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通用8篇)
1.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一
摘 要:绿色保险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经营成本过高、配套法律缺失、企业和政府的认识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此,必须从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培育绿色保险理念、完善法律法规、注重营销手段、加强政府支撑和建立再保险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地构建我国绿色保险体系。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王颖,何宏飞。2008.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2)。
尹璇。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
张雪梅,李鸿渐,韩光。 2009.循环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7)。
2.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二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 如美国、瑞典、荷兰等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行了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 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对我国税制改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这些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1 开征环保税种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对污染物或者导致污染的产品开征环保税, 具体来说, 各国环保税种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1 直接对末端污染物的排放征税
(1) 碳税:是针对能源量计证的税种。其目的在于反映能源的使用对CO2排放量的贡献度。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开征此税, 以减少CO2的排放。
(2) 填埋税: 一些国家根据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 收取填埋税, 从而使垃圾处理的价格趋于上涨, 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减量化和再生化利用。
(3) 很多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征税。
1.1.2 对可能导致污染的产品征税
(1) 电池:
挪威和瑞典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电池课以重税
(2) 塑料袋:
2001年3月, 爱尔兰对每个塑料袋的使用征收15欧分的税款, 半年后爱尔兰的塑料袋使用骤减90%
(3) 装于一次性容器中出售的饮料:
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对这类饮料课以环保税, 如饮料瓶可以回收, 则退税
(4) 化肥:
包括澳大利亚、芬兰、挪威在内许多国家均对农业化肥课税。
1.1.3 征收能源、资源税
其目的是保护不可再生资源,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国外这方面税收典型有燃油税、资源税等, 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 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矿物都要收取生态税。英国为鼓励清洁能源生产, 限制排放污染物, 开征了公司汽车税、燃油税等。美国主要开征了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 包括汽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等, 还开征了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
1.2 利用税收优惠杠杆, 促进环境保护
为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绿色产品以及环保行为实行税收优惠。
(1) 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 包括城市废物储存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 在美国, 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免联邦税2000美元。
(2) 日本政府对在使用年度内的费塑料制品再生处理设施、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等环保设施给予加大设备折旧率, 减免固定资产税等优惠措施。
(3) 德国对排放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免交销售税, 而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2 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比较陈旧, 并且力度不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税种中:
2.1 增值税环保政策
相关政策主要有:对企业的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 的建材产品, 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和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发电、风力发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 消费税环保政策
对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鞭炮、焰火、一次性木筷、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3 企业所得税环保政策
相关政策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 经过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 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变基金赠款, 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企业,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资源税环保政策
对开采燃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矿产品征税, 按资源自身形成条件和开采条件差异, 设置差别定额税率。
尽管以上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但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 反而会起到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 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二是资源税范围较窄, 不利于限制当前经济中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三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行为的征税力度不够, 未对企业成本产生大的影响;四是对促进节能投资、节能技术的开发及环保产品的消费引导力度不够, 手段不够多元化。
3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中绿色税制的建议
3.1 开征环境保护税
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产废物等收费制度改为税收环境保护税, 以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税可设置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可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税率根据排放标准设置为累进税率, 以促进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3.2 开征燃油税
设置机动车使用燃料计证的税率通常高于其他产品, 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如柴油与汽油的税率蝉翼设置在一个恰当水平, 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相比给予折扣价格, 对于适用清洁车 (达到特定的排放标准或安装了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的汽车)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3 深化企业所得税环保优惠政策
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企业允许其以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 为鼓励更多的人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可对雇员的交通费用在税前全部或部分扣除。对生产节能减排产品的企业, 在所得税发面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3.4 加强资源税的调节功能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 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 如森林、海洋、草原、滩涂、淡水、地热等自然资源, 从而使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率定得过低, 对耕地占用和调节级差收入力量微弱, 应调高税率, 减少土地过度开发利用。
摘要:中国GDP高速增长是以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过度开发为代价, 我国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其经济发展模式应选择发展循环经济, 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绿色税制改革, 并取得良好成效, 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税制在环保方面不够完善。因此, 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国家可以通过推行绿色税制改革来做出相应的贡献, 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绿色的税收氛围。
关键词:循环经济,和谐社会,绿色税制
参考文献
[1]冯之浚主编.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1) .
[2][英]锡德里克.桑福德主编, 邓力平主译.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2) .
3.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三
[关键字]:绿色经济 循环经济 绿色税收
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提出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是环境危机、能源危机产生后相继出现的两种经济形态,旨在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
1.循环经济的来源及含义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受当时发射宇宙飞船的启发来分析地球经济的发展提出生态经济时谈到的。“循环经济”发展到现在,主要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
2.绿色经济的来源及含义
“绿色经济”这一用语是由经济学家皮尔斯于1989年出版的《绿色经济蓝皮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强调要从根本上改变西方现存的经济模式,从而解决生态危机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危机。古典经济学曾视环境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资源。但是到了近代,环境经济学家开始将环境视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并提倡给环境定个“价钱”,让污染者与所有者能协商出一个交易环境的合理价格,这就是绿色经济的起源。古典经济学视土地、劳动及人造资本为三种生产要素。而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则将土地扩大为环境资本,包括所有自然环境的存量及其再生系统,与人造资本、人力资本三足鼎立,形成一套分析的架构。
3.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区别与联系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物质的循环,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利用“3R”原则,即减少资源浪费、减少废弃物排放,循环利用产品和资源,将废弃物转换为可再生资源,以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倡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资源节约和充分利用。
绿色经济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发展经济、全面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平为宗旨,保障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兼顾物质需求和精神上的满足,使社会系统的最大公平目标得以实现。
可见,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都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的实现,要求人类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把自身置于这个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从自然——经济大系统出发,使人类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
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及绿色税收体系
1.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
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着力点是源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也即生产每一单位产品,社会成本包括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加上受到污染影响的旁观者的外部成本。也即生产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因此,生产的最有数量,小于均衡数量,即市场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均衡仅仅反映了生产的私人成本,所以均衡数量大于社会最适量,边际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小于生产的社会成本,也就是说需求曲线在社会成本曲线之下,因而是无效率的。所以,只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低于均衡水平,就会增加社会总福利,使得新的供给曲线和社会供给曲线相一致即可。
2.解决环境负外部性的方法
(1)政府解决负外部性的方法
第一,庇古税。庇古税的核心是征收环境税或者向污染者收费,使得负外部性内部化。这种方法体现了绿色税收体系的思想,也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重要方法。表现为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等征税,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发展。
第二,政府管制。政府管制是最直接的环境举措,如限制排放数量,设定排放上限等。同时可以配合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通过法律和道德约束来尽量减少污染,让外部性内在化。
(2)私人解决负外部性的方法
第一,科斯定理。科斯的思想核心是确定产权,随后私人部门进行产权交易,这样不论污染许可证的所有权在何方,都能克服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相关权利的买卖,如《京都议定书》中,排污权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第二,集團化生产经营。即在同一企业内进行两种或以上活动,让外部效应内部化,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合二为一。集团化的生产是有效率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市场将决定每种货物的帕累托有效产量。
3.政府对解决方案的评价
(1)庇古税比政府直接管制更有效
首先,管制规定的是污染量,这是一种消极的反应。而庇古税规定的是污染权利的价格,这会引起一种积极的反应。环境税将污染权分配给那些减少污染成本最高的工厂。
其次,庇古税对环境更有效。虽然设置最低排放水平可以保证污染水平不会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如果政府不对最低排放水平做出持续的调整,污染企业就没有运用新技术减少排放量的动力,也不会在乎他们持续排放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与之相反,庇古税在理论上可以将污染企业与其创造的污染外部成本直接相关。因此可以刺激企业去减少污染水平,直到减少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税负时为止,也就是说,即只要庇古税的边际税负高于减少污染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企业就会选择继续减少污染量。
最后,庇古税与大多数税收不同,不是减少了社会福利,反而增加了社会福利,使得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
(2)产权不清晰使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无法实现
我国目前产权市场不成熟,相关经济主体无法清晰辨认政策利益导向,因此,目前我国排污权买卖的路子走不通。另外,对企业本身而言,改善和治理环境完全是资金的支出,很少有收益流,所以企业本身缺乏改善和治理环境的动机,因此不能消除企业已经造成的污染存量。既使在许可证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也只是对污染的排放量予以限制而已,不能减少存量。
4.绿色税收体系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绿色税收体系”是指在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利用有关的各个税种、税制、税收管理的总称。相应的税种有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相应的税制有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措施(如补偿)、政府影响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税收手段。由于“庇古税”本身的优越性,也就自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最重要的一环。绿色税收将政府与企业融入一个政策与战略博弈的框架内。在这种体系下,政府层面可以实现减少污染和增加税收的双赢目标,企业也可以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达到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所期望的效果。
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政策导向集中在两条线:第一,利用税收(主要是资源税)作为杠杆抑制污染企业;第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低能耗、无污染、高就业的替代企业或产业发展。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其适应税率=根据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根据累进计算原则计算得出,即资源税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而且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再乘以单位税额得出。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这就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
资源税改革方案其实已在2008年年末提交国务院,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这项改革不得不停滞下来。而随着近几个月来经济的转暖,中央政府开始频频发布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信息。在财政部6月17日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将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确定为今年重点办理建议提案”。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改进建议
1.资源税改革建议
首先,可以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尽快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将对土地资源课征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并入到资源税中。
其次,完善计税依据,分别根据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开发利用情况等特点,以节约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目标,将相关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再次,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从税负水平来说,我国的资源税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以石油为例,我国的从价税率不到1%,而英国石油开采税率为石油价格的12.5%,俄罗斯为16.5%,美国的内陆石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12.5%、海外石油为16.7%。因此,应充分考虑到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外部成本,结合资源本身的市场价值,对于不同的资源品种确定不同的税率。重构税率标准,应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原则。”
2.建议开征环境税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对污染排放实行收费制度。这种污染收费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收费法律效力不高,收费标准过低,收入不稳定,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易造成乱收费,收费的执行成本与监督成本较高,执法的随意性大等。在学术界,我国环境税征收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各界学者已经提出了成熟的环境税收政策,中央政府正在伺机开征环境税。在已有的文献中,已经大量阐述了环境税对外部成本的弥补作用。如庇古(1920)、科斯(1960)、德威斯(1983)、鲍莫尔和奥茨(1988)、哈恩(1960)、皮尔斯和特纳(1990)。他们都认为,只要能大体测定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环境税就能体现“谁污染,谁买单”这一准则的实施。
3.加大其他税种税收优惠力度
首先,为了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对环保科研成果的“中试产品”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税;对正式投产的新的“清洁产品”和“绿色产品”给予比一般新产品更多的税收优待。
其次,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政策偏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够。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设备购买等,应与以前相比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向。所得税优惠的形式,不仅有直接的税额减免,还包括了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等形式。但是所得税的优惠,仍以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和民族自治地区优惠为主,而产业优惠政策偏少,存在着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这方面还可以加大力度。
作者简介:吴旭东,男,1954年2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理论。
李静怡,女,1983年7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理论。
4.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精品 篇四
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
很高兴代表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就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发言汇报,并对与会领导及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
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隶属于国资委直管的中国中材集团控股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有2*1500/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年水泥生产能力100万吨。公司总资产4.6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6亿元,利税总额1.6亿元。现有在册员工500人,各类专业人员135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60人。公司秉承“稳健经营、精细管理、创新机制、科学发展”的经营理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宁夏及周边地区具有鲜明特色、综合实力较强的建材类公司。2004年被授予自治区“环境友好企业”,2005年首批通过了“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合格单位。企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提高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先后获得自治区“先进企业”、“诚信纳税单位”、“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等荣誉称号。2009,我公司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做响品牌、做大市场、做美环境、做优指标、做强企业”的战略目标,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全面推进各项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绩,为中宁县的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做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工作,通过构建节能机制、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环保排放达标率100%,无环保事件的发生,并于09年11月通过了国家环保部专家组的核查。
一、领导重视、机构完善、制度健全、组织得力。
环境保护工作一直被列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县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立了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规划全公司的环保治理工作,对各项具体工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环保技术部负责环境治理的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检查、考核及监督工作;并配备了专职(兼)的环境保护专门人员;建立了公司、各部门、主管机构和车间(工段)四级监督考核的管理体系。依据生产实践逐步充实和完善了适合公司发展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综合治理及考核办法》、《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督促员工养成自觉保护、治理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加强设施基础管理,落实责任区域,从源头上治理跑冒滴漏现象,为顺利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重视科技进步,加大环保设施改造力度,做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公司近几年,依靠科学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加强日常管理,紧紧围绕环境治理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同时”管理制度规定,投资1500余万元安装除尘设备67台套,使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达标排放。2008年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投资68万元在2条生产线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并与中卫市环保局联网,有效监控污染物的排放。
2、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陆续投资1000余万元建成了半封闭式原料储棚、对原来没有收尘设施的排放点及收尘效率较低的收尘器进行了更换,新增及更换收尘设施9台,使环保设备的运行完全实
现DCS系统控制。对厂区整体进行了规划并实施,对影响厂容厂貌的死角、建筑物、地面分别进行了清理、硬化和绿化,并修整了进厂道路;新增花卉树木6000余株,改变了公司的整体形象。
通过不懈的努力,使各粉尘排放点全部安装了收尘设施。企业环保设施运转率达到99%以上,从硬件上保证了环保设施的齐全和完好,使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实现与环保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
三、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水资源的闭路使用
废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公司在实际生产运行中,不断摸索并进行改造,建设了4个循环水池。排放的废水经过循环水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率可达97%以上。
四、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公司积极倡导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通过构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机制及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年提高。现利用废渣品种由起初的两种达到现在的十几种,不仅降低生产成本,也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举措。
水泥行业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我公司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国家“千家节能重点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了节约目标责任书。为确保实现节能目标,利用2*1500/d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头、窑尾产生的废气余热,建设了一座6.0MW纯低温余热发电站。该项目具有利废(充分利用废气余热)、环保(大量减排CO2)、节能(进一步降低水泥生产电耗)三重效果。
年节电量3248×104kWh(节约标准煤11590吨),相当于每年向大气环境减排CO2 23520吨,从根本上奠定了节能减排基础。
总之,公司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不断克服困难,扎实地开展技术创新及制度化管理,使公司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工作方面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5.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五
一、我国绿色物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绿色物流政策性的指引。绿色物流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要让企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政府部门要构建绿色物流发展的理论框架,进行绿色物流的约束,做好绿色物流政策性的建设。同时由于物流所涉及的系统十分广泛,而造成了物流行业的无序发展,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从而为绿色物流的运转增加了负担。
(2)缺乏完善的物流技术装备。我国物流技术装备与国际通用标准有很大的差距。导致了物流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水平低下,影响了物流运输工具的高效性。企业缺乏物流信息管理平台,订单查询、货物跟踪和库存等物流信息服务也不健全。
(3)缺乏专业的物流人才。我国的物流教育是理论教育为出发点,缺乏大批有实际经验的物流专业人才。而企业对物流方面研究投入也微乎其微,使得高成效的成果甚微,物流人才紧缺阻碍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的进程。
二、循环经济下的物流管理
企业的绿色物流范围包含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的采购、零部件的供应、产品的销售以及产品废物后的处理等。因此,企业的绿色物流管理包括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绿色化。具体如下:
(1)首先要对产品所需的零部件进行绿色评估,其次根据零部件的绿色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从重视采购成本的观念向采购产品的环境友好度的理念转变,然后才去绿色包装和绿色运输。
(2)企业的生产物流要向绿色化过度。以清洁技术为引导,加强生产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少的减少废弃物的产出。同时,对物流运输路径优化实现装卸的效率,从而实现物流生产活动的高效性。
(3)要实现产品的物流分销绿色化,必须保证分销网络有利于环保运输方式的选取,同时要保证物流包装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的重复利用。
三、我国发展绿色物流的策略建议
(1)加强政府在绿色物流发展的作用。在政府的干预下,建立完善的绿色物流管理体系。对绿色物流发展提供贷款性的优惠、政策补贴机制,引导企业的绿色物流行为。政府也要对绿色物流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宣传,为绿色物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企业从观念上对绿色物流带来的益处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同时对道路规则和停车规则规范,使物流的运输效率最优化。
(2)物流技术装备技术的规范化。物流技术装备的规范化与绿色物流的发展密不可分。用新的`物流标准代替陈旧的制度,完善不足的物流技术标准,修订不符合实际的物流技术标准,对尚缺乏的标准抓紧时间定制,从而使我国物流技术装备在物流术语、技术标准、物流运作和管理模式上的标准化,各项技术装备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3)加强绿色物流化研究与物流人才的培养。设置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专业,长期的专业教育与短期的培训相结合加强对物流操作、管理和相关的信息人员的培育,培育出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满足我国现代绿色物流发展的需要。按需求层次进行培育,使各行业所需的物流人才均衡。同时,对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进行转配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物流人才的水平。
(4)废弃物循环物流的建立。废弃物的合理处理,会对环境产生的副作用降低到最低的层次。而废弃物循环物流系统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企业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物流效率,还应该与供应链上其他企业联合,建立包括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在内的循环物流体系。同时,政府对整个供应链废弃物循环物流的建设中,给予优惠政策和激励。
四、结束语
6.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六
关键词:建筑垃圾再利用机器,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了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随着建筑垃圾数量的不断增多,人们对建筑垃圾不满情绪越来越严重,如今,城市建筑垃圾与市民的生活呈现出了剑拨弩张的严峻形势,因此如何解决城市建筑垃圾问题成为人们一直耿耿于怀的问题。
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办法大都采用填埋的处理方式,虽然能够暂时的解决城市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这样处理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潜在性的污染,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城市建筑垃圾问题,必须要从根源上解决——只有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加快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才能真正的解决建筑垃圾所带来的污染,并且还能够变污染为环保,加快推进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
企业以战略性的目光看到了建筑垃圾的市场潜力,因此经过中意矿机技术专家的不断技术研发,推出了移动轮胎式破碎机,该设备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特点,能够快速有效地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将建筑垃圾破碎为再生骨料,重新用于城市基础建设,给城市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城市循环经济的发展。
7.绿色创新与循环经济 篇七
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资源等问题日益严峻,这些问题是人类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很多行业都面临着资源短缺的问题,发展势头都往节能环保的方向靠拢。其中建筑材料行业是消耗资源,产生垃圾的主要行业,建筑行业想要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对建筑材料进行发展研究,努力发展绿色循环的建筑材料,为节约社会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做出贡献。混凝土是当前社会建设用量最大、最为重要的建筑材料,但是它对环境的污染也是巨大的。所以,发展绿色生态混凝土技术是建筑材料行业的重中之重。在发展绿色生态混凝土的基础上建立起混凝土的循环经济,使得废弃的混凝土循环利用,保证资源最大限度地被人类利用。
1 绿色生态混凝土
混凝土从其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以及预应力混凝土。混凝土的发展方向一直以迎合人类发展需求为目的,当前的混凝土在抗压强度、抗弯强度、持久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这些技术把混凝土推向了最为重要建筑材料的宝座。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混凝土行业依然存在很大问题。所以,绿色生态混凝土是发展的必然方向,建立混凝土行业的循环经济是建筑材料行业的必经之路。绿色生态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混凝土,经过严密的材料挑选,然后进行特殊的加工而造出来的混凝土。绿色生态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特殊的结构和表面特性。它对环境的破坏较小,即可以节约资源也可以自发的改善环境,在耐用性,抗压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
2 绿色生态混凝土技术发展的理论基础
材料过程过程学理论对混凝土技术具有指导意义。人类使用材料包括开采、加工、使用和废弃这四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需要消耗能源、资源,同时对环境产生破坏。材料过程工程学从材料产生到废弃的过程中研究如何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破坏。材料过程工程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使资源利用最大化,使在其指导下产生的材料更加经济,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从而实现材料行业的不断发展。
在材料过程工程学中,废料也属于产品的一类,在人类发展的某些阶段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而实现废料的再次利用。在这个理论中,材料的生命周期是从再生到再生的循环过程,这就意味着这个过程对环境的零污染。其实它所谓的循环并不是简单的循环利用过程,而是指在材料产生到废弃的这个过程中,材料每个驻点都进行最大化的减排、高效使用及循环再生产。这也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理念。
3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绿色生态混凝土技术
循环经济指的是一种与自然生态循环相统一的经济模式。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中心理念。生态的循环运行值得人类学习借鉴,其实循环经济模式也是人类发展与生态相平衡的关键。循环经济的核心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能量的利用率,减少废气物的排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混凝土原料的获取是重要部分。混凝土原料主要来自于矿产资源,这些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其在开采过程中也需要消耗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这些能源包括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在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这对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污染。在混凝土的利用过程中,混凝土存在巨大的使用弊端就是一次性使用。在循环经济的指导下,混凝土行业可以逐渐达到产业发展与环境互相协调统一的目的。
构建建筑材料行业的循环经济首先要实现的就是减少材料生产过程中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混凝土行业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是巨大的,所以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要在节约能源、资源上花大功夫。除了消耗资源,混凝土行业在其生产过程中还会排放大量的废弃物。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其核心在于经济与生态协调统一发展。所以混凝土行业除了要减少资源消耗,还有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与排放。低排放可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循环经济的核心在于循环二字,所以对废弃物的再生循环利用也是减少排放的有效途径。在循环经济中,并没有真正存在的废弃物,某个过程的废弃物可以通过加工生产转变为其他过程的可利用物。这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与浪费。
4 结语
混凝土是当前社会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建筑材料,它更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接触的介质。混凝土的发展要充分地发挥其在自然环境中重要作用,维持生态环境的稳态。混凝土行业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压力和经济竞争压力之下,只有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在材料过程工程学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混凝土行业的循环经济,研究开发绿色生态混凝土,努力发展混凝土节能环保的生产利用过程,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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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效能为先 实现绿色循环经济 篇八
此版报告所作的审验是自2006年APP(中国)首版《可持续发展报告》以来,环境、社会指标涵盖面最广泛的一次,采用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3.1版应用评级B+的全部核心指标和补充指标,且首度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11月发布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并由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对此版报告进行了独立验证,强调依据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点为核心编写报告。
去年对整个中国造纸业而言是逐渐走出金融风暴,实现稳步增长的一年,APP(中国)在这一年间的总体销售收入达到379亿元,同比增长一成左右。在业绩取得突出表现的同时,APP(中国)也继续秉承“绿色承诺,绿色发展”的理念,于2010年底实现累计在华环保总投入人民币55亿余元,仅报告中涵盖的运营实体在去年单年的环保投入即达到4.63亿元,相较2009年增长了逾四成。
加强效能管理是APP(中国)2010年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核心,通过“减量、回收、再利用”原则,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公司在这一年集中力度改善生产环节中能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并提高造纸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不仅从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也有效帮助降低了生产成本。此外,第三方挪威船级社(DNV)受APP(中国)委托进行了利益相关方调研,以确定各类实质性问题对公司本身及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程度,结果显示“废物和排放”议题居首位。基于上述原因,此版报告尤其着重清洁生产方面的信息披露。具体相关绩效包括:
造纸业重点环保指标:单位产品的耗水量、废水排放量和COD排放量较2009年均维持下降趋势,其指标不仅在中国造纸业,乃至全球的造纸业都处于领先地位。
水资源管理:报告范围内浆纸厂平均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9%。旗下海南金红叶和海南金盛浦两家工厂在进行了细致的水平衡分析后,顺利将循环利用比率提升至98.5%,并将继续致力于打造实现零排放的系统。
能源管理:相较于2009年,制浆黑液及生物燃料的使用量增长19%,天然气使用量增长48.9%,相当于减少了约29万吨标准煤的煤炭使用量。
回收纸利用率:废纸回收纸浆量57.99万吨,约占集团生产用浆总量的16.4%;旗下宁波中华和宁波亚浆两家工厂的回收纸浆比例分别高达33%和50%,节省大量木材、水、煤炭等资源的同时,还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
清洁生产以外,APP(中国)在2010年间也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社区和谐发展,并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就业机会:2010年,APP(中国)为报告范围内各事业单位和浆纸厂直接提供就业岗位28552个,并通过带动相关产业如物流行业等,又为各所在社区间接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有效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志愿服务: 2010年APP(中国)员工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比2009年提升近50%,达到45116小时。
“未来的三到五年,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APP(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资源的整合和战略的整合。”APP(中国)董事长兼总裁黄志源表示,“在全球环境变化和国家十二五规划上,我们将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执行林浆纸一体化的战略,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完成以林促纸、以纸养林、林纸结合的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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