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2024-07-21

202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精选2篇)

1.202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篇一

2016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最高分值由2013年的100分调至120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2013年的100分调至今年的120分,将原先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36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第1页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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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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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第4页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页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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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的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的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的相关规定如下:

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

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的,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

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

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

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的,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

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的,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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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的,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

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的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的营业性场所的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三级以上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3、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的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的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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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届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篇二

一、办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中智雇员秘书台:400889454

5居住证咨询热线:54594545*2343邮箱地址:chenling@ciicsh.com

居住证受理电话:54594545*2661邮箱地址:luoning@ciicsh.com

受理时间:每周一~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部分原件需报送至受理点进行审核,原件与学历证书一并归还>

受理地点: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2305室

二、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1、申请条件:

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 申请人实际用人单位需在本市注册且注册实到资金需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申请人实际用人单位若为上海分公司,其总公司注册资金需1000万人民币以上;

 有具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档案存放地出具的阅档政审证明。或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上海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本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其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2、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必备材料:

1.调档人员信息表;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

申请人若为国外学历请致电68883080,自行办理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已婚人员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外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若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6.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所证明:(以下情况任选一项;原件+复印件):

A.自有住房:买房者出具房产证;

B.租房: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C.借住亲友家:提供户主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写的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D.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

编号的一页和详细信息页);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3个月内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8.提供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注:合同有效期需为2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1年)

9.岗位协议(注:劳动合同与中智签订的派遣人员需要提交)<原件>

10.申请人在毕业后有工作经历,其个人档案里须有所有用工单位提供的退工单或离职证明,且公司名

称须与个人经历相符合11.提交实际用工公司资料(以下情况任选一项,需复印件盖红章)

A.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

CIIC 10.6.3件

B.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公司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C.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分公司,提交总公司的授权书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执照、代码复印件并盖公

章。

D.实际用人单位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二)申请随办人员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 为未成年独生子女首次申报随员:

提供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父母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首次办理随员:

提供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为配偶首次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可加分资料:(申请人若在申领表中有相应的注明则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    

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

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配偶若为三年有效期的居住证,请提供其结婚证、居住证及通知书副联;

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 最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税单。

《申请表》、岗位协议、《调档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下载地址:

中智上海网站首页《个人信息服务》→《居住证》;网址:http://hrs.ciicsh.com 附件1: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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