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2024-07-26

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共10篇)

1.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一

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办事指南

一、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施工图文件审查前,应与区公建办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2.《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请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网址:)中下载。

3.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中明确的公建配套项目签订合同,一个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签订一个合同,一个合同一式五份(填写内容需打印)。

需提供的资料 1.规划条件通知书 2.建设条件通知书

3.建筑项目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及界址点成果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加盖规划部门骑缝章的总平面图

6.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手续(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若项目先审施工图,后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第4、5项资料调整为: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须明确该项目先审施工图,后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现场查验

1.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完成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区公建办。

2.经现场查验符合合同要求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注:农贸市场应按成办发„2007‟88号文要求完成标准化建设。

需提供的资料

1.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

2.加盖规划部门骑缝章的总平面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中涉及公建配套项目部分(含竣工建筑面积及房产分户建筑面积)

2—4项资料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有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开闭所用房的须提交建设单位与成都市蓉城电力与信息管线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6659531;联系人:王理 ***;袁培 ***)签订的移交协议原件;按规划要求配建有公厕的须提交区城管局(联系电话:85078203)出具的《公厕初验意见表》原件,《公厕初验意见表》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

三、公厕的验收程序

1.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公厕初验申请》,区城管局街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对公厕进行初验并出具《公厕初验意见表》。(《公厕初验申请》、《公厕初验意见表》请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

2.需要整改的公厕,建设单位按照区城管局初审意见整改完毕后,向区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及区城管局出具的《公厕初验意见表》。

3.区公建办会同区城管局对公厕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四、公共绿地的建设及验收程序

1.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公共绿地,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与区公建办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2.由建设单位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成公建办发„2013‟7号)完成公共绿地景观绿化设计方案报区建设局景观园林科,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方案审定后,区建设局形成会议纪要。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与区城管局协商,签订《市政公共绿地建设委托协议书(代建代管)》或《市政公共绿地建设委托协议书(代建移交)》。

3.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公建办提交现场查验申请表,向区城管局提交经审定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成都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现状绿化面积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各一套,由区公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审定的方案对公共绿地进行初验,区城管局出具《初验意见表》,对初验合格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4.初验合格的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养护1年后移交给接收主体。

广场的建设及验收程序参照公共绿地的建设及验收程序。

2.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二

农业机械牌照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牌照核发

2、办理单位:新津县农村发展局

3、办理窗口:新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

4、事项类型:即办件

5、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

(1)农业机械入户

新车入户125元/台;其它农业机械:反光号牌40元(铝质25元),行驶证5元、检验费5元,入籍登记费3元,合计53元(铝质38元);省物价、财政川价字非[96]36号;省物价函[96]100号;省财政川价发[2005]28号。

(2)农业机械检验

拖拉机年检费60元,第二次以上的复检30元;其它农业机械年检5元;省物价、财政川价字非[96]36号;省物价函子[96]100号;川价字非[96]136号;省物价、省财政川价发[2005]28号。

(3)农业机械号牌补发

号牌45元/副;省物价、财政川价字非[96]36号;省物价函[96]100号。

(4)农业机械行驶证补发

行驶证15元;省物价、财政川价字非[96]36号;省物价函[96]100号。

7、窗口电话:825567708、投诉电话:86354444

二、法定依据

(1)农业机械入户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8、9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实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2)农业机械检验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农业机械号牌补发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

(4)农业机械行驶证补发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

三、办理程序

(一)农业机械入户

1、在购置后20日内持相关材料申请入户,2、对所购农业机械进行检验,3、检验合格后,发给牌照和行驶证。

(二)农业机械检验

1、持行驶证并驾车到农机化促进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车辆检测。

2、经检验合格后,签注年检章。

(三)农业机械号牌补发

1、机手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人员受理并核查申请材料;

3、经核查符合后上报市政务中心农委窗口。

(四)农业机械行驶证补发

1、机手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受理并核查申请材料;

3、经核查符合,核发证照。

四、申请材料

(1)农业机械入户

1、购车发票;

2、整车合格证;

3、发动机合格证;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推广许可证;

6、车购税完税证明;

7、临时号牌;

8、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购置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地人员办理需持暂住证及复印件;

9、拖拉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单。

(二)农业机械检验

1、拖拉机检验表;

2、行驶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4、拖拉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单。

(三)农业机械号牌补发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行驶证;

3、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

(四)农业机械行驶证补发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拖拉机牌证申请表

五、前置条件

(一)农业机械入户

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

标准;GB1615.1-1996、GB1615.12-1996;省质监局的运输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

[GB-51/T266-1999]标准的3.75千瓦以上的农业机械

(二)农业机械检验

1、拖拉机检验合格,签注年检章。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交强险。

(三)农业机械号牌补发

号牌遗失或损毁

(四)农业机械行驶证补发

3.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三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1份。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可选择《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但必备文件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收取;如单独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在下阶段办理时限相应扣除4个工作日。

3、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网址为:http//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

(武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1套。

3、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

4、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1份。

5、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5份。

6、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须提供:(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份;(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5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7、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六、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及领取以下批准文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含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新、改、扩建筑项目),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条件1份、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盖有“成都市规划

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4份。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新、改、扩建筑项目,先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规划条件1份。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到规划窗口领取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盖有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4份。

(3)用于招拍挂的,向市土地拍卖中心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条件1份。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更名后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1套、用地红线图5份,到规划分局窗口领取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4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七、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条件后,可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

2、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取得用地界址测绘成果和用地红线图的服务步骤:

(1)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凭规划信息技术中心提供的地块控规图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国土地籍测量;

(2)建设单位凭国土地籍测量资料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用地界址测绘,取得正式用地界址测绘成果;

(3)建设单位持正式用地界址测绘成果到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办理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

4、凡招拍挂用地,建设单位在报建前持国土出让合同、招拍挂相关文件到勘测单位取得正式勘测放线成果;建设单位持正式勘测放线成果到成都市规划信息中心办理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

5、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6、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测绘单位实测竣工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后,再分别按“一书两证”程序办理。

7、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成都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一书两证”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原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15日)。

8、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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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4、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

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予以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核需要修改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套(含平、立、剖面图)。

4、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1:500)2份。

5、规划条件中要求报送效果图,方案中应含A3幅面效果图。

6、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7、除上述纸质文档外,需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电子文件1套。(电子文件要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格式》)

五、申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本图仅用于坐标放线”蓝条章和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

(2)《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退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3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套;

(2)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1份。

六、申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注意事项

1、坐标放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再办理下步规划手续。

2、建设单位对建筑项目指标核算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承办处室受理再次核查申请。

3、对于建筑项目指标核算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记入警示信息。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符合《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且送审的图纸需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5、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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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同意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1份。

3、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测绘成果1套。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下列批准文件: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骑缝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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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建筑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窗口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收。

6、窗口电话: 86917526(传真)、86917530(1)、86924844

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并予当日将有关材料转市规划局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市规划局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公示、公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实施整改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步:市规划局窗口将有关材料转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实施整改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2、房屋竣工验收测绘图及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成果报告书。

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4、城建档案竣工资料审核意见。

五、取得的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证》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注意事项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许可要求的内容的。

2、已完成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所有配套项目。

3、违法建设已处理完毕。

4、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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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售楼处规划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售楼处规划审查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分局窗口

4、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临时售楼部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建设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临时售楼处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1、建设临时售楼处的申请1份(窗口索取)。

2、临时售楼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份。

3、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复印件)。

4、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1份(复印件)。

5、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五、前置条件

临时售楼处的位置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

六、取得的审批文件

经审查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和“同意该临时售楼处的方案总平面图(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如城市建设需要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自行无条件拆除”蓝条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1份。

七、申办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售楼处规划许可注意事项

凡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带原件现场核实,复印件上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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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市政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市政类)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1)、86924843(4)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完整、正确的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则将资料移交项目管理经办人继续办理;若材料不齐,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市政工程申请报告1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份; 3、1:500或1:1000带状地形图(含规划控制线及相关坐标等信息)2份,其中一份标注拟建范围;

4、其它需说明的文件、图纸。

五、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配套选址红线图各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出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网址为:http//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政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政类)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1)、86924843(4)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完整、正确的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则将资料移交市政处经办人继续办理;若材料不齐,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及报告各1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类项目)1份;

3、国土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 4、1:500或1:1000地形图(含规划控制线及相关坐标、现状地下管线等信息)2份,其中1份标注拟建范围;

5、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面积测量计算成果资料1份(仅限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6、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复印件1份或国土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仅限开设机动车进出口通道项目,因变换开口位置而改变现有环境的,还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材料1份,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开口项目需公示后办理);

7、其它需说明的图纸、文件。

五、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批准文件: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配套用地红线图各1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市政工程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配套规划用地红线图各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出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备注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后,可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网址为:http//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政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类)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1)、86924843(4)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完整、正确的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材料是否齐备,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则将资料移交项目管理经办人继续办理;若材料不齐,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方案或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及报告各1份;

2、国土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市政管线的综合设计方案)3套。方案包括平、纵、横断面图或局部大样图;

4、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条件(文本、图纸)复印件1份;

5、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报送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注:除上述纸质文档外,需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电子文件1套(电子文件要求见电子报件须知)。

五、前置条件

若拟建管线须穿越刚建成不久(未超过5年)道路或是交通繁忙的城市干道时,都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过路,建设单位须持与有资质的非开挖公司签定的合同原件,才能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批准文件: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和签署审查批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份(其中1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骑缝章);或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和签署审查批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份;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市政工程放线通知单》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出具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网址为:http//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办理煤气、给水、排水接管工程规划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煤气、给水、排水接管工程规划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1)、86924843(4)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完整、正确的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受理并审查报建材料;若材料不齐,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项目管理经办人根据控规要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建设要求审定设计方案图;

第四步:窗口经办人签发设计方案图。

四、申请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及报告各1份;

2、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1份(或国土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3、接管或内部管线设计方案图纸3份(需加盖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4、若拟建管线需穿越相邻单位用地,需提供相邻单位同意在其用地内埋设管线的证明文件1份。

5、若拟建管线须穿越建成未超过5年的道路或交通繁忙的城市干道,都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过路,建设单位须持与具有资质的非开挖公司签定的合同原件1份。

六、取得的审批文件

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和签署审批批语的设计方案图2份。

4.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四

项目申报指南

一、受理单位及地址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二、申报条件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主要投入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划领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有核心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

7、申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三、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应向生产力中心提交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件),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1、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声明;

2、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申请表(可在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当年或上一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成立期限未满一年的,提供与其成立时间相符的财务与会计报表;

6、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及管理团队介绍、产品或服务分析、行业及市场分析以及竞争能力分析等);

7、主要销售合同(已经实现实际销售的项目);

8、上纳税情况说明;

9、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资料;

10、申请股权联合投资时,还须提供相关创业投资机构的介绍、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签署的意向投资协议、创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等;

11、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报咨询。拟申请企业可通过电话或现场形式,咨询生产力中心申报相关事项。

第二步:申报受理。企业正式向生产力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生产力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即完成受理。

第三步:项目评估。中心将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申报材料送交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并由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步: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和评估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初审,并汇总报送市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步:评审决策。市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评审决策通过的项目由生产力中心与项目申报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

第六步: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生产力中心按照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

五、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

六、法定依据

5.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五

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在贵中心从事的交易中介服务。在项目中介服务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保证不与交易双方及其他参与方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及其它非法利益关系。

2、我公司保证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委托权限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不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和中介服务业绩,不低价恶性竞争。我公司承诺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我公司保证在项目中介服务中廉洁诚信,严格按程序交易,严格按规则操作,不挂靠、假借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从事中介服务业务;不违规转让中介服务业务;不利用执业之便,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专业特长,串通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规避监管,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不在项目中投标、竞买、受让,不接受任何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的交易委托,或者为项目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编制交易文件、提供咨询服务。

4、我公司将成立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由符合条件的3人以上组成,专职从事项目的中介服务。本公司保证准确提供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其有效执业证件、身份证原件、与本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金证明及法人为项目部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5、在项目中介服务中,我公司保证严格执行“集中交易”的有关要求,保证全部交易环节和中介服务活动自觉接受贵中心的组织引导,不在贵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并保证各类交易信息同时在贵中心网站发布。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封闭评审(评标)制度等制度,自觉配合县交易中心落实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而进行的交易全程录音录像等交易廉政防控体系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交易公证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保证在评标后或成交后若无法定事实和理由,不拖延发布中标(成交)公示,不扣押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保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在中标(成交)金额上加盖“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专用章”后发放。

6、交易方案、公告或邀请书、交易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质疑答复、评标(成交)报告、中标(成交)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交易(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交易文书材料保证做到零差错,因差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6.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六

长春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引导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与涉农企业、广大农户紧密结合,大力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科技素质,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包括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培训、星火科技远程培训基地等内容。

一、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

(一)主要内容

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以科技为先导,以项目为核心,引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专家与涉农企业结合,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进一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二)支持重点

1、种植业、养殖业的良种繁育示范;

2、高效、优质、无公害种植、养殖综合配套技术示范。

(三)支持方式

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首期拨付市科技经费投入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四)申报条件

1、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必须由农业产业化企业作建设单位,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作技术依托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2、应具有一定规模且范围明确的示范集中区,有足够展示度和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应有来自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多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群体。专家大院的首席专家应该是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且应是拟在专家大院示范的科研成果的课题负责人;

4、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应有固定的办公、培训场地等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大院公示板;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匹配资金,政府引导资金与项目申报单位匹配资金的比例为1∶2以上,并出具匹配资金证明;

6、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专家大院建设要有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和推进工作的措施、中介服务、科技培训等;

7、在专家大院示范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品种必须是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且已经有关管理部门鉴定、审定和认定的,并符合本区域种植和养殖条件;

8、申报单位应与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科技专家大院地址、主要内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1、长春市科技局农业科技处负责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项目的受理和组织实施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2、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由各区、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

3、申报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应提交以下材料(文本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农业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4)申报单位与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签订的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实施的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7)项目配套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8)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9)项目研究资金的全额预算报告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特派员

(一)主要内容

科技特派员是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鼓励、支持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农户以及农业产业化企业中,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第一线,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二)工作目标和支持方式

在三年时间内,选派1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工作。为了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2006年选择1-2个区进行试点,对试点单位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引导和支持。

(三)科技特派员的主要任务:

1、示范推广科研成果

2、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3、进行科技培训活动

4、产业孵化

(四)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原则:

1、引导原则。在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过程中,政府将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推动,监督和管理实施的方式和方向,做好服务。

2、自愿原则。科技特派员采取科技人员自愿的原则,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推荐。

3、双向选择原则。科技特派员的派出,首先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提出需求,结合科技人员的申请及其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市科技局负责派出。

4、开放性原则。科技特派员工作面向全社会,积极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5、市场化原则。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以技术参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和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企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五)科技特派员的具体要求是政治表现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并能够长期坚持工作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六)申报程序和要求

1、长春市科技局农业科技处负责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2、申报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应提交的材料(文本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1)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申请书

(2)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农业科技培训

(一)主要内容

农业科技培训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普及和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利用卫星传输接收设备等手段传播最新的农业科技信息,加速农民

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培养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会管理、懂技术的高素质的农村科技带头人和农村科技管理干部。

(二)支持方式

农业科技培训项目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三)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要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200平方米以上的教室和教学设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具有承担百人以上集中培训的教学能力;

2、项目要有专人负责组织与管理,有计划安排;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匹配资金,政府引导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的比例为1∶2以上,并出具匹配资金证明。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长春市科技局农业科技处负责农业科技培训项目的受理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2、农业科技培训项目由各区、开发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申报。

3、申报农业科技培训项目应提交的材料(文本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1)项目申报书

(2)农业科技培训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7.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七

1、全面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建设局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

2、完善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建设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规划分局等)

3、配置重大项目土地资源。(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等)

4、保障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建设环保局等)

5、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新惠农建设有限公司等)

6、完善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建设环保局、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

7、破解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难题、强化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建设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

8、不断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组织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

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

9、按省、市要求积极配合推进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招商局、区建设环保局等)

8.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八

为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强化工作效能和统筹能力,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西省围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以深化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为抓手,加大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力度,提升机关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大做强具有九江比较优势的大产业、大企业和大园区,培育壮大石化、攀森多金属镍粒、旭阳雷迪等重大产业,形成新的增长极,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实施赢得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

1、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市、县重大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的绿色通道制度。国家、省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办理市、县建设条件审批时,参照施行。

2、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网络并联审批服务平台。对市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年内实现“横向到委局、纵向到县”的并联审批目标,并在县(市、区)稳步推进,逐步实现预定目标任务。

3、为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提供便捷服务。落实机构人员,积极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有效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商务局、市国土局等)

(二)完善重大产业储备库

1、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项目储备管理机制。市、县两级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由市发改委、县(市、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紧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论证、审核等开工前的各个环节,对口衔接、逐项完成。

2、超前谋划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储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抓紧抓实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对于中长期项目库,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对于短期项目库,形成每年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储备一批。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等类别建立项目储备库,市、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国家、省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应进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要求汇总入库。

3、加快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库信息化平台。各县(市、区)各部门对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要逐年进行疏理、筛选、充实和完善,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等)

(三)配置重大项目土地资源

1、优先解决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在用地计划指标内提出重大项目用地规模,预留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重大项目用地。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用地事项办理,实行重大项目用地绿色通道制度。

2、加快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后,及时按程序组织供地,确保重大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加快经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并已预安排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好报批手续,逾期未报批的,将取消该项目预安排的市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资格。

3、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的监管。强化对重大项目实际动工时间、实际用途、建设进度,以及内部非生产性用地比例、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等各项控制指标进行跟踪检查。按规定设立公示牌,将项目概况及用地的各项指标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督察项目建设单位依依规、节约集约用地,防止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现象出现,防止改变土地用途,防止违规转为其他项目使用。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等)

(四)保障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

1、继续完善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省里下达的减排任务、全市环境容量实际情况,提出可承受的重大项目建设水泵的指标,并进行平衡测算分解到各设县(市、区)。不定期召开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协商会议,商议、调剂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对已批未建或无法生存的项目,及时收回环境容量指标。

2、有效平衡保障重大项目环境容量指标需求。按进度逐期安排重大项目环境总量指标,防止指标沉淀,提高指标利用率。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环境总量指标无法保障,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或从市预留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解决。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减排效果。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的设备和产能,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腾出环境总量指标。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全年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必须确保完成。(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

(五)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

1、推进重大项目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信托、在境内外上市、再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2、畅通重大项目融资渠道。加强银企合作,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总行项目直贷、银团贷款、授信等方式对重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和引导大型担保机构为重大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3、吸引民间对重大项目投资。采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等措施,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的活力,积极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多种资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人行九江中心支行、市证监局、市水利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六)完善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在对各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整合上,优先支持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供煤、供电、供油、供气、供水及运输等主管部门要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重大项目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合同履约率实现高水平。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中石化九江石油分公司、九江铁路机务段等)

(七)破解重大项目推进难题、强化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1、强化市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地各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重大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该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重大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2、加大调度会议定事项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调度会议组织机构、职责、工作原则、方式和内容等,按照拟定的程序开好调度会,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建立定期跟踪、协调、报告机制,狠抓调度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协调项目进程中的困难,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题,为重大项目的落户、投产、发展等提供全方位服务。

3、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的监督考评。加强对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监查,强化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职能部门缺位、错位、越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进度,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等风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建设规划局等)

(八)积极组织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1、大力开展产业和专业招商。围绕全面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开展好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介会、香港招商活动周、赣台会等大型招商活动,抓好“一会战”和“三竞赛”活动。重点抓好对接央企、外企、科企、民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确保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推进机制,完成全市招商引资进位赶超目标任务。

2、完善招商项目库建设。围绕招商对象的投资意向,精心谋划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熟度较高的招商引资项目。组织编印《2011年九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项目册》、《2011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产业九江招商项目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发布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

3、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效率。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实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制度。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和用地审批信息的对接,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推进招商引资项目网上审批,有效缩短招商项目的审批时限,促进投资便利化。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旅游局等)

(九)积极推进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

1、推进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对发改、工信、商务、国土、环保、质监、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外商投资事项,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外,按照“真减实放、权责利统一、依法推进”原则,能放尽放,应放尽放,逐步、逐级下放到位。

2、规范外资审批行为。各地各部门审批权下放工作应及时在公开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外资审批权督查考核,进一步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促进重大招商项目融资和订单式用工培训

1、推进重大招商项目直接融资。推进招商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不断完善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2、强化招商项目融资服务。推进金融机构建设,提升金融网点服务功能、水平和质量,加快信贷产品的有效组合和创新,建立完善扩大信贷总量奖励机制,不断做大信贷总量。

3、开展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用工订单式培训。围绕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用工,加大培训计划及培训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实行“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立培训与用工对接机制,确保全年工业园区用工,在岗的培训任务全面落实,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工需求。(牵头部门:市人保局、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围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是全省发展提升年活动五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抓好落实,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力求创出新特色、抓好新亮点、做出新成效。

(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和情况交流机制,及时互通有关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三)搞好考核、注重效果。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把全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作为监测点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积极主动地进行监督测评,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快速、高效推进。

9.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九

一、资助类别及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品

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其中: 1.技术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软件、光机电、信息安全)、高端装备制造(含轨道交通、航空与燃机、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含页岩气)、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技术、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

(2)产品技术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市级(含)以上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3)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超过三年,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未来3—5年内产值或销售收入可望达到数亿元以上或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2.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和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数字娱乐、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领域企业,集成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服务产品,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2)产品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权益清晰明确;产品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3)产品进入市场不超过三年,服务的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具有重要影响力或知名度;建立了产品技术支撑团队和运营推广团队,在运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二)重点新产品

指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等三次产业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产品。其中: 1.技术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成都市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2)产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2.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集成应用信息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2)产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开发成功,并开始为用户提供服务,经济效益潜力大,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盈利模式清晰、附加值高、宣传推广力度大。

二、资助额度

战略性新兴产品补贴经费100万元,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2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项研发补贴,且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2)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所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复印件;

(5)技术创新产品,另需提供:

①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②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③近三年的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⑤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⑥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⑦市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⑧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产品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

(6)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另需提供:

①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②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重点新产品可不提供);

③近三年的市场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加盖企业公章);

④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

⑤行业或市场应用证明或资质复印件; ⑥用于支撑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技术、新手段的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需出示有关复印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10.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篇十

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1、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子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3、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入户的。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计划内出生婴儿提供,出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计划外出生婴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如父母双方均为中国籍请携带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入户须知

一、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或《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直系亲属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销售不动产发票(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一次性付款购二手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商品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银行按揭合同,银行最近6个月缴款明细单(按揭购二手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小区物管或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提供的入住证明;

9、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10、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⑴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同一套住房,权属发生了变更,在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即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入户之日起的一年内,若该套住房权属发生变更,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

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及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一、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前置条件:市外无职业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夫妻任一方在本市有稳定收入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配偶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市外人员户口簿可用户籍证明代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外地配偶无职业证明(外地配偶为城镇居民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夫妻任一方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外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提供同意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③由再婚夫妻双方到场当面提交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5条相关材料(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三、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的退(离)休人员或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本人或子女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外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退(离)休证(父母系退离休人员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或子女任一方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四、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父母随迁入户

前置条件:就学期间户口仍保留在原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父母双方户籍均迁离原籍的,可申请随迁入户(须满足迁入条件所规定的住房面积要求)。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根据入户政策,提供相应的入户材料;

3、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一、本市生源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 非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心城区大专以上学历、其余区(市)县中专以上学历),且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大(中)专以上学历、中(初)级技术 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先落户后择业)。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毕业证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外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人社部门的公招、公选、调动通知(原件);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7项外,还需提供:(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人社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安置工作的提供)(原件);

6、《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双军单转的还应提供配偶军官证、任职命令及部队驻地证明(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或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人事局或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5、6、7、10项外,还需提供:

(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4、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计划(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便装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9、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计划(原件);

7、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

9、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或部队营房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征入伍登记表、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5、派出所出具的部队所在地详址证明(原件)。

6、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入住证明(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10、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民政局、人社部门出具的安置通知和《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前置条件: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配偶随迁的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居住期满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居住满2年(持我市居住证或IC卡暂住证满2年的时间可累加计算),已经在我市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6㎡/人),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办证时间,是指以正式受理申请当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办理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配偶、未成子女、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住证(含IC卡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最近2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或《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按居住期满条件申请入户时,办理居住证(含IC卡暂住证)、缴纳社会保险应为同一人。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投资入户

一、资金投资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一次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一次性资金投入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或其他农村地区一次性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经营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投资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购非住宅用房投资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非住宅用房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购商品房提供);

4、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房提供);

5、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因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成建制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纳税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向我市税务部门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内纳税2万元,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非住宅用房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年度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个人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注:因购房、暂住期满、投资、纳税、成建制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国外取得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

或进修1年以上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四川省人社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10、入户人员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收养子女入户

一、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亲属入户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在被投靠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法院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的法律文书;

6、孤寡老人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出具系孤寡老人证明(原件);

7、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赡养人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10、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收养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可在收养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和入住证明(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本市急需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成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人社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9、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获荣誉称号、获科技成果奖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获奖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委、省政府以及部以上相关单位或成都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档案管理机关的审档记录(获荣誉称号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获自然科技成果奖的由市科技局出具,获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0、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具有突出贡献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有突出贡献,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具有突出贡献人员提供)(原件);

5、市科技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提供)(原件);

6、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0、本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随迁或投靠,所需材料参照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指南提供。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

一、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前置条件:我市人员出国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申请恢复户口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二、华侨、外国国籍人员来蓉定居

Oversea Chinese, Foreigners to settle and register in Chengdu

前置条件:华侨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外国国籍人员取得中国国籍并来蓉定居。

Precondition: Oversea Chinese must have Permit for Oversea Chinese to Settle in Chengdu, foreigners must have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settle in Chengdu.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Household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obtained from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ccreditation Center or downloaded online)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来蓉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华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Permit for Oversea Chinese to Settle in Chengdu issued by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nd Chinese passport(provided by oversea Chinese)(original and copy)

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外国国籍人员出具)(原件)

Certificate for Chinese Nationality of PRC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provided by foreigners)(original)

4、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let of the settling place, domestic relationship proof, legal housing property proof of the settling place.(used to register under a direct relative)(original and copy)

5、入户地合法产权住房证明(立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Legal housing property proof of the settling place(used to own a household registration)(original and copy)6、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1寸证件照片1张 One recent bareheaded one inch color photo of for applicants at 16 or above.三、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

前置条件:港、澳居民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并回本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回内地定居的。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原件);

3、《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原籍系我市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包括假释人员),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解教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释放、解教、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原籍地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入户人员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迁出、注销户口

一、迁出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所需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应征入伍通知书》人员。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取得外国国籍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件);

3、外国政府发给的永久居留权证明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火化证》或《火化通知书》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申请设立集体户

前置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单位设集体宿舍;单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已编制了街门牌号;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应与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出具证明;集体户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有专人管理,100人以下的单位设兼管员。所需材料:

1、公司设立集体户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本单位成立的批文或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企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人事代理关系证明(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拥有集体宿舍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派出所出具已编制门牌号证明(原件)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变更更正姓名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变更性别和更改民族

一、变更性别

前置条件及要求: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更改民族

前置条件及要求:(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4)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经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本人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提供)(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提供)(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办理更正年龄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一、更正年龄

前置条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前置条件及要求: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需要变更更正。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入户须知有关概念的解释及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是指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合同原件;二手房购房合同应为房管部门档案室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

2、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市外人员在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含省级社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纳时间不能有间断。

3、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职工租赁本单位成套自管公房(单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房管部门成套直管国有公房。对租赁的私人住房不纳入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是指拥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入住证明;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国有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或租赁合同。

5、入住证明:是指由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6、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是指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本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8、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以及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9、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

10、在校证明:指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11、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以成都市统计局每年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12、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有关数据为准。

13、本文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办证时间、经营时间、投资年限、纳税年限、是指以提交申请当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办理购房入户除外)。

1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申请入户和主项变更。

15、劳动合同: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书。

16、本市集体户人员,办理市域范围内户口迁移,应出具本人集体户口簿内页原件,因保管不善造成集体户口簿内页遗失的,由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申请补办。

17、公民在申报入户时,请核对户口簿(户籍证明)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是否一致,二者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予以核实更正。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户籍名章。

注:此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支队。

成都市公安办证中心服务指南

全市公安办证中心地址

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顺城大街391号 锦江公安办证中心: 大慈寺路48号 青羊公安办证中心: 金牛公安办证中心: 武侯公安办证中心: 高新公安办证中心: 成华公安办证中心: 天府新区办证中心: 青白江公安办证中心:龙泉驿公安办证中心:新都公安办证中心: 温江公安办证中心: 彭州公安办证中心: 崇州公安办证中心: 侧)

金堂公安办证中心: 双流公安办证中心: 大邑公安办证中心: 蒲江公安办证中心: 新津公安办证中心: 邛崃公安办证中心: 文武路1号4楼 交大路178号 高升桥东路8号

1008号(高新七中对面)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 华阳二江路一段439号 大弯便民路6号 北泉路777号 育英路788号 柳城南江路116号 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崇州市公安局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东升洪江路260号 晋原镇大邑大道379号 鹤山镇桫椤路上段73号 五津镇镇西街43号 临邛镇凤凰大道688号

天府一街

崇阳镇金盆地大道郫县公安办证中心: 郫筒镇何公路2号

都江堰公安办证中心: 蒲阳镇银杏东路(政务中心)

各相关部门地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环路北一段4号 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宁夏街136号 成都市委组织部: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成都市民政局:锦城大道366号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华门街32号 锦城大道999号 省委组织部:商业街16号 省民政厅:东大街芷泉段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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