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被信仰

2024-07-04

法律如何被信仰(通用11篇)

1.法律如何被信仰 篇一

关于如何降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被认无效法律风险之方案

文/江航标律师

已知:A控股的甲公司欲借款1500万,出借方为乙公司。借款目的为补足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出让金(工业变更为商业);期限为约定借款之日至变更成功之日;利率待定。

又: A不希望乙公司利用此次借款行为,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也担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一、常见的借款方式及弊端:

(一)方式

甲乙公司直接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和附条件的期限,并进行转账。

(二)弊端

此种借款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明文禁止,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尽管在法理上是很有争议的),其法律后果是,对约定的利息要予以收缴,并对出借方处以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间签订这种合同,如果甲公司缺乏诚信,则它完全可以在还款时,要求减少,甚至不付利息(尽管是实现支付利息,但它可以在本金中另行抵扣);而由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乙公司诉至法院,最后的结果不仅是拿不到利息,还要支付律师和承担诉讼费用,甚至还要被处罚,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乙公司只能答应甲公司的不诚信要求。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君子协议,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诚信,该合同就是一纸废文。

(三)法律依据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二、建议的借款方式

(一)方式一——委托贷款

合法有效,细节不表。

(二)方式二——民间借贷

1、方式

A和乙公司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同期央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期限为固定(双方可以估计实现土地性质变更大概所需要的时间),然后由于公司和自然人之间无法实现转账,故A指示乙公司将钱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收款,视为A收款。

2、分析

1)效力分析

A和乙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惟一存在隐患的是,这种方式还是有可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理由(以民间借款之形式掩盖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之目的),被认定无效。当然这种可能性相对于前者来说,其风险已经大大降低。

2)其他

如果乙公司认为将钱借给自然人A,担心本金风险,则可以要求A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据我了解,在昆山要办理这个质押手续是相当困难的。),或者要求甲公司对其股东A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99)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方式三——增资

1、方式

乙公司作为新股东,为甲公司注入1500万。在土地性质变更成功后,再由A或者其他股东购买乙公司的股权,让乙拿着利息退出。

与此同时,如果A不想乙公司真正成为甲的股东,则可让乙公司单独出具一个承诺书给A,期限截至,A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的股权。

2、分析

这种情况,适合甲公司的土地性质变更顺利,且销售前景光明双方均诚信的基础之上。一旦中间发生突发事由,甲公司经营前景暗淡,A无力购买乙公司的股权,则乙公司倒是很有可能陷入泥潭。

且,在甲公司的前景一片光明情况下,一旦A不诚信,A在购买股权时,可以不按照约定,要求扣除利息后,平价回购;因为,A只要把承诺书公开,则上述增资退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因此这个问题又回到常见借款方式的弊端中来了。

在甲公司的前景一片光明情况下,如果当初没有让乙公司单独出具承诺书,一旦乙公司不诚信,则上述增资行为,就可以被乙公司假戏真做,成为股东,享受甲公司的利润了。

因此,对甲公司前景的预测,到底是否出具承诺书或类似私下的文书,就需要考验双方预见能力和谈判能力了。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江航标律师

2007-5-18

2.法律如何被信仰 篇二

[劣质化学香泛滥,宗教人士遭难]

人们有宗教信仰无可厚非,这是天赋人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中国人历来对焚香情有独钟,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佛教,甚至连人的去世也要焚香,中华民族是烧香的民族,这一点毋庸置疑。烧香是传统,中国人最看重的就是平安健康,礼佛敬神理应是祈求平安,修持智慧,使人身体气脉畅通而达静心健康之效,若将之用于修行上,更是具有不可思议的助缘。一旦使用的焚香为化学香,燃烧之后,有害物质充斥整个佛堂,不仅不能使人身体气脉畅通以静心健康,反而适得其反,因此健康受损,我们的信仰岂不是被这小小的焚香所污染殆尽?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栖霞寺位于南京市东北处的栖霞山上,是中国四大名刹之一,江南佛教“三论宗”的发源地。然而,由于香火旺盛,近年来不断有僧人罹患各类呼吸疾病,甚至患上肺癌,罪魁祸首就是劣质化学香大量流入寺庙。

近年由于香火太旺,劣质香应运而生,小作坊为降低成本,纷纷用工业色素、香精、树脂、锯木屑作原料制香,此类化学香以锯木屑、工业树脂、香精、色素为原料,毒性较大,在焚烧时产生的煤焦油和有害毒雾及粉尘,令长期生活在此类环境中的僧侣们受到的危害性极大,一些寺院法师和礼佛者近年肺癌频发,与长期焚烧劣质香关联甚大。

此类无良的商家和生产者,为贪图利润,不仅把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做儿戏,甚至对于善良的信众们当做伤害的对象,不仅法律不容,连天理都不容。

劣质化学香的生产过程触目惊心

有媒体揭露劣质化学香的生产过程,其内幕触目惊心。据介绍,这些化学香的生产商收集锯木厂木屑、竹屑、木籽壳、花生壳、稻草、玉米秆、松果壳等原料,经过粉碎加工之后,直接作为生产原料。而业内人士指出,原本的化学香的原料应该以树皮为主,这些非传统制香原料,燃烧产生二氧化硫等含有酸性气体可以和眼中水分结合对眼睛有极大的危害。

由于这些原料劣质,粘合性差,于是就用诸如聚丙烯酰胺(俗称白胶粉)作为粘合剂。聚丙烯酰胺为水溶性高分子聚合物,毒性来自其残留单体丙烯酰胺。丙烯酰胺为神经性致毒剂,能致癌,对神经系统有损伤作用,中毒后表性出肌体无力,运动失调等症状。因此各国卫生部门均有规定聚丙烯酰胺工业产品中残留的丙烯酰胺含量,一般为0.5%-0.05%。而这些生产商根本不按这些标准实施,只强调其粘合性。

由于原料和粘合剂劣质,这类化学香不易点燃,于是还需要加入助燃物,一般来说,生产商会使用硝酸钾作为助燃物,一方面效果好,另一方面价格低。而硝酸钾具刺激性,燃烧时产生的亚硝酸盐,是强致癌物。硝酸钾燃烧后产生的氮氧化物,具慢性毒性,可致癌。吸入粉尘对呼吸道有刺激性,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大量接触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影响血液携氧能力,出现头痛、头晕、紫绀、恶心、呕吐。重者引起呼吸紊乱、虚脱,甚至死亡。该类粉尘对皮肤和眼睛也有强烈刺激性,甚至造成灼伤。

有以上三类东西还不够,还需要合成色素给香染色。据业内人士介绍,虽然天然色素本身没有毒性和危害,但提取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如苯、甲醇等,这些都可能致癌或具有其他毒性。

紧接着,生产商用化学合成香精根据客户需要调配任何香味,目前主要以檀香味为主。最常见的有香兰素、沉香素、苯乙醇、洋茉莉醛和人造檀香等。利用廉价有机化工原料制成,如煤焦油产物、石油化工原料等。燃烧产物含有苯环、甲醛,具有慢性毒性、致癌。

为了增加香的重量、硬度、光泽度、紧凑度、香灰白度,使成品外表美观、有分量感、不易折断。还要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碳酸钙和滑石粉、双飞粉。但加入此材料所生产的香具有成本低的特点,因而给一些香厂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在生产香时加入此材料的比例没有固定格式,有人加一到三成的,也有人加三成以上,加多了香在燃烧时会断火,所以有人在配香料时会再加入一些助燃剂。这类化学香在燃烧时悬浮微粒进入空气,人吸入后,首先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局部的刺激作用,并产生一系列的病变。如悬浮微粒作用于呼吸道,早期可引起鼻腔粘膜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久之便形成肥大性鼻炎,最后由于粘膜营养供应不足而形成萎缩性鼻炎。还可形成咽炎、喉炎、气管及支气管炎,长期吸入此类粉尘还有可能会产生尘肺病。

最后,生产商会加入闪光粉、纤维素等,燃烧后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还有最后一样必不可少的原料,水。有了这些,一把外表光洁、色彩艳丽、不易折断、轻重适中且能充分燃烧的化学香就被生产出来了。

目前国内的制香工艺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配料和生产的,很少见到传统制香使用的檀香木、香料、粘粉等材料。而市面上的各种藏香、印度香,其实大多数是这些汉地香厂仿制的“山寨版”。这样加工出来的香生产成本极低(一公斤成本只需几元钱)、外观好,市场售价每盒为十几元至百余元不等。更有甚者,某些厂家在调配原料时竟然加入甲醛。而这些在制香业圈内并不是秘密。

[被污染的信仰]

化学香大行其道,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天然香不管沉香还是檀香,都会对人体有益,能提神醒脑,凝神聚气,防病养生,祛燥杀菌,然而却因成本高而不得不“咸与维新”。据介绍,天然香的生产没有生产线可言,完全是纯手工生产,工艺复杂。首先原材料就比较复杂,要经过专门的种植和采集才能得到。之后经过对原料的炮制,加入配伍,才进行手工搓香和人工卷香的环节。最后还要窖藏才能最终完成。

天然香的生产过程之长,效率之低,人工之众和成本之高与劣质化学香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市场经济中,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版。据业内人士介绍,传统工艺生产出来的香不仅成本高,而且在“卖相”上不能与化学香同日而语。因为价格高、卖相差,所以鲜有人问津,为求生存,只能转而求其次,也纷纷上马新的生产方式。

一些信众本着“心到就灵”的用香心态,对于劣质化学香不但不抵触,反而欣然接受,成为这些劣质香的消费群体,不仅对神灵不敬,对自己的信仰和健康也是不负责。因此,焚香的信众应该虔诚地礼拜神佛,用“道法自然”的心态去对待自己的信仰,抵制劣质化学香。

而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场所燃香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上相关部门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不力,劣质化学香得以在各个宗教场所腾起袅袅毒烟,甚至进入一些信徒的家中,污染着我们的空气,损害着我们的健康,亵渎着我们的信仰。

要解决目前这种状况,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比如重视和提高天然香的生产效率,优化其工艺。加强对宗教用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最重要的是尽快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对我们的信仰负责,也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负责。

3.法律如何被信仰 篇三

关键词: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6-136-2

0 引言

在高校的教学中,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规划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样在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同时,还能够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这样就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对于建设法制化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1.1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

现代社会对高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大学生的知识更加专业,同时也需要大学生在道德、纪律、文化以及理想等方面更有建树[1]。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势在必行。而且,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想要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发挥自己的个人价值,就离不开法律素养的支持。但是现代社会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被补充和完善,这就需要大学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学习,无形中增加了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难度,对此,高校应该提高重视,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作为高校教育的必要工作内容之一。

1.2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大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

国家的法律不仅对公民具有约束的作用,而且还对其有积极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同时,大学生在掌握法律之后,还能够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对未来的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都会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样在很大程度能够降低青少年犯罪比例,对于大学生的守法护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必要之举。

1.3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想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确保我国社会的法制化建设持续进行,为我国的经济增长保驾护航[2],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经济市场始终坚持公平、自愿、诚实的原则。而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如果能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市场原则,知法、护法,就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2.1 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首先,大学生在法律信仰方面存在一定的迷茫[3]。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经常出现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扰乱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其次,大学生在法律信仰方面的稳定性不够。大学教育虽说不是绝对的封闭,但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还是比较少,对社会的了解也不是很多,加上大学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价值观,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进而无法长久地坚持自己的法律信仰。最后,法律信仰与法律行为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明显的背离性。这种背离性就是指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大学生虽然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但是却不能将其用到实处。例如,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首选法律武器,反而受到趁机思想的影响,采取其他一些极端措施。

2.2 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产生的原因

第一,负面司法现象频发让大学生对法律信仰产生了怀疑。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已经逐渐普及。而网络媒体中出现的各种粗暴执法行为,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畏惧。加上社会中各种以权压法事件的频发,让很多大学生都想远离法律。此外,我国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以至于出现了很多司法腐败的现象,经过网络媒体的扩大宣传,也对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二,当前法制教育不足。在大部分的高校,都将学生的法律教育划分到了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使得学生没有将法制教育作为学习的主要目标。而且,教授学生法制知识的教师对法律教学的目的了解不够充分,不能将高效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此外,高校大学生的学习任务比较重,专业课程教学与实践课程学习已经占用了学生大部分的时间,学生在法律信仰培养方面难以投入过多的精力,这也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之一。第三,舆论监督不足,影响了学生对法律信仰的认知。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但是我国在网络舆论监督方面还缺少必要的规范,使得网络中各种负面舆论漫天飞,造成很多公众都没有对实际的事件了解清楚,就直接被负面舆论影响,而那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

3 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路径与方法

3.1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构建和谐健全的法律体系,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落到实处[4],避免无法可依的现象出现,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的法律质量。同时,加强对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旦查出腐败人员,一定严惩,改变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不良认识,帮助大学生坚持自己的法律信仰。当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对于形成人人守法的法制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其次,将法律充分落实到校园中,实现依法治校,让学生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进而尊重法律,并在未来的实践中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奠定基础。

3.2 加强法制教育,把高校作为法律信仰教育的主阵地

大学生法制教育对于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高校需要提高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并将其作为一门主要的课程置于学生课程表中,并提高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质量。首先,让学生了解国家的宪法,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在学习的过程中尊重宪法,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以宪法为标准;其次,让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有助于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对于树立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让学生更加懂得用法、护法。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自身的法律修养

第一,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种法律相关技能的培训。例如,学校鼓励教师多参加些专业的法律学术会议,课后教师将最新学习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其在校学生;第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讲座,向教师和在校学生讲解,教师也能从中得出成功的教学经验,提高在自身的专业素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使得学生能更直观的获得知识。通过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帮助学生能够自觉抵制非法活动,树立法律意识。这样的教学,更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使学生身临其境地受到法律知识教育的熏陶,增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3.4 加大法律信仰教育网站的宣传、对网络环境进行有效监管

首先,借助校园网,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让学生在课上与课下都能够学习到法律知识;其次,利用网络论坛、微博、QQ等于学生共同探讨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升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趣味性;最后,国家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多宣传些正面的事迹,为网络传播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使网络媒介的发展有章可循,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创设良好的网络环境。

4 结束语

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肩负着复兴国家的重要使命,如果连基本的法律信仰都没有,很可能触犯法律,走上不归路。可见,培养当代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和社会的共同义务。因此,全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然后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从而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 考 文 献

[1] 白洋.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1:175-176.

[2] 成政泽.新形势下如何培养高校大学生的法律信仰[J].法制与社会,2015,18:230-231.

[3] 刘丽萍,汪玉珍.网络时代下高校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研究[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5,08:160-161.

4.法律信仰的名言 篇四

2)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4) 以权力制约权力!

5)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6)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8)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9)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0)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1)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2)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3)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14)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5)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6)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7)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8)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9)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5.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篇五

2016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思想理论性、现实针对性和工作指导性都很强,为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七五”普法大幕已经拉开。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何为法律信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多次强调法律信仰问题。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2014年9月28日,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强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尊法”放在了第一位。这次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的讲话又强调法律信仰,足见对这一命题的高度重视。那么,何为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因素,体现的是对法律自觉自愿地忠诚和尊重。具体看,法律信仰应主要有四个维度:一是认同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目标,愿意在这个理想目标的引领下,为之努力奋斗;二是信服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适宜的治理方式;三是尊崇宪法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的至上权威和地位,头脑中有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四是敬畏法律规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服从法律判决。这四个方面在实际中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

为何培育法律信仰

在当下中国语境下,培育法律信仰主要是基于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破解“孝公难题”的迫切需要。2000多年前,秦孝公励精图治,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有一天,秦孝公问商鞅:这些制定出来的法律,如何让老百姓遵守呢?这一问被当代学者称为“孝公难题”或“孝公之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已由法律制定领域转为法律实施领域。要解决“孝公难题”,让“纸上的法”变成“现实的法”,治本之策、当务之急就是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只有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才能形成社会法治精神,进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信仰,法治国家这个大厦就无从建起。

培养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受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一些人权力意识根深蒂固,法律至上意识明显不足,遇事首先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今天,法治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旋律,成为时代精神和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很难称得上是现代社会;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公民,很难称得上是合格公民。培育以法律信仰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有利于祛除暴戾之气,涤荡不正之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凝聚社会共识的主要途径。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我国现阶段呈现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凸显化的特点。规范、整合这个社会的最为理性的力量就是宪法法律,因为宪法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不管经济收入多少、道德水准如何,也不管政治面貌、职业、性别、年龄,在宪法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一体遵守宪法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凝聚力,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中,寻求和扩大社会“最大公约数”的过程。

普法转型升级的科学选择。过去30年的普法使得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实践证明,实行全民普法,把法律交给人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创举和优势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我们对普法规律的认识也在深化。让人们了解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让人们内心信仰和尊崇法律。在“七五”普法全面展开之际,总书记提出了“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的伟大命题。这一命题让法治直达人心,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本质。新形势下的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实现从注重普及法律知识向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的转变。

如何培育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生发出来的对法律的情感和意识,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过程。如何培育法律信仰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宪法意识。自2014年以来的连续三个国家宪法日,总书记都作出重要指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决定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宪法教育;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在国家的各种教育中居于基础性、主导性地位。必须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神圣的,决不能对宪法所规定的国体、政体等内容随意诋毁、攻击和违背。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既要宣传宪法知识,更要弘扬宪法所蕴涵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基本法治精神,使之变成人们的法律信仰。

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发挥公职人员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领导干部重视法治的氛围已经形成,法治素养不断增强。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差距尚大。针对这种情况,“七五”普法规划作了专门安排部署,把领导干部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2016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许多措施要求。目前,关键是抓好落实,促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变成一种自觉、一种风尚、一种习惯,以此带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总书记指出,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靠法治文化环境的熏陶和滋养,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因此,“七五”普法规划特别强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推动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过程变成培育法律信仰的过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对于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思想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律信仰有赖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众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律精神融入公众思想观念的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强公众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认知。其次,法律信仰还有赖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用自己全部的执法司法活动宣传教育人民群众。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充分说理、解疑释惑贯穿于每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弘扬法治精神。

6.法律职业者的信仰论文 篇六

文章从信仰的概念入手,洞察信仰背后的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讨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一般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伦理道德;起源;培养

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型的规范体系过渡到法治型的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地位转换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遗憾的是,法律工具主义思维依然无处不在,国人仍然不能把法律当作信仰来看待。

那么,什么是信仰?

7.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 篇七

法律职业道德是职业法律人必须拥有的道德标准, 如何让职业法律人更形象地理解法律职业道德, 更深刻地体会法律职业道德, 发自内心地接受法律职业道德, 这是笔者在学习法律职业道德时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将法律看成是一种信仰, 这就是笔者思考之后的答案, 通过对以下的分析, 笔者相信大家会对这种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法律信仰与法律职业道德是怎样一种关系

只有拥有了法律信仰, 才会拥有法律职业道德, 而仅仅说自己有职业道德却不信仰法律, 那这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人是道德上的风向标, 只有拥有了法律信仰, 展现了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 这个社会才会有一个好的道德导向, 在一个信仰缺乏的社会, 一个好的导向对于民众的精神和社会的风气都是至关重要的, 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上的引导, 从内在提升民众的道德标准, 这是法律应该做到的, 进一步说这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到的, 并且, 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敬和信服会是这个社会安稳秩序的保障。当然, 在这里也要对那些拥有崇高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人报以深深的敬佩, 做一个法律职业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个勤勉敬业的法律人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以及许多常人难以忍受的困扰, 例如媒体的压力, 民众的情绪, 还有自身的精神困境等等。在对法律职业者严格要求的同时, 也要体谅他们在工作中的辛苦。法律工作者在情感上也是一个普通人, 他们需要民众对他们工作的理解, 需要有人能支持自己的工作, 需要有人和他们有一样的信仰, 说简单一些, 他们需要理解。同样的, 法律职业人在被理解的同时, 也不能放低对自身的要求, 法律信仰是绝对不能丢的, 否则, 他们就不配得到理解。

那么, 在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到底是怎样的一种道德标准呢笔者在此举出几点法律信仰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特点, 这些特点并非是完整的道德内涵, 也不是法律工作实践中总结得来, 而是在法律信仰下应该具备的信仰层面的特质。

十四、舍己精神。法律工作是一项繁重而又枯燥的工作, 需要研究的法律条文少则上百, 多则上千, 且都是法律术语写成, 不方便阅读。各种法律案情纷繁复杂, 分析困难, 调取案件的证据更是个苦差事, 不可预期的困难最初可见。在这样的工作中, 能保持恪尽职守, 就需要有一种舍己精神。需要在面对成千上百的法律条文时,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案情时, 面对各种不可预期的困难时, 能不惜自己的精力, 自己的体力, 放弃休息时间, 忍受寂寞的侵袭, 认认真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没有身体和精神上的享乐, 只有法律的崇高使命。

十五、勇气。在法律工作中, 有可能会有来自各方的压力, 在处理案件时, 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干预, 有时会出现来自民众的情绪的影响, 媒体的力量也会对法律工作造成影响, 面对这样那样的压力, 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有一种敢做敢为的勇气, 这种勇气不是说在工作中胡干蛮干, 而是工作中遇到各方的压力, 以事实为根据, 勇于说出真相, 勇于挑战权威, 不畏强权, 不怕威胁, 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 坚持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下, 才会有这种勇气, 这是对法律的绝对信赖, 同时也是法律在内心正确性的体现。

十六、理性。从事法律工作, 经常会有在感性与理性之间做抉择的情况, 面对现实的残酷和严肃的法律, 面对同情的心理与法律的规定, 在中间做出怎么样的抉择, 这种矛盾的心理一直以来是法律职业者一个头疼的问题, 一个事实的正确与否如果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这两个方面来看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规定也有自身的滞后性, 但法律精神是必须维护的, 法律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有些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损害一方利益的事, 但损害一方利益, 必定是为争取另一方更大更公正的利益, 但法律精神是必须维护的, 法律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职业者要放下对损害一方的同情, 控制内心地感性, 而以一个理性的态度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抉择, 维护这个社会的和谐。信仰也许会有盲目的狂热, 而法律信仰正好规避了这种狂热, 两者的融合正好可以解决感性过剩的情况, 同时又给予我一种理性思考, 理性判断的态度。

8.法律如何被信仰 篇八

浅谈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本文根据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实际,提出管理宗教事务需要法制化,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法律制度的内容、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方法和目的.

作 者:马继军 作者单位: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刊 名:青海民族研究 PKU英文刊名:NATIONALITIES RESEARCH IN QINGHAI年,卷(期):12(1)分类号:B91 D920.0关键词:少数民族 宗教信仰 法律制度

9.如何信仰就如何生活人生哲理 篇九

“如何信仰就如何生活”,其实这句话也不是我说的,是我的一位很好的朋友告诉我的。十七年前,刚上大学的时候,为了打发时间,和友人一起读了许多哲学的书,后来他问我,到底我们怎么该如何过好自己的一生呢,我脑海里搜索了众多可能的答案依然不能让自己满意,我反问,那你说呢,友人漫不经心的说,如何信仰就如何生活。

十几年的时光过去了,也许我们都在经历着生活的洗礼,都在向着自己认为对的方向努力,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自己吃的苦,自己流的汗,自己流的血,是否坚定了自己的信念和验证着自己的人生?

狄更斯说在双城记中写道:It was the best of times,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 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 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 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 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 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in short, the period was so far like the present period, that some of its noisiest authorities insisted on its being received, for good or for evil, in the superlative degree of comparison only。

我想不需要解释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生活的时代,面临的抉择并不多,生活中需要的更多是选择,选择的过程大多数是痛苦的,难以割舍的,而原则只有一个,就是你如何以自己的信念为基础做出选择。

一路走来,有许多非常优秀的朋友在周围激励着我,尽管我还是老样子,人家常说七年就是一个轮回,就是一辈子,这样算的话,前几辈子平平淡淡的,也算罢了,现在的我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想去看看大海的方向,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如何信仰就如何生活,一定是跟随着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去生活,现在有想法的.人如过江之鲫,能坚定自己的一生的想法并实现的也大有人在,所以,在行动之前,问问什么才是自己最想要的。

如何信仰如何生活,并不是让你去瞎折腾,瞎折腾的方法并不足取,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时间都是有限的,信仰问题与宗教无关,是一个人追求自己终极目标的一种精神状态,心外无物,反求诸己,欲望是肯定要有的,希望是必须存在的,梦想一定是要去实现的,你肯定还记得这样的故事:

一位登山者曾经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为什么一定要去攀登那些高山呢,你要知道,这样的攀登有多么的危险,有时更会命丧黄泉。这位登山者的回答是:因为山在那里。

山在那里,就如同信仰在那里,生活的目标要简单一点,明了一点,实现自己信仰的山峰一定是在等着你去攀登。

经常遇到一些人,问我“我该做些什么呢,我其实什么都觉得没有意思”,是啊,没有意思,没有价值,没有感觉,尚未开始就已经自我否定了,把自己推进灰暗的深渊,当然看不到阳光照进来的样子。

苏格拉底认为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意义,因此确定生活的意义,或者活着的意义就在于去追寻自我完善的价值,追寻一生需要坚持的信仰。

确定如何信仰就如何生活的第一步就是省察一下自己的人生,看看这样的道路是否布满荆棘,而你是否勇敢的走了过去,还是这样一条宽广光明的道路,你却走入了阴沟。

这条路必然有得有失,有泪有笑,关于人生,关于朋友,关于爱情,关于亲人,此种等等一定有诸多体验,这就是你的财富,分享,抽离一些你认为应该坚持的原则。

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第二步,谁的人生都是自己创造出来的,昨日之事已经过去,念念不忘的是自己今后要走的路,前路漫漫,必须预设一个目标,用心去体会自己的感受,一个依据自己的信念确定的一个大致的方向。

经济学中有个名词就是“干中学”,其实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方法来实现目标,这就是如何信仰如何生活的第三部,方向目标既然已经确定,弯路是一定会有的,不要紧,可以在弯路中检验自己的信念和目标的真实性,可行性,不断修正自己的轨迹。分解目标,逐一实现既可。

10.浅谈法律信仰的内涵 篇十

休谟在他的《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 也对信仰的概念做过多次定义。在现实性意识的基础上, 他将信仰定义为“某种为精神所感觉到的东西”; (1) 在必然性意识的基础上 (由经验, 即感知、回忆以及联结经验对象的联想所引起的必然意识) , 他将信仰定义为“视之为真或信仰可以完全正确地定义为一种与直接当下的印象有联接或有联系的活跃的观念。” (2)

二、法律信仰

(一) 法律信仰的来源

在古希腊, 诗人赫西俄德在他的《神谱》中写到:宙斯的职责之一是作为城邦秩序的法律的监护人, 惩罚偏爱专横胜过正义的人;他的第二个配偶特密斯 (Themis) , 是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 是“正直”的象征;他们的女儿Dike是“正义”的化身, 她使法官努力根据良知而不是武断来做出判决。 (3) 而Dike一词的英译便是“justice”, 后来成为“法律案例”的标准术语。

从中可以看出, 宙斯和他的妻子及女儿都是“法律的代言人”, 神赋予了法以及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最高的地位, 那么作为上帝创造的人类, 我们就因该把法律作为我们的信仰而尊崇它。同时,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上帝之所以如此“看重法律”, 其根本的原因应该是在上帝那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看看特密斯 (Themis) 的形象我们就不难理解作为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所表现的法律本身所代表的价值。

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运动中, 大多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的。这些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高度赞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 因而这一信仰理念, 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 而树立起这样一个观念:一切活动应当在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进行。

(二) 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1918-2007) ) 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他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

笔者尝试用伯尔曼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中的一些阐述来探讨何为法律信仰的问题。在演讲中伯尔曼谈到“当我谈到信仰法律时, 特别要强调的是, 它也包括人的感情和理性两个方面”, “我们讨论这个命题时, 必须考虑到社会分工和人的社会责任。由于人是社会性的, 在每一种文化、每一个国家当中, 人类学家都会告诉你, 任何人如果被指控做了坏事, 他都有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权利。无论这个公堂是什么样的形式, 在每一种文化当中, 总能找到让他申诉冤屈的地方。而评判他是否有理的这个中立裁判官, 不管他和被告或原告是否是亲戚, 关系如何, 他只能用一种普遍的原则来对待这种申诉”, “而像卢梭所谈到的‘市民宗教’, 也就是对民主、自由的信仰, 与宗教信仰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其一是仪式, 即在法庭上必须遵循一套如何称谓‘法官’的、比较严格的程序, 正如宗教一样 (要有合适的称谓) ;其二是传统, 法律和宗教都有自己的历史和传统;其三是普遍性”, “在我结束讲话之前, 我想说的是, 无论这个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哲学理念和语言差别有多大, 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法律的追求和信仰都是共同的。对法律的心愿是对整个法律体制的信仰”。

从伯尔曼的演讲中, 法律信仰应当包括了人的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 这种感性和理性是建立在法律的历史传统、法律的外在表现给公众的程序形式以及人们在运用法律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上的。笔者认为, 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阐述中的感性和理性跟本文前面所提及的休谟对信仰的第一个定义, 信仰无非包含两个要素, 即感觉和对这种感觉的印象有一致性。也就是法律信仰应当包括了人的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恰恰体现了它作为信仰的一般内涵。一方面法律信仰包括人们所感觉到的法律现象本身, 另一方面它也是人们通过自己的理性 (思想) 加工过后的观念。另外, 作为感性和理性来源的那些历史传统、法律的外在表现给公众的程序形式以及人们在运用法律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这样一种观念, 这种观念由某些已经形成于人们思想中的对法律本身的印象所决定, 这些法律印象本身应当包括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成及运作。

三、结论及展望

在大力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 让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对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是非常有帮助的。法律信仰应该有自己的范畴, 本文通过对其范畴的讨论, 希望对我们明确什么是法律信仰有所帮助。

摘要:在“法律信仰”这一命题被提出后, 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内涵做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位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汉堡.1982.62.

[2]休谟.《人性论》.第126页.参阅倪梁康注释15.

[3]休谟.人性论[M].汉堡.第140页.参阅倪梁康注释27.

[4]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①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汉堡.1982.62.

②休谟.《人性论》.第126页.参阅倪梁康注释15.

11.法律如何被信仰 篇十一

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顺利产下一个男婴。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孩子出生之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刚刚出生的孩子也有了名分。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知道她怀孕生孩子的事儿。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里不敢出门,在谎言、内疚和担惊受怕的煎熬中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在孩子满月之后,她又悄悄地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她的行为。校方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杰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

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仅仅相差了5天。在当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限制性条文。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年5月25日她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予以撤销。

此后,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学籍有没有法律依据?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王洪杰决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而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整个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学籍的规定。虽然牡丹江医学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但该学院第十一条第二款却任意扩大了应当开除学籍的情形。

《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 20周岁”。王洪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结婚、合法生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保护。因此,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剥夺了其《宪法》及《婚姻法》赋予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禁止大学生婚育的规定,保证了国家部门规章与法律的统一性。

牡丹江医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辩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王洪杰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就应该尽到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既然她违反了校规校纪,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而该校在作出对王洪杰的处理决定时,还在适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及校规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当然在法庭上她也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处理决定”。

“即使按照原规章,王洪杰也不应该被开除,充其量做退学处理。”张春发律师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虽然王洪杰有过错,但还不至于处以学校纪律处分中的“极刑”。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时“拒不承认”的态度作出了深刻检讨。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学府,不应该把学生“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从而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如果学校就这样将她撵出校门,不但使其父母含辛茹苦积攒的近10万元学费打了水漂,也使她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但不能获得社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歧视。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吗?

“辩来辩去,你说学校依据什么将王洪杰开除?”辩论中,张春发律师这样质问对方时,法庭上出现了短时间的沉默。

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将其违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同居”,从而依据“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校规对其进行处罚。

法庭上,该院法律顾问对“非法同居”作出的具体解释是:这里的“非法同居”的涵义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学生,非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对此说法,张春发律师并不能认同。他说,结婚登记证书、孩子落户证明均可以完全证明王洪杰是依法结婚、合法生育。婚前,王洪杰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属于未婚同居,但绝对不等同于“非法同居”!这一定性,贬低了王洪杰的人格,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张春发认为,“同居”和“非法同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的“非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时,林晓功已经离婚,王洪杰是未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该不该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大学生谈恋爱、校外同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大学生,他们中多数人能够接受同居的事实,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来这一事实。一位同学甚至不屑地说:“谈恋爱就谈恋爱呗,干嘛弄出这么大个结果?”

无论是学校领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是做律师多年的张春发也感慨:“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杰,但如果这件事真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把她打得半死!”

“为什么打她个‘半死’,因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张春发说,王洪杰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只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干涉。牡丹江医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侵犯了王洪杰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权力。张春发强烈要求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前来参加旁听的牡丹江审计局干部佟卫东说,学校的处分过重,其目的为了“杀一儆百”,却没有考虑被处分学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没有给被处分者应有的反省、申诉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有人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表示支持,认为作为大学生就不应该结婚生孩子。一位网友尖锐地说:“高等院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能否给王洪杰一个完成学业的机会,最终还要看法院的终审判决。在法庭上,王洪杰作最后陈述时表示:真诚地向学校道歉,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谅解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牡丹江医学院上诉,维持牡 4 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原判。

争议问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可以结婚生子? 思考与互动:

1、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否应当受理王洪杰的复议申请?

2、教育部和牡丹江医学院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3、牡丹江医学院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教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甚至学校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

其二是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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