢、乱掷。课后要将器材及时送还体育保管室,由专人妥善保管,以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2积极组织和开展各项体育活动
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可以极大地培养学生勇敢顽强、灵活果断等其他项目所不能培养的意志品质。同时体育活动能提高学生预防危险、逃离危险的能力,所以从另一方面说,体育运动能有效的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体育教学、运动竞赛等活动中,要敢于创新,大胆组织,切实保证学生的安全。
3.3对事故的处理要及时,依据法律进行
3.3.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紧急伤害事故的救护措施是每一位体育教师所必须掌握的。首先体育教师是事故发生时最近人员,如何组织好其余学生以及如何对受伤学生的妥善救护往往会把学生伤害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教师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之外,要即刻通知学校和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取得学校和家长的支持和配合,积极争取进行个人之间的调解。
3.3.2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第三责任人的责任划分,而且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处理程序。更考虑到现实中事故损害的赔偿工作,包括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怎样筹措赔偿金等。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所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体育工作都可以在认真、负责的基础上,大胆地开展工作,一旦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有章可依了。而一旦发生处理纠纷,体育教师更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但如果因监护或疏于通知引发的事故,学校和体育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3.3寻找法律之外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学校的过错原则。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害程度的大小不同,其处理的手段也应该不同。体育教学中手指挫折、刮伤等小损伤经常可见,如果为了这点小伤害就与学生家长对簿公堂,实在有点得不偿失。这时,处理伤害事故时就应该能免则免,体育教师对受伤学生应该倾注必要的关心,使学生家长觉得老师已经尽职尽责了,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反,对于一些给学生造成严重损伤的事故,由于事故带来的医药费负担远非一个普通家庭所能承担的。所以,学生家长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让学校来赔偿,其实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孩子医疗费用和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只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事故的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问题。而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成立相关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无疑是法律之外,社会所给予了的必要的援助,是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最佳办法。
体育教学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每一位体育教师或多或少都碰到过的。但只要体育教师在思想上重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学上扎扎实实、认真负责;业务上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教法上常教常新、大胆尝试;管理上严格要求、尽职尽责,关心爱护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就可以减少或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体育教师还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在遇到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时,能拿出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当然,我们要时刻牢记尽量避免工作中的失误。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这是我们的体育教师,也是体育课程改革基本理念的主题。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9).
[2]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0,(10).
[3]陈黎明,胡建刚.体育教学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J].人民教育,2002,(4).
[4]王国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体育教师的启示[J].体育教学,2002,(6).
[5]何红梅.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J].人大研究,2003,(8).
[6]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4).
4.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学校学生人群集中,活泼好动等易出意外伤害现象,学校特制定学生意外伤害应急处理制度。
1、成立由校长、分管安全的领导、德育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学校学生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
2、领导小组有计划的定期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我保护、预防意外伤害的宣传教育。
3、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有关人员都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和预防意外伤害现象的教育。
4、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就近的老师立即救助学生,安抚 学生,同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领导小组。学生校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收到信息的教师立即将信息传递给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赶往出事地点实施救助。
5、根据学生伤害程度和身体情况,需救治的必须及时送往就近的医院,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6、如学生参加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伤害原因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助做好理赔工作。
7、负责事故处理的老师应急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写出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8、本制度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淞江学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5.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篇五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一、填空题
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电话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
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
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 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
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有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C)
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 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
C.学校彩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
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
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D)
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⑤学生
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A.①②B.④⑤⑥C.①②③D.①②③④⑤⑥
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
5、下列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B)
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下列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D)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归责原则
7、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A)
①洪水、海啸、地震
②学生自杀、自伤 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④学生突发疾病
A.①②③④B. ①②C.③④D.②③④
8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A)
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
B.学生考试作弊被教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语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
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教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
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途径是(A)
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 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10、下列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B)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 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
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
三、简答题
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
答: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请简要论述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位。答:(1)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3、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方面的原因有哪些?
答:
一、学校相关制度不严,管理不力。
二、学校校舍、设备陈旧老化或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4、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调解中如何遵循自愿原则?
答:调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施加任何压力,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贯穿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首先,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是否由校内调解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采取任何强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在调解具体纠纷时,要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采用任何压
制、逼迫甚至体罚等粗暴手段;第三,调解协议的达成及执行,也都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勉强,更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相互未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强迫他们达成协议和强制执行协议。只有始终坚持自愿的原则,才能彻底解决纠纷。
5、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校舍、设施安全(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3)安全教育到位(4)即使救助受伤害学生(5)食品安全(6)教育、批评注意方式方法(7)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身心特点,照顾体质特异学生(8)对擅自离校或有危险行为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9)严格教师的管理与监督(10)在以下几个特殊期间,尽职尽责:
1)到校时间 2)课间休息时间
3)午间休息时间 4)离校时间
5)晚自习时间6)宿舍熄灯前后的时间
7)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参观期间
6、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答:学校只要履行了教育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的,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
7、简述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答:
一、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一)预前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及时救治受伤学生,第一时间同志其家长或监护人。
(三)做好对其他学生和受害学生家长安抚的工作。
(四)注意事态发展,郑重对待承诺。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三、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
(一)调查取证应当及时。
(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
(三)收集证据应当严谨
四、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8、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追究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答: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教育者,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四、论述题
1、如果你所在学校有多名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学校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我校发生多名学生在校食用午餐或饮用水后身体不适,我觉得首先不应惊慌失措,要外缓内急,有条不紊地进行“缓”处理。
情景设计:我接到教师报告,有几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或急性呕吐的症状,可能与中午饮食有关。我会立即派校医或经过培训的专业健康教师到场护理,经过现场观察确有食物中毒的迹象,应该由专业健康教师送学生到最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启动学校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具体处理方案如下:
第一步,打电话到防疫站、急救中心、教育局办公室,汇报发生食物中毒情况。同时,参与学校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的教师立即到达预定位置。
第二步,学校按正常作息时间上课或下课,经过培训的教师迅速进入课堂“听课”,将课堂变为“现场观察室”,如发现学生有异常反应迅速带到“现场急救室”,同时学校布置好交通便利的1—2个教室做“现场急救室”。
第三步,每排教室前由两名教师组成“护送小组”值班,我会指派专人到学校食堂及校外代饭点封存食品,同时安排专人整理食堂,重新准备次日的学生饮食。
第四步,“现场急救室”应挂上窗帘,进出人员最好不穿“白大褂”,由先到场的医护人员组成急救小组,由最有经验的医生或教育领导任现场指挥,对“现场观察室”送来的学生进行初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分送到医院。
第五步,救护车进出医院或学校最好关闭警报,减轻对小学生心理压力,及时把经过初步处理的学生安全分送到不同的医院。第六步,防疫站专业技术人员到食堂进行检查,同时对校园必要的地点进行消毒。
第七步,教育局会同卫生局相关人员开现场办公会,同时听取相关人员的病情汇报,制定食物中毒的具体治疗方案。第八步,学校安排专人通知和接待学生家长,对家长做好安抚工作,稳定学校教学秩序。结果预测:1.查清食物中毒的原因并整改;2.由于采用外松内紧的处理方式,学校教学秩序正常;3.食物中毒的几名学生救治及时,数日后全部回校上课。设计思想:本次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可以进行“缓”处理,处理程序按既定的经过演练的应急方案进行,校园内教师应该没有惊慌失措的表现,学生们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心理恐慌。“现场观察室”的教师稳定了学生的情绪,将有异常反应的学生送到“现场急救室”;“现场急救
室”对学生进行初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用救护车
送到附近医院;校内、校外“护送小组”护送学生到达指定位置;及时封闭食堂,有利于防疫部门查清中毒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缓”处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防止学生之间产生较大恐慌,在对学生进行有效治疗的同时,又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今后防食物中毒工作的注意事项:(1)以上事件的处理,是针对普通食物中毒的情况进行的,可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学生的心理压力,防止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癔病”的发生;如果属于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那就必须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方案,请政府与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2)学校必须有应急处理方案,学校对相关教师进行过系统的培训,使之具有一定处理食物中毒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在学校进行过实际的演练。
(3)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如学校的广播、画廊、班级墙报等,对学生进行过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学生对变质食物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对食物中毒的症状和反应有初步了解。(4)学校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增强体能,发展心理素质,提高身体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减少或减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掷,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根据你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的了解,你认为这起事故中各方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受到社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和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虽然学校在学生安全工作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采取了很多的防范措施,但仍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尤其现阶段,由于独生子女多,学生的安全问题受到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有时,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体育教师、学校乃至教育部门都会被拖得苦不堪言。
以上这起事故属于学生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活动时,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小学生在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体育课进行器械运动时的摔伤;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这起事故就属于第一种。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我们必须贯彻过错原则,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总则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从学生被铅球砸伤的事故看, 学校运动会组织者对投掷铅球运动的安全区设置过小。学校在组织运动会时, 应该把学生安排在绝对安全的区域观看,而不能仅仅是站在投掷区以外。在安全区沿线, 还应派人警戒, 以免有学生不注意进入危险区域。如果有条件,应在投掷区设置防护网。作为观众的我们在观看投掷类比赛时, 应特别注意投掷物的运动方向,一旦发现方向偏离正常范围时,要迅速、及时地躲避。看到其他同学离投掷区太近,我们也要马上提醒。另外,体育老师在投掷铅球这一危险活动中,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职责,过错是明显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我们明确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职责只能由教师这个“活生生”的个体实施。而老师的所有行为是否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呢?这就涉及到老师是否是履行职务,如果其行为是为了履行职务,那么学校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而与教师职责无关的行为,则学校可以免责,由教师个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教师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是履行
职务行为?笔者认为:教师上课行为,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这些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运动会上发生这样的事故,主要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根据具体的情况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车费等。而且这起事件中,体育教师责任也较大:“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浓;对可能发生的伤害隐患估计不足,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保护设施准备不足或不懂如何去保护与帮助。如在进行投掷类的教学,教师对动作讲解不够,对其他学生的位置未做限制,部分学生处于危险区内,学生在投掷时致他人严重受伤,这是较为严重和常见的事故。缺乏责任心:这类事故也比较常见,有的教师上课不布置明确的教学任务,喜欢“放羊”,学生自由散漫,教师管理不严甚至脱堂,不能发现学生出现的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放任自流,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伤害的发生。所以教师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警告处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二)一、填空题
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2、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3、建立校园安全防护体系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4、学校安全管理包括学校设备设施管理、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学校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学校治安秩序安全管理、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校长)应“靠前指挥”,亲临第一线领导。
6、学校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7、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8、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9、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和三个方面。
10、在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中协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
二、选择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D)
A.在校园内发生的所有事故 B. 在上课期间发生的C.在学校发生,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 D.由学校组织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包括校内与校外
2、以下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是:(A)
A.林某在上学的路上被汽车撞伤
B.运动会上,李某在进行800米比赛的过程中被田赛场地抛过来的标枪刺伤
C.王某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不慎将腿摔伤
D.上课过程中学生甲不慎用铅笔将学生乙的眼睛刺伤
3、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包括哪些?(B)
①加强校园巡逻 ②建设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网 ③发挥基层治保和调解组织的作用 ④严把校门
A.①②B.①②③④C.③④D.①③
4、下列事故中不属于校方原因造成的是:(C)
A.学校将操场出租商用,学生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被进校的汽车撞伤 B.校外人员入校砍伤学生数人后扬长而去,学校门卫毫无察觉C.学生在体育课过程中被从校外飞进来的石子砸伤 D.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原因是食堂选用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5、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D)
①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②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③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④残疾赔偿 A.① B.② C.④ D.①②③④
6、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环节?(A)
①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③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④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A①②③④. B.① C.④ D.②③
7、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哪些方面?(B)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⑤学生
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⑥ C.④⑤⑥ D①③⑤
8、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是(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序加重
A①. B.② C.①②③④ D.③④
9、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D)
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
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④学生突发疾病
A.①② B.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0、下列校园事帮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D)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 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 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②③④B.④C.②③D.①②
三、简答题
1、简述政府对构建安全校园环境的责任
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普遍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特别是对群众和师生家长反映强烈,学校又无力解决的治安难点问题加大工作措施和整治力度,治理、清除和取缔影响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违章建筑、各类摊点和文化市场等。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2、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有效的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绝改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危险性或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知道而未告知学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或情绪异常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其监护人知道或已经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其他过错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学生自杀、自伤和自残的。
3、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职责? 答:
(一)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对辖区内学校安全投入的同时,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相关安全工作。上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不尽管理职责或疏于管理,结果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校、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发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教育者,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学生的责任追究
学生是受教育者,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学校应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学生承担刑事责任涉及一个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认为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无论其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第二,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他们只对少数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六)对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学生监护人、亲属及其他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事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故处理机关,妥善处理事故,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而不能采取过激的不正当的方法,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影响事故的正常处理,还会使自己由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在事故处理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4、在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学校而言,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主要有哪几点? 答:(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备,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统一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语要求,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7)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征兆,学校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给予相应注意,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可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因延误而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的。(10)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运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作息时间变更等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简化而发生危险,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情形。
6.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制度 篇六
1、教师管理
(1)教师要以关爱的情感准则平等地对待学生,不得歧视有缺点的学生。
(2)教师语言文明,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教师要及时了解每位学生的健康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救助措施,时刻要有安全意识。
(4组织学生(课内外、校内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出书面记录,活动过程中细心、认真管理,教师要到位。
(5)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收缴的物品要及时交给家长,不得没收或随意处置。
(6)教师要在课间等有学生活动的一切时间,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上报。
(7)发现校外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每位班主任应掌握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及时沟通,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9)对于下列情形教师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建立档案,与家长的所有联系要做文字或录音记录。
学生逃学;生病;体检出疾病;有不良行为;学习成绩;受到伤害;安全受到威胁;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2、学校设施
(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
(2)定期检查设备、设施、场地,及时修复,避免安全事故。
(3)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加强管理。
(十六)学校中层值班制度
1、领导按值班表值班,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相关检查工作。值班时间为当日7:30至18:00。
2、值班领导在值周教师的配合下负责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学生学习和活动情况,检查校园秩序及安全保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值班记录。
3、值班领导提前半小时到校,在学校门口值班,组织学生有序进入校园,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领导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必须提前说明,并安排值周教师或门卫妥善处理。
5、关注安全与稳定,如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
6、按相关工作预案,负责突发事件处理。
7、值班领导全面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到岗及值班工作情况。
7.中学生自我伤害的原因分析和预防 篇七
关键词:自我伤害;中学生一、什么是自我伤害?
自我伤害就是人们在经历比较强烈的情感痛苦之后做出的伤害自己的行为,从而借此发泄心中的愤怒和自我憎恶之情,它属于一种自我情绪的调节行为。其中,青少年,特别是初中生属于高危人群。根据一项全国调查统计,百分之二十多的中学生想过自杀,也就是脑海中闪过自杀的念头,而高达百分之六点五的学生曾经计划过自杀的行为,其中,单亲家庭想自杀的概率更大。
二、自我伤害的方式
中学生自我伤害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割手腕、烫自己、针刺自己、揪头发、咬自己、酗酒、吸烟等。当然,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自杀行为,后果也最为严重。类似这样的自我伤害行为,如果学校、社会和家庭不加以重视,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
三、自我伤害的原因分析
1.学习压力大
压力大是如今很多学生采取极端手段的主要原因,包括学习的压力、生活的压力、情感的压力、找工作的压力等。中学生正处于学习压力最大的关键时期,父母对他们充满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老师也对他们的学习成绩抱太高的期望。学习的压力仿佛一座大山时时刻刻压在他们的头上。而应试教育的根深蒂固,也使得中学生每天面临着学不完的习,考不完的试。对他们来说好像人生除了学习和考试,再也没有了其它的生活乐趣。学生从社会、学校和家庭中接受最多的信心就是好好学习、认真读书,将来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学生心理产生太大压力,必然造成厌学心理,从而采取自我伤害的极端方式缓解压力。
2.情感的困惑
中学生正处于情感的敏感时期,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很有限。花样的青春年华,情窦初开的年龄,他们拥有正常的情感需求。而如今的社会把中学生之间的正常的男女交往视为洪水猛兽,极力地粗暴地加以干涉。那么,很多情感比较脆弱的中学生无处诉说他们的苦闷,正常的情感得不到释放,最终导致他们选择以极端的方式去处理,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3.人际关系不和谐
现在的学生大多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不顾及别人的心理,与别人的相处不和谐,哪怕是与家长的相处都会出现矛盾。他们与同学、老师及朋友之间一旦发生不愉快,容易冲动,容易走极端。
4.父母离异
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里成长的孩子,享受着母疼父爱的孩子,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应该是不成问题的;相反,在一个充满着暴力、冷漠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他们的性格会出现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父母离异的家庭,如果父母在孩子的问题上缺乏沟通,缺乏关爱,遇到问题一味地指责,导致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自我伤害的预防
1.转变教育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的人才观
社会、学校及家庭,为从根本上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压力,必须作出积极的努力。实际上,也只有减轻了学生的学习压力,使学生从过重的学习压力中解脱出来,才有充裕的时间去从事自己的喜欢干的事,才能有利于中学生身心健康,才能使中学生有张有弛、劳逸结合,从而保持旺盛的精力,情绪饱满地投入到学习与生活中。
2.努力培养学生生活适应能力
现在的学生独生子,大部分娇生惯养的,无论城里的还是农村的学生都是父母的宝贝,他们除了学习基本上什么活都不干,抗压能力和抗挫折能力极其差,动不动就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考虑事情后果的严重性。我们学校必须着重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让他们尽早适应新环境,开始新的生活。只有当他们拥有了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才能增强处理生活中遇到困难的能力,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我伤害事件的发生。
3.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学校必须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者心理顾问,成立自己的心理咨询室,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遇到学生有心理问题,可以找到解决的地方,可以倾听他们的心理诉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学生找不到发泄的窗口而采取极端的手段,避免学生自我伤害的发生。正确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及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引导学生学习充实生命的内涵。
8.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篇八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4)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要进一步严明教职工的职业纪律,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在职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对因身体等因素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要调整工作岗位。要加强对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引发的各种损失。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建立安全制度,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有时是防不胜防,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学校要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1.建立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
第二、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做到时时处处都有人看着。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
第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只要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就必须进行责任追查,涉及到谁就要追究谁的相应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只要出现了一票否决的事项,主要按相关管理权限,对涉及到的单位、集体、个人的荣誉和晋职、晋级予以否决。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切实完善信息上报制、事故报告制、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以电话、网络或纸质文字方式逐级上报真实情况。组织的校外活动,活动前必须进行周密安排,并按管理权限将详细的请示报告上交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主动出击,优化管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要制订处置事故工作预案,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2.采取安全措施。对一些可能造成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和活动要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学生登高擦窗子,以保学生的安全。禁止学生带危险物品到校。治安管制的刀具、弹弓、喷射枪等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不准带到学校来。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医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做好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仅要看到外显的、直接的,更要善于发现内隐的、间接的。校舍危陋、灭火器材不足、疏散通道不畅通、应急照明设施不完备、饮食卫生不达标、教育教学设施不规范、值班有漏洞、门户不严、活动组织的不严密、学生打逗严重、过夜现金超标、重点部位被疏忽、违反交通规则等有形的直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检查发现,及时整改。制度不健全、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分工不明确、对安全事故不了了之、安全信息不畅通、赏罚不分明、检查不到位、教师不够敬业、无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的预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抽象的间接影响安全的问题,也要经常检查及时整改。对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帐,进行跟踪。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坚决立即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明确监督责任,严防死守。
3.消除安全隐患。
消除安全隐患,要以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以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切实解决“标准不高、工作不实”的问题。着力抓好以工作: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学校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设施,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设施。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现象。严禁学生在宿舍用电烧水做饭,严禁学生点蜡烛照明。对餐厅、浴室、宿舍楼、礼堂、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室内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检查、整治。要确保有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特别要注意学生自行车停放,不得堵塞正常通道。
(2)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学校食堂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什么途径,学校食堂务必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落实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与报告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档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要严格把握中小学食堂社会化的进程,中小学食堂在条件未完全成熟前,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学校食堂制作凉菜必须予以限制”的规定。二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环节。严格把好开办关、用人关、核算关、卫生安全关、采购(进货)关、加工关、储藏关、消毒关、留样关、监督考核关。三是解决无有效证件开办食堂或小卖部、小卖部超范围经营、食堂超负荷运营、硬件设施发展滞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食堂操作流程和布局不符合卫生规范、伙食质差价高、防盗防人为投毒、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饮水设备及水质等方面的问题。
(3)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对学校危险物品,特别是危险的化学试验品要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内。要加强对试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将危险品随意摆放在开放空间内。要建立和完善责任交接制度,确保危险品管理万无一失。
(4)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学校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盗窃、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9.何庄小学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篇九
一、预防措施
1、各年级、班级要加强对师生进行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要结合学校班级实际,开展学生、老师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工作。
3、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发现可疑人员或不法分子非法侵入校园应及时报告或报警。
4、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5、经常性地与派出所、联防队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校园周边地区存在的不稳定的因素(人或事),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二、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学校欺凌暴力事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校内一旦出现非法侵害现象,在场教职工应尽力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无力制止的,可调集力量,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
2、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应变保护组的人员要在公安部门赶到之前,尽力与歹徒周旋,规劝其终止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对学生进行疏散。若有需要,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有序疏散。
3、如有人员伤亡,人员救护组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有可能的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
10.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处理 篇十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近年来,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泰兴幼儿园伤害案、广东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河南幼儿园抢生源投毒案等恶性案件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讲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其处理
(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幼儿(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要想免责,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在之前举出的案例中,幼儿园如果想免责,一定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师在无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其带领学生回教室是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损害由其单位承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是发生在①正常工作时间,在②工作岗位上实施的③以执行职务为名义,由④单位承担后果的行为。凡不符合上述四点中任意一点的都是个人行为。
1.体罚幼儿的责任承担
案例: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教师体罚幼儿,虽然行为不当,也可能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但体罚幼儿的行为显然属于教师的职务行为,因体罚行为给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责任后,教师对造成幼儿人身伤害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可以向其追偿。
2.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本条,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由致人损害的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对损害发生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致人损害的幼儿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压岁钱、受赠财产、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等),则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替代赔偿。
案例: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小杰有积攒的压岁钱5000元。
本案中,小杰在与小涛的打斗中致小涛脾脏破裂,小杰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在场老师对小杰和小涛的打斗并未制止,可见幼儿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本案中,小杰的父母和幼儿园要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又由于小杰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小杰的父母只需要承担以小杰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小涛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惹怒小杰、先动手打小杰),则小涛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本案中,小明受伤是因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快递员张某撞倒受伤,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由张某承担责任。如果张某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幼儿园无需进行赔偿;如果张某经济上无法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则因为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本应有阻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的义务,快递员随意进入校园并撞到小明致其受伤,显然幼儿园对小明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故需要在张某没能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减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本条,如果幼儿对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本案中,幼儿园在午休时间应当注意照顾学生休息,保护学生安全,小明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明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站在课桌上玩闹存在危险,对其从课桌上摔下受伤显然存在一定过错(过失),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三)、幼儿园责任的免除
此外,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如汶川地震中幼儿被倒塌的校舍砸死、砸伤(假定校舍质量不存在问题,幼儿园已在地震中尽量而为挽救幼儿)或幼儿因体质原因突然猝死,幼儿园均不承担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方式 1.停止侵害
如果幼儿遭受的伤害是持续性的,幼儿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亦可通过媒体道歉。3.赔偿损失(1)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造成幼儿残疾的,还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幼儿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在此不赘述。
上述费用的赔偿,属于幼儿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可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规定,幼儿遭受人身伤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2)后果严重(重伤、死亡或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依据本条,因幼儿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其父母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本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仅对在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本案发生地虽不在幼儿园内,但处于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需要对因此而发生的幼儿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除外责任:《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依据本条,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幼儿园不承担幼儿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二)、(三)两种情形下,还要看幼儿园对幼儿自行外出或擅自离园,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滞留幼儿园或自行到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假设并不是因为幼儿园管理、教育上的漏洞出现上述情况的导致损害,则幼儿园无需对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耍,被机动车撞伤。
本案中,虽然明明是在午休期间自行外出、擅自离园,但幼儿园本应关好大门,门口保卫人员也应当阻拦明明外出,而幼儿园未能尽到这些义务,在管理上显然存在巨大疏漏,需要对明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2.类型范围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幼儿园参照适用)第九条的规定,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依据《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救助与通知)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2.(报告)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3.(调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协商)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或者幼儿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幼儿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5.(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6.(诉讼)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7.(鉴定)对受伤害幼儿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8.(责任追究)因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推荐阅读: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08-19
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制度08-11
伤害事故预防制度06-22
浅析天车的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08-02
预防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应急演练方案08-09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处理程序11-06
校园意外伤害处理10-03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处理办法10-20
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