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0]50号

2024-10-06

人社部函[2010]50号(共6篇)

1.人社部函[2010]50号 篇一

豫人社法制„2010‟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转提办„2010‟3号)的要求,拟于8月10日至8月20日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此件依申请公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10年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转提办„2010‟3号)的部署要求,为了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四项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我省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通过自查和系统内检查等手段,纠正不执行、不当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实施,转变行政执法作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自查及检查内容

(一)2009年9月1日以来,贯彻执行豫政„2008‟57号、豫政办„2010‟32号和豫人社„2009‟22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体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根据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相应处罚标准,查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减轻、从轻、从重等裁量情节是否合法、合理、公开;一事不二罚、责罚相当、同案同罚、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要求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三)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否指定了专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审核;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是否做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是否由法制机构预先进行法律审核并制作《审核意见书》。

(四)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系统督查。

厅内有行政处罚权的业务处室以及各省辖市、各区县要先对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检查

主要范围包括:18个省辖市、18个省辖市三分之一县(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厅将分为五个检查组对18个省辖市以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省厅没有检查到的县(市、区),由各省辖市自己组织检查。

(二)自查和系统督查方式。

1、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厅内各业务处室以及各省辖市在自查之后形成自查报告,8月20日前报厅法规处。系统督查中被检查单位就2009年9月1日之后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和四项配套制度的情况进行汇报并形成汇报材料,8月30日前向督查组汇报。

2、查阅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单位以及被检查单位将2009年9月1日以来所办案件,查阅20个(不足20个的要全查),并计算已经执行和未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比例(此比例要在自查报告以及汇报材料中列出)。

3、灵活采用其他检查方式,如座谈、暗访、询问被处罚人等,力求全面、系统、完整的获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省厅将组成五个督查组,对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督查,各督查组对县(市、区)的检查由各组自定,省厅督查组没有检查到的县(市、区),委托各省辖市进行检查。分组情况及各组检查范围如下:

第一组:组长 王宏 纪检组长,成员 李四清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等;检查范围:郑州市、洛阳市、三门峡市、许昌市

第二组:组长 王平均 巡视员,成员 李喜明 法规处处长等;检查范围:信阳市、南阳市、漯河市、平顶山市

第三组:组长 汤正德 巡视员,成员 张荣瑞 监察局局长等;检查范围:安阳市、鹤壁市、濮阳市

第四组:组长 郑明 副巡视员,成员 陈天金 调研处处长等;检查范围:周口市、商丘市、开封市、驻马店市

第五组:组长 孟庆华 公务员局副局长,成员 路宝平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处处长等;检查范围:焦作市、济源市、新乡市

四、检查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中旬)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转提办[2010]3号)的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检查日程安排。及时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动员、教育、宣传工作。

(二)厅内自查(7月15日-8月20日)

厅内各业务处室以及各省辖市、各区县根据本方案要求,自7月中旬至8月20日,开展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20日之前报法规处。

(三)系统内督查(8月10日-8月20日)

省厅督查组将重点检查18个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调阅

行政处罚案卷、询问被处罚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暗访检查。

(四)汇总整改阶段(9月1日-9月底)

自查及系统检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检查报告,由法规处及时向省两转两提办、省法制办、省优化办提交。对于自查以及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形成整改方案及时纠正。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这次监督检查活动对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以及两转两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保障,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务必按质、按时完成自查、检查任务。对于贯彻落实豫政„2008‟57号、豫政办„2010‟32号和豫人社„2009‟226号文件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厅成立五个督查组,具体负责对各省辖市、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各地市、各部门也要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监督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检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督查

中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护短。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到位。

(四)要认真汇总上报。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工作,要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检查结果。在自查和检查过程中,不能搞形式主义,不应付了事。在计算数据、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执行情况是,要认真鉴别,科学归纳,确保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坚决防止敷衍马虎、弄虚作假。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 方案 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6日印

2.人社部函[2010]50号 篇二

豫人社[2010]15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三、关于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

在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按照教研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对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申报中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申报高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他业绩条件在原教研员标准上降低一个级别。

四、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申报评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技工学校毕业生比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同等对待,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比照大专学历对待。

五、关于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人员的学历要求

从2010年起,申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护理专业主任护师的人员,需具备护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且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对于不符合学历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条件参照豫人职[2007]17号文件中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六、关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一)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按照《关于乡镇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09] 330号)精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专项考试。从2010年起,豫人[2006] 56号文件中“对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连续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免除业务测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的认定

《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4]18号)中规定的业务测试免试人员,以省帮扶办认定的帮扶队员为准。

七、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八、关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实行认证

从2010年起,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报送评审材料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同附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一)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为参评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使用的、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

(二)提供学历查验的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共党校。

(三)学历查询方式。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一是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在各省(市、区)的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二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查询。中共党校颁发的学历,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九、关于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检索

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人社部函[2010]50号 篇三

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相关工作部门: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将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 任建社同志: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

丁立功同志:协助局长抓好本局日常各项管理和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局内外相关协调工作。主要负责劳动就业促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技能认证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和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同时,负责本局的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信访等工作。

史满荣同志:主要负责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分管社会保障

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同时,负责本局系统的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尤学东同志:主要负责劳动执法、劳动关系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工作。分管综合科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同时,负责本局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督及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

马文红同志:主要负责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奖惩、人才服务、军转干部安置服务等工作。分管人力资源科和区人才服务中心。同时,负责相关的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刘永红同志:协助马文红副局长搞好事业单位管理和农村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及科技干部管理方面的工作。

姚志龙同志:协助马文红副局长搞好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领导班子分工通知

抄送:西安市人社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

4.汉银监发〔2010〕50号 篇四

关于二〇一〇年二季度汉中市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情况的通报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0年二季度,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经营运行情况向好。一是存贷款稳步增加。截至二季度末,汉中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80.94亿元,较年初增加17.83亿元,增幅10.93%。各项贷款达125.1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40亿元,增幅达17.24%。其中农业贷款达90761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5.18亿元,增幅度达20%,农业贷款增速略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的2.76个百分点。二是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实现双降。按照五级分类划分,汉中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18.08亿元,较年初减少16651万元,不良占比14.45%,较上年末下降4.05个百分点。全市11家机构中除了留坝联社外其余10家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较年初相比均实现了双降任务。三是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截至二季度

— 1 — 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07.79%,较年初增加11.07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达到61.55%,较年初增加7.67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金达111282万元,较年初增加65037万元。四是盈利水平有所增强。二季度实现经营利润148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盈12434万元。

现将上半年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监管指标达标升级任务完成情况

(一)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及拨备缺口任务总体完成较好 今年上半年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计提拨备8,274万元,拨备余额达109,595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07.79%,较年初增加11.07个百分点,拨备缺口7,919万元,较年初减少2,071万元。目前全市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及拨备缺口已超额完成三年达标任务。

(二)完成资本充足率达标任务总体差距较大

截至2010年6月末,辖内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为16,081万元,资本充足率为2.12%,比年初上升1.49个百分点。与上级下达的三年达标任务6.14%相比差4.02个百分点。目前全市没有1家机构完成达标任务,差距较大的机构是城固、宁强、略阳、勉县联社,到年末完成达标任务难度较大。

(三)大部分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净降任务没有完成,不良贷款占比下降任务完成较好

截至2010年6月末,全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80,797万元,较年初净降16,647万元,与上级下达的三年— 2 — 达标任务15亿元相比差30797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14.5%,较年初下降4.0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占比与上级下达的三年达标任务14%相比差0.45个百分点。差距较大的机构是城固、宁强、勉县联社。

(四)有历年亏损挂账的机构,消化历年亏损挂账没有进展

今年上半年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年亏损挂账余额41484万元,与年初相比没有变化,与上级下达的三年达标任务0元相比差41484万元,有亏损挂账的7家联社,大部分年内难以全部消化亏损挂账。

二、应高度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大额贷款集中度风险高,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截至2010年6月末,全市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为166,543万元,比年初增加14,131万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13.3%。十大户中房地产贷款3户,贷款金额50800万元,公路基础设施贷款4户,贷款余额96,315万元。从各机构贷款集中度情况看,除西乡合行一家单一客户贷款占比(9.6%)在监管规定之内,其余10家联社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均超过了监管规定,尤其是汉台、南郑联社单一贷款客户比例高达683%、586%,贷款集中度风险较为突出。此外,从全市各联社最大十户贷款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投放于房地产和道路等基础建设行业,贷款行业集中度风险也较大,而且大部分机构大额贷款继续增加。

(二)流动性监测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已引起陕西银监局的高度关注

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确定不合理,长期资产由短期负债支撑,以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等问题导致监管指标不达标,今年陕西银监局要求把流动性监测指标达标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但是,至6 月末,全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为69%,其中城固联社为79.9%,洋县联社为76%,均超过了监管规定的最高值75%;流动性比例为47.5%;核心负债依存度全市为37.4%,较监管规定的最低值60%低23个百分点,11家机构中无1家达到标准,基本上都在20%--40%区间内;流动性缺口率为-41.9%,较监管规定的最低值-10%低32个百分点,11家机构中除西乡合行、佛坪联社外其余9家均未达到标准,镇巴、城固及洋县3家联社流动性缺口较大,流动性缺口率分别达到-324%、-121%、-125%。

(三)部分机构信贷投放节奏把握不准,不符合上级下达的计划要求

今年上半年有4个机构信贷投放超过下达的半年计划,尤其是西乡合行上半年投放3.8亿元,超过上半年计划1.57亿元,超过全年计划0.84亿元。

(四)个别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大额贷款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明确要求,资本充足率达标机构发放超比例贷款和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或为负数的机构发放50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事先与监管部门沟通,事后及时报备。目前个别机构仍然没有很好地执行此项规定

(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执行效果较差

根据抽查情况,目前大部分机构没有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流程,计算机应用系统未修改升级,贷款合同文本未进行修订。

三、监管意见及要求

一是采取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陕西银监管局下达的主要监管指标达标任务。

二是对已发放的超比例贷款实行只收不贷,逐步压缩贷款余额。要把信贷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支持地方小企业发展上,确保实现涉农贷款“三个高于”的目标。今后要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机构发放超比例贷款、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或为负数的机构发放50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事先与监管部门沟通、事后及时报备”的规定。

三是各机构要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案,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合理确定资产期限,准确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尽快使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达标,切实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四是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节奏,对超计划发放贷款的机构要求在9月末之前压降到计划以内,确保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0年信贷投放不突破计划规模。

五是建议省联社汉中办事处督促省联社尽快对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修订、改造,明确内部信贷管理组织架构、岗位设臵及职责。同时,统一印制格式化合同文

— 5 — 本,严格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质量。

六是抓好案件防控工作,加大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严查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全年无案件。

附件:1.2010年2季度汉中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监测指标表

2.2010年上半年三年规划落实时限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银行业监管 合作金融 监管 通报

抄 送:陕西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三处,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内部发送: 局领导,办公室,监管三科②,档。联 系 人:胡祥娅

联系电话:0916-2380503

(共印22份)2010年8月5日印发

5.人社部函[2010]50号 篇五

辽人社发[2010]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号)精神,扩大我省在校大学生参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意义的认识

通过政府对其缴费实行补助的形式,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并通过不断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统筹地区和省内各高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完善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一)省内各高校(含民办高校)新生报到后,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当地高校紧密配合,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以宣传单的形式,与新生报到通知书等资料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要将已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做好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再由商业保险按协议规定赔付。

(三)落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关于包括在校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今年要达到每人每年120元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尽快加以落实。对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政府补助资金渠道,按照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院校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规定执行。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校大学生毕业离校后医疗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转移办法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0]1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方式,加盖公章后,装入毕业生档案。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要解决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各地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参保居民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切实减轻其个人门诊费用负担。凡具备定点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方便高校参保职工和学生就医、支持和促进高校医疗机构发展提供条件。

三、加强宣传,简化经办流程,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一)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要将开展医疗保险宣传周(月)活动与日常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工作人员走进大学校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和就医知识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大学生参保积极性。

(二)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的经办流程。大学生较多的市,应开设大学生参保专门业务办理窗口,设立专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大学生参保提供便利条件。

(三)省内各高校要将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分工和职能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配合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要将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纳入对高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

6.人社部函[2010]50号 篇六

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加强对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的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于6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牵头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联系方式:电话(010)84208248

传真(010)84208244

电子邮箱boshiyuan@mohrss.gov.cn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发放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管理对象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信息,其他大学生基层服务人员信息不属于本系统管理范围。

第四条系统依托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平台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管理部门、“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有关单位提供实时网络服务。

第五条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系统的建设、规划和结构设计;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全国“三支一扶”办的指导下承担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本辖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预算,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信息的采集、审核,负责本辖区内市(地)、区(县)信息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信息的实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配备专门的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加强对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管理技术水平。信息员名单应当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组织建立信息系统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系统信息包括“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信息、年度考核信息、期满人员就业信息等。

第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严格履行各类信息上报的审核程序。“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由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至全国“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上传至省级“三支一扶”办,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省级“三支一扶”办要督促指导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工作。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录入本辖区内当年招募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后上传至全国“三支一扶”办。9月30日前,上传当年期满人员基本信息,12月31日前,上传期满人员就业信息。

第十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根据系统产生的服务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按系统设置的统一格式打印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的;

(二)虚报人员信息骗取财政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使用信息系统的;

(四)将系统中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用途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全国“三支一扶”办可视情节轻重,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国“三支一扶”办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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