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2024-07-25

司法鉴定人申请书(精选9篇)

1.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篇一

申请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一)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和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七)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申报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相关文件(如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资金证明是指申请设立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需提交以申请单位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的需提交申请单位保证用于鉴定机构登记的资金数额的证明;单项业务范围至少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原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六)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

对应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提供目录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使用状态)及所有权凭证(如发票等)。仪器设备依法应通过计量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明。

(七)申请的业务必需具备实验室条件的,应提供相适应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检验实验室相关证明资料,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人》。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仪器设备管理程序、鉴定/检验材料管理程序、质量监督与控制程序、投诉处理程序、内部审核程序、内部流程管理、司法鉴定人聘用、内部责任、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详见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部分)。

(十)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由申请单位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申请单位盖章,并由拟执业鉴定人同意并签名;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关材料正式申报前,由申请单位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报核鉴定机构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2份(审核后,复印件省厅留存1份、省辖市司法局留存1份)。

(二)申报材料中的表格填写均要求具体、翔实、完整,不得出现漏填、空白的情况,如确实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填“无”;表格需贴照片处,均需贴本人近期两寸证件彩照1张。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先由拟设机构的申请单位(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送所在地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厅在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名称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名称核准后,再由申请单位按程序正式申报相关材料。核准后的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管理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也不得以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在2个月的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局在受理材料时,如发现材料不齐,原则上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待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受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将全部材料及本局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省厅接到申报材料及市局审核意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省厅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在期限内办理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省厅将该鉴定机构录入江苏司法行政网予以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备注:

1、以上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2、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须经省司法厅或省辖市司法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应上墙公示的内容、执业鉴定人和行政人员到位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独立法人机构需办理)等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篇二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 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 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 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 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 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 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清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其次, 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 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 也隶属于林业局, 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 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 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 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最后, 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 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 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 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 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 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 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 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 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 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 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 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 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另一方面, 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 鉴定就被缩小, 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 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 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 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 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 并送司法机关备案。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3)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 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 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 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 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 作为独立鉴定组织, 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 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1) 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使得鉴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也更有说服力。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 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2) 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 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 审查鉴定人的资格, 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 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 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 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 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 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 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 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3) 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 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 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 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 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 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 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 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3.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篇三

一场车祸让22岁的施超瑜变成嗅觉完全失灵的精神病人。“猪粪和米饭,在他闻来都是一个味道了,我说他一句,他上来就踹我一脚。”施超瑜的父亲施立新感到很郁闷。

按他的说法,他曾在被暗示之后,依照潜规则向浙江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送上1万元钱,以求得一个对儿子有利的司法鉴定。却未能如愿,他遂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所长朱天华,并有录音为证。

作为另一方的朱天华,却一口咬定施立新血口喷人。此外,天鉴司法鉴定所一个叫做王永新的鉴定人,在网上公开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私盖鉴定人的印章、多位鉴定人只在天鉴所挂职工作等违规行为,这一举报让天鉴司法鉴定所受到浙江省司法厅的通报批评,并引起其他被鉴定人的连锁举报。

一年后的癫痫病

今年45岁的施立新是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山口村人,8年前,他与老婆离婚,带着儿子施超瑜和母亲一起生活。金华盛产火腿,需要一种叫做“两头乌”的家猪作为原料,施立新开始大规模养殖“两头乌”,空余时间在田地上种一些苗木等经济作物。

施超瑜高中毕业后,在金华市区科源专利事务所上班,后来跳槽到上海保斯利饲料公司做猪饲料推销员。在从事养殖业的施立新看来,这是一份比较有前途的工作。

2007年7月1日下午,施超瑜买好晚上10点的火车票,准备从金华赶回到上海公司去,这时候,施超瑜接到同学刑华乐的电话,让他去修理一下电脑。5点多,在修好电脑后,刑华乐用两轮摩托车载着施超瑜回家,途经金华环城北路时,被丁丁牛奶公司的一辆轿车撞倒在地,施超瑜严重受伤,被送往附近的金华广福医院。

住院43天后,施超瑜出院。对于这次出院的原因,施立新说,自己忙于养殖和苗木生意,年迈的母亲在医院照顾孙子也不方便,干脆就接他回家疗养。当时,金华广福医院对施超瑜的诊断是:颅底骨折,脑震荡,双侧嗅觉障碍。当施立新听医生解释施超瑜的嗅觉障碍后,便问医生:“猪粪和米饭闻起来是一个味道?”得到医生肯定的回答后,他万念俱灰。

出院后。爱子心切的施立新发现开朗的儿子变得沉默寡言,他以为是车祸给儿子造成了心理阴影,也没有太在意,他劝说儿子要多散心,等养好身体可以继续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调养和多次复诊,施超瑜身体得到恢复。2008年9月9日,施超瑜重新回到上海的保斯利饲料公司上班。9月底的一天,施超瑜在上班期间忽然昏倒在地,同事把他送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医院,医院的初步诊断是癫痫病,要求入院观察。

施立新连夜赶到上海,把施超瑜接回金华,并于2008年10月2日,住进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7天的治疗后,于10月9日出院,医生开具的出院诊断是头部外伤后,癫痫小发作。

出院10天后,施超瑜在家中又忽然跌倒,细心的施立新发现,儿子的记忆力越来越差了,“儿子是不是给撞傻了?”他想着给儿子做一次精神病鉴定。

2009年2月,施立新带着施超瑜来到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在付出2040元的鉴定费后,委托精诚司法鉴定所给施超瑜做一次精神病鉴定。同年3月24日,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检验结果,认为施超瑜损伤为4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74%,并建议住院护理,癫痫病的后续治疗费暂定为3000元。

看到这一鉴定结果,施立新勃然大怒:“我儿子都撞成精神病了,3000元钱怎么治得好?”

但是,精诚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只是一个暂定的治疗费。以后可以追加的。

潜规则

施立新凭着这份鉴定报告,把车祸肇事方金华丁丁牛奶公司告到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丁丁牛奶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婺城区人民法院遂指定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2009年8月5日,施立新接到天鉴司法鉴定所的电话,要求施立新出具材料,并于8月11日,带施超瑜到位于义乌的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

8月11日,施立新带着儿子来到天鉴司法鉴定所,为防止施超瑜发病,施立新还带着一个相识20多年的朋友张敬青一同前往。当天上午,金华丁丁牛奶公司也派律师到现场参与整个过程的鉴定。

上午9点半,鉴定开始,施立新在现场观看,他看到一位医生用棉球沾上酒精和醋,塞到施超瑜的鼻子里,刺激他的嗅觉。

在做完法医临床鉴定后,天鉴司法鉴定所安排鉴定人对施超瑜进行精神病鉴定。“当时我只看到—个姓韩的鉴定人,另外一个鉴定人说是中午去吃饭了。”施立新回忆说。他看到韩拿出两张百元钞票,一手捏着一张,问施超瑜,这里是多少钱。施立新说,施超瑜一开始还答不准,在重复了10多次后才答对。

下午两点半,全套鉴定做完,施立新问姓韩的鉴定人,施超瑜是否有精神病?韩告诉他,有精神病,而且比较厉害,应该用药物进行治疗。

一个星期后,施立新与朋友张敬青一起到义乌,去找天鉴司法鉴定所所长朱天华吃饭。朱天华向本刊记者介绍,当时施立新找到他后,就邀请他一起吃饭,遭到他的拒绝,“这是犯法的,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

但是,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朱天华拒绝与自己吃饭后,却和张敬青一起吃了饭,“我就在饭店楼下等他们吃好。”

“朱天华托张敬青告诉我,要给他两万块钱,才能做出有利的鉴定来。”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

施立新回家后,与朋友们商量,最后决定先送一万元钱。据施立新讲述,他自己没钱,就向女朋友范丽萍借钱,范决定与施一起去交钱。8月17日,他和范丽萍一起到义乌,与张敬青会合后,施立新和范丽萍到天鉴司法鉴定所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共取出一万元现金,用信封包好后,由范丽萍和张敬青把钱送到天鉴司法鉴定所。

一万元钱给谁了

2009年9月26日,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对施超瑜的鉴定意见,接到鉴定意见书的施立新看到,儿子的伤残等级由原先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四级变成了七级。

多花一万元钱做鉴定,鉴定的伤残等级却比上次更轻了,这让施立新很恼怒,他就找朱天华要自己的一万元钱。

对于这笔钱的去向,施立新和朱天华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鉴定出来当天,施立新找到朱天华,并对当时的谈话进行了录音。据现场的录音,施立新先向朱天华询问鉴定意见的一些情况,最后施提到:“你当时不是说拿2万块钱来,就维持原先的那个鉴定,是什么意思啦?”

朱天华反驳说:“谁说拿两万元维持原来的啦?”施随即讲述8月17日的送钱事件,朱表示,“你去问问刑大(刑警大队),我已经还给他们了。”朱还在录音里说,“你当时那个包,我摸了一下可能是钱,我又联系不到你。”

据录音资料,当时朱曾表示,打个电话,帮施立新去找回这个退回到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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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的“包”,后来又表示,全部东西都退回到法院去了。

但是,朱天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里面是钱,以为信封里面是一些材料,就让范丽萍交到鉴定人那里去了,他认为,最后这笔钱可能被送钱的人给“黑”了。

“我如果收了这笔钱,现在还能坐办公室里吗?”朱天华矢口否认收过这笔钱。他告诉本刊记者,在施立新举报到义乌市司法局后,义乌市司法局曾专门调查过这一事件,经过调查后,都认为没有这回事。

义乌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余斌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施立新举报天鉴所完全是无效投诉,“司法局已经出具了调查报告,但是不能公开给记者看。”

4月28日,本刊记者看到一份由义乌司法局出具的针对张敬青的调查笔录,根据张敬青的陈述,朱天华已经将这—万元钱退回到义乌刑大的一个中间人手中,这笔钱现在已经退到施立新手里,同时他表示,自己和朱天华并没有吃过饭。

鉴定人没有到场?

施立新除了举报朱天华索贿外,还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本刊记者了解到,施超瑜在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一共做了两个鉴定,鉴定所一共出具了两份鉴定书,一份是“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署名是“李洪明、韩宝淦”,另一份是“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署名是“李洪明、张毅夫、王学军”。

施立新告诉本刊记者,因施超瑜有精神病,怕他发怒闹事,不配合检查,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他全程陪同儿子做完整个流程,“按说,应该有4个鉴定人为我儿子进行过鉴定,可我只见过韩宝淦法医,其他人根本没见到过。”而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在做司法鉴定时,必须有两个鉴定人同时在场的,施立新由此认定天鉴所存在违规鉴定的情节。

他查到,其中的一个鉴定人张毅夫是在湖南省桃江县人民医院颅脑外科工作的,就想去湖南找张毅夫问个究竟。

2009年11月的一天,施立新搭货车到湖南省桃江县,并在县人民医院找到张毅夫。据施立新讲述,他在一个走廊上找到正在上班的张毅夫,他询问张毅夫,是否认识自己,张毅夫明确表示不认识。据施立新讲述,他当时问张毅夫:“你不认识我,也不认识我儿子,怎么鉴定上有你的签字?”张明确告诉他。你去找天鉴所好了,他们会给你解释的。

朱天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毅夫根本没参加过施超瑜的鉴定,施立新是因为鉴定结果对他不利,到处诬告他。但本刊记者查阅施超瑜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看到确实有张毅夫的盖章。

本刊记者致电朱天华,询问张毅夫是否参与过对施超瑜的鉴定,朱天华表示,要到所里查鉴定意见后才能知道。

鉴定人举报鉴定所伪造鉴定文书

义乌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余斌告诉本刊记者,包括施立新在内的数位被鉴定人家属,都在状告天鉴司法鉴定所,这一切都与一位叫做王永新的鉴定人有关系。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至少有三起投诉,是和王永新有关。

据朱天华介绍,王永新是河南人,在天鉴所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后来王永新的儿子在外面充当“黄牛”,介绍案子到天鉴所鉴定,让王永新负责鉴定,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我知道后就立即采取措施,他得知我要处理他,就不辞而别了。”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

据悉,王永新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对天鉴所进行投诉,主要内容是投诉所长朱天华,“冒用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的名义伪造鉴定文书,为司法机关及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致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民事的追究,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鉴定秩序及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损害了国家及当事人利益。”

王永新还在网上公开一批鉴定文号,并声称这些鉴定文书都是朱天华参与造假炮制而成的。

“说我作假,这是毫无依据的。如果鉴定人没有签名,就出具鉴定意见书,我肯定要承担责任了。他王永新敢站出来去司法厅告状吗?”朱天华认为,这是王永新在恶意报复自己。

2009年,天鉴司法鉴定所被司法厅通报批评,本刊记者询问此事,朱天华承认通报批评一事,“因为内部管理问题。”

据余斌介绍,王永新熟悉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内部情况,因此举报有了效果。据公开资料显示,王永新一连举报了丁珂、周民强、张毅夫和李屹四个鉴定人,声称这四位湖南籍的鉴定人长期挂职在天鉴司法鉴定所,从未在天鉴所从事鉴定工作。浙江省司法厅经过查实,确认了两个挂职鉴定人:丁珂和周民强。张毅夫则是一个月来一次做鉴定的,李屹早已经离开天鉴司法鉴定所,对这两人举报是不属实的。

余斌认为,这是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内部管理不严,对于鉴定人的监管,是一个难题。他举例说,王永新的儿子充当“黄牛”拉生意,这样的情况是很难掌握的。

被鉴定为终身需要护理的人在街头散步

关于王永新引发的系列举报案中,影响最大的是斯小庆案,有媒体曾以“最牛植物人”为题进行过报道,当事人张继梅曾在网上公开声讨天鉴司法鉴定所。

据张继梅的律师葛治华介绍,斯小庆因交通事故重伤,张继梅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2008年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斯小庆的损伤及现愈况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4%,斯小庆伤后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是比较严重的伤残,接近植物人,张继梅因此付出巨额赔付。”葛治华告诉本刊记者。

据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张继梅履行赔偿过程中,恰逢王永新举报天鉴司法鉴定所和朱天华的违规冒签行为,而斯小庆的鉴定也是由王永新做出,张继梅由此认为,鉴定意见书可能作假。

2009年的一天,张继梅的一位朋友在路上看到斯小庆在街边散步,遂用手机拍摄下来,并在网上流传开来,视频里的一个瘦个男子,戴着红色棒球帽,在街头散步,并吃了面条。斯小庆由此被认为是“最牛的植物人”。

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录像的真伪不知道,一切都无法说清。他还举例另外一个可能:“当时鉴定的时候,斯小庆的身体确实不行,在鉴定后身体调养得好,恢复得比较顺利。”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在接到对斯小庆案的举报后,司法厅对天鉴所的鉴定进行核查,认定天鉴所所做的鉴定完全符合正常程序。

谈到王永新,朱天华是心情复杂,王永新的举报以及连锁反应,让天鉴司法鉴定所的名誉受到损失。

本刊记者多次致电给王永新,都未能打通,据知情人士透露,王目前在广东,依然做着老本行。

朱天华告诉本刊记者,天鉴司法鉴定所光在2009年就办理司法鉴定2000多例,营业收入只有150多万元,却养活了20多个工作人员,是典型的非营利性机构。一位业内人士则对天鉴所能如此“高产”感到吃惊,他举例说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一共有60多位鉴定人,一年却只办了约1000件的鉴定。

令人意外的是,本刊记者在天鉴司法鉴定所的专家介绍栏里,看到王永新依然位列15个鉴定人之一,据朱天华介绍,王永新的工作关系依然挂在天鉴司法鉴定所里,还算是天鉴所的鉴定人。

“他不亲自来办手续,我也没办法。”朱天华对本刊记者说。

4.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四

(案号)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笔墨形成时间的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被告。。事后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印章形成时间的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被告。。事后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被告提交证据主要是为了,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申请人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人事后伪造,其目的在于逃避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5.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核算(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

事实与理由:

仅有小部分工程由被申请人施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施工部分工程款业已按照随干随结的方式全部支付完毕,且为证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等以证明工程最终结算价格。同时,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自行施工的工程总量。

申请人主张以《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

表》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依据,减除申请人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申请人根据该计算方法已确定了被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且该结算数字小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并不拖欠被申请人工程款。

为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申请,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予以鉴定核算,并同意预交鉴定费用,该鉴定费用按照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此致

申请人:

6.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六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7.司法鉴定报告多人签名技术研究 篇七

电子证据保全在一般证据保全的基础之上进行。电子证据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系统文件、内存数据、通信数据、日志文件、数据库内容及临时文件等,正是由于种类的多样性,保全所有的可用电子证据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更多技术过程来处理大量的服务器或者散布在网络中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导致其易修改、易删除,因此加强电子证据保全工作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子证据保全现状

根据国内现状,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通过电子证据保全机构进行。《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电子证据保全的可靠第三方,其采取的电子证据保全手段有“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摘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信息进行证书签名生成信息的签名数据,目的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签名者身份;数字摘要技术生成信息的数字指纹,目的是为了确保数据没有被修改或变化,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目前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普遍采用“数字摘要技术”进行证据保全:证据托管者使用单向Hash函数对保全文件中若干重要元素进行某种变换运算得到固定长度的摘要码,并在传输信息时将其与保全文件一并递交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后者在接收到文件后,用相同的方法对保全文件进行变换运算,然后进行比对,若所得结果相同,则可断定文件未被篡改,反之亦然。在电子证据保全完成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对特定事实进行认定,具有专门性、证明力强的特点。

2 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趋势,现场接收电子证据保全委托的方式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的缺点。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证据保全需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急需找到一种途径,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电子证据保全请求。在线接收电子证据的方式可以同时处理大量电子证据保全请求,且证据保全委托者的身份可通过数字签名的方式得以解决。因此相对于传统方式,在线证据保全可大大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接纳能力。

若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在线的方式接收电子证据而仍然使用纸质鉴定报告,则鉴定报告的制作将成为业务流程中的瓶颈。纸质鉴定文书制作方式繁琐,占用体积大,不易管理,并且无法及时送至对方,在管理与使用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电子鉴定文书克服了纸质鉴定文书的缺点,在管理与使用上体现出很大优势。但是,纸质鉴定文书有着一般电子鉴定文书体现不出来的特点:1)多重证明信息。根据规范,一份有效的纸质鉴定文书必须包含两名鉴定员的签名与鉴定机构的盖章,且鉴定员签名在前,鉴定机构盖章在后。其先后顺序体现鉴定员和鉴定机构对鉴定文书的认可,以及鉴定机构对鉴定员签名行为的认可;2)自身防伪性强。纸质鉴定文书的改动痕迹较易发现,其真假性容易判别。因此,替代纸质文书的电子鉴定文书必须具有以下特点:1)附带鉴定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及证书,且鉴定机构的签名对象包含鉴定员的签名数据;2)有多种手段保证鉴定文书的真实性。

3 电子签名的若干关键技术

3.1 SMIME签名技术

S/MIME是针对安全MIME数据发送接收的协议,包含MIME数据的签名加密与SMIME数据的传递,数据签名加密使用单向散列算法和非对称加密体系,该协议广泛应用于电子邮件系统。

3.1.1 数据格式

鉴定文书的真实性体现在数据格式上,SMIME的签名加密采用CMS数据格式,CMS有以下特点:

1)支持多重封装。用户可以对CMS签名数据进行再签名,以加强签名的安全性。

2)可以在签名对象中添加签名时间等其它属性。

3)CMS签名值以字节流表示,可以在很多系统之间通过可靠的方式传输。

3.1.2 多人签名

根据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一份有效的纸质鉴定文书需要两名鉴定员签名与一份鉴定机构签名,签名的先后顺序关系为鉴定员在先,鉴定机构在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范针对电子鉴定文书,因此有效电子鉴定文书的要求可以借鉴该规范:首先由两名鉴定员对鉴定文书进行签名,最后由鉴定机构对鉴定员已签名这个事实进行签名确认。

S/MIME的认证机制依赖于层次结构的证书认证机构,所有下一级的组织和个人的证书由上一级的组织负责认证,而最上一级的组织(根证书)之间相互认证,整个信任关系基本是树状的,满足多人顺序签名的要求;因此,电子鉴定文书可采用SMIME规范实现其多人签名格式。

根据SMIME的树状信任关系,电子签名报告的结构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MIME A是组合型MIME,包含鉴定文书文本,在结构中位于最底层;MIME X是签名MIME,包含两名鉴定员对MIME A头部的签名,与MIME A属于并列关系,鉴定文书的有效性通过两名鉴定员的签名得以认证,MIME A与MIME X组成组合型MIME B,其有效性通过MIME Y的机构签名得以认证,MIME Y和MIME B之间是并列关系,共同组成MIME C,MIME C代表了多人签名的鉴定文书。

3.2 XML签名技术

XML Signature规范是将数字签名和XML组合而成的产物,而不是仅仅将数字签名技术应用于XML文件。相对于传统的签名方式,XML签名技术有以下特点:

1)XML签名技术可以对任何能够以URI形式定位的资源做签名。既包括与签名同在一个XML文件中的元素,也包括其他XML文件中的元素,甚至可以是非XML形式的资源(比如一个图形文件),只要能被URI定位到的资源都可以应用XML签名.这也代表了XML签名的对象可以是动态的变化。

2)XML签名可以对XML文件中的任一元素做签名,也可以对整个文件做签名。

3)XML签名的对象数量是动态可扩展的,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展。

3.2.1 数据格式

XML签名技术先将签名对象封装成XML格式,然后对其签名,最后将生成的签名数据、签名者证书以及签名对象等一起再次封装成XML格式。为加强安全性,XML文件中不仅仅包含签名对象、签名数据和签名者证书,而且有摘要算法、摘要值、签名算法等,这些信息可供接收者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

3.2.2 XML规范化处理技术

XML文件在处理及传递的过程中,其格式易被改变,可能的原因有:CDATA部分被它们的实际内容替换、XML声明和DTD被删除、空元素变成开始标记—结束标记对、属性值被双引号括住、域声明和属性按照词典顺序重新排列等。若签名接收者在收到签名时,XML文件已经被改变,则即使签名没有被篡改也无法得到验证。

XML规范化处理技术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签名前先对包含签名对象的XML文件进行规范化处理,然后将规范化方法一起封装在XML签名中。接收方在接收到XML签名后,使用同样的规范化方法对包含签名对象的XML文件进行处理,即使在传输过程中XML文件格式有了些变动,只要内容不变,则可以得到同样的结果,从而保证XML签名验证成功。

3.2.3 多人签名

XML签名可针对该文件中的任何部分进行签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XML文件中有多个签名,则后面的签名对象可以是前面的签名信息,因此,XML签名技术也满足多人顺序签名的要求。

按照司法鉴定文书的标准,包含两名鉴定员和鉴定机构签名的签名文件如图2所示。

一份符合标准的电子鉴定文书共包含三个XML签名数据,前两个都是鉴定员签名,签名对象都是鉴定文书,两者互联独立;最后是鉴定机构签名,签名对象包含签名两个签名数据与签名对象,表示对鉴定员签名行为的认可。

4 电子签名系统原型

4.1 系统结构

如图3所示,电子签名系统由三部分组成:签名管理模块、签名验证模块和签名组装模块。电子签名的表示与验证采用XML签名技术。签名组装模块负责签名对象的组装、签名结果的组装;签名验证模块负责签名对象的解析、签名对象的完整性判断与签名者公钥的获取;签名管理模块负责签名值的生成、XML签名验证结果显示与XML签名流程管理。

XML签名生成过程如图4所示。

XML签名验证过程如图5所示。

4.2 XML签名结构

4.2.1 总体结构

XML签名由一个或多个Signature组成,每一个Signature代表一个签名,XML签名结构无法体现各Signature签名之间的关联性,它们之间的关联通过Signature具体内容体现:若签名A的签名对象引用了签名B的签名值,则认为签名A的签名在签名B之后进行,且签名A认可签名B;若签名A的签名对象没有引用签名B的签名值,且签名B的签名对象也没有引用签名A的签名值,则认为签名A与签名B之间没有关联。

4.2.2 Signature结构

Signature签名由以下部分组成:SignedInfo签名对象,SignatureValue签名值,KeyInfo签名者公钥,Object扩展项。SingedInfo是广义签名对象,不仅仅包含待加密的文档(狭义签名对象),还可以包括签名方法、签名时间等其它信息,以确保签名的可靠性;KeyInfo包含签名者公钥,用作签名验证;Object扩展项通常用来存放狭义签名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4.2.3 SignedInfo签名对象结构

签名对象由以下部分组成:规范化方法,签名方法,签名时间,狭义签名对象指针。签名对象在签名前先要进行规范化处理,然后使用指定的签名方法进行签名,其中为保证安全性,规范化方法、签名方法和签名时间被封装在签名对象中。狭义签名对象数量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4.2.4 Reference狭义签名对象结构

狭义签名对象由URI属性所指,URI的格式符合XPath规范,指向签名中的Object扩展项。包含Transform转型算法、DigestMethod摘要算法和DigestValue摘要值。Transform转型算法负责将XPath表示的狭义签名对象转化为字节流;签名者按摘要算法对字节流进行摘要计算,生成的摘要值供接收者用以数据校验。

5 应用实例

如图6所示,觅宝吧是一家具有二十万用户的电子商务网站,鉴定业务系统在电子签名系统的基础上,负责在线接收处理来自觅宝吧的电子证据保全请求,在接收到请求后,开始鉴定业务,最后生成带电子签名的鉴定报告。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数据统计结果表明:觅宝吧的电子证据保全请求数量是其它同等类型的电子商务网站的两倍多,该网站用户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加;觅宝吧用户可以在线验证电子签名,从而判定鉴定报告的真伪,增加了业务系统的可信度。

应用结果表明,该系统可对鉴定文书与签名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生成带XML签名的鉴定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与纸质鉴定文书法律效力。包含两名鉴定员的签名与鉴定机构的签名,且鉴定机构的签名建立在鉴定员签名的基础上;2)XML签名验证结果可靠。在签名前,对XML格式的签名对象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大大降低了签名验证出错的可能性;3)XML签名安全性高。保证安全的因素除了签名外,还包括对签名对象进行的摘要计算,接收者可以重新计算签名对象的摘要,以确保签名对象没有被篡改。

6 结论

根据当前电子证据保全数量大的特点,本文提出在线处理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在线接收并处理电子证据保全请求,最后使用电子签名系统对鉴定文书签名,使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纸质鉴定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前流行的两种签名技术SMIME与XML签名各有特点,SMIME的层次结构很适合多人签名,但其CMS数据结构扩展性较差;XML签名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可应用于多种场合,不足之处在于其层次结构不如SMIME清晰。

与传统的现场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相比,在线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可大幅度增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接纳能力,为外界提供更多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建立诚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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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朝晖.计算机犯罪侦查取证技术——计算机证据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3.

8.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虽然鉴定意见蕴含着科学成分,但是鉴定意见亦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对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1.鉴定人只出鉴定意见极少出庭作证

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法官审理案件中需要查清的案件事实涉及领域日益专业化、科学化,因此司法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会影响判决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只出具鉴定意见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出庭作证,由公诉人宣读鉴定意见,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方法,理论依据以及使用的设备等诸多问题进行质证。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

2.鉴定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

鉴定人往往是相关领域内的专家能手,即便鉴定人出庭作证,由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地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在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就一些皮毛的、浅层次的问题进行提问,往往忽略一些关键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被告人的质证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少的原因

1.司法鉴定人出庭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又规定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出现了法律漏洞。《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司法鉴定人出庭缺乏经济补偿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在要求行为人履行一定义务时,就应该赋予行为人一定的权利。。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肯定会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会发生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还会造成工资、生产经营收入损失等,这些费用和物质利益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只字未提,严重伤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司法鉴定人缺乏人身安全保障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出庭作证后易遭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甚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亦会对其实施语言攻击、威胁、甚至人身伤害。然而,我国对鉴定人的人身保护依然不够充分,仅仅在《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由谁保护、如何保护,所以鉴定人亦未能得到前效保障。

4.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却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所以即使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亦可找借口从而逃过制裁。

三、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建议

1.明确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由于相关法律无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容易推脱不出庭作证,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司法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控辩双方或者被告人和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6)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书;(7)鉴定意见书对案件不起重要作用,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查清案件事实;(8)多名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其中一名或者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9)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设立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基金

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可能造成一些鉴定人由于费用问题不愿出庭。为了提高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设立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专项基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法院统一管理,补偿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误工、交通、住宿、就餐、通信等费用。

3.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该条只规定四类案件才可以保护鉴定人及其家属,案件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笔者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也写入该条文中。

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保护鉴定人及其家属,在法院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审结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家属。当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到求助电话应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刑事司法鉴定人保护对象。

4.明确规定刑事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

9.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崔xx,女,农民,出生于19xx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xx-xx。

申请人杨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xx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xx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xx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xx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崔xx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此致

敬礼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x

20xx年12月13日

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

住 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法医鉴定和车物损失鉴定的程序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医鉴定和车物损失价值鉴定是经常发生的,目的是为了日后向肇事人请求赔偿作必要的准备,因此,当事人应对两种鉴定的程序有必要的了解,避免以后诉讼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得不到赔偿,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异议申请书》。

一、申请法医鉴定

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二、申请车物损失价值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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