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2024-10-29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共9篇)

1.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一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3〕3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八、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

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十一、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

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十五、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十、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十二、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四、各级林业登记机关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 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以备查阅。对 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二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 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

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 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 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二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 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 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 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二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 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 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二

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 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 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 提存。

二十九、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 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三

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 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 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 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林木采伐申请。三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

十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 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 款、处置抵押林权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适当减免抵押权人相关 交易费用。

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 的核实查证工作提供便利。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三

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 台必要的引导政策,对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适当进行风险补 偿。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 2013年7月 5 日(请各银监局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此件发至有关单位)

2.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二

淅川县共有林业用地15.33万hm2, 有林地12.8万hm2, 其中纳入天保林二期工程12.79万hm2 (含国家级公益林11.41万hm2) , 宜林荒山荒地和坡耕地2.53万hm2。2011年以来共完成营造林6.23万hm2, 其中造林2万hm2, 营林4.23万hm2, 营造林面积连续6年居河南省县级第一, 获得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 森林覆盖率由“十五”末的32.5%提高到目前的45.3% (扣除丹江水库水面面积为54.1%) , 与全国森林覆盖率21.63%、全省森林覆盖率22.98%、全市森林覆盖率35.3%相比, 分别高23.67%、22.32%和10%。

2014年淅川县完成2笔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工作。2014年6月5日, 亿隆公司姬总带领该公司工作人员及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相关人员来林业局, 以房地产抵押为主, 林权抵押为辅, 要求办理林权抵押业务。经马蹬镇政府、县林业局认真审核, 县林权管理中心为亿隆公司和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 登记面积119hm2。2014年12月26日, 淅川县绿荫园林有限公司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淅信用社工作人员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 登记面积17.92hm2, 林权抵押登记树木14586株, 森林资产评估价值2097.25万元, 贷款金额600万元, 经审核后, 县林权管理中心为绿荫园林公司办理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淅川县烨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7月18日委托南阳博大资产评估事物所和西峡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淅川县烨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份林权证评估出林地使用权无形资产3639.73万元, 后因其他问题, 没有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还面临一些困难, 亟待解决。

2 淅川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中的主要困难

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 具有不可再生性, 一旦灭失, 其后果是十分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灭失的原因概括起来有3种:森林火灾、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权作为抵押物首先应具备不易灭失, 而防止森林资源灭失的方法, 关键就是开展森林保险。

2.1 抵押贷款办理难

一是办理程序复杂且收费较高。目前,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为:由林权抵押人提出申请, 经金融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有资质的林业规划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出具森林资源调查咨询报告;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手续齐全后, 才能进入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程序。办理该项业务平均周期约为2个月, 而且还要向资产评估机构缴纳占评估金额1.5%~2.5%不等的费用。二是抵押资产评估难、评估随意性较大。目前淅川县还没有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林权评估由其他社会资产评估机构代为办理。由于缺乏具体的林权评估细则, 且林权权属面积认定复杂, 树种、树龄准确判断难, 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 实际办理中林权贷款一般抵押率不足40%。

2.2 抵押资产管理难

一是林权作为抵押物自身风险较大。林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联。涉及到承包户、毗邻户等多个主体, 虽有林业部门管理, 但是偷伐、盗伐等破坏或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 且面临病虫害、火灾等不确定自然因素影响较大, 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的难度。而且银行普遍缺乏专业的信贷人员, 一方面导致贷前调查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也导致贷后管理成本较高, 极易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引发信贷风险。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林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森林资源边界勘测困难, 开办林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较少。个别保险公司虽开办此类业务, 但保费相对较高, 约为抵押林权估价的1.5%, 且保险范围仅限于火灾, 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缺少专业担保公司、林农联保互保、行业协会的担保, 各银行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非常审慎。淅川县正在尝试成立森林资源收储担保中心, 县财政注入1000万元, 为林权所有人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2.3 抵押资产变现难

目前, 林权抵押变更方式主要是采伐及转让。但根据《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树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对采伐林木的严格规定, 使得处置林权抵押权困难重重。加之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全省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统一的实施细则, 给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

2.4 抵押贷款偿还难

林木生长同期决定了林业投资时间长、见效慢, 短期内不可能有较大收益, 银行为规避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大多以1年以上为主, 续贷最长不超过3年, 而经济林的生长周期一般为5~10年、用材林为15~30年, 贷款期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 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 又给抵押贷款还贷造成压力。

2.5 风险补偿落实难

2009年, 财政部、林业局已出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扩大了贴息范围和贴息对象, 但地方政府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配套激励措施, 使得优惠政策难以有效落实。林业贷款缺少风险补偿渠道, 银行积极性难以调动。

3 政策建议

3.1 建立完善林权评估机制

一是建立组织、完善制度。由林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专业的林权评估部门, 根据林权面积、数种、材质质量、株数等方面, 制定科学的林权评估标准和规范, 为林权评估提供组织保障、制度支撑。淅川县可以依托林业规划设计站承担此业务, 完成林权评估工作。二是建立林权评估专业队伍。建议尽快建立专业、廉洁、高效的林权评估队伍, 积极推进林权评估人员专业认证制度, 提高林权评估人员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县林业局应鼓励具有中级以上林业工程师职称人员广泛参与林权评估工作。三是建立高效的林权信息披露制度。利用县林权管理中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建立林权抵押登记信息与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信息共享机制, 确保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林木以及林权信息详细数据, 了解林权人资金需求状况, 为银行业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参数。淅川县已经委托淅川县烨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资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了南阳天进森林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将开展以下业务:林权收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担保、林业咨询服务。南阳天进森林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林权收储中心这一平台可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融资难问题, 真正实现资源、资产、资本的有效转化, 对提高林权服务效率, 增加林农收入有积极的作用。

3.2 完善林权风险保险机制

建立政策性林权风险保险制度。在保险范围上, 对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森林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林权损失风险全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丰富林权保险种类, 拓宽林权保险渠道;在保险费率上, 实行优惠保险费率或采用政府代缴保险费等方式, 推动林权保险范围的提高。

3.3 加快林权流转体系建设

一是按照快捷、高效原则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地方政府部门加快林权交易平台建设, 特别是市县级林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相应的机构, 负责林权的确权、变更、过户、抵押登记等工作, 并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建立规范的林权交易流转市场, 使林权贷款抵押物能够及时变现, 调动林农和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健全林权贷款风险评价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优化贷款流程, 延长对林权抵押贷款期限, 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

摘要:指出了淅川县林业用地面积大, 资源丰富, 但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 具有不可再生性, 给林权抵押贷款带来了诸多不便, 详细分析了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各种问题, 为了克服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诸多问题, 提出了建立完善林权评估机制、加快林权流转体系建设、完善林权风险保险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困难,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宏伟、赵建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与评估[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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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R].郑州: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0.

[7]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R].北京:中国农业银行, 2009.

3.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篇三

由于林业经营周期长、经济见效慢、投资风险高的特点,致使林业企业无法快速得到投资回报,且运营风险大,收益不确定,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融资困难成了当前制约林业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提高林业企业融资的成功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林权抵押贷款正是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为解决农村林业金融问题开拓了道路。

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开设和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通常意义上难以估值、难以市场化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林权抵押贷款典型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林权证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发展及作用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阶段,即林权市场化运作阶段,推动了林权的明晰界定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产权的明晰化使得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成为可能。于是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运而生,而依附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应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设立和流转也应运而生。

1998年8月,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起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2003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进一步推进产权明晰,并且通过《林权证》的发放确保产权的法律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快对发展林权交易有关的市场配套制度、环境的改革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2004年5月25日,国家公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公布与实施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013年7月16日,7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银监发[2013]32号――《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了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历史性转变。

至目前为止,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基础已基本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为其运行提供了相应保障。而市场的配套环境建设也在不断地推进中,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开启了起步阶段的道路,将在林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林权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决林农的融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的长期收益向即期收益转变,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改变森林资产的收益方式;有利于推进林权改革的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流转和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其发展有助于促进市场配套服务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拓宽农户融资渠道。

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待发展的方向

存在问题

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林权”进行法律界定,林权法律规定的散乱与缺失,直接给林权抵押带来制度性的不确定风险,增加了银行林权抵押规范操作的难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限制了家庭承包集体林地使用权的转,也使其不宜作为抵押物。从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看,各地的政策普遍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实践操作也突破了这一约束,林业中小企业将集体林权用来抵押,事实上取消了对受让方的限制,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贷款期限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特点。林业的生产周期长,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规定政策性银行提供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20 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信贷资金用途、林权证的期限及信用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为 10 年。在实际运作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大都在 8 年左右,但这两家银行的网点大都在城市,在县以下没有机构和人员。在农村设有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大部分以 1 年期,最长期限为 3 年,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

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目前开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息同商业性贷款基本一致,过高的贷款利率会加重林业中小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另外,借款人不但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承担评估费、登记费和保险费等,综合成本达到 10%以上。由于林业贷款贴息范围的限制,相当多的林业中小企业无法享受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的虽然仍得到政府一定的贴息,但是融资成本仍然非常高。

森林资源的双重属性限制林权的行使。由于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流转市场机制约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受到采伐限额政策的限制造成林木流转困难,一旦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实现林权抵押权时,若无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抵押的林权不能流转或采伐,银行就要面对贷款风险。根据国家需要,可以将一定范围的经济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后,抵押的经济林将被禁伐或者被限伐。如果不能解决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就不能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也就不能解决林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发展方向

规范林权评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山林调查规划状况,划定若干区域确定林木基准价。这样,既利于专业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效率,也利于信贷人员把握林权评估的价值。

健全完善林权流转体系。放宽对私有林的采伐限制,对于林权抵押的林木可考虑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提高县(市)林木收储中心的注册资本,从而使其全方位开展林木、林地的收储抵押、担保业务,更好地发挥县(市)林木收储中心在林权流转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

4.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四

摘要:指出了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户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造成一定的影响。阐述了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对几种常见的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提升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的方法进行了详细探究。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26702

引言

通过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同时还能够有效深化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工作。然而,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对象主要是林业大户,很多林农因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林权抵押贷款参与水平比较低。因此,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至关重要。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概述

2.1 林权抵押贷款概述

林权指的是综合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为客体的权利,如果农户拥有森林、林木或者林地,则都可以将其归入林权,林权是十分重要的财产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林权的定义,林权抵押贷款指的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所拥有的森林、林木或者林地进行抵押,从而向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借款。

2.2 林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

(1)林权抵押贷款是林农迅速获得林业发展资金的资源途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不断深化,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集约化水平都在发生重大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林业生产的重要性,并在林业生产上投入大量资金,而林业产出也在逐渐提升。林农的资金原始积累水平比较低,而在林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很多林农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2)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林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比较长,林业资产不易变现,而且林权流转难度比较大。在林业发展中,如果需要进行融资,则难度比较大。为了促进林业融资制度发生变革,政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林业商品信贷制度,因此,林权抵押贷款应运而生。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能够为农户发展林业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

3.1 农户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认知水平比较低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现如今,有些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认知水平比较低,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的宣传力度不足,没有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政策宣传至每家每户,或者没有对农户进行全面、细致的说明。

3.2 农户家庭经济实力不同

通过对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分析发现,农户家庭经济实力水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信贷需求。通常情况下,如果农户家庭收入水平比较高,则其对于生产性贷款需求的意愿也比较强,而如果农户家庭收入水平比较低,则其对于生活性贷款需求的意愿比较强。当今林业技术发展迅速,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越来越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加。

3.3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较高

在林权抵押贷款理论方面,农信社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调70%~100%之间,另外,商业银行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调30%~50%之间。由此可见,较高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也会制约林权抵押贷款需求量的增加。

3.4 林权抵押贷款难度大

森林资源核查、资产评估工作日过长且收费偏高,授信(贷款)额度较低、手续繁琐不快捷,贷款业务未延深到乡镇网点因而不便民等。导致林权抵押贷款成本偏高,同样也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需求量的增加。政府缺少对于信用社发放林权贷款的协助,没有调动基层干部共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另外,林权流转社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林权证变更难度较大。除此以外,林业部门协助信用社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力度不够,没有将这一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中,导致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足。

3.5 贷款用途受限较大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林业生产经营,而在这一用途限制的影响下,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量比较低。根据调查发现,如果林权抵押贷款只能够应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则很多农户对于贷款的意愿就会大大降低。提高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的措施

4.1 提高农户受教育水平

如果农户的受教育水平比较高,则其对于新事物的理解能力以及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高,能够对各类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因此,应该加强农户教育培训,提高其对于新事物的认知水平,使其能够明确意识到借贷资金的重要作用以及各类借贷风险,从而更加理性地对待林权抵押贷款。

4.2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宣传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配套措施,通过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认知水平,使其能够明确意识到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满足其部分的融资需求。然而,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量比较低,对此,应该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户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积极组织农业参加相关学习,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信用贷款行为,为农户提供示范,从而带动其农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4.3 强化政府政策导向

政府在融资?h境管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优化相关政策,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并完善林业资产评估以及登记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另外,现如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电子联网,保证林权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能够快速有效的运行。除此以外,为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林业服务结构,组织农户进行林业技术培训教育,推广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并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制度,并将其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

4.4 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有些农户的家庭收入水平比较低,对于贷款的偿还力度也比较低,因此,贫穷农户的林权抵押贷款需求比较低。资金是保障农户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贫穷农户无法获得资金帮助,则会制约当地林业发展。因此,对于家庭收入比较低的农户家庭,还应该建立农村资产联合授信制度,即将农村家庭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宅基地,房产、交通工具等资产进行联合评估授信。

4.5 解除借款用途限制

如果限制贷款用途,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另外,限制贷款用途,还会导致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增加。林权对于农户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农户愿意采用林权作为抵押,则表明农户对于贷款偿还有一定的把握,因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解除借款用途限制,以此提升农户贷款积极性。

4.6 建立林权交易流转平台

林权抵押贷款手续的复杂程度比较高,或者申请门槛比较高,由于工作难度较大,而且申请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很多农户的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比较低。对此,应该建立并完善相关林地林木交易制度,简化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门槛,促进农户进行林权抵押。与此同时,还应该规范林权交易流转平台,完善林权转让市场,通过建立林权交易流转平台,能够为林木资产交易提供重要基础。

4.7 强化农户林业生产技术培训

林农对于贷款的用途主要有两点:其一为林业生产,其二为商业性投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比较低。对此,政府应该强化农户林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形成现代化金融意识,积极发展农村第三产业,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户收益的增加。

4.8 积极拓展新型借贷形式

现如今,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小额贷款,另外,贷款模式比较单一,而且额度比较小。对此,可以建立家庭林场实行抵押行为,这样能够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以及贷款风险。通过对集体林地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扩大林业生产规模,而且还能够促进农户增产增收,对于林业收入,可以将其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中,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除此以外,还可以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促进农户的贷款行为。结语

很多农户对于林权抵押?J款的认知水平比较低,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户都能够了解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作用。另外,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流程比较繁琐、门槛较高、贷款用途受到限制,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除此以外,有些农户的家庭收入水平比较低,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量比较低,对此,可以采用林业合作社的模式对集体林权进行管理,然后根据股份为农户提供生产效益,促进农户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5.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设作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9、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五条 贷款期限:鉴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和森林资源资产逐年增值的特点,贷款期以中期为主,一般为5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联社同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八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联社服务辖区境内,并必须具有《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九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并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内容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用材林、经济林;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下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如:防护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实验林等特种用途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森林和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须林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而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若政府规划需要调整时,政府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的《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经贷款人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对抵押林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与市区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将有关资料送交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市区联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简要流程图如下:借款人提出申请→信用社进行贷前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预评估→贷款人进行贷款审查、审批→根据抵押林权需要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信用社查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审查借款合同等信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息→归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价值确认。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归还:原则上按季收息,到期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服务辖区范围内。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蚌埠市林业局和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第二十一条

6.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探讨 篇六

1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1 推广力度不够

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贷款新品种, 启动时间短, 业务量小, 影响力不大, 地处边远山区的广大林农对此了解有限, 加之开展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较少, 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一些地方银行开通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大多数银行尚处于等待观望中。

1.2 审批程序复杂

一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很少, 业务开展上存在较多不便;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 业务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消极的规避风险;三是业务创新审批程序复杂, 需要层层上报审批, 基层银行缺乏业务创新自主权, 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1.3 覆盖林农面不广

林权抵押贷款其本质是一种信用贷款, 发贷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对抵押人的财产状况、信用水平、还贷能力的关注度远胜于对抵押人林权拥有情况。因此, 其发贷对象多集中或偏重于一些专业大户、私营林场主以及近年来新兴的一些工薪林业开发者。而持有森林资源最多、对资金需求最迫切、分布面最广的山区林农反而得不到这种本应利农惠农的贷款[4]。

1.4 贷款成本过高

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成本包括评估费、火灾保险费、利息, 有些银行还要求提供担保机构或公务人员担保。

1.4.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费一般是以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为基数用累积法计算, 包括2项:一是森林资源调查费:66.67 hm2以下, 按60元/hm2收取;66.67 hm2以上, 按37.5元/hm2收取。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50万元以下, 按0.6%收取;50~100万元, 按0.36%收取;100~1 000万元, 按0.15%收取;1 000万元以上, 按0.05%收取。

1.4.2 森林火灾保险费。按照18元/hm2·a收取。

1.4.3 利息。不同银行有所差异, 一般年息多在10%左右。

1.4.4 机构担保。担保费为贷款额的1.8%。

1.4.5 公务人员担保。即以公务人员的工资作为连带担保, 一旦抵押人无偿还能力, 公务人员的工资应首先偿还贷款。

以提供33.33 hm2山林抵押贷款100万元为例, 其应支付的贷款成本 (1年) 为:森林资源调查费2 000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银行贷款折扣率约为40%, 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至少不低于250万元) 6 050元、森林火灾的保险费为600元、利息为10万元、担保费为1.8万元, 总计126 650元。

2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2.1 对抵押物监管难度大

由于森林资源自身的特殊性, 受自然条件和影响较大, 不确定因素较多, 林权作抵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 森林资源一般分布在边远山区, 交通不便, 并且分布范围广, 贷后监管十分困难, 零星的乱砍滥伐和抵押人不自觉地采伐易造成抵押物资产贬值, 以至于形成资不抵债, 归偿无期的局面[5]。其次, 森林资源在其抵押期间中虽具有不断增值的优点, 但也存在病虫害、森林火灾、重大的自然灾害等风险, 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2.2 林权抵押物变现难

林权抵押人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还贷, 其林权抵押物就存在一个资产变现的问题, 但森林资源销售有严格的规定, 这是由于其不仅具有商品价值, 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除了受到采伐限额的制约外, 还有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期限等的限制,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2.3 林权抵押期间的政策风险难以控制

一是林权抵押期间林地因国家建设或各级地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征用、占用, 致使债权银行收贷无望。即使针对这些情况在合同中有约定, 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由于法律规定,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二是抵押期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各地生态建设需要调整林种, 一旦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用材林的林种调整为国家或省级公益林, 则抵押的林权将被禁止流转和限制采伐, 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

3 结语

综上所述, 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有利于增加林农资金来源, 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同时, 林权抵押贷款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 需要政府、金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 全力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 从而实现林业经济和金融事业的持续健康

参考文献

[1]林凤英.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分析[J].福建林业科技, 2012 (6) :2-6.

[2]刘祖军, 张大江.林权抵押贷款局限性分析及路径选择[J].东南学术, 2012 (4) :52-60.

[3]孔祥毅, 李红宇.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J].金融与法, 2010 (7) :84-86.

[4]李珍, 高祥晓, 赵慧峰.林权抵押贷款评估问题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 2011 (12) :526-531, 541.

7.林权抵押合同 篇七

甲方(抵押权人):景山镇双阳村 乙方(抵押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甲方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双方签订的(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第三方的投资总额100万元及效益收入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所有权(原有林权证号为靖字第NO005701号)。

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1、3林班内,面积89.06公顷(经评估实有面积67.67公顷,因林向图改变,原始班号为3林 班2、3、4、5、6、7、8、1 0、1 1、1 2、1 3、1 4、1 5、1 6、1 7、1 8、2 1、24、25、26、27、28变更为1、2、6、11、1 2、1 6、1 8、1 9、20、2 1、22、24、34(依据靖宇嫌林业调查规划中心评估报告),其中(1)

1、1 8、1 9、20小班为天然阔叶林,面积40.2公顷,评估价格:1247758.00元(2)2、6、1 6、2 1、24、34小班为人工林,面积:26.6公顷,评估价格:1251264.00元(3)幼林为绿化大苗地,面积:0.87公顷,评估价格:125280.00元。详见靖价认字【2015】47号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乙方将其中林权部分抵押给甲方,抵押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1、3林班内,3林班2、6、1 6、2 1、24、34小班。3林班11、1 2、22小班

2、林木类型:人工林及幼林

3、面积:26.6公顷、0.87公顷。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137.654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主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成止。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乙方及第三方负责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 对乙方的投资。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约定投资效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如抵押物足清偿投资款及相关收益时,由第三方负责清偿,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七条 甲乙及第三方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第三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为收回投资 本金,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权利行使抵押权。

3、如第三方不能按主合同要求履行甲方投资本金回收及投资收益取得等义务,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本合同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处置质押物。

4、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投资本金及应履行投资收益时,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5、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手续。乙方负责会同甲方及第 三方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对第三方的投资。

6、在抵押期间,如乙方办理出该抵押林权相关林照,必须交由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

7、主合同到期,经甲方和第三方协商同意,如主合同续签,乙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的续签。如主合同到期,乙方和第三方出现违约,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

8、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9、乙方应对所抵押的林木进行保险(除当地保险公司不受理之外),保险期限大于本合同的抵押期限,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0、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证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 权,权属无争议。抵押物的相关规费交清,可以单独抵押、转让。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林权作为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不得采伐,否则视为违约处分抵押物。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白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0、抵押期间,在乙方住所变更、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抵押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抵押能力。

第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主合同全部投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主合同投资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2、主合同违约处理:因本合同为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 的抵押担保如主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乙方应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第三方继续偿还。

3、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终止,且己全部履行主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2、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可在变卖或拍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不足部分由第三 方承担。

3、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投资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如有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2、本合同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

3、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白林业登记部门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5、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 文书。

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第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那尔轰镇人民政府一份,县扶贫办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8.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八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管理部门对确权林农进行的登记和贷款发放,当借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依约抵押相关事物的法律制度林权抵押贷款表现出的特点:一是标的物为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二是抵押物需借款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森林、林地使用权三是借款人到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从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实施效果来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林农的资金困难,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目前缺乏评估组织机构,难以对林权价值准确评估

根据银行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办法、林业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和相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需聘请专业评估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合理评估然而,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多数省份缺乏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组织机构,通常是林业厅直属的勘察设计院才有这样的资质,而在县级以下观点林区开展评估活动非常困难在该种情况下,银行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因缺乏有资质的组织机构评估,导致该项业务的开展履步维艰,同时也对农村信用社的林权抵押贷款产生了影响

1.2林业资源保险制度推进缓慢,难以保全资产

林业资源既是自然资源,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不仅会遭受虫灾或者火灾的威胁,而目‘还可能会遭到盗砍盗伐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国内大部分林业资源没有参加保险,而目‘绝大部分林业企业、林农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手段,因此抗风险能力非常差1.3要素市场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抵押资产难以有效流转 目前国内部分地市的林权流转市场尚待健全和完善,没有真正地实现产权明晰、流转规范之目标,林权流转活跃性不高,在此很大程度上对林权抵押担保效果产生了影响

2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实施的有效策略

2.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意义,可以使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让更多的林农认识和接受,使他们能够真正地认识到树木、林地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预期收益非常的好通过大力宣传,金融部门可以适当地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同时加大林业贴息贷款力度,从而使广大林农能够多抵押、少流转在林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将林权抵押贷款所得资金用在生产发展上,避免因无序化或者低价流转现象的出现而错失发展机遇让广大林农深入了解抵押贷款条件、对象以及程序和用途,掌握抵押贷款期限、额度以及村率和林权评估知识,通过加强用贷、还贷诚信宣传,为国内林权抵押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条件

2.2突破瓶颈,以金融贷款服务林业发展

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林业资产评估咨询和管理人员培训活动,认定评估专家,以满足森林资产评估需要同时,还要培养具备从业资格的评估师,统一评估规范和标准,降低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通过不断简化评估程序,放宽评估限额和资质,为林权抵押创造条件林业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将采伐指标适当向林权抵押贷款人倾斜,并目‘配合做好各项抵押物的变现和处置工作,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从而确保抵押贷款的安全可靠性

2.3进一步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范围在已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区域,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联保贷款业务村用则政贴息,增加贴息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的覆盖面金融机构还应当根据本区域林业产业发展现状、资金需求,进一步创新林权抵押信贷模式比如,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股份制林场等增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还要结合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计划,采用林农联保等模式,积极发放抵押贷款,以此来有效解决分散的、资源偏少的部分林农抵押贷款难问题,对他们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在此过程中,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林业资源经营现状、评估价值,具体确定抵押贷款率,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半数,既有支持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又有对拓展抵押信贷业务有村的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内控严密的贷后监管机制,以此来防范信贷风险问题发生,积极维护金融债权

3结语

9.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案例分析 篇九

林权抵押贷款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缓解林业生产资金不足, 增加山区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然而, 该业务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 专业性强、监管难度较大。随着业务量的迅速扩大, 实践中存在因借款人违约而导致金融机构利益受损的情况。本文根据调研过程中收集的一个典型违约案例, 分析金融机构面临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市 A 农业开发公司从事绿化苗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产品质量上乘, 售后服务好, 在当地拥有良好口碑。因拓展业务需要, 2011 年 12 月以其拥有的观赏树木为抵押财产向所在地 B 银行取得一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金额 300 万元, 借款期限 1 年, 抵押物为 A 农业开发公司的 8889 棵观赏树木 ( 其中香樟 7325 棵, 广玉兰 1084 棵, 棕榈树 480 棵) 。当地 C 资产评估公司对这些观赏树木出具了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624. 336 万元, 同一天在农业局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率 48. 05% 。种植这些树木的林地由借款人 A 农业开发公司自 2008 年起, 通过土地流转方式, 在 D 镇 E 村分别取得 3 块共计 256. 48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 84. 22 亩期限为 20 年, 流转价格 600 元/亩; 43. 26 亩期限为 5 年, 流转价格800 元 / 亩; 129 亩 期 限 为 18 年, 流 转 价 格 150元 /亩; 每五年一次现金支付。

2012 年 12 月因 A 农业开发公司经营失败陷入财务困境, 无力履行抵押借款合同偿还 300 万元短期贷款及其利息, 造成 B 银行的不良贷款。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 B 银行及时向当地法院诉讼, 要求处置抵押的观赏树木清偿债务。法院判决 B 银行胜诉, 并委托某拍卖公司就香樟树、广玉兰、棕榈树等抵押林权举行公开拍卖会。然而, 抵押物在处置过程中遇到困难, 两次司法拍卖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拍卖活动无果而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 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 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由此, B 银行面临二选一的尴尬局面: ( 1) 取得抵押林权所有权并自行处置; ( 2) 拒绝接受这些抵押的观赏树木并将其归还债务人。由于上述抵押用的树木坐落于离 B 银行所在地二十公里远的城郊结合部, B 银行自身没有林业技术人员, 不了解这些观赏树木的市场行情, 也没有精力去二十公里外管护这些树木, 事实上不具备自行处置抵押林权的能力, 但是如果归还债务人, 则意味着 300 万元贷款连同利息全部损失。该违约案件至今仍未了结。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是最传统的一种模式, 由借款人持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经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发林木他项权证, 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 依照合同发放贷款。这种模式适用范围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林农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业, 只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 都可以申请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另外, 这种模式可操作性强, 流程一般参照房产证抵押贷款, 不需要进行重新设计, 简单易行。该模式的缺点是由于金融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相关林业知识, 林农或林企违约后对抵押的山林处置比较困难。就本案例而言, 在业务办理及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 信贷风险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林木价值评估风险

由于该市缺乏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 该笔贷款业务中抵押林权价值是由某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普通资产评估公司, 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得到。在评估过程中, 因林木种类的多样性及数量大等原因导致该 “外行”的评估机构难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清点与核实, 评估时存在以点代面的情形, 加上对树种、树龄、密度等真实性把握不准, 导致抵押物的公允价值难以客观评定。

2. 林木价值变动风险

林木, 尤其是本案例中观赏树木的价值受市场偏好、需求及种植技术等影响较大, 不同市场时期、不同生长阶段以及种植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及管护不当都会对林木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使得林木价值在不同时期内变动较大。而金融机构放贷时往往是依据借款当期对苗木的评估价值进行折价放款, 尽管采用了较低的抵押率, 但仍然不足以抵消市场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浮动抵押机制。

3. 抵押物管理风险

纵观整个林权抵押业务过程, 远在郊区的这些抵押物始终处于借款人 A 农业开发公司的使用和管护之下, 信贷人员本身缺乏林业相关知识, 贷前较难把握林木的价值, 贷后对抵押物的变动情况 ( 数量、价值) 也难以掌握及监管, 信贷管理手段缺乏, 使贷款管理流于形式。加上抵押树木的不同树种生长期各有不同, 对贷款的期限设定带来匹配难题。

4. 抵押物处置变现风险

B 银行所在地为平原地区, 森林资源较为贫乏, 林权的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 缺乏林权交易的平台和机制, 林木资产的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较难掌握, 处置变现难度很高, 以致造成连续两次流拍的情况。在处置期间还存在对抵押林木的保管和维护问题, 较易造成资产损失。并且, 观赏树木价值与其长势长相有很大关系, 其搬迁工作技术性强, 处置成本高, 直接影响处置抵押物的预期收益。

5. 林地使用权灭失风险

林地使用权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很容易忽视的问题。本案例中种植林木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连同观赏树木一同抵押。A 农业开发公司种植这些树木的林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起租年限为 2008 年, 租赁期限分别为 5 年、18 年和 20 年, 租金每五年以现金支付。土地使用期限决定了林木的存续时间, 一旦租赁期到期或因租金不能及时给付时林地出租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如果不能在短期内找到买家, 种植于其上的观赏树木必将面临价值大幅缩水的风险。

三、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金融创新, 有助于解决林业融资难题, 为发展林业经济提供强大资金支持, 也是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方向之一, 但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也不容低估。基于上述案例分析, 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

1. 健全林权评估机制, 降低抵押物估值风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真实与否, 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发放额度和资金安全。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管理体制不顺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本案例中抵押树木的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健全林权评估机制, 首先, 要尽快理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制。鉴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 必须提高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 建议采取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的办法, 国家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批权、林业评估专家的认定、评估人员的培训、评估技术规范等的体系建设, 财政部行使监督权。其次, 尽快组织具有丰富相关实务经验的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调查专家, 对现有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资源调查的收费标准, 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依据, 提高林权价值确认的可信度。最后, 要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林权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 防止在评估环节发生道德风险, 逐步形成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2. 完善林权交易市场, 减少抵押物处置风险

就抵押贷款而言, 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基本要求是 “合法、足额、易变现”, 其中抵押物 “易变现”的首要条件是发育较为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时, 抵押物能够低成本地得到处置套现。如果没有发达的林权流转市场, 即使能够保证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合法、足额, 仍然存在流转变现难的问题, 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此需要省级、县级和中心集镇三个层面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林权交易市场, 为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更多的退出通道。

同时还应规范林权流转, 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物合规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及林权抵押登记告知制度等, 使林权管理中心真正承担起日常林权登记、变更, 林权证发放, 以及承包合同、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责。同时, 加强林权拍卖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招标、拍卖、挂牌运行机制, 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统一纳入招投标中心, 实行挂牌流转和转让, 采取采伐计划与流转相挂钩的方法, 实现森林资源价值最大化。

3.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防范金融机构风险

银监会要充分发挥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作用。一方面, 要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做好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 严格防范信贷风险。另一方面, 要与国家林业局建立协作机制,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有关运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并定期进行分析, 随时掌握各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金融机构要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 努力探索适应林业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新模式和产品。一是要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设计, 合理确定贷款权限, 适当优化贷款程序, 完善利率定价和期限配置, 减少因制度缺陷和程序不合理产生的风险, 充分考虑市场不确定因素认定抵押物价值, 确定合理的抵押率。二是加强抵押物管理。贷款发放后, 应定期了解掌握抵押物状况, 需要时进行二次评估, 及时调整贷款方式和额度, 一旦发现风险, 迅速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三是根据业务需要挑选一批人员, 进行林业及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可聘请林业部门有经验的专家授课, 通过开办培训班、参与评估项目实践等方式, 培养一批既精通信贷业务又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4. 健全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多方协作共防风险

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 在加强信息、担保、收储等流转市场配套体系建设的同时, 建立风险防范合作机制。具体而言, 由政府牵头,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 对各金融机构因不可控力发生的林权抵押不良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不确定性风险。

另外, 还需要构建专业性的林业担保体系。目前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等少数专门为林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担保公司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可进一步加大力度, 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 由政府部门部分出资, 以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大户为主体组建股份制林业担保公司, 并采取扩大注册资本金等多种有效措施推动发展各类形式多样、产权多元化的林业贷款担保机构, 为林企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从而有效地分散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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