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

2024-09-19

建造合同准则(共8篇)

1.建造合同准则 篇一

【摘要】 造船行业建造合同周期日益缩短,很多情况下都少于1年,这时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实际应用就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建造合同准则 弊端 完工百分比法 造船行业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准则 篇二

一、现行准则对会计核算的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准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解析,在建造合同准则会计核算中涉及到的主要分录有:①承包商发生工程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科目;②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承包商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③承包商确认工程收入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在工程完工时(即最后一年)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科目对冲,即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如果工程尚未完工则在报表披露中将“工程结算”作为“工程施工”的抵销科目。

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

1.大家知道,“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合同收入”,但是把这一算式直接变为一组会计分录(上述分录③),即将收入与成本两个不同经济来源、性质的科目凑在一起,无法反映整个业务的收入、成本走向,让人难以理解其含义(每一组分录的借贷方向通常有着因果关系)。其次,企业正常取得的收入是对其所付出成本的一种补偿。因此,在确认收入时,理应结转与其相关的成本。上述会计处理除最后一年外,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同时,没有转出相应的存货成本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只是在报表中将“工程结算”将“工程施工”科目抵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虚增存货。准则将“工程结算”作为“工程施工”的抵销科目,但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办理结算周期并不全是按“月”进行的,且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也不以业主单位办理结算时间、价款为依据,而是根据相关原则每月按照合同完工进度确定(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这就存在施工企业已按月确认收入,但因没与业主同步办理结算而无法将本月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抵销(即无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一分录,造成无“工程结算”来抵销“工程施工”),这时就会虚增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工程施工在负债表中反映为存货)。同时,“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明细科目是确认收入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相抵后的差额,是企业已实现利润中的一部分(已反映在损益表中)却仍将其留在负债表(存货)中重复体现,存在虚增存货,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3.按照会计科目定义,“工程结算”属于成本核算类型的科目,却用于核算施工企业与业主之间工程价款的结算,而该工程价款结算是企业双方对该业务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最终形成的是施工企业收入来源,而不是形成施工企业的(存货)成本,因此,造成会计核算混乱,使许多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感到难以适应,理不出头绪。

4.在报表编制方面,作为备抵科目的“工程结算”,在会计报表中却需进行分析填列,当“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时,在“预收账款”项目下填列反映;当“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时,却要在“存货”项目下填列反映。用两个成本类科目差额来判断、确认是一项资产还是一项负债及确认为负债时填在“预收账款”项目下着实让人疑惑不解。

因此,笔者以为上述会计处理存在不妥之处,有必要对准则核算方法重新修订。

三、对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1.企业正常收入是对其所付出成本的一种补偿。因此,在确认收入时,理应结转与其相关的成本。用于成本核算的“工程施工”科目应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对应关系,以便全面地反映生产成本的转移轨迹。同时,也可以解决原处理方法中虚增存货的问题。

2.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核算模式,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收入确认进度和结算进度不一致的问题。即由于尚未到结算时间点,导致还不能确认对业主方的应收款,从而把一部分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款项(包括毛利)体现在“存货”项目中。为此,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存在两个节点,一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办理结算价款(即业主结算),笔者以为,应将原准则规定通过“工程结算”核算改为通过“预收账款”核算(“预收账款”贷方反映企业双方办理结算价款金额,借方反映施工企业已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预收账款。另一节点为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时(即收入结算),通过“预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当企业所确认收入金额大于与业主单位办理结算价款部分作为应收款——暂估价款,该暂估价款表明企业预先确认(收入),须从下次与业主单位办理结算价款中扣除。

单位:万元

经过改进,整个收入的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中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核算完全一致,便于财务人员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同时,在会计报表披露时无需再对两个科目差额进行分析填列,也有利于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3.“工程结算”科目应重新进行定义,将其作为核算企业确认收入、成本及利润情况的备查科目。在该科目下设三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分别为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合同收入。这样,便于施工企业掌握、了解各个年度工程在建、工程完工的工程累计已结转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收入等信息,做出决策。同时“工程结算”科目不再是为核算施工企业与业主之间工程价款的结算而设置,使本会计科目的设置更加有意义、更加合理。

现举一例子对改进后的核算方法作进一步地说明:

[例]华远建筑公司与天宏集团签订了一项金额为5400万元的包干合同(固定造价),华远建筑公司对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原则是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该工程于2009年2月开工,合同约定2011年9月完工。华远公司最初预算的工程总成本为5000万元,到2010年年底,由于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为6000万元。华远公司于2011年7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该建造合同,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由于施工期缩短有利于天宏集团提前投产,早日产生效益,因此天宏集团同意支付赶工奖励600万元。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华远公司对本工程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等2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天宏集团2000

贷:预收账款——天宏集团20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600

贷:应收账款——天宏集团1600

华远建筑公司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2009年的完工进度=2000÷(2000+3000)×100%=40%

200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400×40%=2160(万元)

200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000+3000)×40%=2000(万元)

2009年确认的合同毛利=2160-2000=160(万元)

结转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

结转预收款项,确认的收入(2160万元)大于与业主办理结算价款(2000万元),差额部分通过“应收账款—暂估价”处理

借:预收账款——天宏集团2000

应收账款—暂估价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2160

同时登记备查科目:

借:工程结算——合同成本2000

工程结算——合同毛利160

贷:工程结算——合同收入2160

工程结算三个明细科目发生额分别反映本年已确认收入2160元,成本2000元,合同毛利160元。

(2)2010年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2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等2200

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天宏集团2200

贷:预收账款——天宏集团2200

2010年企业双方确认结算款中包含2009年已实现收入(160万元)未经业主天宏集团确认的部分,本次应冲减,抵减后的预收账款余额反映企业已与业主办理结算,尚未确认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天宏集团160

贷:应收账款——暂估价16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800

贷:应收账款——天宏集团1800

华远建筑公司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2010年的完工进度=4200÷(4200+1800)×100%=70%

20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400×70%-2160=1620(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4200+1800)×70%-2000=2200(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620-2200=-580(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4200+1800-5400)×(1-70%)=180(万元)

2010年年底该合同预计发生的总成本(60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400万元),因此,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600万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420万元(160-580)的亏损,需对剩余的、未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80万元确认为当期费用。

结转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200

结转预收款项:

借:预收账款——天宏集团1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20

预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420万元反映了已与业主结算,尚未完工工程。

同时登记备查科目:

借:工程结算——合同成本2200

工程结算——合同毛利-580

贷:工程结算——合同收入1620

借:资产减值损失180

贷:存货跌价准备180

工程结算三个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别反映了本年已确认收入1620万元,成本2200万元,利润-580万元。其期末余额分别反映了该工程累计已确认收入3780万元,成本4200万元,合同毛利-420万元。工程结算——合同收入期末余额3780万元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420万元之和为4200万元反映施工方(华远公司)与业主(天宏集团)累计已结算金额。

(3)2011年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等1700

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天宏集团1800

贷:预收账款——天宏集团1800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2600

贷:应收账款——天宏集团2600

华远建筑公司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20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400+600)-(21600+16.2)=2220(万元)

201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900-2000-2200=1700(万元)

2011年确认的合同毛利=2220-1700=520(万元)

结转营业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7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700

结转预收款项:

借:预收账款——天宏集团2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220

同时登记备查科目:

借:工程结算——合同成本1700

工程结算——合同毛利520

贷:工程结算——合同收入2220

本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对该“工程结算”各明细科目进行核销,

借:工程结算——合同收入6000

贷:工程结算——合同毛利100

工程结算——合同成本5900

2011年工程全部完工,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180

贷:主营业务成本180

工程结算的三个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别反映本年已确认收入2220万元,成本1700万元,利润520万元。其明细科目期末核销金额分别反映累计已确认收入6000万元,成本5900万元,合同毛利100万元。

通过以上实例操作,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都有与其相对应的结转科目,使各科目间的关系得到更为清晰、直观的反映。“工程结算”总账科目余额为0,无需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其明细科目反映了累计已确认工程收入、成本和毛利情况,与未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贷方余额合计构成了施工企业与业主办理结算合同总收入;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合计构成了施工企业该项目已执行合同总成本。既体现其作为备查科目的作用,又便于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3.建造合同准则 篇三

关键词: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 国内会计准则

在全球经济复苏和一体化趋势深化的合力下,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步伐的加快,开始参与了更多的全球性的商业博弈,同时海外的风险也在加大。作为海外工程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清楚地明白建造合同中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的区别,这样才能使会计人员在国外更加游刃有余的工作,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和争论。我在工作中结合了多年的工作经验,整理了一下,仅供参考。

▲▲一、准则的名称

IAS11“建造合同”

CAS15《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合同收入

1.构成

IAS11合同收入应当包括:(1)合同议定的最初收入金额;(2)合同工程变更、索赔以及奖励性支付,如果它们很可能形成收入,并且能可靠地计量。

CAS15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简评:两项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对与合同变更有关收入的确认,两者的规定略有不同。

2.计量

IAS11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依未来事项而定的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消除,常常需要修订预计数,如合同变更或索偿、按成本调整价格、因承包商造成的工程耽搁所导致的罚款等。

CAS15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简评:两项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IAS11是按公允价值计量。而CAS15是以实收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意味着IAS11要求对合同收入的预计数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做出调整,CAS15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

▲▲三、合同成本

IAS11合同成本应包括:(1)与特定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2)一般可直接归属于台同业务以及能分配于该合同的费用;(3)根据合同条款,可特别向客户收取的其他费用。

不能计入合同业务或不能分配于合同的费用包括:(1)在合同中未明确可以收取的一般管理费用;(2)销售费用;(3)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4)没有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

CAS15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合同的直按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耗用的材料费用;(2)耗用的人工费用;(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人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人合同成本。

简评: IAS11和CAS15对合同成本的构成规定基本一致。但是,CAS15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此外,IAS11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而CAS15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

IAS1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则与其相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应根据合同业务的完工程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认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合同收入应于工程量完成的会计期间,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在与其相关的工程量完成的会计期间,在收益表中确认为费用。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很肯定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

CAS15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简评: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IAS11和CAS15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CAS15还对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作了进一步规范,操作性强。

▲▲五、披露

IAS11企业应当披露:(1)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金额;(2)在当期用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3)用于确定在建合同完工程度的方法。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与在建合同相关的下列内容:(1)迄今发生的成本总额以及已确认的利润(扣减已确认的损失);(2)已收取的预收款金额;(3)预留的金额。

企业应列示:(1)应向客户收取并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合同工程款总额;(2)应付给客户并确认为一项负债的合同工程款总额。

CAS1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简评IASS11要求披露的内容明显多于CASl5。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周红 编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03月

4.建造船舶合同 篇四

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

第一条 规格和船级

1.说明书:

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主要规格:

全长:___________总 吨 位:__________

两柱间长: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续 航 力:__________

设计吃水: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

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

3.船级和规范:

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标志。

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

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

5.登记:

根据_____法律在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价格:

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

2.货币:

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

3.付款条件:

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

(1)第一期:

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日元(¥_____)。

(2)第二期:

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日元(¥_____)。

(3)第三期:

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

(4)第四期:

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日元(¥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2)第二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3)第三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6/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7/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8/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9/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1)节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日元。

3.油耗:

(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

(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

(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

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日元。

4.总载重量:

(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

(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日元。

第四条 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

1.图纸的审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

(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

2.买方代表的委派:

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3.授权代表检验:

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

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

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

2.气候条件:

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

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

3.如何进行试航: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

(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

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

(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

(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

(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

(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

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

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与地点:

该船应于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

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

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

第九条 质量担保

1.保证:

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现缺陷的通知:

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

3.缺陷的补救:

(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

(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

(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

(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

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

(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

(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

5.保证工程师:

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

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

第十条 买方的退货

1.通知:

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

2.建造方退款:

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

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

3.义务的解除:

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

第十一条 买方不履行责任

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

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

(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

(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

2.利息和费用:

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

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3.失责后果:

(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

(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

4.该船的出售:

(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

(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计算。

(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

(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

(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保险

1.投保险别的范围:

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

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

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

2.追偿额的运用:

(1)部分灭失:

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

(2)全损:

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择如下:

(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

(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

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1.诉讼: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

(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

2.建造方的责任:

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

1.地址: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

致买方:致建造方: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2.文字:

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

但,若____政府不在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

第二十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

2.歧义:

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

3.全部协议:

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的条款

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

兹证明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合同。

买 方: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

职 称:_______职 称: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

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

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

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

5.房屋建造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有工程项目一个,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12区南6巷5号,同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兴建一栋七层高,面积约700平方米的住宅楼。

二、乙方承包范围,由图纸说明,包括水电、电视线、网线、对讲机、布线、防盗网、门窗,以及大楼四周围滴水1米内的散水、排污工程等。施工过程的用电、用水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三、材料要求:(1)主体结构用600#桥牌水泥,砌砖用500#明达牌水泥;(2)钢材用国标18厘以上及深圳蛇口生产的华美牌,16厘至10厘用国标沙钢,8厘用高线材,主体结构不能用长度不够的钢筋焊接。所有钢筋都要经甲方验过,如发现有假,甲方可以拒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装饰用料要求:(1)外墙贴7.3 * 7.3油面纸皮砖(彩花厂),窗头线、栏河线、阳台线贴分色砖;(2)内墙用水泥灰批荡干后,批双飞粉二次,用砂纸磨平,扫海鸥牌乳胶墙漆二次;(3)厨房、卫生间墙贴20 * 30(佛山厂)优等瓷片到顶,梯间、走廊贴20 * 30(佛山厂)优等瓷片,高1.5米;(4)天面栏河、阳台栏河贴优等纸皮砖或瓷片;(5)厅、房铺500 * 500(佛山厂)优等瓷片、耐磨地砖,墙体贴12公分脚线,卫生间、厨房、阳台、地面贴耐磨

防滑地板砖;(6)每个厨房造一套煤气台,灶台根据实际尺寸,现场装模倒制水泥板,上面四周贴地板砖,每个套间大门口用大理石做门坎;(7)楼梯地面、休息台、梯级都要贴大理石;(8)天面过水泥沙干后扫防水胶,干后贴500 * 500白色耐磨地板砖。

五、门窗用料要求:(1)每套间装一副电镀复合门(又名防火门),用1.0m电解板,门较用不锈钢较;(2)房门使用木门,门框用5 * 10公分杉木制作,门板用5厘米夹口板;(3)首层大门用不锈钢门,门较用不锈钢较;(4)窗全部用白铝绿玻,铝材厚1.0mm,绿玻用5mm;(5)铝窗用南海雄业铝材(优等品),窗较、窗锁用不锈钢产品(优等品);(6)楼梯大门和天面出天台门用不锈钢门,不锈钢厚1.0mm。(7)厨房、厕所都要装铝制门。

六、防盗网:(1)阳台、窗焊接不锈钢防盗网厚0.8mm,管厚19,佛山华达厂(阳台防盗网可飘15公分,窗台不飘,阳台防盗网要预备一个逃生门,阳台、窗台防盗网飘出部分上面要用彩色铁皮盖上挡雨;(2)楼梯扶手用不锈钢管,上管两寸半,下管1寸,厚为1.2mm。

七、红砖用一级私人淡水砖,沙用淡水沙。

八、水管用料要求:(1)供水管用PVC-C联塑牌,主管1寸半,外墙水表分管用6分管,内墙支管用4分管;(2)排污管用4寸白色联塑牌胶管,埋地排污管用6寸管,排水管用3寸连接地下两个三级化粪池;(3)每套间厨房装30 * 40不锈钢洗菜盘1个,厨房、阳台各装水龙头1个,卫生间装水龙头1个、配热水器开水

制1个、蹲厕 1个。

九、电用料要求:(1)电线全部用深圳名牌金龙鱼电线,主线用10平方,每套至电表主线用6平方,空调线用4平方,其他插座线用2.5平方,其他灯、光管线用1.5平方,全部走暗线,线管用南塑牌,总电箱根据实际尺寸的需要,用不锈钢焊接制装入墙内,电箱门用铝合金门。(2)水表、电表统一安装于首层外墙;(3)开关插座用曼科电工,每套间装分电箱1套,内装有1个漏电开关与两个灯、插座的空气开关,厅、房装佛山照明牌40W光管各1套60W电灯各一套,厨房、卫生间、阳台装60W电灯各1套,每层梯间、走廊装人体感应灯各一套,每个厅装电视插座1个,网线插座1个。房、厨房、阳台、卫生间各装1个插座、厅装2个插座;(4)楼梯大门装1台对讲机,每个套间装1个接听器。

十、乙方必须保证质量,严格把关好质量,要浇注混泥土之前必须提前6-24小时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方可施工。

十一、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收楼时,乙方要确保整栋7层楼房建筑及内部装修完毕(即以新楼的方式把楼房交给甲方验收)。

十二、混泥土要求:倒基础用福盈C30,倒柱用福盈C30,倒楼面用福盈C30。批荡、砌砖用1包水泥两车半沙(可掺少量石灰,外墙批荡不能落石灰。)

十三、结算方式,按楼层滴水而计算(阳台飘板、天面栏杆、铺位夹层1/2计算、水池按投影面积100%计算,每层每平方米¥1100

元人民币)。

十四、付款方式:完成基础,甲方付5万元,倒好每一层楼面付5万元,主体砌好砖付5万元,内外墙批好付5万,以后视乎进度分批支付,余额待验收后一次性付清,甲方保留2万到1年保修期满后付清。

十五、本工程开工至完工6个月工期(正常期间),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如果乙方中途停工,甲方可以视其违约,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本合同一世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6.建造合同模板(共) 篇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造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建造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房建专业),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注册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册期限为 壹 年,每年薪金为: 元整,薪资支付方式为:壹年一付。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乙方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4张,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证明材料。

在当日验证完成双方签定本合同后,甲方即付给乙方 元整,并报销原返程车旅费。乙方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甲方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归还(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第二年若甲方继续聘用乙方,第二年薪金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姓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三、甲方办理注册期限为50个工作日,超过 50 个工作日视同注册成功,必须付给上述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注册时,乙方应将已收到的薪资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收回全部证件(甲方均应出具有效书证予以证实)。若是甲方单位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注册的,则退还首付款的50%。

四、聘用期间,若国家开通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乙方在聘用期内的继续教育(含继续教育期间标准的差旅住宿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如因甲方需要乙方到公司配合的,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报销原返程车旅费、食宿费。

五、完成注册后,乙方只作为甲方资质升级和年检之用,乙方的“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妥善保管,其注册章及其他证书原件应交还给乙方。在甲方办理资质申报、年检或有关部门检查时,若需有关证书原件、印章等,乙方应及时配合提供,不得延误。

若超出以上范围,甲方要使用乙方证书或印章时,则应经双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付给相应报酬或津贴。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私自使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在合同期内,甲方应为乙方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若有其他需要注册的证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甲方保证乙方资格证件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七、解聘:乙方必须在聘用合同的壹年期满后,才可转注,在合同期满时,甲方应提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说明具体情况,并应退还已收的辞聘后期间的薪资,且甲方不再负担其再教育学习费用。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支付剩余期间的薪资。

八、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没有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延期的薪金,且由甲方办理转注手续,直至乙方能转注为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金额如下:若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由于大学文凭(原件)无法补办,若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伍万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建造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工程对劳动力资源之需求,经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后同意聘用乙方配合参与本工程建设,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书,以期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乙方同意在甲方的 工地从事 岗位工作,并不得自行要求变更工作岗位。

三、双方责任:

1、乙方进场后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2、乙方住宿、生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生活所用电费、租赁费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进场后,按甲方的安排,先培训,后上岗。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对公司所造成和损失和责任。

5、甲方同意按月支付乙方岗薪 元(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金及所得税金)。

6、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从乙方当月岗薪中直接扣缴)。

(1)乙方从甲方所借用工具,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

(2)在工程施工中,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3)乙方在甲方工地内出现打击斗殴等不良行为时,甲方根据其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8、如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脱离本岗位工作,甲方视所造成损失大小,有权在乙方未结算岗薪中予以抵扣。

9、乙方进行经培训通过后,先试用三个月,如在试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工程进度及劳动力资源情况随时终止聘用合同,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理解和服从甲方安排。

10、本合同有效期暂定壹年,实际期限视甲方工期而定。

11、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二级建造师)身份证:

甲方因工程业务拓展的需要特向社会招聘建造师。乙方的条件符合甲方的要求。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愿意应聘在甲方单位任职建造师相应的岗位工作。为认真履行各方的职责,签订合同如下:各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贰 年。贰年聘用期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如需续聘,甲方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合同无效,甲方须归还乙方所有证件(印章)以及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所需要的资料、手续,不得拖延。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聘用期内及时做好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各项审验和培训工作,并承担聘用期间的审验和培训费。

2、薪资待遇

二级建造师薪资待遇: 元/年(大写:),合同期限为叁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元(大写:)(税后)。乙方建造师与企业在浙江省厅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办完后,甲方在一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贰 年共30000.00 元整(RMB 三万元整)。

招投标、会议等如需乙方到场参加,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差旅费如有发生按实报销,出差补贴 元/次。如工程中标,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奖 元(大写:)(税后)。

建造师的证书和职业资格章保管在甲方处,甲方在有关要求需履行建造师资格印章等权利时必须事先告知乙方本人同意,否则造成有关纠纷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准时参加配合甲方的招投标等活动;

2、积极参加工程中标后,甲方工程建设中需要乙方出席的相关活动和会议。

3、建造师的证书和职业资格章保管在甲方处;

4、乙方保留一切因甲方履行建造师职权的知情权,甲方应及时将履行情况告知乙方。

5、通讯、住址等的信息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四、合同的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合同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需要变动合同,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证书资料及不能及时配合甲方需要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已支付的未履约时间段的聘用费及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甲方损失;

(2)甲方不能按期及时支付乙方相关的薪资待遇,乙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3、非双方原因未最终注册成功,双方互换证件后本合同解除。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合同期内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再行注册建设部注册类执业资格的,影响甲方经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及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相关薪资待遇,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赔偿违约金伍仟元整。甲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3、乙方无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符合浙江省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伍仟元整。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在职期间,承担项目负责人的工程在投标、中标后的施工中到保修期终止前所致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2、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参加配合甲方的招投标及会议等活动造成的意外事故,甲方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有不尽之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造合同 篇4

编 号:WH11022801

签约地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相互了解,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新建温室工程,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温室项目建设内容

1.1温室结构工程内容:

温室长72米,宽44米,为9跨,每跨8米,间距4米,建筑面积3168平方米,其中:2跨作育苗室建设。温室四周和每跨顶部设电卷膜开窗。在温室的端墙的中间开二套门,门高2.4米,宽2米的铝合金门,填充PC板。温室覆盖材料为以色列膜0.15mm的温室专用膜,提供四年质保。开窗处防虫网,规格为32目。

1.2温室配套系统工程内容:

外遮阳系统、内遮阳系统、水帘风机降温系统、灌溉系统、内保温系统、内循环系统、热水管道加温系统、苗床系统。

二、价格

2.1温室工程(不含热水管道加温系统、苗床、智能控制系统)总包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包含温室结构、覆盖材料、外遮阳系统、内遮阳系统、水帘风机降温系统、滴灌系统、内保温系统、内循环系统及各子系统配套智能控制系统的材料采购、加工、运输和安装,测试,总金额为捌拾捌万柒仟零肆拾元整,小写为887040元。

2.2 热水管道加温系统苗床区域部分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温室其他区域热

水管道加温系统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苗床系统每平方米 元(苗床规格为3*8)。这2个系统均根据配套温室区实际建设面积计算。

2.3智能控制系统待另一个温室建成后一并安装,价格为 万元,建设时间另行协商。(此条款价格不包含在此合同总价内)

三、质量标准及使用年限

3.1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备材、制作、安装、测试、运行,达到国家质量要求;

3.2 主要性能指标:抗风载:≤25米/秒(相当于10级风);抗雪载:≤20xx公斤/平方米(相当于20㎝厚积雪);夏季室内最高温度不能超过30℃,冬季最低温度不低于20℃,温室内湿度控制在40%~90%,围护材料总透光率不低于80%;

3.3 使用寿命:主体结构15年以上,所有金属构件均采用热镀锌处理。……

四、地点

甲方温室项目地。

五、验收及付款结算

5.1合同签定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万元预付款。

5.2温室材料进场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万元预付款。

5.3温室安装完毕,一个月内由甲方组织市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专家领导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款除5%的质保金外的全部余款。

5.4项目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温室交付使用满壹年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5.5 项目凭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结算。

六、质量保证及维护维修

6.1 乙方温室备材、制作、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安排人员进行质量监理;

6.2 乙方提交温室使用手册,全程负责指导温室操作;

6.3温室交付使用后,温室主体骨架五年内免费维修;其他部分一年内,乙方无条件免费、及时提供保养维修服务;乙方提供终身保养维修有偿服务,以成本价向甲方提供相应配件。

七、项目施工双方约定事项

7.1甲方负责项目地的平整。

7.2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地存放材料,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住宿场地和施工用水用电。

7.3甲方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与周边关系的处理,如因周边关系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4乙方负责温室的安装和调试。合同生效后,天内完成温室安装,最迟不超过 月 日。

7.5乙方在施工期间场地所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7.6施工期间内乙方负责材料的保管,如遗失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9.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发生纠纷则可由双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十、合同附件:

10.1 温室详细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

10.2 温室主体及各子系统材料、设施设备清单。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表 人: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电话/传真:开户行: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5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零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因工作需要或客户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 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险,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公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盒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工资制度,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乙方享受国家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

(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建造合同 篇6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零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因工作需要或客户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 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险,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公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盒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工资制度,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乙方享受国家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

(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建造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房建专业),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注册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册期限为 壹 年,每年薪金为: 元整,薪资支付方式为:壹年一付。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乙方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4张,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证明材料。

在当日验证完成双方签定本合同后,甲方即付给乙方 元整,并报销原返程车旅费。乙方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甲方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归还(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第二年若甲方继续聘用乙方,第二年薪金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姓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三、甲方办理注册期限为50个工作日,超过 50 个工作日视同注册成功,必须付给上述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注册时,乙方应将已收到的薪资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收回全部证件(甲方均应出具有效书证予以证实)。若是甲方单位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注册的,则退还首付款的50%。

四、聘用期间,若国家开通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乙方在聘用期内的继续教育(含继续教育期间标准的差旅住宿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如因甲方需要乙方到公司配合的,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报销原返程车旅费、食宿费。

五、完成注册后,乙方只作为甲方资质升级和年检之用,乙方的“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妥善保管,其注册章及其他证书原件应交还给乙方。在甲方办理资质申报、年检或有关部门检查时,若需有关证书原件、印章等,乙方应及时配合提供,不得延误。

若超出以上范围,甲方要使用乙方证书或印章时,则应经双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付给相应报酬或津贴。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私自使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在合同期内,甲方应为乙方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若有其他需要注册的证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甲方保证乙方资格证件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七、解聘:乙方必须在聘用合同的壹年期满后,才可转注,在合同期满时,甲方应提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说明具体情况,并应退还已收的辞聘后期间的薪资,且甲方不再负担其再教育学习费用。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支付剩余期间的薪资。

八、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没有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延期的薪金,且由甲方办理转注手续,直至乙方能转注为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金额如下:若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由于大学文凭(原件)无法补办,若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伍万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12

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

十、本合同所指薪资均为税后金额,如需缴税,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双方如有争议或纠纷时,可协商或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7.建造合同准则 篇七

关键词:新建造合同准则,探讨,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汇率影响

1998年6月我国发布建造合同准则, 2006年2月财政部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改,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尤其是新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行建造合同的难度远大于制造行业、商品销售行业。根据近几年实施建造合同的情况来看, 对于收入、成本的构成和确认, 完工进度计算仍然是执行过程中的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同时, 因外币汇率折算问题, 境外税种差异及其确认等问题给境外施工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带来了非常大影响和挑战。对境外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 笔者结合工作中的一些认识, 拟对境外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及相关问题进行扼要的分析, 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建造合同及其分类

《建造合同准则》是为了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而制定的。其中, 建造合同, 是指各单位承揽的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具有的特征:1、先销售后生产 (即订单式经营方式) ;2、建设期长;3、体积大, 造价高, 资金投入多;4、合同一般不可取消。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 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 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者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二、建造合同实施范围

建造承包商根据合同为业主新建 / 修复工程, 所新建 / 修复的资产主要包括公路、房屋、桥梁、港口机场、水电站等建筑物, 以及船舶等大型机械设备建造、安装、修复等。

建造合同收入主要指:建筑、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劳务收入是指服务业的收入。金属结构加工制作收入、混凝土生产及砂石骨料生产销售等应按照一般销售处理, 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既有提供设备又负责安装且工程款包括所有费用的, 全部收入纳入建造合同收入核算。但如果是除了安装工程外还有提供纯劳务的, 应该分别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施工企业除了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以外, 还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有的企业对勘察设计等项目也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虽然这些业务与建筑施工有关, 但由于其不具有建造合同的特征, 如咨询或者技术服务最终提供的是一种纯劳务性质的服务, 并不属于建造合同规范的内容。笔者认为, 此类业务属于一般劳务项目, 应按照一般劳务收入的原则来确认与计量, 不适用建造合同确认范围。

三、境外施工执行建造合同的几大关键要素

(一) 建造合同总收入构成及有关确认

1、境外建造合同总收入的构成

建造合同总收入是指业主能够认可的,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合同总收入主要包括:初始收入, 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

2、境外建造合同当期收入的确认

当期应确认收入 = 预计合同总收入 * 当期确认的完工进度 - 以前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

(二) 建造合同总成本构成及有关确认

1、境外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构成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结束期间所发生的, 与执行合同有关费用 (为合同借款产生的利息等需根据资本化原则予以确认, 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 合同总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间接费。

2、境外建造合同当期成本的确认

当期应确认成本 = 截至当期累计实际投入成本 - 以前累计实际投入成本。即当期实际投入的成本。

(三) 境外项目完工进度确定方法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施工期间的各个会计年度。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即以实际投入衡量完工进度, 二是根据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即以产出结果衡量完工进度, 三是根据实测的完工进度确定。

四、境外执行建造合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 境外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难以确定

1、 资料不充分。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初期, 对境外项目

招投标文件理解不深, 甚至部分施工组织措施停留较为抽象的范围, 对相关的施工标准和优化都无详细计划, 基于这种情况, 大部分单位的首次建造合同测算资料除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 并无其他详细支撑资料。合同总成本预计方面则更多的依赖于施工进度计划和招投标文件, 一旦计划考虑不周或对招投标文件理解不透彻, 容易造成了合同总成本与实际偏差过大。

2、总收入、总成本变动频繁

(1) 合同标价中的计日工或暂定金、预备费、备用金等应在初次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中扣除问题。首次测算建造合同总收入是要扣除上述内容, 再根据施工进度中的发生与否逐步计入预计总收入。

(2) 总收入的变动。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 有些工程项目在未得到业主确认的情况下, 将变更、索赔收入计入建造合同总收入中;有些工程项目在和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更改合同时, 才对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变更;有些工程项目因业主没有及时验工计价而未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 在业主验工计价后才作为合同变更补记收入、成本。笔者认为,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 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应该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 才能进行确认;

(3) 总成本的变动。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化或其他意外情况, 会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发生改变。因此, 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在施工期间一直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之前, 应该及时复核并更新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数据。而建造合同变更成本一旦发生, 应该作为合同实际成本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 与变更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关系。

因此,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 对于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应该采取谨慎性原则。对于仅仅由于业主没有及时验工计价但已经确认合同变更的项目, 应合理预计合同变更金额。对于不能确定合同变更金额但估计至少能够收回成本的, 应该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对于业主不予以确认的合同变更, 不能确认合同收入, 但是已经施工的部分应该确认相应的成本, 同时调减工程毛利。

3、多币种合同下建造合同币种统一问题

境外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 合同若涉及多种币种, 应以项目成本支出中使用最多的币种为基础, 统一换算, 并计算完工百分比, 先确认该币种当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毛利后, 再按当月记账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币种一经选定, 一般不得随意更改。

(二) 项目完工进度的计算方法不易选择

大部分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境外施工合同一是如此, 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按年度进行配比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上文可知,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工作量百分比法、实际测定进度百分比法三种方法。

一是实际成本完工百分比, 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但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 有时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成比例的。比如, 境外项目初期主要是资源配置和临时设施的建设, 发生的这些成本有些是不能从合同收入中得到补偿 (即不是合同清单中的内容) , 虽然有建造合同收入, 但实际施工进度并未进行;无效或额外成本的发生并未带来实际工程进度的变化, 但财务上确有建造合同收入, 显然这种方法计算完工进度会与实际进度出现偏差。

二是完成工作量百分比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施工内容比较单一的建造合同, 如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但实际施工中, 单一的项目非常少, 且大多金额很小;

三是实际测定进度百分比法, 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对专业要求高, 需要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不能由建造承包商自行测定。否则容易出现人为调节工程利润的情况出现。这种方法不仅需额外支付测定的费用, 操作起来因为其频繁性和复杂性而不被企业所采纳。

(三) 施工企业在境外执行税种不同带来的影响

境内外税种差异大, 在此仅对大多数国际执行增值税进行探讨。境外税收体制较完善的国家均实行增值税, 并不按行业性质分类纳税, 对施工企业也是如此。尽管我国在“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简称境外) 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 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对境外合同价格中包括增值税如何核算, 存在疑虑。

目前来看, 主要的会计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做法是, 将合同价格中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不计入预计合同总收入, 比照国内增值税进行核算;第二种方法是将合同中的增值税按照建安税进行核算, 增值税计入预计合同总收入。根据结算账单, 在确认“营业税金”的同时, 进行增值税 (销项) 确认。进销项抵扣后按差额在所在国纳税。第一种做法虽然能将更好的诠释增值税的本质, 同时也无扩大合同的“无效收入”疑问, 但是因国内外税率不同, 对于未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国家实施这种方式, 存在补交税款的风险。尽管国内并无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其主营业务需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第二种做法, 笔者认为违背了收入成本匹配的原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中“增值税”部分时, 成本中实际是没有对应发生数的。同时, 也存在合同“无效收入”确认问题。增值税本就是价外税, 销项大于进项部分的税收是需全额上缴, 无益于利润的实现, 这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很明确的。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确认的工程毛利并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要求的初衷。

(四) 汇率对建造合同的影响

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不一定能取得对应的工程结算, 因不同时段汇率不通, 折合人民币不想等, 会导致年度建造合同执行结果出现偏差。

(五) 内部交易事项不规范

1、内部关联抵消不充分。施工企业大多都是采取集团总承包, 所属子分公司具体施工的二级项目管理模式。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 承包费与施工方都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已完成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对于整个集团来说, 这属于内部关联交易事项, 如果双方认定的完工进度不一致, 会造成分包方确认的收入与发包方对分包工程确认的成本不相等, 不能实现内部关联交易完全抵消。利润也仅反映的是承包方或发包方的一部分, 导致整个企业集团收益不准确。

2、内部计价结算不及时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双向虚增。因内部结算不及时会形成发包单位的“预收账款” ( 工程结算 - 工程施工 ) 和内部分包单位的“存货 - 已完工未结算款“ (工程施工 - 工程结算) 的双边挂账, 报表合并后资产与负债的同时虚增, 不利于整个企业的资产质量。

(六) 外部分包确认与计量问题

分包工程是总承包方总体工程的一部分, 分包工程的工作量是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 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对分包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是按阶段实施, 一般滞后于分包工程实际完工进度, 对于已发生但未及时纳入累计发生成本核算的, 会导致完工百分比计算不真实, 影响当期收入、成本和毛利的准确性。

五、对策与建议

1、完善组织机构, 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建造合同顺利实施。

为确保建造合同的有效执行, 企业应按照管理层级, 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或执行办公室, 其中应该包括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人员。由于建造合同执行需要对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可靠估计, 会涉及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 技术、合同、物资、人力资源、质量、安全、财务等都必须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 同时应该成立一个建造合同准则执行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 已确保建造合同按规定程序执行。

2、加强成本预算和成本动态调节管理, 保证合同预计总成 本尽量准确。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对财务人员知识和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预计总成本的编制是实施建造合同的重点和难点, 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执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应对总收入、总成本变动频繁的问题:

(1) 充分学习和理解境外合同, 尤其注意分析其施工规范及各种标准。如, 境外合同中对施工标准是否有明确要求;对施工设备是否有厂商要求或者欧美标准;合同使用菲迪克条款还是总价包干合同等。这些会对合同收入和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2) 确定成本编制依据及成本预算的主要内容。以合同招标文件为基础, 根据项目施工组织措施编排的施工计划, 按定额消耗、施工预算法或实物法编制人、材、机成本投入等直接费, 并根据境外项目进退场费高, 往返次数多, 人工成本高等特点对间接费进行合理预计。

(3) 对总成本中占比较大的材料费、人工费、间接费等进行详细预算和筹划, 减少预算执行不到位造成的成本超额, 比如一般材料从境内采购不仅价格上有一定的优势, 还能享受出口退税;通过属地化招聘或引进第三国劳务 (孟加拉、尼泊尔等国) 能明显降低人工费 (劳务费) ;严控管理人员编制, 提高管理效率既能降低管理人员费用, 避免高额的间接费降低了项目利润。

(4) 对项目总成本应进行动态调整。因为施工行业的特殊性, 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 不仅合同总价变化大, 合同成本也随着变化。有的项目可以通过优化施工措施, 降低成本投入; 有的项目因业主对变更或者增加的成本不予认可, 也应调增预计合同总成本。另外, 因资料不充分或自身职业判断能力受限, 也容易导致建造合同总成本测算不够准确, 需在变施工过程中逐步调整, 以保证工程毛利的真实性。

3、项目完工进度的计算方法。虽然实际成本完工百分比也有局限性, 但是综合比较来看, 施工企业采用投入测算法比较适宜, 因为:一是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 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 通过累计发生的和尚未发生的进行汇总分析, 及时发现问题, 即有利于目标管理业便于经济效益考核;二是对于无效或额外成本的发生形成的建造合同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偏差问题, 可以通过对预计总成本的调整加以消除, 从而保证建造合同执行的准确性。

4、境外施工执行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内税法对行业纳税的相关规定, 建议暂时将合同中的增值税按照建安税进行核算。笔者虽对此核算并不完全认可, 但施工合同缴纳增值税则是违背税法的基本规定。随着营改增在各行业的不断推进, 下一步境内施工企业也将适用于增值税核算, 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

5、阶段性调整、修正汇率对建造合同的影响是境外施工企 业保证建造合同准确性的有力保障。

举例:境外 ** 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毛利调整

6、规范内部交易事项。一是对于内部关联抵消不充分的问题, 应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从双方会计核算方法、建造合同执行方式进行统一规定, 通过“分包收入等于发包成本”的签认制度, 确保内部交易事项充分抵消, 确保企业整体利益真实性。二是明确内部结算制度和结算时点, 按时计量及时结算, 实现发包方“预收账款 - 业主”和“存货—未完施工”双降, 保证资产质量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7、对于外部分包确认与计量问题。笔者认为总承包方应对施工方已完工工程量的进行统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未计价部分采用预结算的方式进行双方确认入账, 以保证当期对外分包计价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待下一期期初进行实际计价时再予以调整, 但应避免出现调整期数据出现负数的情况。对于分包方已发生但未包括在分包计价金额中的实际成本应该纳入累计发生成本核算, 同时, 应该对应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 避免完工百分比计算不准确, 导致利润不真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 新准则执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 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建造合同准则虽然在国内施工行业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并且也促进了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 对于国内众多的“走出去”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仍有较大挑战, 对其财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更是提高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面临国内产能过剩, 产业转型, 走出去不仅是国家号召, 更是我们施工企业生存的机遇,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 积极面对, 为境外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创造有利的条件, 为企业同国际知名企业比拼, 从经济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分“一杯羹”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2]苗军.《建造合同准则》核算问题研, 财会学习, 2008年第8期

[3]徐彬.《水电施工企业如何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 财会月刊, 2012年第1期

[4]李志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财会月刊, 2009年第4期

8.建造合同准则 篇八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问题;对策建议;铁路施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053-02

以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两大系统为主的铁路施工企业,已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新的建造合同准则,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1 新建造合同准则在铁路施工企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预计剩余成本的估计不规范

可靠地估计合同结果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前提,是铁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的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预计总成本a的可靠估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实际发生成本已经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归集,而预计剩余成本则需要由工程技术、物资供应、设备管理、计划统计等业务部门配合,在测算的基础上合理预计。一旦预计出现较大偏差,就会严重影响预计剩余成本的准确性,导致完工百分比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在各会计年度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各期收益的确认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1.2 关于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的选择

计算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实践中用的较多的是成本法和工作量法。

1.2.1 成本法

这种方法将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线性挂钩,比较简单、直观。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在不同的施工阶段,项目的盈利水平是不同的,这种做法并不能反映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真实利润,从理论上讲,还将产生一个悖论:在合同总收入固定、当期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同的情形下,若企业发生的无效的成本投入(如工程返工)越多则最终确认的合同收入反而越大。

1.2.2 工作量法

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实际成本的发生与工作量并不具有直线比例关系。同时,工程变更经常发生,如果采用工作量法,在变更工程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就确认收入,就违背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谨慎性原则。另外,由于铁路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如北方冬季不能施工,但冬休时也要发生成本费用,,也需确认完工百分比,但无工作量,造成财务与技术测量出现偏差。

1.3 产生应纳税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1.3.1 对营业税的影响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与施工单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合同收入存在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后者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的“应交税费”金额,不能反映纳税的现实义务,造成实际工作上的不方便与误解。

1.3.2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由于税法和建造合同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季度预缴、年终清算、计提建造合同减值准备、质保金折现等方面会产生时间性差异。此外,当预计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收回时,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所形成的纳税差异只能在冲销坏账时才能一致,这也使所得税的核算变的复杂。

1.4 涉及内部交易和外币业务的建造合同核算不规范

1.4.1 内部交易

目前,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与其子分公司存在内部交易。在实际工作中,因存在变更、索赔等这些最终才能确认事项的影响,如果发包方与分包方认定的完工进度或合同总金额不一致,就会造成分包方确认的收入与发包方对分包工程确认的成本不相等,不仅给报表合并时内部交易事项的抵销带来一定的难度,还会影响整个集团公司收益的准确性。

1.4.2 外币业务

目前,新会计准则对涉及建造合同下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铁路施工企业将汇率变动对外币“工程结算”的影响计入“财务费用”,事实上财务费用不应包括汇率变动对工程结算的影响,也不包括“工程结算”和收入、成本确认汇率选择的差异影响。因此,这种处理方法不甚合理。

1.5 过多地依赖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产生人为调节利润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的以规则性导向为主转向以原则性导向为主,从而使得财务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不断增大。风险偏好与经验能力不同的财务人员,其判断力与预测力可能相差甚远,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纵利润空间。由于铁路施工企业预计剩余成本的可变性,合同预计总成本也在不断调整,当期完工进度伸缩性很大,完工百分比就有可能成为一些企业调节当期收入和利润的杠杆。

2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财务预算和成本管理,合理估计预计剩余成本

铁路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预算制度和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要合理预计剩余成本,还需要组织施工技术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预算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科学可靠的测算。

2.2 完工百分比方法的选择问题

在完工百分比的计算上,根据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在能够完善各项成本测算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比较适宜。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由于成本法将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更加符合目前铁路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施工管理模式;另一方面,相对而言,由于成本法更为先进可行,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采用成本法可以实现与国际会计的信息可比,为企业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真正的信息支持。

此外,在采用成本法计算完工百分比时,对于无效的成本投入(如因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成本)可以从合同成本中剔除,以消除其对完工进度的影响。

2.3 影响纳税的问题

2.3.1 纳税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当工程项目完工时,按建造合同与按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交营业税是相等的,时间性差异逐渐消失,差异只存在于各个会计年度之间。只是由于纳税时间的前后不一致,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成本,对此,在确认收入时要进行合理的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成本。

2.3.2 纳税金额差异

对于纳税金额差异,我们应慎重对待,应加强变更工程预计的谨慎度,防止将不能实现的变更工程确认为收入交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合同的执行与税务上的差异,铁路施工企业的主动权很少,只能是尽量避免,更多是寻求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减少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差异,降低铁路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2.4 规范建造合同准则下内部交易和外币业务的核算

2.4.1 内部交易

对于发包方与内部分包单位收入成本确认不一致的问题,应从制度上加以规范,首先保证双方会计核算方法、建造合同成本管理体系的一致性,同时严格内部单位收入确认签认制度,要规定内部分包单位的收入确认一定要经过发包方的签认,保持上下一致,确保集团公司正确抵销内部交易事项。

2.4.2 外币业务

汇率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应当反映到合同毛利中。犹如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表面上看,企业借款行为虽属企业理财行为,但为了综合反映该项资产的购建成本,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而不能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5 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强化企业内部审计,杜绝人为调节利润

2.5.1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铁路施工企业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建造合同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铁路施工企业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财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开展建造合同理论和实务的研讨,总结建造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财会人员也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判断水平,以求在实际中更好地执行建造合同。

2.5.2 强化企业内部审计,杜绝人为调节利润

通过强化对铁路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对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中的不合理会计处理及时纠正,杜绝人为调节利润,从而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3 结束语

综上,铁路施工企业要准确把握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质,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张辉: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会计之友,2008年17期;

[5]李志远:《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财会月刊,2009年4期;

Existence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Suggest in the Railroa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rries out “Construction Contract” Newly in the Criterion

Gao Guoho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 the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 criterion as the basis,links to the railroa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reality,analyzed the enterprise to carry out the question which in the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ocess met,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proposal target-ori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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