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

2024-08-03

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精选2篇)

1.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 篇一

学习《六个坚持、十五个严禁》心得体会

土坪镇中心小学

郑继前

开学以来,参加我校全体教师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中共正安县委《关于执行“六个坚持十五个严禁”的通知》(正通〔2012〕5号)文件精神。“六个坚持”是:坚持请销假制度;坚持8小时工作制,倡导加班工作;坚持勤俭节约;坚持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坚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坚持高效、务实、限时办事制度。“十五个严禁”是对“六个坚持”的细化,即:严禁不假外出;严禁不假缺会;严禁迟到、早退;严禁上班期间在外逗留、逛街购物、上网玩游戏、打牌赌博;严禁领导干部关闭手机;严禁在会场内聊天、打瞌睡、抽烟、接听手机、随意走动、出会场闲聊等;严禁借外出学习考察之名观光旅游;严禁午间饮酒、晚间酗酒;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滥办酒席;严禁借办酒席敛取钱财;严禁不完成或超时完成工作任务;严禁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群众、客商合理诉求。

学习了该精神,有如下体会:

一、认真学习县委“六个坚持十五个严禁”,将县委、县政府转变干部作风铭记在心,并对工作纪律、财金纪律、会议纪律等进一步深刻学习。

二、锤炼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多深入学生、深入家长,善于搜集信息,勤于思考问题。

三、搞好挂班工作,协助班主任搞好班级工作。

四、认真搞好学校所安排的一切工作,真正把学校工作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学校工作服务。

2012年3月

2.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篇二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将《通知》中的“十五严格、十五严禁”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全面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以下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煤炭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通知》中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在元旦和春节之前,对照特别规定组织全面检查,认真排查不符合特别规定的行为以及各类安全隐患,不得违反特别规定组织建设和生产,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炭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在检查时不得打招呼、不得发通知、不得定时间、不得约地点,重点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夜间突查、跟踪回查等有效方式,加强对特别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煤炭厅将对全省各级煤炭部门、各煤炭企业执行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突击抽查。

三、要依法实施处罚。各级煤炭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检查中发现违反《通知》中“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的,一律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有关问责规定,对企业处20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排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为了切实加强这一工作,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落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发险情时机。

二、要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三、要落实挂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对所挂牌矿井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四、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五、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未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六、要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七、要强化建设和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生产矿井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十、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十一、要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十二、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管理规定,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放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十三、要加强停产检修矿井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停产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检修方案未批准、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安全责任不明确等情况下组织检修。

十四、要加强停工停产矿井的安全管理,严格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巷道维护等工作,严禁借通风、排水或巷道维护等名义组织施工或生产。

十五、要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擅自复工复产以及“边整顿、边生产”等行为。

各级煤炭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一律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由煤炭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有关问责规定,对企业处20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发生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作文下一篇:个人建房包工包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