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2024-09-07

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精选6篇)

1.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2.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篇二

1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 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反过来促进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 创建优良工程, 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 发生伤亡事故, 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 生产势必会遭受影响。因此, 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2 建筑施工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各种信息渠道经常会听到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建筑行业会有这么多的事故呢?

从法律和政府监管方面来讲: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虽说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 但是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对落实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 操作性不强;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 管理目标不明确, 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从建筑企业自身来讲, 可以从两方面来讲:首先、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 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 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 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 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 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 本来素质普遍偏低的员工队伍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次、安全管理硬件基础薄弱。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 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三是施工现场的硬件设备的危险状态, 如存在缺陷、老化或强度不够等是事故发生的一些重大因素。

3 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措施及对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尽量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3.1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

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改变单调枯燥的方法, 通过寓教于乐, 采用安全演讲、知识竞赛、报刊、安全漫画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贯彻。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 积极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和安全技能的培训。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气, 真正实现开展安全工作的目的。

3.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 不掉链子, 不会脱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终端责任制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才会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3.3 强化制度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因此, 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在此基础上, 还要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等制度。

3.4 必要的安全投入是确保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二是安全警示、标语、标牌、规章等视觉可视标示的投入;三是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 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安全上的必要投入, 对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作业规范运作等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这些客观投入再加上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 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前提。

3.5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作为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 并对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凡对有章不循, 违规不纠, 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还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 给予如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投标的处罚。作为施工企业, 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 对企业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 应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或免予处罚, 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我否定, 也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隐患。

3.6 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 应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并根据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尽量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篇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性行业,参加施工的人员特别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加之大量的民工进城,从事的工作主要就是建筑施工,这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又跟不上、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繁,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十分严重。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3个地区发生建筑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2010 年8 月1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11人死亡;3月13 日,广东省汉京峰景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9人死亡,1人重伤;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发生一起坍塌事故,9人死亡,1人重伤;1月12日,安徽省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发生一起坍塌事故,8人死亡;1月3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7人死亡,8人重伤;5月9日,辽宁省桓仁县医院异地新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4人死亡。事故的多发再次给建筑施工安全敲响了警钟。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直被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家提出了安全发展的重要理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基于此,本人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多年,谈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对策。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1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分析近年来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时,发现许多安全事故是由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有的业主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施工;部分建设单位随意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压缩合理工期,导致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工程造价太低。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工程大部分实行低价中标。由于建筑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迫使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竞相压价,恶性循环。从目前开标的结果看,市政工程一般都低于标底的40%左右,建筑工程大都在20%~25%之间。虽然国家招标投标法规不许低于成本价,但是对于成本价的界限不清楚,实际投标中也没有顾及这一条。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虽然安全措施费在招标时规定为一个固定数或者固定百分率单列,不允許竞争,但多数费用太少,加之中标价过低,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加上建设单位往往拖欠工程款,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费,导致施工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这些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1.2施工单位管理松懈,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错位、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只是停在口头上,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严重;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量的扩张,但管理方式还仍然粗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被动,做“老好人”,对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项目专职安全员一般也是挂名的,平时根本不到现场,最多只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工地的现场主管既是施工员,又是技术员,还是安全员,一兼多职。安全生产制度无法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没有切实的保障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验收等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对项目以包代管,企业管理层对项目部缺乏约束力,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1.3监理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监理人员还停留在老的观念上,重质量、轻安全,施工现场配备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些现场总监长期缺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视而不见,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安全监理监管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

1.4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整体安全素质不高。

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教育严重滞后。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

1.5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在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安全几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忽视安全生产,注重进度和效益。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也不愿花钱,他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2预防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2.1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应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确定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在施工中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工期,减少安全隐患。

2.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每个管理岗位,要严格考核,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结构,按照要求落实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要做实、做细,敢于管理,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认真执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坚决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制度、落实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2.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各企业要充分利用民工学校平台,组织民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和自救能力;二是组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培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5推行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

民工的来源应通过有组织的劳务公司,改变目前由社会零散人员自发组织起来的无序状态。劳务工的使用必须签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厂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通过劳务分包制度的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建筑工人流动性大,无法签订用工合同,无法办理社保手续,无法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等问题,是保障工人利益,提高工人素质的良好途径。

2.6继续深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防高处坠落、防坍塌事故、防大型机械事故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安全生产管理更标准、工作更规范、防护更到位。

2.7依法行政,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给予停工整顿、限制招投标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清除出市场等处罚;对违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扣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的企业,将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上级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结束语

(1)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施工管理全局出发,全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在实际施工中不断总结适合自身企业和项目管理的安全管理办法,提升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才能满足不断提高的施工管理需要。

(2)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强调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并密切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运作,工作从细,重在落实,切忌表面文章,杜绝工作中走过场。

(3)无论工程大小与否,项目施工均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不宜频繁更换或调动,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与土建、安装工程师同样应受到重视,享受应有的待遇。已经有文献报道,随着建筑施工与国际接规,今后的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要求注册安全管理工程师参与,企业应注意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并及早培养一支专业的项目安全管理工程师队伍。

4.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5.小型建筑企业安全事故解析 篇五

发现瓦斯超限,人员撤出时未把控制装煤机开关置于断电位置,风机停转时未把风电闭锁开关和风机开关打到停电位置,在上述情况下,该采区换班时有关人员未向下一班作好情况交接说明,向有关领导汇报后也未及时采取排放瓦斯和处理漏电问题,下一班人上岗后违章送电,形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烧爆炸,扬起煤尘,后又发生煤尘传导爆炸。? 【评析】

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该矿山主要负责人只重经济效益,严重不负责任,长期忽视安全生产的必然结果。? 首先,该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不能发挥作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问题严重。如,这次事故从发生瓦斯超限到爆炸经过了两个多小时,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排除隐患,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该矿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多、安全设备不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一些重要的科学监测手段和预防措施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该矿安全技措工程只完成了计划的4%,到货的16台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和28台电扇遥控装置因种种原因长期没有安装使用,4台瓦斯遥测仪只安装了1台,且没有投入使用,采掘机电设备管理也较差,完好率只有5%,这些因素都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再次,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不健全,该矿以工代干和新录用的职工较多,上岗时又未经专门的培训,特别是一部分采掘工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就转为电工上岗,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负责。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执行的权力,与单位的其他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障安全之间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该案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评析】

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

【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司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

二、三楼300 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评析】

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该工艺制品厂电工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作业,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绝缘套管,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可燃物,导致事故。从中可以看出该厂雇用无证电工,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是引发事故的导火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必须严格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职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如果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情】 某火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39人死亡,49人受伤。事故基本情况是:该火炮厂是村办集体企业,由村民陈某任厂长,实行承包经营,实际上是由陈某与村民杨某合伙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亏损,陈某向杨某提出不再合伙经营,杨木同意,并提出修改合同,在合同上明确杨某也是承包人。于是,二人找到村领导,村领导明确表态,对杨某要求经营火炮厂的要求给予否定,理由是杨某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和职称,不能让其办分厂。

但陈、杨二人私下商定以一个厂的名义,分成两组各自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并在未经任何部门、任何人检查验收的情况下,将厂房分为两部分,进行生产。由于厂房分割后,空间狭小,厂房内切引、插引等危险工序与封底、封面、编序等一般工序混于同一厂棚内。当时,农忙季节已过,来厂要求干活的村民很多,陈、杨二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外业务上,陈将厂内工作安排事宜交由其妻主管,杨则将工作安排事宜交由其女负责。

这二人都是一般农家妇女,未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开始二人还简单地给新来工人强调一下火炮安全生产的一般常识,然后安排上岗,后来连简单的要求都不强调就安排工人上岗。事故发生当天,切引工龙某在工作台上垫上木板,用菜刀将引线切成小把,供插引工领去插引。因当时来做工的人较多,切好的引线不够用,龙某就用另一工人切过油蜡纸的菜刀和垫板,肩上搭着引线,在工棚内插引区来回走动,随意切引线,当龙某在工棚南段东端切引线时,发生燃烧,引起待插引火炮发生爆炸,导致事故。

【评析】

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情况看,火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上岗作业的工人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危险作业时违反作业工序的有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该厂负责日常生产管理的是未经任何培训的两名农家妇女,对新来厂工作的工人也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培训,他们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规定都不清楚、不了解。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所有切钻工具,要求刃口锋利,使用时应当操油或交替使用”;“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工艺流程分没车间、固定工序和人员”。

而本案中的龙茶正是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其他工人刚切过油蜡纸而又不锋利的菜刀,又在插引工中流动切引,致使切燃引线,引发爆炸。由此可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新招收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才能上岗作业,这是保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就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一些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实行市场经济后,乡镇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营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很多,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岗位,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生产意识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以解决。

《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同时,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火炮厂在这些方面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案情】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阳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流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素。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技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可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能仅仅听命于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承包工程项目而迎合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而是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折不扣地进行施工。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而对尾矿库的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法律责任。同时,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盐,依法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案情】

某县要修一条县级公路,郭某通过关系承包了一段10公里的工程。随后,郭某将其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其分为三段,分别承包给于某、范某和林某。林某承包的路段由于开山架桥的地方较多,因此雇用了较多的施工人员。为了尽量减少开支,林某明知刘某之子刘甲、刘乙、刘丙无爆破员作业证书,仍以每天11元的报酬雇用,并要求刘甲既要完成其自己的爆破任务,还要管理好其两个弟弟的爆破作业和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为此,林某每天多给刘甲3元。

由于刘甲等人均是当地农民,根本不了解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爆破过程中仅仅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同时,林某也没有制定或要求刘甲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小事故。但林某对之不以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业中,刘甲因操作失误,造成2人死亡,多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资格以及违章作业等原因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者没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资格、违章作业,结果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实践表明,发生爆破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此案中,林某应当派专人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但其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而是让刘甲兼任安全管理员。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爆破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但是林某既没有做到这一点,也无视多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另外,林某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林某与刘氏兄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某化工厂的前身为拉绒厂,后经批准更名为化工厂,汪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化工厂主营甲硫酸钠,兼营织布、拉绒。为了减轻债务压力,该厂与某新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新技术发展公司租赁经营化工厂,但汪某仍为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后,新技术发展公司派出总经理梁某全面管理化工厂,主营项目仍然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甲硫酸钠。出于节约考虑,租赁后的化工厂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安全设备进行及时改造和维修,对过时老化的设备继续使用。一天,生产副厂长王某组织几名未经过培训的工人接班工作,突然氧化釜搅拌器传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漏,导致操作平台发生爆燃,使整个生产车间起火。结果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测,设备老化造成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同时,根据振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 条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中小型铁路客站建筑设计安全策略 篇六

1 中小型铁路客站的功能特征

中小型铁路客站的基本功能是满足旅客购票、候车、进出站,部分车站还具有行包托取作业功能,车站广场应满足与城市交通换乘和旅客疏解的功能。中小型车站的基本功能空间,一般包括站前广场、站前人行平台、售票厅、集散厅、候车厅、出站厅、地道、天桥和站台等,有些站型还会产生专用的旅客进出站通道。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车站因吸纳了地方投资而扩展了规模,增加了旅客服务商业空间。由此可见,中型客站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功能完备,空间构成复杂,接口多,建设和运营中,每一个环节的安全控制都不能松懈。中小型旅客车站在工点设置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受选线方案的控制,大部分车站都位于市镇的郊区,周边场地空旷、市政配套欠缺,车站建筑及站台雨篷在环境背景下显得突兀孤立,营运初期形不成一定规模的建筑群体相互支撑。

2 中小型铁路客站的安全风险识别

建筑面临的安全问题来源于自然的、人为的和偶然突发的事件。在自然灾害中,对于破坏性最大的地震和地质灾害,目前已经具有成熟的设计经验和严格的规范体系做支撑,因此不必做个体研究。由于中小型站房所处的环境因素和建筑特点,反而对风、雪、水患等气象灾害十分敏感,尤其近年来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导致水淹、风揭、冰溜坠落等安全事件频发。交通建筑中的人为灾害,包括恐怖袭击和暴力事件,如售票室被抢盗、旅客携带“四品”进站引起的危险等。

偶然突发事件:春运暑运的人流拥挤踩踏,随着近些年高速铁路发展此类事件已大大缓解,但是由于其破坏性强,社会影响大,此类事件仍然应作为安全防范的重点。另外,电扶梯等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天窗吊顶等建筑构件损坏脱落,地面湿滑等对旅客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属于此类事件的风险范围。

此外,建筑面临的普遍灾害是消防灾害。中小客站属于人员、物资、电气设备密集的场所,消防灾害风险高,破坏性大,因此火灾一直作为首要防范的灾害。近年由于商业空间的普遍引入,更增加了消防安全的压力。

3 中小型铁路客站的安全设计目标

高度文明和发达的社会,必须高度尊重生命的价值。安全设计的目标,首先是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是运营安全的保证,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运输一旦中断,将会对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再次是保障国家和旅客的财产安全。中小型客站的安全设计目标要紧紧围绕着旅客生命安全和铁路运营安全展开。

4 中小型铁路客站设计安全策略

为保障中小型客站的营运安全,需要在设计之初对中小客站的风险源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策略,进行系统的安全规划。

(1)对风雪水患等气象灾害的防范。

近年来,由于极端气候的出现越来越频繁,而中小站所处的局部区域往往空旷孤立,有局部区域放大灾害的可能,台风、暴雪、暴雨、冰冻给建筑设计带来的考验。

首先,站场设计要与当地规划做好对接。收集附近江河湖泊的百年水位、内涝水位记录数据,系统处理站前平台与市政广场的竖向衔接,做好接口协调。站型的选择要有利于场地的防淹和排水。一般站前平台边缘高于市政广场150mm,平台地面排水坡向广场,并在衔接处设置截水沟。旅客地道是防止水患的要点,旅客地道采取防排结合的方式,除防止地下水的入侵,还要防止雨季雨水的倒灌,在地道口部设置挡水槛和截水沟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沿海地区、山口地区、空旷地区、体型高耸的建筑要注意防止台风、暴风的侵袭。在设计中尽量避免采用轻型金属屋面和易脱落的建筑外装饰构件,如必须采用,需对连接固定节点进行抗风揭实验。对于采用轻型结构的建筑,沿海地区选用的建筑材料还要考虑避免盐雾的侵蚀。

北方的暴雪和冰冻给中小站房带来的灾害,重则压垮屋面,轻则形成冰溜、冰块脱落伤人毁物。某电气化铁路的接触网,就曾因为站台雨棚上的积雪冻融成冰,大面积滑落,而险些造成遭遇砸断停电的事故。为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除了在屋面构造的细节设计上下工夫外,可以采用在屋面铺设电伴热设备的方法,为保证设备的正常开启和运行,应加强巡视、检修力量。另外,对于设备投资受限制的车站,可采用人工清扫的方式,也是一种简便可行的措施,但要做好检修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

(2)人为灾害的防范。

人为灾害主要依赖安保管理、联防联检措施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目前实行的实名制售检票制度,使客站安全进入了新时代。通过优化建筑空间与流线组织等技术手段,将车站公共空间分隔为受控区与非受控区。建筑空间设计满足安全管理的作业流程。进站口空间设计要满足实名制验票和安检的空间要求,候车室要设置公安值班,售票室不能朝公共区开门,售票窗口要采用安全玻璃。

(3)偶发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

中小型铁路客站公共空间与流线设计应能应对节假日的高峰客流,并预留一定的改扩建条件,避免旅客拥挤造成的人身伤害。售票厅、候车厅、出站厅的设计规模应具有一定的冗余,空间形式与车站的商业、广场等部位有机沟通,便于客流高峰期临时调配使用。旅客流线要短捷、清晰,避免交叉迂回,并设以科学的标识引导系统对旅客进行导引。主要客流通道要具有足够的宽度,便于高峰期旅客的疏解。

其他偶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的避免依赖于建筑部件的安全。做好旅客通道的防雨雪设计,严格控制地面材料的防滑系数,防止旅客滑倒;对于干挂幕墙、轻型屋面、玻璃天窗等新技术、新材料,需采取安全的工艺和防坠落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等事件的发生。公共区临空处的防护栏杆的高度与强度要结合铁路客流的特点适当提高标准,防止人员、行包跌落。铁路客站宜选择耐久年限长的建筑材料和构造,在营运过程中要做好日常的检测、检修和维护。

偶发事件的防范,在依靠建筑设计中采取的技术手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依靠日常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各种事件快速反应,通过管理手段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4)消防安全。

铁路客站的消防设计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取决于车站建筑形式的特殊性和功能的复杂性。从车站的总体布局来看,广场、站房、站台、旅客通道及站台雨棚的空间组合,增加了消防车道的设置难度,尤其是为客流组织和管理而设置的围栏,为消防车的通行与扑救带来一定的障碍。这就要求车站的管理者加强防灾意识,制定科学的防灾预案,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在车站内部空间设计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铁路行业规范,站房按照旅客公共区、设备区、办公区和行包库严格区分,建立可靠的防火分隔。对于站房室内高大空间,尤其是旅客服务商业、旅客地道等火荷载大、扑救困难的空间,要做好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人员疏散和钢结构防火保护等消防设计。

对于突破国家、行业现行规范的部分,可进行性能化消防设计,通过采用科学有效的补强措施,降低火灾危险性,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5)避免次生灾害,保证运营安全。

以上安全事件对铁路站房产生的最大危害就是在它们发生的初期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因而引起次生灾害的发生,那就是对铁路正常运营的影响,引起车次的晚点、中断,旅客的大批滞留。次生灾害对经济的破坏性更大,社会影响更坏。因此,车站管理者要建立日常安全机制,做好针对事故发生的紧急处理预案,在安全事件发生的初期,快速反应,遏制事件影响的蔓延和扩大,避免二次破坏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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